怎么制定非煤矿安全生产报告告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 >>
信息公开内容
KM-qxxzf-zcfg--2010
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黔政办发〔2010〕56号
信息有效性
面向全社会
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黔政办发〔2010〕5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
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和三个规定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及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71号)精神,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毕署通〔2010〕18号)(简称&禁令&)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毕地安监〔号)、《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毕署发〔2009〕13号(以上三个文件简称&三个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仍然存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禁令&和&三个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针对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的最基本、最关键、最简洁、最明白、最容易掌握的要求,是抓好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措施,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可逾越的底线和铁的纪律。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重新认识抓好&禁令&和&三个规定&学习贯彻落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切实加强对&禁令&和&三个规定&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禁令&和&三个规定&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学习贯彻落实&禁令&和&三个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蒋从跃&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祝朝靖&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王&军&县政府办副主任
宋文胜&县安监局局长
杜万曦&县公安局副局长
邹平娥&县监察局局长
李&波&县煤炭局局长
各产煤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宋文胜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制定我县&禁令&和&三个规定&的学习计划,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学习情况,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力推进&禁令&和&三个规定&学习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
三、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
要严格按照四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切实抓好&禁令&和&三个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实。
(一)百分之百保证送达。一是由县政府办将&禁令&和&三个规定&印发到各乡镇和县煤炭局、安监局。二是由县安监局将&禁令&和&三个规定&印发到全县各煤矿企业。送达时,必须要有回执和签收登记。三是由县安监局督促全县各煤矿企业将&禁令&和&三个规定&制作成2平方米以上的永久性大幅标牌,挂置在醒目位置进行宣传。以上三项工作必须在6月10日前完成。
(二)百分之百组织学习培训。各产煤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把&禁令&和&三个规定&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主要抓好以下三个层面的学习培训:
1.6月30日前,由县安委办组织县煤炭局负责人、安监局负责人 、各产煤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集中培训。
2.6月30日前,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煤炭局配合,组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以及所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出资人)、矿长、副矿长、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3.6月30日前,由县安监局和煤炭局督促各煤矿企业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三)百分之百组织考试。各产煤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在扎实抓学习培训的基础上,要组织所有参学人员进行考试,确保学习培训取得实效。
1.组织实施:一是县煤炭局负责人、安监局负责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各产煤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考试工作由县安委办负责组织开展。二是所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出资人)、矿长、副矿长、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县安委办负责组织开展。三是各煤矿企业全体从业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各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县安监局监督实施。
2.考试要求:一是所有考试由组织单位统一命题,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测试。所有参加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达到合格要求。二是对各产煤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领导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考核不合格的,继续组织集中学习,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作待岗处理。三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出资人)、矿长、副矿长、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所在煤矿停产整改,继续组织学习,直至考试合格为止。四是煤矿从业人员考试不合格的,严禁上岗。
所有考核工作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
(四)百分之百落实监管。一是煤矿企业必须对照&禁令&和&三个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存在违反&禁令&和&三个规定&的,立即整改。二是各产煤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禁令&和&三个规定&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的常规内容,严格按要求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严查重处。
四、严格要求,确保取得实效
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各产煤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学习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未开展或未认真开展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县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加强对&禁令&和&三个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把&禁令&和&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贯彻、不落实、不执行的,严肃问责,对情节严重的,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2.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3.《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
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一○年六月七日
&& (请安监局将此件发至各煤矿企业)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毕署通〔2010〕18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
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
(一)必须证照、手续齐全;
(二)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三)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
(四)必须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
(五)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9人作业,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作业。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
(六)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必须杜绝违章指挥,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做到按章指挥;
(八)必须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对从事的工作应知应会,做到按章作业;
(九)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十)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一)必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十二)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十三)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十四)必须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
(十五)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
(十六)必须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
(十七)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十八)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
(十九)必须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
(二十)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巷、采空区管理。
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
(二十一)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
(二十二)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二十三)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二十四)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
(二十五)必须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
(二十六)必须执行&逢掘必探&、& 有疑必停&、& 先探后采(掘)&的规定;
(二十七)必须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
(二十八)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二十九)必须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
(三十)必须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地面放炮的规定。
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三十一)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
(三十二)必须执行班组长、安全员沿途检查支护的规定;
(三十三)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
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三十四)必须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
(三十五)必须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 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和物料;
(三十六)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
凡违反此禁令,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
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毕署发〔2007〕39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07〕32号)精神,全面落实12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要求,切实吸取纳雍群力煤矿&11&8&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深刻教训,针对目前我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所暴露出的煤矿现场管理不到位、缺位、隐患多这一突出问题,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排除各生产环节出现的隐患和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发生是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成立隐患排查治理机构,配置、配齐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切实抓好煤矿&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水害防治、机电管理、提升运输管理、生产技术基础工作等方面的隐患和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做到隐患&班班查、班班排、班班治&。煤矿企业要坚持生产系统定期排查治理制度,每周必须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较大隐患,制定专门整改方案,做到五个落实(即: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
二、加强煤矿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完善、稳定、可靠,通风设施齐全有效,作业点风量配备合理。井下没有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不得出现循环风,局扇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煤矿要按要求定期测风,矿井供风量必须满足生产要求。煤矿要加强对井下通风构筑物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擅自启封密闭。煤矿必须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主要通风机二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确保正常运转,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三、加强煤矿瓦斯管理
(一)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成立瓦斯治理机构,保证瓦斯治理所需的人、财、物,严格执行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隐患排查治理要做到作业过程中&班班查、班班排、班班治&。
(三)提高矿井瓦斯管理等级,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一是要提高对瓦斯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二是瓦斯治理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要先到位,要尽快配备防突钻机,安设符合要求的防突风门和实行远距离放炮等;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和防突机构要限期完善。
(四)每班每个作业地点,必须配备&一长三员&,即班组长、瓦检员、安全员、质量监督员。安全员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护;瓦检员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认真做好瓦斯检查记录,严禁漏检、虚检和假检,对出现瓦斯超限、瓦斯变化异常等现象,要立即撤出人员,停止动力电源进行处理,确定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质量监督员对每个工序环节全过程监控,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要求。
(五)配备充足完好的光学瓦检器,凡入井矿长、工程师、安全员、电工、班组长等必须随身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自救器。瓦检器要定期校检。
(六)煤矿要正常开展瓦斯地质工作,在采掘过程中要及时对地质构造进行预测预报,在构造带区域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四、加强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管理
(一)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正常使用,探头数量足够、设置符合规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必须24小时值班,并作好值班记录,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报告和及时处理。
(二)煤矿瓦斯抽放系统必须正常使用,要适时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和瓦斯抽放浓度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的时间、范围、效果要满足采掘作业安全的需要。
五、加强矿井防突管理
(一)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煤与瓦斯突出征兆,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征兆: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煤炮,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间隔时间长短不一,煤壁发生震动或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无声征兆: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出、片帮掉渣、顶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煤壁发亮,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
(二)突出矿井要坚持区域性防突和局部防突相结合,并严格执行 &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在区域性防突中重点考虑保护层开采和建立高负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煤层瓦斯预抽;在局部防突中重点考虑小直径钻孔排放、措施效果检验、安装防突风门和建立压风自救系统等,在放炮时必须坚持回风系统停电撤人、在防突风门外远距离放炮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矿井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由煤矿企业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处理。
六、加强爆破管理
(一)煤矿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爆破专用的两芯电缆,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放炮母线不得出现明接头。
(二)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炮眼装药结构和连线方式,并在现场作业时严格落实,且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封泥长度符合要求。井下爆破严禁一次打眼装药,分次放炮。
(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和&三人连锁& (瓦检员检查爆破作业地点瓦斯浓度满足爆破要求后告知班组长;班组长负责撤人和布置警戒后告知放炮员;放炮员撤到安全放炮地点,并确认爆破区域可以实施放炮后,方可进行放炮)放炮制度,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四)采掘作业规程要明确规定放炮站位置,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要实行远距离放炮,人员必须撤到防突风门以外进风流中的安全地点或井口外。
(五)一个区域内爆破作业必须规定放炮顺序,只准一个作业点放炮,放炮时要撤离其它作业点人员,严禁一个区域内多处同时进行爆破作业。
(六)爆破作业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七、加强煤矿水害防治
(一)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透水的预兆,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透水预兆:(1)干燥光亮的煤变得发暗潮湿,无光泽,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气温骤然下降,煤壁发凉,人一进去有阴冷的感觉;(2)出现雾气,井下空气含有大量的水蒸气,湿度较大,采掘工作面空气骤然变冷,水蒸气凝成雾气;(3)挂汗:采掘工作面煤壁、岩壁上聚成很多水珠;(4)挂红:煤壁浸出的水发涩,有臭鸡蛋味;(5)煤层里发出嘶嘶水叫;(6)底板鼓起,流水有甜味;(7)顶板来压,产生裂缝,出现淋水。
(二)查清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老窑、水库、河流等情况,并将井下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老巷及其采空区、水库、河流的位置、范围、标高等,如实填绘在矿图上,对有水害威胁的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
(三)必须坚持&预测预报,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先治后采&的原则。
(四)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足防水煤柱,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工作。
(五)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探放水措施,并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其排水设备必须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
八、加强煤矿顶板管理
(一)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顶板冒落的预兆,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冒落预兆:(1)顶板、支架发出响声;(2)顶板掉渣;(3)煤壁片帮;(4)顶板出现裂缝;(5)顶板脱层;(6)直接顶漏顶。
(二)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根据煤层顶底板岩性、煤层厚度等因素确定支护方式,并在现场作业中严格执行。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法,使用金属支护。采面基本柱、切顶排戗棚戗柱、上下出口特殊支护及上下巷超前支护等必须要到位、有效;顶板破碎时,必须使用机械回柱,不准人工直接回柱。掘进工作面永久支护要及时跟上,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距离,临时超前支护必须到位、有效,作业地点严禁空顶作业。
(三)现场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敲帮问顶&的方法有:1、用钢钎或手镐敲击顶板,声音清脆响亮的,表明顶板完好;发出&空空&或&嗡嗡&声的,表明顶板岩石已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把脱离的岩块挑下来。2、一手扶顶板,一手持凿子或镐头等工具敲击顶板,若感到顶板震动,即使听不到破裂声也说明已有顶板岩石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及时防范。  
(四)严格执行巷道日检制度。每天必须认真检查矿井系统所有巷道和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支架必须保持完整架设牢固;断梁折柱及时更换,不准有少棚缺腿的现象。
九、加强煤矿机电管理
(一)煤矿井下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严禁非矿用电气设备下井使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煤矿必须认真执行电气设备日检、周检和月检制度。煤矿要严格执行机电设备入井制度,入井机电设备及电缆必须保持完好,严禁失爆。井下电器设备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漏电保护、保护接地)齐全可靠。电缆接头不得有&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等。
(二)在井下禁止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不准带电检修、搬迁或更换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明刀闸开关。
十、加强矿井提升运输管理
(一)斜井提升(或平硐下山主提升)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必须按规定设置跑车防护装置,挡车栏和阻车器的设置必须符合要求,并有效使用。
(二)必须加强运输车辆的检查,矿车插销和连接闭锁装置要符合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制矿车。
(三)平巷采用人工推车的,车辆之间必须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巷道的弯角处必须安设报警装置。
(四)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防过卷装置、过载保护装置和深度指示器;提升轨道必须安设地滚和托滚;严格执行钢丝绳定期检查制度。
十一、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严格控制采掘作业的集中度,采掘接续要规范、正常。煤矿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小煤矿一个 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超强度生产;严格按《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号)和《关于加强我省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黔煤办字〔号)规定核定井下作业人数,小煤矿原则上一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5O人,除带班及要害岗位人员在现场交接班外,其他人员严禁在采掘现场交接班。
十二、加快煤矿井下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的安装和完善
煤矿井下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以下简称&三条线&)是煤矿生产调度、安全防护、防尘除尘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煤矿防范抵御灾害能力的重要设施。煤矿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号)规定,在日前安装和完善&三条线&。尚未安装&三条线&或系统不完善的煤矿企业,应立即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和完善,年底前必须完成;新设计的基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须将其纳入设计内容之中。
十三、加强煤矿生产技术基础工作
煤矿要编制、完善、落实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采掘接续计划、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生产安全技术措施;正常开展煤矿地质测量工作,保证常用矿图种类及内容满足生产需要;规范采掘接续,采用正规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要求。对不执行的,将分别给予停产整改、停产整顿、罚款和暂扣证照等处罚;对隐患严重,拒不停产整改或整顿的矿井,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文的各项规定认真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并转发至各乡镇及其煤矿企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典型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
毕地安监〔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
2008年6月份以来,我区发生了几起典型的瓦斯、顶板、透水、运输事故,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充分暴露出我区一些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尤其是地质资料不清,瓦斯、顶板、水害治理及运输环节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必须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工作。几起事故分别为:
一、纳雍县阳长镇幺公营煤矿&8&2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日9时40分,纳雍县阳长镇幺公营煤矿16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人、受伤5人。当班出勤的有21人,其中遇难死亡的三人中,当班班长兼放炮员,死于防突风门之外进风侧30米处,瓦检员和工人死于防突风门组之间。
幺公营煤矿为私营独资企业。2008年矿井进行技改扩能,设计生产能力15万t/a(6万t/a改15万t/a),《开采方案设计》于日经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批复,《安全设施设计》于日经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水城监察分局批复。目前,矿井技改扩能工程尚未动工。
初步原因分析:该矿未采取开采本煤层瓦斯预抽放和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未实施远距离放炮,直接在风门放炮,放炮时未撤人,未关闭防突风门放炮),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 一是幺公营煤矿防突意识不强,对突出危害认识不到位;二是幺公营煤矿对煤矿职工培训教育力度不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井下作业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未认真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是未认真按&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对煤矿进行管理,即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是未严格按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的规定对煤矿进行管理,未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五是该矿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当班班长兼放炮员;六是系统不合理,1609运输巷掘进头未实现专用回风。
二、大方县高店煤矿&7&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日18时,大方镇高店煤矿1181回风巷探煤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死亡4人。
高店煤矿为私营独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在建矿井。
初步原因分析:回风巷探煤上山掘进18m后,被检查人员发现,责令停止掘进并打上了密闭。日,该矿在未经任何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启封密闭恢复掘进,并于7月14日14时左右揭露18#煤层。14日中班18时,在掘进过程中放炮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
该起事故暴露出:一是高店煤矿对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认识不到位,对行署提高瓦斯等级管理的要求贯彻不力;二是高店煤矿未按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的要求组织施工建设,未制定切实可行的作业规程和揭煤措施,既没有按规定对开采的24号煤层和所探的18号煤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也未按&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进行管理;三是未严格执行县级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指令,擅撤密闭进行探煤;四是未按要求编制作业规程,造成二个探煤巷同时作业;五是未严格按行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要求加强现场管理;未严格执行瓦斯管理制度,无专职瓦检员,未执行远距离放炮,未按要求设防突风门;六是探煤上山揭煤未按规定编制专门措施,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措施,无防突措施,无防护措施;七是&三条生命线&未健全,无压风自救系统;八是放炮作业未严格执行&三人连锁&制度;九是工程师离岗培训,事故发生前无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管理。
三、黔西县花溪乡洪水沟煤矿&8.21&顶板事故
日15时30分,黔西县花溪乡洪水沟煤矿东四副老巷发生一起顶板事故,当时2人被困井下,其余4人安全出井,经过32小时全力抢救,2名遇难者于日23时30分运出地面。
该矿属技改矿井,由原设计能力3万吨/年技改为设计能力15万吨/年。
初步原因分析:日中班维修队余贵林等3人在东副四巷拆设备,15时20分左右,在拆除一根电缆时,因电缆卡在点柱与棚腿之间,无法拿出,余贵林用斧子砍点柱过程中突然巷道跨塌,余贵林、赖应杰被埋在内。
这起事故暴露出:一是该矿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力度不够,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矿井未按一工程一措施要求组织施工;二是该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电缆悬挂不规范未检查出;三是该矿未严格按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的规定对煤矿进行管理,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员不在现场,工人冒险违章作业,引起巷道跨塌;四是该矿安全员未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四、百管委普底乡化城煤矿&8.30&顶板事故
日凌晨1时左右,普底乡华城煤矿行人斜井西四巷车场距行人斜井约30米处井下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
华城煤矿是一对整合主体矿,参与整合的永江煤矿和湘普煤矿均已公告关闭,无老系统。
初步原因分析:日夜班、管理人员杨国康、矿负责人陈国云叫地面工钱品、张德全等5人协助放水泵到井下进行抽水,水泵放到井下后,他们看到西巷有一辆木架车被一架支架压住(工字钢),在安全员不在现场、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就去拉木架车,在拉的过程中造成顶板冒落将钱品、张德全压住,陈国云组织工人进行抢救,钱品、张德全被救出时已经死亡。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一是该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煤矿顶板安全隐患;二是华城煤矿对煤矿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常识,自保、互保、联保能力低;三是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将地面工安排到井下作业;四是煤矿安全员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下,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在事故点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施工。
五、织金县熊家场乡织广煤矿&8.17&透水事故
日20时,熊家场乡织广煤矿擅自将煤监站锁封的锁打开进行生产,发生透水事故,死亡一人。
熊家场乡织广煤矿是一对设计能力15万吨、平硐开拓、高瓦斯、长壁后退式采煤、六证齐全的技改矿井。
初步原因分析:织广煤矿擅自将煤监站锁封的锁打开进行生产,23#煤层上山掘进头在没有进行探水的情况下放炮后由于与老巷只有0.2m的距离,10分钟后水压将煤壁冲垮,将正在去掘进头的工人唐永忠冲倒后顺着溜糟冲到巷道底部砸死。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一是织广煤矿不服从监管部门的管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强行组织生产;二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煤矿业主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依然存在;三是煤矿&雨季三防&工作不到位,未对周边水患进行调查,未按规定留防水煤柱;四是煤矿探放水制度执行不严格,未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六、金沙县贵源煤矿五号井&6&7&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日3时10分,金沙县贵源煤矿五号井(以下简称贵源煤矿五号井)主斜井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贵源煤矿五号井属私营企业,位于金沙县新化乡桥梁村,距金沙县城约8km。该矿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为&六证&齐全的合法矿井。
事故原因分析:主斜井提升过程中在井口处材料车与重车之间的连接装置断裂,发生跑车,导致陈明在距井口240米处甩死。
这起事故暴露出:一是煤矿挂钩工违章作业,在提升时蹬车;二是该矿运输管理差,无专人对矿车连接装置进行检查;三是该矿现场安全管理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监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提升矿车连接装置存在的隐患;四是挂钩工未将保险绳和最后一辆矿车连接;五是该矿对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自主保安能力差。
近期发生的以上几起典型事故,充分暴露了我区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煤矿主体责任未真正落实,基础管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一些煤矿仍然存在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二是有的煤矿现场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的规定对煤矿进行管理。一些煤矿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后,不认真按照检查指出的问题和要求进行整改,不进行自查自纠,导致同一隐患长期存在,严重影响煤矿的安全生产,违法、强行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不够。一些煤矿未认真按照《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地安监〔2008〕34号)要求落实责任,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对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仍未登记建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明确资金、专人整改到位。
行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下发后,在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遏制事故发生上起到了明显成效。但是,从近期发生的几起事故来看,煤矿企业在现场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了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针对几起事故教训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强煤矿瓦斯管理
(一)提高煤矿瓦斯管理等级,强化煤矿瓦斯管理。我区所有煤矿均处于突出危险区域,低瓦斯矿井要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一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要实施瓦斯&零超限&管理。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治理到0.8%以下才能作业,实施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先撤出超限区域作业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处理瓦斯超限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严格按措施组织实施;瓦斯超限要按未遂伤亡事故追究责任;瓦斯超限调查报告报县煤管局备案,未组织调查或未上报备案的,一经查实按瓦斯超限作业处罚。突出矿井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要对突出煤层进行超前预抽,并确保开采煤层的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25%,确保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在施工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吸钻、夹钻、喷孔及瓦斯浓度不稳定、频繁超限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建立完善防突措施,按照突出矿井进行管理。新水平、新采区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的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敏感性指标接近临界值的,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对防突措施不落实、防突效果不到位、未消除突出危险的突出矿井,必须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进行整顿,经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井下作业。凡在未作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煤层中进行煤巷掘进,一律按防突措施巷的要求进行管理。
(二)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和鉴定为具有突出危险的煤矿(统称为突出煤矿)在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要求,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严格按防突要求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要求设置合格的防突措施、防护措施,制定作业规程,严格措施巷道和工作面的施工管理。煤矿必须认真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测有突出危险时,要立即采取超前钻孔抽排放、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预抽瓦斯、水力卸压、水力冲孔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并进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只有当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要求,确保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可进行井下采掘作业。在进行预测预报、采取防突措施及进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严格石门揭煤安全管理。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石门(井筒)揭开(穿)突出煤层、新建矿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区)揭穿各煤层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预测预报并制定揭煤设计及揭煤安全措施并严格审批。揭煤设计由煤矿组织会审后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揭煤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技术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并组织专业防突施工队伍实施、验收,煤矿企业负责人要加强揭煤期间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加强防突设计竣工验收工作。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进行验收。生产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有关技术负责人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未竣工或不能正常运行时,所验收的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都不得移交生产。
(五)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设立机电管理机构,建立规章制度,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机电设备下井前必须经专人严格检查,无煤矿安全标志的设备严禁下井使用。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六)严格井下爆破管理。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措施,对装药结构、水炮泥、炮泥的使用要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对放炮点、放炮撤人等做出符合安全规程的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瓦检员、专职爆破工三人共同认定后,才允许放炮)放炮制度,并坚决执行放炮停电、放炮撤人和远距离放炮等制度。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按规定设置避难硐室和压风自救系统。
(七)加强生产现场瓦斯管理。施工人员必须了解矿井瓦斯的危害,对突出预兆清晰,明了井下各作业地点必须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一长三员&,即班组长、瓦检员、安全员和质量监督员,要切实加强现场瓦斯的管理,加强检查和监测。
(八)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煤矿要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按规定布置工作面,严格控制入井人数。生产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一矿只准布置一个采煤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煤矿必须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生产,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50人。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要尽量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人数,合理安排作业工序,严禁在井下交接班和两班交叉作业。
二、加强煤矿顶板现场管理
(一)煤矿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或液压支架支护,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空区顶板。《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支柱的排距、柱距和控顶距的确定必须科学、合理、可靠,采煤工作面现场支付作业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工作面上下出口20米范围内要加强支护。
(二)掘进工作面顶板必须采用前探梁支护,且支护强度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控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炮掘工作面10米内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三)井下施工人员必须了解、掌握顶板来压的预兆,掌握敲帮问顶的方法,每班施工前必须由班组长、安全员检查作业区的顶板安全,认定安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区作业。
(四)每个施工地点施工必须有方案措施,必须有专人监控顶板。
三、加强矿井机电运输安全管理&
(一)要确保供电安全可靠。煤矿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双回路电源点要取自不同的电源母线端。在任一供电回路上不得有其它载荷,严禁T接。煤矿要制定停电安全技术措施,避免无计划停电给煤矿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要严把电器设备入井关。电器设备入井前,要对设备进行彻底检查,对国家明令淘汰的或无煤矿安全标志的电器设备,杜绝入井使用。井下电器设备要上架挂牌管理,要加强检修维护工作,杜绝失爆电器设备入井使用。
(三)要加强矿井运输安全管理。斜井提升设备过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必须完善,过卷保护、紧急制动和声光信号必须灵敏,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可靠、串车提升必须安设保险绳并确保能发挥作用,挂钩工挂钩后,要有专人负责挂钩安全检查。采掘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的压柱以及各种保护装置装置要齐全,皮带运输机的各种保护要可靠。绞车司机、刮运输机司机和皮带运输机司机以及维修工必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严禁人、物混用。
(五)斜井提升上下摘挂钩必须设双岗作业,一人作业、一人检查。
四、加强煤矿防治水现场管理
(一)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落实到位。要采用适合本地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建立健全矿区水文观测系统,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二)严格矿井探放水现场管理。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完善探放水设计,制定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设计及其安全技术措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到一线工人并由带班领导现场督促落实。
(三)开展矿井水害预测预报。煤矿企业应当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水害预防处理的措施。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总结。
(四)严格矿井防隔水煤柱的管理。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强含水层等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查清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重新建立,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条例》及《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规定。
(五)超前治理水患。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井筒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时,必须进行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受溶洞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六)严格控制水体下采煤。结合我区煤矿安全管理现状,原则上不得在水体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在水体下开展采掘活动的,必须进行安全试采。试采前,要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严格落实&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试采时,要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等情况;试采结束后,要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其安全设施要经有关部门验收。未按有关规程进行安全试采的矿井一律不得进行生产。
(七)加强矿井排水系统管理。矿井应按《开采设计方案》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排水管路、输电线路等设备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的排水需要。涌水量大的矿井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或井下中央泵房应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工程。
(八)做好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矿井采掘工程接近老空(窑)时应当采取探放水措施。在探水前,要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认真检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确保探放水安全进行;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九)做好矿井雨季&三防&工作。煤矿要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雨季前,要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水沟,检修水泵、开关及排水管路等。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煤矿位于地表河流、水库等附近,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防洪堤坝、挖掘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淹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要进行加固处理,防止地表水大量渗入井下。
请各县市(区)安监局将此文转发至各煤矿企业并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毕署发〔2009〕13号
为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级政府及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毕署办通〔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通过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文件精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等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 我区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瓦斯灾害严重,必须提高对煤矿瓦斯和瓦斯治理利用工作的认识。取消低瓦斯矿井概念,提高瓦斯管理等级,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首先要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其次要加大系统优化和安全设施改造、建设工作力度,逐步过渡到综合防突措施管理,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作。
第四条 煤矿要加强瓦斯日常管理,配齐人员,适时检查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转使用,严格执行瓦斯管理的规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检查要做到天天查、班班查、时时查。
第五条 采掘作业必须做到&逢掘必探、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所有煤矿必须配备75以上钻机和专业钻工队伍,认真开展探掘工作,要探明积水、煤层构造、瓦斯赋存等情况,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可能,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煤矿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独立回风,并按照相关规定安设可靠的防突风门。
第七条 加强提升运输安全管理,按规定安装和使用阻车器和挡车栏,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的规定。
第八条 加强顶板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作业时要设专人&观山看顶&。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柱必须于2009年底前淘汰,矿井的新掘巷道严禁使用木支护,新掘永久巷道推广使用锚、网、喷支护。
第九条 要严格实行远距离爆破。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硐室内;爆破时,所有作业人员应撤至防突风门外安全地点的新鲜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警戒。
第十条 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整合、技改煤矿,要加快建设进度。对重生产、轻建设,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煤矿,要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资格;对发生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保留系统,要取消其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资格。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要规范采掘布局,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严禁&三超&。必须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小煤矿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超强度生产;小煤矿一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班不得超过50人,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入井带班的规定,并切实加强煤矿企业中夜班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安全队伍建设。凡未成立煤矿安全监管局的县、区,必须在2009年底前组建完成,要千方百计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煤矿安全监管力量,按规定配备煤矿安全监管装备。煤矿企业要按规定配齐矿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安全培训,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煤矿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培训,提高煤矿业主、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 全意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要把安全培训纳入日常安全管理,把不知不会作为隐患开展专项治理。
第十五条 要加大对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
第十六条 加大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县(市、区)对发生的事故都要认真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潜在危害大的未逐事故,要通过分析,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召开煤矿事故现场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责任人,要按规定从严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按规定进行停产整顿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复产验收。
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此文转发至各煤矿企业。
主题词:经济管理&安全&生产&通知
国家部委网站
旅游局审计署卫生部文化部商务部农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民政部监察部公安部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外交部
省级政府网站
新疆建设兵团澳门香港新疆青海宁夏甘肃陕西西藏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海南广西广东湖南湖北河南山东江西福建安徽浙江江苏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河北天津北京
各地州市政府网站
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地区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
各县市区政府网站
百管委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
财政局文广局城管局移民局安监局人社局编委办黔西廉政民政局工能局财政局国土局招商局档案局黔西党建网县政务中心
谷里镇雨朵镇杜鹃街道金兰镇素朴镇重新镇
2015百万公众网络学习工程黔西县县乡通信网威宁网中国黔西县委宣传部官方网站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黔西便民网无纸化学习平台毕节市干部在线学习平台毕节志愿者省政府常务会议黔西摄影论坛毕节住房公积金查询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办之声黔西党建网黔西民政局毕节试验区中国民主建国会人民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