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鸿谅企业的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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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占江集资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占江,男,日生,壮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于云南省个旧市看守所。辩护人胥应,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占江犯集资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茂华、马程远,代理检察员袁应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占江及其辩护人胥应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底,被告人白占江以口头承诺借款分红的方式,向刘x1(另案处理)借贷短期资金用于周转,借贷期满,白占江无力偿还借贷本息,遂以承诺高额利息的方式向他人借贷后用以清偿刘x1借款。此后,被告人白占江在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采取编造经营稀有木材、药材、土产和金属原料贸易的方式,虚构边贸业务的事实、隐瞒借款真相,并以书面或口头承诺高额返利还本,先后向李x1(另案处理)、刘x1、梁x1、张x1、黄x1、王x1、刘x2、杨x1、李x2、黄x2、骆x1、杨x2、黄x3(魏xx)、李x3、李x4、刘x3、林x1、钟x1、谭x1、龚x1、罗x、张x2、段x1、陈x1、段x2、张x3、赵x1、宁xx、周x1、赵x2、黄x4、潘x1等三十二人非法募集资金达47539万余元人民币,并将获取的资金大部份用以支付高额利息和偿还本金以及购买个人房地产、私用高档车辆、生活奢侈品供自己及家人挥霍使用。直到案发,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达8246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白占江于日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白占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告人白占江辩称其非法集资的金额没有起诉书指控的4亿元之多,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胥应提出以下辩护及量刑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白占江非法募集资金达47539万余元及其致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达8246万余元的数额不实;部分集资款被白占江用于投资、成立公司,没有全部用于挥霍;各被害人的趋利行为进一步促进了本案的发生,在考量白占江社会危害性时应充分予以考虑;被告人白占江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刑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白占江虚构其经营稀有木材、药材、土产、金属及边境贸易等事实,隐瞒借款用途真相,以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先后向李x1(另案处理)、刘x1(另案处理)、梁x1、张x1、黄x1、王x1、刘x2、杨x1、李x2、黄x2、骆x1、杨x2、黄x3(魏xx)、李x3、李x4、刘x3、林x1、钟x1、谭x1、龚x1、罗x、张x2、段x1、陈x1、段x2、张x3、赵x1、宁xx、周x1、赵x2、黄x4、潘x1等三十二人非法募集资金达47193万余元人民币,并将其中的资金大部份用以支付借款高额利息和偿还本金以及购买个人房地产、私用高档车辆、生活奢侈品供自己及家人挥霍使用。截止案发,被告人白占江超额返还李x11654.72万元,超额返还刘x157.4万元,超额返还梁x1577.86万元,共计超额返还人民币2289.98万元;至案发时尚欠除李x1、刘x1、梁x1外的其余二十九名集资人的8146万余元人民币集资款未返还。被告人白占江于日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证实日16时许,黄x3到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报案称:白占江于同年11月20日、27日分别向其借款200万元、150万元,并许以高息。同年12月20日,她发现白占江电话打不通,下落不明,而且白占江还向很多人集资达数千万元。河口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同月2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日12时许,被告人白占江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投案。2、证人刘x1的证言,证实他和白占江是高中同学。2010年12月左右,白占江找到他,说其在做红木生意,要向他借一笔钱,并承诺给他17%的利息。他把钱借给白占江一个月后,白占江就把本息还清了。之后白占江就不停的找他借钱,承诺的月息从5%至14%不等,由于白占江一直按月支付利息给他,他就开始相信白占江,觉得把钱借给白占江可以赚钱。从2012年1月开始,他就开始从朋友处借钱来转借给白占江。到2012年12月为止,他累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了2524.2万元给白占江,通过现金的方式借了79万元给白占江;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连本带利还了他2581.6万元。他借给白占江的钱里除了他自己的钱外,还有他向张x4、李x5、刘光耀、诸桂兰、王熙翔、赵燕、张亮、刘应秀、郭毅洪、李健等人借来的钱。3、证人张x4、李x5、刘光耀、诸桂兰、王熙翔、赵燕、张亮、刘应秀、郭毅洪、李健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刘x1曾向他们多次借过钱。4、证人李x1的证言,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白占江以做红木、三七及房地产生意为由多次向他借钱,并承诺支付给他10%至25%的月息。在此期间,他累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了8917.5万元给白占江,通过给付现金的方式借了200万元给白占江;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连本带利还了他10422.22万元,通过现金方式还了他350万元。他借给白占江的钱里除了他自己的钱外,还有他向陈昊、梁建义、唐雄飞、陈蕊、钟华、卢绍青、田秀珍、周凌志、梁杰、龙源、汪仕超、刘俊、田秀华、杨谷花等人借来的钱。5、证人陈昊、梁建义、唐雄飞、陈蕊、钟华、卢绍青、田秀珍、周凌志、梁杰、龙源、汪仕超、刘俊、田秀华、杨谷花的证言,2011年至2012年期间,李x1曾向他们多次借过钱。6、证人张x1的证言,证实从2010年底开始,白占江多次以做边贸生意为由让他投资。2011年7月,他和白占江商定由他投资给白占江做贸易,白占江根据贸易取得的利润给他一定的分红。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他累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了14079.5万元的投资款及借款给白占江,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返还他的投资款项、分红及借款本息共计11841.06万元。另外还有两笔借款未包含在统计表内,一笔是日他按白占江的要求,用其姐姐张雅琪的农业银行卡(卡号:9610613)转账450万元到宁xx的卡上;另一笔是日,他按白占江的要求用他名下的富滇银行卡(卡号:0113382)转账100万元到宁xx的信用社卡(卡号:9990)上。因此他借给白占江的钱共计14629.5万元,白占江还了他11841.06万元,还欠他2788.44万元。他投资给白占江的钱里除了他自己的钱外,还有他向亲戚、同学等多人处借来的钱。7、证人谢永云、李思齐、李亦文、陈丽萍、宋丽娟、杨云俊、张雅琪、孟靖、陈宏图、陈金平、王晓静、王东、李云梅、陈小燕、龚雪冰、石红霞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间,他们都直接或间接的投过钱给张x1拿去投资做生意。8、证人李x2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白占江多次以做边贸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他借款,并承诺给他7%至8%的利息。在此期间他累计借款给白占江1850万元,白占江连本带利还了他万元,还欠他481.1609万元。他借给白占江的钱里除了他自己的钱外,还有他向李淑华、李智华、周萍、李刚、汤旗林、刑俊等人借来的钱。9、证人李淑华、李智华、周萍、李刚、汤旗林、刑俊的证言,证实2012年间他们都借过钱给李x2拿去做生意。10、证人王x1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至12月期间,白占江以做边贸生意为由多次向他借款。在此期间他累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款给白占江740万元,通过现金方式借给白占江25.5万元,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连本带利还了他640.6万元,还欠他124.9万元。他借给白占江的钱里除了他自己的钱外,还有他向苏永杰、毛一鸣借来的钱。11、证人苏永杰、毛一鸣的证言,证实2012年间他们都借过钱给王x1拿去投资做生意。12、证人黄x2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白占江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他借款,一开始白占江在每次借款一个月后就会把本金和5%至6%的利息支付给他,到后来白占江就借的多还的少了。在此期间他累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款给白占江853.3032万元,通过给付现金的方式借款给白占江140万元;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了他904.3万元,通过现金的方式还了他20万元,还欠他68.732万元。他借给白占江的钱里,有一部分是他向他文建媛和高翔借的。13、证人文建媛、高翔的证言,证实2012年间,文建媛、高翔借过钱给黄x2做生意。14、证人刘x2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至12月期间,白占江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她借钱。在此期间她累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白占江1749.6万元,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了他万元,还欠她266.89万元。她借给白占江的钱里,除了她自己的钱外,还有她向杨本莲、刘世英、刘世萍、李德芳借来的钱。15、证人杨本莲、刘世英、刘世萍、李德芳的证言,证实2012年期间,刘x2以其女儿杨x2的男朋友白占江需要钱做生意为由向他们借过钱。16、证人黄x1、龙莎莎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至12月期间,白占江以做红木、三七生意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多次向他们夫妇借钱,并承诺给他们5%的月利息。在此期间他们累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了1063.3万元,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连本带利还了他们805.75万元,还欠他们257.55万元。他们借给白占江的钱里,除了他们自己的钱外,还有他们向黎桂芬、沈明强、沈云、张娜、杨振宇、何懿、周毅等人借来的钱。17、证人黎桂芬、沈明强、沈云、张娜、何懿、周毅的证言,证实2012年间,黄x1、龙莎莎以做边贸生意,或以与白占江合伙做边贸生意为由向他们借过钱。18、证人杨x1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份至2012年12月期间,白占江以做边贸生意为由向她借钱,并承诺效益好的话会给她一些好处。在此期间,她累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了7381.15万元给白占江,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连本带利还了她6400.39万元,还欠她980.76万元。她借给白占江的钱里,除了她自己的钱外,还有她向杨留隣、杨留芳、杨廷秀、李建兰、卿明惠、钟斌、陆玉兰、杨艳、卢建军、董世琼、骆永玲、陈洪珍、王云、胡家艳、王志萍、李显英、程芳谨、陈德丽、马妮、张云兰、周贤华、刘永国、李金洁、张霞、王钰、郭全梅、姚强芬、陈飞吟、尚秀环、胡贵芬、李明珠、潘永琼、李育陈垚、姚丽英、杨玲、恩瑞繁、周荣翠、候发道、刘年云、王建松、龙纪波、李妞、江红、李红艳、欧应红、林光萍、王鸿、邓馥佳、张文继等人借来的钱。19、证人陈洪珍、王云、卢建军、杨艳、骆永玲、王志萍、王志万、程方瑾、董世琼、卿明惠、陈德丽、胡家艳、张云兰、钟斌、杨流隣、张忠诚、李元梅、余开华、杨梅、谭边燕、陈玉兰、周贤华、马妮、李金洁、王珏、李建兰、张霞、杨留芳、刘永国、李选英、欧应红、潘永琼、郭全梅、张维富、胡贵芬、张维仙、王鸿、陈飞吟、恩瑞繁、李妞、林光萍、龙继波、李红艳、刘年云、杨玲、姚丽英、陆燕、江红、李育陈垚、王建松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间,杨x1直接或间接的向他们借过钱。20、证人梁x1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间,白占江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他借钱,并承诺给他5%的月息。在此期间他累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了1339.84万元给白占江,通过现金方式借了115万元给白占江;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转了2167.7万元给他,其中2017.7万元是借款的本息,另外150万元是白占江委托他和高光武在蒙自工业园区附近建一个山庄的费用。他借给白占江的钱里,除了他自己的钱外,还有他向王鑫、高光武、王锐、徐航、郭建等人借来的钱。21、证人高光武、王鑫、王锐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间,梁x1以投钱给白占江做生意为由向他们借过钱。高光武还证实2012年1月时,白占江和梁x1还分别投资150万、20万委托他在蒙自市工业园区旁修建了一座休闲山庄。22、证人林x1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白占江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他借钱,每次借款都是承诺使用三天,每天支付1%至2%的利息。在此期间他累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白占江1068.1万元,通过现金方式借给白占江170万元,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了他1125.1万元,还欠他113万元。23、证人刘x3的证言,证实白占江是她表妹杨x2的男朋友。2011年2月至2012年期间,白占江以做边贸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多次向她借钱,一开始每次都是借一个月就还,而且每次都会多还一点。在此期间她累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了620万元给白占江,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连本带利还了她430.065元,还欠她189.935万元。她借给白占江的钱里,除了她自己的钱外,还有她向恩代丽、韦惠、蒋海芳、恩代良等亲戚借来后转借给白占江的钱。24、证人恩代丽的证言,证实2011年她得知杨x1,刘x2,刘x3都在投钱给白占江做生意,而且白占江会给3%至5%的利息后,就从日开始通过她侄女刘x3投资钱给白占江做生意。25、证人韦惠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期间,刘x3曾向她借过两次钱。26、证人李x4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间,白占江以做边贸生意为由多次向他借钱,并承诺给他5%至10%的月息。在此期间他累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白占江206万元,通过现金方式借给白占江63万元,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连本带利还了他244.82万元。2011年7月,白占江花了29万元买了一辆新的斯巴鲁傲虎越野车,没过多久就把这辆车卖给了他,他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给白占江15万元。27、证人钟x1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5月至12月期间,白占江以投资做生意为由向他借钱,并承诺10天就有5%的红利。在此期间他累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白占江共计114.5万元,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连本带利共还了他42.25万元。28、证人李x3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白占江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向他借钱,并约定给他每周3%的利息。在此期间他先后借了900万元给白占江,白占江还了他500万的本金和23.8万元的利息,还欠他376.2万元。他借给白占江的钱里,除了他自己的钱外,还有一部分是他向曾波龙借来的钱。29、证人曾波龙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李x3向他借过两次钱。30、证人龚x1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白占江以做化肥、玉米生意为由向其借款,借期7天至15天不等,承诺的收益率为3%至10%。他共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白占江90万元,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还了他65.1万元,还欠他24.9万元。31、证人黄x3、魏xx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白占江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多次向他们借钱,并承诺给他们4%的月息。在此期间,他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了550万元,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连本带利还了他们223.2万元,还欠他们326.8万元。32、证人段x2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8月中旬他在申重公司工作时,白占江让他拿出点钱来一起投资做生意分红。之后他分两次将18.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了白占江,白占江没有归还过他本金及分红。33、证人潘x1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日,白占江打电话给他,让他投资10万元做生意,五六天就可以有5千元的利息,并让他跟宁xx联系。次日他和宁xx联系后,将10万元汇到了宁xx提供的农村信用社账号上。同月25日听说白占江出事后他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34、证人赵x1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3月至12月期间,白占江曾多次向他借钱,并承诺支付利息。在此期间,他累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白占江24万元,白占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了他4.9万元的利息,还欠他19.1万元。35、证人张x3、白占美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10月下旬,白占江以装修“迦蓝会所”缺少资金为由向他们借钱,他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白占江41万元,还借了白占江9万元现金,共计50万元。白占江出事后,白占江的父亲白开清于日还了他们10万元。他们和白占江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只是约定他们从建设银行贷款的利息由白占江支付。36、证人周凡皓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及借条,证实日,他在朋友陈云的办公室经陈云介绍认识白占江后,陈云说白占江有辆玛莎拉蒂轿车,想用车抵押借款200万元,让他帮忙借款200万元给白占江。他看了白占江的那辆车后,就跟白占江说买车可以,但是借款他觉得不踏实,当时白占江有点犹豫,他就让白占江再考虑一下。他回到公司后,陈云又打电话给他,让他借款200万元给白占江,借款期限是十多天。白占江答应到时将车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他听后就答应先借款给白占江,并让白占江把借条写好,借条上要写明到期将车子卖给他。陈云答应代他办理后,他就按陈云发给他的账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0万元转给了白占江,当天白占江就把玛莎拉蒂的车钥匙及购车材料交给了陈云。因为他对陈云比较信任,就让陈云暂时帮他保管这些材料。同月15日他打白占江的电话打不通后,觉得事情有点蹊跷,就到法院起诉了。37、证人陈x1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10月至12月,白占江以与越南人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分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币245万元,并承诺支付利息。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转给白占江,后来白占江以现金方式支付了他16万元的利息,没有归还他本金,利息折抵本金后白占江还欠他229万元。38、证人骆x1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11月,白占江以在越南投资钢铁厂缺乏资金为由向他借钱,并承诺支付5%的月息。他就借了50万元给白占江,还用他的房子作抵押向朋友骆诗志借了200万元后转借给白占江,提供担保让李红江借了50万元给白占江。同年12月,白占江又以越南的钢铁厂要加单子缺少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20元,借期10天,并承诺将220万元在10天内产生的全部收益都给他。之后他就提供担保让李红江借了220万元给白占江。白占江只付给他13.2万的利息,没有还本金,利息折抵本金后白占江还欠他506.8万元。他和白占江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39、证人李绍兰、骆诗志、李红江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骆x1证实的一致。40、证人黄x4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白占江以做农产品生意为由向其借款,并承诺给他4%至5%的月息。之后他分两次借给白占江共计12万元,其中第一次是他向他表哥张文普借了10万元后转借给白占江;第二次是他向他母亲拿了1万元现金后,并着他自己的1万元现金,共计2万元现金拿去“迦蓝会所”直接交给白占江的。白占江没有归还过任何本金及利息。41、证人谭x1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1年7月,白占江以投资做木材生意为由向其借款,并约定每个月给他3%的分红,他于2012年3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了10万元给白占江。同年12月15日,白占江又以做生意差钱为由向其借钱,他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了25万元给白占江。2012年4月至11月期间,白占江共付给他“分红”4.5万余元。2012年9月他在昆明买了一辆黑色大众高尔夫轿车,购车款及税、保险共计25万余元全部是由白占江支付的。扣除白占江支付的利息及购车款后,白占江还欠他5.5万元。42、证人杨x2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年初至7、8月期间,白占江以做进出口生意为由让她去找人借点钱来帮助周转。在此期间她向多人借款共计334.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借给白占江,还帮白占江还了3.3万元的借款,白占江支付给她的本金和利润共计244.1万元,还欠她93.7万元。她帮白占江借过钱的有王佩佳、杨扬、骆瑞秋、李洁、袁钰坷、侬甜、袁萍、李忠惠、阿丽娟等人。43、证人王佩佳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期间,她多次通过杨x2投钱给白占江去做出口贸易。44、证人罗x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8月,白占江以做边贸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他借钱,并对他说不会亏待他。他先后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借了23万元给白占江,白占江只以分红的形式给了他3万元,还欠他20万元。45、证人段x1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书、收条,证实2012年9月底的一天,李x1打电话给他说:“白占江有个房子,想用该房子抵押借款用于装修会所。”他就让李x1把房产证及房屋的照片传给他看,他看了后就说用该房产只能抵押借款500万元。同年10月10日,他到河口实地看了一下后,就跟白占江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他借款500万元给白占江,借期1个月,白占江将其位于河口县滨河路河口国际旅游文化长廊三期的C幢25、26、27、28、29、30号房屋抵押给他,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了500万元给白占江,白占江收到钱后转了25万元给他作为资金占用费。同年11月22日,白占江以要付钱给别人为由向他借款100万元,当天他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了100万元给白占江,白占江于次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了他101万元。同年11月24日,白占江以要装修慢摇吧为由向他借款300万元,借期15天,并开了一辆玛莎拉蒂轿车来给他押着,他和白占江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转了300万元给白占江,白占江于同年11月27日、12月10日分别付了他9万元和26万元的利息。后来白占江以慢摇吧开业要使用那辆玛莎拉蒂轿车为由将车开走,之后就没有再把车开来给他了。在整个过程中他先后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款给白占江共计900万元,白占江共还了100万元的本金及61万元的利息给他,扣除本息后还欠他739万元。46、证人张x2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白占江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向其借款。他先后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白占江170万元,白占江共还了他76.3万元,还欠他93.7万元。另证实他还借了5万元的现金给白占江,但没有写借条,白占江也没有归还。47、证人赵x2的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9月至11月期间,白占江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他先后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借给白占江共计150万元,其中有13万元通过现金方式借给白占江的。最后一次借款后,白占江出具了一张落款日期为“日”,借款金额为“150万元”的借条给他。白占江一直没有归还过他本金及利息。48、证人宁xx的证言,证实他跟白占江从小就认识。日申重公司成立后,他进入申重公司工作并担任财务总监一职。申重公司刚成立时,白占江是让他负责管账,开始都是他和白占江一起去银行,白占江自己填单子自己转账。到了后面白占江对他放心了,就把转账的事情交给他去办。他转账用的卡一共有十四张,其中有七张是白占江让他用他的名字到河口的七家银行每家办了一张;有六张是用龙国兵的名字去办的;还有一张是白占江自己的卡。这十四张银行卡帐户内的资金全部是归白占江适用,他只是负责帮白占江管理帐户内的资金收支情况,白占江要他怎么做,他就按白占江的意思去办理。他在申重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只进行过一次木薯贸易,赚了2000多元钱。2012年期间,他累计借了27万元给白占江,白占江没有还过他钱。49、证人龙国兵的证言,证实他从2010年初开始在河口县玉尔贝矿泉水店里送水的,2011年4月至6月间他的摩托车被盗后,白占江还花钱买了一辆钱江牌摩托车给他。2012年10月的一天,白占江把他叫到迦蓝会所里,说已经把他弄成公司的正式员工了,公司以后的福利他都可以享受。到了第二天,白占江再次把他叫到迦蓝会所里,说他成为了公司的正式员工就要为公司做事,他同意后,白占江就让他带着身份证跟宁xx去办事。随后宁xx就带着他到河口县的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富滇银行、农村信用社,用他的身份证分别开了户,办了银行卡,其中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还开通了网银,卡办好后就全部被宁xx拿走了。50、证人白开清的证言,证实位于河口县北山驾驶员城A幢14号的锦唐宾馆是他儿子白占江于2012年7月从程云手里买下来落在他和妻子龙毕香名下的。白占江出事后,他替白占江还了白占美10万元钱。51、被告人白占江的供述,证实2010年年底的时候,他想借点钱做边贸生意,就跟朋友借了二、三万元。由于在做生意过程中把借来的钱全亏了,当借款到期时他没有钱还借款,他就以做贸易、投资缺少资金为由向身边的其他朋友借钱来归还之前的借款。由于他没有收入来源,所以当每一笔借款到期后,他就不断的虚构做贸易、投资缺少资金等各种理由,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来向更多的人借款用以偿还之前借款的本息,就这样周而复始,根本停不下来。到了月份时,他就意识到他的这种行为不能继续了,但因为他借过钱的人太多,欠款的金额太大,他就一直没有停下来。但是他还是想做点生意赚钱来还款,因此他才去投资了迦蓝会所,还买了一幢房子准备经营酒店。到了日,他已经意识到他自己不可能还款了,也没法解决他借款带来的问题,而且认识到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已经构成了集资诈骗,所以他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在整个过程中他借钱都没有做记录,但他在收借款或偿还本息时,都是使用以他名义开设的四个银行账户和分别以宁xx、龙国兵的名义开设的十四个银行帐户通过转账的方式完成的,很少涉及现金借款及还款。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他要偿还其他人的借款和利息,刚好又有人答应借款给他,他就会让答应借款的人直接将相应的款直接转去偿还其他人。他所借的钱共计约有一亿七、八千万,因为他向别人借款支付的利息都很高,月息至少都有5%,多的甚至达到31%,所以他借来的钱里有很大一部分被他用去支付利息了。借来的钱里他自己用掉的有三千多万,他用这些钱购买了位于河口县滨河路的用于开办迦蓝会所的六间铺面,位于河口凤凰山谷的两套别墅,位于河口县北山国际商贸城的用作申重贸易公司办公室的一套房子,位于河口县北山加油站旁的锦唐宾馆,位于蒙自市金苑小区的一套住房及车库等房产;购买了一辆玛莎拉蒂汽车,一辆奔驰S600汽车,一辆宝马X6汽车,一辆大众途锐汽车,一辆大众途观汽车,一辆奥迪A6汽车,一辆大众POLO汽车,一辆比亚迪汽车,一辆海马汽车、一辆斯巴鲁汽车、一辆尼桑GTR汽车、一辆奥迪TT汽车,两辆大众高尔夫汽车等车辆;还用于投资河口热浪慢摇吧、河口金星翔昊公司;缴纳了在河口购买土地的160万保证金,缴纳了购买河口县小学教师宿舍第一栋的420万合同保证金;其余的钱就是用于迦蓝会所、申重公司的装修、经营开支以及他的个人及亲属、朋友的消费。对于他与黄x3、李x3、赵x2、周凡皓、罗x、段x1、杨x2、谭x1、钟萧宇、黄x4、骆x1、张x3、段x2、赵x1、潘x1、宁xx、黄x1、王x1、杨x1、刘x2、李x2、刘x3、林x1、李x4、黄x2等证人之间的借、还款过程及金额,他供述的与上述证人证实的一致。对于他与刘x1、陈x1、张x2、龚x1、李x1、梁x1、张x1等证人之间的借、还款过程及金额,他证实他与刘x1之间现金借贷的情况比较少,刘x1借给他的现金大概有几万元,他支付给刘x1的现金也很少;他用现金支付给陈x1的利息是18万元;张x2没有借过5万元的现金给他;他第一次向龚x1借款的30万元没有给龚x1分红;他支付给李x1的现金有550万元;梁x1通过现金方式借给他的钱是100万,他还给梁x1的现金不超过50万,他累计转给梁x1的2167.7万元中,含有他投资天马汽车会所的70万元,以及投资休闲山庄的150万元;张x1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累计借给他的钱是14079.5万元,其余事实与上述证人证实的一致。52、银行帐户明细及对账确认统计表,证实被告人白占江与32名集资人之间的银行帐户资金的往来情况。白占江及李x1、张x1、刘x1、黄x1、王x1、杨x1、刘x2、李x2、刘x3、林x1、李x4、黄x2、梁x1对于相互间银行帐户资金往来的汇总金额进行了确认。5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白占江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成年人。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白占江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中,证人刘x1关于其借过79万元现金给白占江的证言,与被告人白占江的供述不符,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证人张x2关于其借过5万元现金给白占江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白占江关于第一次向龚x1借款30万元没有给龚x1分红的供述,与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龚x1证实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白占江关于其转给梁x1的2167.7万元中,含有其投资天马汽车会所的70万元的供述,以及其付过梁x150万元现金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且与证人梁x1证实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白占江关于其付给陈x118万元现金,付给李x1550万元现金的供述,因金额大于陈x1、李x1证实的金额,本院对其供述与陈、李二人证言相吻合的部分予以采信;证人张x1关于其借给白占江的钱共计14629.5万元,白占江还欠他2788.44万元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白占江关于张x1借给他的钱共计14079.5万元,他还欠张x12238.44万元的供述,均与银行转账记录不符,本院对双方供述、证言与银行转账记录相吻合的部分予以采信;其余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占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从事边境贸易、房地产业等各种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邀约投资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其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肆意挥霍集资款用于购买豪车、高档住房等,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占江的行为给各集资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本应予以严惩,但鉴于其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占江超额返还李x1、刘x1、梁x1的2289.98万元属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其余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占江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应对被告人白占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白占江的罪行及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指控白占江集资总额及未返还集资款的金额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指控属实的金额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白占江关于其非法集资的金额没有起诉书指控的4亿元之多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白占江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关于对被告人白占江应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的意见,与被告人白占江的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占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超额返还李x1的1654.72万元、刘x1的57.4万元、梁x1的577.8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三、其余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杰审 判 员  谢云生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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