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全险修车费用清单自己出那

车险条款对比(A款:人保&B款:平安&C款:太平洋)
车险条款对比(A款:人保 B款:平安 C款:太平洋)
A款:阳光、人保、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国寿财险、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
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
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作为行业标准产品,A、B、C三款的保障范围、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费率调节系数基本一致、略有差异。最大的不同在于条款体例,A款是分客户群、分车种、分险种的个性化产品体系;B款是综合条款体例;C款为分险种的条款体例。由于三款体例和文字风格不同,在条款细微的责任上和文字表述上略有不同,对消费者影响很小。尤其是A、B、C三款的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费率调整系数基本上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可以说,A、B、C三款无论是条款、还是费率,差异主要在于表现形式的不同,实质性内容基本一致。此次调整之所以缩小了A、B、C三款的差异,主要目的就是使行业条款成为标准产品和基本保障,今后消费者购买行业条款覆盖的车险产品时,无须再对条款和费率进行过多比较,而应将重点放到保险公司的服务和信誉上。
车险包括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等,各保险公司在选择保险条款时只能全部选择A或者B或者C,也就是说,一家保险公司的车损险选择了A,那么其它车险条款也必须选择A。先来看看A、B、C车损险有什么不同?
一、赔偿范围的不同
1、在自然灾害方面,B比A增加了暴风和龙卷风,C又比B增加了台风、热带风暴、雪灾、冰陷、沙尘暴。在自然灾害方面,A的赔偿范围最窄,C的赔偿范围最宽。
2、单独玻璃损坏方面,A对于任何的玻璃单独损坏都不赔偿,由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解决,B和C赔偿单独的天窗玻璃损坏。在车损险玻璃单独损坏方面,A的赔偿范围最窄,全部不赔。
二、不赔偿范围的不同
1、B和C都明文规定当保险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不赔偿机动车的损失,A则无此规定。A对被保险人较为有利,尤其是当事故责任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时,或者责任方虽然也是机动车,但是责任方耍赖不赔的。(按责赔付)
2、B明文规定不赔偿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以及各种罚款;C明文规定不赔偿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A则没有上述规定。因此,A在这方面对被保险人最为有利,C最不利。
3、B不赔偿单独的倒车镜或者车灯的损坏,A和C没有此规定。
4、发动机进水问题
责任免除中的约定略有差异,A款规定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B款规定的是“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C款规定的是“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其中,A款和B款较严。
三、免责范围不同(第三者)
对于造成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免除,三款条款略有不同
A款:免除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B款:免除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C款:免除对被保险人和其允许的驾驶员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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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执行可能差不多。以上链接下文有人跟帖中说的。
解读汽车保险ABCD条款(长文)
/13/KDQ9I2B00084IJT_all.html
汽车之家日报道 &[汽车之家 用车指南]
前几天发布的“代位赔偿”文章中&点击这里查看原文&,我提到了关于“后视镜不能赔付”的情况,很多网友在留言中告诉我,有一些保险公司的条款中的确存在“后视镜不能赔付”的情况,但有些保险公司则是可以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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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车险条款对比(A款:人保&B款:平安&C款:太平洋)" />
我一直以为全国的保险公司都采用同样的条款规则呢,原来还有区别啊!为了一解心中的困惑,我搜集了市面不同保险公司的投保条款说明并进行对比,同时咨询了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果然让我了保单条款中一些鲜为人知的“秘密”。在正式说之前,我先回答一些大家提的关于方面的问题。
汽车保险的险种有哪些?
汽车保险主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有4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交通强制责任险(简称险);而附加险一般有23种,但我们平常使用且常投保的险种包括全车盗抢险、无过失责任险、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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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和划痕险的区别:
有些朋友在上保险的时候会有疑问,既然险就可以赔付因车辆损坏造成的维修费,那么上划痕险干什么?这里有必要说一下车损险和划痕险的区别,划痕险的理赔范畴是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举个例子,比如车被小孩用钥匙剐花了车漆,类似这样的伤痕是可以通过划痕险理赔。而车损险的理赔范畴则是车辆被碰撞出明显的凹痕或者无法使用时理赔,简单说就是假如您的车剐了墙导致车身有凹痕,这时车损险就派上用场了。这里提示一下大家,划痕险的投保前提是必须要投保车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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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划痕险是有承保额度的,一般是2000元、5000元、1万元和2万元。假如您买了2000元赔偿额的划痕险,在保险期限内,您通过划痕险可获得的理赔金额是1400元-1700元,因为划痕往往是找不到第三者的,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有15%~30%的免赔额,但如果您还购买了对应划痕险的不计免赔险则可得到全额赔偿。
车损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的区别:
和上面的车损险与划痕险一样,车损险和玻璃破碎险也是有很明显的区别的。玻璃险的全称是:玻璃单独破碎险,理赔范围是在停车和使用时而造成的车辆玻璃损坏,而因多方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则由车损险来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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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买车之后都会给自己的车贴上膜,这里需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您车辆玻璃损坏了且通过玻璃破碎险来理赔,那么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您贴膜的损失。如果您是和别的车发生事故导致贴了膜的玻璃损坏,保险公司可根据交强险上的2000元车损标准赔付您的车玻璃膜费用。
和的区别:
相信很多有车的朋友一定对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有很大的疑问,因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理赔流程和项目上都产生了交集,那为什么还要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呢?其实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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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的比率来确定其赔偿额度,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交强险12.2万元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免除责任事项和免赔率,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另外,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发生事故的时候可同时进行赔付。
车损险和涉水险的区别:
自北京“721”暴雨之后,北京车主对涉水险的关注度异常高,但同时也有疑问,涉水险和我们投保的车损险在相关车辆涉水项目理赔方面有什么不一样?看下表就明白了。
车损险和涉水险的区别
包含涉水理赔
渗水或者被水泡之后,车辆除发动机故障之外的一切故障维修费用。
只包含渗水、泡水后由于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故障。
渗水或者被水浸泡之后,尝试启动造成的发动机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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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险”=“全赔”?
很多朋友在选择车险的时候都会和保险推销员说:“我的车要上全险。”,因此多数朋友误以为给爱车上了“全险”就可以得到“全赔”。其实“全险”这个词在保险公司和国家相关法律中并不存在,只是人们的一个习惯用语。人们习惯性地将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在内的几个主要险种笼统地称为“全险”。但实际上还是有很多险种没有投保,因此在出了事故之后所谓的上“全险”并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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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投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险公司针对不同险种的解释以及理赔范围的界定,也就是理赔的前提是什么。如果不了解清楚就贸然购买保险,即使购买了所谓的“全险”,也不一定会获取全额赔偿。我的建议就是您可以根据自身的使用情况选择所需要的保险种类,这样不仅为您以后的理赔提供便利,同时也节省了一笔车辆的投保费用。
好了,上面我把一些车险方面的疑惑和大家进行了分析,那下面我们就正式开始和大家分析文章开头说的关于汽车保险条款的“秘密”。
汽车保险条款介绍
全国所有的保险公司履行的条款主要内容是统一的,且全部由保监会批准制定,但保监会根据参与制定车辆保险条例的中国三大车险保险公司:、平安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后将保险条款根据内容细节不同分为A条款(也称人保条款)、B条款(也称平安条款)、C条款(也称太平洋条款)三款,全国其他车辆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相应的保险条款使用。此外,在这三大条款之后,保监会批准天平保险公司采用自己制定的保险条款,它与A/B/C条款不一样,可以被称为D条款。我们下面先对常见的A/B/C这三种条款在相关保险项目上的区别给大家介绍,之后会对D条款再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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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采用车险A条款的保险公司有:人保、阳光、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等。
目前采用车险B条款的保险公司有:平安、华安、太平、永诚、渤海等。
目前采用车险C条款的保险公司有:太平洋、中银保险等。
通过对比,三种条款在交通强制责任险(交强险)上的相关条款信息是完全一致的,而其他保险条款项目在理赔、责任免除方面有一些不同,下面我就对常投保的几种车险在三种条款上的不同点和大家说一下。为了方便说明,下文中将以A条款/B条款/C条款的名称来介绍。
第三者责任险:
简单说就是假如您开车把别人撞了,被撞的人或者物有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这时候保险公司就会根据您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额度进行赔偿。一般来说第三者责任险分有5万、10万、15万等几个额度进行投保。&点击这里可了解第三者责任险更多信息&
在第三者责任险上,三种条款中A条款和C条款相对要求宽泛一些,B条款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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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区别
保险责任范围
唯一区别在于B条款在责任赔偿额内承担仲裁、诉讼的费用。A条款和C条款不负责仲裁和诉讼的费用。
受害人故意行为
受害人故意行为,A条款可以赔偿。
B条款和C条款不赔偿。
教练随车指导
B条款:规定学习驾驶时无教练随车指导的免赔。
A条款和C条款无此规定。
车上人员责任险: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如果车辆上有人员受伤,那么车上人员责任险就派上用场了,有了它保险公司就能赔付车辆上受伤人员的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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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的定义
A条款: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B条款和C条款明确注明为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允许的自然人。
A条款:因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独有)
B条款:因被抢夺、抢劫造成的人身伤亡(独有)
C条款:正常行驶时车门没有完全闭合或者因车门闭合造成的人员伤亡(独有)
仲裁/申诉费用只有B条款可以理赔
B条款和C条款按照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方式赔付
A条款按照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方式赔付
车辆损失险:这个保险最简单也最好理解,假设您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如果不想自己花钱修车,那么您就一定要买这个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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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
火灾、爆炸、自燃
B条款和C条款规定除非营运车辆,只承保因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
A条款承保属于非营运公司户车的火灾、爆炸、自燃损失;只承保家庭用自用车的火灾、爆炸损失;营运车辆不能承保这三项情况造成的损失。
车载货物撞击
A条款和B条款对“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机动车损失”均作为除外责任;但C条款承保“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以外撞击。”造成的机动车损失。
后视镜和车灯损失
A条款可赔偿
B条款不赔偿有单独的后视镜和车灯破损险
C条款可赔偿
A条和B条款相同
C条款增加“台风、雪灾、冰凌、沙尘暴和热带风暴”造成的车辆损失。
全车盗抢险:顾名思义就是车辆在丢失后可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全车盗抢险
发生保险车辆全车被盗,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抢劫、抢夺,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原配的车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绝对免赔率。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索赔时原车钥匙不全的,增加3%的绝对免赔率。
名词解析:绝对免赔率
简单来说,只要有这个词出现,就意味着您不能100%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举个例子,您的车投保盗抢险的理赔额度为10万,车丢了之后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您10万元,但由于您不能提供原车的车钥匙,因此只赔偿您9元(根据保险公司绝对免赔率不同而定)。
全车盗抢险责任免除
驾驶人因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导致丢失。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维修、养护期间丢失。
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类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丢失的。
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以及运输期间丢失的。
车身划痕险:
当车身出现没有明显碰撞痕迹造成的车身损坏时进行相关赔付,简单来说就是被邻家小孩在车上用钥匙剐花了车漆就可以通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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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条款、B条款称为:车身划痕损失险
C条款称为: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
A条款没有限制
B条款和C条款规定为油漆单独划伤。
A条款免除因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驾驶员造成的损失。
B条款和C条款对老化、腐蚀导致的损失不进行赔付。
车上货物责任险:这个险种主要是保证车辆上运输的货物在出现交通事故时能得到赔付而设计的。
车上货物责任险
B条款增加紧急刹车情况
C条款增加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A条款:被保险人是全部责任20%;主要责任15%;同等责任10%;次要责任5%。
B条款:每次20%免赔。
C条款:被保险人是全部责任15%;主要责任10%;同等责任8%;次要责任5%。
玻璃单独破碎险:汽车玻璃往往是车上最脆弱最容易损坏的部件,这个保险特别为汽车玻璃设计。这个保险在投保时,会根据车型分为投保国产玻璃和进口玻璃,一般来说都会投保进口玻璃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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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单独破碎险
C条款增加了在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予以赔付。
三个条款一样,没有区别。
请您注意,三个条款均不赔偿天窗玻璃
自燃损失险:这个就很好理解了,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进行赔偿,但得到赔偿的前提是非产品问题或其他非人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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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损失险
B条款增加高温烘烤以及故意造成的自燃
C条款擅自改动车辆线路导致的自燃
车辆停驶损失险:
此条款是针对车辆出现因事故维修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补偿类保险,通俗点说,就是相当于您的车在维修且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赔您的租车或者打车费。
车辆停驶损失险
A条款:机动车停驶损失条款
B条款:车辆停驶损失条款
C条款:修理期间费用补偿特别条款
日赔偿金额
A条款:300元
B条款:未标明
C条款:300元
A条款:60天
B条款:90天
C条款:90天
绝对免赔额
A条款和C条款无此项规定
B条款免赔1天
这个险种是赔付因为被水淹导致的车辆发动机受损而产生的相关维修费用以及损失。&关于涉水险可点击这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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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条款: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B条款:保单说明中无此保险,只通过电话方式能投保。名称为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C条款:涉水损失条款
三种条款一致。
均可以理赔车辆发动机进水时造成的损失。
说完关于A/B/C三个条款的区别之后,不知道对您了解车险是否有帮助,根据我自己的使用经验来看,条款A的车险理赔范围比较大限制比较小,但投保的费用比较高;条款C的车险理赔限制比较多,但投保费用比较便宜;条款B属于中间档。我个人比较偏向投保采用条款A的车险,虽然费用高,但理赔限制比较小,使用起来省心。
刚才我说了,除了A/B/C三个条款之外,国内的天平车险采用的车险条款是自己独有的,和A/B/C条款不一样,那么下面我们就说说这个被称为D条款的车险。
据了解,天平车险分为四种:车辆综合损失险、“车碰车”车辆损失险、车辆一切损失险和商业三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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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车辆综合损失险类似于A/B/C条款中的车损险、盗抢险、划痕险、不计免赔险和玻璃险之和;车辆一切损失险是理赔只要是车辆事故后造成的维修和赔偿费用。而“车碰车”车辆损失险则是天平独有的险种,这种保险只赔付车与车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不对单方事故和人/车事故进行理赔。
目前国内只有天平保险公司一家使用这个条款,因此在理赔和定损方面相比采用A/B/C条款的保险公司要有些复杂,但它的投保费用却是目前已知保险中最低的。
文章总结:
写这个文章的初衷是为了解答自己对保险条款方面的疑惑,而深挖之后才发现原来车险条款中还有这么多“秘密”,自己投保车险的时候一点都不注意,只知道交钱签字。不知道各位网友在读完之后,是不是也有相同的感受呢?所以建议您没事的话,拿出车辆的保单看看后面的说明,熟悉一下条款,避免自己在日后投保、理赔过程中被保险公司忽悠。(文/汽车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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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平与谭志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茶法民一初字第802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建平,男,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叉车司机,住茶陵县。
委托代理人谭睿,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反诉原告)谭志归,男,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本科文化,经商,住茶陵县。
委托代理人谭晓剑,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与本案的调解、诉讼活动,提出、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提出上诉等。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负责人:刘玉清,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涤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建平诉被告谭志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轶强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王建平医药费中的医保外用药进行鉴定核减,故本院于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轶强与人民陪审员刘普清、李之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原告王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谭睿,被告谭志归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晓剑,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贺涤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建平诉称,原告系华盛陶瓷厂职工。日下午2时许,原告骑摩托车去上班,行驶在马江镇派出所前施工路段时被被告谭志归驾驶的轿车撞伤,造成原告头部受伤及右脚多处骨折,当即被送到中医院、湘雅医院及茶陵县人民医院等处治疗,共住院210天,花费医疗费用103255元(其中原告垫付18107.7元,被告谭志归支付了85147.3元)。此次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谭志归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因无证驾驶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拒绝再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谭志归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元,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王建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1)原告王建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谭志归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事故车辆在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该保险在有效期内。二被告质证均无异议。
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的保单信息,证明事故车辆的基本信息及投保情况。二被告质证均无异议。
3.茶陵县中医院、湘雅医院、茶陵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各一份,医疗费零星发票90元以及茶陵县人民医院收据复印件二张(金额10000元)及被告证明一份和转院救护车收据一张(金额2300元),证明:(1)原告受伤后的诊断及住院治疗情况;(2)原告自垫医疗费为18017.7元,其中在湘雅医院治疗垫付8017.7元,在茶陵治疗垫付了10000元;(3)原告方自行垫付了转院车费及出诊费共计2300元。被告谭志归质证对于票据请法院依据证据三性进行核减;对于原告垫付的费用实际是多少算多少。对湘雅医院的8017.7元及零星90元医疗费予以认可。其他垫付的费用请法院认证。另外,被告谭志归交了20000元到交警队,原告去交警队自己领了15000元作为医疗费交至医院,被告谭志归从交警队领回剩余的5000元。茶陵县人民医院退了6275.91元给原告。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对病历资料没有异议。对于票据,如果确属于伤者的住院期间的正常费用,有正式发票,予以认可,对于收据不予以认可。
4.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1)原告被评定为1个9级伤残、1个10级伤残;(2)原告误工为240天;(3)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210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被告谭志归质证无异议。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认为该鉴定意见系原告单方面所作鉴定,未取得其他方的认可,另外原告进行鉴定的相关医疗资料未经保险公司质证,因此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5.工作证明及银行代发原告的工资情况明细账单,证明:(1)原告在茶陵县华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工作;(2)原告实际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左右。二被告质证认为:(1)原告未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故对该公司的信息无法确定;(2)原告未提交其劳动合同和交社保情况;(3)盖章应当以主体单位章为准;(4)仅有几个月的工资情况,应按一年标准算,如果原告只在该单位工作几个月,应当按茶陵工资标准算。
6.原告儿子王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王某某的出生日期为日。被告谭志归质证对身份信息无异议,但认为应按农村标准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认为从该户口登记信息看不出王某某系王建平儿子。
被告谭志归辩称:1.被告谭志归支付的医药费金额有出入;2.原告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算;3.误工费过多,原告未提供相关收入证据,应按茶陵最低工资标准计算;4.护理费过多,护理期限过长,未提供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护理应按茶陵最低工资标准算;5.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茶陵标准算;6.误工费应按茶陵标准算;7.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相关标准算;8、营养费未看到应加强营养的最多不应超过3000元;8.交通费应以实际支出为准;9.本案中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摩托车属机动车,原告应最少承担40%的责任。故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其应承担40%;10.谭志归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请法院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谭志归已经承担的,应当由保险公司返还。鉴定费、诉讼费按标准承担。
被告谭志归为支持其本诉抗辩,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医疗费票据,证明王建平在茶陵县中医院的医疗费为13731.84元,在湘雅医院的医疗费为33081.9元,在茶陵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为58724.09元和零星发票64元,王建平的医疗费用(包括原告王建平和被告谭志归垫付的费用)共计为元。原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对有正式发票的没有异议,但对医保外用药应予以核减,并申请对医保外用药进行鉴定核减。
2.救护车费和出诊费票据,证明谭志归花费救护车费1600元,出诊费600元,共计2200元。原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对有正式发票的没有异议。
3.费用报销单一份,证明谭志归在王建平湘雅医院住院期间购买生活用品165元。原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
4.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谭志归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原告及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均无异议。
谭志归向本院提起反诉,认为反诉被告即王建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王建平所列损失为元,再加上反诉人的修车费67460元、拖车费2200元、鉴定费3000元、救护车费1600元、出诊费600元、物品165元、修车期间损失8000元等共计元,故反诉原告谭志归要求要求反诉被告王建平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反诉原告谭志归车辆损失等费用35000元。
反诉原告谭志归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司法鉴定报告书后所附图片,证明谭志归车辆存在受损的事实。反诉被告王建平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均无异议。
2.鉴定费票据一张,证明谭志归花费鉴定费3000元。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用。
3.拖车费票据一张,证明谭志归花费拖车费用2200元。反诉被告王建平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均无异议。
4.修车费票据及计算清单,证明谭志归因交通事故花费修车费67469元。反诉被告王建平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均无异议。
反诉被告王建平辩称,本案不存在反诉问题,谭志归的车辆损失及垫付的医药费,可以在保险公司范围内赔偿,不需要反诉。且反诉被告的部分请求明显不公平,很多项目列举不清楚。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王建平妻子数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导致家庭破裂,其损失不仅是身体残疾还包括精神损失,希望双方能进行正当的理赔程序,适当处理。
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谭志归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本诉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系无证驾驶,且未带头盔,其次要责任应不低于40%,本次事故保险公司已垫付了不少于50000元;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应核减医保外用药,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对于超出范围的原告请求项目,应当予以核减。
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投保单及交强险保险条款一份,证明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且应核减医保外用药。原告王建平及被告谭志归质证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
针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双方的质证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二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谭志归质证对湘雅医院的8017.7元及茶陵县人民医院90元门诊费用予以认可,并认可被告谭志归交了20000元到交警队,原告从交警队领取了15000元,剩余的5000元被告谭志归自行领回。茶陵县人民医院退了6275.91元给原告。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对病历资料没有异议。对正式医疗费发票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被告谭志归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谭志归质证无异议,而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二被告均提出异议,因原告未提交劳动合同等对收入情况进行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只能按照同行业工资标准计算原告误工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被告谭志归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虽然质证认为从该户口登记信息看不出王某某系王建平儿子,但王建平庭后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证实了王某某系王建平之子,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告谭志归针对本诉提交的证据1,原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对有正式发票的没有异议,但对医保外用药应予以核减。根据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医保外用药进行了鉴定核减,经鉴定,核减王建平医保外用药1845.30元,故对于医保外用药,以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准。对被告谭志归针对本诉提交的证据2,原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对有正式发票的没有异议,经审核,该证据中的开支均系正常合理的开支,且均有单位的公章,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谭志归针对本诉提交的证据3,原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因该票据不是正规票据,故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谭志归针对本诉提交的证据4,原告及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反诉原告谭志归提交的证据1、3、4,反诉被告王建平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反诉原告谭志归提交的证据2,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用。因该票据系客观真实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及交强险保险条款,原告王建平及被告谭志归质证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但是保险公司提交了证据证实谭志归在投保单中进行了签字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王建平及被告谭志归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已认定的证据,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如下基本事实:
日下午2时许,原告骑摩托车去上班,行驶在马江镇派出所前施工路段时被被告谭志归驾驶的轿车撞伤,造成原告头部受伤及右脚多处骨折,当即被送到中医院、湘雅医院及茶陵县人民医院等处治疗,共住院210天,花费医疗费用元。其中茶陵县中医院的住院医疗费为13731.84元(谭志归支付),湘雅医院的住院医疗费为33081.9元(谭志归支付25064.2元,王建平垫付8017.7元),茶陵县人民医院的住院医疗费为58724.09元(其中谭志归支付40000元,王建平垫付10000元,另王建平从交警队领取谭志归交的15000元交至茶陵县人民医院,原告王建平与被告谭志归共支付65000元,实际住院开支58724.09元,出院时,剩余的6275.91元退给了原告王建平),另外王建平在茶陵县人民医院花费门诊医疗费90元。事发后,谭志归还支付了茶陵县中医院的救护车费1600元,医生护士出诊费600元,王建平支付了茶陵县中医院转上级医院车费1700元,医生出诊费600元,共计2300元。被告谭志归在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先行领取了50000元。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王建平被评定为1个9级伤残、1个10级伤残;误工为240天;实际住院天数为210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王建平持有叉车从业证书,事故发生前系茶陵县华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仓库部叉车司机。王建平育有一子王某某,日出生。事故发生后,谭志归支付了拖车施救费2200元、车辆检验鉴定费3000元及汽车维修费67469元。此次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谭志归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建平因无证驾驶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谭志归驾驶的湘B8ZG16号轿车在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谭志归赔偿元,由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谭志归提起反诉,要求王建平赔偿其损失3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对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以此为基础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谭志归驾驶的车辆已在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谭志归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建平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故对于原告王建平与被告谭志归的责任比例,应当按照30%:70%划分为宜。原告主张按照4000元/月计算误工费,但是原告未提交连续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及劳动合同等证明原告的平均收入,故仅能按照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即交通运输、仓储业46453元/年计算。根据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本院认定原告王建平的误工时间为240天。原告王建平被评定为1个9级伤残、1个10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按照21%(20%+1%)的伤残系数计算原告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请求依法认定如下赔偿项目:医疗费元,伤残赔偿金35162.4元(8372元/年&20年&21%),误工费30544元(46453元/年&365天&240天),护理费13487元(23441元/年&365天&210天),被扶养人生活费9021元(6609元/年&13年&1/2&21%),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30元/天&210天),营养费酌情认定为5000元,交通费2300元。故本院认定原告王建平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元。因谭志归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在交强险先行赔付后,谭志归驾驶的车辆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再由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故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剩余的损失97442.23元,由谭志归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68209.6元。该损失由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但应核减医保外用药1845.30元。故被告株洲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元给原告王建平。对于医保外用药1845.30元,由谭志归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谭志归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的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项目:修车费67469元,拖车费2200元,鉴定费3000元,救护车费1600元,出诊费600元,合计74869元。该损失由原告王建平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22460.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建平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共计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66364.3元,合计元给原告王建平,减除已经支付的50000元,尚需赔偿元;由被告谭志归赔偿1845.30元给原告王建平,因被告谭志归已经自行支付43796.04元医药费,故相抵后,王建平应返还41950.74元给被告谭志归。
二、反诉原告谭志归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共计74869元,由原告王建平赔偿22460.7元给反诉原告谭志归。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建平及反诉原告谭志归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相抵,原告王建平应当支付被告谭志归64465.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2808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694元,由被告谭志归负担21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反诉原告谭志归负担120.5元,由反诉被告王建平负担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 判 长  张轶强
人民陪审员  刘普清
人民陪审员  李 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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