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范文和不定时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范文岗位员工具体休息休假办法范文

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满意工作时间安排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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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一家快消品销售公司,企业有行销人员有近1000人,公司为他们申报了不定时工作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规定:行销人员上班打卡,下班则不打卡,以避免员工在加班问题上纠扯不清。但是行销人员一直以来意见都很大,认为公司周一至周六都安排开晨会、夕会,再加上跑客户的时间,让他们每天工作都超过了8小时,并且觉得下班不刷卡是公司不愿留下员工加班的证据。长此以住,行销人员的流失也比较大。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安抚员工?
我,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案例中的误区
根据案例的解读,发现你走入一个误区。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根据实际情况有权申请不定时工作制,但是你忽略了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固定,何时工作一律由员工根据需求自行安排,企业以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量。因此,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能再以标准工时的管理制度来要求员工打卡、记考勤。当然这是法规的解释,我也知道企业执行的过程中很难做到,我觉得企业要想更好的管控可以适当的调整,但是要在员工可以承受的范围呢,不能打着不定时工作制的幌子剥削员工。
我们之前发生过一起主张加班费的争议仲裁,当时我们为公司的保安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但实际排班考勤照常,每月都会超时,后来通过仲裁我们败诉,这就是教训。
解决建议:
解决这样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只站在公司的角度去考虑,也要多为员工想想。员工为什么不满意?其实也很简单,如果让你在外面风吹日晒的在外面跑,而且一周也就休息一天,疲惫一天还要赶回公司开会,更重要的是超时公司又不给加班费,换做是你你会高兴吗?想安抚员工单靠言语沟通是不够的,要拿出改善的行动来。
做好员工安抚沟通
虽然安抚沟通不能马上解决问题,但是工作还是要做的,缓解一下矛盾。安抚一下员工的情绪,同时了解一下员工的诉求,并给与员工一些希望,让员工知道公司也比较重视,也在想办法积极解决,让大家先安心工作。
提出改善方案
1、改善考勤方式
我觉得考勤也要因岗而异,要考虑客观实际,外勤人员每天要来回奔波,每天还要开早会和夕会,在路上会浪费很多时间,员工可能为开会而影响有效的工作时间,而且也会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另外早晚都开会是否真的有这个必要,我觉得你们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做一些调整。销售人员最重要的是销售业绩,我觉得对于他们的管控应以业绩为重,而不是过分的要求考勤。
2、改善薪酬福利
员工之所以委屈不满,还是福利没有到位,只让马儿跑却不让马儿吃草确实有点不够人性,我觉得可以适当给与员工外勤补助或加班津贴等,这样员工付出他们也觉得值得。
我们作为HR平时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和运用要准确到位,否则只能给企业造成更大的风险。在制度制定的时候,我们也要考虑合理性和可行性,也要站在员工的利益上去考虑,如果连你自己的接受不了的员工又怎能接受?我们的工作是调和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实现共赢,因此我们平时真要三思而后行。针对不定时工作制,作为HR者,该如何协调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呢,下面是我的想法。
1、看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针对性安抚。
针对案例中执行的“上班打卡,下班不打卡”的规定,以及行销人员的意见,可以进行如下安抚。
(1)政策解释。行销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司依法进行了申报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2)目标解释。行销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自己的销售工作,获得自己满意的底薪、奖金和提成以及综合能力和职位的提升等。
(3)打卡解释。为了让大家充分利用好有限的时间,公司规定了上班要求打卡,并进行晨会,目的是让大家彼此分享自己的行销心得和经验,对大家的各自行销能力和业绩都是很好的促进,毕竟大家都从事着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只是市场不同、具体的客户不同,但方法和技巧上是可以相互借鉴的,如果不进行上班打卡,大家虽然也可以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交流,但确实没有大家都在一起时的交流方便,因为还可以看到彼此的眼神、表情和动作等,如果只是电话联系,便会失去直接性和面对面的感受。
(4)上班时长。上班后一直到下班的这段时间由大家自由支配,目的是根据各自客户的特点,安排好拜访、约谈、拓展客户,而不用公司来统一约束时间,也就是说,如果你积累的人脉和客户资源比较丰富,上班后你完全可以自由支配时间,可以做进一步拓展客户,也可以巩固老客户,还可以不进行这些,当然,如果你的这些资源比较欠缺,则需要花相当时间去打基础了,但随着自己能力增长、经验丰富,是能够节约出不少时间的。
(5)夕会安排。只要你按照自己的工作安排完成了当天的任务,当然,如果你没有完成当天的任务,其他人也不能把你怎么样,但是,每天的夕会是要统一参加的,目的是让大家回顾当天的经历,彼此总结成功与失意的经验教训,期待“日清日高”的结果,这对大家的成长和自信心建立是有帮助的。
(6)不打卡好。开完夕会不让大家打下班卡,并不是公司不愿留下员工加班的证据,其实是为公平起见。一是上班期间有的员工在做这件事,有的在做其他事,有的还没有做与工作相关的事;二是大家这个时段是如何使用的,大家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人等来证明,公司也不想细细追究这些过程,只是想让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时间而已;三是如果打卡可能对公司不公平,因为上班到下班这段时间,也许比正常的8小时长,但是否全都用在了工作上,而且是不是每天如此,大家摸着良心想就不会再说什么了吧。
(7)重视结果。行销工作,过程很重要,其实是说技巧和方法很重要,关键看大家如何充分运用好有限的时间,有的人只花少许时间就能够完成任务,有的人则花许多时间也不一定能够凑效,所以,公司用心良苦的召开每天的晨会和夕会,目的就是让后进者从先进者那些取经补短,争取花较少的时间就能够完成任务。
(8)加班无用。其实,大家退一步想,即使公司让大家下班打卡,你的加班时间也不多也是有限的,也只能在底薪上获得十分有限的收入增加,大家想,如果一个行销人员要靠加班时间积累促使底薪增加来提升自己的收入,是不是让外人好笑,这样的行销人员能够快速成长吗?相反,大家是不是应当提升自己的能力和行销技巧,争取超额完成任务,通过提成的增加来提升自己的收入和行销能力,对自己的当下和今后职业发展的好处是不是要好得多。
所以,我认为,案例中这家公司采用的这种方法是十分有利于行销人员能力迅速提升的,如果有长远打算的员工,应当要意识到公司这种奇特而有效的培养人才的方法,而不应抱怨或生气离开,这是十分不明智的做法。
当然,对那些不能深刻理解公司这种做法的行销人员,HR者和公司领导不能置之不理或胡乱批评,应当耐心解释、仔细分析和教育,让他们从不理解到理解,最终感谢公司。案例解读:
1、快消品销售公司,近1000名销售人员
2、不定时工作制度
3、为避免加班问题,上班打卡,下班不打卡
4、行销人员意见很大,周一至周六都安排开晨会、夕会,加上跑客户时间,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
5、行销人员认为下班不打卡就是公司不愿意留下加班证据
6、行销人员流失比较大
目的:解决考勤问题
案例解析:
一、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机动作业而采取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二、不定时工作制谁来决定?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不行,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也不行,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合法。
三、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人员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案例中的职工是销售人员,符合申请不定时工时的要求。
四、不定时工作制的考勤特点
根据《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劳动定额,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员工休息权。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员工的意见,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定。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工种(岗位)职责、工作特点和作息时间安排、最长日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月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实施方案应向本单位员工公示5日,并提交反馈意见;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工种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根据以上条例可以得知:
1、不定时工作制平时是不存在加班的情况,也不能强制规定员工按时打卡上下班,工作时间随员工自行安排,只要员工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息日工作,例如:五一、十一、中秋这样的法定假日工作,还的要支付法定假日规定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的休息权利一定要保证。
五、如何保证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完成工作任务?
不定时工作制帮助企业规避了平时加班的问题,但是也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员工如果不打卡,怎么保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怎么保证他不缺勤去做别的事情?我们以案例中的销售人员为例:
1、公司销售任务的制定
公司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建立好销售人员的销售任务,并且把销售任务安排给销售人员。
2、工作计划
销售员按照销售考核指标自行设计和计划个人月、周和每天的客户拜访计划以及书面记录每天工作日志 。
大的工作计划如下:
(1) 年度销售计划
(2) 市场发展计划
(3) 客户拜访计划
(4) 市场推广计划
(5) 市场信息收集计划
3、报表制度
(1)工作日报
销售人员每天必须填写销售工作日报表,于当日下班前递交销售经理处,可用邮件或电话形式告知。
工作日报的目的在于获得部门经理更好的指导和支持,并且方便销售人员自己对日常工作总结、分析。
(2)工作周报(周总结和周计划)
工作周报的目的:为了避免工作疏露和获得公司资源支持,需对本周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列出下周计划; 填写内容:
①周计划:主要是下周的工作重点,需要支持和资源的在周计划中说明,以便部门经理安排;
②周总结:主要是针对周计划的工作重点,说明它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工作月报
工作月报的目的:对本月工作的回顾,找出本月工作的成果和缺点。
当月工作回顾分两部分:一为工作成果;二为工作中存在问题; 下月工作计划中必须明确列出工作重点。
销售人员必须在每月最后一天递交工作报告
4、销售部例会
案例中的每周一到周六都有晨会和夕会,会开多了,人就烦了,建议每周进行一次工作例会,每月进行一次月度总结会议即可。
每天的工作都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报表,不必特意开会浪费时间,还影响员工情绪。
会议由销售部负责人主持,销售助理做会议记录并跟进会议讨论问题解决情况。
案例分析:
一、快消品销售公司,行销人员近1000人;
二、申报实施不定时工作制;
三、考勤时上班打卡,下班不打卡,为规避加班问题;
四、上班时长周一——周六开晨会、夕会,外加跑客户,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
问题原因:管理者想当然,措施上非疏而堵;员工们受委屈,矛盾焦点集中于打卡考勤。
方法:以销售人员的业绩为导向,切合实际出台管理措施。
一、基本工时制度知识:
工时制度:现有三种——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与不定时工时;
标准工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经工会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工时: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在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否则计加班。节假日工作计加班。
不定时工时: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其中推销员也适合这种工时制度。
但是,前两者以时间确定工作量,而不定时则以工作量为依据。工作量,是不定时制度员工考核的基准。所以,企业如果符合不定时工作制,在申报了劳动部门批准后实施,是可以切实有效地降低成本的一种工时制度。
二、不定时工时的工作量是关键。
该公司行销人员实施不定时工作制,这一点合同里有注明,对员工也要有告知。 我们已经知道不定时工作无法固定时间工作。那么衡量员工是否胜任的关键因素在于销售额的完成情况。转移打卡考勤的矛盾引导至销售任务上来。销售额如何合理制定,达到SMART原则,这个是管理者要下功夫的地方;其二,在销售额的提成比例上如何制定,如何有效制定激励措施,这是工作重心。其三、法定节假日发放三倍的加班费。另外,可以考虑每周给予一天的休息。
三、对销售人员的管理是引导、监督与激励。
一个好的销售公司,实施的是家文化,团体作战,群体联动。这个部队里,可以有几个部门PK对决,对于领袖级的人物选拔则是关键。
销售管理者,一要做好员工的引导,知道利润从哪里来,一是客户成交,二是应收帐款,三是合理库存。员工在这里每天能有一点新的知识,每天以有有一点进步,员工才愿意到公司集结。这是早会所必需的。早会打卡也是可行的。
销售人员,一是监督他们的客户拜访量,二是监督他们的成交量,三是把控他们当期的工作态度。这些工作,直接领导者有大部分责任,但是对于后台职能部门,对工作态度的掌握与对公司新产品新政策的推导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职能部门,一定是支持部门,不要因为一项自身的制度而阻碍了前线员工的冲锋陷阵,如果有影响就要改正;如果不改正就是本末倒置。
对本案例,上班打卡,一天工作的开始需要给各位增加正能量,早会是必须的;然而夕会是否有必要,征求一下主管领导的意见,看看是不是一周一次总结,或者由管理者进行电话沟通。形式是多样的,一切以员工考虑为基础。
后台职能部门:为一线的销售人员做好一切服务与监管工作。销售人员回“家”了,冬天有热水夏天有凉白开有西瓜奉上;销售人员谁家有事了,一呼百应前去支援;销售人员年终了,平时工作的花絮能搬上屏幕秀一秀,大家坐在一起再交交心窝。
可行的条件下,对中层人员配置现在流行的电子考勤移动系统。有些大型的公司,对中层配置的有移动定位电话,时时可以监控销售经理的动态与业绩。层层管理,抓好中层是关键。
管理管“心”。尤其是销售人员,冬炼三九夏炼三伏长年在外面奔波,公司货到了帮助卸货,送货时还要押运装卸,我们后台职能部门,到一线去,和一线并肩作战几次,制定的制度是否可行就了然于心。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方式有:不定时工作制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公司申报时只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执行何种工时工作制度;2、执行该工时工作制度的理由;3、执行该工时工作制度的工种、岗位。一旦审批下来,就要严格按照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规定执行,否则,很容易引起公司和员工间的劳动纠纷问题。
不定时工作制适合的岗位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案例中的销售人员已经具备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因此,可以确定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对于不定时工作岗位员工的管理方法一般由: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因此,即使员工没有按规定的上午、下午上班起始时间签到,也不能一概认定为迟到。并且,在不能给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实行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的情况下,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工作时间也应当计算加班。实际上案例公司安排周一至周六都安排开晨会、夕会,再加上跑客户的时间,让员工每天工作都超过了8小时,并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基本规定,难怪员工的怨气比较大。
改善建议:
1.改变每日晨会、夕会安排,较少不必要的例会时间。晨会、夕会两者合二为一,一次即可,提炼和浓缩例会精华,控制在30分钟内,重要问题及工作总结和经验分享,可以采取周例会形式解决;
2.采用置换管理方式。销售人员以完成既定任务目标为管理原则和达成绩效的首要,置换每日按时打卡要求;从销售岗位实际情况出发,抓住要点即可,不必面面俱到,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3.确属于员工超时加班的情况,公司方面要考虑适当地增加员工的加班补贴。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显然不太现实,容易引起员工的反感。快消品公司,销售业绩是王道,事关公司的生存发展和老板钱包的大小。公司方面想要稳定销售队伍和留下销售人才,提高薪资福利待遇是必要的;
4.以业绩为导向的公司,职能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为一线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考虑一些员工压力转化和解决的方式和渠道,组织一些必要的业余活动,转化和减少内部矛盾。
销售工作,结果比过程更重要,员工工作的时长和绩效并不能成正比,好员工不等于绩优销售。员工管理工作,要结合公司性质、行业特点和岗位类型来进行。是要一个完美的过程控制还是最终的业绩成效,关键还是实际二字。我们知道,员工对于公司的价值,归根到底要通过员工付出劳动时间来实现,所以考勤是对于员工的一项基础工作之一,对于HR人员人员,合理并合法是促使员工按照法律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企业工作。
所以在我们三种工时中: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不定时工作制中
不定时工作制仅仅使用以下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
2.外勤、外务销售人员
3.长途运输人员
4.长驻外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所以在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实施中,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对于案例中的已经经过了申报不定时工作制,由于工时制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时候,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职工讨论,或者与工会代表平等协商的,所以公司的规定的行销人员上班打卡,下班则不打卡合法性,需要重新检查(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公司不应该在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同时再对员工进行打卡考勤)
对于《劳动部关于企业施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第六条:
对于员工实现不定时的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所以早会和夕会可以考虑轮流参加;上班时间中可以轮流值班等方式的考虑实施
加班的定义的解释
因为对于员工来说,感觉公司对他们进行“压榨”,所以在对于员工岗位培训的时候,或者劳动合同签订不定时工作制的时候,就需要解释,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按照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这个情况包括:
1.在工作日超过8小时
2.在休息日工作
3在法定休息日工作
这个只是在标准工时以外,对于综合计算工制来说,标准工作时间,是计算周期内的标准时间,所以
经过公司申报获得劳动部门批准,施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因为没有量化的工作时间规定,也就是不存在所谓的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是没有加班工资的。
第一步:安抚从观察入手:
我们知道员工恶劣的情绪具有传染性,会产生连锁反应,就像恶劣的情绪具有污染性,一张拉的长长的脸可以熏黑任何一片晴朗的天空第二步:隔离
在心理学上,有一个这样的“效应”:一位父亲在公司受到了老板的批评,回到家就把沙发上跳来跳去的孩子臭骂了一顿。孩子心里窝火,狠狠去踹身边打滚的猫。猫逃到街上正好一辆卡车开过来,司机赶紧避让,却把路边的孩子撞伤了。这就是心理学上著名的“踢猫效应”,描绘的是一种典型的坏情绪的传染。所以 正确觉察员工的情绪变化,并及时进行隔离引导宣泄,成为我们管理的重要的一步;
第三步:采取行动:治标与治本
对于员工产生了离职的情绪,很多时候都是由于种种因素造成的,所以我们可以考虑从治标与治本上面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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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1天(12小时)休息2天,应该休年休假15天。职工从应该
一个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1天(12小时)休息2天,应该休年休假15天。职工从应该工作的当天起,要求连续休年休假15天,请问职工的实际休假天数如何计算?也是说,连续休假期间,是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周六、周日)不计算在内,还是法定休假日、职工倒班休息日不计算在内?
发布时间: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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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分析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可采取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鉴于有些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国家规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以及在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办法,但需要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由人事局审批后执行,企业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参见《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5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住商公司提供的相关事实材料,显然适用标准工时制度不妥。针对住商公司适用不定时工时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具体分析如下:
&&&&&&(1)不定时工时制度&
A、定义: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由于该工时制度适用于机动作业工作者,因此相对于稍后提到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制度而言,其优势主要是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限制,无需支付超过固定上下班时间工作的加班工资。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工作时间,不适用加班加点制度的限制,也不必支付相应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需支付加班工资)。即在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休息的情况下,可不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周末上班的加班工资。(参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日&劳部发[号)第67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B、适用对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A、定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适用于需要连续工作或与自然条件和季节有关、需一段时间连续工作的行业,有正常的上下班时间,适用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并应按规定支付相应报酬。如遇工作日正好是周末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如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则应按法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B、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上所述,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所确定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弹性工作时间。从具体的适用对象来看,不定时工时制度适用于机动作业,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连续作业且受季节和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的行业。实际操作时,其实很难严格的将“机动”和“连续”区分,从相关条文来看也有重合,但根据企业的性质和运营成本(人力资源成本),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受确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虽然也是弹性工作时间,但是严格受到工作时间的限制,超过时间如同标准工作时间一样,超过的部分要作为延长的工作时间计发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申请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3.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
采取不定时工时制度,应向本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自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的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企业有权利要求其说明理由。
(四)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日)&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日起实施)
4.《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
5.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
6.《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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