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职责管理的法律依据及实施细则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考_制度与价值
下载积分:1000
内容提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考_制度与价值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0|
上传日期: 06:49:05|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考_制度与价值.PDF
道客巴巴认证
机构认证专区
加  展示
享受成长特权
官方公共微信|繁体版|手机版
×扫描二维码
当前位置:
文件信息展开/收起
索 引 号:
株人社发[2014]63号
统一编号:
废止日期:
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www.
信息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宋洪峰:我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制定中的问题 |中国政府改革和发展研究中心
宋洪峰:我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制定中的问题
根据调整目标、服务对象不同,我国现有机构编制标准可分为行政机构编制标准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两大类。其中,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是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的准则和依据。从适用范围来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又可分为全国性编制标准和地方性编制标准。由于编制标准是编制管理最重要前提和条件,因此推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的科学化、规范化,将对推动我国编制管理上层次、出效率有着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以下称《意见》) 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意见》要求2011 年到2015 年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
位在机构编制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从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公益事业单位行业众多、分布广泛、情况复杂,因此要对其机构编制进行改革,就必须深入开展有关编制管理问题的研究。
一、我国事业单位编制标准制定现状
我国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制定工作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末出现了良好局面。截至1987 年,中央编制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共制定并颁发了涉及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许多领域26 个全国性事业单位编制标准。
1989 年中央编办召开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工作会议”,总结了以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初步明确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的主要内容、基本模式、指标体系和相关参数、体系框架及开展这项工作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
为增加全国性编制标准的适用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主管部门制定了全国性标准相应的实施细则,同时,还结合当地特点制定并颁发了大量地方性编制标准。以北京市为例,其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制定工作可以追溯到20 世纪九十年代。目前,北京市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包括17 个标准文件以及分散在其他内部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这些标准涵盖了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领域。北京市现行编制标准的来源有三个:
第一,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人员编制标准。如中专: 北京市编办、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 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京高教专字〔1985〕24 号) 。
第二,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细化。如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人编〔1987〕32号) 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实际,制定了《关于颁发〈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 试行) 的通知〉》( 京编办〔1988〕58 号)。
第三,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制定的标准。如北京市大学生“村官”: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乡镇配备大学生村官专项事业编制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编办发〔2009〕13 号) 等。
二、现行事业单位编制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制定首个全国性事业单位编制标准①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的制定工作陆续有所推进,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背景下,从科学化和规范化角度来看,目前的编制标准体系在系统性、全面性、动态调整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 编制标准体系构成不完善
编制标准体系不健全突出表现为部分行业有标准、部分行业无标准。现行的全国性编制标准涉及医疗、教育、文化、城市管理等领域,并未覆盖《事业单位等级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第四条所列明的所有领域。① 地方性编制标准存在同样问题。以北京市为例,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涵盖了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领域,其他划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其所属领域还没有编制标准,如社会救助机构、儿童福利院。编制标准体系不全面直接导致编制管理出现一系列问题。一是“空编”和“缺编”同时存在。一方面是实有人员少于编制员额,编制没有配满,存在“空编”的现象,另外一方面是,已核定的编制员额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客观需要,又大量发生“缺编”现象。二是由于没有标准,“跑编”和“要编”成为增加编制的主要途径之一。另外,为了解决缺编,各类事业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以社会福利领域为例,2005 年和2006 年对我国8个地区儿童福利机构调查显示,临时护理员的比例高达46. 5%。而对这一部分人目前也没有明确的编制管理规定,这又造成了我国事业单位内部日益严重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引发了大量人员合同管理、薪酬管理以及法律纠纷的问题。
2. 编制标准的内容涵盖不全面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应当包括成立条件的标准、内部机构设置标准、机构规格标准、员工数额标准、人员结构标准、人员素质标准,以及领导干部限额、职务分配等。现有编制标准仅仅停留在涵盖事业单位应配备的人员数量上,对于人员素质要求、人员结构配备等内容并未做明确规定。特别是,现有编制标准中对领导职数规定的非常少,即使对领导职数进行了规定的,也是早期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求。
3. 编制标准的更新速度不及时
编制标准未随事业发展而更新直接表现在: 部分制定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标准仍在沿用。这导致编制标准无法与我国事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相匹配。以医疗卫生事业为例,随着医疗改革的进行,医疗业务得到广泛拓展,医疗项目和门诊量随之增加,除此之外,教学和科研任务也不断增加。但是,我国现行综合医院编制是根据1978 年卫生部发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制订的,显然无法适应目前的发展需求。虽然2008 年医疗事业单位增加了一次编制,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使得人员紧缺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4. 编制标准的法律法规缺位
编制标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技术经济规范。它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但是,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看,有关约束事业单位整体运行的法规只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中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进行约束的条款少之又少,这导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缺乏刚性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法律法规的缺位难以保证编制标准的严肃性,使得编制领域存在者大量的人为因素,甚至导致一些腐败问题的发生,由于对执行不利的惩罚缺乏严格依据,也大大影响了现有编制标准的执行效果。
三、推动编制标准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几点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研究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由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是编制管理工作的基础,在控制编制数量、提高编制管理水平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要真正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事业单位编制和管制管理提出的目标,就必须大力推动编制标准制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1. 加强编制标准的理论性和前瞻性研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的制定、完善、实施、修订等过程受到多种因素制约,要实现编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编制部门应牵头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开展编制标准制定方法、内容和体系等方面的研究,推动编制标准制定的科学探讨。特别是,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公益事业单位发展目标,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一系列编制标准研究课题。通过开展编制标准的专题研究,保证制定的编制标准能够切实符合我国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真正促进公益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2. 运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科学方法制定编制标准
编制标准应当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制定人员编制标准的依据应包括经济水平、社会发展状况、人口规模、行政区划、工作量等,其中最根本的是工作量。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中,工作写实是获得某一岗位工作量的有效方法之一,因此,可以将工作写实方法运用到编制标准制定工作中。具体而言,工作写实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工作日写实法”,即通过直接的现场观察获得岗位的工作量信息; 另一种是“工作日志法”,即通过间接的工作日记获得岗位的工作量信息。实践证明,这两种方法应用于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当然,建立在素质模型基础上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一系列方法和技术对现代编制标准的制定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3. 整合多方资源推动编制标准的制定
就人员管理而言,我国目前编制管理机构( 编办)与现有干部和人员管理部门( 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 业务高度相关,而由于部门分割,又存在业务脱节和分离的状况。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的制定工作,进而构建完善的标准体系是一项需要多方合作和协调的重大事项。因此,编制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合作方式,以中央及地方编制管理机构系统的内部资源为主体,组织系统外部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标准适用单位、社会科研力量和专家学者等多种资源,通过课题委托、案例分享、开放讨论等方式,积极推进我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的制定工作。
4. 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编制标准编制工作要服务大局,服务于国家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编制标准要与时俱进,要依据组织发展愿景和目标,进行调研和标准调整。首先要对现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进行清理,要废止的,就应及时废止; 要修订的,就应组织相关专家,包括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开展深入研究,提出修订方案。其次,要定期对编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惟有展开科学的评估,才能及时反馈编制标准的实施效果。也只有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和修订,才可能真正谈到我国最终建立了一个体系完善、内容全面、适时评估、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方向的编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5. 严格监督编制标准的执行。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我们认为,今后国家应重点研究解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公益二类的编制管理应当逐步交由市场决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发布后,要严格按照其适用范围来执行,以维护机构编制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困难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尽快解决。另一方面,加强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机构编制标准要求的要严肃查处并坚决纠正。为此,应在强化理论研究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及时将成熟的编制标准上升为国家或地方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3期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改革和发展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技术支持: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省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省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豫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接收计划,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九)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一)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担厅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调研处。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四)法规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承担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五)规划财务处。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六)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豫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内设统筹就业处、公共就业服务处、创业服务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出国(境)人员审查政策,承担省直常驻国(境)外人员审查工作(以上均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八)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接收计划,负责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政策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工作专项经费;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省企业军转干部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内设军转工作一处、军转工作二处、军转工作三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实施;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负责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承担河南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处)。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豫(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国(境)外机构在省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指导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和提高离退休待遇审批,承担有关方面的人才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等具体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及有关信息工作;参与省际劳务协作;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建设;组织拟订发展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统筹指导全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和相关信息工作;承担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政策。
  (十四)工资福利处。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福利、离退休、统一发放工资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单位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负责省直及部分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变动工资、有关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批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处。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
  (十六)失业保险处。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七)医疗保险处。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八)工伤保险处。综合管理全省工伤保险工作,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承担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调解仲裁管理处。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劳动保障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职称处。综合管理职称工作;拟订深化职称改革政策;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监督管理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
  (二十四)河南省外国专家局。拟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来豫工作的外国专家;编报全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相关国际交流和合作事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和成果评估、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拟订全省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友谊奖”的推荐和报批工作。内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专家和项目管理处、出国培训管理处,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278名(含单列编制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主任、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局长各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副局长各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群、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调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手续。省财政厅凭入减编通知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录用、聘用(任)、调配、调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原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全额预算管理驾驶员编制2名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备案序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安徽人力资源收费依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