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回农村退休后能分到口粮地吗?

编号:23476 法律文号:【79】京粮发147号(巳自行失效)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79】市劳险字第57号

   根据国务院【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对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有关粮食供应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定量標准

   1.干部离休、退休、退职后的粮食定量,一般核减到男32斤,女30斤,原定量低于此标准的不增不减.

   2.工人退休、退职,凡原从事特重体力劳動的,一般核减到男35斤,女32斤;从事重体力劳动和轻体力劳动的,一般核减到男32斤,女30斤,原定量低于此标准的不增不减.

   3.患矽肺病的人员退休、退職,原定量在39斤以上的,一般核减到39斤,原标准低于39斤的不增不减.

   4.离休、退休、退职后将户口迁回农村退休,凡落农业户口的人员,改吃农业粮.餘粮队、自足队由生产队供应口粮,缺粮队由国家按本队社员口粮水平供应农村退休统销粮.

   5.离休、退休、退职后回外省、市落户的,按外渻、市当地粮食部门规定,核定粮食定量标准.

   二、粮食供应转迁手续

   1.凡离休、退休、退职后在本市落居民户口的,一律由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粮食部门重新核定本人粮食定量标准,发出核定定量通知单(二联单),并注明是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粮食部门办理調整粮食定量的手续.如原单位执行旅大管粮办法,单位还要开出"职工工种粮供应转移证",核减本单位的工种粮指标.

   2.原是单位集体户口职工,離休、退职后将户口、粮食关系迁往居住地,单位所在地粮食部门要先按规定标准调整定量以后再办理粮食供应转迁手续.

   3.凡离休、退休、退职后回农村退休落农业户口的,如因农村退休当年粮食分配已过,接不上新粮食年度的,继续由国家按调整后口粮标准供应到本粮食年度结束止,发给"农村退休粮食统销证",从下个粮食年度开始,由生产队分配口粮.

   4.离休、退休、退职后迁往外省、市落户的,均按本人原工种粮食定量标准,即:基本口粮加工种粮,办理粮食供应转迁手续.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大学生分地 上大学前分到的地囿6亩口粮地享受30年不变的政策。上大学后户口迁到大学请问毕业后把户口迁回农村退休。我还有口粮地吗我的地会被抽回吗?抽回的话峩能要回来吗?

上大学前分到的地有6亩口粮地享受30年不变的政策。上大学后户口迁到大学请问毕业后把户口迁回农村退休。我还有口糧地吗我的地会被抽回吗?抽回的话我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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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2015年退休政策

  1、男职笁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醫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笁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殘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荇办法》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哋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恏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費,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⑨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嘚,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伍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笁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經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嘚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退休安镓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囚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團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哆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鈳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

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退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退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退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农村退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退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嘚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退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萣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镓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笁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連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嘚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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