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不用交养老险办养老机构政府可以投资吗?

|||||||||/||
您的位置:&&&&>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豫政办[1999]1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做好这项工作,关键是要落实资金。为此,要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应由财政承担的资金要全部列入预算。全省各级财政都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这项资金,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也要给予保证。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一定的支持。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财政部门核实弄准下岗职工情况,认真测算,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二是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保证社会筹集资金的落实。社会筹集资金的落实主要靠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后的增收部分。要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扩面和征缴工作,及时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所有城镇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保证参保率达到90%以上;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强化基金征缴,保证收缴率达到90%以上。同时,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杜绝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挤占挪用基金和企业欠费的清偿清欠工作。挤占挪用基金6月底前必须清理清偿完毕,企业欠费年内必须收回50%以上。三是要督促企业落实自筹资金。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经贸等部门在全省推广“安阳经验”,尽快制定企业经营状况和出资能力评估标准和办法,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出资能力做出客观评估,以确定不同企业的具体出资比例。同时,要对各地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进一步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都要认真落实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经费,推动劳动力市场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力争到2000年初步建成全省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实现劳动力供求信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管理信息、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保险金发放信息、职业培训信息的微机化管理,不断提高劳动力市场运行的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联系,强化就业服务,对每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一次以上的职业指导,提供三次以上的就业信息,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举办再就业洽谈会等服务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从促进再就业经费中拨付相应的费用;培训失业职工,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费中补贴。培训失业、下岗职工,不得向个人收取培训费。
  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工商、税务、城建、卫生、教育等部门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要求,尽快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已经提出具体措施的,要认真组织落实,防止政策“棚架”。
  (三)加强下岗职工管理,认真清理劳动关系。要坚持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市场就业取向,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管理工作。
  1、现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当在6月底前全部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对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2、下岗职工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以及3年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或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职工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以及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原企业应当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4、停薪留职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可以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的,应当安排其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的,企业应当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5、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放长假的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应当安排其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6、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要依法妥善解决好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拖欠下岗职工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不得故意拖欠。
  要加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范中心运作。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对有生产任务的国有亏损企业,要鼓励走以分流为主的路子,减少下岗职工的数量,减轻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压力。对新下岗的职工要做到随下岗,随进中心,随签协议,随发生活费,随缴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
  (四)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保障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2年;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年底前在全省所有城镇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充分发挥保障作用。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应享受本企业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福利待遇。
  二、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等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以往欠发的养老金,要逐步补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的,要在6月底前补发完毕;属于企业拖欠的,要督促企业制定补发计划,并予以落实,力争9月底前补发完毕。为此要认真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制度与缴费申报制度,将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重点做好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地要组织专门队伍,对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个体经济组织,逐街逐户进行清查、登记,并依法办理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对已参保的企业,要检查其从业人员是否已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纳入的,要尽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凡是没有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度审验时,要督促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必要时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法院强制缴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企业参保服务窗口,在工商部门为新建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时,同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再就业服务中心单立户头,在财政部门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经费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应缴数额,直接将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费用转入社会保险基金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为个体经济组织和从业人员开设服务窗口,主动为其参保和缴费提供服务。要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做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脱钩企业职工的参保和缴费工作。
  2、认真抓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清欠工作。保征缴是保发放的前提。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征缴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征缴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督促企业按时缴费。对有钱不缴费的国有企业,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领导人作出处理。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确保在1999年内使收缴率达到90%以上。对欠费企业要限期补缴,特别是那些有能力缴费的欠费大户,政府领导要亲自过问,对其法人代表,不得评先,不得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和购买小汽车。对长期关停企业的欠费形成呆帐、死帐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3、完善省级统筹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基金调剂,完善省级统筹,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调剂和保障功能,在各地自我调剂、自求平衡的基础上,加强省级调剂。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71号)精神,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保证调剂金及时到位,保证省级统筹的正常运行。对不按时上解调剂金的市地,除按豫政〔1998〕71号文件规定强制执行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紧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要组织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逐项落实回收计划,严格进行清查,在6月底以前全部清理偿还完毕。对不能按时清偿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和审计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工作
  (一)尽快将行业统筹结余基金移交到位。原行业统筹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省审计厅、财政厅、劳动厅要在5月中旬前对原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保证结余基金尽快移交到位。对在移交过程中转移、挪用的,要尽快追缴;造成损失浪费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妥善解决行业统筹移交前的养老金拖欠问题。煤炭、有色、中建等行业单位要协助省劳动厅澄清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养老金的欠发情况。省劳动厅、财政厅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指导帮助下,商有关行业单位,妥善处理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遗留下来的拖欠养老金等问题,认真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并将中央核拨的养老保险调剂金及时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三)认真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省劳动厅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要求,进行认真的核定。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负担,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条件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而且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必须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方可按此规定年龄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上述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由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劳动厅负责,对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清理范围包括原行业统筹企业办理的提前退休和地方办理的提前退休。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和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
  (三)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职工正常退休仍由县劳动部门审批;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和退职,由县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劳动部门审批;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和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职工,由县劳动部门审核并经市地劳动部门汇总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原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由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劳动厅审批;没有行业省级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劳动厅审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地劳动部门负责。原行业统筹企业暂由所在市地劳动部门负责鉴定。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向市地级以上劳动部门每年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
  (四)按照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22号)规定的办法计发,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时不再增设调节金。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减发养老金。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中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关系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典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劳动、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共同把工作做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的位置:&&&&> 正文登录名:密码:
在此电脑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
《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cn/item/flfgk/gwyfg/99901.htm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普遍加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
业服务中心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明显改进,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按期完成。这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肯定前一段工作成绩的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存
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政策和资金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少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没有得到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仍有少量拖欠,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1999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增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逐步补清以前拖
欠的任务仍很艰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这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抓好这项工作,关键是要落实资金。要坚持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1/3的办法。中央企业由
中央财政负担,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一定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这项资金,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一定的支持。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
等问题的发生。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要进一步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推动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和
现代化建设,为下岗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再就业服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力市场管理,防止乱收费,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不进企业再就
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要依法妥善解决好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
”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抓紧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并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保障作
用。要切实关心下岗职工生活,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应享受本企业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福利待遇。
二、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等措施,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切实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
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力争在1999年内使收缴率达到90%以上。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
调剂金制度,逐步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要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逐步补发以前拖欠的养老金。
(二)坚决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对目前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坚决清理追缴,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清欠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于少数顶着不缴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予以新闻曝光。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
保险基金,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收回,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抓紧做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工作
(一)尽快将行业统筹结余基金移交到位。原行业统筹主管部门要对结余基金进行认真的自查,摸清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由审计署牵头,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参加,对行业统筹结余基金进行审计。在1999年4月底之前,要将原来存在中央部门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的结余基金全部移交中央财政专户,将原来存在省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结余基金移交省级财政专户。应移交地方但个别行业已上调的资金,经审计署、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核查确认后,要如数退还。
(二)妥善解决行业统筹移交前的养老金拖欠和移交后的基金收支缺口。煤炭、有色、中建等行业统筹移交前拖欠的养老金和移交后部分地区1998年9月至1998年12月的基金收支缺口,从行业统筹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结余基金中予以一次性解决,具体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核拨。原行业统筹主管部门要继续负责,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指导和帮助下,共同协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各地区要切实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坚决纠正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实行所谓“封闭运行”和资金自求平衡的做法。
(三)稳步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5年调整到位,其他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3年调整到位。行业统筹移交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
整,既要考虑地方的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在收缴覆盖面扩大后养老保险费收取比例可以下降的情况,要按规定稳步进行,不能自行其是。各地区的调整方案须报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审批。
(四)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要求,组织对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负
担,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
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和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
前退休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这项工作,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
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
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发。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关系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处理好改革、发展
、稳定的关系,做到政策落实、资金落实、工作落实。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典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劳动保障部与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加强对地方工作
的指导,共同把工作做好。
相关法规:
====================================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
《法律图书馆》公众微信
关注《法律图书馆》网站公众微信号,即可每日获取最新的法规法规,法治动态等法律专业信息。
关注方法: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law-lib
凡购《新法规速递》安卓手机版服务三年,赠预装法规软件的最新款七寸平板电脑一台。购一年服务者,另有U盘赠送。
软件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最新的法规到本地。
软件有免费版可
&软件收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可下载收藏浏览过的法规。2013年推出免安装绿色版
软件可以免费,但未注册用户不提供更新和在线检索服务。
&&&收录1949年至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事务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英文法律、英文行政法规、英文地方性法规;各地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合同范本、法律文书、立法草案、法规释义、参考文件等信息;数据库记录近60万件,每天增加法规数百件。
提供数十种组合检索方式,并有自定义首页,收藏法规,保存浏览检索记录等多种个性化功能。
系新法规速递软件家族的重要成员之一,兼具数据本地化及云端查询功能,使用本软件将与您的手持终端完美结合为一部掌上法律宝典。
本软件适合安装在使用苹果系统的智能手机上或平板电脑上(iPhone或Ipad)。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最新的法规到本地。软件有可在Apple Store下载使用。
使用4G的U盘,方便您将法规数据库随身携带,在不同的电脑上方便使用。同时也可以当作普通U盘使用,复制拷贝文件。软件功能和完全相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企养老保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