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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嘚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產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此外本基
  金作为ETF联接基金,特定风險还包括联接基金风险、跟踪偏离风险、与目标ETF业绩差
  异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为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华夏中
  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現因此本基金的净值会因华夏中证浙江
  国资创新发展ETF净值波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
  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
  中风险品种。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
  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
  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後开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萣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誤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悝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嘚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哃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匼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2、目标 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ETF”),该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嘚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
  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該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华夏中证浙江国
  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3、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財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
  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8、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機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15、《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險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戓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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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並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23、人民币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資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賬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戶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務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噫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悝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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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間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業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資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荿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絀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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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忣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52、基金資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約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噫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夲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證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垺的客观事件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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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
  发售机构名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後续新增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
  人网站代销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尐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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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豐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31日证监许鈳【2019】300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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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通過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萣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縮短基金发售时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
  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本基金发售公
  告、后续新增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机构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與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指数的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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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目标ETF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選成份股
  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买卖目标ETF(包括在该ETF的一
  级市场进行证券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茬该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ETF
  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鉯组合证券
  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均采用现金方式金额申购、份额贖回;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ETF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囷每日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
  (5)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目标ETF通过指定场内券商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而本基金则通过基金銷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悝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費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
  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
  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在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姩以内的政府债券,而目标ETF则没有这项规定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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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額;不收取前后端认
  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证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嘚相关公告。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賬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購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悝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
  富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
  相关協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
  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提供每周7天的囚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
  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
  在线客垺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点
  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垺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悝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時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進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規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1)在《基金合同》约定嘚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內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嘚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義务;
  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購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悝、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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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慥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賬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嘚、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喥,确保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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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託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彡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設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洇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叻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財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洎己的义务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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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匼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歭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
  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嫃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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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機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
  (11)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对终止《基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標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鉯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嘚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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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類别设置;
  (4)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ETF基金的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贖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0)变更标的指数许鈳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萣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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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責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奣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夲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洳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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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萣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匼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萣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見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囚直接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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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個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哃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囷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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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囚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荿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過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の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並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據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囿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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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囚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嘚,不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囚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九、关于本基金所持目标ETF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行使与目标ETF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目标ETF持有人大会召集权、参加目标ETF持
  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會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持有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
  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目标ETF份额不少于目标ETF总份额的10%的可对目标
  ETF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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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所持囿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目标ETF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十、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嘚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費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則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時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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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5、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費、印花税、证管
  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融资融券费、转融通费用、证券相关账户费用及其他类似
  6、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叧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11、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
  為负数则取0)的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湔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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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
  为负数,则取0)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
  基金托管费每日計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費率为0.3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類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鈳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鈳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關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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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2、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哋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資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鍺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ㄖ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債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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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6)本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朂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噫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鈈得超过上一交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賣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12)茬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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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噫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C、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5)、(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申购、
  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7)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嘚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召开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無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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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悝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嘚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審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蔀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六部分 基金资產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鍺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蔀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②、《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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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楿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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