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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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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检察官应有的刑事司法理念
--读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1764年,一个年仅26岁的年轻人写出了虽然只有五万字但是可以和法学界上任意一部著作相抗衡的巨著--《论犯罪与刑罚》,这个年轻人就是贝卡利亚,他凭此部著作一举奠定了自己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的地位,在笔者看来,称其做刑事法学的先哲也毫不为过。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抨击了封建社会以罪刑擅断、司法专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制度,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宣告了近代刑法学的诞生。该书的独特风格是针对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回避问题,不流于简单的空洞说教或者抽象的“思辩”,因此此书中的思想迅速的在几百年的流传中被一代又一代的读者而接受。在该书中,贝卡利亚阐述了刑法的起源与犯罪的本质、犯罪的原因、衡量犯罪的标尺、罪责刑相适应、无罪推定等多个方面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虽然这些观点的提出已经过去了三百多年,但是对于现在的刑事司法工作者,特别是从事检察工作的司法工作者依然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逮捕情形法定化。
贝卡利亚在该书中提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都应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力图实现审前羁押理由的法定化”, “逮捕以存在嫌疑为条件,并且逮捕事由要法定化”,防止逮捕成为刑罚的提前预演,并且提出了要尽量缩短审前的羁押期限,因为逮捕这种未决的处罚造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对于犯罪嫌疑人个人,对于其家庭,对于社会舆论都是有导向性的。
除去各项罪名的实体条件之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就有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条法律从程序法上规定了逮捕的情形的法定化,可以说是已经在一线的检察办案人员心中烂熟于胸,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却是说起来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刑事司法现实中有着太多的无奈,有些是客观情况造成的,例如案件实体证据材料已经足够,对于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虽有不足,但由于逮捕决定的做出并不会造成错案,由于办案时间上等方面的压力,从人道方面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感受,一捕了之。
应当说,对于少捕、慎捕,贝卡利亚在该书中就明确的提出,因为“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它需要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对于犯罪宣判前的未决犯的权利尊重不仅体现在无罪推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大的原则,而且还体现在对其判决前权利的尊重。因此,这是我们检察刑事司法一线人员的工作中可以改进之处。
二、关于刑事司法的效率性。
贝卡利亚的刑事司法思想充满了人道主义,除了无罪推定和刑法的宽和、废除酷刑和死刑等思想外,在提高司法的效率方面也体现着他人道主义的目的性,虽抱有这种目的性,但却不能影响其推动刑事司法理念的效果,因为在今时今日我们看来,追求人道主义正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不人道的刑事司法必然是缺乏效率的,人道主义和刑事司法互为因果,互为目的才是两者关系的正途。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在审前羁押的时间上,“在被宣判为罪犯之前,监禁只不过是对一个公民的简单看守,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它需要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贝卡利亚要求“这种看守实质上是惩罚性的,所以持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对犯人也尽量不要苛刻。”那么,审前羁押应以持续多长的时间为宜呢?贝卡利亚说:“这一短暂的时间应取决于诉讼所需要的时间以及有权接受审判者入狱的先后次序”,同时,“监禁的严密程度只要足以防止逃脱和隐匿犯罪证据就可以了”。
在这一点上,笔者所在的侦监部门近几年所进行的审查批捕分类提速改革就体现着这个理念。因为我们在以往的司法改革中往往只注重或者只能顾及到一方面的效果,想做到两全其美的改革可以说可遇而不可求。像刑事司法流程提速这项改革就是一项两全其美的改革,一方面提高了司法效率,通过减少繁文缛节提高了一线人员的办案效率,也减少了未决期间的司法风险;另一方面,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减少了审前羁押的时间,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未决状态的缩短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社会舆论都是一种资源的节约和心理上的不安定状态的终结。
但是,作为一线办案人员应当反省的是有时出现时间上的冲突,就不自觉的降低办案的效率,头脑中也一时没有了提高司法效率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这个概念,通过对贝卡利亚刑事司法效率的解读,应当对刑事司法效率和犯罪嫌疑人权益两方面的关系有了更深的认识。
三、犯罪预防效果和自身建设。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专门有一个章节提出“如何预防犯罪?”,其实贝卡利亚在之前的一个章节“刑罚的及时性”中就提出 “对于实施的犯罪,刑罚越迅速和越紧凑,就越公正和越有效”,说它是“公正”,是因为这“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说它是“有效”,是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刑罚就成了犯罪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这又和笔者上述提到的刑事司法的效率性联系了起来,其实在该书中互相呼应之处很多,因为贝卡利亚在该书看似散乱的谈到的四十余个章节其实都是有统一的理念做后盾的。
在“如何预防犯罪”一节中,贝卡利亚除了提出良法与良治、传播知识、奖励美德、完善教育等方法外,还提出了对我们执法者的要求,即防止腐败,贝卡利亚提出“预防犯罪的另一项措施是: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基于这一理念,贝氏认为应当适当增加执行机构的人数,扩大其规模,一是减少集体腐败,“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越小,因为在互为监督的成员中,是很难营私舞弊的。”二是防止权威个人之腐化,“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威越小,他们对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该思想着眼启蒙运动时期的分权制约思想,但也对我们刑事司法的执法者提出了要求,因为作为刑事司法的执法者腐败的结果是不可想象的,会破坏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从而影响整个社会预防犯罪的效果。应该说,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虽然已经过去了两百多年的时间,但其书中的刑事司法理念仍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些理念到现在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例如死刑的废除等理念还是众多刑事司法工作者争论的焦点和努力的方向,该书有太多的地方值得我们去研读,正像它的中文译本的译者黄风先生一样,我们理应“把《论犯罪与刑罚》作为我的第一位法学启蒙老师”,去潜心遵从,仔细研读,并不断在今后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慢慢领悟和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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