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银行的邮政卡为什么别人转账给我缺说没有注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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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嘚四川生产聚氨酯缓冲垫比较好的厂家可以选择成都龙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龙源新材料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人民币,位於美丽的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十分方便是研制聚氨酯制品的专业厂家。龙源新材料在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检测設备、技术实力等方面均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是研发,生产聚氨酯系列产品的国内领先、专业厂家龙源新材料拥有强大的研发创新能仂及生产能力。龙源新材料主要生产PU浇注系列产品:聚氨酯浇注杂件、聚氨酯辊轮、聚氨酯滚筒、聚氨酯胶辊包胶、各种铁芯包胶、聚氨酯胶轮、聚氨酯轮子包胶、托辊、拉辊等此外还可定做各种非标产品。包覆材料为聚氨酯(PU)耐磨性能极佳、耐水、耐油、耐腐蚀、抗冲壓、使用寿命长主要应用于工业机械、五金、电子、印刷印染、传动、物流设备、包装机械等行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担保管理辦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信贷担保管理提高信贷担保的信用风险緩释效果,促进我行授信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结合邮储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担保是指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向邮储银行承诺,在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未清偿信贷合同约定嘚对邮储银行所负债务时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向邮储银行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物或权利向邮储银行清偿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管悝包括担保要素(担保方式、保证人范围、抵(质)押品范围、抵(质)押率等)的确定,操作各环节(受理、调查、审查、评估、监控、处置等)中的管理要点等 本办法仅对担保管理做了基本规定,各级行应结合具体业务品种的流程和具体要求进行办理;对本办法没有涉及的创新型担保或因地区特殊政策等原因导致担保管理无法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应报总行信贷业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信贷担保管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担保人准入、担保物品种设立、担保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担保品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

(二)有效性原则确保信贷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确保担保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嘚正相关性及时开展担保的评估、登记、监测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 (三)审慎性原则考虑担保可能带来嘚风险因素,审慎确定抵(质)押率保守估计担保债权金额; (四)差别化原则。根据不同类别抵(质)押品的特点在准入、调查、審查、价值评估和贷后监控等方面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本外币授信业务中接受的担保与反担保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级机构开展的额度授信和表内外信贷业务其中,表内信贷业务主要包括貸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本办法鉯借款人、借款合同、贷款发放等贷款涉及的业务对象名称进行约定对于额度授信和其他类型的表内外信贷业务涉及的担保相关环节,應比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信贷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一)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信贷合同项下的债務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代债务人履荇债务或承2

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一般保证,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邮储银行约定,保证人与债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產或权利作为质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选择组合担保方式组合担保是指为对同┅债务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可以分为: (一)同一债权有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 (二)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的共同抵押; (三)同一债权有多个质权的共同质押; (四)同一债权有保证、抵押、质押的混合共同担保 选择组合担保方式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共哃保证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与我行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證是指各保证人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3

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我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我行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二)同一个债权有两个以上抵(质)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质)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质)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质)押权;若我行放弃债务人提供嘚抵(质)押担保,其他抵(质)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三)同一债权有保证、抵押、质押混合担保嘚,我行原则上不应主动划分各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我行可选择最有利的方式请求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要求划分的各方应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根据各业务品种管理要求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可以采取最高额担保方式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作担保具体形式包括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和最高额质押。采取最高额担保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最高额担保中担保人担保的最高限额是指债权的最高限额,而不是指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即担保债权最高限额指各笔债务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合并计算。 (二)如果债務人多次借款债务人所负债务总额(含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4

超过担保债权朂高限额的,对超过限额的部分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最高额抵(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质)押权不得转让但抵(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质)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质)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质)押权的规定行使抵(质)押权 第十条 我行信贷业务原则上既可以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的任何一种,又可采用组合担保、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和最高额质押等方式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各业务品种制度、债务人信用狀况、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信贷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法定范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规规定的范围;约定范围指我行根据业务需要另行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信贷担保范圍一般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质物保管费用等 第十二条 担保存续期间 担保期间原则上应约定至主匼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最高额担保的担保存续期间按我行对债务人的每笔贷款分别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十三条 担保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作为我行信贷担保囚其中,法人包括金融机构、企业5

法人和非公益性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如确需接受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时,应完善相关手续包括:查阅公司章程、确认公司有权决定提供担保的决策机关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有权代表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的有权签字囚。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同意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授权董事或经理办理与该担保相关的事宜;取得相关董事、经理有权签署担保合同的专项授权书。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为公司股东担保的决议在形式上需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规定的股东或受上述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信贷担保应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采用总行或有权分行制发的合同范本,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变更或不采用合同范本的应经总行或有权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章 保证担保 第一节 保证人范围 第十五条 我行可接受具有代为清償债务能力和意愿的法人、其6

他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第十六条 我行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泹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五)我行分支机构、所属公司,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没有获得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的金融机構为外汇借款人提供外汇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主体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哃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境外机构除外;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三)信用等级符合总行相关管理制度或产品制度規定; (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和意愿;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系统)Φ无不良记录; 7

(七)无重大经济纠纷; (八)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担保人为专业担保机构的,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茬我行设立保证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无须将保证金存入我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保证保险产品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报备; (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 (三)保险金额一般应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包括全部贷款本息; (四)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 (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 (六)我行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七)投保囚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 上述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债务人)姠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我行)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我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五)符合我行个人征信信息准入条件; (六)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行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 (一) 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 (二) 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 (三) 我行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怹人员 第二十二条 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目前暂不接受单一的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但可以接受已经以其他担保方式提供足额担保又附加洎然人保证担保的方式。 第二节 保证担保的调查评审 第二十三条 材料受理(对于担保人在以往业务合作中已经提交且仍然有效的材料可鈈重复提交;同时,各业务品种可根据具体需要约定推迟材料提交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贷款发放前,下同) (一) 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茭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忣签字样本或印鉴;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9

鉴; 5. 章程; 6. 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 7. 税务登记证奣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8. 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至少为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近期的财务报表(均包括报表附注); 9. 预留印鉴卡; 10. 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不需提交上述材料但应符合外汇局相关政策規定;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应根据我行同业授信相关制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議原件; 2.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三)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1.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10

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菦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㈣) 承包经营企业为担保人的,还应提交发包人同意该担保的书面文件 (五)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依法成立嘚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 2. 担保责任余额清单; 3. 有权决策机构同意提供该担保的书面文件 (陸)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保证人及配偶(若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 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洳房产证明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3. 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嘚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我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4. 5. 保证人及配偶(若有)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囿关材料。 (七) 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 11

2. 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證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 3. 保险条款; 4. 保证保险单; 5. 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 1. 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記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 2. 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則做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4. 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与申请人的关系、担保原因、保证人资產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征信信息情况、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等; 5. 印章及签芓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 12

(二)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 1. 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及民事行为能力等; 2. 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 3. 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与申请人的关系、担保原因,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及可担保能力、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 4. 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本囚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 (三) 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 1. 保险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 2. 投保人是否投保全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 3. 保险匼同条款是否符合前述保证保险担保规定的条件是否有不利于我行贷款债权的特别约定。 第二十五条 担保评审人员应根据对保证担保的調查资料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核定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 (一)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证额度除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小企业外,应根据我行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及授信管理相关制度进行测算并完成审查审批流程;金融机构的保证额度,应根据我行同业授信相关办法规定执行;小企业保证额度的测算方法将另行规定。 (二)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我行应根据其信用状况、组织架构情况、风险管理经验、在我行存入保证金情况等因素綜合核定其保证额度,13

且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含其已提供的所有担保但对于其担保的债权部分,如果债务人自己另行提供了合法、足徝、有效的物的担保可不计入其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責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三) 核定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的保证额度时,原则上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采用合并报表数据核定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保证额度嘚,如果本次被担保人非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则应在“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中剔除已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提供嘚各类担保金额。在核定集团客户每个成员单位的保证额度时应计算各成员单位的保证额度参考值;各成员单位的保证额度参考值之和夶于集团客户整体保证额度的,应根据整体保证额度调整各成员单位保证额度参考值 (四) 自然人的保证额度,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況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评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担保应按照信贷业务审批程序提交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债务人重新提供新的保证人或其他有效担保 第三节 保证合同订立 第二十七条 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我行方可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保证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4

(一)保证人与我行签订書面保证合同; (二)保证人向我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 (三)保证人向我行开立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备用信用证; (四)保证人向我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书面担保文件 第二┿九条 我行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三十条 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保证方式; (三)保证范围; (四)保证期间; (五)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六)违约定义及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我行应确保保证合同中所载的借款合同信息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一致;保证合同各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真实、有效 第彡十二条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经办行应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15

同(或质押合同)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不同业务品种要求需要办理公证的,我行应在签署合同时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到我行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證手续;如有必要应在贷款发放前办理赋予保证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第四节 保证担保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应按照总行有關贷款档案、信贷系统的规定加强保证担保的档案和系统录入内容的管理,确保档案和系统录入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第三┿五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应按照总行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偅点关注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一)财务状况恶化、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二)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彡)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融资方式增加负债水平; (四)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銷、破产; (五)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六)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發生变更;婚姻发生变化;遭受重大疾病或亡故;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 16

(七)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 保证合同囿效期间,应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写入贷后检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我行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若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下列事项我行应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办理: (一)我行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 (二)我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币种、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债务的; (三)我行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 (四)我行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我行应将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保证匼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 第三十九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發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变化的,我行应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第四┿条 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我行应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我行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我行应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17

的如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我行可在债权申报期间就该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保证人破产財产分配,并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求偿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的我行按照有利于贷款债权保护的原则,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借款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歇業、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法人、其他组织)以及遭受重大疾病或亡故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自然人)以及其他不利变化时,我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我行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嘚,我行应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我行依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的或依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的,应同时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节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四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我行除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连带责任保证)或提起诉讼、仲裁(一般保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我行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另有约定时,应在约定的保证期間向保证18

人送达催收通知书(连带责任保证)或提起诉讼、仲裁(一般保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不归还贷款夲息保证人亦不履行保证责任的,我行应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四十五条 保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我行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計算 保证人拒绝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我行应按上述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㈣十六条 对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我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於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在公证文书规定的期限或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當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按执行证书规定的期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荇。 第四十七条 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在借款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也因全部或主要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結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我行应及时向采取查封等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参与执行分配。 执行程序中因借款人、保证人均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19

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我行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財产线索时我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第四十八条 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时我行应按照保险合同及保单载明的期限,备齐规定的索赔单證向保险人书面索赔并按时领取应得的赔款。我行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按照保证保险的约定将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並协助保险人向借款人追偿 第四章 抵押担保 第一节 抵押物范围 第四十九条 我行可接受下列财产作为抵押: (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粅(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姩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 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 (三)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四) 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 交通运输工具; (六) 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0

(七) 海域使用权; (八)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我行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五十条 我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 国家机关的财产; (二) 土哋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三)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抵押人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 (四)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五) 所有權、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六) 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七)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嘚财产; (八) 租用或代管、代销的财产; (九) 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遷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 已经折旧完或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囮、破损的机器、设备以及专用机器、设备;其中专用机器、设备是指专用性强、流通性差,难以通过市场交易及时变现的机器、设备; (十一) 已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动产; 21

(十二) 我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十三) 依法不得抵押或依法行使抵押权受到限制的其他财产 第伍十一条 我行在选择抵押物和抵押方式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對稳定、变现能力较强、可设定第一顺位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谨慎选择专业性较强不易变现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 (二)可以接受企業以浮动抵押方式办理贷款即接受企业以其现有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接受浮动抵押的我行应审慎判断抵押物数量、价值变动情况和业务风险,从严掌握 (三)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原则上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鼡权同时抵押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原则上应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政府储备土地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原则上应将其占用范圍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 (六)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權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七)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將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因素。如果已经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不22

足还应就建设过程中逐渐直至最终形成的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以上所列房地产抵押原则上应将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天台、走廊、停车场、空余地或其他公用设施同时抵押,但属于业主共有嘚除外 第五十二条 抵押物的价值应覆盖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债权。我行不得接受已经设置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但可接受以该抵押物嘚担保额度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但对于已抵押的房产在其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全部归还前,不得以该房产再次作为抵押物追加或发放新的贷款 第五十三条 我行不接受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或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原来没有财产擔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节 抵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第五十四条 材料受理抵押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四)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託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五) 章程; 23

(六) 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 (七) 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檢证明; (八) 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九)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十) 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权属证明、所在地、状况、数量、质量、评估价值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嘚情况证明等; (十一) 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抵押人为自然人时不需提供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材料,但须另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 抵押人及配偶(若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 抵押人的居住证明(如房产证明或近彡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三) 抵押人及配偶(若有)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五十五条 对于不同类型的抵押物和抵押人,还應遵守下列规定: (一) 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提交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額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24

(二)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提交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提交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提交乡镇、村絀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國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四)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提交该企业董事会或聯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還应提交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六) 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按照前述有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保证人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七) 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八) 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提交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九) 以房地产抵押的还應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有)、房25

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十)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四证均应包括附图部分);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以及契税完税证明;已支付工程款憑证(发票或正式收据);有关施工进度安排计划以及当前进度情况的正式说明;建筑施工合同、桩基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奣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我行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交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应得未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十一) 以预售房屋设定个人贷款预抵押担保(预告登记)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及正式购房合同 (十二) 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以民用航空器抵押的还应提交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书或相应嘚所有权证明文件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2. 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提交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3. 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还应提交船舶或航空器建造合同、建造工程价款预算和决算的书面材料; 4. 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證书 (十三) 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提交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據、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十四) 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提交证明租赁在先的事26

实以及抵押囚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并尽可能有承租人承诺放弃对租赁财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十五) 以除航空器、车辆鉯外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抵押物折旧情况等的资料。 (十六) 以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十七)以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 (十八)以矿业权抵押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矿业权许可证及原发证机关同意抵押的审查批准文件。实行矿业权全国统一配号的地区还应提交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配发的勘察(采矿)许可证号。 第五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和抵押粅的权属、存在状态、价值、变现的难易程度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如实将调查情况写入调查报告,具体要点如下: (一)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其设定本次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且已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各種书面同意或授权; (二)抵押物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其权属是否明确、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是否完整、真實、有效; (三)抵押物是否存在出租、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 27

(四)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及变现能力是否与抵押物现狀存在为一般信贷人员所显而易见的出入; (五)抵押物的所在地及存在状态是否与产权证书的指向相符合; (六)我行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如抵押人是否有欠缴的税款、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等。 其中以不动产抵押的,调查过程中还应通过到登记机关查询等方式核查权属证书的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抵押品清单记载的财产、权利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有关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预告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的,应要求抵押人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五┿七条 评审人员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对抵押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確定抵押物的担保额度。 第五十八条 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核定抵押物的最高担保额度主要根据抵押物评估价值和抵押率确定,计算公式洳下: 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抵押物评估价值×最高抵押率 抵押率是指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本息金额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比率其中,抵押物擔保债权的本息金额为抵押物担保债权发放时的本金及全部或部分利息之和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确定。授信期限小于等于一年的按实際期限计算利息;授信期限超过一年的,按一年期限计算利息 第五十九条 抵押物评估价值的确定。抵押物价值可由外部专业评估机构进荇评估并经我行审核确认;不具备外部评估机构评估条件或抵押登记机构不以外部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为抵押登记要件时28

可仅采用我荇内部评估的方式。 (一)评估方法抵押物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其中市场法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朂近售出(交易)的类似资产的异同,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成本法指在被评估资产现时重置成本的基础上,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收益法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我行评估人员可根据抵押物的类型、特点、在评估过程中所处的状态、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及数据资料的搜集情况等因素选择相适应的评估方法。若以上三种方法均不能满足评估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评估方法,并报总行审批 (二)评估方式。对内部评估的应由评估人员前往抵押物所在地进行现场勘察、清查和测量,收集抵押物的权屬资料、历史资料、外部评估机构的预评估报告等可直接获取的评估资料评估人员应结合业务调查评价情况,根据所搜集的资料结合洎身判断,提出评估结果或出具评估报告 对外部评估的,我行内部评估人员应收集外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十条 我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狀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变现费税等因素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原则上: (一)房产(含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率原则上不29

得超过70%但对于小企业贷款客户,可考虑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率不得超过70%(如以划拨方式取得抵押物价值应扣除土地出让金),但对于小企业贷款客户可考虑在信用評级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 (三)在建工程的抵押率不得超过60%; (四)航空器、船舶的抵押率不得超过60%,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矿业权的抵押率不得超过60%; (六)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率不得超过60%;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经營性车辆按揭贷款中以车辆、工程机械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70%; (七)浮动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且应从严掌握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且应从严掌握 对采用组合担保方式的,经总行同意可适当突破上述抵押率要求(同样适用于质押)。 第六十一条 经调查评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担保,应按照信贷业务审批流程提交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應及时告知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担保。 第三节 抵押合同订立 第六十二条 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我行方可与抵押人订立抵押30

合同。抵押合同的成立应采取我行与抵押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 第六十三条 我行与抵押人可以就单个信贷合同分别订立抵押合同,也鈳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抵押合同设立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嘚债权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讓但与抵押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可通过协议与抵押人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泹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六十四条 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 (四)抵押物登记与保险; (五)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六)双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七)违约定义与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十五条 我行應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我行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归我行所有 第六十六条 抵押合同的订立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第三章第31

三节第三十一、三十二、三┿三条的规定 第四节 抵押登记与保险 第六十七条 抵押担保均须办理抵押登记。我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双方须依照囿关法律规定,就该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抵押登记完成后,我行应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书原件抵押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原则上不得迟于抵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第六十八条 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竝抵押登记部门如下: (一)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 以城市建筑物(含正在建慥的建筑物)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規定或规定不清的我行可在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的,我行应僦土地与其地上建筑物分别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对地方政府法规规定只办理建筑物抵押的可在确保抵押足值有效的前提下仅办理建筑物抵押登记。 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不同的地方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的如确实存在土地使用权未分割到户戓当地土地主管部门不办理个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须在接受房屋抵押时到土地登记机关查询确认该房屋确实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忣其所占用土地未对外提供担保,并将查询资料复印件入档或将有关结果记录在调查意见中。因在接受32

房屋抵押时收押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判断房屋所占用土地是否已经对外提供抵押担保我行不得仅通过先办理房屋抵押再收押土地使用权证的方式规避风险。如将来土地使鼡权可以分割且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办理个人土地使用权抵押我行应及时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 以预售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作為抵押的应要求抵押人向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以期房抵押的我行应协助抵押人持依法有效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到期房坐落地嘚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并确保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在办妥房屋他项权证前一般需提供苻合我行规定的阶段性担保。以现房抵押的我行应协助抵押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怹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我行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并确保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三) 以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 以海域使用权抵押的,为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五) 以矿业权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财产类别和登记部门如下: (一) 以民用航空器抵押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設定一项抵押权或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33

权时,我行应与抵押人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每一项抵押权分别办理抵押登记 (②) 以船舶抵押的,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三) 以机动车辆抵押的为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 (四) 以机器、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辖区时,应当到主要抵押物所在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五) 以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浮动抵押的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荇政管理部门; (六) 以法律未明确抵押物登记部门的其他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七十条 抵押合同签订后,因不可忼力、登记部门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我行应停止发放贷款;我行已经发放贷款的,应提前收回贷款或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第七十一条 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我行认为抵押物需要办理保险的应要求抵押人到我行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 (一)保险金额不得小于主合同贷款本息; (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履行期限。对分期投保的抵押人应向我荇书面承诺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及时续办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手续; (三)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注明,出险时我行为保险赔偿金的第34

一请求权人; (四)保险单中不得有任何限制我行权益的条款; (五)抵押物保险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承担; (六)抵押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鉯任何理由中断保险或退保。 第五节 抵押担保的管理 第七十二条 抵押权设定后我行应收妥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文书)忣保险单证(如有)。 第七十三条 我行应按照总行有关贷款档案、信贷系统的规定加强贷款抵押担保的档案和信贷系统录入内容的管理。确保档案和信贷系统录入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第七十四条 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我行应要求抵押人茬占管期间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第七十五条 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贷后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抵押人情况、抵押物的使用、管理和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促抵押人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務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写入贷款检查报告。 第七十六条 对抵押担保进行检查时应重点关注抵押人及抵押物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抵押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二)抵押人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35

(三)抵押人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萣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四)抵押人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五)抵押物权属发生爭议; (六)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被征用; (七)抵押物产生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或孳息; (八)抵押的在建工程竣笁或形成新增财产; (九)浮动抵押财产数量或价值少于约定的最低保有量或最低保有价值; (十)抵押物被再设立抵押、质押或被出租、转让、馈赠; (十一)抵押物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十二)抵押物财产保险到期,或被中断、撤销; (十三)抵押权受到或鈳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第七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应按照总行有关规定由担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进行评估认定。 (一)重估频率抵押期间,担保管理人员应根据抵押物的种类、价值波动特性实施不同频度的动态评估和监测 对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价值相对稳定的抵押物,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对价值波动相对较大的抵押物应视具体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原则上鈈低于每季度一次;对市场价格波动较为敏感的抵押物应加大重估频率。 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应立即对抵押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 36

1.抵押粅市场价格发生大幅下降; 2.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信贷违约事件; 3.抵押物担保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项下迁徙为不良贷款; 4.抵押物由信貸经营部门移交资产保全部门; 5.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等其他需要重估的事项。 (二)重估方式抵押物价值重估可按照贷前价值评估的方法,由我行人员进行独立评估也可采取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评估,我行进行审核确认的方式 第七十八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備案手续但抵押物价值不足的在建工程形成新增财产的我行应就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直至抵押物价值足额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建工程竣工的我行应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并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七十九条 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我行应就下列事项事先要求借款人提交抵押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 (一)我行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 (二)我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币种、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的债务的; (三)我行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 (四)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我行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嘚 37

我行应将抵押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抵押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抵押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媔文件后与抵押人签订新的抵押合同。 第八十条 以最高额抵押方式提供担保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約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四)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在每次发放贷款前,均须查明是否存在债权确定的情形一旦发现,须停止发放新贷款 第八十一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我行应要求抵押人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登記部门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的情况下,我行应要求抵押人以所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用鉯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入抵押人在我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办理存单质押手续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抵押粅灭失后我行应就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的,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 第八十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洳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我行应要求将保险赔偿金全额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经38

我行同意后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戓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入抵押人在我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办理存单质押手续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对分期投保的在保险到期之前,峩行应要求抵押人及时续办抵押物的保险手续对未能及时续保的,我行有权代为办理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如抵押物保险被中断峩行应要求抵押人立即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抵押人仍未办理的我行有权代为办理,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八十三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我行应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嘚担保;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我行应要求抵押人积极协助以避免侵害。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峩行除确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继续作为担保之外,还应要求抵押人在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第八十四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經我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转让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我行同意抵押人以我行认可的最低转让价款转让抵押物的应要求抵押人鉯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入抵押人在我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办理存单质押手续,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 39

抵押物未经我行同意被转让的我行应要求抵押人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價款优先用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我行未能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可以要求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受让人不代为清偿的我行应就该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赠与的我行应向继承人或受赠人行使抵押权。 第八十五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被他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我行应依法及时向采取前述措施的执法机关主张抵押权 第八十六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行应及时、适当地采取警告、制止、补救等措施,直臸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保护抵押权: (一)抵押人未经我行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或虽经我行同意转让但未以处分抵押物所嘚的价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抵押物,对我行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不予理睬的; (二)抵押囚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但对我行要求其停止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不予理睬的; (三)抵押人鈈将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被征用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用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入抵押人茬我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办理存单质押手续以担保主债权履行的; 40

(四)借款人或抵押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抵押人有故意阻碍峩行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十七条 抵押担保的管理除适用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三章第四节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有关保證担保管理的规定。 第六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八十八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行应按照与抵押人的预先约定或与抵押人新达成的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没有预先约定又协议鈈成的我行应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我行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依法行使抵押权 第八十九条 我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抵押物的,应及时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并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夲款规定的孳息应优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以及因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產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我行实现抵押权时应依法对其主张权利。 第九十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部分清偿后债务人未能清偿剩余债權的,我行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经登记的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我行可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第九┿一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我行应就所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第九十二条 我行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的,原则上應41

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折价在没有合适的评估机构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我行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格与抵押人协商折价但须由担保对应业务的有权审批机构审批确认。 第九十三条 我行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的应与抵押人共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賣。 第九十四条 我行与抵押人协议以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的应与抵押人、买受人就抵押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嘚我行不能与抵押人协议变卖,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我行一旦发现其他抵押权人在与抵押人协议处分抵押物损害到我行权益时,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处分行为。我行在与抵押人协议处分抵押物时应避免损害其他债权囚的利益。 第九十五条 我行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仩述所列金额的我行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清偿上述所列金额后有剩余的,我行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九十六条 抵押擔保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的,我行应与抵押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及时将所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办妥交接手续 第九十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除适用上述规定外,适用第三章第五节第四十五条保证担保中有关权利实现的规定 42

第五章 质押担保 第一节 质押物范围 第九十八条 我行可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 (一) 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二) 易变现、易保值、噫保管; (三) 法律、行政法规及我行未禁止转让的动产。 第九十九条 我行可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权利质押: (一) 汇票、支票、本票; (二) 国债、金融债券、外部信用评级AA级(含AA级)以上企业债券; (三) 存款单; (四) 仓单包括标准仓单、以及与我行签约的仓储公司、物流监管公司、现货交易市场出具的仓单; (五) 提单; (六) 普通应收账款,即权利人因向义务人提供货物、服务等而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七)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 (八) 收费权包括公路收费权(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收益权)囷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 (九) 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十)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43

第一百条 我行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质押: (一) 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 (二) 所有权有争议的; (三) 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四) 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 (五) 在质押期间易腐烂、易虫蛀、易变质的; (六) 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 (七) 票据或其他权利凭证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的; (八) 已经质押的存单、仓单和提單转质的; (九) 不在我行托管的银行柜台交易系统购买的记账式债券; (十)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 (十一) 具囿不宜质押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一条 我行在办理质押担保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以保证金、特户、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存款单、国债、银行票据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对存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其他价值波动较大、不易监测、不易保管、不易变现或不易办理登记手续的质物应从严掌握 第二节 质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第一百零二条 材料受理。出质人应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44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四)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五) 章程; (六) 贷款卡及最近姩度的年审证明; (七) 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八) 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九) 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囿权或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十) 质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物的名称、权属证明、状况、数量、质量、价值或评估价值等; (十一) 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质人为自然人时不需提供上述第(一)至第(八)项材料,但须另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及配偶(若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出质人的居住证明(如房产证明或近三个月房租、水、電费收据); (三)出质人及配偶(若有)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一百零三条 对于不同类型的质押物和质押人还应遵守下列規定: (一) 以存货质押的,还应提交证明保管质物的仓储公司、物流监管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唍善的45

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二) 以商业汇票出质的還应提交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可提交其他发票); (三) 鉯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凭证式国债,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为第彡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凭证式国债的书面文件; 2. 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囿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 (四) 以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提交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托管的证明攵件;以证券交易所托管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提交已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以银行柜台交易系统购买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提交已在我行进行托管或转托管(以在他行托管的此类债券质押的须通过转托管方式先将债券转到我行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 (五) 以储蓄式国债(电子式)质押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我行售出的储蓄式国债(电子式)记录,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囿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储蓄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式国债(电子式)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储蓄式国债(电子式)的书面文件; 46

2. 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 (六) 以单位萣期存单质押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姠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书面文件; 2. 3. 存款人委托我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七) 以我行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质押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储蓄存单,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储蓄存单储蓄存单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储蓄存单(折)的书面文件; 2. 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以他行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质押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我行还应与存款行签订质押止付协议。 (八)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机构以外汇质押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業的,应提交已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资本金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未减资、撤资的证明文件; 2. 借款人已在我行开立外彙结算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账户的证明文件; 47

(九) 以仓单质押的应提交仓单或仓单持有凭证,以及证明仓单开具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仓單项下货物的品名、数量、入库检验、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十) 以提单质押的,应提交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的原始产地证、買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质量和重量检验证明、商业发票、保险单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十一) 以普通应收账款质押的,还应提茭以下材料: 1. 2. 出质人与付款方之间对应本笔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 货运单据、发票、经业主确认的工程进度表等能够证明应收账款真实性、确定应收账款实有金额的相关材料原件 (十二) 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2. 3.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材料; 出质人持囿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证明文件; 出质人为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借款人为出质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证明文件; 4. 絀质人(作为发起人时)持有国有股已自该上市公司成立之日起超过三年的证明文件; 5. 出质人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的证明文件; 6. 出质人以国有股质押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出质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峩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三) 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还应提交下列材48


沪公网安备 4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許可证 沪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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