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匿名存款到银行卡存款?就是存款给对方…但收款人不知存款人姓名

基本存款帐户可以向银行借款吗
基本存款帐户可以向银行借款吗
09-10-13 &匿名提问 发布
1、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2、一般存款帐户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一般存款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3、临时存款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4、专用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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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除法院、检察、公安、海关、安全、税务等有权机关外,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按法定程序可以冻结单位或个人账户外,其他任何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冻结别人的账户。至于多划钱到别人账户,要分清过错责任在哪一方:如果是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则是银行负责;如果是你自己操作失误,而银行则没有责任。前一种情况,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银行补偿多划的钱,对于后一种情况,需要你自己与银行协商,要求银行向你提供对方客户有关资料,由你自己与多收户主协商。但实践中希望不大,因为银行要为客户保密,不大可能向你提供对方客户的详细资料。前几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就播出过一个类似的例子。一个商人做生意,先预付对方1万多元钱,但是在通过银行卡划账时将对方账号输错了,钱划到了另外一个人账上。此人通过多方努力,先是向银行投诉,但银行以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多收款方资料(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向法院起诉,法院又已没有被告为由拒绝受理。最后,此人只好寄希望于错收了钱的人的道德良心。至于这笔钱找回来没有,不得而知。本人也曾遇到类似的问题。一次存钱,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我的钱存在别人账上,当时我就发现了,就问对方怎么回事。工作人员发现自己错了,马上就改正过来了。因此,一般存钱时,我都要仔细核对存单或回单金额、余额、账号等,确认密码,支取证件、手工签名等别人无法替代的信息。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能够充分保证自己存款的安全。另外,你说对方户主将多划的钱取走了,银行是否负责任,我想银行是没有责任的,那是因为“谁的钱入谁的账,由谁支配”,对方取自己的钱,理所当然。
个人属于不当得利当然负责任;银行的采取补救措施会冻结他的帐户(做法不合法),但要及时与事主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管最后结果如何,银行经办人员会受处分;
这样是银行方面出错的话。则银行要负责。他(银行)不可以将别人的钱未经过户主同意把钱取出,那么银行已经违反有关规定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银行正确的做发是联系户主,与户主进行沟通。将不当收益去出换给别人。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ATM 转账为什么不用填收款人名字?
在银行转账,都要要求填写收款人名字,如果不对还会被退回来;但是 ATM 的相同服务却不用填写收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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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这种情况主要是说的国内的ATM机。其实我觉得国内ATM机上也应该设置输入姓名,这样更进一步减少风险。在德国就是这样的,用atm机转账也必须要输入收款人和汇款人姓名,除了银行卡号之外还要输入你的银行卡办理地的银行编号,或者是IBAN码和BIC码,当然还有密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转账单很神奇,你人工填写后,第一是可以交给柜台,第二可以投入专门收集汇款单的箱子,第三你可以塞到ATM机里,机子会把需要填写的栏目自动生成电子版然后确认无误之后再通过机子转账………这点我真的觉得特神奇!另外,在德国,你汇错钱了可追回……只是程序上有点麻烦,但是确实可追回!!!
四个知乎常用字回答这个问题:利益相关。
利益相关:银行后台作业中心员工我行已将所有柜面汇款业务上收后台集中处理。后台操作规范要求审核我行付款信息无误,并按照客户填写的收款信息汇出。凡我行账户均可由前台输入账号,系统自动回显户名,他行账户要求严格按照客户填写信息录入,后台核对账号户名汇入行金额等信息与前台输入一致方可通过,走大小额的要求按照客户填写要求汇出。例如,客户填写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收款人为个人,此时联行号既有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又有分行营业部的情况下,一般要求按分行汇出,如未明确填写,如平安银行深圳,一般按分行营业部汇出。参照我行来账业务,他行大小额汇入账号户名有任何不符的则退汇,特殊情况可不立即退回。非通存通兑未按开户行汇入的,退汇。其他银行应该也是大同小异。一旦被退汇或其他资金问题就涉及责任归属,我相信这也是要求客户填写那么多信息的缘由所在。银行要以此作为留存凭证应对可能的风险。退汇后是银行人员的责任的要求立即重汇,并记差错。每一笔差错都是要扣钱的(?????)。别问我出了多少差错,心好痛。(??? ?? ???)是客户责任的一般退客户账,并由前台通知客户。好像是这样。(?????)银行做一件事并不是完全没有理由的,银行也在尽力改善客户体验,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处理效率。但是银行做什么都不能绕过风险控制,为什么柜面要求客户提供那么多信息才能处理?不是因为银行强势霸道,是怕引起纠纷,从而承担法律风险,去看看那么多案件哪一次银行不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ATM操作则完全由客户自行操作确认,万一出了什么资金风险,通常银行无责或责任较轻,因而可以予以简化便利,由客户自行确认并承当相应风险。最后,银行也许不是弱势群体,但银行员工真的是弱势群体。请理解体谅银行一线基层员工。(o??o?)
其实最主要的是渠道不一样。在柜台用的是本行自己的渠道和人行的渠道,本行自己的渠道会返显户名,人行的……因为太牛逼了,所以只能客户自己提供账号 户名和开户行。但是在ATM机里用的是银联渠道,会返显户名无论本行还是他行。而且在ATM机上一般是默认由本人操作。
不懂这些,以下全为猜测1应该是可以实现和支付宝一样两种选择填写收款人技术应该没问题(工行做到了吧),银行间的信息沟通应该也可以做到(记得跨行转也会提示部分收款人信息吧,太久没用不记得)2为什么atm收款人只有部分姓名信息应该是隐私,不能利用此套取身份信息3为什么没有atm没有填写收款人一项也许打字需要时间,不利于效率很多村镇的居民其实不会打字当时设计atm也许没有考虑对于收款人填写的两种选择,后来也一直没有改变而是沿用4为什么银行柜台要填写收款人信息可以帮助柜台核查输入信息,看是否录入错误,对工作人员失误风险的降低(有些字迹潦草可能容易出错),对客户也负责同时,与atm机的差异在于,人工填写收款人不会影响办事效率。暂时想到那么多。猜的都是………………………………更改………………………………atm普通的好像不支持跨行转
在ATM上输入完账号,核对收款人名字的是你自己,自然不用输入。在柜台,核对的是柜员,所以你要写给他/她看。
万一你想要回来,但你忘记人家叫什么了..
给你通过一个字改变别人对你整个人的看法的机会,毕竟会计算机的人大多数可能已经忘记怎么写出一手漂亮好字了!
简洁回答:因为ATM转账和柜台转账背后走的系统不一样,清算方式不一样,所以对信息的验证规则也不一样。ATM是通过银联清算,柜台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我国目前跨行转账背后的清算方式有许多,整理需要时间。作为某股份制银行前电子银行部工作人员,根据受理客户投诉的情况来看,很多非银行从业人员对钱从一个银行到另一个银行的背后机制十分不了解,等我有时间再补充。
一、ATM机为什么不用输入名字。
在ATM机上转账只有转成功与不成功的两种情况。就像第一答案中所说的那样,通过银联支持的银行卡信息,可以当即核验对方户名和账号是否正确。不必要再多做一步手工输入户名的操作。而且该笔款项走的是银联电子渠道。(当然ATM机转账也是有金额限定的,通常比较小,因为超过一定限额的一定要通过人工清算才行。) 二、为什么柜台要求填写收款人户名收款银行。
其实通过柜台转账流程是这样的:柜员录入信息——本行清算中心出账——对手行清算中心接收——入对手行客户账。整个流程中本行对收款人信息的正确性是不做校验的(行内对转除外)。只有对手行接收后,才开始查验自己行到底有没有这个客户。如果这个过程中只是提供了账号,对手行根本与本行客户无法核实收款人是否正确。 好比,A行张三提供了一个账号要转给B行的李四,B行清算中心收到款项和账号后发现其实是B行王五的账号。但由于B行无从得知这个张三到底要转给谁,一旦入了王五的账,岂不是弄错了?这时候假如一开始张三就提供了李四的姓名,B行就会发现,户名与账号不符,可能弄错了。就可以退票给A行。A行清算中心再退到客户账。(好像有点晕)
另外补充:现在银行也推出一些自助转账机,这个是可以输入户名的。注明不是ATM机。款项所走的渠道和网银是一样的,但和ATM是不一样的。
还有就是某些条件下柜台跨行转账也是可以验证户名的,我们称它实时系统,支持7x24小时转账实时到账,不经过清算中心,直接到对方客户账。前提是对手行必须是参与银行和参与城市。这些都是题外补充啦。
其实小女入行尚浅,对于资金的划转没有透彻了解,一点皮毛知识 希望对各种有困惑的看官有所帮助。
填写户名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在汇款交易前,实际发起行做了一笔查询交易,通过查询交易应答反显户名,由客户确认,同样起到了验证的目的。ps,ATM无法输户名啊!
因为atm机上只有数字输入键盘呀。再说,账号可以输入2次,输入完后还有名字验证,应该建议避免错误吧
记住去转账的好人就够了,还关那该死的收款人干嘛
利益相关:银行小柜员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需要确认和留业务凭证。汇款必须写人名有两种原因。第一种,同行汇款,桂圆输入账号后可显示对方户主信息,桂圆核对客户信息填写是否正确并确认交易,在柜外清(窗口外密码键盘及屏幕一体化设备)上线之前窗口外是没有设备可以供客户核对交易信息的,因此如果不填写客户姓名会出现两种情况,客户填写账户信息错误钱被第三方收到,这种情况下我不相信有人不找银行麻烦。另一种情况是柜员口述姓名或转过屏幕与客户核对信息,前一种情况不能避免错误发生只能减少错误,后一种情况个人认为不现实,会严重降低业务办理效率增加设备磨损,试想办理汇款转账一次屏幕就翻过来一次的工作人员也真是蛮有喜感的,同时最最高效的办法实际就是客户填写收款人姓名,桂圆操作时核对信息。即使客户找回来也有业务凭证留存便于核对取证。(案例:某客户捡到一张银行卡并放于自己钱包中,存钱时将捡到的银行卡交给银行办理存款,钱存到别人卡里了不干了,事后将银行告上法庭,称银行未尽到提示义务。)这样都被告银行真是被各种告怕了。因此留下各类业务凭证就是必须的了。第二种,情况是银行柜面跨行交易系统,俗称大小额,走的应该都是人行的系统,背后的结算处理不表,作为客户简单理解即可,办理业务的柜员,在汇款过程中无法核对对方账户信息,需要客户提供对方账号,客户姓名,详细开户行信息。三个信息的前两个信息是用于开户行核对信息入帐使用,开户行信息是为了查询联行号,一笔跨行业务是将一笔钱及账户信息提交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根据联行号发送给收款行,收款行在根据信息入账的过程,由于汇款行到收款行之间要经过第三方人行,因此即使平时到账时间大家都知道基本是实时也只能告知客户不能承诺,毕竟第三方太牛逼。上面说的是柜面为何要填写对方户名下面说说ATM为什么不用输入,目前ATM设备只能识别卡类交易,在银行卡的领用协议上都有储蓄卡需本人使用,也就是说持卡输入密码后进行的交易银行默认为本人交易。因此发生错误的情况由卡住本人承担。其次ATM机的信息交互方式为最直接的显示信息客户,因此客户可自行确认交易信息是否正确,并确认交易,对应的柜员操作须柜员确认,ATM的确做到了银行的免责。我觉得这就是两者的重要区别。因此信息的交互方式,账务的处理方式,责任的认定方式造成了目前这种情况的出现。看到其它答案提到支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的方式可参照卡类账户的使用,卡类账户的其他渠道交易在输入正确密码后被默认为本人交易。顺便说一下我的信用卡是没有密码的,如果刷卡时输入密码即被认定为本人操作,也就是说被盗刷的话是密码保管不当,银行无责或责任较轻,无密码操作责任在pos机具使用者未核对持卡人签名。
你见过能打字的ATM机?
自助机具以后会逐渐让你输名字的。至于柜台,如果名字可以写错,一个问题就是,系统录入之后会直接拒绝掉该笔业务,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其他银行我不清楚,但是工行我比较清楚,因为我曾经在那里工作过。1。同行转账的话,atm是不用填姓名的,姓名会自动显示让你确认;柜台转账需要填姓名,因为柜台是人来操作,出错可能性大,柜员输入收款帐号后可以显示出姓名,但是他怕出错让你写上,供核对用。2。跨行转账,不论是在atm上还是柜台上都需要填收款人姓名,而且还要填收款人开户行,走银联系统,过程严格,要求高。一旦你填错信息,银联可以把钱退回你的账户,不牵扯到钱留在哪个银行的问题。
我是来打脸的,今天刚去帝都的工商银行ATM机跨行转账,需要输入收款卡的完整姓名,姓名输入方式是在屏幕上手写。
如果有是要配什么输入法?
在ATM上输入中文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这很科学.不要纠结这个问题了,网银跟柜台需要提供姓名的原因是防错机制,怕你汇错款了,如果匹配姓名和账号不符,钱就会退给你,而ATM机的键盘限制原因,只要求输入账号。他会自行匹配姓名怎么往别人银行卡里面 打钱_百度知道
怎么往别人银行卡里面 打钱
我要给朋友汇款 但是 以前没 往别人银行卡里面 打过钱 想找个人教教我 还有一个问题 如果 不用卡 拿着现金 能否 往银行卡里面打钱 如果可以 就告诉我怎么打 步骤最好能写清楚 如果 不能 就告诉我 常规步骤 我的朋友 是工行的 卡
提问者采纳
1.同行之间的汇款,在确定收款人提供的存折帐号、户名无误的话,拿现金到工行网点直接存入收款人帐号就可以了。 2.建议你在银行开一个帐户,然后填一份电汇单,电汇凭证上填清楚收款人户名、收款帐号、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填上身份证号码和签名,从帐户上汇款过去收款人。【这种途径是最保险的,假如收款方帐户已销、户名(或帐号)有误的话,汇款会直接退回你的帐户中去】 3.假如你有银行的存款卡办理同行转帐的话,你就可以直接在柜员机上进行转帐,汇款直通车很方便(ATM的汇款只适用于同行之间的汇款)。 4.如果嫌开户麻烦的话,你就直接用现金汇款,填一份电汇单进行汇款,不过一定要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户名、开户行名称、身份证号码、汇款用途等。5.通过银行的电话银行进行汇款;6.已注册个人网上银行的话,登陆网上银行后,在“工行机构间转账汇款、工行与它行转账汇款”栏办理,按提示输入信息即可,需要用电子口令卡或U盾办理; 注:1.2.4要提供汇款人身份证,还有以上的汇款同城同行的话是免收汇款手续费的,异地同行汇款和跨行的汇款手续费收费按汇款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最低一元,最高50元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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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1..若你有你朋友的卡,直接到工行汇款了2..没有的话,
A.若你们是同省的,,直接用你的卡在ATM上转,就可以,又方便又省时.
B,若你们是异省的,,用你自己有卡(交现金也可),带上你的身份证直接到工行.填张汇款单(你朋友的卡号,汇款金额,你的身份证号,你的姓名和你朋友的姓名).把你的卡上直接转过去了(现金就直接存了)
要是再不懂,到时可问那工作人员了,啊,,,,,
要到银行填一张存款单,写上收款人的姓名卡号和存款人的姓名,交手续费,然后拿回一张银行返回的单据.有时侯银行的还要求在存款单的背面写上存款人的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所以别忘了带身份证.实在不行的话,你可以到银行去问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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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男子支取16年前匿名存款遭拒 银行被判支付利息本金|银行|存款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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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支取16年前匿名存款遭拒 银行被判支付利息本金
  实行存款实名制以前,一些人用匿名到银行存款。实名制以后,因为无法证明当时存款所用匿名,取款遭到银行拒绝,存款人被迫与银行打官司讨要存款。然而,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银行在匿名存款人取款时不应设置障碍。
  十六年前存款,取款遭银行拒绝
  今年3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日,北京的韩先生以儿子的乳名“明明”之名,在银行储蓄所存入87633.92元,存期5年,年利率4.5%,储蓄所开具了一张存单作为存款凭证。时隔十五年后的2013年12月,当韩先生到银行取这笔钱时,却遭银行拒绝,原因是“明明”并非韩先生的真实姓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韩先生诉至法院。
  韩先生在庭审时说,当年从银行存钱回来,就将存单放在自家保险柜里,后因保险柜钥匙丢失,一直未能到银行取这笔钱。2013年12月,韩先生找到保险柜钥匙,拿着存单去银行取钱时,银行以取款需实名身份验证为由,拒绝支付。韩先生认为,银行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及存款利息。
  银行辩称,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日确实有一笔以“明明”的名义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存款的数额和期限与韩先生所主张的一致。但是,根据200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韩先生在办理超过5万元的现金取款业务时,无法提供存单所有人的身份证件,故无法为其办理取款业务。同时,银行主张本案实际上是所有权确认之诉,原告应就存单的所有权承担举证责任。
  类似案例,银行被判支付存款
  像韩先生遭遇的情况,媒体报道过不少。
  据《成都日报》报道,日,赖先生将自己多年的积蓄8万元以“六项目”的匿名按活期储蓄存入银行。到了2008年,赖先生急需用钱,他持存折去取款时,银行告诉他必须要经过确权后才能支付,赖先生对此不解。
  所谓确权,就是必须证明“赖先生本人的匿名就是‘六项目’”。想了半天,赖先生提出,可以查当年存款时底单的签名,底单上“六项目”三个字就是他签的。如果银行认为签名不对,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银行来申请鉴定,证明不是赖先生的签名。
  可银行没有答应,赖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活期储蓄8万元本金和存款利息8688元,共计88688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赖先生的诉讼请求,银行向赖先生支付本金和利息。
  日中国法院网报道,郝先生也曾遭遇取款被拒的尴尬。在经过一番诉讼后,他拿回了自己的存款。
  1999年7月,郝先生化名“吴晓国”和“周南”,在同一家银行两次分别办理10万元定期存款。日,《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郝先生于2002年7月将两本定期存单转为活期存折时,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郝先生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直接用原定期存单上的户名及身份证号码为郝先生办理了两本活期存折手续。后来,当郝先生持存折原件去取款时,因遗忘存折密码,银行以郝先生未能提供密码,且姓名与存折户名不符为由拒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先生在银行执行国家规定的存款实名制度前使用化名在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手续,其行为并不违反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存款实名制实施后,郝先生在办理定期存单转活期存折时,银行工作人员并未按规定要求郝先生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为其更名,而是仍沿用定期存单上的个人信息为郝先生办理转折手续。因此,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应按照存折数额向郝先生支付本金及利息。
  银行要求储户对存单确权没道理
  与赖先生和郝先生两起案件一样,在韩先生的案件中,银行同样主张确认权之诉,一旦法院认可银行的主张,韩先生则要承担证明“明明”那笔存款当年是他存进银行的举证责任。
  赖先生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银行要求赖先生确权后支付是没有道理的。存款实名制度是2000年4月以后才实行的,之前,公民有权用匿名进行存款并凭存折支取。《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从本条前半句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匿名存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银行的做法不合理。
  “存单在储户手上,到底需不需要确权?”对记者的问题,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沈鹏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银行和存款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存单的存在表明存款人享有合同权利。存款人在要求提取存款的过程中,银行要求存款人确认权利,实际上是确认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当存款人持有银行的存单原件,虽然表面上姓名不符,但有相关证据证明储蓄合同成立的真实性时,银行也应承担付款责任。
  沈鹏还从物权法的角度对这一现象作出解读,匿名存款的存单由存单持有人占有,银行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单是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的情况下,也应推定存单持有人对存单的占有是合法占有和有权占有。
  实名制以前存款实名制以后取款,银行究竟是否可以拒绝存款人的取款请求?对于这一情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10条后半句规定得很明确:“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韩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依照该规定,储户凭存单支取之前的存款应该不存在任何障碍。但从实际情况看,匿名存款人取款并没有这么简单。
  实行存款实名制的初衷在于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能预防或减少他人盗用、冒领存款情况出现,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一位储户就表示,存款实名制前后所造成的取款障碍问题应及时解决,银行应当减少取款手续,让储户存得轻松,取得愉快。
  起诉是拿回匿名存款的唯一途径?
  虽然赖先生与郝先生通过起诉最终拿回了存款,但也颇费周折。对储户来说,只有起诉这一条路可走吗?
  韩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韩先生存款时银行并没有要求查验其身份证件进行登记或核对,在取款时却要求提供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这显然不合情理。现在,韩先生持有银行存单就应当认为是合法持有,而不应该怀疑是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银行应当根据存单向韩先生支付存款,若质疑其合法性,在取款时可以对韩先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万一日后有问题,银行也可以通过取款时予以登记的身份信息进行自我救济。从这一角度而言,银行的服务理念亟须改变。
  代理律师还指出,银行所主张的个人办理5万元以上的取款业务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规定是2007年才施行的,在韩先生存款时法律并没有要求存款必须实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韩先生支取自己当年的匿名存款不应该受到上述条款的限制。
  银行接受采访的工作人员表示,类似韩先生的情况,银行之前也遇到过,但与韩先生的区别是,其他人要求支取的金额没有超过5万元,而且支取存单时有密码。韩先生要求支取5万元以上的存款,而他持有的存单又没有设置密码,银行仅仅凭存单无法确认其身份。根据相关规定,如果韩先生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银行不能贸然为其办理取款业务。对于以“明明”的名义存入的这笔定期存款的处理,银行会根据法院的判决执行。
  诉讼是拿回匿名存款的唯一途径吗?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能否取回匿名存款的关键在于数额。而韩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银行的做法当然有其初衷,但是用之后颁布的法律规范来约束行为人之前的行为,银行的做法难以自圆其说。
  专家:确权诉讼不是唯一途径
  这一案件反映了储蓄合同在认识与理解上的相对复杂性。就储蓄合同而言,在我国合同法公布之前,合同法草案曾将储蓄合同列入合同法分则,但因当时分歧很大、争议颇多,最后定稿的时候将其删掉。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储蓄合同的特殊性。
  能否取回匿名存款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出现了变化对储蓄合同效力的影响;二是履行储蓄合同出现争议的条款适用及其解释;三是储蓄合同产生争议的纠纷处理。由于对这三个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与理解,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做法。
  就匿名存款合同而言,它是基于当时的法律法规签订,即使与现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不相符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不影响其储蓄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储蓄合同的内容对储户与银行仍具有约束力。当原储蓄合同的某些条款和现在的法律法规有冲突时,则存在银行是按照“确认存单真实性的情况下应该支付存款”还是“自然人客户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应当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等”支付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对此情况,一般可按照现行法律执行。因为银行履行支付存款义务遵循的是现行的操作规程,不仅要对取款人提交的存取款凭据,如存单、存折或银行卡等的真伪进行实质审查,而且还应当审核取款人的合法身份。这样做更能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善意管理人注意义务以及履行审查职责。
  在储蓄合同履行时,对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审查是案件的关键。何为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其有效身份证件是否必须与存单的名字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时,提供何种证据才能支付存款?是否是法院诉讼的“确认之诉”裁判是唯一证明的依据?
  我认为,对匿名存款的支取不应简单以5万元作为是否采取法院诉讼的“确认之诉”作为证明的唯一标准,对于支取方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是匿名存款人的,如当时在银行预留的印迹或者现有单位或者派出所证明曾经使用存单上的名字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足以证明是匿名存款时,应当予以支付;对于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或者相关证据不足证明,且银行与支取方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法院予以裁判。因为支取方与银行存在储蓄合同纠纷,存在纠纷就需要法院来解决,法院解决的是纠纷。基于此,只能说诉讼是解决匿名存款纠纷的途径,而非银行支付的唯一途径。如果银行认为“确认之诉”是其支付存款的唯一途径,则属于认识与理解上的错误,混淆了储蓄合同的履行与纠纷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业创新层出不穷,行业发展面临挑战与机遇。银行频道官方公众号“金融e观察”(微信号:sinaeguancha),将为您提供客观及时的新闻精粹,分享独家、深度、专业的评论点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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