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2015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金

关于申报2015年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扶持和引导我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指导文化企业、单位做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管好用好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一)文化、新闻出版产业
  1.推动文化金融合作。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2.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3.支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支持文化与科技、旅游融合的创意产业园区和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列入《青海省&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八大工程&文化产业项目。
  4.支持绿色印刷设备升级改造、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工程项目。重点对国家实施的绿色环保原辅材料研发及推广,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项目的配套支持。
  5.支持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程度较高的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出版、新兴媒体(网络音乐、网络演艺、网络广告)等新兴产业项目。对高校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以本人名义在省内注册的文化企业,从事工艺美术、演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艺术培训和创意设计等日常经营活动的予以支持,从事新兴产业的项目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6.加快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经济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重点项目倾斜。扶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7.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和文化产品&走出去&。支持搭建各类文化产品展览、展示平台,拓展省外、国外市场。
  8.支持优秀剧目创作及精品图书出版项目。支持原创舞台艺术优秀和精品剧目创作生产、演出及市场推广,支持精品图书出版、民文图书出版、版权交易和服务贸易、发行渠道建设等项目。
  9.支持各类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及产业规划编制。
  (二)广播影视产业
  1.支持城镇数字化影院建设快速发展。支持全省城镇数字化影院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数字化影院建设发展,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新建、改(扩)建影院及影院设备升级改造等进行扶持。
  2.支持影视精品、优品创作生产。重点扶持一批在我省立项备案的宣传青海题材的影视精品和优品创作生产,对在我省立项备案并获奖的优秀影片、纪录片、新闻作品等进行奖励。扶持影视外景拍摄基地发展壮大,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电影创作生产,支持高新技术在影视作品后期制作中的应用等。扶持广播影视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广播影视作品&走出去&,对我省优秀少数民族语言影视作品、动漫译制作品等进行奖励。
  3、加快广播影视新媒体、新业态发展。支持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双向化和网络化改造,支持移动多媒体电视、网络广播电视、高清电视等新兴媒体快速发展,支持高新技术在新媒体发展中的应用和推广等。
  4、支持大型节目录制、广播影视产业人才培训和规划编制等。
  (三)体育产业
  1.支持体育产业基地及产业群、便民利民的体育场馆、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球场、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更新改造旧场馆、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用于体育健身。
  2.支持体育赛事活动。重点支持打造一批具有吸引力的国际性、区域性品牌赛事活动。支持与国际体育组织等专业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培育、引进国际精品赛事。
  3.支持传统、特色、休闲体育项目,重点扶持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普及,发展高原冰雪运动等特色项目。鼓励和引导体育社会组织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4.支持体育科研项目,加强体育运动指导,推广&运动处方&,发挥体育锻炼在疾病防治以及促进健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积极研发运动康复技术推广应用。 5.支持体育旅游、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支持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汽车露营营地、船艇码头等设施建设。
  6.支持各类体育产业人才的培养及产业规划编制。
  二、资助方式
  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业绩奖励、项目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为在省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且稳定运行两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股权结构清晰合理,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2.申报项目须符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市场潜力大,并具有可操作性,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创能力较强,管理团队稳定且素质较高,在本行业发展中有示范作用,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除贷款贴息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1.由各市、州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受理原则,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及遴选工作,经审核后,由市、州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
  2.省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业内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分别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审批,按财政隶属关系下达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
  3.省级文化、广电、体育企业(单位)、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可以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
  4.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有关申请表格(申请表格可在&青海民族文化网&下载),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三)申报项目必须提供的资料及内容
  1.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概况、项目背景、项目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预期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贷款到账原始单据、付息清单、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银行的骑缝印章);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双方有效印章),利用贷款实施项目情况说明,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4.附件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5.申报大学生自主创业创办文化企业资助项目,还须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企业章程;共青团青海省委审核意见。
  6.其它按要求须补充的材料。
  (四)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全称以及申请资助方式。
  2.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写页码。
  3.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发现虚假申报,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并通报批评,三年之内不得申报。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绩效评估按《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各地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和审核。
  (四)各地、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务必于3月15日前报省级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五)未尽事项以《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准。
  (六)本通知的文本可在青海民族文化网(www.)网站上查询和下载。
  (七)联系方式
  1、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文化产业处:周玉玲&&&&& & 电话:(&&&&&&&&&& 电子信箱:
  2、省广电局规划财务处:&&&&&&&&&&&&&&吕传柱&&&&&&& 电话:(&&&&&&&&& &电子信箱:
  3、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 范 & 军&&&&&&& &电话:(&&&&&&&&&&&电子信箱:
  附件:
  青海省财政厅&&&&&& &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青海省体育局&&&&&&&& &&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订阅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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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正式启动
源自:中华广告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 16:18
将重点支持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等八大内容
小微企业不受限
  2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就开展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进行安排。根据通知,今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将有八大重点支持内容,即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继续扶持实体书店发展、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据悉,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此外,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值得注意的是,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标准的小微文化企业,其净资产规模及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办文资〔201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5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一)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继续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二)继续扶持实体书店发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河北、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云南等16个省市。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6家实体书店,中央财政将通过专项资金择优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
  (三)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开展环保印刷设备更新和流程改造。
  (四)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继续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加大对影视内容产品支持力度。
  (五)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广告等产业优化升级。
  (六)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倾斜。
  (七)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对列入《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等项目给予补助。
  (八)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媒体运用已有技术成果,开展全媒体、大数据应用、视听新媒体、音视频集成播控等平台建设;支持传统媒体发挥内容资源优势,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核心竞争力;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拓展传播渠道与影响力。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标准的小微文化企业,其净资产规模及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除贷款贴息及奖励类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其中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及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需补充提供其他文件(见附件1)。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已支付利息确认单、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见附件2)。
  3. 申请债券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发行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公告书、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及企业书面申请文件(见附件2)。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见附件2)。
  5.申请实体书店扶持奖励的,需提供实体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体书店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3。
  (二)申报方式。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进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模块,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三)申报程序。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日前完成在线审核、项目初审,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其中申请文件需为部发文。各省级财政厅(局)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初审报告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需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独立文件上报财政部,不能作为申请文件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2015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紧紧围绕国家文化改革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本部门(地区)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做好地方重点项目与国家重点项目的衔接,对列入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国家动漫企业项目资源库等国家级项目库的项目重点考虑。
  (二)探索将项目申报与以往年度文化产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在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情况的申报单位,可实施负面名单制管理,在当年及今后一定年限的专项资金申报中限制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注意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地方党委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切实提高申请文件质量,确保申请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并与纸质文件和在线申报保持一致。
  (四)为深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财政部委托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2015年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前置性审核工作,请进一步加强与专员办的沟通协调,并在向财政部上报预算申请资料的同时抄报专员办。
  (五)请按申报要求抓紧布置开展申报工作,以往年度曾出现个别单位逾期申报,影响申报工作整体进度的情况。为保证工作进度,2015年度逾期申报将一概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源自:中华广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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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编辑: 财务处
  根据工信部、财政部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为做好我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研究专项资金2015年重点支持内容和申报条件,结合各单位自身的特点,确定符合要求的申报主体。
  二、请登陆财政部文资办网站(),在&政策发布&栏目中查阅财政部申报通知,按申报要求准备材料,并将纸质文件装订成册。
  三、请各单位于日前完成在线申报工作,并以正式申报文件形式将纸质材料报财务处预算科。逾期申报一概不予接收。
  联系人:谭富林 3
                           &&&&&&&&&&&&&&&&&&&&&&&&&&&&&&&&&&&&&&&&&&&&&&&&&&&&&&&&&&&&&&&&&&&&&&&&    财务处
北京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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