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乡镇财政所怎么样局规定行政单位什么样的开支可以报

您当前位置: &
下载()  字体:
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管财字[号) 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开支的工作餐标准和市内出差、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及无职工食堂的伙食补助标准,请参照通知规定标准执行,单位发放防暑降温补助,按通知规定的新标准执行,因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原渠道解决。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76-8333。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最大的法律服务平台中共河北省迁安市纪委迁安市监察局迁安市农牧局关于印发《迁安市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
  中共河北省迁安市纪委迁安市监察局迁安市农牧局关于印发《迁安市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中共河北省迁安市纪委 迁安市监察局 迁安市农牧局&&本页面已被访问 1668 次迁纪〔2011〕3号各镇乡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强化对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行为的责任追究,现制定《迁安市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并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迁安市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迁安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其它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乡镇党委、政府及农经管理站、农村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受损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责任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二)依纪依法原则。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三)惩防结合原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通过惩戒有关责任人,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资管部门完善监督机制,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第二章 责任追究对象和形式第五条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一)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二)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三)乡镇农村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代理服务工作人员;(四)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五)村报账员(村助理会计)、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第六条 责任追究形式:(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赔偿损失;(五)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违纪的,中共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公务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 责任追究分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对与直接责任人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有关的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的连带责任人,追究其连带责任。第八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干扰、阻碍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五)具有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第九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三资”受损,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它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有关责任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二)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第三章 责任区分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民委员会主任)负主要责任。村级财务票据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批的,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涉及村级财务票据联签的,联签人也负主要责任。(一)未按要求制订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预算方案的;(二)未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三资”管理制度的;(三)未实行印签、账簿分管及开票、收款分离制度,导致贪污、挪用行为发生的;(四)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五)违反规定调整村报助理会计、安排村助理会计以外人员管理现金或办理票据的;(六)代收代付行为未按规定时间结报的;(七)收入不入账,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八)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九)违反管理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十)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的;(十一)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或违反规定发放村干部福利的;(十二)违规开支招待费的;(十三)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不接受资金代管的;(十四)未按规定及时逐项逐笔公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及村级财务的;(十五)对上级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十六)打击报复村财务人员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十七)不接受上级审计和乡镇监督管理的;(十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农村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的;(十九)因管理不善,造成村集体“三资”流失的;(二十)未按规定程序,签订长期或低价经济合同,造成集体利益受损的;(二十一)未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二十二)违反规定对外投资,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二十三)不按规定进行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二十四)其它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报帐员(助理会计)负主要责任。(一)现金保管账实不符的;(二)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三)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四)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五)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六)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七)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农村统一收款收据的;(八)未按规定及时将现金存入农经站,坐收坐支的;(九)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大额现金支付的;(十)未按规定及时报账的;(十一)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十二)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十三)故意销毁原始档案资料的;(十四)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或记账混乱致使余额不清的;(十五)其它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民主理财小组长负主要责任。涉及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追究其相应责任。(一)未正常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的;(二)发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三)未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五)未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民主理财工作的;(六)其它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一)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二)未及时书面记录、反馈原始凭证的审核情况,影响代理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三)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四)未按规定对村报帐员(助理会计)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的;(五)未按时记账、结账的;(六)未按时提供农村集体“三资”公开资料的;(七)违反规定将代理村档案提供外单位人员查(借)阅的;(八)因保管失职造成档案资料遗失或损毁的;(九)对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款收据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十)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情况,擅盖财务专用章的;(十一)发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异常情况,未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的;(十二)未按操作要求开展村级财务电算化及备份管理,造成核算错误和电子数据丢失损坏的;(十三)其它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人员负主要责任。(一)村级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而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的;(二)发现有多头开户或村报帐员(助理会计)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三)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的;(四)发现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村工程建设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不及时制止的;(五)发现村集体未按规定签订或变更经济合同、未按合同规定收缴各类款项,未及时提醒、制止的;(六)发现村超额分配,损害集体利益,而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领导汇报的;(七)未按规定组织抽查村库存现金的;(八)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不到位的;(九)因管理监督疏漏,造成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资料遗失或损毁的;(十)各村银行存款印鉴未实行村报帐员(助理会计)与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分开保管的;(十一)其它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包村干部负主要责任。(一)发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未及时制止汇报的;(二)连续三期未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三)村集体资产、资源事项未签订合同,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四)其它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一)未落实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制度的;(二)对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三)对集体资金违规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制止、整改不力的;(四)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五)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未实施到位,造成集体资产受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六)其它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党政正职负主要责任。(一)乡镇“三资”管理机构未建立,人员配备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二)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人员不到位、办公设施等配备不齐全,造成代理服务不到位,造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三)没有制定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或管理监督措施不力的;(四)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整改意见、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五)其它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第十九条 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辞职、自动离职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处罚。第四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查实的违规行为,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人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级管理人员,由乡镇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农牧局、财政局;乡镇领导以上干部按管理权限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开展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组织调查、核实责任人员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情况;(二)明确行为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农牧局接到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投诉、举报后,在6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经调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第二十三条 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被处理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五章 责任追究结果应用第二十五条 被责任追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赔偿损失或者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并扣除当年度考核奖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会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长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农牧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农村& 资金 资产 资源 责任追究 办法中共迁安市纪委办公室&&&&&&&&&&&&&&&&&&&&&&&&&&&&&&&&&&&&&&&&&&&&&&&&&&&&&&&&&&&&&&&&&&&&&&&&&&&& 日印
来自:&&&《》
更多精彩,关注微信号:360doc
馆友评论(0)
您好,请&&或者&&后再进行评论
合作登录:
(window.slotbydup = window.slotbydup || []).push({
container: s,
id: 'u1442766',
scale: '20.3',
display: 'inlay-fix'站内网址搜索
本页最后更新: 21:32:58
【欢迎来到:北京市财政局-国家政府官方网导航
网站分类:
网站名称:
网站地址:
站长邮箱:
站长QQ:
收录时间:
报告错误:
欢迎来到:北京市财政局-国家政府官方网导航
已报错(0)次,打不开请
收录查询:
数据统计:
今日点入:0 总点入:0 总点出:9
网站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北京市财政局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改革完善该市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2.健全市和区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区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3.围绕该市功能定位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财政重点支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4.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和为促进该市产业发展提供财政政策、资金支持的职责。   5.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与区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该市公益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该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对经济运行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该市财力的建议;拟订并执行市与区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该市的贷款业务;对该市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三)承担该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批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负责彩票资金管理和彩票市场监管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该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该市国库业务,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拟订该市政府采购政策并监督管理;负责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工作。   (七)负责组织起草该市有关税收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关税政策的相关研究工作。   (八)负责制定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的管理。   (九)依法负责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工作,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负责资产评估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承办和监督该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该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该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二)负责管理该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研究建立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方式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  电话:(010) 传真:(010) 邮编:100037E-mail:webmaster@bj-
【最新来访网站】
?&?&?&?&?&?&?&?&?&?&?&?&?&?&?&?&?&?&?&?&?&?&?&?&?&
【相关点出网站】
?&?&?&?&?&?&?&?&?&?&?&?&?&?&?&?&?&?&?&?&?&?&?&?&?&
免责声明:888导航以上所有广告内容均为赞助商广告提供,对其经营行为本网站恕不负责。Copyright&
All Right Reserved
强烈建议使用 IE5.0 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发布文号: 沪财行[1996]4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关于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际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项目等级标准职务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住宿费限额标准(元)一般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省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车一等舱位一等舱位按实报销按实按实国家机关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车二等舱位普通舱位按实报销80100其余人员硬席车三等舱位普通舱位按实报销6080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6.5元以上(含186.5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边续乘车时期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从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第六条&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座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卧铺条例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和硬卧票价的差额。&&&&第七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第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第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第十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卧铺条件的,含便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小于直接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按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第十二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交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实行。市财政局沪财行(号《关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沪财行(号《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沪财行(1994)2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最新已解决问题
按地域查找法规
按类别查找法规
全国专业律师列表
按地域找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迁安天洋城4代怎么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