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蜘蛛抓取(WebSpider)
时间:2015-05-10 00:37
标签: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
404 - 找不到文件或目录。
404 - 找不到文件或目录。
您要查找的资源可能已被删除,已更改名称或者暂时不可用。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农经信息网
欢迎您进入中国农经信息网站!"替党和政府分忧,为农民群众解难"希望全国的农经人都能为农经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欢迎注册,欢迎投稿!
按文章标题
按文章作者
双击自动滚屏
文字颜色黑色白色红色灰色绿色蓝色青色黄色
背景颜色白色黑色粉红灰色绿色蓝色青色综色
字体大小9 pt10 pt12 pt14 pt16 pt19 pt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本页面已被访问 3707 次
&&&&&&&&&&&&&&&&&&&&&&&&&&&&&&&&&&&&&&&&&&&&&&&&&&& &唐政发[200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唐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3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河北省唐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机构”)是指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县(市)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站。 第四条 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土地流转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收集、整理和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等。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在土地流转机构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并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在土地流转机构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流转的,应在土地流转机构进行。 第二章 流转程序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提出申请―审核登记―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归档”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出方和受让方,应委托土地流转机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投资、经营能力; (四)受让方经营流转的土地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符合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有意愿在土地流转机构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转包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出方,应当向土地流转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或交验原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方农用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流转时)等; (三)转出方的身份证明材料(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转出农村土地相关情况介绍; (五)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转出方的还应提交涉及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的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以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出具的同意书。 第十条 土地流转机构受理转出方申请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文书审查。审查通过的,即与转出方签订《转出委托合同书》。 第十一条 有意愿在土地流转机构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受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或交验原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受让方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受让方的资质材料证明; (四)受让方对转入标的的基本条件要求;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土地流转机构受理受让方申请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文书审查。审查通过的,即与受让方签订《受让委托合同书》。 第十三条 土地流转机构根据委托合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与受让的需求信息进行发布。发布的信息包括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发布的渠道包括土地流转机构内显示屏、土地流转机构网站和相关媒体。 第十四条 土地流转机构组织有流转意向的转出方和受让方进行洽谈、协商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成后,流转双方应当在土地流转机构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 成交签约后,土地流转机构应当将双方的申请书、身份(或资质)证明、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发包方书面证明等材料归档。 依法需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土地流转机构协助双方当事人办理。 第三章 流转信息收集、整理 第十七条 村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员(由村会计兼任)、乡(镇)、县级土地流转机构应定期搜集农村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及时向有流转意向的转出方和受让方征询流转的面积、价位,并做好搜集、整理、记载工作。 第十八条 村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员、乡(镇)、县级土地流转机构将搜集、整理、记载的流转信息及时上报市流转交易中心。市流转交易中心负责进行筛选、整理、归类,并逐一登记在“唐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登记簿”,在流转交易中心大厅滚动屏幕和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需公布的信息经乡(镇)、县级土地流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市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乡(镇)土地流转机构应接受县流转交易中心对本乡(镇)的信息登记业务指导、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支持。 县级土地流转机构应接受市流转交易中心对本县(市)区的业务指导、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支持。 第四章 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 第二十一条 凡是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以转包、转让、 互换、租赁、入股的方式流转的,必须按照有关条款规定,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书面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必须包含流转的面积、位置、期限、价位以及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要素,并登记造册备查。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法规,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申请合同鉴证的认真做好鉴证工作。 第五章 流转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等,都应作为土地流转档案予以保存。其主要内容和范围有: (一)土地流转工作运行中的档案资料 1、各级党委、政府、行政村有关土地流转工作的会议记录、《纪要》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记录; 2、有关土地流转、调整情况的帐目记录; 3、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1、转出方向流转机构提交的材料; 2、受让方向流转机构提交的材料; 3、土地流转机构的审查记录等; 4、土地流转合同; 5、土地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土地流转交易机构对土地流转工作运行中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并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实行市、县、乡、村、户五级建档五级管理。凡是签订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六份,乡(镇)、村、流转双方及土地流转交易机构各保存一份,另一份每半年由乡(镇)集中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由档案馆妥善保管;五年以下的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五份,由乡(镇)、村、流转双方及土地流转交易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二十七条 立卷人应对流转档案材料进行认真鉴别和排序,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使档案材料做到真实完整、编排合理、清楚实用。 第二十八条 档案材料均应装订成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结实。 第二十九条 卷内材料有缺页,或者反映问题不够全面及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的,应由立卷人附上书面说明归入卷宗。 第三十条 档案移交时,档案管理人员应逐卷检查验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立卷人重新组卷。 第三十一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再从卷内抽取归档材料;确需增添档案材料的,应在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三十二条 卷宗归档后,需要再行调出的,须履行审批手续。调出卷宗用于阅读、摘抄、复印的,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主管领导监督下,办好交接手续。 第六章 争议调解 第三十六条 适用本办法调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其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土地流转交易机构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土地流转机构对本级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负责,如因信息内容失真、不实,由本级土地流转交易机构负责,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四十三条 受让方违法将流转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土地流转机构对农户不收取任何流转服务费用。 第四十五条 唐海县、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农场体制下的国有耕地参照本管理办法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双击自动滚屏
相关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
评论内容:
(最多评论字数:200)
|&&|&&|&&|&&|&&|
联系电话:QQ
QQ 联系人:中国农经信息中心 【字体: 】
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萍乡市信息中心
建设与维护:
萍乡市政府网站服务中心
邮箱: wzbjb@
建议:电脑显示的分辨率;IE浏览器6.0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欢迎您来到莲花居委会先锋网!
莲花居委会先锋网
&|&&|&&|&&|&&|&&|&&|&&|&&|&&|&&|&&|&&|&&|&
天气预报:
当前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莲花居委会先锋网门户网站 wcwy. 日 来源:莲花居委会先锋网
【点击:69971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