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年报里的<企业基础客户信息表表>里的外商投资比例为什么不能填100%?填了就说数据溢出是为什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流程及注意事项【年报】 17: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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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在日开始了,还没有申报的企业需抓紧时间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清缴就是我们说的年报。下面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填报流程,比较详细,第一次做汇算清缴的会计新手可以参考一下。文中也会提到一些汇算清缴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予解决办法,还有一些注意事项,希望能对会计朋友们有所帮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流程首先要确定你的电脑已经安装了.net framework2.0 查看是否有安装过的方法:C:\WINDOWS\Microsoft.NET\Framework\v2.0.50727 如果没有这个文件就先。然后,安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我这里已经下载好了,纯净最新版,每次打开都会自动检测更新,会计朋友们可以放心使用,需要下载请见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安装包(2015版).rar [登录雪炭网后可见]下载后双击安装程序,勾选我接受,填好公司名字,选择路径就安装完成了。双击桌面上的汇算清缴客户端快捷方式开始进入填报界面:1、点击左上角的“新增修改”,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后保存。注:纳税人代码和纳税人识别码不一样。纳税人识别码是税号;纳税人代码可以到报税软件etax里查询。具体查询方法:进入报税软件etax ,点上面的“账户”,选“当前账户属性”,选“核定-登记”,在其下拉菜单里有纳税人基本信息,可以看到该公司的纳税人代码。2、双击新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税款征收方式默认是查账征收,如果你公司不是就修改一下,其他都是默认的就对了,填表人员名字填上你的名字。申报类型:正常申报;汇总纳税企业:否(如果没有总分机构);注册资本、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实填写;下面几项大部分是选“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一定选“是”;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大部分都是这个,没打星号的不用填;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否;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存货成本计价方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坏账损失核算方法:直接核销法;所得税计税方法:应付税款法。这几项大部分企业是这样的,个别不一样的企业你如实选择就行了。企业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就不用填了,直接点下一步,开始填报。3、申报信息里包含两部分(以查账征收为例):查账征收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填写比较简单,先来填财务报表。a.资产负债表填写直接按14年12月的报表;b.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本年累计数按14年12月报表的本年累计金额,上年金额按13年12月报表的本年累计金额;c.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看账上贷方本年累计数;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和已交税金看账上借方累计数;也可以直接去报税软件里找到所属期为2014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该张表上有本年累计数。上年累计数的填写方法同本年累计数。申报表先填明细表,这样主表上很多数据就会自动出了。先依次填好“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前两个表肯定没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期间费用表按照各费用的明细账填好后需与利润表比对,比较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这三个数据的合计数是否分别与利润表中这三个数据本年累计数一致,不一致的话较验不通过。造成原因可能是之前有调过账,或者年技术维护费的407元减免,期间费用贷方的数据没有减掉,解决办法就是手动修改期间费用明细表中有问题的数据,将其减掉。然后填写“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中账载金额就是你做的账上的金额;税收金额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就是指“五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这个表就如实填写就行了。比如你的固定资产是电脑,那么就在第5行,电子设备列,填上原值、本期折旧额、累计折旧额。如果你没有加速折旧,那么就在正常折旧额上填上和前面所填本期折旧额和累计折旧额一样的数字就行了。“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也自动生成数据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果没有需要调整的就把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填一样的,但是如果你做了业务招待费或者广告费就一定要调增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调整填写方法详见:“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表明细”表从下往上填;“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减免税项目选择与企业相符的,大部分都符合小微企业。这几张表都填完后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把没填的补上,这时可以看到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把你这一年总共交的所得税填到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注:小微企业自动减免所得税额,如果你调整后需要交税,可以看到“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一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动生成了减免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3行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正数就是你要补缴税款,负数就是需要办理退税。所得税汇算清缴不想申请退税怎么办?退税手续还是比较麻烦的,要填退税申请书、打印交税凭证、要成本费用明细账......如果退的多还值得麻烦一次,如果没多少钱的话大部分企业还是不想去办理退税的,这种情况你只需稍微调整一下你的报表就可以了,免去麻烦,也大大降低了税务查账的风险。调整方法详见:所有表都填好了,记得把(3张)都点上已阅读,然后点“校验”,校验通过后点“申报”,会生成一个文件格式为年度_纳税人代码.hsqj4、进入网上申报软件etax,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数据”,在弹出的框第三步添加申报数据中添加生成的那个后缀为.hsqj的文件,第二步中关联企业选“否”(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的你就选是)。提示:“申报数据添加成功!您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A;账务报表”,然后“发送数据”,过一会儿“收取回执”,这个和平时报税的操作一样。收到回执申报成功后再到汇算清缴客户端中把有数的页面打印出来,装订好送交税务专管员,这样汇算清缴工作就结束了。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注意事项1、为防止数据丢失,建议随时进行文件保存,点界面上面的保存按扭即可;2、所有数值,金额单元格系统自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比例单元格系统允许用户录入至多6位小数。3、税率的格式均填写小数格式,如15%,只需输入0.15即可。4、报表中的灰色行(列),这些项存在计算关系。系统将根据计算关系自动计算出结果。这些行(列)不允许用户进行修改(特殊说明处除外)5、做好记得备份一下,方法:先关闭汇算清缴软件,打开软件安装目录,将Data文件夹下的HSQJYW.db拷贝至其他目录存放。6、禁止使用“复制”、“粘贴”功能填写报表数据!用“复制”、“粘贴”功能填写报表数据,将会改变所填空格的原始设置,导致数据填写有误、错误提示功能失效等后果。7、注意《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行6列10“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应当不大于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行7列11填报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8、申报有误可撤消申报,重新申报,记得要选择正常申报,不是更正申报。撤消申报方法详见雪炭问答: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在文章下留言给我,欢迎探讨。猜你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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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豆网网友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精品课件】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错误内容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精品课件】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错误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错误内容说明错误内容第5行:“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应删除“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一)A000000基础信息表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境外税后所得”,修改为“……境外所得”。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本行&0时,填写负数”, 修改为“本行&0时,填写0”。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二)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三)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表单错误:第33行“二、营业外支出(34+35+36+37+38+39+40)”应改为:“二、营业外支出(34+35+36+37+38+39)”,原因是实际上没有40行。“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建议明确“业务招待费(来源:淘豆网[/p-9090834.html])”税收计算基数,修改为: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视同销售(营业)收入_税收金额)+ A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_税收金额)- A105010 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_税收金额)目前CTAIS年报监控提示:《A5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业务招待费(一般企业或金融企业) 第2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5行第1列“账载金额”×60%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错误)(四)A105000 纳税调整(来源:淘豆网[/p-9090834.html])项目明细表(四)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一)表内关系“4.第4行第12列=第3行第3-8-9-10列”;修改为:“4.第4行第12列=第4行第3-8-9-10列。”“5.第5行第12列=第3行第3-9-10列”;修改为:“5.第5行第12列=第5行第3-9-10列。”(五)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五)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3.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 建议修改为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14%与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孰小值填报。(六)A105050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六)A105050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4.第4行“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来源:淘豆网[/p-9090834.html])建议明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收计算基数,修改为: 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等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视同销售(营业)收入_税收金额)+ A105010 第23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_税收金额)- A105010 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_税收金额)目前CTAIS年报监控提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A105060》第4 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等于】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表第1行第1列视同销售(营业)收入_税收金额+ A105010表第23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_税收金额)- A105010表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_税收金额)。(错)(来源:淘豆网[/p-9090834.html])(七)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七)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二)列次填报 4.合计栏“……(1) ……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修改为:“……当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八)A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八)A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2.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按以下情形填写:(1)表A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删除本行比较合理),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20-21行,且减至0止。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主表第20行经修订,已经不会&0,删除本行) 。(2)表A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行。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 ……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表A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修改为“按上述二种方法计算填列”。(九)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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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件】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错误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错误内容说明错误内容第5行:“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应删除“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一)A000000基础信息表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境外税后所得”,修改为“……境外所得”。第20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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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政策年报(企业所得税篇)
中国会计报
税收政策年报
——新优惠推进区域经济发展
一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1.火力发电企业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火力发电企业有关项目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明确,火力发电公司为其自身发电业务进行的技术改造,不属于产生业务收入的对外营业项目,不能依据其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是海峡两岸税收优惠。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明确,自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台湾航空公司在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内予以退还。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空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该文件所称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灾区建设获减免税优惠支持
对汶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规定,从日开始至日期间,对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玉树、舟曲。《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及《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明确了支持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的一系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灾区企业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5年内免征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2.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3.促进就业。受灾地区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经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更加规范
一是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递延抵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而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二是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有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自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三是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指出,自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下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公告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总分机构税收政策大变样
一是铁道部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从日起将哈尔滨铁路局等21户企业并入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些企业必须满足:铁道部100%直接出资设立,不包括铁道部与地方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等设立的企业等条件,在执行中如果一旦发生不能同时满足以上规定条件时,则从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统一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建筑企业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进行了严格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新规定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同时,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中国工商银行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四是境外分行境内利息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其审批手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有关规定办理。
涉外税收政策有新突破
一是关停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处理政策被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时,应当补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其中,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直接再投资时已退还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二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规定,自日起,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方法。并按行业规定了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率,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特别应注意的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非居民企业股票股息税收管理得到强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各地要加强对所辖我国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居民企业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检查,督促上市居民企业在派发股票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现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扣缴,并依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处理。此外,我国和阿根廷、百慕大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出台了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等,这些政策均值得纳税人关注。
各类亏损结转弥补应注意合规
一是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明确,自日开始,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二是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可分配、结转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指出,自日起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税法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同时应注意,企业集团在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免税所得与应税亏损不能互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指出,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再度规范
一是98家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9年度第二批共86家、2010年度第一批共10家,总共96家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明确,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规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1.在财政部等3部委2008年下发通知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3.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是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从日起3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保险业税收处理有新政
一是省级信用联社收取服务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明确:自日起,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下称“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为此购置并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2008年度按照以前办法由省联社向基层社收取管理费的,该收取的管理费与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可由基层社分摊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应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二是中国银联可提特别风险准备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规定,自日起至日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有限定;2.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3.发生特别风险损失时必须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4.银联总部提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是农村金融享有特别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规定,自日至日,对金融机构(包括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农户”范围;2.“小额贷款”、“保费收入”概念;3.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是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得到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明确,自日起,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未逾期贷款的(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的,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五是保险保障基金取得6类收入免征3年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明确,自日起至日止,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6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捐赠所得;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税收引导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是推进节能减排。《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自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二是扶持高新企业。1.放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日起至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通知规定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6方面条件,同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进行了明确。与原政策相比,此次下发的通知尽管在优惠政策内容方面没有变化,但放宽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2.明确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明确: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或者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注意:居民企业取得税法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三是鼓励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29号)公布了学习出版社等13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的名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转制方案确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日。
四是“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有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自日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明确,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以及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除外,2010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时,将“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减免所得税额”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经营性质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初和年末平均值)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一旦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将停止在预缴时按上述规定填报“减免所得税额”,已填报的要按规定补缴,蓄意偷逃税款的还要按《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重组业务需注意八大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八大事项:1.重组各方的税务处理原则应一致;2.股权支付应为直接持股企业的股权;3.重组日和重组完成年度得到明确;4.3种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需清算;5.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按规定备案;6.可承继相关所得税事项被明确;7.跨年度分步重组处理方法可选择;8.12个月内改变重组条件需调整处理。
收入确认与税前扣除政策更加细化
一是租金收入等方面有明确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1.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可以分期限确认收入。2.债务重组应在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4.股权(票)溢价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作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5.未取得全额发票固定资产可暂估值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6.除另有规定者外,免税收入所对应费用可以扣除。7.筹办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8.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以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按规定的比例计提招待费。
二是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条件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按规定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是财产转让等所得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明确,自日后,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不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自日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确认完工条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以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应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和计税成本,计算确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是工会经费需凭收入专用收据才能税前扣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是“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按规税前扣除。《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号)规定,企业对自身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进行安全保护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参加联防工作、组建兼专职群防队伍等发生的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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