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地产政策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修正是最新吗

住建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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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14日电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通知,转变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方式,不再承担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通知明确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制订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指导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制订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式样,不再承担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进一步发挥信息平台在行业准入、从业行为监管、估价报告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全面提升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水平。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资质核准及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各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不得利用资质核准管理、设定限制性条件等手段阻碍或排斥外地机构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以变相降低本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选择性执法等方式保护本地机构。
(责编:尹深、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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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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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211714&
【全文】【法宝引证码】
  【本法变迁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4号)
(相关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部令第142号)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第二款、原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中“城镇房屋拆迁”修改为“房屋征收”。
第五条第一款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款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房地产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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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修正)提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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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注销后,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二条 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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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估价是对房产的市场价值的认定,由专业房产估价人员,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进行房产估价的情况主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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