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公司属于小规模升一般纳税人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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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以下简称,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分&&&&类纳税人属&&&&于
1.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1]领购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2]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一)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
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四)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已作出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根据《条例》规定
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单独建账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和进项税额资料。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
营业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
两种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划分和的主要依据。
1.销售额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
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其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帮助一般规模纳税人企业快速适应会计准则带来的变化,为企业创造效益,畅捷通会计家园举行了一系列的关于一般规模纳税人的专家视频讲座。在讲堂栏目中参加培训,财税专家为一般纳税人解读当前政策。
2.会计核算标准
《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这里所称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自日起,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纳税人,经主管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认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38 号)
A.认定条件
(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B.纳税人申请
未超标试点纳税人需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申请认定表》二份;
(b)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c)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C.制作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
一年(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
50万元人民币(按照地方政策而定)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的证明、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复印件和会计人员复印件各1份;
7.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1份;
10.复印件份;
11.若为则另需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的所有权证明、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1份;
10.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增值税申报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填写要求:作征税单证汇总封面用时,如当月整本发票未用完时,可按当月实际填开数情况填列,并注明所属月份。一本发票的汇总封面内容最多只能分三个月填写。作扣税单证汇总封面用时,农产品及废旧物资的收购凭证,如当月未使用完的,也按当月实际填开数情况填列,并注明所属月份。作发票存根联汇总封面时,按每本发票填开数情况填列。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6. 装订要求:按月份单证类别装订成册,属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得拆本装订;其他不属于本装订的,每册按25份装订,如不足25份,可按实际份数装订。发票存根联装订,按发票顺序25份装订。
五、《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增值税的注销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且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1.虚开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但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对于不健全或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资料的纳税人,或者销售额超过标准(除其他个人和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都应按其销售额依照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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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一般纳税人能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财税165号《通知》)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怅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那么,今后对于满足各项条件并经过严格的辅导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在接下来的几年业务发展中,业务缩水,已不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各项标准,是还应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呢?笔者结合相关文件分析如下:
  一、国税明电37号《通知》下发前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变化过程。
  (一)基本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实施细则财政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以上标准即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批准可以按规定抵扣货物或劳务在以前环节的已纳增值税税款。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可见,按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只要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也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规范性文件对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放宽。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号。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宣布废止,但必定有它的执行过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第五条规定: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该《办法》的上述条款虽然已经宣布废止,但在执行时却提出了对新开业企业如果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时可以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比《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放宽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号)
  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四条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第七条规定: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就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此《办法》更进一步放宽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8号)第一条规定: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对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等等,放宽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三)、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范围的有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第二条规定:纳入这次检查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在1996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四)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七)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
  经这次检查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两年之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一律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号)第三条规定第二款的放宽政策进行了纠正。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从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要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确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划转对象,应以1997年度的应税销售额为准。如果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到180万元,但其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也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对于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商业企业,待暂定期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应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严格了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件时发现,犯罪分子大多是采取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同时也暴露出了税务机关以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了打击和防范类似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签发了本文开头所述国税明电37号《通知》,明确了对新办商贸企业申办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改变以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同时还明确了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资格认定审批、辅导期、转正审批及后续管理等诸项措施,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即实行“先比对、后扣税”制度。并在第五条提出文章开头所述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接下来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签发了财税165号《通知》,明确“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税明电3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至此产生了对今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还能否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我认为:纳税人一旦被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依据:
  (一)、《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我国实行增值税并对其实施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可暂作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等政策规定被“破格”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按正常程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在规定对《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破格”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后,在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纳税人一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管其是否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都要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除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外,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说明前述第二种理解是不成立的,只能作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等规定被“破格”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种解释。
  (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才对《实施细则》享有解释权,而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不得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之所以做出上述要求,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发现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存在严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问题后,为严肃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审批管理,在查找、弥补以前在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审批方面的漏洞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此项规定一方面前提非常明确:即:在国税明电37号《通知》之前一些政策文件对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范围放得比较宽,加之实际工作中管理上的漏洞,尤其是对一般纳税人认定把关不严,使得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现了许多问题。另一方面是时间、对象、范围非常明确:即:专指国税明电37号《通知》文到之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其他性质一般纳税人则不适用。可见,这一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在特殊情况下,为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在《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授权范围对《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作出的特殊解释,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必须执行,但对国税明电37号《通知》文到之后正式批准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小型商贸企业不适用。
  (三)、财税165号《通知》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税明电3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不冲突,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是对文到前已批准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特定的“补救”措施,既包括在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小型商贸企业,也包括经过辅导期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小型商贸企业。即:执行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的前提是:国税明电37号《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没说“今后”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怅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也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税明电3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是指该《通知》第四条对辅导期已满在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时,经审查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的规定,具体内容是: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
  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综合上述,财税165号《通知》第五条规定与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规定寓意不同,今后在执行财税165号《通知》第五条规定时不必存在对于满足各项条件并经过严格的辅导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在接下来的几年业务发展中,业务缩水,不能达到一般纳税人的各项标准时是否应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顾虑,一句话: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财税165号《通知》精神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否则,就要有一部分“特殊”的一般纳税人故意不按规定设置帐簿,不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故意让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但是,属于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或税务干部徇私舞弊帮助纳税人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则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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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犹如那振翅高飞的鸿雁,以执着的信念,以无私的情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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