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职代会任命干部是否要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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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机关工会职代会工作制度汇编.doc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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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 - - - - - - - - - - - - - - - - - (3)
2. 工会工作职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8)
4. 工会主席工作职责- - - - - - - - - - - - - - - - - - - -(10)
5. 工会职工生产工作制度- - - - - - - - - - - - - - - - - -(11)
6. 职工慰问工作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12)
7. 职工外出学习调研疗养制度 - - - - - - - - - - - - - - - (13)
8. 工会法律工作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14)
9. 工会文体工作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15)
10. 工会会费收缴与使用制度- - - - - - - - - - - - - - - - (16)
11. 工会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 - - - - - - - - - - - - - - - (17)
12. 工会劳模、先进生产者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19)
13. 公司扶贫助困工作制度- - - - - - - - - - - - - - - - - (20)
14. 女职工组织的组织制度- - - - - - - - - - - - - - - - - (21)
15. 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 - - - - - - - - - - - - - - - (22)
16. 工会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24)
17. 工会资产、物资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25)
18. 物品采购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26)
19. 报废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20. 银行支票使用管理规定- - - - - - - - - - - - - - - - - (28)
21. 资产档案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29)
22. 对下放经费的使用规定- - - - - - - - - - - - - - - - - (30)
23. 稽核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24. 财产清查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32)
25.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33)
26. 预算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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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基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00:00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穗府办函[1987]37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发〔1986〕21号)文的精神,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创造力。保障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工商银行基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职代会应接受企业党支部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职代会应积极支持行长(主任)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业务活动的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任务和职权
  第五条 职代会的任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动和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学习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及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服务质量、经营管理等水平,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又红又专的银行干部、职工队伍。
  (二)支持行长(主任)开展工作,教育干部、职工服从行政组织的统一指挥,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讲究职业道德,维护业务工作秩序,保证银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围绕银行的业务经营和中心任务,激励干部、职工以主人翁精神为企业振兴出谋献策,并参与银行各项改革,争创金融先进单位(集体),争当金融先进工作者。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为完成各项任务作出贡献。
  (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教育干部、职工正确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搞好企业的民主管理。
  银行基层企业实行两级民主管理制度,即:部、处、行、司一级的职代会及其建立的专门小组(包括检查监督小组);各科(股)、储蓄所、分理处(以下简称各科所)一级的民主管理小组。
  民主管理小组以科、所的工会小组长、科所负责人、党团小组长为核心,设立“五大员”(政治工作员、业务员、生活福利员、安全保卫员、女工工作员),对本部门进行民主管理,做到政治民主、业务经营管理民主、生活管理民主。
  第六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行长(主任)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职工培训计划和自有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等,并就上述计划、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行长(主任)提出的企业经济责任制、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奖惩等方案,并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干部、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住房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干部、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组织实施职代会的有关决定等,并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定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提出罢免或降职建议;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代会的意见。职代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行长(主任)人选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七条 职代会对行长(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向行长(主任)提出意见或建议,也可直接报告上级工会。
  行长(主任)对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有不同意见,可提请职代会复议。对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规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在职代会上,可由行长(主任)代表行政,与工会、职工代表签订合同协议,为基层行处发展目标承担义务。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当选职工代表的主要条件是:
  (一)享有政治权利并能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干部、职工(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合同制和计划内的临时工);
  (二)政治思想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干部、职工;
  (三)热爱本职工作,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职工;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干部、职工。
  第十条 代表产生办法
  (一)以科、所为单位,由干部、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按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比例选举,不足十人的部门,可选一名代表。名额分配由工会同党支部、行政、共青团等组织商定。党政主要领导参加部门选举,但不占其部门名额。
  (二)职工代表中应有一般干部、职工、技术人员(含经济师、会计师和其他技术人员,下同)、管理人员(不含科、所负责人,下同)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其中企业领导和科、所负责干部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职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大会,但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有发言权,列表决权。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时,其代表资格可否保留,应听取原选举部门职工的意见;需改选时,可按程序进行改选。职工代表调离本企业,其代表资格即自行消失,原选举单位可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评议企业工作和行政领导班子,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班子的咨询。
  (三)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需要占有工作业务时间,经行长(主任)同意,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如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及参加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维护安定团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部门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两年。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数按职工代表总数百分之二十产生。主席团成员应有一般干部、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一般干部、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四条 职代会推选职工代表若干人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代会监督。职代会有权撤换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职代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如遇重大事项,经行长(主任)、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代会进行选举或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职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以及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
  第十七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内决定的重大事项,未经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八条 职代会设立经营管理、生活福利、提案处理、民主评议等四个专门小组。其职责是:
  (一)经营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行长(主任)经营管理决策和职代会有关搞好经营管理执行情况;了解本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出合理化建议情况;组织研究经营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意见,并定期向职代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报告。
  (二)提案处理小组:负责初步审议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提案,检查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处理提案的情况,及时向职代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报告。
  (三)生活福利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通过的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职工住房分配的情况和问题;了解职工对改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职代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报告。
  (四)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定期召开科、所民主管理小组工作人员和各方面职工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对各级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意见,组织评议,进行综合整理,提出奖惩建议,并向职代会主席团报告。
  各小组成员暂定五人,可由职工代表担任,也可聘请其他职工担任。人选由工会提名,职代会主席团审议,职代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代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各自订立工作制度,由工会委员会协助安排和开展活动。各专门小组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并向职代会主席团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如需临时解决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代会主席团和各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讨论处理,并向下一届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职代会日常工作。
  (一)组织干部、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及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工会的指示,职代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行各基层企业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职代会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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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每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都要有职代会实施细则吗
每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都要有职代会实施细则吗
09-10-05 &匿名提问 发布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 职代会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独资及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职代会职权: 1、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公司发展、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事先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决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4、民主评议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5、依法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6、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 7、审议通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职代会主席团 : (1)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职工代表,非职工代表和列席代表均不能担任主席团成员。党、政、工的主要领导没有被选为职工代表的,可以从职工代表中的党、政、工副职干部中选举。 (3)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直接选举产生。第一步,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第二步,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职代会讨论,采用举手表决或拍手通过的办法选举产生。 (4)职代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由工会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职代会各种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 (1)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置,应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而确定。一般可设生产经营工作委员会(小组)下同;财务经济工作委员会;安全劳保、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宣传、文体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及工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接受职代会和工会的领导,在工会主持下进行。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有关业务工作委员会力求统一,但不要一刀切,要根据工作实际有分有合,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活动制度。 (3)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平时不脱产。由于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应按专业性质挑选热心群众工作有专长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请少量的非职工代表担任。 (5)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设主任(组长)一名,副主任(副组长)一至二名。正副主任(组长)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职工代表担任,一般可与对口的工会业务委员会负责人统一起来。为便于开展工作,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宜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正职职务。 (6)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成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酝酿提出名单,工会委员会汇总平衡,经职代会通过产生。 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在职代会召开期间,重点工作是参与行政制订有关方案,对提交职代会讨论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对某些问题调查研究的报告。职代会闭会期间,重点工作是有目的地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听取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其主要工作任务: (1)生产经营工作委员会;包括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审议生产经营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财务经济工作委员会:包括审议企业资金分配,工资改革,晋级方案,各项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使用方案和工会财务预决算,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安全劳保、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参与安全、劳保方面规章制度的制订和监督检查; (4)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包括处理职工的劳动争议,生活福利工作计划和住房分配方案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生活保险、生活救济、互助互济、离退休职工管理等工作; (5)女工工作委员会:包括女工的“五期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以及幼托工作的监督检查; (6)宣传文体工作委员会:主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包括职工教育计划的审议,理想纪律等各种思想教育工作的要求;组织文体活动等; (7)民主评议干部及组织工作委员会:包括会员管理,代表的选举、管理、培训、搜集整理大会提案、组织实施评议各级领导干部等。 工会与职代会实行“两会合一”的体制是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理顺工会与职代会关系。工会工作业务与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务要有机结合。避免机构重叠和人员兼职过多。对特殊性质的工作或临时性的重要任务,可设置单一性任务的临时机构(如分房小组、评议干部小组等)。 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任务 :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制度 :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是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活动的规范性规定,既属于各企业制订的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要有下列几个制度。 (1)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①民主管理联席会每季召开一次,由厂工会主席主持,由厂工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各代表组长(车间工会主席)参加。 ②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2)职工代表提案(意见)处理制度 ①征集提案,要结合职代会工作进行,企业每半年征集一次。 ②凡征集的提案,由工会负责分类整理。建立提案卡,交有关领导或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和解答。 ③领导对提案解答处理期限,从接到提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天。处理意见要通过会议或提案卡反馈形式与职工代表见面后归档。 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职代会联席会议在行使职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 职代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问题,应该是临时遇到的、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有关的重要问题。属于企业重大决策的问题,应尽可能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重要问题,要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以得到确认。 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内容 : (1)按政策规定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可列支数; (2)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 (3)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4)企业领导班子各成员列支数; (5)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超支或节约情况,与上年度同期的对比及原因分析; (6)今后的打算或整改措施; (7)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绕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调离本企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每个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都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的职工会议讨论,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以上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职工代表,要及时报告企业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的程序和选举代表一样,由选区的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的培训 : (1)换届后的职工代表,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2)对新当选的代表,还应进行必要的“入门教育”。组织学习民主管理基础知识,职代会的性质和任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 (3)在召开职代会前,应围绕本次大会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一事一训”。 (4)结合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实践工作的锻炼,举行民主管理成果发布、知识测验、智力竞赛和其他各种形式活动,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职代会的列席代表: (1)职代会根据审议问题的需要,可邀请部分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2)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参加职代会的有关民主管理小组。 (3)列席代表可以是厂级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技术干部、经营管理干部、有关工人,也可以是本企业的离(退休)干部(职工)、职工家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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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关键在于:您的单位在上报的改制方案是否经过了职代会的审议。如果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该改制方案就是无效的,您可以向上级国资委反映此问题。国经贸企改[号文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中第八条第二十款明确规定:(二十)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附件:859号文件的部分内容: 八、申报程序(十八)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2?中央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由改制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3?改制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办法按照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十九)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和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另行规定。  (二十)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我知道职代会是怎么回事,但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实际上即使适用行政诉讼法,诉讼主体也是职代会,个人无法作为诉讼主体出现。如果改制方案已经得到职代会的批准,问题的核心就在于职代会是否能够代表职工,是一个企业内部的问题。再说得透彻一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并不是不明白出现此类问题的可能性,关于职代会的规定实际上就是一个妥协性的条款。如果你还希望有进一步的行动,我建议你联合职工在企业现行的职代会章程或条例中寻找机会,就职代会此次行为的合法性方面做一些工作,但是难度会很大,祝你好运。=================================================再这个问题上,职代会是绕不过去得,但是问题并非完全无法解决,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要罢免职代会的问题,根据你单位的职代会章程或条例,需要启动职代会罢免程序,这个程序可能很烦琐或很漫长,因为相关部门可能进行阻挠。另外,即使罢免成功,还需要对职代会被罢免前所作出的决定进行追溯,很麻烦,但并非没有机会。另外,这一切都需要你们单位的职工能够齐心合力团结一致,但是一般在这类问题上真的能做到团结一致的很少,而且还可能有人搅混水。只有大家团结一致,不轻言放弃,熟悉法律条款,有理有利有节,持续、坚持地努力,再加上一些技巧,才会有希望成功。
咨询律师。
企业学校移交地方是国家的政策.
不适用行政复议。顶多可以申请要求举行听证,但是因为受影响人员规模有限,估计没戏。
2楼的已说的好清楚了.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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