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庆典设虹门还要给行政执法交费吗

1版:一版要闻
报纸类别:丽水市
 所属地:丽水市
发行地区:丽水市
官方网站: 联系电话:
广告电话:
往期回顾:&
关于加强城区内横幅标语悬挂和彩虹门设置管理的通告  为美化市容环境,提高城市品味,塑造现代、文明、整洁、有序的侨乡形象,根据《青田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发〔号)和《关于禁止在城区内悬挂横幅和标语的通知》(青政办发〔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区内横幅标语悬挂和彩虹门设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日起,禁止在城区范围内(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各建筑楼宇立面(含室内玻璃窗、在建工程)、店面、树木、桥梁、围栏、护坡、围墙和公共设施上及其它建(构)筑物上悬挂或张贴一切商业性和公益性广告横幅标语。  二、已悬挂或张贴的各类公益性和商业性横幅标语,各相关单位、团体或个人必须于日前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县城管执法局将进行集中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或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三、开展公益宣传活动、庆典活动或商贸活动确需悬挂宣传标语或设置彩虹门的,须报县城管执法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悬挂或设置。  四、经批准悬挂或设置的横幅标语和彩虹门,必须在批准的位置、范围及时间内悬挂、设置,且不得妨碍公用设施、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五、对擅自悬挂或设置的横幅标语和彩虹门,县城管执法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并对行为人(或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特此通告!  青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日&&&&
一版要闻综合新闻
国门内外视觉视力保护色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滨政办发[2004]55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发〔2004〕55号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现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四年六月一日  关于市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整治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了组织开展好市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以下简称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彻底解决户外广告陈旧杂乱、档次低、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净化、美化滨州,提升市容环境质量和城市品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切入点,以市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广告、门头牌匾为重点,本着适度超前规划,提升设计标准,提高设置质量和坚持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体现特色的原则,结合沿街楼房&穿衣戴帽&建设、旧城改造、新区建设等,对市区所有户外广告进行全面彻底整治,达到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景观的目的,展现滨州新形象。  二、整治范围、内容  (一)整治范围:滨州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是建成区内东起渤海一路、西至渤海二十二路,南起黄河一路、北至黄河十二路区域。  (二)整治内容:所有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重点是主要街道两侧的广告,包括各种立柱式、楼顶、墙体、人行道广告,门头招牌,路灯、公交候车亭、IC卡电话亭、邮政箱、果皮箱、橱窗、护栏广告、车体广告,条幅、气球、拱门、小旗子等软体广告,门窗玻璃上张贴的文字、图案等。  三、整治规范要求  坚持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城市整体景观、确保安全、因地制宜、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治。  (一)技术要求  1.附着式广告。  (1)屋(楼)顶广告必须设计为通透式广告,且必须带有霓虹灯,霓虹灯以红色为主,广告尺寸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  (2)新建建筑的楼顶一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上不挡窗,下不遮门&的基本要求,门头招牌只能在一层设置,二层及以上门窗墙体不得设置。广告招牌均为贴墙式平面布置,外伸不超过40厘米,一幢建筑的门头招牌上下边缘高度一致,前后平齐,不得设置突出式、竖式广告,实现整栋楼房广告的&高、平、齐&。招牌厚度原则上不超过40厘米,特殊情况需超过40厘米的,经批准后方可制作。  (3)所有建(构)筑物玻璃门窗上不得张贴经营性文字或图案。  (4)门头招牌提倡采用内透式照明。  (5)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应使用简体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字要规范。字体颜色以金色、红色、黑色为主,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宽的2燉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除外。  (6)欧式建筑二层及以上门窗墙体、顶层不得设置任何广告招牌,一层门头广告招牌不得遮挡建筑装饰线脚及门窗发券造型,色彩要与建筑物外墙颜色协调,底牌以浅色调为主,以一幢建筑为单位统一设计布置。设计设置方案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方可施行。  2.落地式广告(落地的柱式广告及单独放置的实物造型和电子显示屏牌等)。  (1)设置间距:3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00米,30平方米至5平方米广告间距不得小于15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不得小于50米。  (2)不得延伸到道路红线以内的空间。  (3)不得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设施(遮挡过路管线的除外)。  (4)不得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  (6)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  (7)不得设置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  3.其它类广告。  (1)对道路两侧景观效果差的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采用绿化方式进行遮挡,不能采用绿化方式遮挡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可设置广告招牌遮挡。  (2)在市区适当位置设置广告张贴专栏,可无偿使用,以满足社会张贴广告信息的需求。  (3)取缔过街横幅。严格控制条幅、彩带、拱门、气球等软体广告的设置,因重大活动、开业庆典等确需设置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实施,但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不得占用绿地等公共空间。(4)人行道及路灯杆、电线杆、护栏上不得设置广告招牌。  (二)设计、施工、材料、安全维护要求  1.与(构)建筑物结合的大中型附着式户外广告,应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景观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2.户外广告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美观等方面的要求。  3.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要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因户外广告画面污染、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及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对不符合设计设置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实施步骤  整治活动分宣传动员、重点整治、全面规范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2日&6月10日)。结合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这次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的意义、目的和要求。  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对整治活动要全过程进行跟踪报道,从而及时、全面、到位地搞好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成立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小组,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工作小组在整治工作过程中,要向户外广告产权单位负责人讲明此次整治意义、整治标准和整治时限,以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重点整治阶段(6月11日&7月20日)  1.本阶段整治范围为市区黄河二路、黄河五路、渤海五路、渤海七路主干道。  2.6月20日前,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每一条道路的不同情况,制定各路段的具体整治方案,向各户外广告产权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成各户外广告产权单位拿出整改措施、重新制作。新户外广告的制作设置,各产权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广告设计制作公司。  3.7月10日之前,各户外广告产权单位必须整改完毕,由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小组全面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于7月20日全面整改完毕。对未整改或未拆除的,由整改小组组织力量依法拆除。  (三)全面规范阶段(7月21日&10月30日)  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大力度,对城区内东起渤海一路、西至渤海二十二路、南起黄河一路、北至黄河十二路范围内,逐条道路、逐个区域地开展整治工作,争取在10月30日以前完成整治任务。  五、组织领导  本次户外广告整治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公正、公开、公平,严格标准规范,严格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做到依法行政。  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此次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建成区内户外广告清理整顿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规划局、建委、工商局、公安局、滨城区、开发区等配合。建成区外户外广告清理整顿工作由滨城区、开发区负责,工商局、公安局、执法局等配合。市广电局和滨州日报社负责组织整治活动的舆论宣传;市工商局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整治规范;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规范道路两侧的交通设施、交通管理宣传牌及护栏广告;市建委负责公交候车亭广告及公交车的车体广告;市交通局负责出租车辆的车体广告;市邮政局负责邮政信箱、邮政报亭的广告;山东通信公司滨州分公司负责规范IC电话亭的广告;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做好有关行政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市直部门、单位有需要拆除或整改户外广告的,要带头按时拆除或整改,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整治任务。整治工作小组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严格标准界限,加强执法宣传,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对极少数态度蛮横,阻挠执法,甚至武力抗法的当事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市区户外广告综合整治工作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投诉和情况反映。电话:3363047。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制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刘雅虹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制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刘雅虹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广东珠海新政:6月1日以后商家开业禁设彩虹门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张应昂 商家开业为营造气氛,通过挂条幅、系留气球、充气拱门(通常也称“彩虹门”)的形式进行户外宣传已是常态。不过,这些形式在6月1日以后将被禁止。
  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在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三种情形,除了“利用住宅外立面”、“利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车车身外表”外,还包括“以条幅、系留气球、充气拱门形式的”。
  这是否意味着今后商家在开业或其他庆典活动上不得采用彩虹门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进行宣传?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副局长刘建明在日前的发布会上回答记者的上述问题时表示,“关于这一点,条例上写得很清楚,是不允许的。”他进一步解释,这样做主要是出于维护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等考虑。
  新的户外广告条例还增设了禁止利用城市桥梁、城市轨道、建筑物屋顶、依附于行道树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情形。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招牌的,责令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
  随着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广告设施日益增多,市民对其造成的交通安全隐患、光污染等投诉较多。为此,新条例建立了电子广告监管制度:一是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二是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三是禁止在每日晚间10:30至次日早晨7时开启,重大节日时,经设置许可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
  据悉,随着新户外广告条例在6月1日开始施行,届时,2005年通过的现行《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将废止。
(责任编辑:UN654)
&&&&&&</div
本该上《今日说法》,却成了“感动中国”[]
数字之道:
搜狐民调:
社区热帖推荐
希望下次还能碰到吧……[]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二大队督促拆除超期设置彩虹门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次
3月14日,华中西路一沿街商户明知审批手续过期仍在门前设置彩虹门,被城管执法人员当场叫停,要求商家立即拆除彩虹门。
当天上午,城管二大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华中西路龙狮桥处一商户在门前设置彩虹门,经调查,审批手续已过期,且未续办审批手续。该商户称前几日虽然经过行政许可设置了彩虹门,但因天气阴雨,没有达到预期的宣传效果,所以怀着侥幸的心理,过期后继续摆设彩虹门,没想到一早就被城管执法人员发现了。
&&&针对这一情况,执法队员耐心地对经营户进行了说服教育,告知其行政许可过期后必须及时补办,否则不能随意占道设置彩虹门,经过执法队员耐心的宣传,经营户意识到了错误,立即拆除了彩虹门。(庄婷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开业庆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