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社会关系变动表可以在新单位怎么续交保险交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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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93105
原单位不终止社保关系导致新单位无法续交社保问题
本人在工作,在原单位工作三年有余,原单位用人合同于本年3月份到期,原合同到期后,原用人单位一直未与本人续签合同;因原公司存在经常(两三月不发工资且每月扣工资10%到年底发放)或经常两三个月不交社保的情况,故本人于本年7月底自行离开原公司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离开后只与原公司办理了双方人员签字的书面交接手续,再没有办理任何其他的手续(原单位尚欠本人一个半月工资)。
本人离开原公司后,原公司一直未找到合适的人选顶替本人原来的工作,原公司的正常日常工作受到部分影响,故原公司一直要求本人回原公司工作。因原单位与新单位待遇差距问题,本人拒绝因原公司上班。则原公司则以此为理由拒绝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终止缴纳手续,导致本人在新单位无法续交社会保险。
请问1:在原公司近四个月不与本人签订且拖欠工资和社保的情况下,本人自行离开原公司到另一公司上班是否违法?
请问2:原公司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或其他相关?我是否有充足的理由主动离职?
请问3:依《劳动》,类似我这种主动离职的员工,本人是否可以追索原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工作时的三倍工资待遇和离职后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赔偿费用;
请问4:原公司导致的我现在工作的新公司无法为本人续交社保的行为是否违法?原公司是否应该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终止缴纳手续并补交我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因原单位原因导致新单位无法缴纳社会保险)?
请问5:本人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要求原单位终止与本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关系?
请问6:原单位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本人应该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并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维护本人的权益?
(附后:本地的律师见贴后可与本人联系,本人准备使用法律手段维权)
提问者:湖北-仙桃劳动纠纷浏览1639次 23: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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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29称赞:01、不违法
2、违反。有
4、违法。应予接续
5、申请劳动仲裁,起诉
6、这些问题需要和所聘请的律师面议 18:52:55
已帮助22人&已帮助23人&已帮助19人&已帮助18人&已帮助27人&已帮助29人&已帮助26人&已帮助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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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我想问一下,我现在离职了,我的保险关系在原单位,转出来必须得交违约金,不交的话,离职证明也不予开具,没有离职证明,新单位也不予上保险,我能否想办法重新立账户办保险?我家也不是这的,转家那边是不是好办些?因为涉及到跨地区,是否可以重新办理?
我想问一下,我现在离职了,我的保险关系在原单位,转出来必须得交违约金,不交的话,离职证明也不予开具,没有离职证明,新单位也不予上保险,我能否想办法重新立账户办保险?我家也不是这的,转家那边是不是好办些?因为涉及到跨地区,是否可以重新办理?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第一、离职时,原单位需要向离职人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如:离职告知书),这个在你办理社保缴费、转移时需要提交社保局备案。《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15天内为离职人员办结社保手续(遇节假日顺延),即含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费、协助办理员工保险关系转移并出具相关手续文件。
第二、新单位(非同一县级地区)可以重新为员工申办保险,但有个要注意的就是:一个人只能享受一份社保,即如养老在你最终退休领取保险金时,必须将原单位买的和新单位买的养老保险转移合并在一起后计算退休,不能两边分开计算领取双份。
第三、个人建议:
1、必须要求原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你,并可要求原单位协助办理你的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如果你未签收过原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手续,说明你未被原单位告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可视为继续存在有效,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该期间工资、缴纳该期间保险。
2、直接要求新单位在异地(不同的县级地区即可)新办你的社会保险。新单位因你无原单位离职证明不予办理保险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新单位因此不为你办理社会保险的可以在你准备离职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渠道维权。
你重新办理会影响你退休工资,不要怕麻烦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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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问:若没有就失业证,新单位能否为我补交社保呢?
本人在原单位时单位曾为我交过社保,我辞职离开原单位若没有就.失业证,再就业后新单位是否能为我补交社保?
Hobolm-cui / 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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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新单位给您续交,不能给您交以前您没有交过的,中间的空当,照原单位或者自己补上。具体的您可以打12333查询。
olilnen-she
你好,向你这种情况新单位是不会为你补交社保的。
您好!您重新找到单位后,单位会为您办理社保。
建议联系社保相关机构咨询 那边给您的回答是最权威的答案 社会保险咨询电话12333
可以找您新单位协商。
您好!您可以和新单位协商解决,补交社保是可以的,但具体补交的费用由谁来承担,那就看协商的情况了。祝一切顺利!
你好,新单位只能为你续交社保不能为你补交
您好,新单位通常不会帮你缴纳期间的保费的,你可以中间停掉的自己补上,或就直接连着缴纳。
您好,中间的空档期新单位应该是不负责补交的。您还是问一下社保热线12333 了解清楚!祝好
您好:可以跟新单位协商,也可以通过社保部门进一步的咨询,电话12333。祝一切如意!
您好:可以继续上,但您不上班的那段时间是补交不了的。
新单位可以为您续交社保,但没有义务为您补缴社保,只能协商试试吧!
你好,朋友!新单位继续交现在的社保,不会补以前的.没太大关系.
请打12333即可
您好,您的新单位不会为您补交社保只能续交,如果您想补交可以找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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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自己交保险无档案,现在入新单位公司要给交怎么转
你好。我05年下半年在福山区自己在劳动服务公司交了保险,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没有档案)。现在我入职了烟台市一家公司,公司现在可以给我交保险,我现在准备去把自己交的给一起转到公司这边,但是去提保险的时候被告知我没有档案,可能转到新公司前期得不一定能算上,我想落实一下,我已经交了一年半了,若是真的不能转上那我 前期交的这6000块钱还有什么意义?如果可以转的话,将来退休我这一年半怎么处理?有什么补救措施没有?请尽快回复,急!!!
【】您好,感谢你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注,请直接与福山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咨询。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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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交流
留言编号:72706
?网友: ?留言时间:
留言:咨询,现在我在烟台一家公司上班,公司给交保险,说是可能用得着档案,因为我不是在烟台上的学,所以提档案还得到原来学校去提,就是想问下,到时候交保险的时候用得着档案么?万一我提出来了是不是得放到烟台的劳动局?希望尽快给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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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补缴并依法处罚
2008年8月25日,QQ号为4215*****、昵称“**絮”说:我是*东省**市的,24岁女孩,名叫王维琼(化名)咨询,我日进公司时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前5个月每月1650元,后7个月是1800元,8月份降成1550元。从进公司到离开始终没有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到2008年7月份,公司让我们签了空白合同,我当时就提出不签空白合同,但人事部门说不签就“走人”,迫于无奈才签了字,但公司没有给我们一份劳动合同,现在要了多次也不给,人事部门推说合同在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我的朋友)说在人事部门,据说把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写成日。从7月份开始公司给经理级的几个人交了社保费。由于单位这些违法行为逼使我于今年8月底辞职,向公司要求保险金补偿被拒绝。在我之前,七八月辞职的同事,公司都给了社保补偿。到我这时人事部门说,从我们这几个辞职的人开始,就再也不能给予补偿,推说财务没法走账。还说要给我们补缴社会保险,但却要到9月中旬补缴,与我们新单位9月缴纳相冲突;而且只补缴今年2-8月份的,却不给补缴去年欠缴的。我们对此不满意,但他们拿公司规定戏弄不懂法的我们。因为我们没钱没势,不想闹到打官司地步,想通过相关部门来解决,只想要回应得的保险费,请问我应当找什么部门怎样去求助?还有就是我们签字的空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回答:第一,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你原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用人单位使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胁迫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公司要求你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你不签字就逼使你“走人”,就是使你失去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这就是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你们处于恐怖状态下被迫签字,这种利用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你明明是日应聘进入公司,并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空白合同却瞎写成日,这显然是公司为了免除不订立劳动合同每月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由此也可以说这个空白合同属于无效。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首先,劳动者无论如何都不能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这是用人单位设置的陷阱,比事实劳动关系更加危险可怕。其次,要证明确实是用人单位迫使你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的字,你应当举出确实的证据才行。这些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电话录音,或者针对公司在合同上胡填写的内容不是你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反驳,等等。只要公司在电话录音中承认是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就可以。再次,应当向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这个劳动合同无效,惟有确认无效后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日生效,这时你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4个多月,一个月的相互观察试用早已完成,所以你的每月二倍工资可以从日起计算,到公司与你订立劳动合同的7月份止,即单位依法应当支付你7个月的二倍工资,已经支付的月工资部分应当除掉。
第五,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处罚。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监察队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补缴。上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记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保经办机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之外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种补缴没有时效限制,哪怕是少缴10年也要补缴,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劳动者个人负担,但不得把企业应当负担部分作为补偿发给劳动者本人。
第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即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因出现这些情况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从你说的情况看,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你们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合同藏匿不给你们一份,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你应当属于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日进公司上班,2008年8月底因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事由而被迫辞职,你依法可以主张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拒不缴纳社保费的处罚,社会保险费的补缴,索赔每月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都可以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求助于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如果他们不能全部解决,你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九个答复
▲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 参考案例:
不缴社保被责令补缴&企业不服状告人保局
法院:私下约定不能对抗法定强制性义务
作者:上海法院&&发布时间:
&&&&为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一家螺帽厂在劳动合同之外与员工约定3个月的试工期,期间不缴社保。遭到查处后,企业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不合理,遂将黄浦区人保局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螺帽厂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吴先生的投诉,称自己在一家螺帽厂工作了近三个月,但企业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接到投诉后,人保局对该企业展开了调查。经查,在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螺帽厂确实没有为吴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今年4月,黄浦区人保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螺帽厂为吴先生缴纳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61元。对此,螺帽厂不服,向市人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螺帽厂仍然不服,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螺帽厂称,厂里确实与吴先生约定了3个月的试工期,当时双方曾约定3个月后彼此满意再签订正式合同。此后由于吴先生不符合企业的要求,厂里终止了试工关系。螺帽厂认为,黄浦区人保局责令企业补缴社保费的处理决定违背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承诺,企业不能接受。
&&&&庭审中,黄浦区人保局辩称自己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同时,人保局还出示了一系列调查材料。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浦区人保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前,履行了调查、事先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义务,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合法有据,螺帽厂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问:企业能否私下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不缴“社保”?
&&&&答: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法律法规中从未设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况且上述义务为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私下约定不得对抗法律设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本案中,螺帽厂的抗辩理由并不能成立。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黄浦区法院&汤峥鸣)
&&&&&&&&&&&&&&&&
(博主手机;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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