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银行利息下调400000一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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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6:54:09&&&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陈梓君、韦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谢建忠诉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俩送达本院(2015)鱼民初(一)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梓君、韦艳萍应归还给原告谢建忠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该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从日起计至日止的利息40000元;按月利率1.65%计,从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陈梓君、韦艳萍应支付给原告谢建忠律师服务费人民币2772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73元,由被告陈梓君、韦艳萍负担。限你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15)海行审字第8号
  任全: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任全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海行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韦敏华先生:
  经我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解除日《委托书》中授权你关于大化县于圩乡安田屯、安份屯以及羌圩村六表屯共三个屯连接的辉绿岩矿山的经营、加工及销售等相关事宜的委托权限,自日起此《委托书》失效。
  特此声明
  广西大化铭马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公告
  现将桂平市社会福利院9名弃婴(儿童)查找生父母的资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该婴儿(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证明或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到桂平市社会福利院认领。如逾期无人认领,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福利院将依法安置。
  联系人:万小姐联系电话:
  桂平市社会福利院
  日在桂平市社坡镇二桥头捡拾到一名女婴,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金美陆。
  日在桂平市广场捡拾到一名女婴,脑瘫,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金美暖。
  日在桂平市滨江公园公共厕所后捡拾到一名男婴,先天性肛门闭锁,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金德山。日在桂平市罗播乡派出所门口捡拾到一名男婴,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金德辉。
  日在桂平市福利院门前捡拾到一名女婴,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金美糖。
  日在桂平市社会福利院门口捡拾到一名女童,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金美田。
  日在桂平市新城派出所门口捡拾到一名女婴,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金美皓。
  日在桂平市福利院门口捡拾到一名女婴,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金雅霜。
  日在桂平市金田镇车站旁边的树根捡拾到一名女婴,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金雅燕。
  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公告
  现将钦州市儿童福利院4名弃婴(儿童)查找生父母的资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该婴儿(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证明或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到钦州市儿童福利院认领.如逾期限无人认领,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福利院将依法安置。联系人:万小姐联系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日在浦北县小江镇旧江城派出所办证大厅门口处捡拾到一名女弃婴,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民月艾。
  日在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保卫科大门口捡拾到一名女弃婴,目测该女弃婴身穿白色印花内衣,外包一张拉舍尔被,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民月欢。
  日在钦州港金鼓村委椤麻水村一处山坡地荔枝树根下捡拾到一名男弃婴,装在一蛇皮袋里,目测该男婴有兔唇,全身没有穿衣服,旁边放有一纸箱,纸箱里有一套粉红色小孩衣服,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民俊钦。
  日在钦州市蓝天丽都对面小花园捡拾到一名女弃婴,装在一个纸箱里,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民月甜。
  南宁市中外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增武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南宁中外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韦定松、覃玉蓉、钟科、钟源、钟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该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增武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6788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增武10000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增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5164.09元;四、被告韦定松和中外运公司连带赔付原告李增武10453.80元。五、驳回原告李增武对被告覃玉蓉、钟科、钟源、钟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9元,公告费350元共计2969元(原告李增武已预交),由原告李增武负担1277元,被告韦定松、南宁中外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42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可向本院递交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答辩状。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0时在南宁市厢竹大道11号(东春酒店正门旁南侧四楼)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无主货物一批。
  标的展示地点:崇左市恒昌食品有限公司、崇左市福潮商贸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区益丰冷冻仓储中心。
  标的展示时间:日至日。
  以上标的按现状拍卖,有意竟买者请在日16时前持相关证件和相应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转入我司指定账户进账为准)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办公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11号(即东春酒店正门南侧四楼)
  联系电话:
  广西聚盈拍卖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我司原定于日上午10时在南宁市桂春路11一1号简约酒店三楼举办的拍卖会己取消,会期再行通知。
  特此公告
  广西匡联拍卖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企业名称:平南县永诺农资有限公司地址:平南县平南镇大将开发区古龙街72号负责人:侯黎红注册号:374注销原因:经营不善停业注销日期:日
  清算公告
  北海市巨力建材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关闭。现清算组依法成立,进入清算程序。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任志伟
  电话:
  联系地址:北海市西藏路海城水产公司新苑五巷8号
  邮编:536000
  北海市巨力建材有限公司
  注销清算公告
  南宁市欣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清算注销公司,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联系,联系电话:。
  南宁市欣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日清算公告
  平乐县桂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191)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请各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
  联系人:李任科
  联系电话:
  平乐县桂江旅游
  发展有限公司
  吴坚、相瑛英、南宁市广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陆春荣与被申请人吴坚、相瑛英、南宁市广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受案号:南仲受字[2014]第22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申请人选定农星准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没有选定仲裁员,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员,且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韦文胜为仲裁员、李新利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二十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广西南宁博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淑琳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152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四庭(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三楼东侧人社局仲裁窗口)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的,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南宁东创通用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韦炳流、潘政誉、潘家明、梁红建、冯伟、刘家伟、周文强共7人诉你公司工资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三楼东侧),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在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三楼东侧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按缺席裁决。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朱雄斌、凭祥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许柳红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4)崇执裁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2014)崇执裁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路想姣:
  本院受理(2014)兴民一初字第1558号原告林飞羊诉被告路想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路想姣向原告林飞羊偿还借款150000元;二、被告路想姣向原告林飞羊支付上述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从日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付)。案件受理费371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4410元,由被告路想姣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515号
  钟亚保: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刘艳起诉请求:一、判决原告刘艳和被告钟亚保离婚;二、婚生儿子钟善全由原告抚养,被告钟亚保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三、判决诉讼费由被告钟亚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陆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法院
  雷金、莫兴芬(户籍地广西北流市新丰镇石碗嘴村双坡组35-1号):
  本院受理原告北流市鸿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北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雷金、莫兴芬共同返还垫付款元给原告北流市鸿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二、被告雷金、莫兴芬共同支付给原告北流市鸿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三、驳回原告北流市鸿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送达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流市人民法院
  温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钟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阳光司法网启动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陆川县人民法院
  蓝洲:
  本院受理原告王梓儒诉你、金乐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困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港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壹份,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蓝洲向原告王梓儒支付车辆租金39650元,违章罚款3200元、修车费1400元、往返贵州的费用2157元,共计46407元;二、被告金乐广对被告蓝洲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梓儒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赵东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文馨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5)新执字第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广西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随案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大新县人民法院
  (2012)江民一初字第2400号
  张建军、钟芳玲:
  原告邹异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肆万玖仟元整及利息1030.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2012)江民一初字第2400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五个严禁&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们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一初字第102号
  罗祺心:
  原告黄志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要求被告罗祺心偿还借款叁万元及利息158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2015)江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五个严禁&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432号
  凌艺:
  本院受理原告陆海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谢耀辉、杨秀花、段文新: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561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陆兵、农丹萍、邹时福: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563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何友平、朱光坚: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564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宝利华电子有限公司、谢光明、莫晓琼、莫鹏、谢能峰: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电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567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周阳波:
  本院受理原告徐侥穗、粟少红诉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3436号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一初字第34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钟伟锦: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平诉被告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郑晓、韦正念、李席滨: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664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汪杰俊、苏福英、汪汝光:
  本院受理原告熊荣华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的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陈小丹:
  本院受理原告邓秀莲与被告你、陈一福、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的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李晓雪: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宾民一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晓雪偿还原告李小平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从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宾阳县人民法院
  朱培超、钟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告朱培超、钟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黄志佳、陈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告黄志佳、陈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王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利林汽车配件厂、林受考、唐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煜诉被告柳州市利林汽车配件厂、林受考、唐月英、柳州市潮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二)字第14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如下:1、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378000元;2、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68040元,利息以被告欠款378000元为基数,月息为3%,从2014年8月起计至起诉时2015年1月共6个月,以后利息以月息3%另计,直至四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时止;3、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0元;4、判决安装在被告柳州市利林汽车配件厂、柳州市潮林机械有限公司(两被告的场地、厂房、设备合并同一)内两台J36-160B闭式双点压力机归原告所有;4、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二)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黄道汉、何梅芬:
  本院受理原告梁斌诉被告黄道汉、何梅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道汉、何梅芬共同向原告梁斌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元;案件受理费4351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两项合计59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道汉、何梅芬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李达:
  本院受理原告梅秀松、梅若男、梅春霞、韦美兰诉被告李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二)字第14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达依法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55000元,支付交通费、误工费及利息5000元,两项共计: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二)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015)龙民初字第203号
  梁素文、关向明:
  本院受理原告黎柏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黎柏彤起诉要求你们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方挺剑、方挺军、徐小曼: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何步春、方挺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2005号案管辖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民事上诉状(管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博民初字第247-1号
  王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宋博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除公告外,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决:一、原告宋博玲与被告王晓军离婚。二、婚生小孩王俊杰、女王怡蓉、王嘉瑜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5年2月起至小孩18周岁止,每月20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给原告宋博玲。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决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附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15)博民初字第274-1号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闫乐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除公告外,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决: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3289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至)、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决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附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15)博民初字第273-1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闫乐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除公告外,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决: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385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至)、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决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附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15)博民初字第276-1号
  刘芳兰:
  本院受理原告黄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除公告外,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决: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2237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至)、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决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附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15)博民初字第276-1号
  刘芳兰:
  本院受理原告黄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除公告外,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决: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2237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至)、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决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附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15)博民初字第275-1号
  刘超:
  本院受理原告黄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除公告外,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决: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4761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至)、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决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附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14)博民初字第2231号
  程继琼: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本院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博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陈军与被告程继琼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15)龙民初字第180号
  陈楚妙:
  本院受理原告李阳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有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李业如:
  本院受理原告潘淑华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万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廖生:
  本院受理原告廖日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丁斌、潘莉、潘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8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黄长伟、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8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谭艳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8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梁美娟、阮开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8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苏海泉、南宁海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8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黄钏庭、李春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8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梁海淇、广西恒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88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秦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8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朱勇清、南宁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90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黄泳: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陈锦锋、丁再洪与被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泳,原审被告黄瑞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桂民提字第63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到本院领取(电话:),经过60日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并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黄加现: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潘玉龙与被申请人靖西县闽龙锰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黄加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桂民申字第35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吴雄、梁曼丹:
  本院受理黄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2015)右民二初字第63号
  农新健、麻青湖、宁仕碑、陆文宇: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诉被告农新健、麻青湖、宁仕碑、陆文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右民二初字第63号案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致当事人的一封信及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梁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健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青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560号
  李成:
  本院受理原告刘鸿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何强勇、广西明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266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贺海梅、广西明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265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方挺剑、方挺军、南宁市励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何步春、方挺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号案管辖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民事上诉状(管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邱绍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和李荣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昭平县人民法院
  ▲下列行驶证遗失:
  黄绍书桂L-86969
  张涛247731
  ▲下列车牌遗失:
  何先金桂L-80922
  ▲下列户口簿遗失:
  黄秀萍刘标强陆建升
  王新宇
  陆道刚
  陈修龄
  梁海波
  杨广宁
  黄伟伦
  凌奕兰
  田玉来
  林树宇
  曾进雄
  覃霄芸
  吴嘉宁
  黄科达
  李卫东
  洪福应
  韦永谭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机关工会委员会遗失工商银行琅东支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核准号:J1,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账号:4900595,声明作废。
  ●广西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爱遗失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桂建安C(6,声明作废。
  ●韦富遗失身份证,证号:180279,现声明作废。
  ●夏仁宇遗失身份证,证号:18003X,现声明作废。
  ●都安精通家电维修中心遗失都安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于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号码:桂国税字号,法人代表:谭克勇,现声明作废。
  ●庞崇强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2009262,现声明作废。
  ●罗小花遗失个人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478。
  ●容县街中佳餐饮有限公司遗失通用机打发票(日期:日开的),发票号码:。
  ●防城港市港口区泽艳水产养殖场(微型企业)因不慎遗失日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是:280,投资人:骆泽艳,现声明作废。
  ●甘志远遗失道路旅客、普货运输资格证,证号:9001317,声明作废。
  ●廖开权遗失道路旅客,普货运输资格证,证号:,声明作废。
  ●李龙华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0011235,声明作废。
  ●周强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2013229,声明作废。
  ●刘文斌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0001842,声明作废。
  ●郑益森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9003799,声明作废。
  ●黄恒保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1007398,声明作废。
  ●吴献英遗失扶绥县凌志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正本,证号:501;遗失扶绥县凌志建材经营部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013862,声明作废。
  ●扶绥县海华瓜果专业合作社遗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056X,声明作废。
  ●广西天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1,声明作废。
  ●扶绥县邮政局渠旧邮电所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780,声明作废。
  ●杨耀文遗失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码为3000136,声明作废。
  ●曾连宗遗失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码为9007586,声明作废。
  ●陈汉山遗失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码为9005884,声明作废。
  ●杨家贤遗失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码为1002098,声明作废。
  ●兴安县和利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法定代表人:胡福荣,地址:兴安县界首镇界首村,现声明作废。
  ●桂林鼎泰硅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法定代表人:蒋德辉,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工业集中区C2区顾家村旁,现声明作废。
  ●融安县祥宾同城食品经营部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84,现声明作废。
  ●赖华遗失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码为:桂,现声明作废。
  ●江洁遗失警官证,号码:400276。
  ●何益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证号为:L号,声明作废。
  ●李冰遗失警官证,证号为:桂边第7082号,声明作废。
  ●梁护卿遗失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号,面积:172.83㎡,地址:龙州县彬桥乡清明村板潭屯,声明作废。
  ●陈少娟遗失龙州县金龙镇金龙村金龙街二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号,面积为:100平方米,声明作废。
  ●苏作丛、梁丽君、卢营遗失房产证正副本共四本,证号为: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号;龙房龙州镇共字第号;龙房龙州镇共字第号;龙房龙州镇共字第号,地址:龙州县龙州镇合龙街40号,声明作废。
  ●甘忠武遗失身份证,号码:161411,有效期日至日,声明作废。
  ●张德彪遗失护照,护照号:G3510062,声明作废。
  ●宜州市佳佳润超市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722。
  ●黎贵森遗失准迁证,号码为桂准字,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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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秀梅15年3月1日遗失电动车牌南宁81572(临时),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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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祥市雅美足浴保健中心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128,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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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州县左玉双遗失象州县石龙镇福双植保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执照号码:0169X,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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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必福遗失房产证,证号为:房屋产权证存根:2021483号,地址:龙州县龙州镇新龙街117号,声明作废。
  ●苏世禄遗失《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编号:2000549,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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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暾《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编号:建字第332号,声明作废。
  ●黄暾遗失《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编号:地字第380号,声明作废。
  ●李秋根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桂税字252039号,声明作废。
  ●平果县旧城艳丽百货店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SP8771,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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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世车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682,声明作废。
  ●平果县嘉泰擦鞋修鞋店第六分店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96,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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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坤兰(身份证:051547)遗失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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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庆旺(身份证:167015),居民身份证遗失,声明作废
  ●田林县八桂瑶族乡八高村渭怀屯的潘幸庄遗失两轮摩托车证一本,声明作废。
  ●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东力村央使屯的杨通滚遗失编号为B,证号为(0062的林权证一本,声明作废。
  ●田林县利周乡福祥村那平屯66号的梁芬遗失编号为E护照一本,声明作废。
  ●王文孟遗失隆林捷尧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遗失(正本)证号:663,声明作废。
  ●靖西县南坡乡汤峒小学遗公章一枚,公章全称为:&靖西县南坡乡汤峒小学&,声明作废。
  ●覃生挺因保管不慎遗失优抚证书,证书编号:桂军006854,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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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第8版刊登的原告黄美健诉被告马明清、韦红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内容有误,被送达人&马明清、韦红华&更正为&马明青、韦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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