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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发[2014]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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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底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年18号文件),结合本人母亲情况,符合此文件适用对象和范围,但本人父亲于2010年已经去世,因家庭条件不是很好,本人母亲通过父亲原单位申请了每月300余元的抚恤金,现一直都有发放,社区通知18号文件后,我想帮母亲交此保险,但听别人讲,有其它老人因有低保金,此养老保险金与低保金两者相冲突,两者只能选其一,这也是我所顾虑的问题,像本人母亲享的抚恤金,是否和18号文件中所指的养老金相冲突?两者可否同时获得-金斧子当前位置: >
关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问题的补充意见(湘人社发〔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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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4〕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解决当前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政策&门槛过高&问题,让更多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优惠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进一步促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湘人社发〔2013〕80号文件补充意见如下:
一、我省境内各类园区和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园区、基地)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均可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其中,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园区或基地为单位统一申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
二、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实行分级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负责市州园区、基地企业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审批;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负责所属县市区等园区、基地企业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审批。申报、审批程序按湘人社发〔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是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省里统一规定执行。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的企业、园区或基地,不得执行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其鼓励吸纳就业、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的保障作用。
--国家部委网站--
中国气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信息产业部
--省级部门网站--
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产业厅
国土资源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市级网站--
大河西先导区
长沙市政府
--高新区网站群--
高新区门户网站
招商引资网
高新区劳动社障网
高新区科技产业网
高新教育网
湖南环保产业示范网
组织人事局
规模建设房产网
共青团工委网站
高新区网站英文版
高新控股集团总公司
信息产业园
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高新区创业园
--乡镇街道--
麓谷街道办事处
雷锋镇政府
东方红镇政府湘商财〔号关于出口信用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各外贸企业:为促进我省外贸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当年有出口实绩(海关统计数在我省出口总额内)、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及其项下融资贴息的我省外贸企业给予支持,具体内容如下。一、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支持(一)支持标准1.对上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长沙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含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简称一般企业)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支持。具体标准是:一般产品保费支持20%,农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及新兴市场保费最高支持40%(不重复);全年单个企业的保费资助最高100万元。2.上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以长沙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不含300万美元)和在职职工人数100人以下(不含100人)的企业(简称小微企业)缴纳的保费统一按75%比例支持;小微企业可以选择一般企业资助标准,但一年之内不得变更。(二)支持方式和申报材料由保险公司初审、汇总后按季向省商务厅、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如下:1. 一般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总表(分市州)、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汇总表(分市州); 2. 参保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 3.农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新兴市场明细表; 4. 参保企业缴纳保费银行到账单复印件(保险公司需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保险公司开具给参保企业的保费发票(第一联)复印件(参保企业需加盖公章,注明 “与原件一致”字样); 5、商务厅、财政厅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支持(一)支持标准。上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长沙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含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对其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按国家规定同期银行标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全年单个企业贴息最高额50万元。(二)申报材料。由保险公司初审、汇总后按季向省商务厅、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如下:1.贴息申请明细表(参保企业盖章)、汇总表; 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 3.银行融资及其匹配的利息等银行凭证; 4.商务厅、财政厅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三、管理要求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中的银行印章、日期、金额、收/付款单位、票据号码等必须清晰,不得涂改,否则一律视同无效票据,不得享受资金资助。省财政厅和商务厅除对保险公司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外,应进行绩效跟踪分析或资金绩效评估工作,如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停止支持,对已拨资金由保险公司予以追回,另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湘商财〔2011〕100号、湘商财〔2012〕28号文件同时废止。特此通知。上一条:下一条:
招商电话:+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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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邮箱:admin@
项目地址:长沙市湘江北路金霞保税区
版权所有:湖南嘉德集团
运营商:湖南嘉德集团
开发商:湖南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航规划设计研究院
施工单位:航天建筑
技术支持:湖南好搜湖南省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
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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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2/
责任部门:县医保站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公开方式:
时 效 性: 不祥-不祥
信息来源:桂阳县政府门户
访 问 量:
湖南省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
湖南省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得到较好保障,为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部分统筹地区出现了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甚至累计亏损的情形,危及到制度的可持续性。为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扩大参保规模,提高参保质量
(一)狠抓扩面工作。各地要全面摸清未参保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情况,根据本地实际针对性制定扩面目标及措施。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登记、参保,对拒不登记、参保的用人单位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对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企业,各地可参照关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行确认。确认为困难企业的,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提出申请,可以采取适当降低缴费费率、单建住院统筹、不设个人账户的方式参保。要通过扩大在职人员参保规模,降低退休人员比例,优化参保人员结构。
(二)严格落实缴费年限制度。对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括不足实际缴费年限),以各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或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医疗制度,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二、加强基金征缴,确保应收尽收
(一)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缴费。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2006〕60号)规定,一律将津补贴全额纳入缴费基数。从日起,统一实行向用人单位征收医疗保险费。原由财政划拨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地区,一律改为由参保单位申报缴费。
(二)全面开展缴费基数稽核。各地要建立健全缴费基数稽核制度,推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稽核等方式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做到每年书面稽核100%、实地稽核30%以上,并将稽核确定的收入水平作为缴费依据,确保基金收入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同步增长。市州、县市区财政应安排必要的稽核工作经费。
(三)开展清缴欠款活动。各地对于以前年度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用,要限时予以清缴。对于特别困难的单位或财力十分困难的地区,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签订协议承诺分年到位。依法依规采取各种措施,杜绝新的拖欠行为。
(四)分年落实关闭破产企业参保补助。根据省里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规定,市州、县市区必须按照确定的补助政策标准,继续对原纳入补助范围的市、县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退养人员按2%费率补足10年(含已补助年份)。省级财政对严格执行政策、资金配套到位、收支管理规范的统筹地区,实行以奖代补予以支持。
三、规范待遇标准,完善支付政策
(一)严格执行待遇标准。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合理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不得擅自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规定,超范围审核和支付医疗费用,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关于医保待遇标准的规定,将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控制在75%左右,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二)合理保障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严格执行省里关于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和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合理保障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中央、省里未规定的待遇项目,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已出台的,应予以取消规范。
(三)逐步完善起付标准调整机制。要根据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平工资、医疗消费水平、基金收支状况等因素,建立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并逐步达到《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的起付标准。
(四)完善差别支付机制。适当调整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和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
四、加强基金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严禁非基本医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特殊人群的医疗补助或补充医疗,要严格落实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帐核算的要求,按照政策从相关渠道列支,严禁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监管长效机制,通过组织定期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处罚骗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提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水平,健全基金中长期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支出户、收入户、财政专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映和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向同级政府报告。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优惠利率计息办法,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五、推进付费改革,提升保障绩效
各地要认真总结、借鉴前一阶段开展付费方式改革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单病种包干等复合付费方式改革。严格落实“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强化基金预算管理,硬化基金预算约束,按照总额控制的要求签订服务协议。力争2年内全面实现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控制管理,努力把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年增幅控制在10%以下。科学制定一批按病种付费的费用标准。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协商及风险分担机制,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医保支付制度。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各地要加快推进全省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医保行政、经办机构、街道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医保信息网络。推动省、市、县三级网络联通和数据集中管理,全面实现省内就医即时结算、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加快建立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系统,完善结算流程,依托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医疗费用总额控制。抓紧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信息经办人员的培训,完善内控制度,明确操作职责,确保医疗保险信息网络服务有保障、安全无隐患。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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