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投钱三个人入干股合作协议书咋办

一个人投钱三个人入干股咋办_百度知道
一个人投钱三个人入干股咋办
看出力和责任大小了,除此之外没投钱的有没有以其他方式入股,场地,例如专利技术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干股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国企不想干了,想回家乡弄个童装店。找到这个朋友叫他帮我看店铺位置,他蛮热心的,又是帮我拍出租店铺的照,又是帮我问价格,还说要帮我去工商局、税务局跑跑,免得我手续弄起麻烦。他是在我家乡负责拆迁那一块的,有一定的人际关系,昨晚电话聊天,他就说到想入干股这件事。我也知道麻烦了人家,一定要有所回报的。但是,他说到每月返30%的利给他,我就有点那个啥拿不住了,因为是跟老姐合资开的,就面临分红是50%的,他在参一股的话,我跟老姐只能拿到35%的红利了!
楼主发言:41次 发图:4张
  关键我觉得,服装店就前期准备的事情比较多,以后的话,还是靠自己经营,他每月拿30%红利,我觉得有点扛不住啊!
  我原初打算的是,到时给他包10000左右的红包,这个朋友还是要好好的维系关系,现在他这样一说,我都有点怀疑了呀!  有没有人给点实诚的建议意见呀!
  你又不是干违法的活,也不打算偷税漏税  干嘛叫他占30%  请个代帐会计最多一个月也就几百块钱  何况你就是个小店  会计都不用请
  还有一点,不关紧要的,他以前追过我,但是很久之前的事了,最近说起做生意的事情,我就开玩笑说,怎么那么热心,他就觉得我们之前毕竟以前还是有份情在。呵呵,可是现在我好纠结呀!
  屁,你算是招上了,这是不管赚还是亏都要打点的呀!呀!呀1
  @贺立玑群 3楼
11:06:43  你又不是干违法的活,也不打算偷税漏税  干嘛叫他占30%  请个代帐会计最多一个月也就几百块钱  何况你就是个小店  会计都不用请  -----------------------------  我能明确的拒绝吗? 他有朋友做饮食生意想让他如干股,我觉得这个还可行一点。但是服装生意,总觉得没这个必要啊!
  如果前期都帮你办,只有1000也少点了,不如入股数是有点高
  晚上一直聊了很久,后来我表态说想给他红包,他就说,我塞给他他都不会要。说现在收红包风险太高了。呵呵,无语!
  在商严商,人家帮了你,直接拒绝不太好,但干股没见过30%那么多的。你可以提出条件呀,比如入股20万,当流动资金,同时配给他股份,他如果觉得不划算,自然会自己退出。  
  @玄箫 8楼
11:08:36  如果前期都帮你办,只有1000也少点了,不如入股数是有点高  -----------------------------  亲爱的,我说的是1万,不是1千啊。
  @fable_hy 10楼
11:10:14  在商严商,人家帮了你,直接拒绝不太好,但干股没见过30%那么多的。你可以提出条件呀,比如入股20万,当流动资金,同时配给他股份,他如果觉得不划算,自然会自己退出。  -----------------------------  他已经明确给我说,不投钱不铺货,什么都不管,就干拿30%啊!
  不过还是蛮感谢他为我做这些的,这个社会,没得赚的生意,谁做啊!
  沉得好快呀!都没人提出实质性的建议意见,亏我那么相信天涯!
  这口开得有点大了啊
  做生意就是这样 你自己权衡利弊~~~
个人感觉你那朋友功利心比较重,胃口有点大~~~这样的人除非你确信能hold住他,否则最好远离~~
  @jizhuyibeizi 17楼
11:18:20  做生意就是这样 你自己权衡利弊~~~
个人感觉你那朋友功利心比较重,胃口有点大~~~这样的人除非你确信能hold住他,否则最好远离~~  -----------------------------  我想把铺面搞起来再跟他谈这个,会不会被他报复 啊!哈哈!
  到时我就跟他说:服装行业吧,也就前期准备比较繁琐了,我就直接给你1万红包。哈哈!打发走……  第二天我就上新闻头版头条了:某某在某某被人暗杀。哈哈……
  30太多了 可以商量出资少分点股份  由政府背景确实好办事的多  我现在公司刚成立 有个政府背景的老总没出资 但生意基本都是他靠关系谈的 现在占了20%股份  你那朋友什么都不出张口就要占30%太过分了,至少叫他要入股出资,股份按比例算
  @土琵琶弹东风破
11:04:56  我原初打算的是,到时给他包10000左右的红包,这个朋友还是要好好的维系关系,现在他这样一说,我都有点怀疑了呀!  有没有人给点实诚的建议意见呀!  -----------------------  太黑了 他怎么不要一半啊 这年头工商就领个执照 还免费的 又没有管理费了 税务倒是会麻烦一点 会有管你片区的 你不会自己搞定吗   餐饮人家可以天天来消费 难道他天天拉人来你店买衣服
  入干股是什么意思?  
  @fable_hy
11:10:14  在商严商,人家帮了你,直接拒绝不太好,但干股没见过30%那么多的。你可以提出条件呀,比如入股20万,当流动资金,同时配给他股份,他如果觉得不划算,自然会自己退出。  -----------------------------  @土琵琶弹东风破 12楼
11:11:10  他已经明确给我说,不投钱不铺货,什么都不管,就干拿30%啊!  -----------------------------  这也太贪了吧?是拿你当冤大头了!  帮你跑跑手续就要30%的股份?  你请他吃顿饭得了,就说是跟别人合伙的,你也是占小头,说了不算。  准备给他的那一万块钱也不要给了,拿出去跑手续,都是本地人谁还能没点关系?  如果是餐饮业还可以花钱找个靠山,免得今天卫生明天工商的麻烦多,服装店没必要吧?
  @胖MM小蕾 19楼
11:21:06  30太多了 可以商量出资少分点股份  由政府背景确实好办事的多  我现在公司刚成立 有个政府背景的老总没出资 但生意基本都是他靠关系谈的 现在占了20%股份  你那朋友什么都不出张口就要占30%太过分了,至少叫他要入股出资,股份按比例算  -----------------------------  我是不是很小气,我觉得20%都有点多!呵呵
  @土琵琶弹东风破
11:04:56  我原初打算的是,到时给他包10000左右的红包,这个朋友还是要好好的维系关系,现在他这样一说,我都有点怀疑了呀!  有没有人给点实诚的建议意见呀!  -----------------------  @9kk 20楼
11:21:28  太黑了 他怎么不要一半啊 这年头工商就领个执照 还免费的 又没有管理费了 税务倒是会麻烦一点 会有管你片区的 你不会自己搞定吗  餐饮人家可以天天来消费 难道他天天拉人来你店买衣服  -----------------------------  有道理哦!其实这也是我心理面想的呀!谢谢你!
  @休闲屋小猫咪 21楼
11:21:49  入干股是什么意思?  -----------------------------  度娘。
  @fable_hy
11:10:14  在商严商,人家帮了你,直接拒绝不太好,但干股没见过30%那么多的。你可以提出条件呀,比如入股20万,当流动资金,同时配给他股份,他如果觉得不划算,自然会自己退出。  -----------------------------  @土琵琶弹东风破
11:11:10  他已经明确给我说,不投钱不铺货,什么都不管,就干拿30%啊!  -----------------------------  @马马甲甲小马甲 22楼
11:21:53  这也太贪了吧?是拿你当冤大头了!  帮你跑跑手续就要30%的股份?  你请他吃顿饭得了,就说是跟别人合伙的,你也是占小头,说了不算。  准备给他的那一万块钱也不要给了,拿出去跑手续,都是本地人谁还能没点关系?  如果是餐饮业还可以花钱找个靠山,免得今天卫生明天工商的麻烦多,服装店没必要吧?  -----------------------------  关键,我怕得罪人呀!
11:08:36  如果前期都帮你办,只有1000也少点了,不如入股数是有点高  -----------------------------  @土琵琶弹东风破 10楼
11:10:27  亲爱的,我说的是1万,不是1千啊。  -----------------------------  10000么那差不多了
  你把所有税都交了,也到不了30%啊。而且我不明白税务和管拆迁的有什么直接联系。  要入干股容易啊,弄个账目给他,每月不是赔了就是只赚个千儿八百的。
  原来是不出钱白拿红利啊,这是敲诈吧?负责拆迁的都不是什么正经人,基本上都是社会上混的,你还是远离他吧  
  如果他跟税务上的人关系很硬的话,也会有帮助的。因为这种小店子,每个月的税额都不是按实际的利润来定,而是税务局按你的营业规模给你估一个数额,每个月交固定的税,如果跟税局的人关系好的话,这个税额会定的比较低,每个月可以省下不少税金,而且这个给你估税额的人,一般是不太好打点的,因为如果都估的很低,税金总额少了,他就要担责任,所以必须关系很硬的人才会帮忙  但是这个30%也太离谱了,你可以跟他讨价还价一下,或者就说你姐姐不同意,只能从你这50%里分出一部分来给他。如果你不觉得亏心的话,还可以造本每个月没多少利润的假账给他看,把分的钱压低到你觉得合理的数额
11:08:36  如果前期都帮你办,只有1000也少点了,不如入股数是有点高  -----------------------------  @土琵琶弹东风破 10楼
11:10:27  亲爱的,我说的是1万,不是1千啊。  -----------------------------  是朋友吗?朋友的话,买条烟谢谢他就可以了。如果不是朋友,叫代办公司3、5仟元就能搞定。
  公务员入干股本身就是违法的,现在中央反腐倡廉,他要是啰嗦,你就直接上纪委举报就是了。
  弄工商税务方面,在家乡找个懂行的会计就成了。全套下来几千到顶了。而且那些会计都是兼好多好多家的,对工商税务比你朋友熟得多。
  楼主你遇上不要脸的了  现在不是考虑要不要他入股的事了  而是要想法子怎么甩掉他才是真的
  @漂浮在海面上
11:29:32  如果他跟税务上的人关系很硬的话,也会有帮助的。因为这种小店子,每个月的税额都不是按实际的利润来定,而是税务局按你的营业规模给你估一个数额,每个月交固定的税,如果跟税局的人关系好的话,这个税额会定的...  -----------------------  中肯啊。谢谢!
  @落难者2009ABC
11:29:34  @玄箫
11:08:36  如果前期都帮你办,只有1000也少点了,不如入股数是有点高  -----------------------------  @土琵琶弹...  -----------------------  朋友吧!
  你这也太黑了,跑跑手续办办证要入30%的股份,还什么都不出,楼主前期就不应该让他来办的。10%都多了。
  @冷眼向洋98
11:29:38  公务员入干股本身就是违法的,现在中央反腐倡廉,他要是啰嗦,你就直接上纪委举报就是了。  -----------------------  这是中国!!
  @梦是前身
11:27:20  你把所有税都交了,也到不了30%啊。而且我不明白税务和管拆迁的有什么直接联系。  要入干股容易啊,弄个账目给他,每月不是赔了就是只赚个千儿八百的。  -----------------------  小地方,政府都一家。
  啊,你真心敢么?例子很多了!  
  楼主遇人不淑  
  这种人渣朋友,不要也罢
  @土琵琶弹东风破   你那真是朋友吗?遇到贪得无厌的地痞流氓无赖了吧?  就告诉他那是合伙的,你占小偷,合伙人不同意就得了
  你傻啊,30的干股太高得离谱了,入干股一般也就是10到15,但是所有一切外来干扰都要他摆平。再说了, 一个服装店,不像餐馆,需要拉大吃大喝的,也不需要防霸王餐。跑跑税务工商,现在都好办的。LZ最大的错误是一开始就不应该让那家伙参与进来,居心不良。
  后来,聊着聊着他又说不要了,晕死。现在我都不知道怎么招呼他了!
  @漂浮在海面上
11:29:32  如果他跟税务上的人关系很硬的话,也会有帮助的。因为这种小店子,每个月的税额都不是按实际的利润来定,而是税务局按你的营业规模给你估一个数额,每个月交固定的税,如果跟税局的人关系好的话,这个税额会定的...  -----------------------  @土琵琶弹东风破 34楼
11:34:21  中肯啊。谢谢!  -----------------------------  其实一般的小店,定税税额都是比较低的。比安实际利润交税划算很多。
  我决定,到时跟他说:我老姐也占股,我一个人决定不了,而且30%确实太多,问他占5%-10%行不行。哈哈!
  @wwwshy楼
11:51:31  你傻啊,30的干股太高得离谱了,入干股一般也就是10到15,但是所有一切外来干扰都要他摆平。再说了, 一个服装店,不像餐馆,需要拉大吃大喝的,也不需要防霸王餐。跑跑税务工商,现在都好办的。LZ最大的错误是一开始就不应该让那家伙参与进来,居心不良。  -----------------------------  一开始让他帮忙看看铺面,后来他蛮主动的说什么谈价格啊,跑手续啊,现在想想真的是别有用心啊。
  LZ有被敲诈的嫌疑。估计你那朋友是吃惯了。这样的人还叫朋友,LZ眼睛有问题。
  @wwwshy楼
11:55:07  LZ有被敲诈的嫌疑。估计你那朋友是吃惯了。这样的人还叫朋友,LZ眼睛有问题。  -----------------------------  这个,应该还行吧!我相信我的眼睛,也相信我会处理好的!想想你的激进之言。
  @wwwshy741220
11:55:07  LZ有被敲诈的嫌疑。估计你那朋友是吃惯了。这样的人还叫朋友,LZ眼睛有问题。  -----------------------------  @土琵琶弹东风破
11:58:23   这个,应该还行吧!我相信我的眼睛,也相信我会处理好的!想想你的激进之言。  -----------------------------  O(∩_∩)O谢谢!
  好无语啊,胃口挺大的,跟你说吧开个服装店要办的手续没有你想的那么复杂,比办公司简单多了,而且开了之后基本上没有什么需要靠政府关系解决问题的时候吧,主要是货源啊顾客这些实际的问题吧,他能帮你引来客户消费吗,能的话就可以商量这件事,不能的话他胃口可真不小。当然我指的是你开的是普通比如几十平到一百多平的店吧,如果你们要开的是个商场那么大的童装店那就另当别论吧。  
  @土琵琶弹东风破 44楼
11:52:01  后来,聊着聊着他又说不要了,晕死。现在我都不知道怎么招呼他了!  -----------------------------  估计是在试探你
  回复第45楼(作者:@wwwshy741220 于
11:52)  @漂浮在海面上
11:29:32  如果他跟税务上的人关系很硬的话……  ==========如果只是小店的话人家很多都是不缴税啊,只办个营业执照不办税务登记证的。。。  
  千万别.开店这样找人合作,等于自寻死路.  我今年换了营业执照,没交税哦...  貌似我这边已经免除了。不过一年另外要交1000块地税,  有的门面是房东自己交的。租房合同上写明.  本身投资不是很大.让人入股等于自斩一臂.
  服装店没必要吧,除非饮食,娱乐类的  
  親,他要給錢才能分紅的。
  其实你这点税务工商那样跑起来都不麻烦,自己跑给红包10000都办好了。  用找别人。
  @胖MM小蕾
11:21:06  30太多了 可以商量出资少分点股份  由政府背景确实好办事的多  我现在公司刚成立 有个政府背景的老总没出资 但生意基本都是他靠关系谈的 现在占了20%股份  你那朋友什么都不出张口就要占30%太过分了,至少叫他要入股出资,股份按比例算  -----------------------------  @土琵琶弹东风破 22楼
11:22:09  我是不是很小气,我觉得20%都有点多!呵呵  -----------------------------  不小气根本不一样啊 我们那老总人家没出钱但是出资源啊 客户都是他拉的 办事什么的都是他去打点的 你那个根本没给你带来任何收益还想分钱 是他太过分了
  @土琵琶弹东风破 46楼
11:52:59  我决定,到时跟他说:我老姐也占股,我一个人决定不了,而且30%确实太多,问他占5%-10%行不行。哈哈!  -----------------------------  别,不能给呀。  小地方小服装店算个屁呀。  他能给你什么好处?
  他这怎么叫入干股,这叫抢劫勒索吧,除了借高利贷,没听过每月要无缘无故给人这么多的
  我看成公务员要干你屁股…  
  明显在坑你呢 真要30%的干股可以 利用价值何在?你如果真有这个利用价值就是50%也给你 就我所知 不论是工商还是税务 他们都没什么利用价值 真违反原则的他们没那胆也没那权帮你 不违反原则的你自己多了解下 自己跑跑流程就能搞定 要他们何用?  
  回复第48楼,@wwwshy741220  LZ有被敲诈的嫌疑。估计你那朋友是吃惯了。这样的人还叫朋友,LZ眼睛有问题。  --------------------------  +1 宰凯子的 人品真差   
  建议楼主赶紧疏远他们吧 真粘上你了是非多 你自己也真是二 现在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自己去跑下就完的事 还托人办。。。。  
  楼主,你先做个市场调研,看看这个行业会遇到哪些经常碰到的问题和麻烦,靠自己的力量能不能摆平。再看看想入干股这个人能帮你什么忙,权衡一下利弊得失,再做决定。
  @guguduza 71楼
14:27:25  楼主,你先做个市场调研,看看这个行业会遇到哪些经常碰到的问题和麻烦,靠自己的力量能不能摆平。再看看想入干股这个人能帮你什么忙,权衡一下利弊得失,再做决定。  -----------------------------  嗯嗯。谢谢你喔!会好好想想的!
  还没跟老姐说这个事情,估计说了会像很多涯友那样,骂我狗血淋头。
  回复第65楼,@yishiyiyi  @土琵琶弹东风破 46楼
11:52:59   我决定,到时跟他说:我老姐也占股,我一个人决定不了,而且30%确实太多,问他占5%-10%行不行。哈哈!   -----------------------------   别,不能给呀。   小地方小服装店算个屁呀。   他能给你什么好处?  --------------------------  你脑子有屎?还问他五到十行不行。。。一分都不要给 赶紧疏远他们 明显就是歹人 如果他能给你生意上带来一百万的利润 你给他九十九万也是应该的 因为没他你赚不到这一百万 有点社会经验没?他们这种说穿了分文不值 毫无利用价值   
  给他一次性好处费答谢就算了,留下录音或其他证据。干股的事有多远滚多远  有亲身体验的人发表意见
  那我会好好跟他讲的,如果不行,大不了自己去找店铺吧!
  回复第65楼,
@yishiyiyi  @土琵琶弹东风破
11:52:59  我决定,到时跟他说:我老姐也占股,我一个人决定不了,而且30%确实太多,问他占5%-10%行不行。哈哈!  -----------------------------  别,不能给呀。  小地方小服装店算个屁呀。  他能给你什么好处?  --------------------------  @liotie2 74楼
14:29:46  你脑子有屎?还问他五到十行不行。。。一分都不要给 赶紧疏远他们 明显就是歹人 如果他能给你生意上带来一百万的利润 你给他九十九万也是应该的 因为没他你赚不到这一百万 有点社会经验没?他们这种说穿了分文不值 毫无利用价值  -----------------------------  好吧,我醒悟了!谢谢你!但是,能不能不要这么激进的讲话啊!没屎啊……
  @我的马甲我来脱 75楼
14:29:51  给他一次性好处费答谢就算了,留下录音或其他证据。干股的事有多远滚多远  有亲身体验的人发表意见  -----------------------------  嗯嗯,这也是我觉得呢!
  太高啦
你是服装店
是酒楼还可以考虑
  回复第80楼,@不可再的小绳子  太高啦 你是服装店 是酒楼还可以考虑  --------------------------  如果是酒楼也要看对方的身份 能要30%干股是什么概念?最起码是个市局一把手 并且规定单位聚餐招待都来我酒店 给他的这30只从他带给我的利益里走   
  坚决不行 除非他投钱 进货 帮忙看店   他现在说起来入股 你就说跟家人商量一下 等事情结束以后 红包包给他 说家人不同意 就行了 他如果死活不收红包你就给他媳妇儿啥的买个金链子金条啥的 以后跟他就少来往  心太贪 养不起  
  LZ就是个傻瓜,你就是个童装店,又不是什么大公司,你是被诈上了  就你这么单纯,还能做生意???被卖了都不知道  真为你担心,看看你交的狗P朋友,别拖累你姐姐了  现在办工商很容易的,费用都没有。还有税也简单,你还是多了解下吧
  @土琵琶弹东风破
11:10:27  @玄箫 8楼
11:08:36   如果前期都帮你办,只有1000也少点了,不如入股数是有点高   -----------------------------   亲爱的,我说的是1万,不是  -----------------------------  1w少了吧,你这店多大?房租多少多大店面?说下初期投入吧
  回复第78楼,@施主你好白  @土琵琶弹东风破
11:10:27   @玄箫 8楼
11:08:36   如果前期都帮你办,只有1000也少点了,不如入股数是有点高   -----------------------------   亲爱的,我说的是1万,不是   -----------------------------   1w少了吧,你这店多大?房租多少多大店面?说下初期投入吧   --------------------------  不管楼主多大的店 铺多少货 对方只是帮拍了这张门面照?号称去工商税务跑跑 一万还少了点?你也是够黑的
PS 楼主就算你去找那种连验资都给你一条龙办好的事务所 以你这种小生意三千已经到顶了 还不欠任何人情(我朋友在二线城市 做国际物流 那个对注册资本要求高 找事务所办注册资本在三百万以上的公司也不过收费六千)或者找个老会计 代帐那种 一个月几百 人家啥流程不会办?  
  回复第76楼,@千金逍遥丸  坚决不行 除非他投钱 进货 帮忙看店   他现在说起来入股 你就说跟家人商量一下 等事情结束以后 红包包给他 说家人不同意 就行了 他如果死活不收红包你就给他媳妇儿啥的买个金链子金条啥的 以后跟他就少来往   心太贪 养不起   --------------------------  这位说的最在理 就照这办是目前最合适的了 因为你已经找了他 又不想面子难看  
  @我的马甲我来脱
14:29:51  给他一次性好处费答谢就算了,留下录音或其他证据。干股的事有多远滚多远  有亲身体验的人发表意见  -----------------------------  @土琵琶弹东风破 73楼
14:31:41  嗯嗯,这也是我觉得呢!  -----------------------------给一次性答谢就好。。。这种家伙真是贪心不足蛇吞象啊。。。。。30%干股。。有这么容易的事情公务员都干去了。。。  我认识个人就干类似的事情。。是拿佣金的。。  你手头松快点包个大点的给他。。。
  回复第76楼,
@千金逍遥丸  坚决不行 除非他投钱 进货 帮忙看店  他现在说起来入股 你就说跟家人商量一下 等事情结束以后 红包包给他 说家人不同意 就行了 他如果死活不收红包你就给他媳妇儿啥的买个金链子金条啥的 以后跟他就少来往  心太贪 养不起  --------------------------  @liotie2 81楼
15:08:05  这位说的最在理 就照这办是目前最合适的了 因为你已经找了他 又不想面子难看  -----------------------------  嗯嗯!很好!
  我会好好跟他说的,大家也不会撕破脸,他应该也懂的。他这样讲,无非是要提醒我,要适当的意思意思,30%他自己可能都觉得不太好意思! 因为后面他自己都在说,你是服装行业,跟饮食啊娱乐啊不一样!
  学习人情
  @土琵琶弹东风破 2楼
11:04:56  我原初打算的是,到时给他包10000左右的红包,这个朋友还是要好好的维系关系,现在他这样一说,我都有点怀疑了呀!  有没有人给点实诚的建议意见呀!  -----------------------------  你们差钱么?不差钱就不让他入塞
  我觉得是我自己想错了啊。这是刚跟他的聊天记录,这样,我还要意思意思吗?    
  @土琵琶弹东风破
11:04:56  我原初打算的是,到时给他包10000左右的红包,这个朋友还是要好好的维系关系,现在他这样一说,我都有点怀疑了呀!  有没有人给点实诚的建议意见呀!  -----------------------------  @zaijian03 86楼
15:28:21  你们差钱么?不差钱就不让他入塞  -----------------------------  不差钱。
  楼主!!!天哪,服装店办营业执照随时随地都可以办,根本不需要找任何关系。他就帮你办了这么一点小事,你就要分5%到10%的干股给他?那这钱未免也太容易了。服装店开的第一年根本赚不了钱,你所有的钱基本都压在货上,就算是后期你每个月要压钱进货,还要留钱交房租,本来就是合伙,你还要分干股,那这生意基本不做也罢!
  额,是跟你开玩笑的啊?  如果真是真的的话,尼玛,老子不开店了,钱都给你把。。。。  这辈子没见过钱啊。。。。。  哈哈哈哈。。。。
  他说算了,不过是口是心非,你肯定要意思意思的  只是LZ要吸取教训,别乱请人帮忙,人情债是要还的  再说,看店铺位置,办手续,还是自已办的放心,做生意就不要怕麻烦,要亲力亲为  就算自已没空,你姐姐呢?合伙人就要一条心,你不能瞒着她乱办事,这对她不公平。
使用“←”“→”快捷翻页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裁判文书网
&&/&&&&/&&&&/&&
李兴超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蓥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兴超,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广安市广安区广福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华蓥市人民检察决定于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华蓥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懋云,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刑管字第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作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兴超受贿、贪污一案进行审判。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兴超犯受贿罪、贪污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兴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兴超及其辩护人秦懋云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需要于日扣减审限,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兴超在担任广安区花桥镇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陈某甲、黄某某、蒋某甲、董某某、兰某甲、兰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谢某某、许某某、杨某甲、叶某某、曾某某、周某甲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9.76万元。
1.2010年,陈某甲找到李兴超,表示想承包花桥镇的一些村的风貌整治工程,在花桥镇党委会开会决定风貌整治工程承包人时,李兴超推荐了陈某甲,让陈某甲顺利承包了花桥镇剑桥村的风貌整治工程。陈某甲为了感谢李兴超,送给李兴超人民币2万元。
2.2010年,曾某某承包了花桥镇滨江广场项目,为了能顺利预支工程款,送给李兴超人民币1万元。
3.2010年,董某某承包了花桥镇金华村塘堰整治工程,为了能顺利拨付工程款,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2万元。
4.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兴超共收受黄某某人民币6.5万元。2010年,黄某某承建花桥镇路灯安装工程,为了感谢李兴超对该工程的关照,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5万元;2011年,黄某某承建花桥镇星火村的风貌整治工程,为了感谢李兴超对该工程的关照,送给李兴超人民币1万元;2011年,李兴超和袁某某共谋将花桥镇三叉路广场升级工程给黄某某做,二人向黄某某提出在该工程中占干股,得到黄某某的同意,后黄某某以分红的名义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李兴超和袁某某在该工程中但没有实际投资,也没有参与管理。
5.2010年,蒋某甲准备启动于家院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广安区花桥镇政府给广安区政府请示对该项目立项,在请示批复后,蒋某甲为了感谢李兴超的帮助,送给李兴超人民币3万元。
6.2009年、2010年,广安区林业局给广安区花桥镇下达了荒山造林任务,在李兴超的推荐下,兰某甲顺利承包了该工程,2010年至2012年,兰某甲为了感谢李兴超的帮助,先后三次以分红的名义送给李兴超共人民币4.26万元。
7.2010年,兰某乙承包了广安区花桥镇狮鼓村人行道绿化以及广安区花桥镇街道补烂工程,李兴超向兰某乙提出入股该工程,得到兰某乙的同意,李兴超未实际投资亦未参与该工程管理,后兰某乙为了感谢李兴超让其顺利承包到该工程并能顺利结算,以分红的名义送给李兴超人民币10万元。
8.2009年春节期间,刘某甲为了和李兴超拉近关系,方便以后做工程,以拜年名义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5万元。
9.2011年,刘某乙准备启动花桥镇老街改造项目,广安区花桥镇向广安区请示对该项目立项,得到了区政府的同意,刘某乙为了感谢李兴超的帮助,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在广安区花桥镇政府与广安朝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花桥镇老街改造项目准入协议后,刘某乙为了感谢李兴超的帮助,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
10.2010年,王某甲实施了广安区花桥镇花南路的旧房改造项目,为了拉近与李兴超的关系得到李兴超的关照,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6万元。
11.2010年,谢某某承包了花桥镇自主村的风貌整治工程,为了能顺利拨付工程款,分两次共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2万元。
12.2010年,袁某某、李兴超和许某某在广安城南兴安街克里玛茶楼商量将广安区花桥镇店铺招牌工程给许某某做,袁某某提出要和李兴超在该工程中不投钱入干股,利润三人平均分,许某某答应了。2010年下半年,许某某以分工程利润的名义送给李兴超人民币10万元;2011年初,许某某以分工程利润的名义送给李兴超人民币3万元。
13.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底期间,杨某甲承建了广安区花桥镇老派出所拆迁户自建房,李兴超、袁某某、苏某某三人商量在该工程中入干股,由苏某某向杨某甲提出入干股的意思,杨某甲表示同意,后杨某甲在李兴超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以分红的名义先后三次送给李兴超共计人民币25万元;2011年下半年,李兴超、袁某某、苏某某商量确定让杨某甲承包广安区花桥镇沙溪河河道景观整治工程,并由苏某某向杨某甲表示袁某某、李兴超、苏某某要参与进去一起做,杨某甲表示同意,后杨某甲在李兴超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2009年,李兴超帮助杨某甲取得了广安区花桥镇双桥村的村级公路维修工程,杨某甲为了感谢李兴超,送给李兴超人民币1万元;2010年,李兴超帮助杨某甲取得了花桥镇金华村村级公路维修工程,杨某甲为了感谢李兴超,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5万元。
14.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兴超先后两次共收受叶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09年,叶某某实施了广安区花桥镇凌家院子棚户区改造项目,李兴超帮忙协调关系,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为了感谢,叶某某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2011年,李兴超让叶某某顺利承包了花桥镇花广路道路加宽工程并顺利结算,为了感谢,叶某某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
15.2009年10月,袁某某叫李兴超去问周某甲可否让袁某某、李兴超一起做广安区花桥镇老派出所占道危旧房拆迁安置工程,二人不投入资金,只分利润。几天后,李兴超向周某甲表达了要入股,利润三人分的意思,周某甲答应了。后周某甲在李兴超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以分红的名义先后两次送给李兴超共计人民币17万元。
(二)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兴超在担任广安区花桥镇镇长期间,与袁某某等人共谋,通过造表签字领取、编造虚假项目、虚报生活费等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31.67万元,并非法占有,李兴超分得人民币3.5万元。
1.2009年,被告人李兴超伙同袁某某、蒋某乙以虚报生活费的形式套取国有资金人民币1.57万元进行私分,李兴超分得人民币0.5万元。
2.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兴超在担任广安区花桥镇镇长期间,李兴超与袁某某等花桥镇主要领导共谋,在无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以造表签字领取和编制虚假项目套取国有资金的方式,给镇领导班子成员和财政所人员发放过年费,非法占有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18.7万元,李兴超得到人民币2.1万元。
3.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兴超在担任广安区花桥镇镇长期间,李兴超与袁某某等花桥镇主要领导共谋,在无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以造表签字领取和编制虚假项目套取国有资金的方式,给镇领导班子成员、小城镇办人员和财政所人员每人每月发放加班补助人民币0.05万元,非法占有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11.4万元,被告人李兴超分得人民币0.9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兴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金钱人民币共计109.7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兴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造表签字领取、编造虚假项目、虚报生活费等方式套取并非法占有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31.6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兴超在受贿罪中具有索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在贪污罪中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缴了大部分赃款。建议对被告人李兴超犯受贿罪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间量刑,犯贪污罪在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间量刑。
被告人李兴超辩称:1.起诉书指控收受他人金钱的数额是事实,但过年过节收受的礼金、合伙做工程所得的分红以及退还给行贿人的数额不应当计算为受贿金额;2.自己没有主动入干股,是承包工程的老板主动送钱的,不存在索贿的事实;3.已退缴了全部赃款;4.在&双规&前交待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5.自己没有贪污的故意,不构成贪污罪,更不是主犯。
被告人李兴超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兴超在尚未受到检察人员讯问或宣布采取强制措施前就向纪检部门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2.被告人李兴超在纪委调查前已退还给行贿人人民币29万元,不应当计算为受贿金额;3.单位发放的加班补助费、过年费以及以拜年名义收的红包礼金应作违纪金额处理;4.在贪污犯罪中被告人李兴超是从犯;5被告人李兴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日至日,被告人李兴超任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一、被告人李兴超受贿的事实:被告人李兴超共收受他人金钱人民币109.76万元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兴超向黄某某、兰某乙、许某某、杨某甲、周某甲索取金钱人民币75万元。2014年3月,被告人李兴超退还给曾某某人民币1万元、黄某某人民币5万元、刘某乙人民币10万元、叶某某人民币10万元、蒋某甲人民币3万元,共计退还人民币29万元。日,被告人李兴超向广安市广安区纪委退缴人民币8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初,陈某甲找李兴超帮忙承包广安区花桥镇的风貌整治工程。后广安区花桥镇上确定陈某甲为剑桥村的风貌整治工程的承包人。在月份,陈某甲拿了人民币2万元给李兴超的老婆兰某丙,说是剑桥村风貌整治工程的分红。
(2)证人兰某丙的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左右,陈某甲找李兴超帮忙拿广安区花桥镇风貌整治工程给他做,工程做完后陈某甲给兰某丙人民币2万元,说是风貌整治工程的利润,兰某丙收钱后拿给了李兴超。
(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大概2010年,曾某某通过投标的方式中标修建广安区花桥镇滨河广场。在2010年底,曾某某为了让广安区花桥政府能预支工程款,在李兴超的办公室送给李兴超人民币1万元。2014年3月李兴超退还给曾某某人民币1万元,曾某某已上交给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4)证人董某某证言,主要证实董某某承包了广安区花桥镇金华村的堰塘整治工程,为了增加工程量和方便领取工程款,在李兴超去该工程现场的路上送给李兴超现金人民币0.2万元。
(5)证人黄某某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黄某某做了广安区花桥镇的路灯安装工程,2010年1月份左右,袁某某没走招投标程序让黄某某做广安区花桥镇星火村的风貌改造,镇长李兴超没有反对,黄某某为了表示感谢,在2010年春节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5万元。月份,黄某某为了感谢李兴超在星火村风貌改造工程上给予的关照,送给李兴超人民币1万元。2010年12月份,袁某某、李兴超、黄某某在广安城南一茶楼喝茶,袁某某将广安区花桥镇三叉路小广场改造升级工程给黄某某做,提出袁某某与李兴超占一半的股份,黄某某占一半的股份,黄某某表示同意。后黄某某与冯某甲合伙做该工程,袁某某与李兴超均未实际投资和参与工程管理,只是入干股。月份,黄某某拿到工程款后按照约定占股比例分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2014年3月,李兴超退给黄某某人民币5万元,黄某某已上交给广安区纪委。
(6)证人蒋某甲证言,主要证实蒋某甲在和广安区花桥镇上洽谈于家院子棚户区改造工程过程中,为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在2011年元旦前送给李兴超人民币3万元。2014年3月,李兴超退给蒋某甲人民币3万元,蒋某甲已上交给广安区纪委。
(7)证人杨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兰某甲承包了广安区花桥镇2009年封山育林、天然保护林和2010年的荒山造林这三个项目后,兰某甲找到杨某乙合伙做这三个项目。在第一次验收后,杨某乙、兰某甲、李兴超一起算账后,给了李兴超人民币一万多元,验收结账后,兰某甲叫杨某乙带给李兴超人民币1.5万元。
(8)证人兰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兰某甲找到杨某乙和李兴超说要承包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的工程,赚了钱后,就分给他们一些,后来兰某甲跟广安区花桥镇政府签了合同,做完这些工程后,兰某甲给李兴超和杨某乙分了三次钱。第一次是2010年下半年兰某甲给了李兴超人民币1.48万元,第二次是2011年底兰某甲给了李兴超人民币1.2万或是人民币1.3万元,第三次是2012年兰某甲叫杨某乙带给李兴超人民币1.5万元。兰某甲给李兴超、杨某乙分钱是因为做这个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的工程需要他们提供帮助。
(9)证人兰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兰某乙和秦某某合伙承建广安区花桥镇花龙路狮鼓村段道路绿化的改造以及广安区花桥镇街道补烂工程,该工程没走招投标程序,由镇上领导直接确定的人选,兰某乙能做到这个工程李兴超起了很大作用,还为了工程施工和工程款拨付更方便,在李兴超提出在花龙路狮鼓村段改造这个项目中入股时,兰某乙就同意了,并将李兴超的意思告诉了秦某某,李兴超在该工程中没有实际投资也没有参与管理,2011年上半年,工程做完结算后,兰某乙送给李兴超人民币10万元,作为该工程的分红。
(10)证人秦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上半年,袁某某确定由秦某某来做广安区花桥镇花龙路狮鼓村段道路整治工程,秦某某找到兰某乙合伙做,后兰某乙告诉秦某某,李兴超要在花龙路狮鼓段改造项目中入股,秦某某为了结算方便就同意了。李兴超没有参与该工程的管理。
(1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春节期间,刘某甲为了拉近与镇长李兴超的关系,想做点工程,在李兴超办公室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5万元。
(1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刘某乙与他人合伙欲做广安区花桥镇的老街改造项目,并告诉了李兴超。后来广安区花桥镇上把老街改造这个项目进行立项并报经广安区上同意了,同时老街改造这个项目的拆迁工作也在推进。2010年底,刘某乙在&汪记鲍鱼&旁边的公路上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2011年上半年,广安区政府批准了老街改造规划方案,刘某乙和广安区花桥镇政府签订了一个关于花桥老街改造的准入协议。在2011年五六月份,刘某乙在&汪记鲍鱼&旁边的公路上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在花桥老街改造这个项目的立项过程中李兴超起了重要作用,拆迁过程中李兴超帮助协调关系以及签订准入协议需要李兴超签字,为了感谢,刘某乙送给李兴超人民币10万元。2014年3月中旬,李兴超退给刘某乙人民币10万元。
(1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在2010年,王某甲与他人合伙做了花南路的旧房改造项目,王某甲为了想和李兴超拉近关系,希望李兴超不要在项目中打麻烦,在2010年中秋节前后,送给李兴超人币0.6万元。李兴超在花南路旧房改造项目中没有找王某甲的麻烦。
(1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谢某某在广安区花桥镇自主村做风貌整治工程,2010年下半年,谢某某在李兴超办公室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1万元,感谢李兴超对他所做的工程的关照。在2011年春节期间,谢某某为了顺利拨付工程款,到李兴超办公室给李兴超拜年,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1万元。
(1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许某某又叫许某。2010年6月的一天晚上,袁某某、李兴超与许某某在一茶楼里。袁某某说要把广安区花桥镇的街道风貌改造门市广告牌统一更换这个工程给许某某来做,并提出袁某某与李兴超不投钱,要入干股,利润三人平均分,许某某同意了。李兴超没有具体投资,也没有参与管理。2010年下半年,许某某在花桥镇政府借支了一部分工程款后,在广安区民安下街附近,将工程利润人民币10万元交给了李兴超。2011年初,许某某在广安城南送给李兴超店招工程的尾款利润人民币3万元。
(16)证人袁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的一天,袁某某、李兴超、许某某三人在广安克利玛茶坊商量决定广安区花桥镇的店铺招牌整治工程交由许某某来做,袁某某、李兴超要入干股,利润三人平均分,许某某答应了。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袁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许某某给的利润人民币20万元。袁某某、李兴超、苏某某在一起回广安的车上,三人说到广安区花桥镇光明路拆迁的事情,三人提议让杨某甲来做,三人在该工程中入干股,后来杨某甲答应入干股,袁某某分得利润人民币10万元。广安区花桥镇沙溪河下游河堤改造工程,袁某某把苏某某和李兴超叫到办公室,苏某某推荐让杨某甲来做该工程,三人入干股,后由苏某某与杨某甲谈的,杨某甲答应了袁某某等人入干股的要求。项目实施后,袁某某收受杨某甲人民币4万元。
(17)证人杨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初的时候,广安区花桥镇老派出所附近居民搞旧房改造,政府一直没有划拨土地。杨某甲去镇上问,每次都说很忙,后来苏某某给杨某甲说他和袁某某、李兴超都想加入来搞这个事情,杨某甲觉得不同意就搞不成,杨某甲同意后过了半个月,广安区花桥镇上就把土地划拨下来了。2009年底工程还没完工,苏某某就找杨某甲问这个工程的事,杨某甲估计是想要分钱了,就到李兴超的办公室给了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2010年六七月份,杨某甲开车到广安区花桥镇政府大院内,在杨某甲在车上给了李兴超人民币10万元,并说是花桥老派出旧房改造的分红。在2010年底,杨某甲在广安城南民安下街自己的车上给了李兴超人民币10万元,也说是老派出所旧房改造工程的分红。在广安区花桥镇老派出所旧房改造这个项目中,李兴超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过项目管理,给李兴超分红是在这个项目上需要他关照和支持,并且不让他们入股,杨某甲这个项目就很可能做不成。2010年底,苏某某问杨某甲是否同意沙溪河河道景观整治工程还是由杨某甲和他、李兴超、袁某某四个人合伙来做,杨某甲同意后就拿到了该工程。2011年下半年,杨某甲在广福街道办事处外面自己的车上,给了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并说是沙溪河整治项目的分红。给李兴超分钱是为了感谢李兴超让杨某甲拿到了这个项目,并且项目款拨付需要李兴超签字。2009年上半年,杨某甲承包了广安区花桥镇双桥村的村级公路建设工程,快完工的时候杨某甲去李兴超办公室送给李兴超人民币1万元表示感谢。大概在2010年下半年,杨某甲承包了广安区花桥镇金华村村级公路建设,在工程做完后,杨某甲到李兴超办公室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5万元。杨某甲给李兴超送这两次钱是为了感谢李兴超让他拿到了这两个项目,没有找麻烦。
(18)证人苏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杨某甲来镇上汇报想做广安区花桥镇光明路安置房工程,后来在回广安城的车上,苏某某、李兴超、袁某某三人商量由杨某甲来承建该工程,苏某某、袁某某、李兴超在该工程中各占四分之一股份,后由苏某某找到杨某甲并告知占股的意思,杨某甲表示同意。苏某某、袁某某、李兴超在该工程中没有投资。2010年下半年,苏某某、李兴超、袁某某三人商量以入干股的形式,不投资但分利润,与杨某甲一起做广安区花桥镇沙溪河道景观整治工程,后由苏某某给杨某甲说这个工程还是像修安置房四个人合伙一起搞,杨某甲表示同意。
(19)证人杨某丙的证言,主要证实2008年底,杨某丙与叶某某合伙承包广安区花桥镇花广路旁凌家院子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拆迁过程中,李兴超帮忙协调关系,2009年,叶某某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期间,杨某丙和叶某某还合伙做了花广路修补工程,为了感谢李兴超让他们拿到花广路改造工程及便于工程结款算,叶某某也送了人民币5万元给李兴超。2014年3月的一天,李兴超退给叶某某人民币10万元,分给杨某丙人民币5万元。
(20)证人叶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的时候,广安区花桥镇决定由叶某某来做凌家院子这个工程,2009年下半年,叶某某到李兴超的办公室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感谢李兴超在凌家院子项目上给叶某某的关照。2010年上半年,广安区花桥镇上让叶某某做花广路加宽项目,工程完工后大概是2011年下半年,叶某某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主要是感谢李兴超同意叶某某做花广路加宽工程并顺利拿到了工程款。2014年三四月份,李兴超退给叶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1)证人周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下半年,广安区花桥镇政府准备对镇上老派出所周围的旧房进行改造,袁某某同意让周某甲来做。后来李兴超找到周某甲说他和袁某某想一起合伙做这个改造工程,周某甲答应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周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李兴超人民币12万元。2011年3月份,周某甲在广安区花桥镇上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袁某某、李兴超在该工程中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现场管理。
2.被告人李兴超的供述,主要证实2010年的时候,陈某甲想让李兴超帮忙拿两个村的风貌整治工程,后来在镇上开会推荐各村风貌整治工程承包人的时候,李兴超介绍了陈某甲,后来陈某甲做了剑桥村的风貌整治工程。在2010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兴超的老婆兰某丙给李兴超说陈某甲去找过她并给了她人民币2万元,后兰某丙交给了李兴超。
2010年底,袁某某说让曾某某来做荣香广场这个项目,李兴超没有反对。2011年春节前曾某某到李兴超办公室,送给李兴超人民币1万元,说是拜个年,想让李兴超对他实施的工程给予关照,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李兴超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了曾某某一定的关照。
2010年上半年,董某某承包了广安区花桥镇的塘堰整治。2010年9月的一天,董某某打电话叫李兴超去塘堰整治的施工现场,在去的路上,董某某给李兴超一个牛皮纸信封,里面装的是人民币0.2万元,并说请李兴超关照,在工程上不打麻烦。
2009年初,黄某某和冯某甲承包了广安区花桥镇场镇街道路灯安装工程。2009年底的一天,黄某某到李兴超的办公室,递给李兴超一个装有人民币0.5万元的信封,并说感谢李兴超对他所做的路灯工程的关照。2010年初,黄某某和冯某甲又承包了广安区花桥镇星火村风貌整治工程,大概是2011年春节期间,黄某某约李兴超见面送给李兴超一个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并说感谢李兴超对他所做的星火村风貌整治工程的关照。在这两个工程中,李兴超主要在资金拨付上给予了黄某某一些关照,确保了黄某某所做工程的顺利实施。2010年底,广安区花桥镇决定对花桥镇的三叉路口小广场进行改造升级,因为时间紧没走招投标程序。袁某某说把这个工程给黄某某做,李兴超和袁某某都在里面入股,黄某某一个人占整个工程一半的利润,李兴超和袁某某两人一起占一半的利润,李兴超和黄某某都同意了袁某某的意见。2011年6月左右,黄某某到李兴超家楼下,在黄某某的车上递给李兴超一个装有人民币5万元的纸口袋,说是按照原来的约定,兑现三叉路口小广场改造工程的分红。实际上李兴超和袁某某不出资金,也不知道项目的经营管理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李兴超没有找黄某某的麻烦。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蒋某甲给李兴超说想在广安区花桥镇投资开发于家院子,请李兴超关照。之后袁某某跟李兴超商量让蒋某甲做于家院子的拆迁,之后由镇政府向区政府报告规划方案,手续办下来后,蒋某甲就组织人去商谈拆迁的事。2011年元旦前,在&汪记鲍鱼&吃完饭后,蒋某甲给了李兴超一个袋子,里面装有人民币3万元,说感谢李兴超对于家院子拆迁的关照。2014年3月份,李兴超退给蒋某甲人民币3万元。
2009年上半年,李兴超跟袁某某说让兰某甲做荒山造林这个项目,袁某某同意了,后杨某乙表示也想参与这个项目,李兴超让杨某乙给兰某甲说由李兴超、兰某甲、杨某乙三个人一起承包荒山造林工程,兰某甲同意了就和广安区花桥镇政府签订了荒山造林承包合同。2010年8月左右,兰某甲、杨某乙与李兴超一起算账后,兰某甲给了李兴超人民币1.6万元。2010年上半年,花桥镇政府和兰某甲又签订了2011年的荒山造林承包合同。2011年底,兰某甲在城南一茶坊,给了李兴超人民币1.28万元,说是2011年荒山造林项目的分红。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乙给李兴超人民币1.5万元,说是帮李兴超从兰某华那里领的荒山造林项目的分红。
2010年左右,兰某乙承包了广安区花桥镇龙庙村的风貌整治工程,2010年5月左右,袁某某决定由秦某某做花龙路狮鼓村段的公路绿化、人行道整治,李兴超未反对,秦某某找了兰某乙一起做这个工程。不久后,李兴超给兰某乙说想一起做这个工程,兰某乙同意了。李兴超在该工程没有投入资金,也没有参与工程的施工和管理,2011年上半年,在广安科贸大楼附近兰某乙的车上,兰某乙给了李兴超人民币10万元,说是花桥街道补烂和花龙路狮鼓村段绿化、人行道风貌整治工程的分红。
大概在2009年,刘某甲承建了广安区花桥镇上花渠路木料市场旧房改造工程,2009年春节前,刘某甲到李兴超办公室拜年,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5万元并说感谢李兴超对木料市场那个项目的帮助,希望以后继续关照。
2010年下半年,刘某乙找到袁某某要求履行棚户区改造协议,李兴超和袁某某商量并经广安区花桥镇党委会研究后,由广安区花桥镇政府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得到了区上的同意,然后棚户区改造就进入了拆迁程序。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乙在广安城南的&汪记鲍鱼&对面的公路旁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2011年上半年,刘某乙与广安区花桥镇政府签订了花桥老街棚户改造准入协议后的一天,刘某乙在广安城南&汪记鲍鱼&对面的公路边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并说感谢李兴超在老街改造这个项目上的帮助,请李兴超以后多支持和关照。2014年3月,李兴超退还刘某乙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的时候,王某甲承建了广安区花桥镇花南路10余户群众的旧房改建工程。2010年下半年,王某甲到李兴超的办公室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6万元,说是感谢李兴超在旧房改造工程中提供的帮助。
2010年初,谢某某承包了广安区花桥镇自主村的风貌整治工程。2010年下半年,谢某某到李兴超办公室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1万元,说是感谢李兴超对谢某某所做工程的关照。2011年春节前,谢某某到李兴超办公室拜年,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1万元,并说感谢李兴超的帮助和支持。李兴超在工程款拨付上面没有找王某甲的麻烦。
2010年4月左右,李兴超、袁某某和许某某三人在广安的&克利玛&茶坊商量广安区花桥镇店铺招牌工程由许某某做,在把工程交给许某某做的时候,袁某某和李兴超提出了要分红的要求,李兴超和袁某某都没有投钱在这个项目上。李兴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给予了许某某很多关照,主要是帮助许某某协调与店主的关系。2010年年底的一天,在广安民安下街许某某车上,许某某送给李兴超人民币10万元,说是广安区花桥镇店铺招牌改造工程款大部分收到了,先分给李兴超人民币10万元。大约是2011年初,在李兴超家楼下许某某车上,许某某给了李兴超人民币3万元,说是花桥镇店铺招牌改造工程的分红尾款。
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袁某某说可以和杨某甲一起做广安区花桥镇光明路的安置房,不久,袁某某说杨某甲已经同意由李兴超、袁某某、苏某某和杨某甲四人合伙来修建光明路的安置房。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甲到李兴超办公室给了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说是几人合伙修建房屋的分红。2010年7月左右,在广安区花桥镇政府院内杨某甲车上,杨某甲给了李兴超人民币10万元,说是在光明路修建房屋的第二批分红。2010年年底,在广安城南杨某甲车上,杨某甲给了李兴超人民币10万元,说是修光明路房屋的最后一次分红。2010年底,苏某某推荐杨某甲承包沙溪河河道景观整治工程,袁某某和李兴超均同意了,袁某某说可以参与进去和杨某甲一起做,相关事情由苏某某去和杨某甲沟通。过了一段时间,苏某某说杨某甲已经同意由李兴超、袁某某、苏某某、杨某甲四人合伙做沙溪河河道景观整治工程。2011年下半年,在广福办事处外面杨某甲车上,杨某甲给了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说是沙溪河河道景观整治工程的分红。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袁某某打算把广安区花桥镇双桥村村级公路维修工程给杨某甲做,李兴超同意了。大概2009年下半年,杨某甲到李兴超办公室送给李兴超人民币1万元,说花桥镇双桥村村级公路维修工程实施得很顺利,感谢李兴超的关照。大概2010年10月至11月,在广安区花桥镇政府大院内杨某甲车上,杨某甲送给李兴超人民币0.5万元,说是金华村村级公路维修工程基本完工,感谢李兴超的关照。在双桥村和金华村村级公路路面维修工程中,杨某甲送钱给李兴超是感谢李兴超帮助他取得工程并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杨某甲做的老派出所安置房和沙溪河整治这两个项目中李兴超都没有投过资,也没有参与工程管理。
2009年的时候,叶某某承接了凌家院子的拆迁安置工程。2009年下半年,叶某某到李兴超办公室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感谢李兴超对凌家院子拆迁工作的关照。2010年上半年,袁某某决定由叶某某做花广路路面加宽改造工程,并说由李兴超、袁某某、叶某某、杨某丙四人合伙做,李兴超同意。2011年下半年,叶某某结算工程款后,在自己办公室外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说是花广路改造工程的分红。李兴超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给予叶某某的关照主要是帮助叶某某协调与拆迁群众的关系,以及工程报批等环节给予了帮助。2014年3月李兴超退给叶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广安区花桥镇政府对花桥镇老派出所的占道危旧房改造修建安置房,袁某某给李兴超说周某甲想修,让李兴超去问周某甲可否让李兴超和袁某某不投入资金,利润三人分。过了几天,李兴超向周某甲转达了袁某某的意思,周某甲答应了。在2010年三四月份,周某甲把安置房工程的一部分分红款以转账的方式打了人民币12万元到李兴超女儿的银行卡上,在2011年3月,周某甲到李兴超办公室,送给李兴超人民币5万元,说是安置房工程剩下的分红款。李兴超在周某甲所做的老派出所安置房项目中,没有投入资金,也没有参与管理。
广安区花桥镇房屋风貌整治工程承包合同,广安区花桥镇党委会议记录,广安区花桥镇滨河居民休闲中心建设工程的相关材料,广安区花桥镇路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广安区花桥镇三叉路口广场改造升级建设工程的相关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书,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关于于家院子等四处棚户区拆迁安置的请示,广安区花桥镇2010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实施协议,2009年度天保工程封山育林施工协议,街道整治维修工程承包合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花桥老街棚户区改造情况的说明、关于改造部分老街的请示、拆迁准入协议、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花桥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请示、关于沙溪河畔成立项目经理部及刘某乙同志行职的通知、联合建房协议,广安区花桥镇花南路旧房改建工程相关书证材料,广安区花桥镇店招风貌整治工程承包合同,广安区花桥镇开发区景观带A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开发区景观带A段建设工程的请示、广安区财政局关于花桥镇滨河景观带A段景观工程评审结论的函、广安区花桥镇沙溪河景观带A段增加安装排污管道及回填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广安区花桥镇老派出所旁拆迁安置工程相关书证材料,广安区花桥镇花广路凌家院子棚户区改造工程相关书证材料,花广路过境道路桥梁加宽工程相关书证材料,情况说明,借条,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关于恳请解决花桥镇周某奇等11户居民拆迁安置用地的请示及广安区人民政府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上书证主要证实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所涉及的广安区花桥镇相关工程的承建、施工实施情况。
二、被告人李兴超贪污的事实:2009年,被告人李兴超伙同袁某某、蒋某乙以虚报生活费的方式套取国有资金人民币1.57万元进行私分,被告人李兴超分得人民币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蒋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春节前不久,袁某某、李兴超、蒋某乙三人在广安城南&克利马&茶坊商量找点发票报账,给每人发人民币0.5万元的过年费,蒋某乙和李兴超表示同意,蒋某乙当场分别给了袁某某、李兴超人民币各0.5万元。后蒋某乙以到省农业厅争取项目工作生活费、到成都参观考察学习小城镇建设生活费的名义共报销人民币1.57万元,其中人民币0.07万元是买发票花费的钱。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春节,袁某某和李兴超、蒋某乙三人在&克利玛&茶坊商量用报销的方式套取人民币1.5万元,三人各分得人民币0.5万元,账目由蒋某乙具体负责。
2.被告人李兴超的供述,主要证实2009年春节前,袁某某、
李兴超、蒋某乙三人在&克利玛&茶坊,袁某某说准备给李兴超和蒋某乙考虑点过年钱,李兴超和蒋某乙均同意了,蒋某乙当时分别给了李兴超和袁某某人民币各0.5万元,具体账务处理是蒋某乙在负责做。
广安区花桥镇会计凭证日,编号为37号的费用报销单,日,编号为61号的差旅费报销单,日,编号为9号的费用报销单,以上书证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陈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三、被告人李兴超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
(一)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兴超在担任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镇长期间,与党委书记袁某某等主要领导决定,在无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以造表签字领取和编制虚假项目套取国有资金的方式,给镇领导班子成员和财政所人员发放过年费,其中2009年以造表签字领取的方式给镇领导班子成员、财政所人员共9人每人发放人民币0.3万元;2010年,以编制虚假项目套取国有资金的方式给镇领导班子成员、财政所人员共9人除1人发放人民币0.6万元外,其余每人发放人民币0.8万元;2011年,以编制虚假项目套取国有资金的方式给镇领导班子成员、财政所人员共9人每人发放人民币1万元,非法占有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18.7万元,李兴超分得人民币2.1万元。
(二)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兴超在担任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镇长期间,与党委书记袁某某等主要领导决定,在无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以造表签字领取和编制虚假项目套取国有资金的方式,给镇领导班子成员、小城镇办人员和财政所人员共14每人每月发放加班补助人民币0.05万元,非法占有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11.4万元,被告人李兴超分得人民币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蒋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下半年,袁某某叫蒋某乙给镇领导班子成员和镇财政所的人员每人发放人民币0.3万元,算做是2009年春节的过年钱,并叫蒋某乙将这笔钱在镇工会的账上处理。蒋某乙后来造表发放,镇领导班子成员和镇财政所一共9人,每人发人民币0.3万元,共计发放了人民币2.7万元,蒋某乙以工会考察学习费的名义将这笔钱在广安区花桥镇工会的账上处理的。2010年春节前,广安区花桥镇党委会上有领导提出过年费该涨点,最后会议研究决定给镇领导班子成员和财政所的人员每人发过年费人民币0.8万元,研究决定由副镇长金某某负责处理。金某某找人签了份挖土石方的假协议,蒋某乙再拿协议去镇上地税所开了一张发票,金额为人民币9.7825万元。后来镇领导班子成员和财政所的人员每人在蒋某乙处领了人民币0.8万元,共计发放了人民币7.2万元,其他钱用于处理镇上的其他开支。2011年春节前,广安区花桥镇党委会上有领导提出过年费要再提高,最后会议研究决定给镇领导班子成员和财政所的人员每人发过年费人民币1万元,会上也决定由金某某去做相关的协议,由蒋某乙去镇上地税所开发票。后来镇领导班子成员和财政所人员都在蒋某乙处领了人民币1万元。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共分五次给花桥镇领导班子成员、小城镇办人员以及财政所人员每人每月发小城镇加班补助人民币0.05万元,每人每次发放人民币0.3万元。第一次以造表领取的方式发放,其他四次都是编造虚假工程用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的财政资金,这些资金主要是小城镇土地拍卖的返回款,属于镇政府的自有资金。发这些钱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春节年终开会的时候,袁某某在会上说镇上决定给镇领导班子成员和镇财政所的人员每人发过年钱人民币0.3万元,后来金某某在蒋某乙处领了人民币0.3万元。2010年春节的时候,袁某某在镇领导班子会议上决定给镇上领导班子成员和财政所人员每人发人民币0.8万元,袁某某让金某某去准备资料给蒋某乙去开发票做账。后金某某编了一个挖土石方的假合同,金某某在蒋某乙处领了人民币0.8万元。2011年春节的时候,镇上开年底工作会,主要领导决定给镇上领导班子成员和财政所人员每人发过年钱人民币1万元,袁某某让小城镇办人员去编相关资料,拿给蒋某乙做账。后小城镇办编了一个修路的假合同,金某某在蒋某乙处领了人民币1万元。2009年下半年开始,花桥镇镇上决定给镇领导班子、小城镇办人员、财政所的人员每人每月发加班补助人民币0.05万元,一直发到2011年,金某某分五次在蒋某乙处共领了人民币1.5万元。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袁某某在2010年2月&花桥镇工会工资发放表&签字领取补贴人民币0.3万元,是2009年春节花桥镇班子成员和财政所每人多发的补贴。2010年,广安区花桥镇上编造假材料套取人民币近10万元给班子成员和财政所人员每人多发了人民币0.8万元。2011年春节的时候,花桥镇班子成员和财政所人员发放了人民币1万元。套取资金的资料都是他们编造的。袁某某在2010年2月&花桥镇小城镇工资发放表&上签字领取补贴人民币0.3万元,这是2009年春节发的补贴。小城镇建设项目中虚列建设项目套取工程款给镇上领导班子成员、小城镇办公室人员及财政所人员发放补贴,在2010年、2011年各领取补贴人民币0.6万元。这些合同及项目材料都是唐某某他们编造的。
(4)证人冯某乙、熊某某、陈某乙、周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2010年、2011年底,镇上开会的时候袁某某和李兴超决定给领导班子和财政所人员发过年费,大家都没有反对,2009年每人发人民币0.3万元、2010年每人发人民币0.8万元、2011年每人发人民币1万元,冯某乙、熊某某、陈某乙、周某乙每人共领了过年费人民币2.1万元。2009年开会的时候,袁某某和李兴超考虑到小城镇办的人员确实也比较辛苦,决定给领导班子成员、财政所人员、小城镇办人员每人每月发人民币0.05万元。其中冯某乙四次共领了人民币1.05万元;熊某某四次共领了人民币1.2万元;陈某乙五次共领了人民币1.5万元;周某乙2009年到2011年共领了加班补助人民币1.5万元。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0年春节的时候,李某某领了过年费人民币0.6万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财政所人员发的过年费0.8万元。2011年花桥镇领导班子开年终会,主要领导提出给领导班子成员和镇财政所人员每人发过年钱人民币1万元,大家都表示同意,李某某领了人民币1万元。2010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某在蒋某乙处四次领了补助共人民币1.2万元,每次领的人民币0.3万元。
(6)证人唐某某、蔡某某、杨某丁、刘某丙、苏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唐某某、蔡某某、杨某丁、刘某丙、苏某某是花桥镇小城镇办的工作人员,2009年下半年到2011年,袁某某和李兴超说小城镇办的人员比较辛苦,决定给领导班子成员、小城镇办人员和财政所人员每人每月发人民币0.05万元,第一次领钱是财政所造表发的,其他几次是领导安排编造假的工程验收资料,然后把工程资料拿给财政所去税务所开发票做账。唐某某共领取五次补贴,共计人民币1.5万元。蔡某某两次共领了人民币0.45万元;杨某丁共领取补助人民币1.35万元,刘某丙共领取补助人民币1.5万元。苏某某五次共领了人民币1.5万元。
(7)证人兰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日总号为1113号会计凭证附件中的合同是假的,也没有收到该会计凭证附件中的工程款。
(8)证人杨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杨某甲没有签订过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小城镇推行会前期工程承包合同和街道整治维修工程承办合同,也没有做过这些工程。
2.被告人李兴超的供述,主要证实2009年春节前,广安区花桥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召开党委会,有人提出给班子成员和财政所工作人员发过年钱。最后经过班子成员讨论,袁某某决定2009年春节为领导班子成员及镇财政所成员每人单独发人民币0.3万元,并在会上安排了两个副职领导来具体实施,李兴超在蒋某乙处领了人民币0.3万元,具体账目怎么处理的李兴超不清楚。2010年春节前和2011年春节前,花桥镇党委政府班子召开党委会讨论春节相关事宜,袁某某书记又提出给镇领导班子成员和镇财政所成员单独发&过年钱&的事情。有副职提出发钱的标准要提高点。后经过讨论,袁某某决定给领导班子成员和财政所人员发&过年费&,并安排了两个副职领导落实工程项目来处理这笔钱的账务,2010年每人发的人民币0.8万元、2011年每人发的人民币1万元。2009年下半年的时候,分管小城镇建设的副镇长金某某在一次党委会上提出,小城镇办的工作人员比较辛苦,是否考虑一点补助,经班子成员讨论,最后袁某某决定给小城镇办的人员每个月发人民币0.05万元,把领导班子成员和财政所人员也纳入发钱的范畴。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底李兴超调离花桥镇前共发了三次,李兴超三次共领了人民币0.9万元。
(1)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工资发放表,日142号记账凭证,编号第66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日1113号记账凭证,编号第31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日323号记账凭证,编号为128、129号的工资发放表;日832号记账凭证,编号为37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日781号记账凭证,编号为38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日1155号记账凭证,编号为64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日826号记账凭证,编号为18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主要证实被告人李兴超供述及证人陈述发放过年费及加班补助在财务账上的处理情况。
(2)花营路段水泥面部分破损路面维修工程合同、验收材料,花桥镇场镇建设验收材料,花溪路烂路维修验收材料,证实这些项目是虚假的,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上述所有案件事实,还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立案情况。
2.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院对本案管辖的依据。
3.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被告人李兴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兴超的基本身份信息。
(2)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广区委干(号、117号通知、广区委干(2011)90号、112号,证实被告人李兴超系国家工作人员,于日至日任广安区花桥镇镇长。
(3)广安市纪委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兴超到案的情况。
(4)广安区纪委关于李兴超在组织调查期间的表现情况说明,主要证实被告人李兴超如实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广安区纪律追缴了李兴超于2014年3月中旬退还蒋某甲、黄某某、刘某乙、杨某丙、叶某某的违纪款共计人民币23万元。
(5)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证实广安市广安区纪委已收缴李兴超人民币86万元、黄某某人民币10万元、蒋某甲人民币3万元,广安市纪委收缴刘某乙人民币10万元、杨某丙人民币600万元,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收缴曾某某人民币1万元。
5.视听资料
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李兴超的讯问合法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金钱,数额巨大,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兴超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兴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既不投资亦不参与管理的情况下向他人提出分取利润,是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兴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兴超伙同他人以虚报生活费的方式套取国有资金进行私分,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兴超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兴超在担任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镇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被告人李兴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李兴超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兴超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适当,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发放过年费和补助这两项事实认定为贪污罪定性不准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兴超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的指控,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兴超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兴超在贪污犯罪中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兴超关于其受贿金额的辩称,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兴超关于不构成索贿情节和贪污罪的辩称,与案件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兴超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兴超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兴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已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3.26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志君
审 判 员  张子顺
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 敏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一个人两个人三个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