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级政府的强烈干预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与2005年年底前陆续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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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签下淮河治污“军令状” 2010年底前水质达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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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江南时报
&&&&记者昨日从江苏省环保厅获悉,国务院近日召开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沿淮豫、皖、鲁三省在会上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江苏省政府承诺,将对江苏省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水污染治理工程完成情况考核制度,确保淮河治污目标的实现,到2010年底前水质达到Ⅲ类。
&&&&据了解,国务院正式启动淮河治污工程10年多来,在淮河流域经济总量增长了1.35倍、人口增加800万的情况下,淮河水环境质量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目前,除汛期及汛前腾库外,淮河干流水质已经提高了一个水质类别,由治理前的Ⅳ~Ⅴ类转变为目前的Ⅲ~Ⅳ类。
&&&&根据江苏省环保厅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近年来,江苏省省辖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3年,省辖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部分地区有所改善,主要污染物COD排放量控制在27.5万吨,比2000年下降了20.5%;45个国控监测断面中,高锰酸盐指数达标的有39个,达标率为86.7%。上个月,江苏省辖淮河流域45个考核断面中有36个断面水质达标,达标率为80%。与8月相比,淮河流域断面水质达标率上升了8.9个百分点。与去年同期相比,淮河流域控制断面水质状况达标率下降了6.7个百分点。
&&&&然而江苏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江苏治淮10年以来,水质有所好转,但治淮是一项复杂艰巨、需要长期努力的重点工程,江苏仍然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还有许多工作要落实。
&&&&在国家此次治淮会议之前,江苏省在今年9月刚刚召开了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会上也与各市市长签订了责任状,把治淮任务层层分解,狠抓落实。下一步江苏将从具体项目的实施抓起,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清洁生产,节约利用资源,同时还将更重视对治污机制和体制的创新,为治淮提供支持;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坚决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关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禁止转移污染;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努力解决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资金短缺问题。
&&&&据悉,江苏自2006年起,每年第一季度都将把上一年度“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给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考核,最终考核结果还将上报给国务院。
&&&&按照“责任状”,江苏到2010年的淮河水污染防治阶段目标初步为:2005年年底前,重点治污工程建成投运的不低于60%;主要污染物COD和氨氮(参考指标)入河量在2000年基础上分别削减20%和10%。
&&&&自2006年起,沿淮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方可排污。2006年年底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完成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自2007年起,对超标排放氨氮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加倍征收排污费。2007年年底前,重点治污工程90%以上建成投运;省辖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40%;COD和氨氮入河量在2000年基础上分别削减25%和15%;在不断流的情况下,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明显好转,江苏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水质达到Ⅲ类,主要支流优于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不低于60%。
&&&&2010年年底前,省辖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5%;COD和氨氮入河量控制在水环境容量范围内;在不断流的情况下,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目标,淮河干流、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主要支流水质达到Ⅳ~Ⅴ类。(完)财政部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环保局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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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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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环保局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日 财综字[号
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了加快淮河流域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的批复》(国函[1996]5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淮河流域的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的有关城市(以下简称城市)凡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按基本建设程序已批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经本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进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二、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可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承受能力制定,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规定范围和标准一并征收。有关部门执收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代收单位适当支付手续费,但支付数额不得超过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总额的0.2%,具体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四、城市污水处理费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作的资金来源之一,可用于:(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三)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城市,其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暂作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五、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财政、计划(物价)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质量,确保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其超标准排污费。六、省级人民政府收取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的城市,在污水处理厂正式投入运行前,不得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对已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城市,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半年后,城市污水处理厂仍不能正式开工建设的,省人民政府应取消其试点的资格。七、淮河流域四省人民政府可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试点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价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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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各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豫政[2003]7号)精神,全面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以后,我省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得以缓解,建设进度明显加快,污水处理费设施得以有效运行,开工率、处理率显著提高,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有了一定的基础。为了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能够建成并正常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发办[2004]36号)精神和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决定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日起,将全省市、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调整到0.80/元立方米,其中,城市居民用水调整到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调整到1.0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调整到0.80元/立方米。
二、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各地应本着有利于管理、方便征收的原则,明确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将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杜绝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行为。到2005年底,省辖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得低于60%。
三、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监审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做出安排,对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进行核定,力争使污水处理企业运营达到保本微利水平,为污水处理产业化创造条件。
四、切实保证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到位。各省辖市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规定时间执行。同时速将文件转发所属各县(市),并督促执行。
五、加强沟通服务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联系,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及时反映问题的同时,积极协助代征单位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策宣传解释工作,促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收费 污水处理 调整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委革,省政府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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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总排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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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5]18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已翻印下发)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以下简称淮河治污)工作,确保淮河治污目标实现,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分期实施  2005年年底前,《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投入运行的比例,阜阳、六安市不低于60%,其余各市不低于7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比2000年分别削减20%和10%;在上游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我省淮河干流和32个考核断面水质基本达到《计划》目标,主要支流水质有所好转。  2007年年底前,《计划》项目投入运行的比例达到90%;我省淮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30%;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比2000年分别削减25%和15%;在上游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我省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明显好转,主要支流优于类水质断面的比例达到60%。  2010年年底前,流域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控制在水环境容量范围内;在上游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我省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淮河干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类,主要支流水质达到类或类。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一)关闭污染严重企业。2005年年底前,对流域31条石灰法制浆生产线和4条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1家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107家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5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以及2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要认真制定具体关闭方案,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员,确保当地经济社会稳定。  (二)巩固、扩大工业企业达标成果。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控制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产治理;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一律限产限排。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加强明查暗访,严厉查处偷排和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并实行挂牌督办,公开查处,充分发挥社会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2005年,对流域50家省重点监控企业,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2007年,对流域299家重点水污染企业,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列入《计划》的29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属于国债和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14个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其余15个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在2007年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各地要严格执行即将颁布实施的《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征收。2005年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单位要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并切实提高污水处理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缓慢、建成后不按要求投入运行或未按要求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省有关部门暂停安徽治淮关闭重污染企业 阜阳53家企业和生产线年底前关闭
-《中国环境报》
安徽治淮关闭重污染企业阜阳53家企业和生产线年底前关闭
    史春   本报讯 日前,安徽省发改委、环保局和中小企业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关闭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生产线和企业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指出,在2005年,安徽省现有石灰法制浆工艺、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两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1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关闭。   据了解,阜阳市有52家年产1万吨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和1家年产1万吨以下的淀粉生产线必须在年底前关闭。为了顺利完成目标任务,阜阳市明确要求,各地要对现有造纸、酒精和淀粉生产企业立即进行逐一检查,对未列入省、市关闭名单但确属关闭的企业,予以补遗,不得漏报、瞒报。同时,对列入省、市关闭名单和补遗后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和生产线,各地要逐一确定具体关闭时间,确保年底前完成任务。此外,关闭进度情况实行周报制度。   阜阳市政府副市长王海彦强调,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问题,要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职履责,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中国环境报》
& 上海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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