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烟草物流配送问题行业个人问题清单(一线人节约资源

北京烟草局队长给烟贩报信&辩称系为保住“线人”
&&&&来源:&&&&
&&&&&&字号
原标题:稽查队长给烟贩报信获刑
北京市丰台区烟草局市场稽查大队长孟某在抓捕销售假烟的徐某等人的行动前通风报信,使得徐某等人提前出逃,有关机关不得不提前进行抓捕。昨天上午,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孟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查销售假烟团伙 稽查队长电话报信
西城区烟草局根据2013年5月线人提供的信息,对徐某、付某及其亲戚李某等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进行调查,后于日将该案移送西城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继续调查,西城警方在同年8月13日对徐某等人正式立案侦查。
由于徐某等人贩卖假冒伪劣香烟等主要是在丰台等地,且徐某等人居住在丰台,因此日,西城区烟草局决定汇报给北京市烟草局,北京市烟草局又将该情况通报给了丰台区烟草局,丰台烟草局同时决定启动收网行动。
日夜间,西城分局经侦支队接市局技术侦查总队通报,在技术侦查工作期间,有人向徐某通风报信,并提供了可疑电话号码。与此同时,西城警方发现前期掌握的嫌疑人活动异常,有外逃迹象,遂决定提前启动行动方案。当夜,警方分别在3家旅店内抓获徐某等人。
经过审查,徐某供述 “孟哥”通过手机电话给其通风报信,让他当晚不要在家里住,徐某将此情况立即通报给其同伙。徐某所称的“孟哥”,就是丰台区烟草局市场稽查大队长孟某。
假烟贩子成稽查队长“线人”
徐某称,他的哥哥也是贩卖假烟的商贩。在被丰台烟草局处理的时候,徐某认识了孟某,为了获得孟某的照顾,徐某主动拉拢孟某,想和他成为朋友,“我们隔三差五就见面吃个饭,吃饭的时候都是我请,我管他叫‘孟哥’。”
2010年徐某的哥又因为卖假烟被丰台烟草局抓了,他于是又找到孟某求他帮忙,“他又没帮到我,后来孟某主动找我,让我当他的线人,给他提供卖假烟的情报。”徐某说,他一共给孟某提供过两次线索。
日下午,徐某和孟某通过几次电话,在这几次电话里,孟某说今晚西城要过来抓人,抓谁不清楚,尽量不要在家住。我知道这个消息后告诉了其他卖假烟的,然后我们这些人就离开暂住地住进宾馆了。
而丰台烟草局工作人员的证言则显示,丰台烟草局有三个稽查大队,抓捕行动前,均得知了行动消息。孟某负责假烟团伙李某的案件,丰台烟草局怕打草惊蛇,决定由孟某继续盯着李某,在1月3日早晨行动抓人。日下午,就在西城烟草局和西城公安分局准备抓人前,徐某和孟某曾多次通话。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被判拘役
检方指控,日,孟某在任北京市丰台区某市场稽查大队队长工作期间,获知西城区烟草局当天在丰台区展开抓捕生产、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后,在本市丰台区向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徐某通风报信。徐某为逃避抓捕,于日晚潜逃。检方认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对于检方指控,孟某表示没有异议。孟某称,2010年徐某给他打电话举报卖假烟的事情,通过这次举报他和徐某认识了,徐某答应做他的线人。2014年1月,他在电话里跟徐某说不放心的话就出去躲躲,“这么多年徐某给我们提供线索,侦破了案件,我希望他不要因为卖假烟被抓获。我们领导和我说西城要抓人,但具体抓谁我不知道,如果我知道是抓徐某的话,我就不会提醒让他出去躲躲。”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予处罚。鉴于孟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孟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记者 李铁柱)
(责编:明月、乐意)
广州大熊猫三胞胎年满半岁
福州500株梅花妆点千年古刹
善意回帖,理性发言!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恭喜你,发表成功!
请牢记你的用户名:,密码:,立即进入修改密码。
s后自动返回
5s后自动返回
恭喜你,发表成功!
5s后自动返回
最新评论热门评论
特别关注|精彩博客
浙江泥塑艺人打造"水浒"108将
兰州百年铁桥遭锁"劫"
24小时排行&|&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烟草属于哪个部委管
烟草属于哪个部委管
09-10-10 &匿名提问 发布
当前,烟草行业改革重组风起云涌,工商大企业集团逐步形成。随着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管理层次日渐增多,管理半径不断扩大,这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管理是基础,执行是关键。在行业改革重组的大潮中,基层县级烟草专卖局同样面临着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问题。改革重组之后的县级局退出经营,而成为执法主体,在新的形势下,担负着新的任务。如何增强县级局的执行力将有助于避免官僚主义和政令不通的“大企业病”的产生,成为当前县级局加强执法主体建设的现实需要和迫切要求。所谓执行力,简言之,就是企业的行动力,就是执行并完成任务的能力,实现企业战略、执行企业制度的能力,通俗一点,也就是工作落实的好坏。从贯彻落实上级决策的角度讲,执行力是原则性与创造性的有机结合——既要不折不扣地贯彻上级决策,又要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工作创新。没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没有全局观念和远见卓识的领导干部就会出现权力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不良现象。下面,结合笔者自身的工作实际,对县级局如何提高执行力,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提几点自己的思考。执行的关键在领导提高县级局执行力,领导干部是关键。一方面需要领导干部以严谨、科学的态度进行决策和经营,建立明晰详细的目标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要在管理中体现出以身作则的示范效应和推动作用,带头强化贯彻和执行能力。一、建立明晰详细的目标制度体系(一)提高县级局执行力,需要一个运转高效的目标系统作为支持。为此,县级局领导干部在目标策划时应保持目标的明晰、详细和可测量,易于理解、沟通和执行。一是要确保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目标,从企业的大目标到岗位个人的小目标要一应而全;二是在设置目标时要想到如何执行,在确定一项工作时就应确定执行的方法,确保目标系统的科学、合理和可行。(二)提高县级局执行力,标准制度应成为员工执行的依据。一是职责权限清晰,分工明确,整体协作。二是标准制度系统设计,归口管理,不能政出多门;出台前要认真分析调研,保持稳定,不能朝令夕改,让员工无所适从。三是标准制度要实用有效,管理不留空白点但又不重叠,处理好工作接口,标准制度应随工作变化而适时跟进。四是标准制度应化简于繁,详略得当。执行需要的文件取决于业务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人员的能力,文件应有生命力而不是员工的包袱。二、展现以身作则的示范效应和推动力度(一)提高领导自身执行力。作为县级局领导干部要顺时应势,顺势而为,努力成为学习型、知识型领导。在提高自身思想素质的同时注重调查研究,既要吸收借鉴现代管理的思想元素,又不能脱离工作实际,创新管理,用正确的思路和方法,确保县级局执行方向的正确,在执行中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二)强化员工执行力贯彻。“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领导干部作出承诺要有坚定的态度、坚强的决心,在不同层次,不同场合,要适时表明对工作执行的态度以及执行在当前工作中所处的位置及重要性。还要带头真抓实干,执行前后始终如一,并关注执行全过程,识别改进机会,及时协调解决执法和经营过程中执行存在的各类问题上,必要时,应确保执行所需的资源得到提供。这样,让整个县级局认同领导,认同这种企业文化,然后才能贯彻企业方针,才能有执行力。执行的核心在员工提高县级局执行力,员工是核心。执行的首要问题实际上是人的问题,员工是执行的主体,只有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意识,才能决定执行力度。一、执行的能力。县级局在聘用员工时,应选拔有能力,值得信任,并对工作有激情的员工来保证工作的效果。这种能力是经证实的应用知识和技能的本领,可基于教育程度、接受的培训、具备的技能和工作经验来考虑。县级局根据管理体系各工作岗位、管理活动及规定的职责对人员能力的要求,而选择能够胜任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为满足这种需求,就应强化各种培训并保持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并采取其它相关措施,提高员工诚信能力、业务技能,领悟能力、上下沟通能力、实际操作能力,为执行打好基础。二、执行的意识。意识对行动具有推动作用。提高员工的执行力还应强化“三种意识”。(一)责任意识。执行力主要反映在员工的担责、尽责意识上。体现在对所执行的工作目标、任务不推诿扯皮,不避重就轻,立即付诸实践,积极、主动、高效地做好本职工作。员工工作敬业,任劳任怨,是一个企业制度和目标有效执行的最佳保障。(二)创新意识。创新能化解执行中的障碍,推进执行的进程。工作执行中应根据形势和任务以及环境变化,积极创新思路和方法,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创新促发展。(三)团队意识。县级局在执法和经营的任何程序、环节紧紧相结合,工作的执行完成需要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增强团队意识,目的就是让员工理解,任何工作的成绩是团队努力工作的结果,问题的解决和改进也要靠团队完成。辅助手段之一:建立高效的沟通执行系统县级局内部加强对人、物以及信息的管理,保持企业的整体执行力,应确保信息沟通畅达快捷,这样才能使企业决策、执行、协调、督查高效运作。为此,就应该做到:一是程序到位。县级局应对信息沟通方式、传递信息内容、组织参与部门或个人、形成的记录或文件以及效果反馈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信息闭环,注意沟通处理的程序化,避免信息流受阻或中断,影响后续执行。二是信息准确。信息真实、准确并存在沟通各方的必要性,是执行的前提。唯有事前经过精心准备,确认接收者的需求,及时传递有价值的信息、可靠的数据资料,方能对县级局各项管理工作的执行起到指导借鉴作用。三是方法适宜。县级局信息沟通应全面、真诚而不失灵活,一是要选择适当的沟通方式,口头的或是书面的。二是要创造良好的沟通氛围,做到工作中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以传递清楚而明确的信息,让沟通达到预期目的。辅助手段之二:构建严密的考核激励体系良好的考核激励体系,是提高企业执行力的有力保障。从考核上来说,定期考核就是对执行过程的定期检查、监督,通过考核,可以检查执行的力度,发现执行的差距,考核结果有反馈,有落实,以达到推进工作、纠正偏离的作用;从激励角度来说。执行应从相应的激励机制入手,与绩效考核、薪酬发放相结合,适当拉大差距,奖惩分明。从措施上可以采取正激励包括通报表扬、物质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等,负激励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同时,做好员工职业生涯设计,能够让他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个人的未来和发展空间,从而提高员工执行的积极性。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加强执法主体建设的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县级局执法主体建设,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因此,县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作为一级执法主体其职责是法定的,国家局下发的《加强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工作的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县级局的执法主体地位。回眸烟草行业组建二十多年来,县级烟草一直实行卷烟经营、市场管理“两位一体”的管理运行模式,这也带来了在同一地市内经营主体过多,资金分散,经营各自为阵等诸多不利因素,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机制束缚。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取消后,县级烟草部门不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经济核算权,但县级烟草专卖局仍是行政法人,是烟草专卖的行政执法主体,它仍承担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市场监管、打私打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等重要职责,它是行业专卖管理工作的基础,现实中,若没有县级局的基础工作,行业的专卖管理将是无本之基,空中楼阁。  第二,加强县局执法主体建设,是行业改革发展的任务所需。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57号文件,在肯定烟草行业实行专卖制度以来取得重大成绩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行业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着力构建总公司、省公司、市公司三级法人体制的改革目标和任务。彻底剥离县级专卖局的经营管理职能,实现专职化、专业化是行业改革发展的形势需要,同时县级烟草经营管理职能的上划,使县级局更能集中精力抓市场管理,有利于实现专卖管理上理性回归。当前,随着行业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卷烟营销模式的不断革新,对县级局专卖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做好新营销形势下的专卖应对问题,是摆在县级专卖部门面前的新课题。因此作为县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树立开拓创新精神,把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作为行动指南,根据形势的变化和改革的要求积极调整专卖管理方式,更新管理服务观念,真正发挥县级局在维护卷烟市场经济秩序中的“排头兵”作用,促进烟草经济实力不断提升。  二、完善机制,积极探索专卖管理新措施、新方法  省局指出要“继续寻求立法机关和政府对专卖管理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完善和创建卷烟打假新机制。”长期以来,卷烟打假工作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一直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在卷烟市场整治和打假工作上,各级政法部门与烟草部门并肩作战形成了良好合作关系。近年来,由于实行品牌整合、宏观调控等措施,市场供需矛盾相对突出,地下非法卷烟经营网络滋生,严重干扰卷烟市场正常秩序,致使部分国家税金流失,同时也使广大零售户和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位处打假一线“阵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责任重大,必须积极研究探索新的专卖管理和打假机制,捍卫烟草专卖制度,坚决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一是加强政法烟草联席会议,建立打假长效机制。众所周知,烟草行政执法活动由于受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涉烟犯罪行为很难实行有效的打击和惩处,单独执法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也有限。  二是加强情报体系建设,提高案件的经营能力。卷烟制假、贩假对于不法烟贩来说拥有高利润,同时又具有高风险,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法分子挖空心思进行伪装,甚至不惜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从事地下交易,使我们的稽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很难发现“马脚”。面对制假、贩假的新形势,省局指出要“建立可靠的举报信息网络,着重提高分析案件和经营案件的能力”,因此要赢得打假战争的主动权,加强涉烟案件的情报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就县级局目前的实际来看,加强情报网络建设的途径可来自四方面:第一要充分发挥内部信息传递系统作用,及时分析一线岗位人员反馈的有价值的信息;二是要大力加强“拒绝假烟,关爱健康”主体宣传,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打假奖励机制,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打假的积极性;三是要积极加强与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可靠的信息共享平台;四是要培育好烟草打假“线人”,搞好与职业打假“线人”的合作,以经济手段获取案件线索。  三是加强发证程序管理,建立以“许可证管理为中心”的专卖管理体系。烟草专卖法规定对卷烟经营行为实行许可证制度。县级烟草部门目前主要任务就是按照烟草专卖法律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烟草专卖市场管理,以及对行业内规范经营实行属地管理,而做好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是控制好市场的前提和保障。要向广大零售户明确我们办证的许可条件,许可申请资料及许可程序。按照合理布局的相关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与从严把握相结合的原则,联系县域城乡市场的实际情况,统筹做好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不断创新许可证管理方式,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建议等方式的作用,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三、注重素质,切实加强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  加强县级烟草执法主体建设,专卖队伍的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程,而提高队伍的素质,更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赵局长在报告中要求,“打造一支作风硬、效率高、坚强有力的专卖执法威武之师、文明之师来确保依法管理和行政。”充分体现了省局领导对加强基层专卖队伍素质建设的重视和期望。因此我们要从以下两个角度把握并提高队伍素质:  首先要从维护行业形象的实际出发,提升队伍依法行政素质。随着国家普法力度的加大,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执法者必需以严谨和规范的程序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才能坦然面对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烟草行业由于实行政企合一体制,行政执法倍受社会关注,讲究程序和规范尤为重要。专卖管理人员要领会好“两个维护”的精神实质,正确认识烟草专卖的立法宗旨,严格按照省市局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在日常执法检查活动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零售户服务的意识,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积极深入开展文明执法活动,才能赢得广大守法客户和消费者信赖,才能让我们的执法活动被社会和公众认可,才能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其次要从维护执法严肃性的实际出发,提升队伍综合业务素质。取消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后,县级局作为一级执法主体,要提升执法水平,必须紧紧依靠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就县级局执法队伍的现状来看,队员大多以聘用为主,总体文化程度不是很高,业务骨干较少,因此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非常迫切。一是要建立学习机制。积极克服任务重、事务多、时间少的现状,建立严格的培训计划,认真学习《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广泛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丰富法律知识,提高对案件的处理能力;二是要创新学习方式。通过开展集中培训、互相帮教、个人自学等方式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三是要注重学习效果。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案例分析、法律实践等活动,将学习与实际相结合提高学习质量。俗话说的好“打铁先得自身硬”,只有我们的专卖管理人员娴熟掌握了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惩治不法经营行为,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才能充分用好用活“烟草专卖”这柄“尚方宝剑”,维护好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四、严格管理,夯实县级局内部管理基础  “万丈高楼平地起”,单位的内部管理好比大厦的根基,如果基础不牢固,即使一时出现短期的快速发展,也决不可能维系长久。因此,县级局在抓市场管理和队伍建设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加强内部管理。  第一要切实加强行风建设。实行“首问负责制”彻底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工作人员接待服务对象时要努力做到“三要”、“三不准”、“三个一”。“三要”就是要仔细听取当事人陈述,要认真做好投诉记录,要耐心做好回答解释工作。“三不准”就是不准推诿扯皮,不准含糊其词绕圈子,不准节外生枝设置附加条件。“三个一”是指受理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要做到第一时间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  第二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大对基层稽查队廉政建设的督查力度,从严执纪,杜绝发生“吃、拿、卡、要”现象;加强专卖内部管理监督,坚持“内管”与“外打”齐抓并重,深入开展对辖区内卷烟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促进依法规范经营;严格劳动纪律管理,发挥工资杠杆激励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二次绩效奖励机制。  第三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中心,在任何条件下都要绷紧这根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法,有效提高防范能力。要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整改隐患,坚决避免各类安全事故。  总之,要加强县级局执法主体建设,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识是根本,机制是手段,队伍是保障,管理是基础,安徽烟草要实现“六项能力”提升,县级局必须树立强烈的责任和使命意识,积极加强正规化建设,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筑牢烟草专卖前沿“阵地”,为安徽烟草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做好基础保障。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烟草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外币免税商店(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办了外币免税品销售业务。外币免税品销售业务有严格的供应对象和供应品种限制。十年来,我国相继设立的各类免税店(场)有:由中国免税品公司等单位经营管理的供应离境旅客和外国驻华机构常驻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员的免税店;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等单位经营的供应我因公出国人员、劳务人员、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的外币免税商店;由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经营的供应来华探亲的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因私出国人员的免税商店;由各经济特区试办的供应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和境外员工的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等。这几类免税商店(场)的设立,对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满足有关人员的购物需求,增加外汇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一些外币免税商场超范围经营、自行扩大供应对象、增设分店;一些中央各公司管理的设在地方的免税店要求脱离总公司,自行经营管理。另外,由于经营免税品有较高的利润,近年来,许多地方和部门纷纷要求设立免税商店(场)经营进口免税商品,对此,需慎重对待。   外币免税品销售业务涉及进口商品、进口税收、外汇管理和在我国境内使用外币等问题,十分敏感。由于免税店(场)经营的商品免去的是国家税收,大规模地开办免税商店(场),扩大销售对象,大量经营免税商品,容易在管理上出现漏洞,势必减少中央财政收入,影响和冲击国内市场和商品生产。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消费品生产水平、质量、档次和花色品种都有很大提高,免税店(场)也应积极推销和经营国产商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为此,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由中央各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各类免税店,仍必须坚持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制定管理规定的原则,不宜由地方经营管理,以利于统一对外,海关严格监管。如需新设免税分店 (供应站),要向中央各公司提出申请,由海关总署从严掌握审批,各地海关和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审批。中央各公司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提高服务质量。   二、目前,对经济特区和经济特区以外的地方,原则上不再批准开办特区模式的外币免税商场,已设立的特区外币免税商场也不得增设分店。现有的特区外币免税商场,要严格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经营,不得自行扩大经营品种和供应对象,并由海关严格监管。经济特区外币免税商场已试办五年,管理方面需进一步总结和完善。请国家计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经贸委、海关总署、特区办、国家税务局和外汇局等部门,对几年来试办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和总结,研究提出意见。   三、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场)经营和销售国产品。具体措施和办法,请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四、为发展民族工业,扩大旅游商品销售,满足境外旅游者和我国居民的消费需求,增加国家外汇收入,除发挥现有友谊、华侨商店的作用外,可在重点旅游城市和国内居民持有外汇较多的沿海城市和省会城市设立外汇商店,主要经营国产品,可少量经营进口商品,但不减免进口税。请国家外汇局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五、外商不得以各种形式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外币免税商店(场)和外汇商店(场)。   六、外币免税品销售业务是一项特殊业务,国家对此免征了各种进口税收,因此,各类外币免税商店(场)的经营利润应按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七、免税店(场)经营所得外汇属非贸易外汇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结汇,办理外汇留成,向中央上缴外汇额度。请财政部商国家计委、外汇管理局制定具体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已于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第四条  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经营单位及其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第二章  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    第七条  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第九条  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输工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提货点应当设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    第十条  免税品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    (二)建立专门的仓库管理制度,编制月度进、出、存情况表,并且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报海关备案;    (三)只允许存放所属免税商店的免税品;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应当在开展经营业务一个月前向主管海关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海关验收合格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关总署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免税品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平面图、面积和位置示意图;    (五)免税商店业务专用章印模;    (六)免税商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验核。    上述材料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申请暂停、终止或者恢复其免税商店经营需要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免税商店应当在经营单位提出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申请前办理库存免税品结案等相关海关手续。    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对外营业的,或者暂停经营一年以上的,或者变更经营合作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更改免税商店名称、免税品销售场所或者监管仓库地址或者面积,应当由经营单位报经海关总署批准。第三章  免税品进口、入出库和调拨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为免税商店进口免税品,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加盖经营单位在主管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向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品进口手续。    免税品从异地进口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免税品转关运输至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五条  免税品进入监管仓库,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式样见附件1),并且随附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无误,监管免税品入库。    未经海关批准,免税品入库后不得进行加工或者组装。    第十六条  免税商店将免税品调出监管仓库进入经营场所销售前,应当填写《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无误,监管有关免税品从监管仓库调出进入销售场所。    第十七条  免税商店之间调拨免税品的,调入地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调拨准单》(式样见附件2),向其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出地免税商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将免税品转关运输至调入地免税商店。第四章  免税品销售    第十八条  免税商店销售的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内、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均应当加印“中国关税未付(China Duty Not Paid)”中、英文字样。    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制作免税品销售发货单据,其中口岸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销售发货单据上填写进出境人员搭乘运输工具凭证或者其进出境有效证件信息等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已办结出境手续、即将前往境外的人员,以及尚未办理进境手续的人员。免税商店应当凭其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或者其进出境的有效证件销售免税品。    第二十条  运输工具免税商店销售对象限于搭乘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进出境人员。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限运输工具在国际(地区)航行期间经营。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的《免税品销售明细单》(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即将出境的境外人员,免税商店凭其出境有效证件及机(船、车)票销售免税品,并且应当在口岸隔离区内将免税品交付购买人员本人携带出境。    第二十二条  外交人员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构及其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机构和人员,免税商店应当凭上述机构和人员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    第二十三条  供船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出境的国际(地区)航行船舶及船员。供船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供船申请,填写《免税品供船准单》(式样见附件4),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国际(地区)船舶的供船工作。第五章  免税品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四条  免税品在办理入库手续期间发生溢卸或者短缺的,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主管海关核实无误后出具查验记录,准予免税商店修改《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相关数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免税品在储存或者销售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如果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式样见附件5),主管海关核实无误后准予免税结案。    免税品在储存或者销售期间由于其它原因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免税商店应当依法缴纳损毁或者灭失免税品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免税品如果发生过期不能使用或者变质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且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主管海关查验核准后,准予退运或者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七条  免税商店应当建立专门帐册,并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上季度免税品入库、出库、销售、库存、调拨、损毁、灭失、过期等情况编制清单,填写《免税品明细帐》(式样见附件6),随附销售发货单、《免税品库存数量单》(式样见附件7)、《货物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品核销手续。主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到免税品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实地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单位或者免税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    (二)超出海关核准的品种或规定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的;    (三)未在规定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品进口报关、入库、出库、销售、核销等手续的;    (五)出租、出让、转让免税商店经营权的。    第二十九条  经营单位或者免税商店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具备开展免税品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    “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具体包括:口岸免税商店、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市内免税商店、外交人员免税商店和供船免税商店等。    “免税品”是指经营单位按照海关总署核准的经营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免税商店向规定的对象销售的进口商品,包括试用品及进口赠品。    “免税品销售场所”是指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的专用场所。    “免税品监管仓库”是指免税商店专门用来存放免税品的库房。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就是标着“DUTY FREE”的店,一般在机场附近最多。但购买需凭国际飞机票。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烟草专卖查摆十个问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