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在土地所看门十几年了他们没有给他在4s店买保险的好处怎么干

古松旺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古松旺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男,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松旺(绰号“旺哥”、“旺娃”),男, 日出生。1997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因敲诈勒索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衅滋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开设赌场犯罪,于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社旗县看守所。辩护人单伟,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坡(绰号“刘三”),男, 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开设赌场犯罪,于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社旗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国兵,男,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罪,1998年3月被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03年9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开设赌场犯罪,于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社旗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耀建,男, 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设赌场犯罪,于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社旗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兆伟,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磊,男, 日出生。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于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开设赌场犯罪,于日由监狱转入河南省社旗县看守所羁押。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崇龙(绰号“小龙”),男, 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衅滋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开设赌场犯罪,于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社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祁××,男, 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设赌场犯罪,于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社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帅,男,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伤害犯罪,于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社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绰号“张妮”),男,日出生。因涉嫌聚众赌博犯罪,于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设赌场犯罪,于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绰号“老太”、“老太毛”),男,日出生。因涉嫌聚众赌博犯罪,于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设赌场犯罪,于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金峰,男,1969 年5月13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祁××,男,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贺松坡,男,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祁荣山,男,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祁广松,男,日出生。因犯挪用公款罪,日被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古遵先(又名古尊先),男,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祁军显,男,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宋××,男,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古松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坡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古国兵犯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耀建犯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崇龙犯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祁××犯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祁磊犯参加黑社会 性质 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帅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杨××、李金峰、贺松坡、祁××、祁广松、祁军显、古遵先、祁荣山、宋××犯开设赌场罪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社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原审被告人古松旺、刘坡、古国兵、孙耀建、祁磊、孙崇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王××,讯问上诉人古松旺、刘坡、古国兵、孙耀建、祁磊、孙崇龙,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古松旺于2007年初纠集“两劳”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结成团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07年初,被告人古松旺带领被告人孙耀建、古国兵、祁××、祁磊、李书强(另案处理)在河南省社旗县兴隆镇供销社院内设立“煤管站”以获取利益,后和被告人李金峰合伙在该“煤管站”院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获取了一定的非法利益,该团伙成员以“煤管站”工作人员的形式结为群体。月份,古松旺将赌场相继转移到运管所、果庄、电信所等地继续从事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以支持该组织活动。期间,被告人刘坡、孙崇龙、向远同(另案处理)加入团伙,跟随古松旺左右,一切听从安排。2009年兴隆镇实施街道规划、房产开发,古松旺等人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手段插手房地产开发,获取非法利益。日,被告人古松旺带领被告人孙耀建、孙崇龙、张帅等人在社旗县城“火树银花”歌厅唱歌时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自此,案发,该犯罪组织被公安机关摧毁。被告人古松旺及其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获取的非法收入数十万元,作为该团伙的经济来源和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为犯罪活动购置刀具、对讲机、赌具等作案工具、给团伙成员开工资及其日常花费。被告人古松旺对其组织成员要求严格,对时常跟随左右的骨干成员非打即骂,组织成员均惧怕古松旺,一切行动听从其安排。该犯罪团伙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步确立了以古松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刘坡、古国兵、孙耀建、祁××、祁磊、孙崇龙、向远同等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古松旺及其组织逞强好胜、为非作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兴隆镇等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先后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确立其强势地位,对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心理强制。该组织成员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暴力特征,具有公开性和半公开性。在人民群众中反映强烈,已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古松旺的供述:从2007年这个时间,跟着我的弟兄有孙耀建、古国兵、祁××、刘坡、向远同、祁磊、李书强、孙崇龙,我在他们中的位置,也就是社会上所说的“大哥”一类,反正有事我说了就算,他们去办。刘坡和孙崇龙他们平时就喊我“旺哥”,也没直接喊大哥,像古国兵他和我是一古家,按辈份他还得喊我叔哩。我对他们具体的也没啥纪律,我就是平时给他们讲,平时在社会上混别乱找事,我安排的事有事了我负责摆平,其他事我不管。我想着安安生生的领着他们赚点钱,叫他们跟我抱成团干事。他们跟着我没有出现不听我话的情况。平时开支没跟我在一起的时候我不管,有事时或平时开场(赌场)时,开支都是我出的。开支主要是从赌场上挣的钱,有时候给别人摆平事也能少挣钱。我从2007年春上开始整的赌场。中间换过几个地方,古国兵、孙耀建等人在场上招呼,我每天管我的兄弟们吃喝,每天再给他们50块钱,除去吃喝、开工资,供销社赌场我落有2万多元钱、运管所赌场挣2万多块、果庄赌场我落有8、9千块、电信所赌场又挣有2、3万块钱。我这几年在兴隆给有些人造成了身体上、经济上、心理上的伤害,这方面我是有责任的。供述纠集、带领刘坡、古国兵等人所实施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事实。2、被告人刘坡的供述:我也不知道我们跟着古松旺具体算什么关系,不过古松旺组织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我们几个人都是听古松旺的,我们平时一般叫古松旺“旺哥”,他安排给我们的事,基本上我们都是照办。我们出去消费基本上都是古松旺出钱,赌场上买东西,开支都是古松旺拿的钱,盈利的钱还要给我们开工资。做事的时候,古松旺要求我们按照他说的做,各干各的活,尽好自己的职责,具体没有规定什么东西。他在兴隆街名气大,也没有人敢找他的事情,判过刑,恶名在外,没有人敢招惹他。跟着他的人都害怕他。我看从古松旺以下首先是古国兵、孙耀建、然后是我,祁××再后就是杨××、孙崇龙他们,祁磊好像跟古松旺的时间短,孙崇龙的时间也不是很长。供述了跟随古松旺等人所实施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事实。3、被告人古国兵的供述:我是2006年9月服刑期满后回到兴隆才开始跟着古松旺,当时古松旺开煤管站,我就跟着他在煤管站干,也能挣点钱,再说古松旺在兴隆名气很大,没人敢惹,跟着他也没人找我事。除我之外,跟着古松旺的有刘坡、孙耀建、祁磊、祁××、向远同、孙崇龙、陈××、杨××、李书强等。我们都是跟着古松旺干的,古松旺“就算是大哥”,是我们这些人的领头的,他咋安排我们就咋办。平时开支基本上都是古松旺出的,古松旺安排我在赌场上招呼的时候,古松旺除了管我吃喝、吸烟之外,每天给我发50块钱工资,有时候我在饭店吃喝之后记帐,古松旺还把帐给我清清。供述了跟随古松旺所实施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事实。4、被告人孙耀建的供述,证实内容基本上同上述刘坡、古国兵的供述一致。5、被告人孙崇龙的供述,证实内容基本上同上述刘坡等人的供述一致。6、被害人朱风举的陈述:古松旺他们是黑社会,心狠手辣,将我打伤却一直不敢报案,害怕报复,弄得有家也不敢回。近段时间通过亲戚朋友开导,才鼓起勇气报案。陈述了被古松旺等人伤害的原因及事实经过。7、被害人张运铎的陈述:古松旺在兴隆恶名在外,没人敢惹他,我感觉他砸我的门是因为他喊女服务员出去,女服务员不去,他感觉没面子,在兴隆没人敢不给他面子。陈述了被古松旺等人砸门等侵害事实。8、被害人李××的陈述:古国兵当时不知说了一句啥话,我顶了他一句,他就骂我,他是跟着古松旺的,古松旺在兴隆街没人敢惹。陈述了自己被古国兵辱骂伤害的事实。9、被害人赵卓、向德林、王××、宋××等人的陈述,证实被古松旺等人侵害的事实,同时证实古松旺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当地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10、证人王××、苑金风、胡××、张明聚、向远恒等人的证言、从不同方面证实古松旺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给兴隆镇当地广大群众造成的心理强制和恶劣影响。11、被害人王××、朱风举、杨玉亮、李××等人的伤情鉴定,伤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其他书证。12、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古松旺等人作案用的刀具、仿真枪、对讲机、赌具、赌场等物证。二、故意伤害罪(一)2007年以来,被告人古松旺等人在社旗县兴隆镇运管所、客运站等地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兴隆镇温桥村村民朱××随后也在兴隆镇兴隆街开设“茶社”供人娱乐,同时将在古松旺赌场参与赌博的部分人员带到别处赌博。古松旺认为影响了自己的生意,即于2009年元月10日带领被告人刘坡将朱××强行带至兴隆镇电信所院内,采取拳打脚踢、刀刺大腿、小腿、手腕等处、使用电击等方法对朱××进行殴打伤害,致使朱××全身多处受伤,右手小指和无名指功能受限。经法医鉴定,朱××的伤情构成轻伤。被害人朱××被伤害后,举家外迁至河南省洛阳市,长期不敢回到社旗县;得知此事的社旗县兴隆镇居民更是人心惶惶,生怕被古松旺等人纠缠,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古松旺的供述2007年底朱××在兴隆开了个洗脚城,他影响着我开赌场的生意了,08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到他的洗脚城说是你先开赌场还是我先开赌场,后来他的洗脚城就关门了。过了一段时间我感觉牌场的人少了,后来打听是朱××把赌客领到其他赌场上了。后来我让刘坡开着车去找他,把他拉到兴隆电信所的院里了,我叫刘坡把大门锁上,我骂他,他说赔我几万元钱,我说不要钱,整你。他一听就往外跑,我就追到院子里把他摔倒,踢他两脚,把他拽起来推进屋里,他上去抓住桌子上一把螺丝刀,我掏出口袋里一把黑色折叠刀,另一只手抓住他拿螺丝刀那只手的衣袖,刘坡也从后边抓住他拿螺丝刀的那只手的胳膊,问他丢不丢刀,问一声照他左腿外侧扎一刀,问几声扎几刀,然后又照他拿螺丝刀手腕处割了一刀,他才把螺丝刀扔下 。2、被告人刘坡的供述我和古松旺打朱××是因为朱××把我们赌场上的人带到别的赌场赌博。2009年初的一天下午,我和古松旺碰到了朱××,古松旺对朱××说你把人弄到别的赌场上,你弄的算啥。朱××听后就要下车,然后古松旺让我把车门锁着,对朱××说你不老实我弄死你。古松旺让我把车开到电信所院内,古松旺和朱××进北边中间屋子,我在院内站着。古松旺把酒打开,对朱××说:“你把这酒喝了,今天就是送你上路(意思是给死人送行的)的。”,朱××不喝那杯酒,古松旺说你不喝我今弄死你。威胁朱××后,朱××被逼把那杯酒喝了。过了一会儿,我进房间,见到朱××勾着头在那坐着。古松旺说让朱××试试电,我俩把朱××搀到电信所院子西边电线边上电他。&&&&&&&&&&&&&&&&&&&&&&&&&&&&&& 电线是两根,从房角的电线上扯下来的,电伏是照明用的220伏,当时电是通着的,古松旺把朱××侧着推到地上的电线上,朱××侧身倒地,电立即把朱××两个胳膊打直,把朱××打的弹到一边。朱××跳起来就往院内东北角的厨房方向跑,跑到厨房台阶处,捡了一把我们平时挖菜用带泥巴的菜刀,古松旺我俩追上去,古松旺伸手也从腰里掏出了一把随身携带的匕首指着朱××让把刀丢下,我俩上去把朱××按到地上,我把刀夺了下来,扔到一边,古松旺用脚朝朱××上身踢了几脚,朱××喊着旺爷,拿五万元钱赔偿,古松旺说不要钱,然后用那把匕首背面架着朱××脖子,朱××一直求饶。进屋后,朱××伸手拿桌子上一把起子想反抗,古松旺拿着那把匕首让朱××松手,朱××没有吭声,一直攥着起子挣扎,古松旺把朱××没有拿起子的手拉平,另外一只手拿着匕首狠狠划了一刀,当时朱××手腕就被割开了,血就往地上流,朱××还是不放起子,古松旺用匕首连着朝朱××大腿和小腿部位扎,扎了三、四刀的样子,朱××把起子松手了,朱××坐在地上,胳膊血一直流。3、被害人朱××的陈述古松旺是黑社会,心狠手辣,我怕报复,不敢报案。2007年8月份我在兴隆开了一家“兴隆洗脚城”里面有棋牌、茶座。 11月份的一天晚上,古松旺和另外一个叫“三”的到洗脚城对我说,郭庄赌场是他开的,顺者昌、逆者亡,限我三天搬走,顺手把刀扎在桌子上, 后来我就把兴隆的生意关了。2009年阴历腊月,我在路上碰到古松旺,古松旺让我下车坐到他的车里,我看事不对想下车,一个叫“三”的用身上带的刀顶着我的肚子,把我拉到兴隆街东头开赌场的那个院子,先是骂,后来古松旺就打我,用刀照我左臀部位置刺了好几刀,好像是六刀,后来“三”、古国兵把我拽到院子西墙那,地上泼上过的水,古松旺说让我尝尝他们基地的最新武器,他们就把我推到泼过水的地上,然后他们把电闸推上,我身上跟针扎一样痛,想跳又跳不起来,时间持续了一分钟,我翻腾出了这块湿地,我就想往大门处跑,被古松旺他们拽住了,古松旺让“三”挑我脚筋,三没有敢挑,“三”只用刀朝我左脚脖处戳了一刀,后来等我醒来我就在社旗保健站了。4、证人冯××的证言 证实2009年年前的一天下午,朱××被古松旺拉走。第二天下午到保健院看朱××时,得知朱××被打了,用刀砍了,还用电击打。5、证人古××的证言证实:一天下午见到古松旺、刘坡将朱××带到电信所院里,听到朱××在屋里“妈呀、爷呀”的喊叫,古松旺说,“整死你”之类的话,同时听到屋内有打的声音。打一段时间之后,旺和刘三两人将朱××从屋内扶出来,扶到房子西山墙处,又用电击打,没注意打有多长时间,朱××喊“妈呀”的声音都变直了。电打之后,古松旺和刘三又将朱××拖到屋内,停有十来分钟,二人将朱××扶到古松旺的车上拉走了。在古松旺屋里看到地上有血,茶几、椅子、桌子烂了,碗和茶杯也烂了。电击处空场上插有六七根钢筋棍,棍头上套有二指长的胶管,有一根细铁丝缠在钢筋棍白胶管处,两头铁丝在房子北边连着一个电瓶,电瓶上通有变压器。6、证人杨××、杨××、陈××、祁××的证言,证实听说古松旺伤害朱风举的事实。7、刑事技术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朱风举的伤情构成轻伤。(二)2009年,社旗县兴隆镇兴隆街开发步行街,被告人古松旺与负责“步行街”开发进料事宜的杨玉亮因为进料问题产生矛盾,即指使被告人孙崇龙找人“教训”杨玉亮。孙崇龙即找到贺青林、岑罗富(二人另案处理),商量好用古松旺提供的一把折叠刀和贺青林购买的一把长约10厘米的刀子扎伤杨玉亮。孙崇龙随后带领贺青林、岑罗富对杨玉亮进行指认,日19时许,孙崇龙骑一辆摩托车带着贺青林、岑罗富尾随骑着电动车的杨玉亮至兴隆镇米奇营村附近,贺青林、岑罗富用刀朝杨玉亮臀部、尾骨部、左大腿后部连扎四刀。经法医鉴定,杨玉亮的伤情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崇龙供认不讳,共同作案人贺青林、岑罗富在供述中亦有证实,另有被害人杨玉亮的陈述、伤情鉴定等证据在卷佐证。(三)日中午,被告人古国兵在社旗县兴隆镇“小香厨酒店”与社旗县李店镇栗盘村樊庄村村民李××喝酒,中间古国兵说自己如何威风,李××听不惯,讽刺古国兵,两人即互相撕打,被人劝开后,古国兵撵至兴隆镇粮管所职工宋××的办公室,持菜刀将在此地躲避的李××砍伤。经鉴定,李××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古国兵的亲属与被害人李××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李××经济损失11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古国兵的供认,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仝××、曹××、古××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四)日21时许,被告人古松旺、孙耀建、孙崇龙、张帅、薛奇(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社旗县城“火树银花”歌厅唱歌时,与同在三楼唱歌的王××、冯××、陈××、李××等人因琐事发生冲突,古松旺、薛奇、孙耀建、孙崇龙、张帅和王××、冯××等人撕打,撕打中古松旺眼部被打伤,古松旺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王××、冯××二人腹部各刺一刀。经法医鉴定,王××的伤情构成重伤,冯××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另查,案发后,被害人王××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17004.21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古松旺的供述12月25日那天晚上,我和孙耀建、孙崇龙、张帅、杜学彬、曹栋等在“火树银花”C88房间唱歌,后来停电了,我出来看见曹栋的朋友和5、6个人在一起打架,我就赶紧过去捞着说别打了,有两个人过来就打我,打着我的左眼了,我当时恼火了,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刀,是把鱼型折叠式弹簧刀,刀把是黑色铁质的,有10公分长,朝其中打我的娃身上扎了一刀,他还打我,我又扎了他一刀,可能扎到他小腹下边了,我就下楼了,后来我就回家了把刀埋在村北边大约20米处一电线杆下了。2、被告人孙崇龙的供述12月25日那天晚上我们在唱歌,停电了我们出来,看见两个娃和古松旺在999房间靠西的墙边,后来古松旺下楼了,古松旺对我说他捅了那人两刀,并把手机拿出来照照刀,刀上有血 。3、被告人孙耀建的供述12月25日那天晚上在火树银花唱歌,后来停电了,听古松旺说有人打着他的眼了,他就扎那娃一刀。4、被告人张帅的供述12月25日那天晚上我们在唱歌,第二天听孙崇龙说昨天晚上古松旺进屋捅人家两刀。5、被害人王××陈述12月25日是圣诞节,我和冯××、陈××、李××去“火树银花”唱歌,是在三楼的VIP999房间,有一个人上来揣我一脚,我们俩就开始对打,后来从西边屋里出来几个人就过来打,其中一个人(个子有1.70米左右,短发、稍胖、年龄约二三十岁当时穿黑色上衣)用胳膊搂着我脖子将我推到唱歌的房间,照我肚子上不知用什么打一下,我当时感觉肚子猛一凉,有点粘的感觉。这时几个人围着我打,用脚踹、拳头打,我就赶紧冲了下去,后来发现肚子上有血,后来冯××、陈××把我扶到医院。6、被害人冯××、李××陈述证实日晚,二人和王××被打的事实。7、证人陈××、曹××、李××证实:证实日晚,和王××、李××、冯××在“火树银花”VIP唱歌,后来听见外面有人吵骂,出去看见有3、4个人打王××,王××前面毛衣一个洞,衣服上好多血。&&8、伤情鉴定二份,证实王××的伤情构成重伤,冯××的伤情构成轻微伤。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古松旺使用的凶器照片。10、被害人王××治疗的医疗费发票,住院病历、诊断证等。三、寻衅滋事罪(一)200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古国兵、祁磊与兴隆镇兴隆街村民王××在一起吃饭,古国兵接听被告人古松旺的电话,王××酒后无意说了一句“古松旺蛋球”的话,古国兵即用酒瓶砸破王××右眉头,祁磊当即将饭桌掀翻,王××被吓跑。当晚,被告人古国兵、祁磊等人开车到王××家中,持刀叫骂王××,并将王××家中铁大门砍破几处。王××为躲避此事外出打工。2007年过完春节,王××因其儿子上学回家后,设宴向古松旺赔礼道歉。古松旺纠集古国兵、祁磊、孙耀建等人在酒场持刀威胁、辱骂王××,王××被吓走,后外出打工,长期不敢回家。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古松旺供述2008过完年,之前我听古国兵给我说王××骂我了,我很生气,这个人为人不好,名气也坏,没人敢惹,我想着得找他理论。后来我让王××给我赔礼道歉,并喊上几个人助阵。&&&&&&&&&& 2、被告人古国兵供述&&&& 2006年阴历11月份,我给古松旺打电话,说王××骂古松旺,古松旺回来让王××给他赔礼道歉,在饭店王××给古松旺道歉,古松旺给祁磊发短信,祁磊领着几个人到我们屋里,其中一个拿一把一尺多长的不锈钢刀。3、被害人王××陈述&&2007年年底我从重庆打工回来,我找我同学古国兵、祁磊吃饭,中间他们说现在跟着古松旺混黑社会,是古松旺的小弟,古松旺就是二人的黑社会大哥,我说古松旺蛋球,古国兵拿酒瓶砸在我的左眉头上,祁磊拿酒瓶站起来顺便把桌子掀了,后来我就捂着头跑了,回到家我妻子在哭说古国兵、祁磊他们带5、6个人拿着刀把咱的门砍了,我兄弟王××在楼上看到古国兵、祁磊领着5、6个人乘坐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手持大刀片子,用刀一边砍我家的门一边骂我,我想他们应该受古松旺指使要不然他们也不敢带刀带人到我家砸。后来我们害怕就去重庆打工去了。过完年我儿子要上学我就回来了,到家后一天古松旺拉了一车的人站在我家的门口停了停,意思是让我看看他们的阵势,恐吓我一下,后来有人捎信让我请古松旺吃饭、赔礼道歉,那天晚上有古松旺、古国兵、祁磊、我们庄的杨文坡、祁小军、李书强,后来我给古松旺倒酒道歉,古松旺说知道老子是谁不,老子一个电话把你房子用勾机勾了,后来他使眼色让祁磊出去,我酒还没到够圈就进来5、6个人,拿着刀说谁叫王××,后来我就赶紧走了,这两年也不敢回家。 4、证人苑××证实:王××、祁磊、古国兵在我们饭店吃饭,王××手捂着头脸上有血下来走了,上边桌子也翻了,古国兵、祁磊在屋里站着,我就知道他们俩是和古松旺是一伙的,是无赖,我惹不起他们,怕他们以后在我店里闹事,就把帐记在王××帐上了。5、证人张××证实:日在我的饭店王××给古松旺赔礼道歉,后来楼上的一桌下来骂王××,我看见楼上下来的人中拿一个钢管,车上还有刀。6、证人王××证实:看见王××家门前有一辆车,祁磊手里拿个刀在砍门,并说王××,你出来,出来我砍死你。把我哥家的大门砍透了。7、现场勘查、现场示意图及照片.(二)2009年春天,被告人古松旺想让原兴隆镇土地所所长祁××出面组织在兴隆镇举办“物资交流会” ,因兴隆镇政府组织抗旱不允许举办大会。祁××为此得罪了想通过举办物资交流会扬名、树立威望、谋取利益的古松旺。2009月3月份的一天晚上,古松旺带领被告人刘坡、古国兵到祁××家,以将祁××带走对其实施报复,被祁××的邻居祁××劝开后,古松旺等人离去。2009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古松旺酒后对被告人古国兵、刘坡、孙耀建、向远同等人说,没有举办起大会的原因是祁××不让起会。让古国兵等人找祁××的事。向远同即打电话辱骂祁××,后古国兵、向远同又用扩音器在兴隆街上长时间公开辱骂祁××,并到祁××所在单位兴隆镇土地所,用脚踢该所大门、殴打该所工作人员胡××等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古松旺供述&& 2009年春节过后我找祁××说想起会,他拒绝了我,还有社旗一个人想买工商所的院子,祁××给人家说不让买,我恼火, 古国兵听后有一天喝了酒买了喇叭和向远同一块到土地所骂祁××,还知道他们要打土地所的人,打没打我不知道。 2、被告人古国供的供述2009年刚过了年,古松旺、刘坡、向远同、我和其他人在喝酒,中间古松旺说今年会没有起成是因为祁××捣的鬼,就让我、刘坡、向远同去土地所骂他,刘坡拿一个扩音器,向远同拿一把古松旺给他的折叠刀,土地所俩娃在外边看人家打牌,向远同用手机打给祁××骂他,刘坡用喇叭在街上骂,土地所两个娃在门口看人家在打牌,我和向远同在土地所对面的王海涛家各拎一把椅子砸向那俩娃。3、被害人祁××陈述:2009年春上古松旺让我在兴隆起会,我说忙,他就恼我,三月份的一天向庄的向远同给我打电话骂我,下午所里的小胡给我打电话说古国兵他们拿着刀去闹,用刀砍小胡,小胡跑了,用喇叭砸小胡,他们还用喇叭在街上骂我,他们还到我蔡庄老家威胁我说要拿刀砍我。4、证人胡××证实: 08年11月份,有两个喝醉酒的娃来到土地所找所长,我说他不在,他们说话比较凶,一个拿个喇叭,一个拿个刀,我看不对劲我就出土地所的院,其中一个拿喇叭的娃按着我的头砸了一下,后来我就给所长打电话把这事给他说了。5、证人祁××证实: 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我走到祁××在菜庄的房子后边时,见古松旺、孙耀建在那站着,我问他们在那啥事,他们说找祁××有个事,我往前走几步见古松旺和祁××在路边站着,古松旺说祁××说话不好听,我见他们说话没有啥大不了的事,我就喊着古松旺、祁××上我家去,古松旺说祁××的难听话,我见不对就想着把古松旺引开,就对古松旺说走上街吃饭去,这古松旺才收场,我就领着古松旺、古国兵、孙耀建他们三个到兴隆小香厨去吃饭去了。(三)2009年春天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古松旺因不满意宋××不支持其在兴隆镇举办“物资交流会”,即纠集被告人刘坡、古国兵到宋××工作的兴隆镇粮管所院内找到宋××,古松旺用小铁锤将宋××头部打伤,刘坡用一木棍击打宋××的腿部,并用茶杯将在场想劝架的兴隆镇吕楼村果庄村民王来成打伤后离去。当晚,古松旺又纠集张明聚等人到兴隆镇粮管所院质问宋××服气不服气,称自己要在兴隆街当老大,谁影响就整谁。宋××被迫屈从并不敢报案。经法医鉴定,宋××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古松旺供述:08年过罢年的一天下午,我、古国兵、刘三去粮所宋××家,到那之后我就让烟,宋说话难听,我顺手给他一耳光子,他站起来,我就开始和他撕抓,古国兵拎个起钉锤,我夺过来对着宋穿的羽绒服勾了一下,后来古国兵跟王来成厮打在一起。2、被告人刘坡的供述&& 2008年年底阴历11月12日或者是13日,那天我订婚,中午古松旺和古国兵在我家喝的酒,酒后下午去的粮所打的宋××。3、被告人古国兵供述:&&&&&& 08年农历正月份的一天下午,古松旺喊着刘坡、我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酒后到粮所宋××的住室,古松旺拿一把锤子、刘坡拿根木棍,看见刘坡、古松旺在打宋长重,宋××的头被打流血了,我看见王来成在捞架就拿起屋内一个茶杯砸在王来成身上。4、被害人宋××证实:08年2、3月份,之前古松旺找我让我支持起会,我当场拒绝了,那天下午古松旺、古国兵等到粮所我的住处,古松旺拿个起钉锤将我的头打破,王来成说这是咋回事,古国兵二话不说拿起茶杯砸在王来成的头上。当天晚上古松旺又又带几个人到粮所找到我,大概意思是“他准备在兴隆街称老大,谁要是影响了就整谁。古松旺经常在街上横行霸道欺负人。5、证人陈××、杨××证实:大约是08年冬天的一天下午,我们在宋××粮所屋里打麻将,古松旺、古国兵、刘三来到屋里,进屋就打,刘三拿一根长棍捣宋××、古松旺拿一个小铁锤将宋××的头打烂。 6、证人赵××证实了他给宋××包扎治疗头部伤情的情况。7、证人张明聚证实:2008年底古松旺打宋××的当晚,古松旺又带他等人去宋××住室威胁宋××.8、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书证实: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四)2008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古松旺带领被告人孙耀建、刘坡到兴隆镇“德兴大酒店”,古松旺要求该酒店女服务员何梅跟自己一起出去,遭到何梅的拒绝。古松旺恼羞成怒,搬一块水泥疙瘩把酒店的玻璃门砸烂,又到住处找来一把菜刀,返回酒店持刀将酒店的一个麻将桌砍坏。后古松旺让刘坡找人将砸坏的玻璃门修复。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古松旺的供述&&大概是2007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那天中午我喝晕了,跟店里的一个叫何梅的小姐乱着玩,我拿着店门口的一个砖头把德兴大酒店门口的玻璃门砸烂了。2、被告人刘坡的供述 古松旺砸兴隆街德兴大酒店门的事,这个事我不知道,当时我没在场。后来我找邓超去修的门。3、被告人孙耀建的供述&&大概2007年吧,具体我记不清了,那天下午古松旺、刘坡、我、还有祁磊也不知道是祁××,我这会记不清了,我们几个在兴隆街小香厨饭店喝酒之后走到德兴大酒店门口,我们也不知道因为啥,古松旺抱住门口地上的一个水泥疙瘩就往德兴大酒店的玻璃门上砸,把玻璃砸烂了,然后古松旺又上煤管站拿了一把菜刀回来又把德兴大酒店的另一扇玻璃门上的玻璃砍烂了,又上屋里转了一圈才出来,那天我们仨都没动手;第二天古松旺又把两扇玻璃门修了修,又给德兴大酒店的老板张运铎说了说就算了。4、被害人张运铎的陈述 :2008年阴历正月份的时候古松旺领着他手下的人到我饭店里喝酒。喝过酒之后,古松旺想带我饭店的女服务员何梅到他的煤管站坐一会,何梅不去,古松旺就恼了。他到我饭店门口搬了一大块水泥疙瘩,朝其中一扇玻璃门上砸,把玻璃都砸碎了。然后他又到煤管站拿了一把砍刀过来了,朝另一扇玻璃门上砍了一刀,把玻璃也砍碎了。然后又到屋当门朝麻将桌上砍了一刀,把麻将桌上的布也砍了个口子。后来他和他手下的人就走了。当时和古松旺一起的有祁磊、刘坡、孙耀建。古松旺在兴隆名气大、恶名在外,没人敢惹他,我感觉他砸我的门是因为他喊女服务员出去,女服务员不去,他很没面子,在兴隆没人敢不给他面子,他不管是女服务员不想去还是老板不想让去,他感觉得把不给他面子的人制服。5、证人邓超的证言:2008年的时候,一天刘坡到我门市部对我说:“德兴饭店的门坏了,让我去修一下,账有他们结。我是第二天或第三天去的,印象是200元钱左右,当时光换了一块玻璃,钱是后来古松旺给我结的账。(五)2009年阴历6月25号上午,因被告人古国兵在“兴隆大酒店”欠账问题,被告人古松旺与该酒店老板苑金雨发生争执后,即带领被告人古国兵、孙耀建到酒店找到苑金雨理论古松旺称其已替古国兵归还,苑金雨拿出菜单称该帐未偿还,双方争执不下,古松旺、古国兵即辱骂并殴打苑金雨,被苑金雨丈夫惠学才劝开。临走时,古松旺将酒店吧台上一瓶啤酒摔落地上,引起啤酒瓶破碎,啤酒瓶碎块将苑金雨及其孙女腿部割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古松旺的供述大概08年或09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有一天古国兵上我家去了,问我兴隆大酒店的帐是咋回事,我说以前我已经把我的和古国兵在那的帐都结了。古国兵说昨天苑金雨又问他要账哩,说欠她的300多块钱帐没结,我一听就恼了,喊着古国兵、孙耀建就上兴隆大酒店去了,到那之后苑金雨俺俩掰正几句,我恼了,一气之下就把吧台上放的一瓶啤酒摔地上了,也不知道咋住苑金雨的孙女脚上流血了,苑金雨打电话报警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去了,把我和古国兵、孙耀建喊派出所去了。经调解,我又给苑金雨了300块钱,连饭钱和苑金雨孙女受伤的事都不再说了。2、被告人古国兵的供述 大概2009年五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有一天下午我从兴隆大酒店门口走,兴隆大酒店的老板苑金雨见我了,就问我要以前在那欠的饭钱,我推脱了一下就走了。因为以前古松旺给我说过他已经把我在兴隆大酒店欠的钱还清了。第二天我见古松旺了,问他咋回事,苑金雨又问我要钱,古松旺就给苑金雨打电话,他俩在电话里掰正这个事,说着说着俩人吵起来了,接着古松旺就喊我,孙耀建一起上兴隆大酒店找苑金雨,到那之后古松旺给苑金雨说那次他在那吃饭,饭钱总共是五百块钱,又加上古国兵的三百块钱,总共给了苑金雨八百块钱,苑金雨说条子还在,还说古松旺只结了自己的饭钱,说着说着他俩又吵起来了,古松旺恼了,拿着吧台上的一个酒瓶就摔地上了,酒瓶摔烂之后玻璃渣澎到苑金雨孙女的腿上,把苑金雨孙女的腿扎流血了,苑金雨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去了,把古松旺喊到派出所了,后来古松旺又给了苑金雨三百块钱饭钱,她孙女受伤的事苑金雨也没再追究。3、被告人孙耀建的供述与古松旺、古国兵的供述一致。&&4、被害人苑金雨的陈述&&&&因为几年前古国兵在俺店里吃饭、喝酒,在俺店里欠了300多元钱。09年阴历24号下午古国兵从俺店门口走,我问古国兵欠的钱啥时候还,古国兵说明天吧。别的也没说啥就走了。到6月25号上午9点多的时候,古松旺往俺店里打电话,我接住之后,古松旺恶狠狠地说:“国兵在店里欠的钱我已经替他还过了。我说:“你还的是你在我店里欠的800块钱,古国兵欠的300多块钱你没还,条子还在店里。古松旺说:“你在店里等住,我一会就过去。”过了没多大一会,古松旺就领着古国兵和另一个年轻娃上俺店里了。他们到俺店里后,说着说着古松旺就恼了,古国兵上来就骂我 ,古松旺 朝我胸口上打了两拳,把我打坐在沙发上,接着就搬着店里的大椅子想往我身上砸,被我丈夫惠学才捞住了,没砸我。古国兵上来朝我身上又踢了一脚,又用拳朝我身上打了几拳,古松旺又上来,用左手抓住我衣服领子,用右手朝我脸上扇了几耳光。我丈夫就赶紧抱住古松旺,还劝古松旺:“钱不要了,别打了。俺媳妇也上来捞古国兵,古松旺一下子把我丈夫甩开了,又跑到吧台上拿了一瓶啤酒朝我身上摔,啤酒瓶摔到了地上炸了,把我腿上、我儿媳妇腿上、我孙女腿上都割了好几个口子,当时血就流出来了。 后来派出所民警去了,就把古松旺和古国兵喊派出所去了。古松旺和古国兵他们在兴隆太恶了,没人敢惹。怕他们报复,古松旺后来给我拿了300块钱,我们也没在追究。 5、证人惠学才的证言内容同上。
(六) 2008年阴历11月份的一天,因兴隆镇小张庄村民赵卓无意间讲被告人古松旺“蛋球”,古松旺得知后即带领被告人古国兵、祁××、刘坡、向远同等人持刀、棍到赵卓家,对赵卓进行恐吓、殴打,赵卓的父亲赵庆华向古松旺赔礼道歉,古松旺等人方才离去。另查明,祁××当时在场劝解,没有参与恐吓和殴打。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古松旺的供述 可能是2008年的事,有一天我听别人给我说赵庆华的儿子骂我了,听谁说的这会我记不清了,我一听就恼了,那天就喊着古国兵等人上赵庆华家去,到赵庆华家后我教训了他儿子一顿,古国兵骂他儿子几句,要打他儿子,我捞着不叫打,赵庆华在一旁说好话,我又把这个事给赵庆华说了,赵庆华给他儿子两耳光,这个事说说也就算了。2、被告人古国兵的供述 可能是2008年12月份的事,我记得那天是古松旺给我打电话叫我到电信所,我到那后见古松旺、刘坡、向远同都在一个红小面包车上坐着,古松旺就喊着我坐上车,路上古松旺咋说的我也没听见,我们直接到兴隆镇小张庄赵庆华家,我们几个进屋之后,古松旺就问赵庆华儿子为啥噘他,那娃给古松旺摆正,古松旺就开始拿一个椅子砸那娃背上,那娃也没敢还手。赵庆华就赶紧捞,俺们几个又在那吵一阵子就走了。3、被告人祁××的供述与古松旺、古国兵的供述一致。&&4、被害人赵卓的陈述:08年秋天的时候,我和几个同学在玩,闲拍中我说古松旺的车不好,不如我叔的车。我刚到家,古松旺就带4、5个年轻人上俺家了,说我骂他了,骂着我说非要毁我不中。当时古松旺手里拿着两根短钢管。还有两个娃手里拿着三、四十厘米长的砍刀,那几个娃们手里拿着钢管头上焊有长刀片的关公刀。古松旺拿起一个凳子就朝我头上砸,我头赶紧偏着躲了一下,凳子砸到了墙上,把凳子的两个腿砸断了,断了的木块飞到我头上,把我头上碰了个大包。5、证人李随梅证实: 2008年阴历11月份,古松旺带几个年轻娃上俺家找事,古松旺打我儿子的时候我不在场,我回家见古松旺他们几个还在俺家。我进屋后,赵庆华给我说,古松旺打赵卓了,赵卓躲了一下,没打住。我就和古松旺吵了起来,俺俩一吵,从门口车里下来3、4个年轻娃,就进院里了,有的手里拿着钢管,有的手里拿着大砍刀,还有个娃手里拿着钢管头上焊着砍刀那种东西,就想打我,赵庆华和俺哥就赶紧给古松旺说好话,古松旺吵骂了几句就带着那几个娃走了。李随梅在日自书证言证实:当天祁××在她家拉架,不让打,没有参与打架。(七)2008年阴历3月18日上午,社旗县兴隆镇兴隆街村民向进春到兴隆镇电信所,看到自己存放在院内的砖块不见了,即叫骂是谁动了自己的砖块。在电信所居住的被告人古松旺听到后,即殴打向进春。向进春逃走后遇到其侄儿向德林,二人一起返回到电信所,质问古松旺为何殴打向进春。被告人古松旺、刘坡用铁锨、锄头又将向德林打伤。经法医鉴定,向德林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后古松旺赔偿向德林8000元钱。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古松旺的供述 那是2008年的事,那一天早上我还没起床,听见一个老头在院里骂,我说他是个疯子,他就骂我,我就还他一句,他拎个砖头砸我一下子,然后他就走了。我进屋后等一会听见院里有人吵闹,我出来以后,听见那老汉指着我说就是我刚才打了他,有二人就拎着铁锨往我跟前走,就拿铁锨闷我,我用拳头还他两拳,这时向远恒过来问咋着回事,说那老汉是他父亲。 正说事时派出所的人过来将我叫派出所去了。向广春和向德林啥时候走的我不知道。后来听说俩人去医院住院了。后经祁大东、李书强、李金峰管事,我赔他们8000元钱。2、被告人刘坡的供述大概是2008年的事,当时我和古松旺在电信所院里住,有一天上午有个老汉上电信所敲门,我把门开开之后那个老汉说他在电信所院里放了一堆砖,要把砖拉走,他进院转了一圈看看,说那堆砖没有了,我说我只是在这院租房子住,没见那堆砖,那老汉就走了,过了一会那老汉喊了四,五个人又到电信所院里,吵吵着让住这院的人赔砖,也没看清来人怎么和古松旺撕抓起来了,在撕抓过程中他们有人往派出所打电话,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就把我和古松旺喊到派出所去了,到派出所以后向远恒也去了,因为我们都很熟,说了说就算了,派出所也让我们走了。他们和古松旺撕抓,咋撕抓的我也没看清。我没参与撕抓。当时双方没人受伤。那老汉第一次进院时,没有人打他。3、被害人向广春的陈述 2008年阴历3月份,当时古松旺在电信所内开有赌场,那一天我去电信所看我的砖头,古松旺和一个瘦子在院里,我就问他们,古松旺说不知道,我随口骂了一句,古松旺上来就打我,一耳光把我扇倒在地上就晕了,等我清醒过来就没人了,当时我也不知道伤在哪里,反正一脸血。向德林说去找他们说说,等俺俩到电信所,古松旺和那个瘦子娃一见我们,那个瘦子娃就跑去拿来了铁锨、锄头,上来就打向德林, 把向德林打倒了。 4、被害人向德林的陈述 2008年阴历3月18号,我在兴隆街乡政府门口碰见俺庄一家子近门伯向进春(向广春),看他满脸是血,他说电信所有俩娃打他了。到电信所他们从屋里拿着铁锨和锄头就打我,我就赶紧跑,古松旺先上来用铁锨照我头上就拍了一铁锨,当时我头就有点晕,随后他们俩个人用铁锨和锄头又往我头部、背部、腰部、手部、面部打,打了有十几下的时候我就晕过去了。5、证人向广营的证言&&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电信所门口碰见向德林和向进春,看到向进春满脸是血。我们三个到电信所院内后,古松旺和一个娃从屋里出来,没说两句,古松旺先用铁锨一下就拍到了向德林头上,当场就把他打倒在地上,然后用铁锨又找他身上打了几下,接着古松旺就用铁锨拍我,没打到我,打到井栏上了,铁锨断了,他又夺过那娃的锄头要打我,我就跑了。6、证人向元恒证言 2008年阴历3月18日向德林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出事了” 我进电信所院时,我看见我父亲向广春在电信所院内西墙边躺着,向德林在电信所院当中,当时古松旺手持一断截的铁锨棍正往向德林身上打,一个叫“三儿”的手持一带铁锹的断截铁锹棍在古松旺旁边看,还有我近门子叔在旁边站着,我指着古松旺说,那老汉是我父亲。“三儿”是跟着古松旺混的,也是兴隆人,古松旺当时在电信所开有赌场。这个人是混社会的,兴隆人都知道,都没人敢报警。7、证人李书强证实:2008年春上,有一天上午兴隆街上有一个叫祈大东的打电话给我说古松旺打向元恒老头了,想让我和他一起去找向元恒说说这个事,我同意了。后来经过商议,向远恒让古松旺他们拿8000元赔偿,第二天听说祁大东把钱给向元恒送去了。 8、证人惠兰青证实:2008年春上,我开着四轮拖拉机到电信所门口,见我们村的向广春、向德林二人在院里躺着不会动,脸上都有血,我就拉他们到卫生院去了。我听向元恒的妻子说是古松旺打的。 9、 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书,证实向德林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八)2009年11月份的一天,社旗县兴隆镇政府工作人员张存州在依法清理兴隆镇街道占道经营时,与兴隆街街口出卖卤肉的兴隆街村民郭海菊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被告人孙耀建在与张存州喝酒中,听张存州讲明此事,即表示要替朋友张存州出气,随后孙耀建酒后到兴隆街街口长时间 高声地辱骂郭海菊。2009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兴隆镇宝其岗村村民李庆立因耕地的分配问题,与本村组长李海军发生争吵,被告人孙耀建经过此地,得知李庆立与朋友李海军争吵后,即大声叫骂,李庆立非常害怕,急忙骑电动车离去。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耀建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郭海菊、李海军的陈述、证人张存州、李庆立等人的证言证实。四、强迫交易罪&&2009年7月份,在社旗县兴隆镇粮管所部分土地开发过程中,被告人古松旺指使被告人刘坡将一辆农用三轮车堵在通往工地的进路口处,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强迫负责工程进料的李廷和、杨玉亮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与其签订独家供应沙、石料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古松旺将该合同以五万元的价格卖给兴隆镇兴隆街村民张运坡,由张运坡往工地供料。并以此五万元抵消刘坡购买张运坡翻斗车所欠车款的余额。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古松旺的供述 2009年的春天,俺们兴隆镇粮所北边开发房子,当时是方城一个叫楚玉龙的老板开发的,工程上的活平时委托给兴隆的李廷和与杨玉亮负责,我南阳一个搞工程的弟兄当时叫我协调想叫沙石料每方的价格高些,李廷和和杨玉亮他们不同意,后来我挡住他们施工,让刘坡开一个四轮农用车挡在他们修路进料的路上,说是车坏了,不叫他们进料修路,后来由张运坡给我说,协商沙以每方35元、石子以每方多少我不知道的价格让我的朋友马游三干,这个事后来签有协议,马游三后将拉料活转包了出去,给我一万元钱。2、被告人刘坡的供述2009年收完麦以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跟着古松旺强迫着从别人的工地拉沙石料。后来这个活转手卖给张运坡,张运坡拿了四万元给古松旺了,古松旺从这四万元中给了马游三一万五千元,剩下钱把我欠张运坡的两万六千元钱车钱还了。算是我欠古松旺钱,我给古松旺一万五千元,剩下的一万元我没有给他。因为古松旺在兴隆街恶,没有人能惹得起古松旺,市场上一方一般都是三十五元,签的合同上边是四十元。我没有落钱,算是古松旺从中间落了两万五千元。3、证人杨玉亮、李廷和的证言&&&&&&&&&&发现有辆天蓝色的中型货车挡在进料的路上。后来知道是古松旺叫刘坡堵路找事的。我们和古松旺到吴秀平家后,经李廷和和古松旺他们反复商议,李廷和同意兴隆步行街工程所用沙料和石子由古松旺、马游三他们承包,但价格高些 。于是,当时由吴秀平起草写了一份承包承运协议书,主要意思就是李廷和已经我同意将步行街工程开发所需石子和沙由古松旺、马游三全部负责提供,不允许他人往工地送沙和石子,沙每立方为40元,石子每立方为70元。当时市场每立方沙是25元至30元左右,每立方石子是45元至50元左右。估计后来古松旺又和张运坡达成啥协议,一直是张运坡提供的沙、石料,而且沙、石料款也一直对准张运坡结款。5、证人姬荣文的证言兴隆步行街工地的沙石料是古松旺承包,开始他叫张运坡送,后来是刘坡开车送。古松旺承包送料价格比市场高。古松旺送料的价格不正常,送的料都高于市场价,沙的市场价当时是30元一方,他要40元一方,石子的市场价是50多元一方,他要70元一方。具体为了啥事我不知道。6、证人马游三的证言&& &&&& 月份的时候,我在南阳听说兴隆街要开发一条步行街,我就想把建筑的活承包下来,我就给古松旺打电话,把我的想法给古松旺说了,让古松旺想办法把这个活承包过来,要是能承包,这个活算是俺俩的,古松旺同意了,过了几天古松旺给我打电话,说步行街土地是兴隆的李廷和、杨玉亮在招呼,建筑上的活不往外承包,只有送沙石料的活往外承包,但杨玉亮不同意承包给我们,我听之后给古松旺说建筑上的活要不承包就算了,沙石料的活挣钱少,要是古松旺能把活揽过来的话让他自己整,古松旺说他不懂沙石料上的路数,我说我开有沙场和石子厂,要是能把活揽下来的话就上我的沙场和石子厂拉,我给他招呼着。后来又隔了五六天吧,有一天中午古松旺给我打电话说已经把送沙石料的活承包下来了,下午就要签合同,让我赶紧回去给他招呼着签合同。我大概下午三四点的时候,到的兴隆,到兴隆之后就直接去了夭庄路边吴铁头开的律师事务所,到那之后见古松旺、张老八、李廷和、杨玉亮都在那儿,古松旺说合同已经写好了,让我签字,我开始不想签,古松旺一听我不签转身出去开着车走了,他们几个人就说让我先签上字,随后再让古松旺签,我就在合同上签字了,然后我们几个就去小香厨吃饭去了。送沙石料的活算是古松旺和我合伙的。我们没有投钱,后来古松旺给我说张老八想干这个活,给我商量说张老八想出点钱把这个活接过去,我就同意了。口头协议,张老八给我了一万五千块钱,古松旺和张老八之间有债务,好像他们之间抵账了。后来隔了几个月我才听说当初杨玉亮不同意让古松旺往工地送沙石料,刘坡就开车把工地的路堵了。7、承包承运协议书五、敲诈勒索罪(一)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古松旺指使李书强等人以出卖煤需租用土地与兴隆镇棉花厂负责人李文奇协商,租用棉花厂部分土地,每年支付租金。随后,李书强等人修建围墙,将棉花厂东北角一块土地圈住,安装上铁大门。但是该院一直闲置,古松旺等人也未给棉花厂支付租金。2009年该棉花厂部分土地搞开发,被告人古松旺以棉花厂开发土地占用他租用的土地为由,阻挠开发并威胁李文奇,强行要求补偿。李文奇被迫同意将该厂价值10万元的四间地皮,以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古松旺,后古松旺将此四间地皮以10.4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张运坡,古松旺从中获利5.4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古松旺的供述 06或07年的时候,我和兴隆花厂厂长李文奇协商后在兴隆花厂后边租了一块地,圈了个院子,安了个铁门,想在那院放煤,后来也没放煤,我去云南之后李文奇给我打电话说不想让我租了,张运坡要买花厂的地,我当时没同意,我从云南回来之后又和李文奇说这个事,李文奇说地已经卖给张运坡了。因为这块地皮花厂和我有纠纷,我不同意,张运坡盖不成,张运坡也找我协商,经协商,花厂给了我四间房子的地皮作为赔偿,我给花厂拿五万块钱。当时一间房子的地皮花厂对外卖是两万多元,四间房子的地皮共值十多万元,我少付的部分算是花厂对我的补偿。我当初想给花厂每年三千元租金,花厂每年想要两、三万块钱,从我圈起来到花厂卖地商量补偿我有将近两年的时间,也没有付过租金。我没有威胁过李文奇 。(2)被告人孙耀建的供述2007年夏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古松旺好像在云南,他打电话给我和李书强商量准备将兴隆花厂北边的一块空地以卖煤的名义租下来,后来古松旺安排李书强找住兴隆花厂的厂长李文奇说这个事,把花厂北头一块长和宽大概都有二十多米的院子租了下来,我们把原来的院墙扒了点安了个铁门,圈了个院。后来古松旺安排我上云南的赌场招呼去了,至于双方签没签协议、掏没掏钱我都不知道,反正后来古松旺把那个院子租下来了。租下来以后其实连一点煤都没有往那放。商量这个事的时候古松旺就说将那块地先租下来,将来花厂开发的时候能买下来就买下来,先占住了以后好买,那块地方肯定值钱,古松旺就没想着往那放煤。3、被害人李文奇的陈述&&因为一年多之前,古松旺强行在花厂圈了个院子,说是要卖煤,当煤场,并按了大门,当时说是算租花厂的地皮,花厂当时定租金是每年一万元,但后来花厂问他要租金他也不给。这个事我们也没有办法,到08年搞开发时,我们卖给了兴隆的张运坡6间地皮,张运坡准备建房,但这6间地皮也在古松旺占的地方之内,所以古松旺非叫花厂赔他损失,并且还威胁过我,在赵河桥要捞我上车,后我给保卫科打电话,他二人跑了。所以后来没办法只好答应赔偿他煤场的损失,开始厂里只想赔他个2万元钱,因为古松旺占地圈煤场后没有任何经营,但古松旺嫌少,非要5万元,最后没办法就按每间2.5万元的价格给古松旺4间地皮,让古松旺把地皮卖了后给他补偿款,这事后来古松旺叫吴秀平、张运坡、李书强他们在一起同我还签了协议,我也没办法,不敢惹他,所以也签了,古松旺把地卖给了张运坡,每间按2.6万元,古松旺又给花厂现金5万元,算他落了5.4万元,这事也算了不了了之,另外还因为当时如果花厂赔偿的事不落实,张运坡的房子也建不成。4、证人苏明庆的证言&& 08年兴隆花厂开发时,古松旺多次找花厂的事,威胁过李文奇。08年底或09年初的一天,李文奇往供销社打电话,说,古松旺在南大桥拦着他了,要打他,我们去后,古松旺都走了。5、证人吴秀平的证言&&&& 08年12月,古松旺让李书强找我和李文奇签协议,是为了古松旺花厂圈地的事,古松旺让花厂赔她5万,李文奇还嫌多,双方商量好后我写的协议,花厂给古松旺4间地皮,按十万元,古松旺将地皮卖给张运坡,按十万零四千,古松旺给李文奇五万,自己落五万四千元。6、证人张运坡的证言&&&& 2004年秋天,兴隆棉花厂收花缺钱,花厂厂长王老七找我说花厂收花缺钱要用我八万元钱,用花厂大门北边七间临路的地方给我,我就给花厂八万元。到2006年古松旺在花厂大门北边这个地方的院墙扒了个洞圈个院占着卖煤的。开始我和李庄的人不让他胡圈,他给我打电话说只是先圈着卖煤,盖房的时候不耽误我盖房,我想着也没啥就同意了。他圈花厂的地方说是租住,实际上也没有给租金,租金是两万。到2008年花厂卖临街的地皮时,古松旺挡住不让卖,说是他圈的地方,他还说花有几万元钱,要花厂赔他钱,花厂没法,厂长李文奇害怕,找人协调,后来找到乡司法所长吴秀平协调,把花厂东墙边的四间房地皮以十万四千元的价格卖给我,花厂把五万四千元给了古松旺,花厂只得到五万元,我出钱时,古松旺打了一个收据条。古松旺根本就没有卖煤,古松旺是劳改释放犯,他手下有几个小兄弟充当打手,不对事了拿刀、钢管拼打人家。7、补偿协议书8、所围院墙的现场照片&&&& (二) 月份,原社旗县兴隆镇土地所所长祁××在兴隆镇兴隆街进行土地开发,被告人古松旺多次找到祁××,讲明土地开发的地皮得由他本人向外出售,自己好从中落几个钱。因祁××不同意,古松旺便带领被告人孙耀建多次威胁、纠缠祁××,祁××被迫将其中十五间地皮交给古松旺出售。古松旺将该十五间地皮卖给兴隆镇兴隆街村民张运坡,并将张运坡应付祁××地皮款中的六万元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古松旺的供述祁××在兴隆花厂北边开发了五、六间门面房。张运坡想买,但他以前和祁××生过气,他让我管闲事给祁××说。因为我欠张运坡6万元钱,我想从中落好处费,给张运坡兑帐,所以后来我就去找祁××说这个事。祁××卖给张运坡20间地皮,每间26000元,高于市场价3000元,张运坡给祁××房款时少给了六万块,算是张运坡俺俩之间的帐也清了,等于祁××少落六万块钱。我去过城郊土地所两、三次找祁××说地皮的事,张运坡、祁××、孙耀建都和我一起去过,但没有威胁过祁××。2、被告人孙耀建的供述&&一开始我不知道这个事,2009年夏天时候有一天古松旺喊着我、还有谁我现在记不清了,一起去城郊土地所找祁××,他们大致上说的就是地皮的事,具体细节我说不上来。在这之前我和古松旺也去找过祁××两回,这两回也没有说啥事。我不知道在这个地皮过程中古松旺和祁××有啥经济上的来往。3、被害人祁××的陈述&& 09年5、6月份时,我在兴隆开发地皮,古松旺多次找我,说,他得从中落几个钱。他说30间地皮卖出去,得给他拿十万。前后找我几次,说话很强,意思是不叫他卖,我整不成,威胁我。随后,我被他威胁纠缠的没有办法,只好委曲求全答应他了,他把地皮给了兴隆的张运坡,每间26000元,开始说是20间地皮,52万,张运坡给钱时给40万,另外6万让古松旺给我,后来古松旺又想从张运坡这20间地皮要走一间,张运坡找到我说他买19间,我又把一间地皮钱退给张运坡,古松旺这一间地皮占走了,6万元钱得走了。4、证人张运坡的证言&& 今年收麦前的一天,古松旺到我家找到我说祁××手里的地皮有30间经他手找头每间两万元卖,卖完后给他十万元,他叫我买下,我说没有钱,他让我贷点,我贷钱弄二十间,我分期分批给祁××十五间的钱,他们又收回五间,古松旺得了六万元,从我手中得,这之前他借过我六万元钱算还我了,我给祁××33万元。六、开设赌场罪(一)月份,被告人古松旺购置桌椅、空调、赌具,后同被告人李金峰在兴隆镇供销社院内以 “煤碳管理站”为幌子,纠集数人以“推牌九”等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达三个多月。古松旺把赌场的经营明确进行分工,由被告人孙耀建、祁××负责收取“抽头”钱,维持秩序;被告人古国兵、祁磊以检查运煤车为名为赌场看门放哨。古松旺对该赌场的看门、放哨、护场人员除去管吃饭抽烟外,每人每天发放50元工资。除去开支,古松旺在该赌场共非法获利2万余元。(二)2007年麦收后,被告人古松旺伙同李金峰在兴隆镇运管所院内继续开设赌场,纠集数人以推牌九等方式聚众赌博三个多月。古松旺把赌场的经营明确进行分工,由被告人孙耀建、祁××、李书强负责收取“抽头”钱,维持秩序;被告人古国兵、刘坡、祁小镇(另案处理)为赌场看门放哨。古松旺对该赌场的看门、放哨、护场人员除去管吃饭抽烟外,每人每天发放50元工资。除去开支,古松旺、李金峰非法获利共计5万余元。(三)2007年年底前后,被告人陈××、杨××同郭晓(另案处理)在兴隆镇果庄村民曹相东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古松旺得知后,以兴隆镇是其地盘为由,并通过被告人刘坡、孙耀建等人的威胁,强行要求参与共同经营,并且强迫陈××、杨××等人同意自己占赌场收入的六成,陈××、杨××、郭晓占赌场收入的四成。陈××等三人被迫同意。赌场持续开有三、四个月,该赌场上由刘坡、杨××负责收取“抽头”钱、维持秩序,联系参赌人员。古松旺对该赌场的看门、放哨、护场人员除去管吃饭抽烟外,每人每天发放50元工资。该赌场非法获利共3.5万余元,古松旺非法获利2万余元。(四)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古松旺在兴隆镇电信所院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古松旺定下规矩,谁要想参加赌场收益分成,需给他交一万元作为一股。后刘坡、祁××、李廷和(另案处理)每人各给古松旺交一万元入一股,四人占四股,古松旺占六股。此赌场陆续开有四、五个月时间,古松旺对该赌场的看门放哨护场人员除去管吃饭抽烟外,每人每天发放50元工资。被告人孙崇龙在此赌场参与维持秩序。通过该赌场的经营,古松旺等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古松旺、孙耀建、祁××、杨××、李金峰、陈××均供认不讳,另有证人曹相东、刘京国等人的证言,古松旺赌场麻将机、赌具、筹码、铁箱、对讲机等物证照片一组在卷。(五)2008年春天,社旗县兴隆镇举办“物资交流会”,被告人古松旺伙同被告人祁广松、祁荣山、祁××、贺清坡、郭晓、宋××、祁军显、祁磊、古遵先、陈××、李书强(另案处理)在兴隆镇后门里村祁庄祁军显所开办的“养猪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时间长达6天,非法获利共4万多元,除去开支,每人非法获取利益1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古松旺、祁广松、祁荣山、祁××、贺松坡、宋××、祁军显、古遵先、陈××均供认不讳,另有证人李香云、古汉柱等多人的证言在卷。本案的其他证据还有:1、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1997)社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1998)社刑初字第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社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刑终字第3062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古松旺、古国兵、祁磊、祁广松曾被判刑的事实。2、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刘坡所持的社检刑诉(号起诉书副本第10、11页及讯问刘坡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坡企图翻供、串供的事实。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公安民警王恒志、赵正等的询问笔录、社旗县看守所、方城县看守所对被告人古松旺、古国兵等人所作健康检查笔录、检查表,证实侦查机关未对被告人有刑讯逼供行为。4、古松旺等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以上各部分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古松旺等人及部分辩护人虽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并称部分供述存在刑讯逼供或诱供,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为,被告人古松旺以设立 “煤管站”为幌子开设赌场敛财,并将被告人刘坡、古国兵、孙耀建、祁××、祁磊、孙崇龙、向远同等人聚拢起来,上述各被告人基于有面子、有吃有喝、不受欺负等个人目的跟随其左右,一切必须听从古松旺的安排,古松旺对违反者轻则训斥责骂,重则殴打体罚,作案时古松旺统一安排指挥,组织实施。古松旺为了攫取财物,并维持开支和笼络上述人员,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获得了20余万元的非法利益,并将部分非法所得用于组织的日常开支和违法犯罪活动,供组织成员吃喝玩乐,并发放一定的“工资”,购买作案工具,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逐步形成了以古松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刘坡、古国兵、孙耀建、孙崇龙、向远同、祁磊等为参加者的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古松旺带领该组织成员在兴隆镇、社旗县城等地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带有明显的暴力特征,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该组织的势力不断扩大,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导致兴隆镇居民时常感到无安全感,房地产开发商反映强烈,严重破坏了社旗县兴隆镇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四个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松旺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古松旺等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关于古松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该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古松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出于不正当目的,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筹码等有偿服务,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古松旺及其辩护人辩称伤害王××一案中,被害人王××具有过错、古松旺是防卫过当,经查,被害人王××开始是与别人发生撕打,被告人古松旺却主动介入、积极参加,虽然其眼部被打,但并无伤情鉴定,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就是王××所打,在此情况下古松旺即持刀将王××扎成重伤,其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更不是防卫过当,且不能以王××在事发起因上是否有过错来减轻被告人古松旺应负的法律责任。被告人古松旺实施犯罪行为后,送被害人朱风举去医院治疗、修复砸坏德兴酒店的玻璃门、赔偿向德林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古松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古松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坡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出于不正当目的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威胁的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筹码等有偿服务,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坡在所参与的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坡在参与伤害朱风举后,将朱风举送往医院治疗,可酌定从轻处罚。刘坡的其他辩解意见与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坡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古国兵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出于不正当目的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筹码等有偿服务,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古国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所参与的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所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古国兵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与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古国兵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耀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出于不正当目的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筹码等有偿服务,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伤害王××一案,虽然被害人王××的重伤不是孙耀建直接造成的,但有证人能够证实孙耀建参与对王××等人的撕打,因此应认定孙耀建构成故意伤害的共犯;关于敲诈勒索犯罪中敲诈勒索兴隆棉花厂一案,仅有孙耀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承认参与,但其在开庭审理中予以否认,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故指控孙耀建参与该起犯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敲诈祁××一案,虽然孙耀建跟随古松旺去找祁××时,孙耀建没有对祁××实施威胁的语言和行为,但被害人祁××等人都知道孙耀建是古松旺犯罪组织的成员,其跟随古松旺去找祁××,本身就对祁××产生一种心理上的威慑,因此应认定孙耀建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被告人孙耀建在所参与的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孙耀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孙耀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祁××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筹码等有偿服务,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该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参与威胁、殴打赵卓一案,经查,被告人祁××虽然同古松旺等人一起去了赵卓家,但没有人证实祁××有任何辱骂或殴打的言行,而被害人母亲李随梅证实祁××在场拉架、劝架、没有参与打架,因此指控祁××参与该起犯罪证据不足,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而被告人祁××除了参与开设赌场犯罪外,没有与古松旺等人共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不宜认定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祁××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祁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出于不正当目的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筹码等有偿服务,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祁磊在所参与的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祁磊及其辩护人关于祁磊没有参与砸德兴大酒店玻璃门的辩护意见,因公诉人当庭认可没有指控其参与该起犯罪,故这一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与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祁磊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且本案所涉犯罪系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应把所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崇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筹码等有偿服务,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伤害王××一案,虽然被害人王××的重伤不是孙崇龙直接造成的,但有证人能够证实孙崇龙参与对王××等人的撕打,因此应认定孙崇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犯;但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在致伤杨玉亮一案中孙崇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孙崇龙虽然是受古松旺指使,但其积极实施雇凶行为,并带领贺青林等人实施伤害行为,不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属从犯;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与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孙崇龙所参与的开设赌场犯罪,因其参与时间较短、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孙崇龙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伤害王××一案中,虽然被害人王××的重伤不是张帅直接造成的,但有证人能够证实张帅参与对王××等人的辱骂和撕打,因此应认定张帅构成故意伤害的共犯,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张帅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杨××、李金峰、贺松坡、祁××、祁广松、祁军显、古遵先、祁荣山、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筹码等有偿服务,其行为均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陈××等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要求被告人古松旺赔偿因犯罪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范围及标准如下:1、医疗费:17004.21元;2、误工费:住院17天,按每天30元计算,计款510元;3、护理费:住院17天,二人护理,每人每天30元,计款102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7天,每天 10元,计款170元;5、营养费:住院17天,每天10元,计款170元。以上共计18874.21元,应由被告人古松旺予以赔偿。王××其他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古松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合并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人刘坡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三、被告人古国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孙耀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被告人祁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六、被告人孙崇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合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七、被告人张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八、被告人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九、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一、被告人李金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二、被告人祁广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三、被告人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四、被告人贺松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五、被告人祁荣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六、被告人古遵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七、被告人祁军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八、被告人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九、被告人古松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8874.2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十、依法追缴被告人古松旺违法犯罪所得24万元,上缴国库。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上诉的主要理由:原审判决赔偿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数额偏低,精神抚慰金未予支持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公正处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松旺上诉的主要理由: 1、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故意伤害罪中,申请对王××的伤情重新鉴定,伤害朱××属实,但有积极救助行为且支付医疗费,应当从轻处罚。 3、寻衅滋事罪中,部分事实不清,有些行为已经过治安处理,不应再行追究刑事责任。4、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和证据均不符合犯罪特征,不能成立。5、开设赌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应为治安案件。请求二审以事实为据,公正处罚。古松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原审认定古松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本案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的特征。2、伤害王××案中,受害人存在过错。3、关于寻衅滋事罪,有些已经公安机关处理并结案,不应再作为寻衅滋事罪追究责任,有些属于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4、古松旺没有采用暴力和威胁行为强迫他人,强迫交易罪不能成立。5、原审认定古松旺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6、关于开设赌场罪,古松旺属于自动中止,且情节一般,是治安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坡上诉的主要理由:1、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古松旺仅是一般朋友,并无组织和领导关系2、寻衅滋事罪中,大多没有参与,或者在场劝阻,原审认定的事实有误,量刑过重。3、故意伤害朱风举一案,没有动手,且有积极救治行为,应为从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国兵上诉的主要理由:1、开设赌场罪中,我一个赌场也没参加。2、寻衅滋事罪中,在酒场上我没有辱骂殴打王××,也未带人砍砸王××的大门;兴隆大酒店一事,没打苑金雨,啤酒瓶也不是上诉人摔的。虽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情节较轻,原审量刑明显过重。3、古国兵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耀建上诉的主要理由:1、王××伤害案中,没有伤害王××等人,当时并不知情,更未参与。2、寻衅滋事罪中,上诉人仅是一般参与,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3、敲诈勒索罪中跟随古松旺找过祁××,但没有对祁××实施威胁。4、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孙耀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关于故意伤害罪,孙耀建等火树银花歌厅是去娱乐,古松旺扎伤人孙耀建并不知道,孙耀建不构成该罪。2、孙耀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的四起案件属治安案件。3、孙耀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4、孙耀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系团伙犯罪,不属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磊的主要上诉理由:1、寻衅滋事罪中,砸王××大门是因为王××请吃饭反让上诉人结帐,上诉人找去讲理,又被王××砸坏汽车,该案不能以犯罪认定。2、开设赌场没有参加。3、不存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原审牵强附会作出认定,实属错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同。相关证据已经原审宣读、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已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本案的事实。另查明,原审被告人孙崇龙在宣判时表示上诉,二审讯问时表示不再上诉,并书写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松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处以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古松旺被释放后不思悔过,反而以其犯罪经历为资本,拉拢纠集以刘坡等人具有前科和其它劣迹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结成团伙,相互利用,相互照应,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残害群众,持续增长组织势力,逐步成为局部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古松旺为首的犯罪组织,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逐步渗透经济领域。为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不择手段的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数十万元的不义之财,并以其违法所得作为组织的日常开支和经费,用于支付违法犯罪引发的赔偿,发放酬劳,摆平事端等。通过具体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分析,可以看出,自2007年至2009年期间,以古松旺为首的犯罪组织,不间断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多达数十起,为非作歹,残害无辜,暴力特征明显,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群众的正常生活。综上,以古松旺为首的犯罪组织,由松散型的犯罪团伙逐渐发展并完成了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变,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在具体犯罪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松旺、刘坡、古国兵、孙耀建、祁磊、孙崇龙所参与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均有大量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证实,上诉理由中涉及的积极救助、民事赔偿及被害人过错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原审已作充分的考虑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古松旺等人犯罪次数及种类较多,暴力特征突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综上,古松旺、刘坡、古国兵、孙耀建、祁磊的上诉理由及古松旺、孙建耀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孙崇龙明确表示不再上诉并撤回上诉的意思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上诉请求增加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的理由,经审查,原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已予以准确、全面的支持;精神赔偿的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不予支持。故王××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庆江&&&&&&&&&&&&&&&&&&&&&&&&&&&&&&&&&&&&&&&&&&&&&&&&&&审判员&&&&&&徐建淮&&&&&&&&&&&&&&&&&&&&&&&&&&&&&&&&&&&&&&&&&&&&&&&&&&审判员&&&&&&王晓峰&&&&&&&&&&&&&&&&&&&&&&&&&&&&&&&&&&&&&&&&&&&&&&&&&&&&&&&&&&&&&&&&&&&&&&&&&&&&&&&&&&&&&&&&&&&&&&&&&&&&二0一一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贺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景德镇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买保险好不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