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户联防队995免费信息今年5月份有一条关于重大疾病农村新型医疗保险可以补偿90

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4〕39号)、《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盐城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运行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则:政府组织引导,多方筹集资金,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设立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合管会)和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市合监会)。
  市合管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农办、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药监局、教育局、东台电视台、东台日报社等部门负责人和参合人员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1、协调各部门深入广泛开展宣传工作;2、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和工作制度;3、协助市政府做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4、定期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与督查,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5、定期向市政府、市合监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6、审批镇级新农合管理人员,核定并公布定点医疗机构。
  市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合管办),是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筹集和管理新农合基金;2、具体经办补偿兑付业务;3、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接受相关的咨询、投诉等工作。
  市合监会由市委分管领导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大社事委、政协社会法制委,市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参合人员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以及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条 各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镇合管会)和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镇合监会),在市合管会和合监会领导下,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资金归集、监督管理工作。
  镇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镇合管办),设在镇卫生院(防保所),由法人代表任镇合管办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2人组成,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镇政府筹集和解缴个人缴纳的资金;2、准确整理上报参合人员花名册;3、负责处理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4、受市合管办委托监督辖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5、检查指导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村设立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村合管组),由村支书、主任、财务辅导员、村民组长、卫生站长和村民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1、负责筹集、解缴本村合作医疗资金;2、监督检查村(社区)卫生站的服务行为。
  第三章& 参合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东台镇辖区以外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学生医保的本市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婚嫁、就学、务工等原因户口迁入本地或在本地长期生活的,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我市的新农合。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因务工、就学等在本地长期居住人员参加新农合,缴纳筹资标准全额费用。婴儿、退役士兵在筹资结束后到当年度2月底前参合的,缴纳个人费用部分,在3月1日至当年年底前参合的,缴纳筹资标准全额费用。缴费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按照规定已经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家庭其他成员仍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本人应当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合居民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或两种以上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补偿。
  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每人每年48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80元。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国前老党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原在镇、区财政领取生活补助的对象)、城乡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三峡移民的个人参合资金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医疗救助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市财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简称市基金专户),其中:
  1、个人参合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积极推行定时间、定地点的&两定筹资&。村(居)民委员会通知辖区居民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个人参合费用,由村(居)委会收缴至镇财政所,开具由省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收据统一由镇财政所领取、发放和审核缴销;筹集的资金由镇财政所解缴市财政专户。
  2、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信息要求,参合人员向办理缴费人员提供个人信息,由村、镇医疗卫生机构录入信息化平台。
  3、个人参合经费的收缴工作原则上在上年12月底前完成,外出务工人员凭务工证明可延长到当年2月底。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在当年9月底前拨付到位,并完成省级补助经费的申报工作。
  4、积极探索新的筹资方式,条件成熟时,委托商业银行从参合人员的储蓄卡(本)中归集参合资金。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者在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补偿,以及为参合群众缴纳新农合大病保险参保费用。科学合理使用基金,保持收支平衡,防止&收不抵支&和结余过多,累计节余率控制在当年基金总量的20%以内。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门诊统筹资金占年度筹资总额的20-25%,用于住院补偿的资金占比不超过75%;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费按每参合居民不低于12元提取。
  第十三条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病种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实现医疗机构激励机制有效转换,有效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成本核算,全面调控医药费用水平。在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站全面推行普通门诊总额预付,一般诊疗费总额包干,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分段累进补偿。对市镇两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与按床日付费相结合的混合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
  (一)门诊补偿
  实行门诊统筹基金总额预付制,根据各镇参合人数、医疗服务量、次均门诊费用等因素合理分配门诊年度预算总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包干使用、考核发放、超支不补&的办法,促进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控制医药费用增长。
  参合人员在本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目录范围内医药费补偿50%,每人日补偿封顶20元;在本市一级定点医院就诊的,目录范围内医药费补偿45%,每人日封顶3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就诊的,目录范围内医药费补偿20%,每人日封顶40元。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村卫生室、镇(中心)卫生院10元/人次)、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县级医院收取的诊察费(10元/人次)补偿80%。参合人员年度普通门诊补偿累计限额800元。
  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由市合管办按实际病情确认。针对慢性病或特殊病种的专项且在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分段累进补偿。补偿比例:
  费用分段(元)&补偿比例(%)
  年累计可补费用&3000&45
  3000<年累计可补费用&5000&55
  5000<年累计可补费用&65
  慢性病:高血压(Ⅲ级)、Ⅰ型糖尿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类风湿病,年度封顶4000元;
  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除外)、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除外)、脑血管意外(出血)后遗症、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帕金森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年度封顶10000元。
  (二)住院补偿
  1、参合人员在本市一级定点医院住院的,起补线200元(每次住院),目录范围内医药费补偿85%;参合人员在本市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起补线为500元(每次住院),目录范围内医药费补偿70%;转诊至盐城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起补线为700元(每次住院),目录范围内医药费3万元以内部分补偿60%、3万元以上部分补偿65%;转诊至省级定点医院以及在省内异地居住住院的,起补线为1200元(每次住院),目录范围内医药费3万元以内部分补偿50%、3万元以上部分补偿55%;转诊至省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或省外异地居住住院的,起补线为1500元(每次住院),目录范围内医药费3万元以内部分补偿40%、3万元以上部分补偿45%。
  2、参合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后,由经治医生填写《&&& 医院损伤、中毒原因登记表》,明确致伤原因;同时向大病保险办公室申报,由大病保险办公室调查核实,排除不予补偿因素后实行封顶补偿:一级医院封顶2000元,二级及以上医院封顶3000元。
  3、市外指定医院医药费票据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到所在镇合管办补偿,票据金额1万元以上的由市合管办统一审核后补偿。
  4、部分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标准见附件)。各定点医院住院按病种结算人次占住院总人次的比例达30%以上。
  (三)最高支付限额
  年个人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门诊补偿、其他补偿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类重大疾病符合救治条件在定点医院救治的,补偿救助标准按省规定执行,其实际补偿额不受本市新农合最高封顶线的限制。
  (四)具体规定
  1、属于补偿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草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5%。
  2、医用耗材单价低于500元的不补偿,单价500元以上部分按50%折算后纳入可报基数,按规定比例进行结报。
  3、新农合基金只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设有国家专项补助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以参合人员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不以新农合补偿代替专项补助。
  4、村(社区)卫生站、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按规定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或《江苏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其他一、二级医院使用《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药品不得低于总额的90%。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江苏省增补目录》、《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盐城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充药物目录(2013修订版)》内的药品,《江苏省诊疗项目目录》、《盐城市新农合异地就医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诊疗项目、规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2、不予补偿范围:
  a、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降(保)温费、陪护费、尸体料理费等。
  b、医技诊疗类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4)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像监测。
  (6)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c、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肝以外的组织移植(移植手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5)特需服务类。
  (6)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d、中医及民族医学诊疗类
  磁热疗法、微波治疗、射频、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e、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3)自费治疗项目使用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f、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g、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超过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多收取的各项费用。
  (3)因酗酒、吸毒、自伤自残、自杀、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违规违章、违法、犯罪、计划生育手术及后遗症、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血液及血液制品费用。
  (5)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第三人、公共卫生负担的医药费用。
  (6)境外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
  (7)非医药费用原始发票、非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用票据。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新农合基金收入包括参加人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加人医药费用补偿、大病保险投保以外的任何支出,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八条 市合管办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规范资金管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查与控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广大参合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市合管办建立基金使用公示制度。镇合管办每月公示本镇参合者享受补偿情况。市合管办每季度公示基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及就诊程序
  第二十条 参合者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或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自由就诊;须到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由本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精神病由市三院)组织会诊后办理转诊手续,信息系统备案;急诊、危重病先转诊治疗者,需在转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至市合管办办理急诊、危重病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的参合者外出前须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在异地约定医院就医。患属于国家法定传染病甲、乙类病种的参合居民,直接到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住院,享受转诊补偿待遇。转诊至其他指定医院就诊的、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后在约定医院就诊的、申报急诊登记的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转诊手续或异地定居手续、医疗相关资料到所在镇合管办办理补偿。未办理转诊、异地居住、急诊而到市外规范医院诊治的可补医药费用补偿按照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下降20%补偿。私自去往外地不规范诊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市内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实行&四制五统一&的村(社区)卫生站均可申请定点资格,评定办法参见《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省、市级定点医院按照省市工作进程和规定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标识牌,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公布就医和补偿流程,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相关价格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做好参合者医药费的实时补偿工作,不得拖欠。市外就诊的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户主身份证、转诊手续或异地定居手续、医疗相关资料到所在镇合管办办理补偿。补偿所需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每月26-30日到市合管办结算。如发现不合理支出,不予支付,由相应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镇政府主要领导是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镇、各有关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拖拉推诿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举报医疗机构和参合人员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村(社区)卫生站建设、乡村医生管理列入村委会年度工作考核内容。镇合管会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办法,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村(社区)卫生站和乡村医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伪造证明材料、使用他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就医等手段骗取补偿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补偿费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定点医疗机构明知就医人使用他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仍为其提供医疗服务,致使补偿费用被骗取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他人骗取补偿费用提供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基金费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市合管办与其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协议提供医疗服务,或者进行不合理检查、治疗和用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市合管办与其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协议。
  第三十条 侵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者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投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个人缴费收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参加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为参加人办理登记注册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或者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加人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支出的;
  (三)未按照规定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的;
  (四)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新型合作医疗参合年度。每年第四季度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资。
  第三十四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筹资标准和补偿方法应及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合管会讨论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东合管会[2012]1号)、《关于完善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合管会[2013]1号)和《关于完善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合管会[2014]1号)届时废止。当前有 1032 位采购商正在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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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F626【正文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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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甘肃安徽等地已完成大病医保试点――&大病保险全覆盖&制度设计来护航  步入2015年,广东、甘肃、安徽等地已开始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今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将全面实施。如何做好制度设计,构建稳定的筹资渠道,与现有医保体系协同发力,让百姓敢看大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将成为全面推进大病医保必须解决的问题―  随着国人慢性病、重病发病率的增加,很多家庭为支付医疗费用承受巨大经济压力,呼唤城乡居民医保体系从“保中病”向“保大病”倾斜的声音日益强烈。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5年,我国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扩大到所有省份。2015年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目前,广东、甘肃、安徽等地已结束试点工作,开始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业内专家指出,资金筹措压力和医疗费用增长控制问题仍是重要挑战,需在推进中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防范因病致贫的利器  2012年8月,保监会等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基本医保不能报销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以再报销至少50%,并不额外增加个人所缴纳的保费。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16家保险公司在全国27个省份的2000多个县开展大病保险,覆盖人口达7亿人。在各地具体执行中,大病医保并非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进行对比,判定是否会因病致贫、返贫。  “‘大病’与‘小病’是相对的概念,并非只有大病医保才能治大病。实际上,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城居保、新农合等,都可以保大病。”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对《经济日报》记者解释说,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有一个封顶线,超出这个封顶线后,参保人就可能遇到支出困难。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大病保险制度有利于化解重特大疾病的风险,防止“因病致贫”现象发生。  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方来英看来,大病保险制度是一项真正缓解群众因病致贫的政策。以北京市为例,2015年建立了大病保险制度,截至9月底,北京市各区县完成大病保险筹资近1.24亿元,共计补偿15471人。  “大病是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应有之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吴顺江认为,要将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列入解决民生问题实事中,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全面推进。  稳定筹资渠道很关键  业内专家表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满负荷”运行且统筹层次较低的背景下,大病医保各地筹资能力差别较大,压力不容乐观。同时,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给大病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带来挑战。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病理科主任孙建方认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适当提高筹资标准是必要的一步。既要普遍提升医疗保障支付的比例和范围,又要逐渐缩小城乡居民、不同群体在医疗保障中的差距,缓解老百姓生大病后负担过重的后顾之忧。  褚福灵介绍说,大病保险模式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方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畴,缺乏与之相衔接的补充健康保险;另一方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是基本医保基金的结余。长期来看,由于各地筹资能力不同,大病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国家建立长期稳定的筹资机制。  “完善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应构建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共同发力化解大病风险。”褚福灵说。  此外,世界银行高级卫生经济专家张硕认为,各地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应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预算机制,先试点,再扩大范围。在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的同时,也要同步推进医药、医疗等方面改革,加大对医疗费用的监控,使一些不合理的诊疗行为和用药行为受到严格控制。  统筹城乡医保的先行者  “由于现行城乡居民医保分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种,在多数地区两种居民医保并未实现统筹,导致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城乡差异,对行政管理效率提高、人力资源的流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正在规划中的大病保险应率先实现城乡统筹,作为城乡医保体系合并的‘先行者’。”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说。  2015年,全国多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的探索实践,省级层面,现已有天津、重庆、青海、宁夏、山东、浙江、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8个省份基本实现了城乡医保统筹。  此外,记者了解到,2015年,浙江省在整合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保险制度范围。  谢子龙建议,目前各地大病医保普遍处于制度设计或试点阶段,各地可以大病医保制度为契机,实现覆盖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统筹制度,然后逐步推动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的大病医保统筹,最终实现覆盖城乡所有人群的大病医保统筹制度。在大病医保统筹时,应实现筹资标准、医保待遇一致,使不同身份的参保人员享受到相同的保障。
当前,中国的医改正在逐步进入深水区,如何进一步提升百姓满意度?政府工作报告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公立医院改革等方面对2015年的医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纷纷表示,解决长期以来“看病难、看病贵”的痼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项有效措施,但要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花小钱看大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扩大到所有省份。  据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2015年6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至今已覆盖了全国近80%的人口。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健告诉记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现了“花小钱、看大病”的设计初衷,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标志着我国医保体系建设从实现“病有所医”向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迈出关键一步。  “大病是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应有之义。”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吴顺江同样表示。  吴顺江强调,一定要将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列入解决民生问题实事中,并且要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全面推进。  “虽然实现了基本医保广覆盖,但是困难群众对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减轻医药费用自付的呼声还比较强。”对于大病保险,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病理科主任孙建方谈了自己的看法:既要普遍提升医疗保障支付的比例和范围,又要逐渐缩小城乡居民、不同群体在医疗保障中的差距,缓解老百姓生大病后负担过重的后顾之忧。  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适当提高筹资标准是必要的一步。据了解,今年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政府预算报告指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  支持政策不健全  李健介绍,大病保险模式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项支持政策不健全,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首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安排,从它的性质来看,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畴,缺乏与之相衔接的补充健康保险,难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其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是基本医保基金结余。目前,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基金仍有结余,有较好的财务基础。但从长期看,由于潜在经济增长率和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以及人口老龄化加快和医疗支出上升,基本医保基金结
 张家口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是多少?  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旨在解决居民看病难的一系列问题。如下是张家口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  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自付的合规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赔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赔付60%,10万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的部分赔付70%。在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20万元。  大病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居民医保基金列支,暂按每人每年25元左右。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组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全市的大病保险实行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办法》自日起实施,原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张家口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同时废止。大病保险医疗费的发生、赔付、结算等均采用公历年度(即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跨年度连续治疗的,要在年末进行费用的归集和划分。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属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保障范围包括:居民医保支付居民住院、门诊特殊病费用后,自付的合规医疗费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其中,合规医疗费,是指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年度起付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2万元。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5〕5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商业保险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医改〔2014〕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要求,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用本通知(以下简称“参保居民”)。  二、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机构  (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委托,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由市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合同,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居民大病保险。  (二)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  (一)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日起,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二)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  四、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凭证  (一)参保居民(不含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  2.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  3.门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覆盖219个地市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马晓伟6日在北京指出,截至2015年11月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已覆盖全国219个地市、1563个县(市、区),大病保险基金总额达97亿元(人民币,下同),全年共有115万人次受益。  当日,国务院政策吹风会在北京召开,马晓伟介绍了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展情况。  马晓伟说,新农合制度是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占中国人口总数近2/3的农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多年来新农合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在不断提高。2015年,新农合参合率继续维持稳定在95%以上,各级财政对新农合人均补助达到320元。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50%左右。  马晓伟指出,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又开始推进了大病保险,对参加新农合农民22种大病进行保险,在报销基本医疗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保障。这项工作在全国迅速推开,总共有97亿元报销数额,实际报销比在新农合基本补偿的基础上提高了12个百分点。  谈及新农合的信息化建设,马晓伟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实现参合农民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已经与9个省的医疗机构建立了互联互通,跨省医药费用的核查功能在部分地区初步实现。  马晓伟强调,2015年将全面推开大病保险工作,提高患者的保障水平。逐步将重大疾病保障工作以按病种付费的支付方式改革形式加以巩固完善,实现与新农合普惠制报销政策和大病保险的融合。
  合肥大病保险今年有望全覆盖&将推进养老保险改革  交通通江达海水路更宽、养老医疗保障覆盖更广、关注环境、关注生活,生态越来越好,老城区脱变重生,政府执政更公开透明高效……1月20日,合肥市&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描绘了2015年的实干合肥。教育交通环境医疗等百姓关注的各方面,具体如何实施?目前进展如何?记者“马上就访”,为您捕捉最新资讯,&传递最给力民生。  [公共服务]  今年新建15所中小学  报告摘要: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20所。大力推进国家级学校品质提升试验区建设,继续实施义务教育“三大提升工程”,新建中小学15所,建成合肥十中新校区。  马上就访:记者从合肥市教育局了解到,该市今年新建公办幼儿园20所,继续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合肥市普惠性幼儿园占幼儿园比例达75%。同时,还将新建中小学15所,新增学位约3万个。  去年开始,合肥市着力打造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升级版,到2015年底,合肥市中小学将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各县区采取名校办&分校、名校托管、集团办学等方式,进一步推进名校与薄弱学校的发展联盟,扩大城乡学校合作比例,2015年达到300所以上。在新建学校的同时,合肥市将&提高教师学历。新招聘小学教师学历原则上须达专科及以上,初中教师学历须达到本科及以上。  [医疗社保]  药品销售零差率全覆盖  报告摘要:巩固完善基层医改成果,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结构,深化医药卫生改革,促进基层卫生加快发展。  马上就访:&2015年在基层医改中,将继续提高家庭医生签约覆盖面,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确保今年药品销售零差率100%覆盖。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建立规范性的政府补偿机制,形成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和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同时,希望利用医保政策的倾斜,&引导患者优先选择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启动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确保2015年全市大病保险全覆盖。  将推进养老保险改革  报告摘要: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制度。  马上就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确定,安徽省及合肥市将根据国家部署,抓紧落实。目前我省已经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和统一,从100元到3000元,合并设定了13个缴费档次,基本实现全覆盖。  截至2015年12月底,安徽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已达3337.19万人,其中871.77万人领取了养老金。  [社会治理]  全面提升街面见警率  报告摘要:深化平安合肥建设,着力打造立体化、数字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强化网络社会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马上就访:记者从合肥市公安局获悉,2015年合肥命案发案数为历史最低,且35起现行命案全部告破,八类严重暴力刑事案件发案数华东及中部省&会城市最低。2015年,合肥警方将继续推进建设社会防控网络、创新网格化巡控模式,同时警方将扎实推进“全警下社区、全警巡逻、全警办案”的勤务模式,&提升街面见警率,强化社会治安管控力度。  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报告摘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放开县城和建制镇落户限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  马上就访:记者从合肥户政部门获悉,目前全市已发出近2万张居住证。据了解,合肥城区共有190万流动人口。户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他们将继续协同各职能部门完善居住证在住房、社会保险、计生服务、教育入学方面的权益保障,同时继续展开前期调研工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李克强:医疗救助和医保对接&中央财政负责补助资金  李克强在最近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2015年要加强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等。&更重要的信息是,中央财政将预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部署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会议指出,2015年要加强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等。  对于2015年的工作,会议提出四点要求:  一,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低保等救助水平。加强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  二,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三,要推动慈善与政府救助衔接互补,出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措施,发挥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动员和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四,要管好用好救助资金。春节将至,中央财政已预拨明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医疗救助补助资金900多亿元,安排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资金71亿元。
  核心内容:本文为您提供最新的保监发〔2015〕77号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全文。该《制度》分总说明、填报口径2部分,附有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保监局大病保险开办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简称一览表4种表。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5〕77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掌握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开办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研究制定了《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首次报送2015年3季度大病保险统计报表的时间可延迟至日。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应同时向保监会报送大病保险统计联系人信息,包括填表人、部门级负责人(保监局为处级)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今后,如相关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保监会   日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   一、总说明   (一)统计内容   大病保险统计包括3张报表(见附表)。其中,表1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包括项目数、期末有效承保人数、原保险保费收入、应收保费、赔付支出、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等统计指标。表2为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主要反映大病保险经营损益情况。表3为保监局大病保险开办情况统计表,包括项目数、开办地市数、开办县区数等指标。   (二)报送单位   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我会统计信息部报送表1和表2,其中,表2同时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两级数据。各保监局报送表3。   (三)报送方式   本制度采用电子报表方式进行报送,电子报表使用我会下发的标准格式EXCEL报表。其中,保险公司报送的电子报表文件名称为&&年&季度&&&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报表&,文件内各Sheet分别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总公司及各省级分公司)。文件名中,保险公司名称应使用统一简称,详见附表4。文件名示例:2015年3季度国寿股份大病保险统计报表。保监局报送的电子报表文件名称为&&年&季度&&&保监局大病保险开办情况统计表&。各保监局、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大病保险统计报表。   (四)报送频度   大病保险统计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应于下一季度的前12日内报送报表,遇&十一&、春节长假可顺延3日。   二、填报口径   1.大病保险: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依照《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号)和《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19号)开办的大病保险业务。大病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特征:第一,保费来源于基本医保基金;第二,由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大病保险专属产品承保(六部委文件出台后,2015年4月大病保险示范条款发布前签订的仍使用原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的大病保险业务也归入大病保险统计);第三,本制度涉及的大病保险统计指标以签署大病保险业务协议为准。   2.项目数:指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业务的项目数量,包括以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市辖区以及直辖市的市辖区)、地级市(州、盟、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统筹地区的项目数量。各地大病保险如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保费标准、统一与保险公司(可为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签署协议,则视为一个大病保险项目。如一个统筹地区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开办大病保险业务,则保监局报送的本指标应做合并处理,避免重复统计。   3.开办地市数:指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业务覆盖的地级行政区划数量,包括地级市(州、盟、地区)等。本指标应不大于辖区地级行政区划数。如一个地级行政区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开办大病保险业务,则保监局报送的本指标应做合并处理,避免重复统计。如地市层级未全面开办大病保险业务,但其下辖的县区先试点开办,则该地市也要填报为开办地市。   4.开办县区数:指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业务覆盖的县级行政区划数量,包括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市辖区以及直辖市的市辖区等。本指标应不大于辖区县级行政区划数。如一个县级行政区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开办大病保险业务,则保监局报送的本指标应做合并处理,避免重复统计。   5.赔付人次:指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累计发生的大病保险已决赔付人次。   6.赔付人数:指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累计发生的大病保险已决赔付人数。   7.共同开办:指一个统筹区域内由多家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一般是按照行政区划开办大病保险业务。   8.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保,并共同签发保单。对于共保业务,由主承保人报送表1及表2,保监局报送表3。   9.业务及管理费包括大病保险业务专属费用和分摊的共同费用,在大病保险费用分摊实施细则出台前,业务及管理费、分摊的投资收益两个指标遵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执行。如大病保险资金未上划总公司统一运用,则分摊的投资收益指标填报利息收入。   其他未做特别说明的统计指标填报口径参照现行保险统计制度执行。   项目数、开办地市数、开办县区数、期末有效承保人数、应收保费为报告期末时点数。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赔付人次、赔付人数和大病保险利润表统计指标为时期数,填报年初至报告期累计数。   项目数、开办地市数、开办县区数的统计单位为个,期末有效承保人数、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的统计单位为万人,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应收保费和大病保险利润表统计指标的统计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   附表:   1.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   2.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   3.保监局大病保险开办情况统计表   4.保险公司简称一览表
  5句话解读我市最新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政策   1、重复享受:参合农民将在享受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还可享受不低于50%的大病保险补偿。   2、分段按比例补偿: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起付线标准至5万元,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补偿60%;10万元以上,补偿70%。补偿比例由市政府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不低于50%。   3、起付标准:今年参保人员个人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2万元,其中低保、特困、重残人员、门诊非特种慢病起付标准参照医保为6000元。   4、现大病保险试点与之前新农合20种大病保障不冲突:针对20种大病保障,先由新农合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对补偿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超过起付标准)给予补偿。   5、实施时间: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对过去的发生费用进行回头补偿。   (最终解释以大丰市卫生局为准)
  东营居民大病保险新政实施 最高补偿可达20万元   东营市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办法开始实施。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对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可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达到20万元。   该项惠民政策的出台,为重大疾病患者获得进一步的费用报销,从而减轻了居民生病住院的经济负担。   13日,记者从东营市人社局获悉,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城乡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20类重大疾病患者因其他疾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   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补偿。   同时,居民大病保险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达到20万元。   据介绍,东营市居民大病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承办。符合报销条件的参保患者可于10月31日前,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居民医保结算单原件(盖章)、出院小结原件(盖章)、医疗费用明细原件(医疗总费用超过2万的需另提交住院病历复印件)、发票原件或者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住院患者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相关材料原件其他单位留存的,复印件由原件留存单位盖章),到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所属各县区营业网点办理申报事宜。   人保财险东营市公司居民大病保险服务网点:   序号服务网点地址服务电话   1、东城服务大厅东营市南一路329号   2、西城服务大厅东营市淄博路68号   3、广饶服务大厅广饶县兵圣路195号   4、垦利服务大厅垦利县利河路20号   5、利津服务大厅利津县利三路449号   6、河口服务大厅河口区海康路88号
  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为有效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参合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今年以来,博兴县全面开展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共计补偿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607万元。   老政策保障仍然执行。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2015年仍然给予补偿。农村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保险公司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每人每年最高可以补偿20万元。   新政策保障范围更广。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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