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是否要审核投标文件材料真实性

投标资格审查文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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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审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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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文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同意发布!
采购人盖章:
漳州市市级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ZDZB(批复号2014漳财计[1325]号)
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
采 购 人:福建省漳州市中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二月
此招标文件纸质版内容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福州总公司地址:福州市东街92号中福广场24层B区
编:350001
漳州分公司地址:漳州市芗城区香格里拉观园15栋903室
电话:座机电话号码(福州)
座机电话号码(漳州)
传真:座机电话号码(福州)
座机电话号码(漳州)
投标邀请 ………………………………………………………………………………
一、 投标邀请函…………………………………………………………………………………
二、 招标货物(服务)一览表 ………………………………………………………………… 3
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无效投标条款 …………………………………………………………………………………6
评分附表 ………………………………………………………………………………………7
……………………………………………………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索 引 号: & &14-00029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 &
生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和货物评标专家库管理考核办法》和《南京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 &宁发改规字﹝2013﹞2号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和货物评标专家库管理考核办法》和《南京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发改规字﹝2013﹞2号
  宁发改规字﹝2013﹞2号&  ———————————————————————————-&  &&  &  &&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和货物评标专家库管理考核办法》和《南京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13年12月31日&  &&  &&
省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  和货物评标专家库管理考核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货物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货物评标专家库南京分库(以下简称货物南京分库)评标专家的征集、申报、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受本委委托,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货招办)负责货物南京分库的评标专家的征集、初审、申报、培训、聘用、考核、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货物南京分库的评标专家依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本市货物招标实际需要,市货招办可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专业做进一步补充、细化。&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货物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货物南京分库中抽取。&  其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入选货物南京分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货招办负责货物南京分库专家日常征集工作。&  专家入选货物南京分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报名。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专家的同意。&  申请入选货物南京分库的专家,应填写《江苏省货物评标专家登记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市货招办申报。&  第八条& 市货招办负责对申请入库的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汇总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入库的专家,市货招办应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聘用参与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聘用期为两年。&  第十条& 货物南京分库专家名单及其相应资料应当保密,未经省或市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查阅。&  第十一条& 货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货物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等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由市货招办办理货物南京分库专家解聘手续或者聘用期满后不再继续聘用:&  (一)因年满70周岁或患有疾病等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进行评标工作的;&  (二)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在评标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追究责任的。&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货招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予以解聘:&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六)接受利害关系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其它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市货招办应建立货物南京分库专家日常考核和聘用期内考核评价制度:&  (一)日常考核。对参加评标的专家实行“一标一考核”,考核内容为遵守评标时间、评标纪律、评标是否客观公正,以及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熟悉程度等。&  (二)聘用期内考核评价。根据对专家日常考核情况,对评标专家做出考核评价意见,作为聘用期满后是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  市货招办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制定评标专家考核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两年聘用期满考核评价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货招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实施。&  &&  &&  &&  &&  &  &&  &&  南京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货物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违法违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集中交易场所从事货物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货物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货物招标代理活动中,应当坚持依法代理、诚实信用、保护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受本委委托,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货招办)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货物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考核。&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初次开展货物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向市货招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格证书;&  (四)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  (五)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货物招标项目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材料等;&  (三)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四)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组成情况;&  (五)代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抽取产生的,应提供中介机构中签通知单;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方式产生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项目招标时,应组建能够满足所代理项目招标工作需要的项目组,并确定项目组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人数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人。&  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员工,且已在货物招标代理机构库进行登记;&  (二)项目组负责人应当取得招标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  (三)项目组其他人员应为工程经济类专业人员,并能够提供职称证书或者毕业证书。&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货物招标代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二)认真履行代理职责,遵守货物招标投标各项法规制度;&  (三)招标过程中应提交的资料,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需要签字的,应由具备招标师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好处;&  (五)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活动和中标结果;&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法律、法规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支付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所代理的货物招标项目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所有资料均应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因处理招标投标投诉等,需要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了解有关情况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市货招办应对招标代理机构遵守法律规定、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日常考评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每个货物招标项目进行逐一考评打分;年度考评是指对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综合评定打分。&  市货招办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在日常考评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问题的,可采取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评的结果,作为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重点项目库入库的主要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评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情节较重的,暂停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货物招标代理业务,并将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货招办应建立和完善南京货物招标信用平台,依法公告、公示对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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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访问次数:
衢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单
衢法制办通〔2013〕22号
签发人:申&剑&&&&&&&&&&&&&&&&&&&&&&& 2013年7月23日
关于征求《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送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须盖单位公章)于2013年7月31日前反馈市法制办法规处,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罗秀芬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告知。
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罗秀芬,联系电话:3084232,传真:3082253
衢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着力解决串标围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招标代理不规范、监理履职不到位、承包商择优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净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提高招投标效能,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提出以下若干规定:
一、选择优质承包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择优机制。逐步拓展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公选入围名录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公选入围和履约评价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工程履约、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和日常市场行为等标前、标中、标后的考评和监管。
适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对房建类和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再执行审定预算价下浮8%的规定。
扩大综合评分法的适用范围。对涉及公共安全、工程结构复杂、工艺技术特殊,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申请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串通投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等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合同管理责任制,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串通投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行为,依据《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标后履约监管。重点做好合同履行、工程分包、工程变更、竣工验收、承包商考评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造价、进度、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着力构建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完善企业诚信状态与市场准入清出挂钩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 三、公开选定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活动
推行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遴选制度,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严禁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指定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在记录公告期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
四、加强项目监理监管,确保监理履职到位
严禁建设单位违规发包监理业务,设置不平等条款。严禁监理单位串标围标、违规承揽监理业务或降低监理服务质量。严禁监理人员虚假挂靠。现场监理部要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及工程规模和类别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监理职责,完善监理制度;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和信息等监管义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履约监管和诚信考评。
五、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提高项目管理实效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主体,要负责对项目的施工、监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从合同签订、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竣工结算等方面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工期、质量和安全的控制,提高项目管理实效。
六、建立案件联查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成立衢州市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联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市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局、工商局、审计局、综合执法局、监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招投标市场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工作到位,取得实效。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实施,各县(市、区)、绿色产业集聚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借用资质、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2.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和考核办法
3.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 4.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规定
5.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
&&&&&&&&& 6.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违法违规案件联动管理办法
&&&&&&&&&&&&&&&&&&&& &&&&&&&&2013年&月&日
现附上规范性文件(附件1、2、3、4)
借用资质、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公平诚信的良好环境,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项目借用或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用、出借资质是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出借资质的行为。具体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矿山、冶炼、机电安装、重大项目等工程项目,以及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等企业发生的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五条 对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和串通投标行为的调查认定及处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期间,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行为:
(一)投标人借用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资格参加投标的;
(二)投标人本身不直接参与投标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的;
(三)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金)的;不同的投标人授权同一人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联合体投标除外);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出现在同一工程项目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
(四)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而不履行具有实质性管理义务和责任的;
(五)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接工程,且出借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具有实质性管理义务和责任的;
(六)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无直接财务关系的;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直接财务、施工、人事、安全等管理关系的;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借用、出借资质行为。
&第七条 在招标投标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事项的;
(三)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或担任不同单位的交易员);
(五)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一处以上(含一处)非正常一致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和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存在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关键管理人员、交易员等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十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十三)故意隐瞒企业真实情况为其他企业中标提供便利的;
(十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投标人有本办法规定的借用或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有效线索。
招标人作为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建立合同管理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招标投标承诺,做好人员到位的考核记录,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市监管办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开放投标人信息库,便于核实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投标代理人身份真实性。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借用或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借用或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第十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借用或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权自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监管办或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一条 监管办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接受投诉中发现投标人有本办法规定的借用或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授权给予处理。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因涉嫌违法违规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期间,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第十二条 监察、监管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对招投标期间发现的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和串通投标行为,由各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认定和管理。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
(二)对施工期间发现的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行为,由各行业主管工程建设的部门牵头,会同行业内质量、安全、造价、执法、监察、审计等部门,结合标后履约检查、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综合执法检查、财务审计监督等对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借用、出借资质或串通投标行为,依据《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以外的其它公共资源项目实施中借用或出借资质、串通投标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监管办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代理机构的选定
第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管办的监督下,通过公开遴选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 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招标人按照项目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分标段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
(一)随机抽取法:凡进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建筑安装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招标人将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监管办备案,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代理服务费的取费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2.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参与投标,投标截止时间即为随机抽取时间。
3.交易中心组织随机抽取(进场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操作细则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招标人依据抽签结果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监管办备案。
4.招标代理机构有不良行为记录正在公告的,在公告期内以及因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期间不得参加随机抽取。
5.有1家以上代理机构参与的,可采用随机抽取法;没有代理机构参与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包。
(二)综合评估法:项目建筑安装费用在5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实力与资信、代理业绩、市场行为、投标报价和投标人对本项目编写的招标代理方案进行评审打分的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报价。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 招标人将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监管办备案,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代理服务费的取费标准或金额、实施时间;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2.招标公告发出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投标人实力与资信、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评等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招标人按评审打分结果排出前三名,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第三的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三章&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外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进衢登记手续;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是否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经过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是否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代理活动;是否执行交易中心场内交易服务规范。
第八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日常考核采用扣分制,专项考核采用综合考评制。考核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代理机构选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监管办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监理履职到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浙江省建设监理管理条例》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本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监理取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
第五条 严禁建设单位违规发包监理业务,设置不平等条款;严禁监理单位串标围标,违规承揽监理业务或降低监理服务质量。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压低或恶意拖欠监理费用。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监理执业资格,严禁虚假挂靠。
第九条 监理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监理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仍从事监理工作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按浙政发〔2009〕2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现场监理部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及工程规模和类别配备相应专业和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监理职责及各项监理制度应悬挂上墙。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应符合工程实际。监理示范用表、监理日志等资料应认真填写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到岗到位,满足工程进度和节点要求,切实履行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和信息等监管,加强现场旁站、巡检和工序把关等工作。
第十二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加强履约监管。
第十三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加强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考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加强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相关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管理职责是指对《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管理。主要包括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和竣工结算等。
第三条 合同管理
(一)督促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二)杜绝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督促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四)按照合同条款确保履约到位。
(五)做好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的评价。
第四条 施工分包的管理
(一)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分包合同且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
(二)中标人不得违法分包,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三)督促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管理
设计变更、签证严格按照《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试行)》(衢监管办发[2010]12号)执行。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
(一)检查施工现场各类工程管理人员配备和到位情况,建立相应的考勤考核制度。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变更管理。主体工程验收前,中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病重住院、死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确需变更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招标人同意,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
(三)督促监理单位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四)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标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办。
(五)根据施工图设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
(六)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承担总包责任,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要求,认真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七)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监理合同要求履行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设资金的管理
(一)建立严格的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和会计管理制度,专账核算、专户管理,健全项目资金核算台账。
(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重大资金拨付是否履行集体决策会办程序,并及时公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不得超进度、超限额拨付资金。
(三)工程款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实际施工进度以及工程决算进行支付。
第八条 工程竣工的管理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对送审的决算资料进行整理和审查,送审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督查施工单位补充、完善。
第九条 成立项目管理小组,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台账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应书面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条 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代建的项目业主管理职责由建设中心代为履行,使用单位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和市监管办不定期牵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抽查建设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履责不到位,隐瞒问题不报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经查实后,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监管办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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