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人曾有过吸毒史,投保时隐瞒了,保单生效以后生效吗?

戒赌成功多年后,隐瞒吸毒史的保单有效吗,出现意外,重疾能理赔吗_百度知道
戒赌成功多年后,隐瞒吸毒史的保单有效吗,出现意外,重疾能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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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隐瞒,被发现是肯定不能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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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投保原则和注意细节_保险消费_如何投保_财经纵横_新浪网
投保原则和注意细节
.cn 日&13:03 新浪财经
  随着WTO的进入,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与之相随的各项风险也逐渐增加,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规避风险的重要性。保险作为一种兼具投资性质的风险规避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在选择以保险方式来规避风险的时候也同时面临着新的风险。
  首先,选择保险究竟是看中保险的投资性质还是规避风险的性质?规避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投资则是保险的兼有属性,而投资本身就是具有风险性的;
  其次,保险并非规避风险的唯一方式,是否采取保险方式进行规避风险是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自身的风险并不能以保险的方式来规避或采取保险并非最经济的规避风险方式而错误投保,无疑会使规避风险的意愿落空,同时可能遭受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即使投保正确,选择了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最终也有可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或根本无法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赔偿。
  投了保,发生保险事故却不能获得赔偿,实在是投保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造成不能获赔的原因有多种,有投保人自身的原因,也有保险公司的原因,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如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法规背景下等等
  总之,保险过程中亦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应当引起投保人的特别注意。投保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依法投保是投保人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的,因此掌握保险法规的基本背景知识,以及投保的技巧和方法,对投保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保险的四种基本原则。这四种基本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保险行为的正常进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这四种基本原则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在人寿保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最后两类情况属于特别状况,须与资深律师以及专业保险代理人联系沟通)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则不是保险行为,比如赌博行为,因参赌人下的赌注是与自身无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而不是保险行为,并且个人参赌为法律所禁止;再比如博彩,虽然是国家依法进行的博弈行为,但其也因参与人投注的是与其不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而也不是保险行为。这就要求投保人通过保险来规避的风险要与自身有一定联系,并为法律所认可,否则就不能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规避。比如春节期间给非直系亲属购买保险就不可以作为投保人出现,而只能是保费的出资人;
  但很多原本可以纳入到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因保险业务发展的局限、还没有纳入到保险业务范围,这说明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通过保险来规避,这点是投保人需要明白的,保险也有局限性。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弄清楚自身需要投保的风险与保险公司所能规避风险的业务(保险险种)是否匹配。这是一项复杂的了解过程,建议投保人需要向专业保险代理人咨询。
  2、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要诚实履行说明义务,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同时投保人也应当如实告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均需要讲诚信。
  案例一: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明示 上海一市民获赔偿
  去年3月,本市居民梁某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华泰公司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时隔一月,梁某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当梁某按保险条款向华泰公司提出4万9千余元的索赔要求后,华泰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保监发(1999)51号文曾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梁某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华泰公司与梁某签合同时,没有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没有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更没有将保监发(1999)51号文作为附件交给梁某。梁某作为投保人难以明了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明示免责条款,导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了保险理赔的责任。
  案例二:隐瞒病史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日、日,张红(化名)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和88鸿利终身保险,被保险人是王刚(化名,张红的丈夫)。日,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张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张红“过失不如实告知”。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投保时,张红是否尽了如实告知义务。张红称自己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录。法官认为,本案是一起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依约履行告知义务,引起纠纷并因此导致自己无法获得赔偿的典型案例。张红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最后,保险公司没有进行理赔
  在投保时,投保人需要如实在保险公司询问范围内如实陈述,不得隐瞒如财产保中的财产状况、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寿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疾病状况等等,若有刻意隐瞒或过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就有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当然,并不是投保人需要告知全部事实,法律没有规定要求告知、保险公司也未以书面问题形式进行询问的,投保人可不告知。目前很多保险纠纷因在“如实告知”问题上产生争议而诉诸法律,这是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注意的。
  3、近因原则。
  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判定事故发生的起因和事故责任方到底是谁时遵循的一种原则。如果近因是当初投保人投保的风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如果造成损失的近因不是投保人投保的风险,那就不能赔。
  4、损失补偿原则。
  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
  上面从理论层面为大家分析了保险投保的几大原则,下面我们从实际操作的层面为大家提供良好的意见和建议.当然是从法律角度以及保险代理人的角度
  掌握以上四种保险基本原则,投保人就会对保险活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才能在投保时做到心中有数,把握保险产品对自身的适合度,避免或减少投保后,发生保险事故不能获得赔偿的可能!在此基础上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审查资格。
  要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要选择经国家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分业经营规则,财险公司只能经营财险,寿险公司只能经营寿险,两者不能兼营,因此财险只能向财险公司投保,寿险只能向寿险公司投保;具体审查和挑选方法请参考文章&保险代理人现身说法:如何挑选专业保险公司&,,
  要审查保险业务员、保险代理人的资格和资质,以免上当受骗。保险专业性非常强,各个险种名目繁多,投保人如没有保险代理人的帮助很难弄清各个保险产品的特点和具体内容,而且许多保险合同条款术语晦涩难懂,往往只有通过诚信、勤勉的高素质代理人的帮助才能迎刃而解,代理人素质低为拉保险业务,容易发生误导,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当然由于证据是以书面形式以及录音录像等证据为准,而实际生活中,录音录像的可操作性不大,所以建议将自己的所有疾病史,住院史,以及家族/家人的病史统统写在投保单中,让保险公司予以判断和解决…
  二、防止“如实告知”陷阱。
  如上所说,目前大多数保险纠纷拒赔案是因“如实告知”引起。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提醒的是,很多投保人口头告知了,但代理人说可不填,结果事后也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
  三、注重保险合同的签订。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重点看以下内容:
  1、看保险责任。
  这是投保人最关心的问题,买一份保险,要看能提供什么样的保障,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令你满意。赔偿范围会在“保险责任”中列明,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投保后会有一个观察期(就是所谓的疾病等待期),也就是说3个月或6个月内生病,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投保人应当注意这些细节的约定。
  这些细节要素,一方面可以通过代理人得到专业详细的解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应的公司服务热线得到官方征实和解答;
  2、看免责事项,即责任免除。
  要明确什么情况下、什么事项是不提供保障的。这里列明的都是保险公司不赔的情况。如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先天性病症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两年内自杀也不能获赔。
  3、充分利用犹豫期
  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合同在生效并且签署回执之后,拥有长达10天的犹豫期,一旦在此期间发现保险合同的描述和代理人的述说不相吻合的话,那么可以行使变更,换保,甚至是退保的条件,通俗一点来讲就是10天之内包退包换;
  4、看保险金的申请。
  要明确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何获得理赔,这里要注意条款上是否有规定期限,比方某保险公司会要求买住院险的投保人在住院二周之内提出申请,否则利益受影响,这一条就被很多投保人忽略,而最终影响了自己的利益。
  同时还需要注意医院的定义,以及是否定点指明医院,或者是二级以上的医院!
  四、不重复投保。
  根据保险原理,投保人不能获得超过标的价值的赔款,同一标的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由各承保公司将保险金额相加,计算出每家承保公司应分摊的比例,按比例分摊赔偿。
  当然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人寿保险的实报实销型的产品,上述这些类型的产品,最好不要重复投保,
  而对于补贴型的保险,则没有此条的限制
  五、亲自签名。
  不要代签,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以免生病、出事后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六、不拖欠保费。
  支付保费是投保人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不及时足额的支付保费,保险合同就会失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合同约定分期付费,则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时应支付首期保费,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费,如果未按时交费,在60天的宽限期内发生事故,保险仍有效;宽限期满仍未交费的,保险将自动失效,若出事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的义务。
  梅方明,199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现服务于上海市南光律师事务所,擅长于保险法,公司法以及房地产法等专业领域
  唐雪峰,199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现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财顾问,专注于个人风险保障和理财规划;发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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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参加完中国人寿活动:保单被撕毁 赔偿协议换样
[摘要]我去参加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的积分活动,活动结束后,他们却把我的保单撕毁,拿走了保险协议,没有保险协议,约定的理赔数额还能保证吗?参加完青岛分公司的活动后,保单变了样信网5月4日讯 “我去参加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的积分活动,活动结束后,他们却把我的保单撕毁,拿走了协议,没有保险协议,约定的理赔数额还能保证吗?”近日,市民陈女士向信网(热线1)这一情况。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方面的人士称,用户的真实协议公司已经入库,只要有合同,有保险正本,有身份证就没问题。业务员再三邀请参加活动市民陈女士分别于1997年1月和1998年4月在中保人寿保险(现中国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为了明天”和“一生平安”共4份保险,交费至今已19年。交费明细和发票等资料都整理在一起,不曾有丢失。日,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的业务员再三邀请陈女士参加一个积分活动,不好意思拒绝的陈女士就答应参加了。业务员再三叮嘱陈女士,活动要求投保人必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保单才能参加。2月6日下午到达活动现场,工作人员要求陈女士将身份证和保单都留在柜台,才能进入活动会议室。“当时我很疑惑,为什么参加活动还必须得把身份证和保单留下,但是出于对中国人寿的信任,也就没有多想。”陈女士告诉信网:“十几年来,我一直把保单放在家里,那两个小时让我非常不放心。”活动结束后,因时间已晚,陈女士匆匆离开现场。回家以后,她越想越不对劲,又查看一遍保单,这一看把陈女士吓了一跳。保单正本上面有好多浆糊,原本按年序贴好的发票也全被弄乱了,其中保险赔偿协议不翼而飞!没有赔偿条款理赔额度如何保证那么没有了赔偿条款,以后的保险收益如何保证?据陈女士介绍,当初她办理务时,业务员介绍收益情况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同现在的中国人寿“为了明天”业务所列举的情况相同:投保后,每满3周年返还基本保金的10%,另在有效期内出现被保人身故的,或者出现协议中所规定的重度身体残疾等情况的,可依照合同进行申请,按照保险金额额度或协议规定进行赔付。另一部分的收益是依据当时的利息13.8%所定的,保险金额每年产生8.8%的利息。陈女士向信网展示了中国人寿《“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条款》,其中第六条规定: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陈女士说,按照当时保险公司业务员许诺的8.8%的利息,每年除了这5%的递增外,还会产生部分的剩余,连年累计起来,应该都是她的收益,最后都应该返还。《赔偿条款》里明文规定了以后的收益有两部分,除了每年的返还外,还有保险公司的给付部分,但现在保险公司把赔偿协议拿走了,万一到时候不承认怎么办?陈女士的理赔额度该如何保证?这也正是她所担心的。新的保险条款与原来出入很大为寻找答案,2月9日,陈女士与女儿一起来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李沧支公司,要求把保单恢复原样,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双方多次交涉后,中国人寿方面不承认撕毁保单,至于赔偿协议,他们表示可能是陈女士弄丢了。最终,一位负责人表示一周之内,给她重新打印一份投保证明,于是陈女士便回家等通知了。2月17日,保险公司送来投保证明,陈女士却发现这份投保证明没有任何公章,并且打印时间是在2月11日。另外,中国人寿送给陈女士的新保险条款与原来的保险条款出入很大,如“为了明天”的保险责任第六条,新送给陈女士的条款上写道:“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而原条款中则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确定。投保人确定的保险金额应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再如第十三条,新送给陈女士的保险协议上写道:“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而原条款中则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二十年,保险费交纳标准按本条款《保险费率表》。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确定。”诸如这样的不同之处还有很多。可以断定与97版的为了明天保险条款不是同一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一名大堂业务经理称:“用户的真实协议公司已经入库,其他的赔偿协议没有用,只要有合同,有保险正本,有身份证,是一样的。”对于李沧支公司为什么会撕毁陈女士保单一事,该经理表示:“会再联系协调。”赔偿协议的保留与否不影响收益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工作人员李女士告诉信网,因为事件是发生在李沧支公司的,具体情况他们也不清楚,同李沧分公司进行核实后,他们认为工作人员并没有撕毁陈女士的保单,可能是客户个人行为或者其他人员所为。对于陈女士的赔偿协议丢失问题,李女士解释道:“因为客户的赔偿协议没有复印件可以提供,公司也未见到过陈女士手中的保单,所以无法进行直接恢复,但是,经公司查询,赔偿协议的保留与否不影响陈女士日后的保险收益情况。”李女士也提出了事件的解决办法,他们会尽量联系与陈女士同时期参与同险种的其他客户,用客户手中的保单与陈女士的作对比,若发现确实有所缺失,将按原保单内容进行重新打印给陈女士。同时,李女士也表示公司愿意与陈女士继续沟通,以更好解决问题。到底是谁动了陈女士的保单并拿走了赔偿协议,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的一位主管表示:“我们也查过了,确实没人动保单,也没有拿走过赔偿协议。”对于陈女士要求从已入库的保单存根中重新调取记录,打印新的保单,这位主管表示:“没有办法调取。”至于原因她并没有说明。陈女士对信网表示:“我现在就担心他们把我的保单存根也改了。”这位主管对信网表示:“即使没有赔偿条款,也不影响陈女士的收益。”但是对于为什么参加活动必须要带着原始保单,徐主管表示:“是当时公司规定的,需要顾客的保单号进行积分。”对于此事,信网将继续跟踪报道。文/图 信报全媒体记者 杜杲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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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隐瞒被查出来的话,保单是无效的,起码保险公司会推卸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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