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退的保险合同失效与复效要怎样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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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日)
& && && &日,投保人张某以其配偶任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全福保险合同,并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安心保险,生存受益人为任某。同年12月9日合同生效,每年缴费日为合同生效的对应日。日张某未按时缴纳保费,日合同效力中止。日张某申请复效,在《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中,张某和任某对保险公司的健康询问逐项予以填写,否认原保单停效至申请复效时曾去医院就诊。日,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日至6月25日,任某在和平医院被确诊为宫颈癌并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申请理赔。
& && &&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日任某在石家庄市第二医院就诊,被检查出“盆腔积液;宫颈小囊肿”;后病理回报:“子宫内膜单纯增生;(宫颈)鳞状细胞癌可能。”上述事实说明任某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至申请保险单复效前,曾因病到医院就诊,然而在申请复效时,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任某保险金,并解除了保险合同。任某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书正文】
& && && &原告:任某,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某保险公司。原告任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原告任某诉称,日,原告之丈夫张某作为投保人,以原告为被保险人,同被告签订《全福733》人身保险合同以及《附加重疾736》、《住院安心185》短期保险合同,合计年缴保费1717元,保单号码为P。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按期全额缴纳了保险费至日。到期后,因被告未主动收取,亦未提醒原告续缴保费,导致日投保人收到“保单已于日失效,请与5月8日前到被告公司柜面复效。
& && && &某保险公司”的告知短信。按照被告要求,投保人于日到被告公司柜面申请复效,被告同意复效,但未要求原告体检,原告的丈夫张某为原告办理了复效缴费手续。根据被告的复效批单,该保单于日零时复效。被保险人因身体不适于日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宫颈癌。住院期间投保人向被告报案,因无客服人员编码未果,后经熟人报案。出院后,原告找被告申请领取保险金遭拒绝,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36000元,住院津贴3360元。
& && &&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日,投保人张某投保我公司全福保本终身保险、附加重疾终身保险和住院安心保险,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为原告任某。日投保人未按时缴费,经多次催缴保险费,投保人未予缴纳,保险合同于日效力中止。日,投保人又重新申请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和住院安心保险恢复效力。日,我公司经过审阅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原告任某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恢复了上述保险合同效力。在我方与原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中,双方明确约定,“此申请书作为原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有告知不实,某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日至6月25日,原告因宫颈癌在和平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向我公司申请理赔。经查发现,原告该次住院病例中,入院记录和出院记录均记载原告“日就诊于石家庄市第二医院,超声结果显示:……提示:1.盆腔积液;2.宫颈小囊肿;3.宫内节育器。日宫颈刮片结果:巴氏Ⅲ级(建议送病理)。日病理回报:子宫内膜单纯增生;(宫颈)麟状细胞癌可能。”显然,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至申请保险单复效前,原告曾到医院就诊、检查。但是在投保人张某和原告任某申请保险合同复效时所提交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中,关于这一近期发生的重要检查事项却是只字未提。综上,原告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严重影响我公司作出继续承保的决定,依照保险合同和的规定,我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的丈夫张某作为投保人,以原告为被保险人,同被告签订《全福733》人身保险合同以及《附加重疾736》、《住院安心185》短期保险合同,合计年缴保费1717元,保单号码为P,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原告任某。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期全额缴纳费用至日。后投保人未按时缴费,导致保险合同于日效力中止。
& && && &投保人于日到被告处又重新申请全福保本终身保险,附加重疾终身保险和住院安心保险恢复效力。被告同意复效,并且投保人张某为原告办理了复效缴费手续。在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中约定:“此申请书作为原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有告知不实,某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健康告知一栏中的第6、7、8、9、10、12条中:被告询问投保人:6.原保单生效日起至今是否有新发的或以往既有的任何身体不适症状或体征,原保单停效至今是否出现任何身体不适症状、体征或疾病;7.原保单生效日起至今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原保单停效至今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8.原保单生效日起之间接受的健康检查结果有无异常或被医师建议接受其他检查,原保单停效之间接受的健康检查结果有无异常或被医师建议接受其他检查;9.原保单生效日起至今是否曾住院检查或治疗,如果“是”请在说明栏告知原因、日期、医院名称及治疗结果;10.原保单生效日起至今是否曾患有以下疾病?脑、神经系统及精神方面的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骨骼、肌肉、结缔组织的疾病,内分泌,血液系统疾病,五官科疾病,职业病,以上未提及的肿瘤和癌症;11.妇女补充告知栏(未满18岁免告知)(1)您目前是否怀孕,如果“是”怀孕几周?(2)怀孕及生产期间是否有合并症?例如:蛋白尿、血尿、高血压、糖尿病等。(3)您是否有子宫、孕腺、阴道等其他疾病?对被告询问的以上六个问题,原告均答无。在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该合同到期后被告应提醒原告续缴保费。
& && && &另查,原告在日至6月26日因宫颈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在原告的手术病例中,入院记录和住院记录均记载原告“就诊于石家庄第二医院,其中提示:1.盆腔积液;2.宫颈小囊肿;3.宫内节育器。日,宫颈刮片结果:巴氏Ⅲ级(建议诊刮送病理)。日病理回报:子宫内膜单纯增生;(宫颈)鳞状细胞癌可能。”
& && &&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该保险合同中的变更申请书中,双方明确约定:此申请书作为原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有告知不实,被告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原告在和平医院的住院病例、入院记录和住院记录均记载:原告日就诊于石家庄市第二医院,并做了相关检查,其就诊的时间正好是在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至其申请保险单复效前,但原告在告知栏中未将该事实如实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其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和住院津贴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784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审 判 长 王二才审 判 员 梁丽哲审 判 员 牛江凌二○○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可娇莎
& && && &本案焦点是投保人在申请复效时是否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未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 && & 一、我国《保险法》未明确投保人在申请保险合同复效时是否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 &&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主观或客观原因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可在规定期间(一般为两年)内,提出书面复效申请,如果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新生效条件,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后,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 && &&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 &上述规定是我国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效力发生中止后可以申请复效的法律依据。但此项立法,只规定了投保人可申请复效以及提出申请后应当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并未对投保人是否应像合同订立时一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具体规定。
& && && &因此,对于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问题,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复效本质上是合同的继续履行,不是订立新合同,因此投保人无须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得要求投保人履行;有的学者则认为,投保人在合同中止后,又要求复效,毕竟不同于合同的正常履行,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 && &二、对投保人申请复效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有明确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投保人申请复效时,虽然不属于重新订立合同,但是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可能会出现使原合同基础动摇、丧失或严重影响保险费高低的重大事项,如果保险人不对此进行了解,显然可能会因此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因而,投保人在申请复效时承担一定的告知义务是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投保人此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在《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对复效时的告知义务有特别约定时,投保人才应承担此项义务;反之,如果双方自始至终并未对保险合同复效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有明确约定,那么投保人自然没有告知的义务,保险人也就不能因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 && && & 本案中,根据保险合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效力恢复的约定,投保人申请复效,应按保险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张某申请合同复效时提交的《健康声明书》中,张某和任某对保险公司的健康询问逐项予以填写,否认原保单停效至申请复效时曾去医院就诊,并郑重声明:“同意将此申请书作为原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有告知不实,某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贵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显然,在申请复效时,张某和任某与保险公司就复效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已经作了明确的约定。
& && && &&&结合案情,张某和任某申请保险合同复效时,实际未就其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违反了双方所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这正是原告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
& && && &&&综上所述,投保人在申请保险合同复效时,是否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而是需要针对个案查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投保人办理合同复效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当承担此约定义务;反之,如果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投保人在合同复效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即使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也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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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中所谓停效,复效,失效三者指的是什么
契约中所谓停效,复效,失效三者指的是什么
1.停效 (policy effect cessation):
 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间仍未缴交者,若无申请保险费自动垫缴者则保险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若有申请保险费自动垫缴,则保险公司以该保险契约当时的保单价值准备金自动垫缴保户应缴的保费及利息,保单价值准备金之余额不足以垫缴一日的保费且经催告到达翌日后逾30日仍不交付时,则契约停效。
 停效期间内,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照规定可以不负给付赔偿责任,所以保户为了确保保障的权益,必须特别注意停效的规定。
2.复效 (policy reinstatement):
 要保人可在停效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复效。办理复效时,须填具复效申请书、被保险人的体检证明等文件,经保险公司同意,并缴付欠缴的保险费扣除停效期间的危险保费金额后,自翌日上午零时起,保险契约即可恢复效力。
3. 失效 (lapse):
 广义而言在人寿保险上,因要保人未继续缴纳保费而契约终止的情形,称为停效。要保人得在停效二年内申请复效,但二年内皆未缴保费,停效期间届满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称为失效。
费,在宽限期间仍未缴交者,若无申请保险费自动垫缴者则保险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若有申请保险费自动垫缴,则保险公司以该保险契约当时的保单价值准备金自动垫缴保户应缴的保费及利息,保单价值准备金之余额不足以垫缴一日的保费且经催告到达翌日后逾30日仍不交付时,则契约停效。  停效期间内,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照规定可以不负给付赔偿责任,所以保户为了确保保障的权益,必须特别注意停效的规定。
2.复效 (policy reinstatement):
 要保人可在停效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复效。办理复效时,须填具复效申请书、被保险人的体检证明等文件,经保险公司同意,并缴付欠缴的保险费扣除停效期间的危险保费金额后,自翌日上午零时起,保险契约即可恢复效力。
3. 失效 (lapse):
 广义而言在人寿保险上,因要保人未继续缴纳保费而契约终止的情形,称为停效。要保人得在停效二年内申请复效,但二年内皆未缴保费,停效期间届满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称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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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泰康人寿的保险过了复效期怎么办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共20个回答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您的这款保险已经过了复效期,只能办理退保了。
Ta的精选方案
22天前在线
根据你的叙说,你的保险现在应该还是可以复效的,但具体的你要告诉你已经交费了几年了。如果说你的保险是日没有交的话,那保单就已经永久失效了,如果说你2011年交费了,那只是2012年和2013年没有交的话,那还是可以复效的。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建议您拨打一下保单上面的客服电话问一下。希望我能帮助您。
一个月前在线
&&&& 您好!超过应该交费日60天的期限为失效期,07年1月30日购买的,那如果是保险失效两年内的这段时期是可以复效的,建议您查一下最后一次交费具体是哪年哪月哪天,这样就能确定是不是真的过了复效期了,没过的话还可以办理复效,如果真的失效了,那就只好退保了.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很遗憾,你先这种情况就只有退保
你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您已经都过了两年还没有复效保险肯定是终止了,您只能去保险公司办理退保了。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只能退保拿回现金价值和红利。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如你所购险种超过两年没有缴费,合同已终止,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您详细的看一下交费时间,超期2年内可以办理复效,如果过了2年的就只能办理退保了,谢谢。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很遗憾,保单过了两年就终止了,只能办退保了。建议您赶快重新买份保险,不要让自己没有保障。
一个月前在线
及时到公司柜台查询是否已经永久失效,如果永久失效只有办理退保,如果有保费垫缴而且现金价值还够的话,也许还没有失效。或者打保单上的电话查询也可以。
一个月前在线
怎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正常来说,您的保险专员在续费期快到时,会给您相关体现,以免您的利益受损。现在的状况,最好打客服电话咨询一下,看现阶段可以如何处理。
你好,感谢你关注向日葵,保险合同 2年内可以办理复效,如果已经超过2年的,只有退保了。
Ta的精选方案
只能办理退保了。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我是阳光人寿田亚君,您的保单已经过两年了,只能退保,建议您抓紧时间补充足额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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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再保险合同中的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Clause,也叫恢复责任条款)是超额赔款再保险(Excess of Loss)中的常见条款,险位和巨灾合同都会有。在没有复效条款的情况下,当超赔合同(比如某个超赔层)发生赔款时,再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会按照赔款的金额相应减少,极端条件下,当某一个超赔层被完全击穿,那么合约年度内分出人就再也不能获得再保险人的保障了,这个时候分出人通常会向再保险人购买Back-up
Cover(Back-up怎么定价,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如果有复效条款,当损失事件发生时,分出人通过向再保险人缴纳复效保费(通常是Automatic &
Immediately,也就分出人必须必须复效,并交纳复效保费),使得再保险人对分出人的责任得到及时恢复,防止分出人超赔合同失效而“裸奔”的情况发生。
先让我们看看复效条款是什么样的:
REINSTATEMENT
A. Loss payments under each Excess Layer of this Contract
shall reduce the limit of coverage afforded by the amounts paid,
but the limit of coverage shall be reinstated from the time of the
Loss Occurrence, and for each amount so reinstated, the Company
agrees to pay, simultaneously with the Reinsurer’s loss payment, an
additional premium calculated at pro rata of the Reinsurer’s
premium for that layer for the term of this Contract, being pro
rata as to the fraction of the Reinsurer’s limit of liability under
the layer so reinstated. Nevertheless, the Reinsurer’s liability
hereunder shall not exceed the amounts specified in the Retention
and Limit Article.
B. If at the time of a loss settlement hereon the reinsurance
premium, as calc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insurance Premium
Article, is unknown, the above calculation of reinstatement premium
shall be based upon the deposit premium, subject to adjustment when
the reinsurance premium is finally established.
对于再保险人来讲,复效条款有两层含义:
再保险人该业务年度所承担的责任增加了,比如某一层的Limit是10M,有一次复效,那么再保险人的累积责任限额(Aggregate Limit)就是
10M原始限额+10M复效限额=20M累积限额;
在事故发生时,再保险人可以通过收取复效保费获得一定的补偿,如果这一年没有第二次赔款落入超赔层,那么再保险人就“赚了”(只是相对于没有复效保费而言的赚了)。
考察复效条款的影响,要从赔款和保费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是赔款,复效条款的加入会使得再保险人年度累积责任翻倍,考虑一个巨灾超赔合同,如果某一年度巨灾事故频发,比如2005年连续三组飓风(Katrina,Rita & Wilma)袭击美国佛罗里达州,如果超赔合同不提供复效,那么再保险人的赔款最大也就是一个Limit之内,可是有了复效之后,比如一次,那么再保险人的赔款就可能在一个Limit到2个Limit之间,甚至两个Limit全部击穿。因此,加入复效条款,期望的赔款肯定会增加。考虑复效条款的损失处理,要分两步走:
事故限额(Event
Limit)约束:先根据deductible和limit计算出一次event对超赔层造成多少赔款,不考虑之前的赔案。
年度累积限额(Aggregate
Limit)约束:考虑在保险期间内,该次事故之前的赔案,将该次事故的层内赔款与之前事故的赔案进行累积(aggregate),之前赔案所消耗的复效额度,决定着该次损失该赔多少
然后是超赔再保险费率,它会随复效条款的加入而上升吗?答案是不一定,这要看是否复效,复效次数多少以及复效的加费方式了,决定的因素非常复杂,这里我们就考虑最简单三种情形:
1:无复效,最大1个Limit损失。
2:一次复效,复效额度100%加费,最大2个Limit损失。
3:一次复效,复效时不加费,最大2个Limit损失。
假设Subject
Premium为通过简单的随机模拟,可以得到三种情形下的预存保费(不考虑各种附加)如下:
1 Reins @ 100%
1 Reins @Free
Deposit Premium
对比情景1和情景3,可以看到,一次免费复效的情形下的预存保费是最贵的,这是因为再保险人为分出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因此在期初要收取较多的保费,这可以体现出复效条款对赔款的影响。
对比情景2和情景3,加费复效的初始保费要小于免费复效的初始保费,由于复效是价费的,也就是说在再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同时还能获得分出人复效保费的一定补偿,因此期初就没有必要收取这么多的预存保费,在事故发生时额外收取复效保费也是来得及的。这就很像美国劳工补偿保险(Worker’s Compensation)的追溯费率,年末的保费是取决于该年度总损失,损失多,该年交的保费也多,损失少,该年交的保费就少。
注意到复效条款一般是100%加费的,通常加入复效条款会降低初始的预存保费,这也是为什么业内有的人事常用复效保费调整公式:
Adjustable Rate after Reinstatement =
rate/(1+ROL)
进行调整的缘故了。
至于更复杂的情形,比如加费时按照时间和损失金额加费等,就要借助再保险定价的“终极解决方案”——随机模拟+数值迭代技术来实现了;-)
再保险合同有一些条款是对单方有利的,比如纯益手续费,损失回廊(Loss Corridor)等。而另一些条款是经过双方的谈判博弈,设立的对双方都可能有利的条款,比如浮动手续费,在这里,复效条款对分出人还是接受人有利,取决于该合同年度内累计的赔款金额是否在一个Limit之内,如果小于一个Limit,那么复效的保费就是对再保险人的一种补偿,如果大于,那么复效反而就成为再保险人额外的负担了。因此,个人认为复效条款是一个双方都有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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