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组长印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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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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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办法》的通知.TXT
官方公共微信来源: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作者:&&&责任编辑:庄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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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检验公司、认证中心、测试公司、安利隆公司,集团各国内公司、海外公司,集团公司各部(室):
&&&&现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 &&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系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使各类信访举报得到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根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检验公司、认证中心、测试公司、安利隆公司,集团各国内公司、海外公司,集团公司各部(室)党员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各单位接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后,可将有关信息及时报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办理。
&&& 第三条&集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 (一)依法按章办事;
&&&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 (五)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程序和方法&
&&& 第五条&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 第六条&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单独进行,做好记录,在征求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 第七条&接受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 第八条&接受举报人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现代传媒方式进行的举报,应整理成文字材料,并注明来源和日期。
&&& 第九条&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
&&& 第十条 &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 (一)对事实基本清楚,确有违纪行为,而又明显不够纪律处分的,可按审批程序,将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摘抄转给被举报人,请其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同时对被举报人进行廉洁谈话、警示谈话。
&&& (二)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没有具体事实的,经领导批示后留存;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具有可查性的,按审批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其中,对各单位、各部门副职以下人员的举报,可转请其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组织核查,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 (三)对人事、组织关系不属于集团公司管理的各国内公司领导人员的举报,一般情况下,先与其人事、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商后,再行确定工作方案。必要时,经集团领导批准,也可独立核查。
&&& 第十一条&对于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报告核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举报事项,承办单位、部门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时报转办单位、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不能如期报告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清理已经转办并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信访举报。对于即将到期且尚未报送核处结果的信访举报,可适时催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函催报: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催办的情形。
&&&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对上报的核处报告应当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发函要求上报单位进行补充核查或重新处理。
&&& 第十四条&对举报的问题需要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由承办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同时做好其思想工作。实名举报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该书面答复。
&&& 第十五条&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要将批准了结的来信(函)、来访及其他形式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按照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章&&纪律与奖惩&
&&&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第十七条&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集团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向集团领导建议对举报人进行精神或物质奖励。
&&& 第十八条&对举报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报请其所在单位、部门或司法机关协助处理。
&&&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及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保密制度:
&&&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事项的情况下进行;
&&&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 第二十条&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中央、总局、认监委和集团的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一条&处理有关举报问题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或是被举报人的近亲属的;
&&&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被举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 (三)与被举报问题有其他关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集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对办理信访举报事项不力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照集团有关规定,提出责任&
追究意见,上报集团领导。
第四章&&附则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三元大厦 邮政编码:100028 备案号:京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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