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恒铝业职工个人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怎么查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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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记录?参保职工如何查询?
09-03-10 & 发布
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 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帐户规模、记帐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为此, 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帐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 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略)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略)     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4.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6.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8.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9.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按第7条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至少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目前各地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或高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向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  10.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以下简称“记帐利率”)计算利息。记帐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1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基础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要求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3.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15.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补缴欠缴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计算办法见附件3。  1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17.统一制度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18.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19.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20.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3)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计算方法按第15条规定执行。  (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7)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四、个人帐户的支付  22.当单位离退休人员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待遇给付情况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3.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  24.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25.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26.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  五、个人帐户的继承  2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8.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29.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六、其它  30.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及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31.本办法自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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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遍调整人员:普遍调整部分包括了所有企业退休人员。 去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整年后有余数月的,缴费年限再加1年,下同)。 例如:张大爷是2004年7月退休,当时的退休金为每月1000元,张大爷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5年零10个月。那么调整后,张大爷每月的退休金应为:.5×16=1059(元)。二、部分倾斜人员:对倾斜人员,在执行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同时符合下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按其基本养老金水平分五段分别进行倾斜,养老金水平低的,适当多增加,养老金水平高的,适当少增加,分别月增加20元~40元。 3.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其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三、企业退职人员:去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例如:刘大妈是2003年12月退职的,当时退职生活费为每月800元,刘大妈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0年。那么调整后,刘大妈每月的退职生活费应为:800+30+1.5×10=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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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 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帐户规模、记帐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为此, 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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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 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帐户规模、记帐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为此, 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帐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 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略)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略)     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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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职工社保缴费基数2012年7月变动,2011年武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803.6元,养老缴费基数最低按岗平工资的50%计算(变动前最低按60%计算),1901.8元。最高按岗平工资的300%计算,11410.8元。医疗、失业、生育、仍沿用2010年武汉社平工资标准不变,保底基数1921.4元,封顶基数9606.9元。
  武汉市社保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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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点击后进入武汉市社保局网站进行查询,在左侧“常见查询”下方查找。
  一、武汉个人社保如何办理:
  1.离开单位的个人可申请“灵活就业”办理资格
  参保个人可以携带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社区经办网点、或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先将社保关系转到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然后申请社会保险网上办事资格。再与社保部门签《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承诺书》,领取网上办事用户名及密码,即可自己通过网上,办理日常个人社保业务。
  2.“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进入途径
  进入“www.”首页,点击“网上办事”菜单,进入“武汉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
  3.首次申请要及时修改原始密码并安装数字证书
  首次领取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用户名及密码后,应第一时间登录到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中,修改原始密码。首次在某台电脑上登录,需要先安装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的用户名及密码需妥善保管。以上密码丢失,需及时携带公民身份证原件,到社区或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密码重置或取得帮助。
  4.灵活就业人员网上办理新投保应注意的问题
  自行办理新参保手续时,应上传个人电子照片,并于当月20日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制卡申请相关手续;成功办理业务后,从次月起,开始缴纳参保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应将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于每月20日前,足额存入缴费存折中。
  5.灵活就业人员可网上自办各项业务
  可办理个人社会保险险种的新参保及接续业务,个人社会保险暂停缴费业务,个人社会保险历史欠费补缴业务,个人缴费档次变更业务,个人部分信息变更业务,个人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注销业务,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业务。
  6.灵活就业人员网上办事时间
  每月1日至20日之间(节日除外,不顺延),才能办理社保业务,但可随时查询信息。
  7.单位代办社保的个人,也可申请网上查询信息资格
  8.个人没条件操作电脑的,可找社区代办
  9.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的个人如果找到新工作,应该先办理灵活就业窗口的参保险种暂停缴费手续。
  二、武汉单位社保如何办理
  1.单位可申请成为VIP用户
  VIP用户,可以在网上办理社会保险新参保、社会保险续接、社会保险暂停缴费、职工缴费工资变更、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个人部分信息变更、社会保险年度工资申报、当月社会保险费欠费注销业务等日常社保业务;非VIP用户,则需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新参保、社会保险续接和社会保险暂停缴费业务。
  参保单位熟悉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程序和流程后,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非VIP用户转成VIP用户。
  2.参保单位需在每月1日至15日完成欠费补缴
  单位每月1日至20日之间(节日除外,不顺延),可以办理社保业务,其中如果办理欠费补缴业务,还需将时间控制在每月1日至15日之间完成。社保缴费情况可以随时查询。
  3.单位办理职工新参保时应注意的问题
  信息输录错误,需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订正手续;
  职工首次参保时年龄需满足条件(女年满16周岁、小于40周岁,男年满16周岁、小于50周岁),超过年龄界限的,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军转干、劳动模范等特殊人群,须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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