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到我伍拾万元做生意,每月利息一万伍仟元牧羊,生意亏损几个月不给利息.我要

日借了一万伍仟元,每月利息3分,能帮我计算一下利息总共多少钱,时间是2009年5_百度知道
日借了一万伍仟元,每月利息3分,能帮我计算一下利息总共多少钱,时间是2009年5
日借了一万伍仟元,每月利息3分,能帮我计算一下利息总共多少钱,时间是日至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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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息,年化利率36%不计算复利情况下为=27000不计算复利情况下利息为两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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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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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算复利,每年36%,5年180%,就是本金的1.8倍,也就是2.7万元利息
我曹.哥们.就算不是利滚利.利息现在是27万.要是利滚利的话.你还是跳楼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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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的信用卡额度为两万那么当天取现可以取多少呢取伍仟元最晚多少天还清不要利息?_百度知道
我的信用卡额度为两万那么当天取现可以取多少呢取伍仟元最晚多少天还清不要利息?
信用卡取现额度一般为信用额度的一半,你可以取现1万,另外atm取现的话没有免息期,从你取现当天开始记复利的,很不划算,不如找地方TX呢
Tx啥意思?
你先采纳吧,我发你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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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取款额度为1万元。。。取现会有手续费,免息为一个还款周期。一般为一个月1到55天,。看开户行
你好,取现利息是必须产生的,是每天万分之五,取现的话最好尽早还上,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万分之五怎么算
一天万分之五,也就是一万块钱一天五块钱利息
信用卡额度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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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恒康与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1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女,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鲁毓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延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恒康,男,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上诉人王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鲁毓贵、耿延磊,被上诉人夏恒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日,王玲向夏恒康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夏恒康现金壹拾万元整,时间为叁个月,过期不还按每个月伍仟元整支付现金计算”。日,王玲向夏恒康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夏恒康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期限为肆个月,如到期不还款利息按每个月伍仟元支付到还款为止”。日,王玲向夏恒康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夏恒康现金壹拾万元整,期限为肆个月,如到期不还每个月按伍仟元利息付给夏恒康”。上述借款及利息经双方确认,日,王玲向夏恒康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夏恒康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利息欠到壹拾肆万零叁仟元整,合计欠到夏恒康本和息肆拾肆万零叁仟元整”。同日,夏恒康和王玲签订了《说明》一份,载明“王玲于日借到本人夏恒康现金叁拾万元整,至今已拾肆个月零十天,利息应贰拾万元零捌仟。已付柒万伍仟元整,应欠壹拾叁万零叁仟元正。另外;日借到现金贰万元整,至今已拾个月,利息应付壹万元整,目前本息应欠总计肆拾叁万元零叁仟元整”。日之前,王玲按双方约定的五分利偿还了75000元的利息。后来分两次偿还了10000元利息。2012年春节期间,王玲偿还了夏恒康1000元的利息。2014年1月份,王玲给了夏恒康十五箱川山老窖酒,双方同意冲抵利息18000元。综上,王玲合计偿还了利息104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王玲与夏恒康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但三次借款约定的月利率均为5%,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夏恒康按照约定向王玲提供了借款,王玲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并支付合法的利息。王玲辩称日的10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利息。虽然该笔借款的借条上未写明“利息”的字样,但写明了“……过期不还按每个月伍仟元整支付现金计算”。考虑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书写借条不规范、不严谨的实际情况大量存在,且双方之后的两次借款均明确约定了每个月五仟元的利息,故认为双方之间“……过期不还按每个月伍仟元整支付现金计算”的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每个月五千元利息。王玲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夏恒康诉请的日之前的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予支持。夏恒康诉请的日之后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玲已经支付的总计104000元的利息,应当在偿还利息时予以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夏恒康借款10万元,自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日,自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王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夏恒康借款10万元,自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日,自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王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夏恒康借款10万元,自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日,自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四、被告王玲已经偿还的利息104000元从上述利息中扣除。五、驳回原告夏恒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50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夏恒康负担850元,由被告王玲负担3125元。王玲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王玲已还利息104000元错误,实际已偿还136000元。2、日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应当视为无利息。原审判决给付利息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认定王玲已还利息13.6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夏恒康承担。夏恒康答辩称:王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王玲称别人代还款是为其偿还利息不事实,也无证据证明。王玲、夏恒康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审认定王玲已偿还的利息数额是否正确。2、日的借款是否应当支付利息。焦点一,王玲上诉称彭少华共计代其向夏恒康偿还了36000元,除其在一审中提交的一张夏恒康出具给彭少华的13000元借条的复印件外,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对该13000元借条,夏恒康虽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其主张是其与彭少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认可是彭少华代王玲偿还的利息,原审法院认定该份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当事人对自已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除夏恒康认可的104000元利息处,王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另偿还了利息,因此对其主张要求扣除已还利息136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焦点二,日的借条虽未注明“利息”字样,但是该条据注明“……过期不还按每个月伍仟元整支付现金计算”,该内容应当视为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原审判决该笔借款自三个月期满后计算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王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司晓丽附:本案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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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各位大人,帮我看看这份合同有没有问题,谢谢了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 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我国的«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 乙方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1,500,000元)。 二、 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从2012年04月 26日至日;甲方借出借款时,乙方应另立收据确认,借款期满一次性还清本金。 三、 利息与分红:《1》借款利息:每个月计算,月利息2%,即每月借款利息为人民币叁万元正(小写:¥ 30000元 ),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时间在每个月的26日前。《2》分红:每个月计算,乙方同意每月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小写:¥ 15000元)作为分红,与利息同一时间支付。其中第一个月的利息与分红在乙方收到甲方借款当日向甲方支付。 四、 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连续两个月不按期向甲方支付利息或分红,则甲方按借款本金每月加收利息与分红合计人民币柒仟元正(小写:¥ 7000元 )。《2》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按本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责任及律师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承担违约责任。 五、 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乙方的违约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保证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六、 甲、乙双方协商延长借款期限的,丙方对延长的借款期限内乙方的还款义务仍然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丙方仍然对收让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七、 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延长借款期限。 八、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对以上条款应履行的义务承担;如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乙方主张权利。 九、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补充协议,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各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附有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营业执照、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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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没办法啊,知道这是高利贷,但是必须得借,我只是想问下这份合同有没有什么陷阱或漏洞
没事,合同本身有问题,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问题在哪呢,求指出
-;高利贷本身违法,依据它来写的合同无效
内&&容:使用签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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