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家屯镇学生保险明细因双方矛盾至第三方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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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第 222 期
执行编辑: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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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要闻 → 法院
最高法:要求尽快研究司法政策应对灾害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王胜俊15日要求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立足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确保社会稳定。对因为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各类案件,要尽快研究相关的司法政策和适用法律问题。 &&& 王胜俊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力做好救援和捐助工作,以最大的努力做出最大的贡献。要高度关注当前社会治安状况,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密切关注灾情的进展,及时掌握信息,立足当前,着眼灾后重建,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尽快研究损失严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灾区法院的重建工作。&&& &&&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成立了抗震救灾协调小组。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担任协调小组组长。
(摘编自:新华网)
最高院:首提“四严”刑事政策新原则
&&& 2008年5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透露首次就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公开新原则: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突出重点,依法进行,必须确保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度、严之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要切实做到“宽以济严”、“严以济宽”,确保宽严“相济”,注意做到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 6月1日,修订后的将实施。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权的规定,然而却与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要求,各级法院6月1日起按照新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摘编自:法制日报)
法界要闻 → 检察
最高检:要求解决抗震救灾检察人员后顾之忧
  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期间检察思想政治工作,解决抗震救灾检察人员后顾之忧。   通知指出,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高检院的部署,把抗震救灾、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当前检察机关最重要最紧迫的第一位任务,开展思想动员和鼓动,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投身抗震救灾工作。  通知强调,要大力宣传灾区检察机关抗震救灾的行动;大力宣传广大检察人员不畏艰难,不辱使命,不怕牺牲,投身抢险救灾第一线的事迹;大力宣传检察机关积极支援和支持灾区检察机关的事迹;大力宣传检察人员坚守岗位,维护社会稳定的事迹。要切实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处理相关事宜;做好住房损毁人员的安置工作,协助做好伤病人员的救治工作。要积极帮助战斗在一线的检察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摘编自:法制日报)
法界要闻 → 公安
公安部:出台公共场所强制阻燃规定
  日前,公安部消防局下达了《2008年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明确了对消防产品和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标识使用情况的检查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新建或改建的公共场所,必须采用满足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阻燃制品。   近年来,我国公共场所火灾频发。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公共场所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国开始在公共场所推行阻燃制品标识明示制度,规定“公共场所必须使用燃烧性能符合要求的阻燃制品,并施加阻燃制品标识。”   为切实消除公共场所火灾隐患,公安部消防局曾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涉及建筑制品等六大类产品的重点监管对象。   据阻燃制品标识信息中心提供的信息,截至目前,已有100多家企业生产的150多种产品申请了阻燃标识检验。
(摘编自:新华网)
法界要闻 → 部委
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督管理草案
&&& 销售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可能面临最低5万元罚款。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 进口食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食品冒充合格进出口食品的,要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摘编自:北京晚报)&&
住房城建部:出台建筑施工特种人员管理规定
&&&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自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规定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摘编自:新华社)
工商总局:3措施加强灾区食品领域安全监管
&&& 工商部门将大力支持粮食、食品、蔬菜、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流通,保障市场供应。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迅速采取3项措施做好抗震救灾,着重加强灾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严防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除了立即拨付1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四川省工商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工商部门还明令各地,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工商执法人员将严厉打击欺行霸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工商总局要求全国工商系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供应,特别要着重加强灾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严防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摘编自:北京日报)
交通运输部: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 近日,交通运输部出台。今后,农村公路将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办法》还首次明确提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六个来源。 &&& 出台《办法》的目的是切实落实中央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进一步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进一步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是《办法》提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原则。《办法》还对在农村公路养护中引入市场竞争、解决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相对滞后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摘编自:中国交通报)
解放军总后:颁发首部公寓住房管理法规
  日前,总后勤部发布《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对军队公寓住房建设、分配调整、住用管理、维修管护等各个环节作出规范。
  《规定》共7章44条,是军队营区实行划区管理以来,由总部颁发的第一部关于公寓住房管理的法规,是全军公寓住房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规定》明确了公寓住房的保障主体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五级以上士官。要求军队公寓住房建设要逐步纳入联勤保障体系,严格控制新建住房。明确参加住房分配调整人员的条件,对未婚、离异及丧偶等特殊情况人员的住房分配调整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从完善司法凭证的角度出发,《规定》要求住房管理单位必须与住户签订协议,为依法管房、依法清房打下基础。
  《规定》自日起执行。
(摘编自:解放军报)
国税总局:四川等地震灾区可以延期申报纳税
&&&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明确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可延期申报纳税。通知指出,遭受强烈地震灾害的省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 通知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地震灾害影响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摘编自:法制日报)
案例聚焦 → 保险
地域理赔标准存差异 依法可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签定,为李某的货车投保,一年。日,原告李某驾驶该投保车辆发生车祸致第三人江苏省务工人员曾某伤残,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原告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李某为此赔偿曾某3万余元。原告李某持相关资料到被告处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以应当参照江苏省当年农业人口收入标准计算损失为由拒绝理赔。  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有效。本案原告在保险期限内与第三方曾某发生交通事故,引发保险纠纷,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保险金,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曾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可以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即山东省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4.80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聚焦 → 教育
花钱“托关系”只为能圆大学梦 合同违法归于无效
  原告王芳的父母亲与被告李晓雯系同事关系。原告参加2001年度高考成绩未达到高校本科录取线,却想上本科。被告知情后,自称有朋友在区招生办,可以帮忙办理原告的入学手续,但需要手续费13000元,并答应如果办不到则退钱。原告通过母亲付给被告13000元,委托其帮助办理。但高考录取工作结束后,原告却只上了大专。直至2007年,被告在原告的追讨下陆续退还了8000元。  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双方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由于原告高考分数未达高校本科录取线,双方却约定由被告通过某种社会关系和不正当的途径办理原告入学手续,违反了我国高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势必剥夺其他学生的入学资格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故该依法无效。被告已退还8000元,最后判决被告李晓雯应返还原告王芳手续费5000元。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聚焦 → 公民
借条被撕切证明力弱 凭此起诉诉求被驳回
  2008年1月,原告李某持一借条起诉被告张某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借条载明:借条,今借人民币贰拾万元,署名部分是被告书写;被告借款写借条时,因未找到纸张,就找到一张作文纸,该张作文纸四周已写满字,只有中间空着,就在空白处写下借条并剪去四周。被告对借条内容予以否认并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提出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检材纸张上、左、下三方均被人为撕切,左、下两方缺损突出;借条署名字迹是被告张某所写。  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撕切部分和其他相关,使得本案既不能排除该借条内容存在伪造的可能性,也不能判断出被告署名确认的具体确切的真实内容,原告仅凭此借条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摘编自:江苏法院网)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楼下忘关液化气引火灾 楼上女住户跳楼受伤获赔
  日,住在二楼的罗先生忘记出来关闭液化气而引起厨房着火。罗先生见状立即关闭液化气后即离开房屋呼喊救火,因房门未关,火势向房门外蔓延。居住在6楼的郭小姐被困在3楼,郭小姐慌忙之中从楼上往下跳,为此,郭小姐脚部受伤,经,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罗先生认为,其引发火灾的意外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二者住处有一定的距离,不会波及。原告跳楼是因为对火灾过于恐惧及判断错误所致,被告不应承担。  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先生未及时关闭液化气而引发火灾,而且在离开住房时,未将房门关闭,致使火势往外蔓延,从而导致原告在逃离过程中受伤,被告罗先生过错明显。但原告自身在遭遇火灾时,未能冷静处事,选择跳楼,自身亦有。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等合计7.9万余元的60%,计4.7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聚焦 → 劳动
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也应工伤赔偿
  王某是宁波某公司一名司机,但该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9月的一天夜里,王某为公司运货路经一条偏僻小路时,遭遇歹徒抢劫。王某欲反抗,被人用铁棍猛击头部,至今仍昏迷不醒。  王某所在公司开始时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后拒绝继续支付。经王某家属申请,镇海区劳保局和市劳保局均认定王某构成工伤,但该公司不服,向镇海法院提起。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劳动者未签,但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对王某应承担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样的工伤赔偿责任。遂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
(摘编自:新华网)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聚焦 → 医疗
医院“抢救无效”引发官司 家属索要赔偿被驳回
  2007年4月,朱某驾驶摩托车时,遭马某驾驶的大货车碾压,后被送至某卫生院治疗,经初步治疗后卫生院建议朱某转上级医院治疗。下午,朱某即被送至无锡市某医院治疗,但因颅脑损伤严重、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以两医院救治不力为由,将两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12万元。朱某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驾驶员马某负全部责任,朱某的家属为此与大货车的车主达成了,车主方一次性赔偿朱某家属各项损失35万元,并且车主已按照协议全额支付了赔偿。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医院救治过程中死亡,由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已经由交通肇事方予以全部赔偿,现原告再行要求两医院赔偿无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聚焦 → 旅游
因病未能出境游 法院判决旅行社部分退款
  原告王女士准备出国旅游,却在临行犯了腰伤,根本无法起身,无奈中放弃旅游机会。她告知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己无法参团的情况。王女士认为自己并未参团,旅行社应将未发生的大部分款项退还给自己,但中青旅答复王女士只能退还1200元。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中青旅退还8160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旅游合同,其理应自行承担已发生的损失。被告在庭审中已提交了埃及航空公司及埃及维恩斯之旅的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信函。被告于行程开始前预定机票及支付境外地接社费用的做法符合旅游行业惯例,原告于出行前两天才提出退团,相关行业不予退费或只退还部分费用的做法亦属合理,故法院判定对已经预定支出的费用不予退还,在经过核算后,判决最终被告退还王女士2100元。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聚焦 → 商标
飞利普沪上维权获胜 两公司被判侵权共赔40万元
  香港飞利浦公司于2006年9月在香港注册,与原告皇家飞利浦电子公司毫无关联。两被告上海菲浦公司、浙江飞迪亚斯公司未得到原告的任何授权,与香港飞利浦公司签订了联营合同,约定三方共同生产电器产品,由香港飞利浦公司提供内外包装,产品主要部件由飞迪亚斯公司承担,由菲浦公司和飞迪亚斯公司共同承担组装和包装。两被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飞利浦”文字,明显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飞利浦”注册商标专用权。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电子产品领域的世界知名厂商,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两被告作为同行业的后来者,仿冒原告“飞利浦”品牌的产品,从而利用原告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经构成。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作出40万元的经济赔偿。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北大法意网收录此类“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聚焦 → 评析
买卖二手房 小心当被告
【案情摘要】&&& 黄女士经中介公司介绍向某楼盘的“包销商”购买了一套商铺房,谁知所谓的“包销商”竟然是骗子。在向骗子追讨百余万钱款不成后,黄女士转而要求该中介公司赔偿全部。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关系中,居间人具有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本案中,“包销商”洪此治痹斓纳唐滔酆贤兄薪楣揪蛹湎郏薪楣咀魑ㄒ捣坎薪榛梗杂诤贤恼媸敌匀次醇由蟛椋炊樯芨婆柯蚴堋R虼耍薪楣径杂诨婆克馐艿乃鹗в胁豢赏菩兜脑鹑巍
&&& 然而,黄女士作为具体的房屋买受人,也有义务对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作认真、谨慎、全面的调查,中介机构只是作一推荐、介绍,是否购买的决定权在于黄女士本人,对于此案所涉损失应由黄女士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及具体案情,酌定由中介公司对黄女士未获赔偿部分承担30%的。
【评析】&&& 现如今房屋市场如火如荼,房价更是居高不下,二手房无疑成为普通百姓买房的首选。和一手房相比较,二手房交易更为复杂,二手房一般都是个人之间的交易,且素不相识,在交易过程中,不仅有买卖双方,还会牵涉到房产中介公司,由于某些房地产中介公司操作不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就推卸责任,往往致使购房者的利益遭受损失。
&&& 本案中,楼盘的“包销商”利用伪造的承包销售合同,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居间销售,与受害人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并拿到了受害人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案发后,假包销商当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受害人却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无法从假包销商处得到经济赔偿,受害人遂将房屋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由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 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面对房产中介公司,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出卖方收取定金、预付款后,因为种种原因,不再履行合同,但又拒不退还预付款,房产中介公司为收取中介居间费,隐瞒重要信息,事实败露,又推诿责任,拒不退还居间费等等,不一而足。
&&& 受害人因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与假包销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上当受骗,那么如何确定责任人成为审理本案的关键,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一、房屋中介公司作为本案中受骗人之一是否承担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受害人作为具体的买房人,因过分依赖房屋中介公司而未对房屋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以致上当受骗,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在本案中,虽然房屋中介公司辩称其在居间该商铺时没拿到佣金,有一定的经济损失,也是受害者,但是,房产中介公司在代理销售商铺时具有对包销商提供的销售合同进行认真审查的义务,而本案中中介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并向受害人提供了虚假信息,使得受害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规定:“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房屋居间介绍过程中,房屋中介公司因未履行义务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作为房屋买受人,没有对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致使其签订合同上当受骗,根据我国“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受害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及具体案情,酌定由房屋中介公司对受害人未获赔偿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随着二手房中介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中介公司通过传播信息、加速流通、优化配置等手段有力地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成为房地产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当事人找中介公司提供中介居间服务,就是想通过中介公司大量的信息资源和专业知识来买得“放心房”,房屋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中的居间人,应尽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因其了解房屋交易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信息,就利用制定的模糊条款或是霸王条款来欺骗委托人。
(编辑: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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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交易案例专题
  如今,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二手房交易越来越红火,但因此而出现的各类纠纷也不在少数。二手房的市场交易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交易过程中有产权过户、房屋腾空、房款交付等诸多手续和环节。纠纷产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如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产生不信任、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缺乏诚信,隐瞒真实信息等。究竟该如何避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呢?请读者带着这个问题阅读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之一:房屋中介公司首付款证明惹纠纷 前房主追讨房款胜诉  2005年7月,戴某在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将其所有的一套住房转让给范某,并收取房款9万元,后因故解除。日,范某擅自将还未取得所有权的该房转让给周某,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同日,周某付范某房款12万元。之后,戴某与周某又在该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先后分别在一份房屋转让合同上签了字,该合同上的日期为2005年12月。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38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之日付定金12万元,余款等周某银行后一次性付清。房款付清之日交房。日,周某通过银行转帐22万元和支付现金4万元共26万元给戴某,同日,戴某将该房钥匙交给周某。在《桐庐县私有房屋所有权属转移申请审批表》上戴某和周某签字,最后审批时间为日。后因戴某索要余款12万元不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周某拿了一份中介公司日二手房按揭首付款证明,该首付款证明原告戴某于日付款16万元,并解释称实际付12万元,16万元系笔误。原告戴某则认为,该首付款证明、合同及《桐庐县私有房屋所有权属转移申请审批表》等均是房屋中介公司给其空白的签字,并解释说是为办三证用的,所以当时没多想就签字了。被告也提供不出相关收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于日与范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之后再与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据此,按照常理推论,周某不可能在日还不知与谁交易就付款给戴某,且首付款证明金额为16万元,与周某说的12万元不符,签订该协议时也不是双方面对面当场签订,而由戴某先签字,而后中介公司再叫周某去签字。综上,可推定戴某说的中介公司事先给其空白的材料签字属实,周某也根本没有在日付12万元房款给戴某。日,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付原告戴某房款12万元。(王剑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案例之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程序违规 房管局被判败诉  日长丰县食品公司将原单位职工朱某等人居住的三间房屋转让给杜某,并当日收取了杜某66000元。日该公司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杜某于日交纳了购房契税,日向长丰县房产管理局分别交纳了相关费用后,今年1月10日杜某持契税完税证等及由他人仿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权利部门审核表到该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该局经审查为其办理了变更登记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因朱某等人居住在此屋,房屋未进行实际交付,杜某为了使朱某搬出房屋,便以朱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朱某得知后认为房产管理部门为其颁证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买卖双方应当依照规定同时到房地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凭有效身份证件签署有关文书。因此,被告长丰县房产管理局在为杜某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时,应当要求转让双方同时到场,或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到场,凭有效身份证件当面签署所有文书。而该局在为杜某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时仅凭杜某一人提供的由他人签名的文书,亦未对签名的真假进行,便为其办理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其行为显然不当。由于该局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时未能按照规范操作,造成杜某提供虚假签名的相关文书办理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被告的违法,遂撤销了该县房产管理局为杜某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王剑摘编自:最高人民法院网)  案例之三:房地产合同双方都存在违约 法院判定合同继续履行  2003年8月,吕某看中了地处上海市区一幢房屋的甲室、乙室二手房,便与房东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室的房屋先行交易,乙室的房屋稍后交易。双方在乙室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款39万元,房东应于日前腾空该房屋并通知吕某进行交割,经吕某验收后再签订房屋交接书,由房东将房屋交付给吕某。吕某应于签约的当日,支付房价款2万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双方还对钱款的给付等均作了确定。合同签订后,吕某向房东给付了定金2万元。9月14日,吕某与房东就甲室房屋交易完毕,吕某入住甲室。直到日,双方均未向房屋中介提出办理乙室房屋交易登记,吕某没有向房东支付乙室房款,房东也没有通知吕某不再交易乙室房屋。在7月25日,房东的丈夫致函吕某,以自己对房屋交易不知情为由,提出终止交易。  7月28日吕某起诉到法院,称房东非但没有按约定将二手房进行交易,还在7月7日通知自己终止交易,该行为已构成了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支付。吕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无论延期交房还是延期支付房款,在合同中只约定了各自所承担违约责任,并无约定的条件,那么合同应当。房东则称,根据合同约定吕某应在日前支付甲、乙室房款,但吕某除支付2万元定金外,始终没有支付房款,虽然多次催讨,吕某未见付款行动,导致自己一方无法交房:认为吕某的行为表明不再愿意继续购买二手房,已属违约:反诉要求与吕某解除合同,没收吕某已付定金2万元:强调尽管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但吕某以自己行为及明示的方式已表明不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自己行使的是法定解除合同权。吕某针对房东的反诉称,对方从未向自己要求支付房款:按约定支付房款及交房是同时进行的,由于房东不肯交房,导致房款一直没有支付,只要房东交房,马上可以付款。  法院认为,根据吕某与房东之间的合同约定,履行房地产权利转移和支付房款的义务应同时进行。现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各自在主观上积极主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双方都存在违约。鉴于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条款,要解除必须证明对方的行为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法定解除合同条件不存在,房东主张辩称及反诉无法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一方付款一方交房。
(王剑摘编自:民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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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保险业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财务丑闻和操作风险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是因为其自身合规管理失控所致。此后国际金融保险企业纷纷组建专职部门以强化合规管理,控制合规风险。但同时各国金融保险监管机构也认识到外部的合规监管不应该也不可能替代内部的合规管理,因此各国出台了很多有关公司合规建设的规定,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也在此状况下应运而生。  一、《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立法进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大金融集团纷纷成立合规管理部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也先后出台了很多有关银行合规部门的规定。同时国际银行业的合规人员占银行人员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相关文件,强调合规管理是银行核心风险管理活动,外部合规性监管不应替代银行内部的合规管理,监管部门的合规性监管重心应向监督和评价银行合规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转变,而不是事无巨细的合规性检查和监管。  保险业发达国家同样非常重视合规管理和合规部门的建设,合规管理已成为国际保险业普遍采用的风险管理措施。如美国AIG在董事会下设“规则、合规和法律委员会”,在管理层设立首席合规官,形成双重合规管理领导和监督机制;荷兰国际集团在总部设置了合规部,在集团各个层级任命合规官;德国安联集团在总部设有首席集团合规官,在分支机构中设有合规部门。一些保险监管部门也十分重视合规的监管,如日本金融监管厅要求日本各保险公司成立合规委员会,并将其作为检查的内容之一;英国金融服务局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合规官应当受其核准。  在我国,各金融监管机关已经对合规工作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和关注。2005年银监会在上海开展了合规工作试点,并发布了在此基础上,2006年10月底,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对银行合规工作进行全面规范。中国证监会也于2004年在中将合规负责人明确界定为高管,对其进行核准,并在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证券业的合规工作作出了要求。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就《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价结果将作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这标志着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风险监管和逐步建立的合规风险监管最终落实到“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的券商分类监管上,这也构成了我国证券公司监管“一头两翼”的监管模式。  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合规管理”的概念。  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建立合规组织架构、制定和执行合规制度、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确立了合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监管地位。  合规总监作为公司的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同时应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担任合规总监需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还需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有关专业考试或者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合规总监还应熟悉证券业务,通晓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合规总监则被赋予以下工作内容: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及证监局的有关申请材料和报告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督导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时评估、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事中监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并按规定报告;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制度,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处理有关投诉,负责与监管机构就合规管理进行沟通,定期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等。另外,合规总监还负责季度、年度合规报告的报送工作。  3.规定了合规行为的监督措施。  证券公司应当制订和执行覆盖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合规管理制度。证券公司还应当根据本公司情况,设立合规部门,从事合规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完善内部制度和业务流程,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住所地证监局报告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对于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总监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编辑: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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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日,民政部以第35号令颁布(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民政部颁布的同时废止。  《办法》是根据和,为适应救灾捐赠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救灾捐赠工作而制定的。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办法》主要做出了如下调整: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  1.明确救灾募捐主体。《办法》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是救灾募捐主体。民政部负责人表示,对于没有救灾捐赠宗旨的基金会,一般不希望他们在灾害发生时参加募捐活动。  2.扩大救灾捐赠受赠人的范围。根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才具备救灾捐赠受赠资格,且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四川地震灾害发生以来,社会各界踊跃为灾区群众捐款献物,充分体现了扶危济困的良好风尚。在这类情形下,《办法》关于主体的规定可以发挥其在防止借募捐名义行骗的功能,提醒广大捐赠人注意识别适格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和募捐主体,防范于未然。  二、权限下放  根据《办法》,分配、调拨救灾捐赠款物和变卖救灾捐赠物资的权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下放。如《办法》规定:对境内的救灾捐赠物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变卖,境外的救灾捐赠物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变卖。   三、列支费用的禁止和限制  考虑到救灾捐赠活动的特殊性,《办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增加救济方式  《办法》规定了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依照协议转移捐赠财产的追要程序和手段: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民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我国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依照协议转移捐赠财产的追要程序和手段,对打击“空头捐赠”有很大意义。  五、强化信息公布  《办法》规定: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据民政部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负责人介绍,实践中落实《办法》、体现捐赠透明度的主要做法是要求接受救灾募捐主体在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示每笔捐赠款项,国家审计署也会对这些接受救灾募捐主体或是大型公益慈善机构进行账目审查。中民慈善捐助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监管,可以对其进行监测、跟踪、统计。
(编辑:吴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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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法意数据库中收录相关法规共53部,以下列出其中14部重要法规:1. 国务院 2. 国务院 3. 国务院 4. 民政部 5. 民政部 6. 国务院办公厅 7. 民政部 8. 民政部 9. 民政部 10. 国家税务总局 11. 民政部 12. 国务院办公厅 1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14.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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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新增产品――企业合同事务支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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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新增服务――刑事案件智能检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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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之窗 → 金融法苑
金融法苑 2008 总第七十五辑
海外传真英国最新《公司法》修改述评………………………………………………………………………………郭洪俊
理论前沿金融消费者刍议………………………………………………………………………………………………何 颖
试论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决定权的归属……………………………………………………………………彭雪峰
法律适用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条件…………………………………………………………………………刘诗聪
  ――对新修订的《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分析与界定 
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霍仁现
金融创新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合约的法律性质………………………………………………………………张 昕 苟 宇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议题初探……………………………………………………………………………钟基立
试析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立法………………………………………………………………………………杨秋岭
美国产业银行控股公司监管权之争的……………………………………………………………陶 玲 刘卫江
法律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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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共3期,每期9元,平邮1.5元/本;2007年未出版刊物;2008年为双月刊,每期9元,全年65元(含邮费)如有订购,详情请联系:(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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