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是民主法制的基础用东北抗联史实陈列馆论证

中华法律文化网--重点推荐
林榕年教授与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
  作者: 叶秋华 && 来源:中华法律文化网 && 发布时间:
林榕年先生
  林榕年,(1928~& ),天津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我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中国人民大学建立后最早的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师。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开拓者,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的主要创建者和前任会长。1950年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成为全国外国法制史课程第一位主讲教师,并使中国人民大学成为这门学科最早的教学与研究基地。长期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外国法制史学科带头人,是我国外国法制史教材的最早撰写者和主要创建者,其在1979年《法学研究》创刊号上发表的《略论法律的继承性》论文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重要影响。曾于年受国家教委和中国人民大学委派,担任广东省汕头大学法律系主任。从事外国法制史、罗马法、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培养大量外国法制史教学科研人才和法律事务人才,为外国法制史学科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一 &结缘外法史――成为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科最早的开拓者
  林榕年教授(以下简称林老)与外国法制史学科有着长长的与众不同的情缘,曾不止一次听他谈起过那段颇具“传奇”的青年时代求学从教的经历,而恰是这一经历,使他从此结缘外法史,一生钟情于这个学科,并为之付出了生命中主要精力和年华。
  1928年5月,林老出生于天津北郊区宜兴埠村(现在的北辰区宜兴埠镇)的一户工人家庭。虽然那时家境清贫,国家战事不断,但在天津大学后勤部门做木工的父亲,仍是热诚渴望和鼓励他的孩子们能像学校里那些翩翩学子一样热爱读书,成为有文化有志向的人。正是父亲的期待和严格要求,使少年时代的林老在动荡不宁的生活和时断时续的学业中,成为了一个心怀理想追求进步的文化青年。
  1949年1月,天津获得解放。担任校学生会主席正在读高中三年级的林老无比喜悦激动,他带领学生们热情欢迎解放军入驻学校,积极协助解放军在师生中开展各项爱国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他的心灵不断被涤荡升华,他的心志也伴随着新中国新时代的到来更加高昂而坚定,他下定决心要追随共产党,要将自己融于这巨大变迁的社会洪流中,做一个有知识有作为的革命青年。
  1949年7月,高中毕业后的林老顺利考取了天津师范学院中文系。正当他的亲人们为家里有了大学生而无比激动和欣喜的时候,林老看到了一份由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成立“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章公告,上面清清楚楚地载明要“培养新中国的法律人才”。真是天赐机缘,正中心怀,一直对律师和法官职业十分敬仰的林老,不顾家人阻拦和反对,毫不犹豫放弃了已被天津师范学院录取的机会,乘火车直奔北京的海运仓报考了“中国政法大学”,立志当一名主持公平正义的革命法律工作者。勤奋努力,学业成绩一直不错的他又一次顺利考取了。对那段历史有着刻骨铭心记忆的林老告诉我们,当时的“这所政法大学,并不是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而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前身。”日,林老和众多学员一起参加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开学典礼,校长谢觉哉主持了这次典礼。
(一)传奇经历使他成为中国人民大学最早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师
  1950年是林老一生中最难以忘怀的一年,也是他结缘外国法制史学科颇具传奇经历的重要一年。这一年的3月,林老等100多名学员搬到了北京城东的铁狮子胡同,成为即将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第一届本科生。日,林老亲历了中国人民大学那场无比隆重的开学典礼,校长吴玉章主持了这场对新中国教育界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盛典,刘少奇等许多重要国家领导人参加了典礼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而1950年这一年的机遇,也使林老的人生发生了传奇性的变化。林老很幽默地说:“这一年,我经历了“三级跳”,先是成为本科生,继而改变为研究生,最后变成了外国法制史专业的老师。”林老还很清楚的记得,那是在1950年6月里的一天,他和张晋藩、傅兴岭等四名学生被法律系领导叫去谈话,正渴望去参加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林老以为是自己的申请被批准了,满心愉悦。可是,领导并没有谈到抗美援朝,而是告知他们,系里决定让他们几个人读法制史专业方向的研究生。同年年底,创建之初的人大法律系仿照苏联莫斯科大学的模式设置了法制史教研室,共开设三门课程,即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苏联国家与法权历史、国家与法权通史(即中、苏两国以外的外国法制史)。不久,刚刚学了一些研究生基础课程的林老和傅兴岭二人,因教学工作的急需又被选调到法制史教研室当了教师。林老被领导指定讲授国家与法权通史即外国法制史课程。这样,22岁年轻的林老肩负领导的信任,先后在苏联专家谢米利新和瓦列哈米托夫的指导与自己的辛勤努力下,从此跋涉在几千年异彩纷呈的世界法制园林之中,上下求索,播种耕耘,成为新中国最早主讲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师。
  虽然成为了教师,并已经有了些许的法律知识基础,但毫无疑问,自知之明的林老,深深知道自己那时还犹如空中的阁楼,盛名之下其实难符,自己对法律、对外国法制史还知之甚少,尚没有深刻的理解和感悟。然而革命工作的需要和组织的信任,给了他克服一切困难的斗志,也给了他在巨大压力下敢于担当和必须胜任的勇气与乐观自信。白天,在没有教学任务的时候,林老和研究生们一起悉心向苏联专家学习外国法制史专业课程;晚上则急匆匆赶往“夜大”,听取苏联专家给人大教师和干部们专门开设的一些基础相关课程,包括俄语、政治经济学、《联共党史》等;而备课的时间也就只能放在别人休息的静静的\夜里。回顾往昔,林老感慨地说:当时年轻啊,天天“开夜车”。在那“非凡”的几年里,林老几乎从没有在凌晨1点以前睡过觉,而且经常为了备课一干通宵。
  勤奋的播种,辛勤的耕耘,终于开花结果,第一次外国法制史课上完,教室里林老的同学们爆发出热烈的掌声,这掌声让林老永生难忘,记忆犹新,也使他忐忑不安的心情一扫而光。“这给了我很大的支持和鼓励,要知道,听我讲课的,就是我的本科同学啊!”此后,年轻的林老更加自信,更加努力,也越来越热爱他所从事的外国法制史学科。他的外法史课上得越来越好,深受学生们的欢迎。由于他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讲得神采奕奕,令人印象深刻,同学们很高兴地给他起了一个绰号“汉穆拉比”,林老很快乐地接受了。
  20世纪50年代,作为建国后新兴的中国人民大学,受到国家的重视,拥有众多的苏联学者专家,而人大法律系也有幸成为全国法学教育的教学与研究基地。特别是因为《中共中央关于发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于1949年2月发布后,原有的旧法知识已不能在课堂讲授,为此,人大法律系也成为培训全国高校法学教师新的法学知识的重要机构,全国各地的大学教师都来此进修学习。人大法律系还招收了几期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生,专门培养外国法制史方面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外国法制史作为苏联法学教育模式下的一门重要专业基础课,自然教学任务相当繁重。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新中国最早讲授外国法制史的年轻教师,林老不断成长成熟,其主讲的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授课水平日益提升,获得校内外学界以及领导和专家们的广泛肯定和好评。1954年,林老还曾被借调到北京大学讲授外国法制史,当时的校长马寅初给他颁发了讲师聘书。
(二)开展学术研究,撰写中国第一部外国法制史教材
  在繁忙的生活中,勤奋努力的进取和知识的日积月累,使林老在边教边学中对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理解和感悟日益升华,也开始有了自己独立的思考和见解。特别是,逐渐走进外国法制史学科深处的林老认识到研究学问的重要性,也产生了研究学术的浓厚兴趣。
  外国法制史是一门从宏观角度研究人类法律文明的起源、发展及其演变规律的学科,其源远流长,承载着几千年的历史,是一座装满了不同社会形态下人类法律文化瑰宝的学术殿堂,丰富而多彩,精深而博大!林老在漫长的法的历史发展中,从古至今的浏览、观察和思考,勤奋地耕耘和跋涉。古代东方尼罗河流域的埃及法、两河流域地区的楔形文字法、带有明显种姓和宗教特征的古代印度法、犹太人创立的希伯来法;古代西方的希腊法和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罗马法;中世纪阿拉伯半岛的伊斯兰法;西欧中世纪的日耳曼法、教会法、城市法与商法;近代以来形成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那一支支风格各异,展现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和宗教、文化传统特征的法律体系,让林老心醉痴迷,生出对这个学科日益浓厚的兴趣和热爱之情,也愈加深刻地认识到这是人类无比璀璨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自己对建设和发展这个学科有重要的责任。
  林老认识到史料和学术著作是教学与科研的基础,也是学科建设的必要条件,必须要尽可能的掌握历史资料,研读学术著作才能丰富和提升教学和研究的水平。于是,他把很多时间用于史料和学术著作的搜集、整理和阅读上,不断奔波于各大高校的图书馆,也常常进城到文化古街琉璃厂等地的旧书摊上和一些旧书店中尽心寻觅。那时,国内有关法制史的资料和书籍十分有限,很难找到。林老想尽一切办法,以各种方式最大可能的获取相关历史的资料和信息,包括悉心研读马克思恩科斯著作如《资本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法兰西阶级斗争》、《法兰西内战》以及《世界通史》等书籍,并不断把读书的心得与感悟、困惑与思考随时随地写在卡片上。林老卡片箱很多,还记得他的夫人阚文兰老师对我说过,在文革时,值林老在江西农场劳动不在家之际,她因房间小处理了林老的一些卡片箱,让林老大为生气的事。
  我是林老在1978年外国法制史学科恢复后最早启蒙和教导的学生,30多年与他共事外国法制史学科的教学与研究,多次听他谈起过这段学术艰辛跋涉的时期和收获。正是这一时期勤奋的学习和进取,使林老知道了人类有关法学的研究最早始于古代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古希腊的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前347)撰写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这部长达12卷的对话体著作,深入探讨了法律的起源、制定以及法与国家的关系等问题,并提出了法的“正义”理论。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又进一步发展了柏拉图法治的学说,并积极倡导法律至上的社会观念,为西方长达两千多年法治传统的形成奠定了历史性基础。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古代法学的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而古罗马法学家在深入研究、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文化成果的基础上,不仅建立起发达完善的罗马私法体系,注重对法理学的研究和对概念的精确表述,而且造就了法学家阶层,留下了众多传世的法学巨著,特别是鸿篇巨制的优士丁尼《国法大全》更是法律史上的一大奇迹,成为人类从古至今法律发展中最瞩目的瑰宝。中世纪学者对外国法制史学的研究,最经典的体现是集中在对古代罗马法的弘扬与传播上。12世纪意大利波伦那大学注释法学派以其独特方法首先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并由此引发了一场轰动意大利、继而席卷整个西欧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对推动外国法制史学的研究、变革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不过,善于独立思考的林老也认为,对外国法制史学作出比较系统研究的,当推18―19世纪以来的西方学者。
  近代西方学者对外国法制史学的研究,虽然也较多地涉及罗马法,但视野已明显拓宽,并力求从中寻求法律史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如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在继续将罗马法的研究引向深入的同时,开始注重了对日耳曼习惯法的探索,而德国学者因始终以罗马法正统继承者自居,对罗马法研究的热情越发显得高昂。著名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Savigny,年),在年间先后完成6卷本的《中世纪罗马法史》之后,又于年出版了著名的《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一书,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现代罗马法的法源和各种法律关系,力图从中构建起民法学的体系。此外,近代以来的学者也开始对人类法制发展的规律性现象进行分析和探索。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Montesquieu,年)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古代中国、希腊、法兰克、英国等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比较,提出了“没有分权,就没有宪法”的著名学说和符合新兴资产阶级需要的法治国家模式;英国的著名学者梅因(Maine,年)撰写的法制史巨著《古代法》,则通过对古代罗马、英国、爱尔兰、斯拉夫、印度等法律的研究,提出了“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资本主义)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著名论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资本主义法律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规律。在这以后,美国著名法学家威格摩尔(Weigmole,年)的《世界法制概览》,又对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系统研究,将其划分为:古代埃及法、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法、希伯来法、中国法、印度法、古希腊法、罗马法、日本法、穆罕默德法、凯尔特法、斯拉夫人法、日耳曼法、中世纪海商法、教会法、英国法、罗马化法(即大陆法)16个体系,从而深化了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研究;其它如莫里斯的《法律发达史》、美国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日本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法国达维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以及美国约翰?享利?梅利曼的《大陆法系》等著作,对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建立和发展都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林老也认为,上述论著仍未能确立一个能够揭示外国法律制度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外国法制史学科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我国也曾有一些学者致力于外国法制史方面的研究,出版了诸如《希伯来法系之研究》、《罗马法原理》、《日耳曼法概说》、《比较宪法》、《法国民法典》等著作,同时也出版了许多外国法制史方面的译著,如《古代法》、《法律发达史》、《欧陆法律发达史》、《英宪精义》、《英国契约法》、《美国宪法》等。但林老认为,当时学者对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多以介绍和翻译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及书籍为主,专论性的学术著作不多,且研究力量薄弱,因而未能使外国法制史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
  林老认为,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研究外国法制史,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本质及其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并使之成为一门具有鲜明阶级性和历史阶段性的学科体系,是从前苏联,即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开始的。20世纪30年代,苏联的一些法律院校正式开设了《国家与法权通史》(后改名为《外国国家和法律制度史》),这门课程将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结合在一起,寓法律制度的讲授于国家制度之中,用以突出法律和国家之间的密切联系。其体系为:奴隶制国家与法权;封建制国家与法权;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国家与法权;巴黎公社;帝国主义和现代时期资产阶级国家与法权。
  对苏联这一学科的教学与研究体系,林老在勤奋的学习与不断思考中,前后在认识上发生了很大变化,经历了最初的接受,到产生困惑反思,直至最终有了自己的独立判断。在深思熟虑后,林老下决心要打破苏联的《国家与法权通史》教材模式,写一部有自己见解的中国模式的外国法制史教材。他的想法得到了领导的支持。
  经过艰苦的努力,1956年林老主持撰写的上中下3册本《国家与法权通史》(后改为《外国法制史讲义》)完成。这是3册油印本的教材,它虽然没有完全摆脱苏联的模式,但在内容上加强了法律制度发展规律方面的论述,突出了不同类型、不同时期法律制度依次交替的历史联系,克服了国家制度讲得多,法律制度讲得少的缺点。这部教材不仅使人民大学的外国法制史教学基本脱离了依赖苏联教科书的局面,也为当时普遍作为一门重要专业基础课的其它法律院校的外国法制史课程所使用,为我国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独立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意义十分深远。林老编写的这3册本教材,不仅体现了新中国年轻一代的教师在专业上的民族感情,也显示出了其在学术上的追求和勇气、开拓与进取的可贵精神。这是我国外国法制史学科最早的教材,为该学科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1960年苏联专家撤走。此后,以林老为首的人大外国法制史学者开始着手进一步打破苏联模式,创立适合我国特点和需要的新的学科体系的尝试。但是不久,“文化大革命”爆发,外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也同其他法律学科一样完全中断了发展。伴随着中国人民大学的解散,一直在外国法制史教学第一线的林老也被下放到江西五七干校劳动。1971年林老回到北京后,被调到当时的北京师范学院(现首都师范大学)当教师,讲授共产主义运动史;后又在该校理论研究室担任领导,主抓历史学、政治经济学以及文学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直至1978年10月,值中国人民大学复校,林老重回母校,才得以回归他所开创和热爱的外国法制史学术故里。
二 发展外法史――成为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带头人和重要领导者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走上正轨,法学界迎来了春天,外国法制史学科也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步入了一个发展的新时代。
  中国人民大学也于1978年复校。得知这一消息的林老无比的感慨和激动。那时,我在林老领导的研究室从事历史学的学习研究已近两年,同室大多是和他一样来自人民大学的老师。还清楚的记得,一向表情严肃总是郑重其事的他,如何喜笑颜开和大家畅谈人大的往事,桩桩件件,如数家珍,无比的思念和即将回家的兴奋一览无遗;也清楚地记得,当时在北京师院颇受领导器重和师生敬重,很有地位和发展势头的林老,如何一次次婉拒了领导和同事们的挽留,50岁的他毫不犹豫的舍弃了一切,从得知人大复校的消息伊始就立即决定回到母校。写到这里,脑海中油然浮现出一次和林老印象深刻的谈话。那是林老第一次和我很动感情的谈到了他的青年时代,也即1950年那段传奇的经历,谈到了他几十年与外国法制史学科不能割舍的情缘,并有些激动的说,研究外法史是他一生最大的愿望,为此失去什么都值得!以往的林老给我更多的印象是一个学识渊博有能力很威严的领导者,而这次谈话我才知道了外法史学科在他心中的地位,知道了林老内心中的学者心境与学术情怀!的确,在北师院担任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的林老和回到人大作学者的林老明显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像是总算遇到了多年难以见到的亲人,回到人大的林老一头扎进了外法史学科的怀抱。
(一)积极重建外国法制史学科 创建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
  复校后的人民大学,虽然破烂不堪,百废待兴,但历经磨难热爱母校的人大人依然为能够回归她的怀抱而无比的快乐满足,校园里充满着振兴人大的美丽憧憬和勃勃生机。林老是当然的积极分子。回到人大后担任法制史教研室主任的林老,立即为法制史学科的恢复重建奔走努力。一方面在积极动员原有专业教师回校的同时,也调入了一些新的教师;另一方面,围绕教学和学科建设,不断进行讨论研究,制定教学大纲和学科发展计划,付出了很多心血和精力,忙得不亦乐乎。记得人大复校初期,法制史教研室设有两个专业方向,中国法制史有张晋藩、曾宪义、张希坡、范明辛、雷晟生;外国法制史有林老、梁秀如、邵景华、叶长良和我。也记得那时学校条件差,没有办公室,教研室的会议经常在林老家里举行,研究教学讨论大纲,交流备课心得,进行试讲。那时外国法制史的教学任务很重,本科生的课程讲授是108学时。此外,我们还承担着人大一分校、人大二分校、天津师大、海淀职大以及河北司法系统进修班等诸多外国法制史的讲授课程。林老在组织领导我们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自己也活跃在教学第一线,给本科生和研究生、进修生讲课,东奔西跑十分忙绿。他的讲课自然深受学生的欢迎,知识含金量大,且逻辑严谨、生动清晰。
  为了推动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促进学术交流,林老还积极投身于学术研究会的创建与发展等活动中。1979年9月建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创办了学术刊物《法律史论丛》,外国法制史是该学会四个学科之一,林老曾担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副会长。后来,为进一步推动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专深发展,在林老等人的努力下,1982年4月,林老和陈盛清、徐轶民、林向荣、张学仁、徐尚清、由嵘、张观发、许显候、胡大展等一批外国法制史学界的老前辈,集聚武汉大学,又单独成立了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专业学术团体――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员分布于全国高校和科研单位、政法机关和法律实务部门。从1982年学会建立到2000年林老卸任会长工作,18年中林老为研究会开展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付出了诸多的心血和辛劳,研究会成为外国法制史学界获取最新学术信息,凝聚学术力量,开展学术研讨,不断拓展和深化研究空间的重要机构,深受学界同仁与老中青学者的拥护和爱戴。2000年林老等老前辈适时推举知名的外国法制史中青年学者、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教授接任会长,林老担任学会顾问,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继往开来获得新的发展。自1982年至2012年已成功举办25届外国法制史学术年会,学会成员已达200多人。2000年以前,在林老主持下,研究会出版有内部学术性刊物《外国法制史汇刊》第一、二、三集。何勤华教授担任会长后与法律出版社签约,在全国公开出版了近十部年会的专题学术论文集。2012年为了纪念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诞辰30周年,在何勤华会长的主持和领导下,召开了隆重的“纪念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成立30周年”大会,并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精装本的一套文丛,包括研究会的纪念画册与随笔《孤寂的辉煌》,三卷本的研究会文集《外国法制史研究 导论》、《外国法制史研究 基础理论》、《外国法制研究 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以彰显成果,积累学术,激励同仁,滋养后学。而林老在研究会30年的创立和发展中做出的重要贡献也得到学界同仁的公认和敬仰。
(二)引领学术研究,倡导学术争鸣,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重要影响
  一直重视学术研究的林老,伴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回校后不久也开始了他的学术耕耘,并很快就将积蓄于心中多年的学术心得与见解,撰写成文发表在国内重要的学术期刊上。这些冲破学术禁区,令当时学人耳目一新的观点和论证,使文章一经发表,立即在国内外学界引起高度的关注和反响,并引发了学术界一场激烈的争论。林老也成为改革开放后的学术界,引领学术研究,倡导学术争鸣的一位重要的学者。
1、最早撰文论证法律继承性问题的学者
  过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学界一直将继承借鉴历史上的法学遗产视为“禁区”,不敢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探讨,更不敢在这方面有所主张。对此,林老于1979年撰写了《略谈法律的继承性》一文,发表在我国第一期《法学研究》的创刊号上,成为当时最早公开发文谈论法律继承性问题的学者。文章认为,对于历史,无论是古代的还是外国的,凡是有价值的,都应该批判地借鉴;对于外国法制史,不仅要兼容并蓄,还应推陈出新。这篇文章发表后,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国内学界围绕法律继承性问题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荷兰、日本等国也在学术刊物上转载了此文。
  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围绕着法律继承性问题,学界在经过争论和研讨后,终于取得了可以批判继承借鉴的基本一致的看法。但对如何理解法律的继承性,人们的认识仍不一致。林老一直重视这个重大学术问题的研究,也经常和教研室老师们进行探讨,畅谈他的学术观点。1999年林老还写了一篇《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突破法学“禁区”―再谈法律继承性问题》的文章,进一步论证了法律继承性问题研究的意义以及他在此问题上的见解。
  还清楚地记得,林老在参加研论会、撰写的文章以及给研究生的授课中,多次侃侃而谈的论述他对法律继承性问题的理解。那时,学界在此问题上存在多种观点。有的认为,在剥削阶级的法学遗产中,有关法律的某种概念术语可以批判继承,但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不能批判继承;有的认为,处于上升时期的剥削阶级的法律制度因对社会发展有进步因素,可以批判继承,但处于下降时期的法律制度则不能批判继承;有的认为,剥削阶级法律中,具有“社会性”、“技术性”的法律规范可以批判继承,具有阶级性的法律规范则不能批判继承。有些学者还具体指出,私法可以继承借鉴,但公法不能继承借鉴,只能参考其精神而不能继承其原则和制度。
  而林老认为上述观点均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因素。他明确指出,对批判继承不能简单机诫的理解,批判继承并不是“兼收并蓄”,而是推陈出新,是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综合。并认为,批判继承历史上的法学遗产,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制实行统治的经验,不仅是法制史学科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人类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就文明社会而言,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法律制度在其相互影响和依次交替过程中批判继承的历史。虽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不同于剥削阶级法,但是社会主义法制也是在剥削阶级法发展的基础上、破旧立新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对剥削阶级法批判继承的过程。
2、最早关注人权问题和民主问题的学者之一
  林老也是改革开放后,在学术界最早关注人权问题和民主问题的学者之一。早在1980年,林老便与著名的中国法律史学家张晋藩教授合作,撰写了《谈人权问题》一文,发表在1980年第一期《学习与探索》的创刊号上。这篇文章以史为鉴,驳斥了西方学界有关人权问题的一些观点,获得不小的反响。此后,伴随着对人权问题不断深入的研究和认识,1986年林老又撰写了《漫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文,进一步结合中国的实际,阐述了自己的见解
  多年研究外国法制史,研究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林老对民主问题的研究也关注的比较早。1979年12月,对于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一问题,林老在《民主是个过程》一文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民主制不可能一经建立就尽善尽美。它需要有一个健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3、重视罗马法研究和外国法制史学科体系化研究
  罗马法是世界法制史上最为辉煌的古代法律,对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尤其对西方近代以来的私法影响极为深远。林老对罗马法的研究也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和热情,是国内较早对罗马法加以关注的学者之一。早在20世纪50年代,林老作为中国最早讲授外国法制史的教师,就已经深刻认识到罗马法是一支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历史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所以无论在教学还是在教材的撰写中,都把罗马法作为重点加以阐述。只是那时资料匮乏难觅,难以成全他深入研究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家的学说以及那部辉煌的经典《国法大全》的学术心愿。1978年林老回到人大后,在教学讨论中也极为重视对罗马法的介绍与评价。记得那时,28岁的我,刚刚在他的引领下走进外国法制史学科,最早接受的教学任务,就是给本科生讲授包括罗马法在内的古代法部分。记得那时林老对罗马法情有独钟,明确告诉我古代法的教学重点就是罗马法,多次给我这个历史专业毕业的年轻教师讲授和解读罗马法,精心的修改我的讲稿,一字一句的推敲,一次一次的试讲,要求极其严格。后来林老还给研究生专门开设了罗马法的课程,他的精彩讲课受到学生好评。1994年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成立,并与意大利罗马法研究机构共同在中国多次举办“罗马法-中国法-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国际研讨会,将罗马法的研究从精神、影响到具体制度不断引向更深层次。林老作为研究罗马法的专家之一应邀参加会议,并先后发表了一些文章畅谈罗马法对人类法制发生的深刻影响。如1995年撰写的论文《罗马法的接受和影响》,对罗马法从古至今发生的世界性影响进行了详述广论,指出“历史的发展是连续性的,世界法制史不过是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依次交替,相互借鉴和吸收以及新法不断批判继承旧法的历史”;并得出“罗马法的影响是历史性的和世界性的。称罗马法为民法之母是当之无愧的。如果没有罗马法就没有现代民法”的论断。又如2001年撰写的论文《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及其历史沿革》,认为“罗马人对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奠定了后世民法理论的基础”。
  此外,林老对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化研究,也带给那个时期的学界诸多的启发。1986年林老发表了《外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这篇文章积累了30多年中,林老对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与反思,也体现了他对这一学科的深刻认识和价值判断。该文系统地阐述了有关外国法制史学科的概念、特点、研究对象、历史分期及其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并通过论证以古代罗马法为代表的人类法制文明发展中影响深远的法律文化成果,进一步阐明外法史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推陈出新。这篇论文对外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产生了长久的指导性影响。在学术研究上,林老也很重视对历史理论、历史发展特点等问题的研究,对不同社会形态下法制发生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传统影响等诸多复杂因素进行追根求源的探寻。其中,1983年林老撰写的《西欧封建法制史的几个问题――兼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的论文,在学界就产生不小的影响。该文对西欧中世纪这一法制发展重要阶段的学术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从宏观上归纳了这一时期西欧法制发展的特点,认为:“西欧封建法制史是罗马法、日尔曼法、天主教教会法相互融合的历史,研究这三者对西欧封建法律制度发展的影响,有助于了解西欧封建法制史的特点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封建时期是西欧法制史这条锁链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三)在教材建设上做出重要贡献
  林老常常说:“我的教学生涯和教材分不开”。的确如此,林老对外国法制史学科的教材建设功不可没。1956年他创建了新中国外国法制史第一部教材。1978年国家法制走上正轨后,面对人大复校后百废待兴,外国法制史可资借鉴的资料书籍寥寥无几,难以寻觅的局面,林老重又找出1956年他编写的3册本《外国法制史讲义》,开始进行认真修订,并于1980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作为内部教材出版。还清楚的记得,那三本灰蓝色封面印刷粗糙的铅印版讲义,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外国法制史学界最早的教材之一,不仅让当时我这个年轻的外国法制史教师如沐春风,总算有了备课讲课的纲领,也对当时在高校从事这门课程教学的老师有重要影响和价值,为当时大多数高校所借鉴和采用。后来,伴随着学科的发展,林老先后主编的不同版本的外国法制史教材越来越多,大约有十几部。印象比较深的有这样几部。一部是最早的全国统编教材,那是在1979年秋,当时教育部和司法部组建法学教材编辑部,1982年8月,由林老和徐轶民教授主要负责编辑的这部高校法学教材《外国法制史》出版(后在1987年4月修订)。该教材在存在很多争论的情况下,首次突破了苏联教科书模式,打破了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共存的旧体系,去掉了国家制度的内容,集中阐述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在新的起点上奠定了外国法制史学科深化发展的基础,代表了外国法制史学科发展新阶段的学术水平。而其中林老撰写的导言,首次对打破苏联模式的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对象与概念体系等作出了创新性的定位。此后,1994年由外国法制史学术界11位资深教授编写,由林老担任主编、徐轶民任副主编的《外国法制史新编》教材,在体系上作出重大突破,首次将外国法制史的内容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按法系对外国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法制进行综述,从总体上揭示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下编则按国别分别对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演变进行分述,注重宏观与微观的协调,史论结合,令人印象深刻。就中国人民大学而言,在林老的带领和主编下,先后出版和修订出版了1992年、、年、2009年、2011年等多部《外国法制史》教材,其中2003年版和2007年版为国家十五和十一五规划教材,这两部国家规划教材又在不断的修订中被多次重印,被很多高校采用。
  而今,1928年龙年出生的林老已是80多岁的一位老人。多年来他依然情系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一直在为由他创立起来的这个学科尽力地做着力所能及的事情。祝愿林老健康长寿,快乐如意!
三、林榕年主要论著
1.林榕年. &1956年.& 《国家与法权通史》(后改为《外国法制史讲义》)上中下3册, 中国人民大学内部油印本教材.
2.林榕年.& 1980年.《外国法制史讲义》(三卷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内部铅印版教材
3.林榕年等.1982年. 《外国法制史》(全国高等学校统编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
4.林榕年主编. 1992年.《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5.林榕年主编.1994年.《外国法制史新编》 群众出版社
6.林榕年主编.1999年.《外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林榕年主编.2003年.《外国法制史》(国家十五规划教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林榕年主编.2007年.《外国法制史》(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林榕年.1979年.《略谈法律的继承性》.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1期
10.林榕年、张晋藩.1980年《谈人权问题》.载《学习与探索》1980年第1期
11.林榕年.1986年.《外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1期。
12.林榕年.1986年.《漫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1期
13.林榕年. 1995年.《罗马法的接受和影响》.载杨振山等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一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4.林榕年. 1999年.《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突破法学“禁区”――再谈法律继承性问题》.载《法学家》1999年第1期
15.林榕年、李利军.2001年《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及其历史沿革》 载杨振山等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一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主要参考文献
1.郑赫南 《谁最先开讲新中国“外法史”?》 检察日报 日8版
2.何勤华主编 《中国法学家访谈录―林榕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3.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教研室、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中心编《林榕年教授与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科60年》 旅游出版社2012年
4.何勤华主编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30周年丛书《孤寂的辉煌》,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2年
叶秋华(1950~ ),北京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外国法制史教学与研究。
&&&&&&&&&&&&&&&&&&&&&&&&&
林榕年:《略谈法律的继承性》,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1期。
林榕年:《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突破法学“禁区”――再谈法律继承性问题》,载《法学家》1999年第1期。
林榕年,张晋藩:《谈人权问题》,载《学习与探索》1980年第1期。
林榕年:《漫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1期。
据林榕年教授回忆,当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曾组织一些法律学者针对民主法制建设问题写文章,每周定时向全国听众广播。他和一些学者曾应电台理论部之约,写了《民主是个过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两篇讲座稿,后来分别由群众出版社、湖北人民出版社集合成书发表。――参见黄树卿,林晶晶:《漫漫求索六十年――林榕年教授教授访谈录》,载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4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1页。
林榕年:《罗马法的接受和影响》,载杨振山等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第62―7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林榕年、李利军:《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及其历史沿革》,载杨振山等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第143―1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1期。
参见:中国法律史学会编辑《法律史论丛》第3辑,1988年11月版,第365-380页。
本篇文章由张锋编辑&&&&&&&
 |  |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6: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
本网站仅供学习研究之用,无任何商业营利性目的
位访问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三国志10 史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