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逾期有逾期,我每月都在还.但不够最低还款额.这个还算是恶意透支吗?

我招商银行信用卡欠款5万逾期3个多月,银行打电话说已经报案了,今天还了4000,给银行打电话协商,-中国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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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最长51天免息期的信用卡有3天容期还款,像工行和广发最长56天免息期的信用卡就不支持容期3天服务,如果超过期限就算是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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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豆网网友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简析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的最低还款额问题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简析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的最低还款额问题 简析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的最低还款额问题简析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的最低还款额问题胡剑锋摘要当前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大量存在着持卡人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现象。但对帐服务不同于欠款催收,对帐单不是一种催收形式,不具有催收的效力。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只能及于发卡银行的催收数额,发卡银行催收数额之外的透支数额必须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持卡人透支后的不足最低还款额的还款,应当从透支本金中扣除。关键词恶意透支最低还款额催收信用卡在当前的金融业务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发卡银行为了提升赢利,赋予持卡人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现象普遍存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由于持卡人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且对帐单中含有最低还款额的内容,因此对于对帐单是否具有催收性质和催收效力,最低还款额、催收数额、实欠数额的关系如何,不足最低还款额的还款能否在透支本金中扣除等问题,争议较多。笔者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信用卡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对帐单不具有催收效力《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了发卡银行的义务,“发卡银行应(来源:淘豆网[/p-7477923.html])当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因此,持卡人每月可以收到发卡银行提供的对帐单,对帐单的内容包括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等要素。所谓最低还款额,是指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的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时,在支付透支利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每月归还部分款项作为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入保留继续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因此,对于持卡人享有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恶意透支案件,对帐单是否具有催收性质和催收效力,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对帐单也是一种催收方式,同样可以证明持卡人明知自身欠款而不归还的故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帐服务不同于欠款催收,对帐单不是一种催收形式,不具有催收的效力。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首先,从信用卡业务自身来分析,可以看出对帐服务和欠款催收是属于不同的业务范畴。对帐服务是发卡银行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是发卡银行根据与持卡人的约定,在资金结算后按月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具有(来源:淘豆网[/p-7477923.html])信息提醒性质的服务行为。同时,对于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发卡银行可以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而欠款催收是发卡银行根据在持卡人透支后催促持卡人还款的一种风险管理行为。信用卡的催收时间由于产生催收的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采用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在持卡人没有按照约定归还最低还款数额的次日起就可以开始催收;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的,发卡银行可以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次日起就可以开始催收;持卡人没有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的,则发卡银行应该在免息还款期限(即透支期限)届满次日起才可以开始催收。如果根据领用信用卡协议规定透支期限为50天的,那么应当从第·65 ·万方数据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年第11期51天开始催收;如果根据领用信用卡协议规定透支期限为30天的,那么应当从第31天开始催收。至于发卡银行在催收时间条件成熟之后什么时候进行催收,这属于发卡银行的业务范围,发卡银行既可以在催收时间条件成就之日起即制(来源:淘豆网[/p-7477923.html])发催收通知,也可以延迟催收。①其次,对帐单和催收函的内容不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账单应当至少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发卡银行服务电话等要素。对账服务的具体形式由发卡银行和持卡人自行约定。而对于信用卡催收函件该办法则规定,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由此可见,对帐单和催收函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再次,对帐服务和欠款催收的要求也不一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帐服务的具体形式由发卡银行和持卡人自行约定。而对于欠款催收该办法则明确规定了:(1)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2)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3)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来源:淘豆网[/p-7477923.html])存2年备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增加了“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的限制条件,旨在提高恶意透支的入罪门槛,防止打击范围的随意扩大。虽然“两高”在该解释中并未对催收的形式进行界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认定标准,对于当前办理恶意透支案件仍然应该参照执行,该解释不仅对催收后的3个月起始时间进行规定,同时也对催收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发卡银行应该以“催收通知”的形式进行催收。应该说,自从有了信用卡业务,发卡银行就有了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的义务,如果对帐服务也可以等同于欠款催收,那么刑法和解释就没有必要进行“催收”、“催收通知”以及“两次催收”等方面的限制,而直接规定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超过5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综上所述,对帐服务和欠款催收是两种不同的信用卡业务(来源:淘豆网[/p-7477923.html]),对帐单和催收函两者的内容各不相同,对帐服务和欠款催收的要求也是不一样。因此,对帐单既不是一种催收方式,也不具有催收的效力。二、恶意透支数额应以催收数额为准认定发卡银行在对持卡人的最低还款额进行催收时,每个月的最低还款数额根据持卡人还款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在催收时问达到一定程度时,发卡银行为了保护资金安全,会对信用卡进行清帐处理并要求持卡人归还所欠全额款息。因此,在持卡人享有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恶意透支案件中,还存在着催收数额和实际欠款数额不同的情况,实践中对于以催收数额还是以实际欠款数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存在着不同意见。对此我们不妨通过案例加以说明。案例一:王某于2008年10月以某塑料制品厂总经理的身份向中信银行申请了一张中信银行贷记卡,用于套现、购货。日王某使用的该卡开始逾期。中信银行日、日,日多次向王某进行催收。至日公安机关立案之时,已逾期4期仍未还上,涉案金额为42548.89万元,其中本金37858(来源:淘豆网[/p-7477923.html]).39元。本案中,根据对帐单显示,日本期应还款额39374.55元,最低还款额5921.58元;日本期应还款额40281.66元,最低还款额8842.77元;日本期应还款额41309.61元,最低还款额11936.20元;日本期应还款额42548.89元,最低还款额42548.89元。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一种意见认为,发卡银行寄送给持卡人王某的对帐单同样具有证明王某明知自身欠款而不归还的故意的效力,王某在银行催收后的3个月内连最低还款额5921.58元也不归还,足以推定王某对全部透支本金37858.39元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恶意透支数额应该按照37858.39元认定。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发卡银行寄送给王某的对帐单上①林清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司法难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期。·66 ·万方数据简析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的最低还款额问题允许王某归还最低还款额5921.58(来源:淘豆网[/p-7477923.html])元,对王某的两次催收也只能及于该最低还款额,而并非及于当期的应还款额39374.55元。笔者认为,在分析恶意透支数额是以催收数额为准认定,还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准认定之前,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对帐单是不是发卡银行的一种催收形式。如果可以认为对帐单是一种催收形式的话,则可以认定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及于实际透支本金的全部。如前所述,笔者支持对帐服务不同于欠款催收,对帐单不是一种催收形式,不具有催收的效力的观点,因此,恶意透支数额只能以催收的数额为准进行认定。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的,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因此,对于出现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情形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可以按照应还款额全额(该款额已经包含了透支本金数额)进行清帐催收。但是在信用卡业务实践中,发卡银行出于提升赢利的需要,普遍存在着边催收边允许持卡人归还最低还款额的现象,甚至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前仍然存在,如上述案例中自催收时起至报案3个月的时间发卡银行赢利3000余元。根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来源:淘豆网[/p-7477923.html])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旎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发卡银行在持卡人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时,仍然以对帐单的方式通知持卡人应该归还的最低还款额,实际上应该是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实施的不应该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情形行为的容忍,和对持卡人不应该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继续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默认。刑法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必须具备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客观要件,因此,对于恶意透支的数额必须是严格符合“一超二催三月未还”的客观要件要素,即只有银行催收的持卡人欠款余额,才能认定持卡入对该欠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案例1为例,对王某只能认定其对2011年12月的本期最低还款额5921.58元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对于银行催收没有涉及的部分,即2011年12月本期应还款额39374.55元减去本期最低还款额5921.58元后的剩余部分33452.97元,虽然也是王某应归还的欠款,但是由于发卡银行与王某已经达成最低还款协(来源:淘豆网[/p-7477923.html])议,王某对33452.97元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不还款是其权利,不能因为持卡人没有偿还约定的最低还款数额,而推定持卡人对银行允许延期偿还且也没有实际催收的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否则就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④如果发卡银行为了资金安全,对于出现不应该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情形的持卡人,例如案例1中王某没有在到期还款日归还最低还款额5921.58元,发卡银行可以于2012年1月开始进行清帐处理并要求持卡人归还所欠全额款息40281.66元,而不必等到约定的还款期限来临之后才催收。因此,按照“一超二催三月未还”的客观要件要素,王某自日逾期,第二次催收时问为日,而催收的数额为日本期最低还款额5921.58元,超过3个月未还即在日开始仍然未还,因此王某的恶意透支数额只是2012年1月的催收数额即为5921.58元,即对于5921。58元才符合“一超二催三月未还”的客观要件要素。如果要认定王某对透支本金总额37858.39元具备非法占(来源:淘豆网[/p-7477923.html])有,则必须由银行在2012年3月对帐单显示的到期还款日期满之后对42548.89元进行两次催收,并且王某在两次催收之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时,才能认定王某对37858.39元透支本金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三、透支后不足最低还款额的还款应从透支本金中扣除在恶意透支本金的计算问题上,实践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例如:恶意透支的本金如何计算,催收前和催收后的还款是否可以足额地从透支本金中扣除等,对此《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鳃释》并没有给我们明确的答案,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并且直接影响着行为人的透支数额。第一种观点认为,不管行为人欠银行多少款项,只需计算出行为人实际透支的金额和行为人的实际还款金额,两数相减得出的数额就是行为人透支的本金数额。②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数额引‘算应该结合行①肖晚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载《法学/2011年第6期。②肖中华、孙利国、徐华玲:“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67 ·万方数据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年第11期为人犯意的产生、恶意透支行为的实施等事实确定,不能简单以信用卡开卡之日起,透支的资金累加减去持卡人已归还的资金。笔者基本支持第二种观点。同时认为,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应该有一个时间节点,这个时间节点应该以持卡人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例如持卡人第一笔没有按照发卡银行的最低还款额足额归还的时间。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发卡银行一般都会对持卡人开始逾期没有正常归还的时间进行说明,这一开始逾期的时间也就是恶意透支数额计算的时间节点,我们可以将这一逾期时间简称为“逾期月”。在“逾期月”之后,行为人有不足最低还款额的还款行为的,应将已经归还的数额从透支本金中予以扣除。对此我们也可以通过案例加以说明。案例二:邬某于2007年7月在宁波银行宁海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贷记卡,用于消费和取现。2009年5月邬某使用的该卡开始逾期后,宁波银行多次催讨,邬某在2009年7月还款1500元,在2009年12月还款5000元,但是均未还足当期最低还款额,后就再未归还银行欠款。截止2012年4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邬某共透支金额22442.88元,其中本金12650.32元。持卡人在“逾期月”之前,按照银行催收的最低还款额进行全额还款,该全额还款额自然包括了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此时持卡人按照最低还款额的要求进行足额还款,自然既产生本金数额的减少,同时也包括对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的支付,持卡人对本金以外费用的支付是其和发卡银行之间基于信用卡申领协议而自愿履行的民事行为,不应由刑法进行调整,不能在以后发生的透支数额中扣除。“逾期月”是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开始实施之时,在“逾期月”之后持卡人没有还款行为的情况下,发卡银行进行全额催讨时,持卡人透支的本金的数额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发生变化的只是逐月增加的利息、复利和滞纳金等费用。因此,由于在此后的行为是恶意透支行为,如果持卡人有部分还款行为,应当将归还的数额从透支本金中予以扣除。①将“逾期月”之后,行为人归还的数额从透支的本金中扣除,既可以避免因为无法准确掌握银行计算透支款息的方式,而造成实践中透支本金数额计算的困难,也可以避免因为还款时间是否超过90天而带来的是否先冲还本金的纠结。《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对于普通诈骗犯罪数额认定适用的规定,即使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没有明文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普通诈骗犯罪数额认定适用的规定。因此,如果持卡人在恶意透支以后的有还款行为的,应当从透支的本金中予以扣除;持卡人用后一次透支款项归还前一次透支款项的,应当把已归还的部分扣除,按最后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计算。以上述案例为例,邬某在2009年5月开始逾期,此时透支的本金数额为15563。62元,其在00元的还款和在00元的还款,应在本金15563.62元中予以扣除,因此,在2012年4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时,邬某透支本金数额为9063.62元。①肖晚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载《法学))2011年第6期。·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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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张信用卡有差不多二年未还款了,因特殊原因无法即时还上,现在想还但是银行已给我一个诈骗罪,我不知如何是好?
我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6000元(本金加利息),现在每个月都在还,只不过一次性还不完,银行是不是真的会起诉?我这种行为构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真的起诉的话会有什么后果?会构成刑事责任吗?很急,在线等待解答,谢谢! 我是在今年过年的时候因失业在家,期间有三个月未还才产生欠款的,以前一直正常还款一年多了,欠款逾期之后每个月开始还的
我的行用卡有三张共计八万多,因目前无法做到最低还款,每月每张卡分别还200-500不等,不知这样是否会构成经济诈骗罪?
本人07年在杭州工作,当时单位里代办了工商银行的卡作为工资卡,并且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声称不是信用卡,不要利息的.我与08年7月底离开杭州,当时卡里欠了400多块钱,后来后来因为 一些事情,忘记还钱了,卡一直没用了,银行一直也没发过催款单到我老家,(当时办卡时没有联系方式,住址填的也不是很准确的,只有老家地址是填对的.)在2012年4月底,我在工行办业务时才得知卡里居然欠了7700多块钱,,我想咨询下,银行是否在联系不到本人的情况下,有义务给本人老家地址寄一份还款单的?而不是几年来让我...
我现在一张光大的信用卡欠款25000元
每月最低还款金额是2700多元
可是我没有能力每月还那么多 但是都会有还{一般每月还1000元左右}
1 这样的话算不算是恶意透支 2 会不会被起诉
3 每月滞纳金是多少 4 这样还款的话会有不良记录吗
5 对以后贷款会有影响吗
银行信用卡非恶意拖欠15000,会有什么影响,该负什么法律责任,求详解,谢谢。
信用卡长期被透支消费了,之前都能达到最低还款,最近因工作生意不顺利,达不到最低还款,请问可以跟银行协商还款不。会不会说我涉嫌诈骗坐牢啊?
信用卡金额是7000元,我现在拖欠3个月是7500元,卡已经透支超过3个月我有最低还款怎么半?信用卡克服中心打电话说叫我务必明天下午还上4500/可是我没那么多?求解决?还说回有刑事责任?
我于2009年欠信用卡一直无力偿还,分别是招商、民生、中信和广发。个人及家庭状况都非常差,已经向银行申请个案处理,目前正在协商中。已经提交了完整的经济及事故证明,请问像这种情况下银行给批复的减免一般会在消费额的多少比例?招商目前没有发话,民生还在领导审核中,中信的是消费额的1.4倍(以前4500元,现要求还6200元,给两个月时间),广发也还没有消息。 中信的额度是5000元,每张卡都没有超限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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