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国家新出台政策个体工商户要去企业征信系统新政策出台办理业务,有这事吗??

今天去办理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为什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面查还是存续状态,还有我去办理_百度知道
今天去办理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为什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面查还是存续状态,还有我去办理
今天去办理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为什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面查还是存续状态,还有我去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让我把正副件和身份证给她就让我走了,没有给我什么东西,这样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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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我国小微企业财税扶持政策建议
我国小微企业财税扶持政策建议((原创转载务必注明出处)
作者:中国税务案例研究中心&&
财税培训高级讲师& 肖太寿博士后
更多内容,请关注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微信公众号:xtstax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石,其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对于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中国来讲,力推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时代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在对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宏观透析,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现有财税政策分析,借鉴国际西方发达国家推动小微企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本章提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五项财税政策建议: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财税扶持政策;创业型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小微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财税扶持政策;加强立法,建立健全小微企业的财税法律体系。
一、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财税扶持政策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信用相对较差的特征,在信贷资金市场上,经常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很难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是限制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政府不介入垄断的资金市场,进行干预,调控信贷市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则小微企业因资金短缺而很难得到发展,进而会导致整个社会产业结构不平衡,抑制创业,社会失业率增加,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从增进整个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国家必须对信贷市场进行适当干预,通过各种政策,特别是财税扶持政策,正确引导社会民间游资积极参与小微企业的投资;引导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吸引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参股组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致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供给,使小微企业发展有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具体的财税扶持小微企业投融资的政策探讨分析如下。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建立具有风险共担和支持对象遴选机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
西方发达国家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都通过财政投资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贷款和贷款担保,以致增强中小微企业的投资能力。例如,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构建了以小企业管理局为核心,以美国进出口银行和农民家计局为两翼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小企业管理局支持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少量直接贷款、为小企业贷款提供部分担保,引导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向小企业提供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主要向小企业提供直接贷款、担保贷款和出口保险等金融服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财政年度,美国进出口银行为从事出口的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规模在全部业务量中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20%。农民家计局对小企业的贷款支持主要集中于小农场贷款,包括直接贷款和担保贷款。日本通过政府出资主办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工作,即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分别向中小企业提供维持生产的小额周转资金贷款;向扩大规模的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资本贷款及其他贷款。此外,为了鼓励普通银行或金融机构向进行技术革新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日本政府设立了保险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保险和担保。而我国在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建设上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的做法是在商业银行内部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或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某种临时性的信贷业务,目前尚未成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
借鉴国外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助力小微企业贷款的成功经验,建议通过财政投资组建专门为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真正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的良策。问题是应该如何构建政策性融资或政策性融资体系?一般而言,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两种构建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全部由财政出资金,组建国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第二种模式是由财政和其它社会民间资本共同出资组建风险共担的股份制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中财政股份是一种特殊的股份,这种特殊股份特在“不要求分红,同股不同权”。这两种模式,哪一种模式最好,最好效率,笔者认为,第二种组建模式是最好的,因为,按照第一组建模式全部由国家财政出资本金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很容易带来经济学上的道德风险。即贷出去的资金是否有经济效率?获得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该支持的对象?这些问题对于全部由财政投资组建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而言,不是很关心,它关心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完成国家赋予其履行政策性支持的任务。而且完全有可能会出现“关系贷款”现象,即有些不符合政策性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各种人际关系而获得政策性贷款,结果将出现银行的政策性亏损,长期下去,财政补贴的窟窿会越来越大。因此,一旦财政资金介入,就变成无底洞,财政部门会自爱公共财政越来越强调规范、越来越要向公众说清楚资金配置道理的情况下无法交代。而第二重组建模式是具有风险共担机制。因为财政投资形成的股份是不参与利润分红的,同股不同权,目的是要把“消耗型”的财政支出变为“循环型”的财政支出。即让其它民间参股的投资者看到国家财政投资形成的股份不分红,风险降低了,利润提高了,投资的机会胜数大了,有利于通过财政资金拉动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这样的股本结构的情况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民间股东会更加关系每一笔信贷资金的效率。这种摸索组建的政策性金融企业具备了风险共担机制,一定会按照市场化的方法进行运作,更能发挥它的专业特点、专业能力,以便实现更好的投资回报。
当然,按照第二种模式组建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实现有效率的投资回报,还必须建立一定的支持对象遴选机制。即由所有的出资股东和某些必要的专家共同组成的小微企业支持对象遴选委员会,对所有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查遴选,确定真正符合贷款申请的小微企业获得融资,从制度上杜绝“关系贷款”所形成的不良资产。
纵观以上分析,面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政府应该扶持,但一定要把握好度,尽量按照市场机制,利用金融机构,引入社会力量,带动民间投资。必须建立以财政为后盾,形成一种有财政来源、在预算里有透明度安排的、规范运作的政策性资金、得到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信贷式放大的一套可持续机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政府要充分运用财政杠杆工具和政策性金融体系,调动各方积极性,降低中小微企业经营风险可能会给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带来的风险与损失,培育和扶持中小微企业健康茁壮成长。
2、继续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为增强社会资本投向小微企业,不防可以从三方面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
第一,建立小微企业融资的财政贴息长效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必须将商业银行给予小微企业贷款的财政贴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商业银行给予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的多少实行分等级的梯度财政贴息方法,激励更多的商业银行机构给予小微企业的贷款,以致继续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第二,建立银行新增贷款奖励机制。财政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奖励,银行金融机构当年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应向社会公布,排出名次和顺序,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有效投放。
第三,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政资金支持。为了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机构给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笔者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给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财政补贴。例如可以规定,对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在一定比例以下的,而且贷款额度符合一定额度的,可按年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扶持。二是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财政支出。为了加快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可以通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资金,专门用于培育发展小型微型企业担保机构。或者以财政资金注资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三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第四,增加给小微企业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运用财政手段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且并不是采用单一的财政政策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是综合运用多种财政扶持政策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通过制定财政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在中央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的使用途径以保证中小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笔者建议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加大小微企业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一方面是,把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变更为中型企业发展基金和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变更为中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然后,从每年的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划入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小微企业专项发展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另一方面是,建立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增长机制。按照全国中小微企业当年增加值平均增幅,增加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额度,建立起与中小微企业贡献相适应、按比例增长的机制,保障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扶持力度不减。资金扶持的重点应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适当倾斜。
(二)税收扶持政策
1、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激励商业银行加大给小微企业的融资,建议建立健全以下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体系。
第一,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草根银行”或商业银行所产生的金融保险业收入永久性免营业税和增值税。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给小微企业进行融资所创造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在营改增之前一律免征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永久性免征增值税。
第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在营改增之前一律免征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永久性免增值税。
第三,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永久性免征印花税,同时,对金融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其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全额扣除。
第四,尽快制定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利息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融资环境不是很好的中国来讲,许多小微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融到资金的情况下,只好向社会民间进行融资,以解决小微企业经营中资金不足的情况。可是,按照我国当前的有关政策规定,小微企业向社会融资的成本很高。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总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超过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在企业中所占注册资本或权益资本的2倍;二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支付利息时,必须按照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申报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必须要履行代扣代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小微企业向民间融资的税费太重了,完全会稀释小微企业的利润,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
为了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小微企业的投资,增加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建议国家出台政策,明确以下规定:小微企业向民间借款发生的利息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4倍以内部分,在营改增之前免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营改增之后,永久性免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第五,规定小微企业向自然人股东无息借款的免税政策。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向自然人股东无息借款的现象。可是,当小微企业向其自然人股东无息借款时,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到后,要按照“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因为根据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向关联企业或企业向个人借款,必须按照“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于是,当小微企业向自然人股东无息借款时,一经税务机关查出,必须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征收“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本来小微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是小微企业的民事责任人,自己的股东无息借款给自己的企业进行经营,还有缴纳税收,无疑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微企业的健康持续经营能力。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小微企业的自身增长能力,建议国家明确规定小微企业向自然人股东无息借款时,一律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建立促进小微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根据“第三章小微企业发展的宏观透析”的分析,可知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面临着税费负担重、经营成本高、融资难、利润低等现实问题。为了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底层作用,促进社会的长久和谐稳定,有必要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引导,降低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税收成本,以便激励更多的社会民间资本踊跃投入到小微企业建设当中,实现社会闲置资金的优化配置。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促进小微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第一,实行自然人投资者从被投资的小微企业获得股息和红利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法人股东从其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和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且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规定,在对企业清算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法人股东按照其股权比例从其投资企业多年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分享的部分可以从清算所得扣除,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我国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不可以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是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52号)第五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必须按照20%的税率,对每次取得的股息和红利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这三类小微企业,对其他小微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从小微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是自然人投资者或股东从小微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实质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已经按照25%或20%(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征收了一道企业所得税后的税后净利润的一部分。因此,按照目前税法的规定,自然人投资者或股东从小微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构成了重复征税。
为了鼓励更多的社会民间资本投入小微企业,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建议国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小微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从小微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免征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同时建议小微企业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小微企业账上多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按照拟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股份比例分享的部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视同股息所得,免个人所得税,即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进行扣除。
第二,实行小微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实质上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必须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分两种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一是股份公司的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的部分,如果转增资本,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非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股份公司除股本溢价之外,如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微企业的投资资本的增加,本来公司中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公司利润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的一部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已经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在转增资本时,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必须要按照20%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是一种重复纳税,而且会增加企业自然人投资的税收成本,不利于引导企业投资资本的扩大,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客观环境下,无疑是一种雪上加霜。在实践中,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动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去投资设立另外的公司,也要看成是先向股东进行了分配,然后进行投资增加了原投资的注册资本,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不仅严重增加自然人股东的税收负担,而且限制了自然人投资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中小微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以及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用于投资设立新的企业,增加原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的行为,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三,实行鼓励投资和再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小微企业的投资和再投资,西方发达国家往往实行引导、鼓励性税收优惠形式,如加速折旧、设备投资抵免、未分配利润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多重优惠形式,对中小微企业的加速投资起到了激励的作用。从现行税法内容来看,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投资和再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为了增强小微企业的内在自身增长能力,促进小微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笔者建议国家专门针对小微企业出台加速折旧、设备投资抵免、未分配利润投资退税或抵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设备投资抵免是指政府允许纳税人按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实行设备投资抵免是政府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政策措施,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有鉴于此,为促进小微企业的设备投资,建议国家出台政策规定,小微企业购买国内的设备,可以按照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如当年抵扣不完,可以在今后的5年中继续抵扣企业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投资退税是指企业利用未分配利润再投资,可以退回用于投资的未分配利润已经缴纳的部分或全部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未分配利润投资抵税是指小微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或新增投资,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率直接从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当其不能扣除完毕的允许用以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抵扣。为刺激小微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用于再投资,保持小微企业做强做大,建议国家出台政策规定小微企业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分配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三年的,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的税款,再投资不满三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或者规定,小微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率抵扣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当年抵扣不完的,可以在今后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抵扣,直到抵扣完为止。
第四,对小微企业使用的办公场地实行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使用的办公场地,如果是租来的,则按照租金的12%计征房产税;如果办公场所产权是企业的,则按照房产余值扣除一定费用的1.2%计征房产税。同时还要对企业使用的办公场地依法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增强小微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激励更多的人从事小微企业的投资发展事业,建议对小微企业使用的办公场地实行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第五、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或向新股东分配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的规定,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的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满足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如果不是收购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则同样不可以享受“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仍然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在前一股权转让阶段已经缴纳了一道个人所得税,必然造成重复纳税。三是,将企业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后,对该企业以盈余积累分配给新股东,则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为了激励更多的社会民间资本流入小微企业,增加个人投资者投资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建议国家应颁布政策或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的规定,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或向新股东分配均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七,建立小微企业投资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小微企业可以按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投资减值准备金,计提投资准备金中的50%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待冲销准备金时,再将冲销额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财税扶持政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积极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既是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动力,也是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力抓手。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各国支持创业、减少失业的普遍做法。支持创办小微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升社会就业能力水平和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然而从创办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看,创业环境亟待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实践面临挑战,需要给小微企业创业提供更大的财税支持。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金,加大对创业活动的财政激励。
为了激励更多的人从事小微企业的创业活动,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真正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机制,针对我国当前还没有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金的现实考虑,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从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金,按照以下资金用途支配和使用小微企业创业基金,支持小微企业的创业建设活动。
第一,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良好的创业场地。政府通过小微企业创业基金,结合土地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在县级以上城市,规划一定的土地用于专门建设统一标准的小微企业创业园或创业基地,免费为入创业园或创业基地的小微企业提供办公场地,或者给创业型小微企业低租金出租办公场地,或实行小微企业自创业起的三年内免收租金,三年后象征性的收取低租金的办法,收取的租金主要用于创业基地支付垃圾处理、卫生打扫和保安费用。
第二,建立小微企业创业者培训的长效机制。各级地方政府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定一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对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招标,确定每年的企业创业者培训计划,将小微企业创业基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小微企业创业者和管理者的各类专项培训。主要对创办小微企业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政策解读、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创办质量。
第三,建立小微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制度。由于小微企业在创业之初,都会融资难的问题,甚至连企业注册资本金都很难筹足,为了增加社会就业,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创业,可以降低企业注册资金的门槛,不足部分由小微企业创业基金给予补贴。即申请注册小微企业的注册资本分为二部分:一部分是创业者自己筹资解决,另一部分申请小微企业创业基金给予解决。
2、对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实行财政资助。
第一,实行创业奖励。对于稳定经营一年限以上,依法纳税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对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及3年内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入驻创业基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或者对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创办小微企业,优先给予创业资金补助。
第二,对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为降低小微企业的创业成本,对创办一定年限,例如3年内的小微企业租用的经营场地和店铺,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第三,加大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的财政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各类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应一致。或者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可申请一定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第四,强化小微企业培训的财政扶持。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者在我国现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设一个“小微企业培训处”,专门负责当地小微企业的人力资源培训,经费全部由当地财政解决。
(二)税收扶持政策
鉴于近年来失业问题突出,就业形式严峻的现状,我国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残疾人员创业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而对其他人员的创业却无优惠政策。事实上,市场经济需要靠产品赢得市场,对于弱势群体固然应该制定倾斜政策,但以税收优惠这种方式促进其创业或许并非最优选择,弱势群体的就业并非仅创业一条路,如其不适合创业而以政策引导其创业,创业失败会导致其生活更加艰难。因此,建议大幅度降低小微创业企业的税收门槛,鼓励适合创业的人大胆创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对不适合创业的弱势群体更应该采取资金补助、就业援助、技术培训等方式帮助脱贫。同时,加大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力度,将税收以外的政府收费全部税收化,透明化、消除一切不合理的政府收费,大大降低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创业成本,以更好地解决就业问题。具体的税收扶持政策探讨分析如下。
1、制定创业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降低创业园区或创业基地的创业型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和发展的成本,体现创业园区对创业、创新的扶持导向。对创业园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小微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或小微创业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建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创业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鼓励人们从事创业,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培育社会潜在企业家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对于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中国而言,提供财税支持政策,激励和引导大学生去创业,改变大学毕业后,把选择参加公务员考试或想方设法找关系而挤入央企或国有企业作为解决就业的主要途径的想法,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建议建立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第一,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主要通过购买或租赁标准化厂房等方式解决生产经
营和发展用地,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全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对创业型小型企业,实行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创业型微型企业,实行永久型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四,对于在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中小企业担保
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提取的一定比例内的风险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体现对风险投资的分担,拓展创业创新的融资渠道。
三、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财税扶持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科技创新最为活跃和最具经济发展潜力的群体,是市场经济的率先探索者和实践者。2012年3月,温家宝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激发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活力”的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
“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目标。这说明,小微企业的扶持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发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很有时代性和必要性。因此,加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加大小微企业自主科技创新的财政资金支持
第一,加大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的支持力度。
在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中,提高比例,专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也不妨考虑将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的支持;对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周转基金资助,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周转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
第二,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创新、培养技术创业企业家;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研发和生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吸引和带动金融机构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等。针对创新人员学历高、技术高、研发经费高的特点,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不同方式给予企业支持。
第三,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企业创新创业。国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参股,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量;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降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风险;对已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助,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2、进一步建立和培育小微科技型企业创业园和孵化园
各级政府,应该通过财政资金的支持,建立标准化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园和孵化园基地,为科技型小微型企业的创业提供重要的平台,吸纳科技含量高的小微型企业入驻,吸纳创新型科技人才入驻创业园和孵化园基地。
3、建立健全扶持小微科技型企业的政府采购制度
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因此,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应进一步强化对小微科技型企业的支持。
尽快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12月2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就具体扶持措施而言,这一《暂行办法》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当前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落实。
进一步制定多种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除了执行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外,建议进一步制定多
种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一,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特别优惠。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将大额采购合同拆分成若干小额合同进行招标,使中小微企业有更多机会参与投标竞争。
第二,尽快出台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制度办法。我国现有颁布的《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现有法律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现有法规的规范作用,因为现有的法律制度未明确界定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范围标准、未明确规定向科技型小微企业采购的比例和规模、未明确科技型小微企业参与采购的评价标准和支持措施,从而难以有效地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依照相关法律原则和规范,建议制定《科技型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明确界定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界定和评价标准、采购范围、采购预算最低预留比例和规模、评标优惠标准和支持措施等实施规范,从而详细规范科技型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行为,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充足的创新市场,有效激励科技型小微企业自主创新。
第三,建立便利、高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为了方便科技型小微企业实时获得政府采购信息,建议指定
“政府采购网”为基本的发布媒体,在“政府采购网”专门开设科技型小微企业采购项目专栏,从而大大提高采购信息发布效率。
(3)加强对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管。要把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问责处罚机制。对采购单位有意规避采购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服务和工程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科技型小微企业投标的,一经查出,必须进行问责,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三是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考虑按梯级式管理模式,从各级人大、财政、纪检、工商、审计、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推动和政策的协调,并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制度的正确执行和规范。
(4)健全和落实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供应商维权艰难,渠道不畅。《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虽然赋予了供应商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的权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这种供应商维权机制形同虚设,受到质疑、投诉和诉讼的合同仍堂而皇之地执行的现象时又发生。因此,健全和落实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对于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透明至关重要。
(二)&税收扶持政策
实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科技型小微企业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是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建议实行以下激励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可考虑实行设备投资抵税和再投资退税政策。
对小型科技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方面的设备投资,可以按照设备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在今后一定年限的范围内,比如5年之内,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或者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将其积累的税后未分配利润用于再投资的,可以对用于再投资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退回给企业。
2、可考虑实行自主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科技性小微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起,三年内每年可按照其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自主研发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自主研发准备金在提取的次年起5年内专项用于本企业研究开发。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主研发准备金支出以及逾期未使用的自主研发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计征企业所得税。
3、可考虑实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免税政策。
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转让技术年收入600万(含6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年收入600万(不含60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流转税政策。
4、可考虑实行研究开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
为了激励科技型小微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可以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每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100%的加计扣除。
5、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
允许科技型的小微企业按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而减轻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四、小微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财税扶持政策
小微企业的发展决定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创业活跃度,也决定着当地群众的富裕程度和就业率。因此,加大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增加社会就业总量,推动县域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加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社会服务体系的支持,加强小微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有鉴于此,应该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重点发展创业孵化、公共技术、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特别是要从财税扶持政策上,积极探索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
(一)财政扶持政策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还是很不够的,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中,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比例很低。通过实地调研,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加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扶持。
1、加大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财政支持。
小微企业将获得的公共服务包括信息、融资、担保、技术、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管理咨询、对外合作等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我国将实施“十二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因此,必须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投资,在具备条件的省级地区建立健全中微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要形成信息畅通、功能完善、服务协同、资源共享、供需对接便捷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特别是要建设适应小微企业特点的全国公共征信平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整合人行、工商、税务、水电、环保、质监、海关等公共政务及其他信息,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2、加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财政支持。
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依托区域特色优势产业,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兴建,为符合国家企业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提供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的生产经营场地和综合性服务,并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特定区域。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哺育小微企业成长的摇篮,是有效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平台和发展环境,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创业初期普遍存在的规模偏小、布局分散、产业层次较低、场地缺乏、资金困难等问题,使创业者把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用在设备、技术、人才等关键要素上,把主要精力放在生产组织和市场开拓上,推动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此,建议从以下二方面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财政扶持:
一方面是全权由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即国家和地方财政直接从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中,拨付资金专门建设国家级和地方级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在创业基地建设标准化的厂房,吸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进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另一方面是利用财政奖励和土地无偿划拨的政策,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标准化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即采取贷款贴息、拨款补助、财政奖励三种支持方式,重点支持创业示范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创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备、设施和场地。例如,通过实地调研发现,云南省昆明市从2013年起,市级财政将统筹安排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入驻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企业。对技术改造、引进设备、研发新产品的贷款和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以及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等给予政府补贴。对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入驻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浙江省杭州市自2013年起,对经批准达标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由县政府授牌,并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至20万元。
3、建立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财政补助机制。
为全方位提升小型微型企业的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采用政府买单或资金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代理记账公司、代理工商注册和年检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培训公司、技术服务公司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产品检测、融资担保、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人才培训、代理记账、代理工商年检和代理工商注册等公共服务。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的中小微企业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招标、评审和认定,确定服务于本行政区域中的小微企业服务机构作为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经招投标,被确定为服务小微企业的人才培训、代理记账、代理工商年检和代理工商注册的社会服务机构,实行政府财政买单,免费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其他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价格低廉、针对性强、便捷优良服务的中介机构,经审核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三,对于确定为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每年年检的制度,如果发展对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有造假或违法行为,则将取消其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资格,并将其已经享受的财政补助,从其开户行账号进行扣回财政部门。
4、永久免征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
依照工信部联企业〔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永久性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共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
(二)税收扶持政策
1、制定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对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小微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小微企业出租场地、房屋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实行小微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经过招投标获得为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从财政部门获得的财政资金补助,可考虑实行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7.4.3其他扶持政策
1、实行企业注册优惠政策。
建议制定明确的企业注册优惠政策条列,依据政策条列放开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合乎优惠条列的要求下分步到位,限期补足。可考虑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拓宽创业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和增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小微企业员工和管理者参与人事职称评定。
建立中小微企业员工在城市落户、子女上学、保障性住房、政治荣誉、个人档案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3、建立解决大中企业拖欠小微企业资金机制。
现实经营过程中,总是存在一些大中型企业拖欠小微企业货款的行为,这必将加大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的紧张。实践调研中发现,很多小微企业形象说,不和大中型企业配套就没有市场,是“等死”,而配套了是“找死”。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打不起、扛不住、赢不了,甘受气,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解决这个问题是建立大中型企业拖欠小微企业黑名单制度,分清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由各级非公经济或中小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催缴,建立小微企业投诉机制,由执法部门和法律部门强行催缴,营造小微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
加强立法,建立健全小微企业的财税法律体系
通过立法建立中小微企业法律体系,来保护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例如,美国的《微型企业自力更生法》、《微型企业援助法》和《小企业法》,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未出台一部完整的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律文件,不利于从法制上保障和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全面发展。我国目前完全以中小企业为立法对象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一部,以小微企业为立法对象的法律是空白,其他有关中小微企业的文件均以政策性法规来发布,缺乏权威性和系统性。为此,当务之急,提高立法层次,加强针对小微企业的立法建设,建立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
7.5.1提高立法层次,颁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律文件
当前,我国缺乏以小微企业为立法对象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只有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使小微企业的发展缺少法律保障。为使小微企业的发展依法有序进行,应提高立法层次,建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会做好三项立法工作,以填补国内专门针对小微企业为立法对象的空白。
第一,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微企业促进法》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微企业促进法》,同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微企业促进法实施细则》,在该细则中单独设一章“中小微企业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第二,立法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微企业减免税管理办法》,以规定小微企业减免税的条件、适用范围、税收减免程序、征收减免管理和罚则等内容,便于税务机关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征税管理。
第三,立法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现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并细化相关的操作规程。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出台面,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关键是如何设计公开、公平、透明的政策框架,细化操作流程,使30%、60%的目标真正落到实处。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作为其中的一章,并进一步制定多种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例如,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特别优惠。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将大额采购合同拆分成若干个小额合同进行招标,使中小企业有更多机会参与投标竞争。
第四,建议立法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微企业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微企业创业支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青年所得税减免办法》。以规定政府对小微企业创业的财政支援的具体方法,进入小微企业就业的年青人获得个人收入免个人所得税,给予小微企业就业人员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和就业培训补贴,给予小微企业外来就业人员在创业所在地市民化待遇(例如,小孩入学、买房、职称评定与创业所在地市民一样享受本地政策)。
&7.5.2修改现有的财税法律,建立健全小微企业的财税法律体系
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减税力度,提供财力支持,增强小微企业的内在自生发展能力,建议修改以下几方面的财税法律,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一,修改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适用于所有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提高到5万元,永久性免征微型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第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修改为“无论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微型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废止,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颁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的划分标准为准。此外,为了减轻小微企业所得税税负,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优惠”一章中,增加小微企业的优惠形式。比如可以延长亏损弥补年限,允许企业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放宽小微企业费用列支标准,增加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费用在税前列支的比例。对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允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修改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增加一项印花税的免税条款,即增加“金融企业给予小微企业的贷款而签定的贷款合同和小微企业日常经济活动所签定的各类合同免印花税”。
第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该法中明确规定设立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即该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在每次政府采购中,具体负责评价和筛选哪些中小微企业可以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为能够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能力证书”。充分披露政府采购的信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标培训。另外,为促进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在该法中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用政府采购手段扶持本地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任务,并规定技术创新成果采购的品种和数量;确定各级政府采购中“技术采购”在本地科技总产品和本级政府总采购中的比例,并建立各级政府技术采购的财政专款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应优先采购本国的高新技术产品。
参见贾康《财税如何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融资》,《财政研究简报》,2012年第43期(总第354期)。日。
草根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经济蓬勃发展的产物,与传统的国有银行、集体银行相对并行的私人性质的股份制银行,现时代新出现的金融机构,一般规模较小,是原国有银行的补充,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经银监会批准或者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允许的、在城市或农村地区开展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服务机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挂牌营业、守法经营的民间金融企业,这些机构往往定位为穷人银行,即为小客户提供微额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服务的范围主要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农业,服务对象是农民。因此草根银行也称为“农民的银行”、“百姓的银行”、“大众的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个人所得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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