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流动性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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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商业银行存贷比指标已无必要
  业内专家称,银行业存贷比越来越紧张造成银行出现一系列扭曲,也是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国出现融资规模“虚增”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
  ■本报记者 傅苏颖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为了鼓励银行更加自主决策地进行市场化经营而引入存贷比指标,当时银行资产负债两端比较单一,存贷比适时推出效果显著。然而,随着银行业业务的不断壮大,银行资金的来源渠道更加宽泛,存贷比指标已经无法满足监管层对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成为银行自主经营的绊脚石,取消存贷比的市场呼声也越来越大。
  对此,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普遍认为,银行业存贷比越来越紧张造成银行出现一系列扭曲,也是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国出现融资规模“虚增”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如单纯的取消存贷比而不采取别的措施,会导致银行出现不拉存款以及资金出现错配的现象,考虑到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与存款的性质最为接近,同时,它的推出不仅有利于改善银行流动性也能为存款、贷款提供一个基准利率。
  存贷比指标存三大问题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近日在一次论坛上指出,历史时期设定的存贷比,已经在一些方面没有实质作用。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来代替存贷比。
  对此,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90年代推出存贷比是有历史功绩的,它本质上是为了推进商业银行改革,当时国家政策指出,要有步骤的鼓励区域性银行和城商行的发展,为此,存贷比应运而生。通过这个指标对这些银行进行必要的流动性管理,目的是为了鼓励银行更加自主决策地进行市场化经营。当时的流动性管理,由于资产负债两端的项目十分单一,因此,存贷比的存在是十分有意义的。
  随着银行业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银行的存贷比越来越紧张。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在年中工作会上披露,6月末,商业银行存贷比由3月末的64.68%飙升至72.43%。这一数字已达到近年来的历史最高值,且已非常接近75%的监管红线,为了达标也就造成了一系列的扭曲。
  “这些扭曲具体体现在银行不惜代价的拉存款,从理财方面看,银行将理财产品故意设计到季末、月末到期,以便资金可以回流到存款当中去,这些都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鲁政委指出,正是因为存贷比造成的这些扭曲行为,也是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国出现融资规模“虚增”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贷存比作为一个监管指标,应体现有效监管,松紧有度的效果,但是,这个指标如今已经日益显得尴尬。”鲁政委指出。
  在鲁政委看来,存贷比指标设定如今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贷比指标流向的不清楚。存贷比作为流动性监管指标,在过去资金来源单一的情况下还是较为有效,但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资金来源日益多元化,其效力已经不再。
  二是存贷比功能的错位,当前的存贷比起到影响信贷的作用,而信贷规模控制属于货币政策的范畴,不因属于监管政策的范畴,如属于这一范畴,它应具有逆周期性。然而,目前的贷存比执行状态背离了这一思想。
  三是存贷比执行不到位。为了保证达标,银行一边拉存款,一边想方设法到月末、季末将资金回流到存款,这些都给宏观调控造成困扰。
  此外,相对于贷存比,如今的《巴塞尔协议Ⅲ》已经引入两个新的指标,一个是流动性覆盖率,另一个是净稳定资金比率。对此,鲁政委指出,上述指标是参照发达国家指标做出来的蓝本,涵盖了所有可能的资金来源,因此,这个指标将更加有效。
  从年初开始,随着新的资本监管协议的实施,在流动性管理中,监管层从《巴塞尔协议Ⅲ》中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两个新指标,用来检测商业银行短期以及中长期的流动性。鲁政委表示,考虑到我国从今年年初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在此状态下,从防范流动性风险角度考虑,存贷比其实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中国睿库研究院副院长、经济研究所所长高连奎也对记者表示,如果取消了存贷比,将有利于盘活市场。
  发行NCD为存款定价提供参考
  修订法律需要一个过程,吴晓灵认为,可以先发行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NCD),把这些存单的资金计入一般存款,并缴纳存款准备金,允许商业银行使用这些资金去发放贷款。
  实际上,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作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敲门砖,不仅有利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也有利于改善银行流动性。值得注意的是,有消息称,如今已有数家国有大行已向央行提交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方案。
  对此,鲁政委表示,考虑到当前市场上没有一个是针对存款的利率,而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与存款的性质最为接近,它为存款定价提供参考。同时,任何基于存贷比的定价都是不合理的,存款上限的取消应以取消存贷比为前提。
  首席经济学家连平也指出,大额可转让存单是解决银行流动性问题的工具。银行间同业流转存单比同业拆借更方便,某一方机构流动性偏紧时,即使同业拆借拿不到资金,也可以通过这个方式获得资金。
  此外,如单纯的取消存贷比而不采取别的措施,会导致银行出现不拉存款以及资金出现错配的现象,因此,鲁政委建议,为了规避这个风险,应从银行资产负债的两端同时进行管理,以保证负债稳定性和资产流动性。
  “为保证资产流动性,就应推出资产证券化。而为了保证负债的稳定性,则推出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相对存款来说,前者的稳定性更胜一筹。”鲁政委指出,此外,还应该允许银行自主发行金融债,同时允许和鼓励银行开发并自主发行任何类似于上述这些更加稳定的负债工具,这些都能为未来的存款定价提供一个参照,同时,银行才有办法主动管理资产和负债,使得银行的资产和负债的收益和期限达到匹配。
  实际上,参照美国的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其发展到后来大多都是期限短、小额的CD(针对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甚至发展到后来可以直接到柜台进行申购,这就相当于银行的转让理财产品。鲁政委对此表示,这不仅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一个基准,更重要的是,它也为贷款利率提供一个基准。
  同业业务成绕开存贷比监管的主要渠道
  实际上,同业业务的高速增长似乎已引起监管的重视,央行副行长胡晓炼近日指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问题在一些机构也是比较突出的,也是造成流动性风险的一个隐患。
  此外,吴晓灵也指出,同业业务目前这种发展模式的缺陷与危害就是通过同业互存,放大资产负债规模。这不是一件好事。同业业务的盈利主要依赖期限错配来逐利。短负债、长资产的过度运用,对于流动性的管理是有问题的。同业业务现在已成为绕开存贷比监管的主要渠道。对此,市场分析认为,在未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下,同业业务或将引来比较严厉的监管。
  所谓同业业务的定义,鲁政委给出了一个通俗的解释,除了存贷款业务之外的都可以归类为同业业务。
  针对上述监管层的论述,我们首先需要证实的一点是,同业业务是不是都是不好的,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此,鲁政委认为,占同业业务中很大一部分的银行资产中有15%-30%不等的比例是债券。显然,债券是我国一直希望推进的提高直接融资占比的方向。这部分作为同业业务的一部分将进一步受到鼓励,并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而除了贷款、债券之外的那部分,这么多年以来,我国都希望提高直接融资占比,降低贷款或者说是间接融资的占比。”鲁政委指出,从整个社会融资的结构来看,银行贷款占比从最初的80%降到现在的40%-50%,这种宏观现象反映在银行的微观报表上就是同业业务规模的扩大。站在这个意义上来看,同业业务的发展和整个社会融资结构的变化是一致的。也体现出了,在信贷不足的情况下,必要的社会融资将为经济实现稳增长提供支持。
  而站在趋势上看,他认为,从全球各个国家来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都无一例外的出现了存款在负债中占比出现显著下降以及贷款在资产中占比也出现显著下降的现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同业业务规模的上升其实是顺应市场化、社会融资结构多元化以及弥补贷款相对于稳增长融资需求不足的一种表现。
  此外,高连奎也指出,同业业务是市场化的表现,它的发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不应严管。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融资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情况。”鲁政委认为,这些不规范的情况需要在政策上加以因势利导,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调整存贷比指标、规范银行理财行为等让他更加规范和透明,但同业业务继续向前发展的趋势不会因人的意志所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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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考察: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
近年来&过剩&日益成为我国面临的一大难题。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有效缓解银行资金流动性过剩问题&。2006以来,央行已经多次运用货币政策手段对冲过多的流动性,并于日,首次同时宣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基准利率和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度等三项货币政策。流动性过剩问题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央行连续出台一系列措施,充分反映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实际上,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从最早对存贷差问题的研究开始,已有文献从流动性过剩的成因、表现形式及其影响与对策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多是从宏观视角出发,虽然近年有转向商业银行微观视角的趋势,但是从银行这个角度对流动性问题进行探讨的文献寥寥无几。在风险管理日趋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核心内容的形势下,理论研究的这一空白无疑是急需弥补的。本文拟从风险管理层面来探讨银行的流动性过剩问题,辩证地考察流动性过剩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之间的相互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将如何解决流动性过剩与加强风险管理相结合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流动性状况的影响
  1995年我国金融机构开始出现存差,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视角来看,这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因为正是在那一年,我国颁布了银行业的基本大法《商业银行法》,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开始步入了商业化、法制化的轨道,风险管理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在金融体制改革、银行业全面改革开放的深化过程中,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外部监管要求和自身的意识不断加强。下面以几个代表性事件来考察风险管理的加强对银行业流动性状况的影响:
  (一)存贷比的设定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从计划经济下的信贷规模限额管理开始转向现代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其中&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保持存款余额25%存差是法规要求的,而这之前我国商业银行执行的是信贷计划,发放的贷款远远高于吸收的存款,银行长期处于贷差状态,以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来维持其流动性和支付能力。客观地说,存差的适度增长表明了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约束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注重维持足够的流动性,重视经营的稳健性而不再超负荷经营。
  (二)的剥离和核销
  当风险管理进入我国政府和银行的视野范围之后,,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成为了关注的焦点,而对信用风险的关注又集中体现在对不良贷款的控制上。1995年全国银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降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同年11月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决定将13939亿元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1999年剥离完成;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又一次明确提出&切实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是当前银行工作的重点;2003年底开始到2005年末,在对中、建、工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共剥离和核销三行总计13383亿元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剥离与核销的结果是使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发生调整,贷款余额下降但并不影响负债方存款余额,因此会相应扩大银行存差。
  (三)的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国际公认的衡量银行风险抵御能力的指标,1995年《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次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实际操作中在诸多方面放宽了资本监管标准。2004年3月,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明确了不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和日达标的期限,随着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日益规范和严格,商业银行在资本来源渠道有限的情况下,更多地要靠降低风险资产,更确切地说是依靠控制贷款的发放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其结果是银行高风险、高收益资产规模的下降,低风险、低收益资产规模的扩大。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是在不同时期的约束条件下,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进行其资产配置的,1995年以后,商业银行面临的情况一方面是风险管理的外部监管要求日益规范和严格,银行必须控制高风险资产,即贷款的规模;而另一方面,银行负债的主要来源--存款一直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就出现了以银行存差不断扩大为代表特征的流动性过剩现象,通过对存差增长的趋势分析,可以看出,在相应年份存差均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增长:1995年银行业首次出现了存差,而在这之前的年份均是贷差;1999年,银行存差突破了1.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5870.8亿元;2004年和2005年,银行存差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4和2.9万亿元,达到了存差的最高增幅。
  二、流动性过剩对商业银行风险及风险管理的影响
  (一)流动性过剩对信用风险的影响
  过剩的流动性必然会刺激银行的放贷冲动,随着商业银行上市改制的推进,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具有较强的信用扩张能力,尤其是在2006年、2007年人民银行提高利率后,银行的存贷利差处于近20年的历史高位,充足的流动性和较大的存贷利差会刺激各家银行更为积极的信贷扩张,造成银行贷款规模的异常嘭胀。以建设银行为例,日建设银行在香港上市,2006年该行的信贷增量性投放主要集中于一季度,其信贷增幅达到2487亿元,占据了2006年前11个月的66.5%,特别是一月份,信贷增加额为1185亿元。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扩张将推动固定资产投资走高,而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和成效的显现,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的经营会受到影响,其信用风险将会增加。除此而外,在流动性过剩压力下,过多的资本追逐过少的项目,必然会导致银行业过度竞争,盲目追逐大客户、大项目,竞相降低贷款条件和下浮贷款利率以获取优质贷款客户和贷款项目,使得潜在的信用风险不断积累和扩张。与此同时,直接融资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崛起,进一步造成了银行信贷行为的扭曲,由于进入直接融资市场的企业大多是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这些企业融资方式的转变使得银行失去了部分优良的贷款对象,银行不得不考虑向风险更大的企业和项目贷款,但又缺乏理性评估对这些贷款对象、项目并对它们进行科学合理定价的能力,由此带来的信用风险是不容忽视的。
  (二)流动性过剩对的影响
  流动性过剩对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影响显著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加剧了商业银行存贷款的期限错配,加大了存贷款业务的利率风险。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会使银行的收益和经济价值在利率波动时面临损失的风险,是银行重新定价风险和收益曲线风险的重要来源。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业务中,存贷款始终占据相当的比重,因此这类业务的利率风险是整个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从下表可以看出,银行负债短期化和资产长期化矛盾突出,期限错配明显,而且从近几年的形势来看,投资冲动引起的中长期贷款刚性增长趋势使得银行调整期限错配面临刚性约束。
表:1999年以来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期限结构(%)
  二是加剧了银行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业务的利率风险。银行流动性出现过剩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大量的资金涌入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导致市场利率持续走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大量央行票据和债券的收益率低下,如果将来市场利率持续走低,则这部分资产的收益会出现不足以弥补其资金成本的情况,给银行收益带来损失;如果未来市场利率上升,则前期购入的这些证券类资产的市场价值将呈下降趋势,银行就会面临持有证券机会成本高,而低价抛售则又遭受损失的两难境地。另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市价持续两年低于账面价值&要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如果银行在2005年下半年开始的升息周期内,按照这一规定对其在低利率时期购买的大量长期债券计提减值准备,必然会对银行利润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对其他风险的影响
  除了上述影响以外,流动性过剩还会引起其他的风险隐患,比如在流动性压力和当前股票市场的&井喷&;行情下,银行业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违规流入股市,如一些企业通过虚拟贷款用途或干脆挪用的方法,使得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一些银行发放&无抵押、无担保、无指定用途&的所谓高端类的&三无&个人信贷,为部分个人消费信贷流入股市创造了便利。2007年6月银监会查处8家被企业挪用信贷资金的中资银行的事例恰为此提供了佐证,这些违规行为无疑加剧了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和潜在的信用风险。2007年以来充裕的流动性大量涌人股票市场,央行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4月末,居民存款大幅减少1600多亿元,创出了月度降幅的历史最高纪录;同时,4月份居民贷款同比增加630亿元,成为当月贷款增长的最大推动力量,可能存在部分居民以不动产等为抵押贷款炒股的情况。股市&井喷式&行情背后潜在的风险进一步放大,一旦股市出现深幅下挫,将令广大中小投资者面临巨大损失,非常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甚至可能埋下金融危机的隐患。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银行目前普遍面临的流动性过剩,并不意味着银行没有潜在的流动性风险问题。长期以来,政府信誉对银行的支撑使得存款人和银行普遍缺乏流动性风险的意识,更缺乏管理流动性风险的经验和能力,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普遍存在资产负债结构严重错配的现象,负债结构日趋短期化,而资产结构趋向长期化,流动性风险实际上是在不断积累的,在流动性过剩时,这种风险会被掩盖起来,因而它更象是暗礁,危胁着我国银行体系的安全。
  三、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应对流动性过剩
  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复杂工程,涉及到扩大内需、解决国际收支失衡问题、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等多方面的工作,需要我国政府部门、金融监管当局、金融机构等主体的多方协作。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商业银行可以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应对流动性过剩带来的风险问题:
  (一)关注宏观调控走势,保持贷款合理均衡增长
  由于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中所占比重最大,因而贷款的规模和质量不但会影响银行利润,还会影响银行资金的运营安全。在我国金融市场功能低下,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占绝对优势的环境下,银行贷款质量与宏观经济运行呈现出极强的相关性,银行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一旦发生国家采取调控措施,或者改变产业政策等情况,潜在的贷款风险就会很快显现出来,因而商业银行应高度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换,正确认识宏观调控意图,绝不能在流动性压力和短期盈利冲动下,盲目追求贷款规模的扩张。
  目前银行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管理,保持信贷的合理均衡增长:一是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信贷发展走势,密切关注重点行业的走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目录调整信贷结构,减少向产能过剩行业、高耗能行业的贷款投放;二是要限制贷款投放过度集中于某些行业或企业,目前我国银行虽然大都能满足监管机构关于贷款集中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对关联企业贷款的风险仍然值得关注,商业银行需要随时注意关联企业贷款风险新的表现形式,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应用银监会的客户风险信息,建立刚性约束,严防集团关联客户信贷风险。
  (二)拓宽信贷领域,提高风险定价能力
  客观地说,信贷业务仍然是我国商业银行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资金运用的主渠道,在保持传统的信贷业务合理均衡增长以外,商业银行应积极拓宽信贷领域,大力培育包括消费信贷、中小企业贷款等信贷市场。西方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一般占贷款总额的20%-40%,花旗银行2000年44%的收入来自消费信贷领域。我国从1997年开始发展消费信贷,到2006年7月末,全国消费贷款余额达到22070亿元,占人民币贷款余额的10.2%,显然,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仍然很大。加大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不仅为银行拓展了新的信贷领域,有助于分散信贷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而且作为银行给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消费信贷有助于降低居民消费的流动性约束,对我国消费水平的提高有着拉动作用,有利于扩大内需,从根本上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与其对国民经济增长的突出贡献对比的是,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面临着贷款难的窘境,没有得到有效的金融支持,在银行面临流动性过剩和对优质贷款客户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发展中小企业的贷款对于分散信贷集中风险、培育新的资金用途及利润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面临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落实合法有效担保比较困难及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等问题,因而这一信贷领域的开拓急需银行风险定价能力的提升,只有在银行可以对不同企业的贷款风险进行合理定价,进而对风险进行补偿和控制的基础上,这部分贷款业务的开展才能真正为银行带来收益。
  (三)加快金融创新,提高资产负债主动管理能力
  解决银行流动性过剩问题和风险管理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其资产负债的管理能力,进一步转换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这既包括银行主动进行负债管理、优化资产配置,也包括充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商业银行应着力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作为:
  一是大力发展理财业务。从国际经验来看,理财业务是银行面临其他金融机构对银行优质客户的竞争,传统的以存贷款为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受到巨大威胁后发展起来的,作为银行谋求增长模式转变的重大举措,理财业务已经成为了国际银行业的主流业务和重要的利润中心。它对于国内商业银行的特殊意义在于,作为银行分流被动负债、提高存款转化率的有利手段,理财市场的拓展可以将银行系统内大量闲置资金转变为理财资金,在减轻流动性过剩压力的同时,还能够带来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加。更进一步,理财业务的发展还有助于促进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实现风险在全社会的分散。针对我国目前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银行市场定位目标客户群和产品同质化,&搭便车&现象较为严重等问题,商业银行应该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针对本行的特点进行市场和产品定位,投入相应的研发力量开创难以模仿的核心理财产品。
  二是积极参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创新。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金融创新浪潮中金融衍生产品和交易得到了迅速发展,凭借着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崛起和扩张,国际银行业资产负债和风险管理能力有了突飞猛进的提高,在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运用方面我国银行与国际银行业存在的差距最为显著,但与此相对应的一面是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衍生工具创新的空间是极为巨大的。近年来,我国银行在资产证券化、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以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等衍生产品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推广,但是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能力严重不足、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等,是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创新中发挥应有作用的主要因素。商业银行应该充分认识到金融衍生工具的重要作用,在日起正式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指导下,抓住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进程日益推进的契机,整合现有资源,通过引进或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系统,逐步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并尝试进行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借鉴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对衍生产品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只有商业银行这只生力军真正具有了参与金融衍生市场创新的内在动力和能力,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商业银行也才会有运用衍生工具进行资产负债和风险管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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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中证网讯
29日中国银监会消息称,日前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指引》清晰划分商业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规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各个环节,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目前本《指引》和银监会已经颁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其他风险管理指引共同构成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体系。&&&&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总体流动性水平较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流动性充裕;至2009年9月底,全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平均为41.7%,远远高于25%的最低监管要求。&&&&《指引》共分为五章八十六条,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的、管理体系的建立、管理的方法和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指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所遵循的原则、管理体系、管理方法和技术以及实施中的审慎性要求,并没有改变现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商业银行仍应严格遵守目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各项监管指标,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遵循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指引》也明确了监管部门在必要时可提高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要求,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对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口径和计算频率等进行调整,可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及其在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的地位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决定商业银行递交流动性风险监测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同时鼓励商业银行设定高于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内部预警指标,以便管理层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流动性状况进一步恶化或突破流动性监管指标。&&&&《指引》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即不仅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也适用于其他未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保持商业银行流动性充足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方面来抓,通过设置75%的存贷比例高限、开展压力测试、引导优化信贷结构等方式,确保流动性充足,在抵御全球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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