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用注册手机开热点给另一个手机交易这种算违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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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二次大修 证券从业人员拟可买卖股票
原标题:证券法第二次大修 证券从业人员拟可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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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此次,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原标题:证券从业人员拟可买卖股票
  继10年前大修后,已实施17年的证券法迎来第二次大修。昨天,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修订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股票发行注册的申请条件和注册程序,确立了股票发行注册的法律制度。
  -修订草案说明
  新增122条修改185条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作修订草案的说明时称,该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修订草案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发行条件也进行了修改,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记录,发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以申请注册。
  同时,细化参与各方的责任,发行人注册文件及补充修改情况、解释说明等应公开,发行人和保荐人需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建立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
  修订草案还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出,现阶段注册制改革的范围限定于股票,为此,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重点解读
  1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此次,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根据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同时,修订草案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登记、审查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解读】
  星石投资首席策略分析师杨玲表示,此项修订的主要意义在于资本市场监管从事前审批到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的转变,新机制更适合资本市场的制度,也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通行规则,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的灵活性。
  事实上,在国外的成熟市场,从业人员合规合法地持有股票是正常的行为,而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第43条规定,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依法合
  规持有股票,实际上限制了市场的灵活性。伴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以及诚信程度的不断提高,再加上各项监管措施的逐步到位,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也将是大势所趋。
  2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
  尽管此前市场对注册制已有较多传闻,但证券法修订草案是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
  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说明,注册生效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解读】
  杨玲表示,在本次证券法的修订中,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改为注册制无疑备受市场关注。
  从目前来看,法律障碍是注册制改革推进缓慢的主要因素之一,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解决了股票上市注册制的法律障碍。
  总体来看,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公司上市(IPO)都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取消现行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主要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等方面作出准确的判断,以此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此外,注册制的实施将彻底改变IPO存量发行的现状。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几大基础功能,对定价等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而现行审核制也不利于最终融资功能的实现。
  3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先协议赔偿
  专设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修订草案指出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证券经营机构对于普通投资者负有了解客户、充分揭示风险、销售匹配产品三项义务。
  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这意味着,遭遇上市公司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之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赔偿,之后可以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解读】
  杨玲称,一般而言,在成熟、发达的资本市场当中,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随着A股市场化改革进程提速,各类衍生品有望持续增加,资本市场灵活性大幅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相对中小投资者的优势进一步扩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显得更加紧迫。证券法的修改设专门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使得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其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相对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近年来,虽然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其他看点
  欺诈发行处罚标准提高
  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草案明确现金分红制度
  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明确,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根据草案,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此外,对于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进行全面规定,取消中期报告制度,新增季度报告制度。
  允许设立合伙制证券企业
  在“证券经营机构”一章,草案明确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将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
  草案规定了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经营草案规定的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两项或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最低限额应当合并计算。“证券业的核心资产是人,通过合伙制方式不仅能够留住人才,更能够打造出如高盛这样的&百年老店&。”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说。
  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为了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行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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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二次大修 证券从业人员拟可买卖股票
日 02:59 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证券法第二次大修 证券从业人员拟可买卖股票
  订江西手机报:电信、联通用户发短信JX到,移动用户发短信JXB到,3元/月
  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此次,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原标题:证券从业人员拟可买卖股票
  继10年前大修后,已实施17年的证券法迎来第二次大修。昨天,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修订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股票发行注册的申请条件和注册程序,确立了股票发行注册的法律制度。
  -修订草案说明
  新增122条修改185条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作修订草案的说明时称,该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修订草案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发行条件也进行了修改,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记录,发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以申请注册。
  同时,细化参与各方的责任,发行人注册文件及补充修改情况、解释说明等应公开,发行人和保荐人需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建立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
  修订草案还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出,现阶段注册制改革的范围限定于股票,为此,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重点解读
  1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此次,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根据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同时,修订草案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登记、审查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解读】
  星石投资首席策略分析师杨玲表示,此项修订的主要意义在于资本市场监管从事前审批到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的转变,新机制更适合资本市场的制度,也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通行规则,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的灵活性。
  事实上,在国外的成熟市场,从业人员合规合法地持有股票是正常的行为,而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第43条规定,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依法合
  规持有股票,实际上限制了市场的灵活性。伴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以及诚信程度的不断提高,再加上各项监管措施的逐步到位,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也将是大势所趋。
  2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
  尽管此前市场对注册制已有较多传闻,但证券法修订草案是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
  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说明,注册生效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解读】
  杨玲表示,在本次证券法的修订中,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改为注册制无疑备受市场关注。
  从目前来看,法律障碍是注册制改革推进缓慢的主要因素之一,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解决了股票上市注册制的法律障碍。
  总体来看,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公司上市(IPO)都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取消现行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主要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等方面作出准确的判断,以此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此外,注册制的实施将彻底改变IPO存量发行的现状。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几大基础功能,对定价等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而现行审核制也不利于最终融资功能的实现。
  3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先协议赔偿
  专设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修订草案指出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证券经营机构对于普通投资者负有了解客户、充分揭示风险、销售匹配产品三项义务。
  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这意味着,遭遇上市公司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之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赔偿,之后可以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解读】
  杨玲称,一般而言,在成熟、发达的资本市场当中,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随着A股市场化改革进程提速,各类衍生品有望持续增加,资本市场灵活性大幅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相对中小投资者的优势进一步扩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显得更加紧迫。证券法的修改设专门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使得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其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相对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近年来,虽然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其他看点
  欺诈发行处罚标准提高
  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草案明确现金分红制度
  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明确,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根据草案,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此外,对于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进行全面规定,取消中期报告制度,新增季度报告制度。
  允许设立合伙制证券企业
  在“证券经营机构”一章,草案明确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将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
  草案规定了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经营草案规定的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两项或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最低限额应当合并计算。“证券业的核心资产是人,通过合伙制方式不仅能够留住人才,更能够打造出如高盛这样的&百年老店&。”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说。
  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为了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行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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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962007时隔十年证券法再次大修 核准制将变为注册制_新浪广东财经_新浪广东
时隔十年证券法再次大修 核准制将变为注册制
南方都市报评论
  昨天上午,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正式进入第二次修订程序,这也是证券法实施以来的第五次修改。草案明确规定取消股票发行审委员会制度,股票发行将由核准制变为注册制。
  分析师对南都记者称,虽然取消股票发审委制度,但是注册制并不等于不审核。相反注册制会对企业披露信息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做严格的信息审核,但审核机构不代替市场对发行股票做价值判断。
  此次证券法修订还强化了对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最引人关注的是,草案还建立先期赔付制度。
  证券法为注册制铺路
  此次证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明确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证监会主席肖钢今年“两会”期间曾表示,如果新的证券法审议通过,实施之日注册制就可开始推行。注册制的核心是发行审核权的下沉,重心是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判断交由投资者决定。
  审核权下沉,重信披
  草案规定,取消股票发行审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国泰君安分析师孙金钜表示,未来交易所主要负责上市的审核,虽然重心是信息披露,但是多轮回馈和沟通依然是必不可少,证监会主要负责发行节奏的审核,分工相对明确。
  “虽然取消股票发审委制度,但是注册制并不等于不审核,相反注册制会对企业披露信息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做严格的信息审核,但审核机构不代替市场对发行股票做价值判断。”申万宏源钱康宁表示,认为注册制与核准制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做价值判断,是否具备完全的信息披露。
  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此前也表示,审核工作突出信息披露的作用,要求企业说清楚自己,由投资者判断企业的优劣。注册制下仍然存在一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但会大大压缩,大量提出发行上市申请企业的情况是靠信息披露公之于众的。因此,核准制是依据条件审,注册制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披露,由投资者判断是否投资,这是核准制和注册制不一样的地方。
  新股发行取消持续盈利等要求
  草案对发行条件作出修改,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此外还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
  “取消盈利要求,旨在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上述上海的一位分析师对南都记者点评称,不过,未盈利企业可以上市,不等于垃圾股也可以堂而皇之地上市。
  此外,继续明确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说明提到,从许多境外或者成熟市场的做法来看,转手限制制度是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修订草案规定未经注册的股票应当注册后公开发行,或者按照“安全港”所规定的条件通过公开交易卖出,同时将股东划分为关联人和非关联人。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昨天上午向会议作说明时提到,股票转售限制制度有利于解决目前市场上长期存在额大股东套现“大小非”解禁等难题,符合加强投资者保护的价值取向。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限制放开
  在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方面,证券法草案中也多有涉及。从业人员最为关注的限制也被放宽。例如,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条款,相应建立证券买卖申报登记制度。对于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业内人士多认为,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放宽从业人员炒股是进步
  对此,某大型券商一线投顾对南都记者表示,从业人员炒股在世界范围来说都是合法的,这次证券法修订对这一限制的放宽,是一种进步。不过对于“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他认为不是很现实,如果是短线操作的话,申报基本是无法完成的。
  不过该投顾提出,对于某些角色而言,如投资顾问,如何向客户证明自己的业绩,用自己的名字进行投资是最好的证明方式。他认为此举可以配合代客理财制度的放开,在代客理财的同时可以投资自己的股票,不过要注意不能出现违规状况,对于自己投资的股票做好报备和公示。
  沪上某大型券商营业部人士也对南都记者称,证券从业人员炒股限制放开,必须要坚持做到不能干扰市场,不能内幕交易,特别是对于一些很有可能影响较大资金量的从业人员,更加要小心,有时即使是无心操作,也会造成老鼠仓的事实。
  三日内申报过于严苛
  金杜律师事务所陈府申律师认为,现在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关联账户炒股本身就是公开的秘密。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本身不违法,违法利用内幕信息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或违法手段套利才是核心问题。所以更多的还是在于信息的披露和统计,时时刻刻做好申报、备案、交易记录等工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陈律师称。不过他也认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的规定过于严苛,执行程度有待商榷。
  融孚律师事务所国际投融资与贸易部宋佳律师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对于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行为要从两方面着手,首先是证券相关行业的内部防火墙要建立好信息管理方式,内部操作流程等都应有严格的制度并且规范执行。其次是配合违反职业道德的相应管理和处罚应该更加严厉,从而产生威慑力。
  本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对于监管方面也有新的规定,包括调整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方式,新增禁止跨市场操纵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制度,完善监管执法方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建立行政和解制度等。
  【特别关注】
  投资者保护:建立先期赔付制度
  此外,证券法修订专设了投资者保护,强化对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本次证券法草案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金杜律师事务所陈府申律师对南都记者表示,先期赔付制度的建立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集体诉讼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诉讼和执行所带来的时间成本。从损失认定的角度来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一般会认定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更多会从直接损失而非预期损失的角度去看,并兼顾公平原则。
  融孚律师事务所国际投融资与贸易部宋佳律师称,目前我国集体诉讼的流程是比较复杂的,时间成本较大,且最终能否被认定,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毕竟股票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本身的固有风险是存在的,证明损失和侵权间的关系就是难点。而这里所能认定的损失就是直接损失,并不含可以预期的部分。
  专题采写:
  南都记者 周亮 孙铭蔚
量贩式海鲜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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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的园林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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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食在广州第一家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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