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结乡舞狮子表演视频队视频

高清:天峨民俗浓年味&民族文化图案萃乡愁
来源:&&&&日11:16
三堡集镇风貌中的蓝衣壮图案
人民网天峨2月28日电 (朱晓玲、罗再欢、罗仕勇)羊年春节期间,天峨县“村字号”文体活动十分火热。篮球等体育竞技赛事、猜谜、舞狮舞龙以及文艺表演活动陆续开场。在该县各个新农村的房屋墙面上,还“印”上了蓝衣壮桐花刺绣图案、喜燕闹绣球、十二生肖铜鼓舞、蚂拐舞、长寿源等图案。
天峨县坡结乡尧山村丘中屯节庆舞狮已有40多年历史。羊年春节,丘中狮子队亮相村里的晚会赢得满场喝彩。舞狮舞龙是天峨县民俗活动的重要项目,与蚂拐舞、铜鼓舞、猴鼓舞、吹八仙、板凳术、舂榔舞、蓝衣壮山歌等一起组成了天峨县特色鲜明丰富多彩的传统民俗文化生态。发端和流行于该县六排镇纳洞村的蚂拐舞,是红水河流域乃至更大区域中保存最为完整、历史最为久远的蚂拐图腾文化现象,已被列入国家级非遗项目进行保护。近来年,天峨县壮族蚂拐节获得“中国最具民族特色节庆奖”、三堡桐花节荣获“2014年中国最具创新价值节庆奖”。
为提升民族文化凝聚力,增强民族群众对本土文化的认同,天峨县着力挖掘和民族文化内涵,广泛征集蓝衣壮、长寿源、蚂拐舞等文化图案标识设计效果,最终敲定了三堡桐花刺绣蓝衣壮、坡结喜燕闹绣球、纳直堂鼓伴八仙等,具有各区域特色的民族文化标识图案,拓印在民居统一色调的墙面上。目前,天峨县各乡镇均已拥有了属于各自民族特点的文化图案标识,六排镇还具有十二生肖铜鼓、蚂拐舞等系列标识图案。春节期间,一位回到六排镇都隆老家的外出务工青年高兴地说,“我把印在墙上的十二生肖铜鼓标志图案拍进了手机,以后外出务工就可以随时看一看,还可以晒出来给朋友看。让‘乡愁’激励自己。”
近年来,天峨县以融入巴马国际长寿养生旅游圈为契机,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广西优秀旅游县为目标,天峨县结合该县“森林王国、水上天峨”的发展定位,稳步推进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点面结合实施生态乡村建设,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和旅游扶贫工作。目前已完成县城红水河两岸房屋亮化工程,启动了天峨县扶贫生态移民与新型城镇化结合试点工程以及县城10公里入城大道和红水河三桥等重大项目规划;63个行政村通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实施三堡乡、更新乡集镇风貌改造和八腊、岜暮名乡名镇建设;启动列入自治区级层面推进的向阳镇 “百镇建设”和云榜村“乡村旅游名村”项目。(完)
(责编:庞冠华、陈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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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陆建方、陆建才、陆建志、陆建伟等四户、天峨县三匹虎林场不服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峨政处[2013]10号土地行政裁决一案行政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峨行初字第3号原告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陆建方户。诉讼代表人陆建方,农民。原告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陆建才户。诉讼代表人陆建才农民。原告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陆建志户。诉讼代表人陆建志,住天峨县坡结乡**。原告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陆建伟户。诉讼代表人陆建伟,住天峨县坡结乡**。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汪岸华,律师。原告天峨县三匹虎林场,地址:天峨县六排镇塘英开发区滨江路。法定代表人韦名言,场长。代理人唐伟政,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天峨县**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陆祥红,县长。委托代理人班华进,男。委托代理人罗明勇,男。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唐毓才。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陆生松户。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陆定德户。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陆生仁户。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谭义东户。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唐毓华户。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谭义庭户。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杨天仙户。委托代理人黄汉京,男。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黄庆飞户。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黄庆恒户。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黄庆林户。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谭仁球户。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陆生锡户。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陆生银户。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陆生良户。原告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陆建方、陆建才、陆建志、陆建伟等四户、天峨县三匹虎林场不服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峨政处(2013)10号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陆建方、陆建才、陆建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岸华,原告天峨县三匹虎林场委托代理人唐伟政,被告委托代理人班华进、罗明勇,第三人诉讼代表人陆生松、陆定德、陆生仁、谭义东、谭义庭、陆生良以及杨天仙的委托代理人黄汉京到庭参加诉讼,陆建伟户、马朝村民小组、唐毓华户、杨天仙户、黄庆飞户、黄庆恒户、黄庆林户、谭仁球户、陆生锡户、陆生银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峨政处(2013)10号处理决定书,认定:现争议地在“土改”、“合作化”、“四固定”等时期均未经县人民政府明确权属。1969年马朝村民小组形成之后,虽经营管理了部分现争议地,但土地权属并未明确。1985年,马朝村民小组杨天仙、黄汉兴、谭仁球、陆生锡、陆生银、陆生良、陆生松、陆建坚等8户获得的《土地承包使用证》所载承包地虽涉及部分现争议地,但证件体现的只是承包使用权的内容,系农民集体内部的发包、承包关系,并非集体土地所有权凭证,且上述《土地承包使用证》是在土地所有权未明确的情况下填发的,不能作土地所有权的依据。1989年10月,现争议双方在县划界工作组组织下,签订的《天峨县三匹虎林场与马朝生产队山界协议书》,明确了马朝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与国有林地之间的权属界线,将现争议地划定为三匹虎林场用地,协议内容是各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三匹虎林场开始在协议划定的范围经营,并对马朝村民小组群众原种植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进行协商处理,进一步明确马朝村民小组农户所种林地属国有性质。因此,现争议地:除常耕田、地外,应属国有林地。基于三匹虎林场用地范围划定前马朝村民小组已对部分现争议地进行实际经营管理,且形成连续状态的事实,同时考虑到马朝村民小组人均土地资源较少的现实,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应适当将该国有土地划出一部分作为马朝村民小组的生产生活用地。争议地内争议林木位置图7-1、7-2、7-3、9、10-1、10-2、10-3图班的争议林木,9号图班林木为三匹虎林场发包给陆建恩种植,三匹虎林场经验收合格后,已全部支付陆建恩造林款,该图班林木应属三匹虎林场所有,陆定德、陆生仁两户主张的7-2、7-3图班林木,三匹虎林场当时的造林承包人已肯定不是其所种,应属种植的农户所有。其余争议的林木由于存在混合种植的现象,争议双方又无充分证据佐证其权属主张,基于双方对争议的林木都行使管理权的事实,应根据林木的种植及管护情况适当划分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决定:一、撤销马朝村民小组群众持有的《土地承包使用证》所涉及现争议林地部分的经营权内容。二、争议地内的常耕田地属原耕种的农民集体所有,林地属国有。三、在已确定为国有的林地中,以775.0高程点沿沟上至893.0高程点,又从893.0高程点沿沟下至825.0高程点,再从825.0高程点沿梁上至1019.0高程点止为界,界线的西面林地由马朝村民小组集体管理使用,界线的东面林地由三匹虎林场管理使用。四、争议地内无争议的人工林谁种谁有;有争议的人工林,9号图班(位置图班号)的林木属三匹虎林场所有,7-2号图班(位置图班号)的林木属陆定德户所有,7-3号图班(位置图班号)林木属陆生仁户所有7三匹虎林场与谭义东户争议的10-1号图班(位置图班号)林木、与唐毓华户争议的10-2号图班(位置图班号)林木、与谭义庭户争议的10-3号图班(位置图班号)林木、与陆生松户争议的7-1号图班(位置图班号)林木按3:7分比例确定林木所有权,即:三匹虎林场享有所争议林木所有权的30%,各农户享有争议林木所有权的70%。五、争议双方在本决定确定为对方所管理使用林地内的林木,待用材林第一轮主伐或经济林自然绝收后,将林地退还给林地管理使用的单位或集体。六、此前形成的涉及现争议地有关权属证书、协议书与本决定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根据本决定制作的《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与三匹虎林场在大坪、高桥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确权图》与本处理决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告于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一、事实方面的证据、依据:(一)争议地现场勘查相关材料: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情况表、现场勘查说明、现场指认笔录、指认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争议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及其面积;各方在争议地的经营管理情况。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二)书证:1、土地承包证;2、三匹虎林场与马朝生产队山界协议书及图纸;3、天峨县三匹虎林场山界内插花林地处理协议书;4、三匹虎林场与陆建恩签订的投资(集资)承包造林合同书;5、谭义含户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许可证;6、杨治禹、罗尚乾承包造林工程验收单、结算付款单。证明:1、该8户获得的土地承包证虽涉及部分争议地,但该证系农民集体内部发包、承包关系,且该证是在土地所有权未明确的情况下填发的,不能作为所有权佐证依据;2、该协议明确了马朝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与国有林地之前的权属界线,将争议地划定为三匹虎林场用地,该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内容真实有效;3、该协议证明三匹虎林场在1989年协议签订后又对争议地内马朝村民小组群众原种植的林地林木进行协商处理,进一步明确了林地林木的国有性质,因此现争议地应属国有;4、该合同证实陆建方、陆建才、陆建志、陆建伟四人与三匹虎林场争议的林木,系2004年陆建恩与三匹虎林场签订承包造林合同所得,应属三匹虎所有;5、谭义含户所转让的林地不涉及现争议林木;6、该两份材料均没有标明三匹虎林场承包给杨治禹、罗尚乾的林地所在地,因此不能证明争议地林地所有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三)询问笔录:韦世辉、谭义庭、陆生良、陆建方、陆建甫、王明建、韦荣坤、陆建恩、陆生松、陆寿宁、李盛辉、陆生良、莫满辉、谭义标、罗尚乾、杨治禹、张万盈、谭义东、陆建才、唐毓才、唐毓华、刘雍慕、胡大洲、韦志辉、韦荣坤、现场指认笔录、听证会笔录。证明:1、反映现争议地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各方的争议,1989年马朝村民小组与三匹虎林场签订山界协议书,将现争议地划定给三匹虎林场经营管理;2、杨治禹、罗尚乾户通过与三匹虎林场签订承包合同在争议地种植林木和抚育情况;3、陆建恩与三匹虎林场签订承包合在争议地种植林木的事实;4、杨志禹种植的林木有张万盈抚育苗木提供;5、杨志禹指认其在争议地种植杉木和罗尚乾抚育杉木苗的情况。二、程序方面的证据、依据:1、调处申请书、答辩状;2、现场勘查笔录、图、现场指认笔录、听证会笔录、询问笔录;3、处理决定;4、送达回证。证明:县政府在接到调处申请后依职权受理立案,告知争议各方权利义务,给争议各方充分陈述、举证、答辩的权利,进行现场勘查时,通知争议各方到实地现场指认,并在作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后征求各方调解意愿,最后形成峨政处(2013)10号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该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三、适用法律、法规方面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5、《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原告陆建方、陆建才、陆建志、陆建伟户诉称,一、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将原告依法承包的土地认定为第三人天峨县三匹虎林场的土地,将原告在该土地上种植、管护的杉木确定为第三人天峨县三匹虎林场种植、管护,并认定林木权属归天峨县三匹虎林场所有,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是错误的应予撤销的。l、该处理决定中的9号图班上的林木,是原告于2006年3月在承包地上种植的,并管护至今。并非被告所认定的是第三人三匹虎林场发包给其职工陆建恩。事实上是这样的,1985年元月1日,被告颁发《土地承包使用证》给原告的(当时户主是原告的父亲陆生锡,故承包者姓名为陆生锡,9口人),在承包耕地等级登记表中明确原告承包高桥土地31亩,上高桥12.5亩。其中,有15亩的经济林位于高桥。原告一家人获得该承包地之后,一直耕种、管护至今。后来,原告家父种植杉木林,陆建恩于2004年7月采伐出售给南丹县的木材加工老板兰启纠。在杉木被采伐之后,第三人三匹虎林场将该地发包给其职工陆建恩,欲种植杉木,被原告阻止,陆建恩就没有在此地种植杉木。原告于2006年3月份在该土地上又种植杉木亩,并一直管护至今。在原告一家人种植、管护该争议地长达28年的时间里,第三人天峨县三匹虎林场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过。2、被告认定争议地属于第三人天峨县三匹虎林场职工陆建恩承包种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因为,该争议地内的杉木林确实属于原告种植。另外,被告认定争议地属于第三人天峨县三匹虎林场职工陆建恩承包种植依据是2004年5月,天峨县三匹虎林场与其职工陆建恩所签订的《投资(集资)承包造林合同书》,以及2004年12月签订的《投资承包造林合同书》。但是,5月《投资(集资)承包造林合同书》约定的造林地点为5林班2小班、6林班l小班、7林班2小班造林树种为马尾松。而12月签订的《投资承包造林合同书》约定的造林地点为高望站(小地名为高桥),具体地点为7林班13小班,面积是46.8亩,造林树种为杉木。从三匹虎林场与陆建恩日所签订的造林合同是《投资(集资)承包造林合同书》,根本不是《投资承包造林合同书》。不知被告在作出该处理决定的时候,又是在何处得到《投资承包造林合同书》的原告认为,争议地是52.5亩,树种为杉木。所谓的陆建恩承包天峨县三匹虎林场的造杉木林地是46.8亩,其他造林树种是马尾松,请问怎么能有陆建恩种植的52.5亩杉木林呢要知道按照被告的讲法陆建恩所造的杉木林才有46.8亩,经三匹虎林场相关技术人员实地测绘,并对其造林进行实地验收,经验收为合格,造杉木林的亩数一定不会出现差错的。另外,陆建恩与三匹虎林场无权拿原告的承包土地进行承包与发包,陆建恩也没有实际种植与管护,种植及管护这些杉木林的均是原告。这一事实,有相关证人可以证实。足可见被告认定事实不清。3、争议地面积不清。该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面积52.5亩,与事实有误。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并且该情况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1、该处理决定未经法定请示程序,直接撤销或不予适用被告颁发的原告持有日的《土地承包使用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同时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政府不适用或撤销之前颁发的权属证书,应汇报给颁发该证书的上一级政府,才能撤销,而不能径直撤销或不予适用。被告并没有依法上报上一级政府,却直接不认可之前颁发的权属证书,明显与相关法律的规定相悖,也是应予撤销的。2、未在法定处理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3、在本案中,相关调查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综上,该被诉处理决定,存在着认定事实不清,有程序严重违法并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况,望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为盼。原告陆建方、陆建才、陆建志、陆建伟为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陆建恩出庭证言。证明:陆建恩没有在争议地7—13小班造林,也没有领取种植杉木款。2、陆建汉出庭证言。证明:2006年四原告在高桥9号图班种有杉木,并管护过这林木。3、谭义康出庭证言。证明:四原告在争议地的“罗平坳”下来的一个沟里面种植有杉木,已种植有六、七年时间。4陆生锡土地承包证。证明:陆生锡承包的土地在争议地内。原告天峨县三匹虎林场诉称,第三人与原告就争议的林木林地产生纠纷后向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被告做出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河池市人民政府复议,复议机关在没有对案件认真审查就简单做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如下:一、《决定》第四项将争议7-2号图班的林木所有权归陆定德户;7-3号图班的林木所有权归陆生仁户;10-1图班、10-2图班、10-3图班、7-1图班分别将其70%的林木所有权决定给谭义东、唐毓华、谭义庭、陆生松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1、《决定》第五页被告调查查明的事实是:“争议地的权属在1989年己划归原告所有,在其范围内的长耕地继续由第三人耕种,但不允许造林……。1991年原告将属于其所有的林地承包给杨治禹造林,第三人继续耕种其常耕田地和经营管理原种植的林木林地(原告注:林木林地指第三人原种植的桐果地,没有杉木地)并舍弃重种或护理林场种在其地内的杉木苗……”从被告查明的事实可以得到的结论是:“从1991年至今在争议地(原告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所有林木权属全部归原告所有”。2、《决定》中所谓的“争议地”,根据《天峨县三匹虎林场与马朝生产队划界协议书》、《天峨县三匹虎林场山界内插花林地处理协议书》之约定,权属清楚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争议”。3、在案件的事实被调查清楚后,被告未尊重案件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置国有利益不顾(原告为国有性质)、不尊重历史。在第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基础上仍然为第三人的非法利益着想,将本属于原告所有的林木以属“争议林地林木”为由将其中的部分林木处分给第三人所有,其余部分按3:7分成即原告30%第三人70%进行不公平的分割。这难以让人信服。综上所述,«决定》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依法撤销该《决定》第四、第五项,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原告天峨县三匹虎林场为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对陆生良的询问笔录。证明:争议地内的杉木是原告三匹虎林场请贵州杨治禹种植的。2、对陆生仁的询问笔录。证明:1991年原告三匹虎林场炼山后,请贵州杨治禹在争议地种杉木,杉木苗种下后前三年陆生仁、陆生良、谭仁球、唐毓华在争议地内种玉米和旱谷。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辩称,一、峨政处(2013)10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争议地四至范围及经营情况的认定。县被告调处工作组接到申请人权属调处申请后即派人深入实地调查,组织争议各方到争议地进行现场勘查,技术员利用万分之一地形图勾绘形成争议地现场勘查图,各方代表均在勘查图上签字按印,形成现场勘查笔录。经现场勘查,争议地的四至范围是东接南丹县界,南以麻力梁、石门坎为界,西以大坪沟为界,北接南丹县界。争议地总面积1306.5亩,经营情况为:1.马朝村民小组种植经济林木359.5亩;2.三匹虎林场种植马尾松398亩;3.自然林354亩;4.马朝屯长耕田、地42亩;5.争议杉木153亩,分别为:三匹虎林场与陆生松、陆定德、陆生仁等三户争议杉木24亩,与陆建方、陆建才、陆建志、陆建伟等四户争议杉木52.5亩,与谭义东、唐毓华、谭义庭等三户争议杉木76.5亩。因此,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四至范围、面积及经营管理情况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争议地所有权事实的认定。三匹虎林场与马朝村民小组争议的大坪、高桥一带林地,在“土改”、“合作化”、“四固定”等时期均未经县人民政府确权。1969年马朝村民小组形成后虽然经营管理了部分现争议地,但土地权属并未明确。1985年,马朝村民小组的杨天仙、黄汉兴、谭仁球、陆生锡、陆生银、陆生良、陆生松、陆建坚等8户获得的《土地承包使用证》所载内容虽涉及部分现争议地,但证件体现的只是承包使用权内容,系农民集体内部的发包、承包关系,并非集体土地所有权凭证,且上述《土地承包使用证》是在土地所有权未明确的情况下填发的,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依据。1989年10月,现争议双方在县划界工作组组织下,签订的《天峨县三匹虎林场与马朝生产队山界协议书》,明确了申请人农民集体土地与国有林地之前的权属界线,将现争议地划定为三匹虎林场用地,协议内容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此后,三匹虎林场还对申请人原种植经验管理的林地林木进行协商处理,进一步明确了马朝村民小组农户所种林地属国有性质。因此,现争议地除常耕田、地外,应属国有林地。但基于马朝村民小组之前对部分争议地进行实际经营管理,同时考虑申请人人均土地资源较少的事实,适当将该国有土地划出一部分作为其生产生活用地。综上,峨政处(2013)10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峨政处(2013)10号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被告受理本案后,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组织争议各方进行现场勘查,形成勘查笔录和技术人员绘制的现场勘查图,各方代表均签字按印,同时,调处工作组还进行了其他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查明基本事实后又征求争议双方的调解意愿,终因意见分歧过大,未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峨政处(2013)10号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三、峨政处(2013)10号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双方争议的土地,在“土改”、“合作化”、“四固定”等时期均未经县人民政府确权。除马朝村民小组的常耕田、地外,应为国有土地,并应按1989年10月双方达成的《天峨县三匹虎林场与马朝生产队山界协议书》和争议双方的实际经营、管护情况及生产、生活实际来划分使用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地的土地林木进行确权处理。该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综上所述,峨政处(2013)10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第三人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陆生松户、陆定德户、陆生仁户、谭义东户、唐毓华户、谭义庭户、杨天仙户、黄庆飞户、黄庆恒户、黄庆林户、谭仁球户、陆生锡户、陆生银户、陆生良户对其述称没有向法庭提出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出如下确认:一、被告提供事实方面的证据(一)争议地现场勘查相关材料、(二)书证(三)询问笔录,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二、程序方面的证据1、2、3、4,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参考依据。经审查查明,原告及第三人争议的土地在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大坪、高桥一带,四至范围是:东接南丹县界,南以麻力梁、石门坎为界,西以大坪沟为界,北接南丹县界,总面积1306.5亩。经营情况为:马朝村民小组种植经济林木359.5亩,三匹虎林场种植马尾松398亩,自然林354亩,马朝屯长耕田、地42亩,争议杉木153亩(分别为:三匹虎林场与陆生松、陆定德、陆生仁等三户争议杉木24亩,与陆建方、陆建才、陆建志、陆建伟等四户争议杉木52.5亩,与谭义东、唐毓华、谭义庭等三户争议杉木76.5亩。三匹虎林场与各农户争议杉木所在位置图分别是:与陆生松户在7-1号图班、与陆定德户在7-2号图班、与陆生仁户在7-3号图班、与陆建方、陆建才、陆建志、陆建伟等四户在9号图班、与谭义东户在10-1号图班、与唐毓华户在10-2号图班、与谭义庭户在10-3号图班。争议地在“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期均未经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确定权属。1969年,大化县雅龙乡红伟村、林茂村、道德村的部分村民搬迁至坡结乡鱼翁村马朝(地名)居住,形成现马朝村民小组。在农村农业生产体制改革前后,马朝村民小组部分群众在现争议地内部分地块开垦种植农作物及林木。1985年天峨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使用证》时,马朝村民小组杨天仙、黄汉兴(现分为黄庆飞、黄庆恒、黄庆林等户)、谭仁球、陆生锡、陆生银、陆生良、陆生松、陆建坚(现为陆定德户)等8户获得政府填友的《土地承包使用证》,上述8户所持《土地承包使用证》填写的承包地部分涉及现争议地。1986年,天峨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三匹虎林场,并成立专门工作组对三匹虎林场经营用地进行划界定界。1989年10月,工作组组织马朝生产队代表、三匹虎林场代表队实地踩界后,双方签订了《天峨县三匹虎林场与马朝生产队山界协议书》,协认签订后,三匹虎林场遂在协议划定的范围进行经营。1991年三匹虎林场高望站将现争议地大坪、高桥一带杉木营造工程发包给贵州省平塘县塘边镇双河村打金村民小组杨治禹,杨治禹承包造林时,将部分杉木苗种植到马朝村民小组部分农户的旱地和桐果地,与此同时,马朝村民小组部分农户也在此范围内继续耕种常耕田地和经营管理原种植的林木林地并舍弃重种或护理林场种在其旱地和桐果地内的杉木苗。杨治禹在该杉木造林工程结束后,通过三匹虎林场时任高望站站长莫满辉以种植苗木株数进行造林报酬结算,在此期间,杨治禹同时承包了三匹虎林场其它地块杉木营造任务。三匹虎林场造林后,聘请坡结乡鱼翁村东来村民小组王学贵负责防止牛马糟蹋和防火工作,同时将杉木林地的砍草工作承包给本场职工罗尚乾。1999年,现争议地发生火灾,三匹虎林场所种植的杉木大部分被烧毁,随后三匹虎林场将烧毁杉木承包给本场职工李盛辉生产出售。2001年,为加强林地管理,三匹虎林场就马朝村民小组群众谭仁球户、陆建康户、陆生松户、陆定德户于1989年10月划定林场用地前后在林场用地范围内所种植林地林木与该四户进行协商处理,并分别与该四户签订了《天峨县三匹虎林场山界内插花林地处理协议书》,约定:协议涉及土地属三匹虎林场,划界前林木属谁种谁有,允许马朝村民小组群众经管该土地上原有项目至其效益终了时即退出,划界后,未经三匹虎林场允许种植的林木林地,三匹虎林场于2001年底无偿收回林木及林地。协议涉及的林木林地分别为:谭仁球户划界前(即1989年10月以前)在茶油坳种植杉木面积有5亩、在水洞湾种植桐果并间种零星杉木面积3亩;陆建康户划界前在上高桥种植桐果面积5亩、1999年5月在高桥种植桐果5亩;陆生松户划界前在高桥种植桐果面积8亩、在烟山种植桐果面积5亩、两个湾(地名)的上部种植有杉木面积3亩、下田湾种植桐果面积3亩、1999年5月在高桥湾种植桐果3亩、2000年4月在田湾坡边种植桐果3亩;陆定德户划界前在上高桥湾种植桐果面积8亩、1999年2月在高桥湾种植桐果6亩。该四份协议所涉林地中除茶油坳外,其余均在现争议地内,所涉林木中,谭仁球户在水洞湾种植桐果并零星间种杉木面积3亩涉及现争议林木。2004年5月,三匹虎林场与本场职工陆建恩签订了《投资(集资)承包造林合同书》,约定:投资承包造林地点为高望站,具体地点为5林班2小班、6林班1小班、7林班2小班,面积508.5亩,造林树种为马尾松。同年12月,三匹虎林场又与陆建恩签订了《投资承包造林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投资承包造林地点为高望站(小地名为高桥),具体地点为7林班13小班,面积46.8亩,造林树种为杉木,承包方式为由陆建恩全额投资造林,三年后达到质量标准,由三匹林场回收付款。2007年,三匹虎林场对陆建恩投资承包所营造林木进行验收,2009年进行复核,陆建恩实际投资承包造林面积为405.7亩,三匹虎林场支付给陆建恩实际造林面积405.7亩的全部造林款项。2004年5月、12月,三匹虎林场分别与陆建恩签订的《投资(集资)承包造林合同书》所约定的造林地点为同一块,该地块林地林木涉及陆建恩之弟陆建方、陆建才、陆建志、陆建伟四户与三匹虎林场争议的林地林木。2005年,马朝村民小组谭义含、谭义康两户将自家种植在现争议地内大坪坡杉木19.95亩转让给天峨县坡结乡坡结村里腊屯徐宗合采伐出售,该19.95亩杉木未涉及现争议林木。被告在调处过程中,陆生松、陆定德、陆生仁等三户对现争议地现场勘查图7号图班的杉木提出权属主张,陆建方、陆建才、陆建志、陆建伟等四户对现争议地现场勘查图9号图班的杉木提出权属主张,谭义东、唐毓华、谭义庭等三户对现争议地现场勘查图10号图班的杉木提出权属主张,同时,三匹虎林场对上述杉木也提出权属主张。为此,被告对争议的杉木进行调查7并根据陆生松、陆定德、陆生仁、陆建方、谭义东、唐毓华、谭义庭所主张林木所在现场勘查图的位置,制作了马朝村民小组农户所主张权属的现争议地内杉木的位置图。其中,陆生松户所主张林木权属位于位置图7-1号图班,陆定德户所主张林木权属位于位置图7-2号图班,陆生仁户所主张林木权属位于位置图7-3号图班。经当时造林承包人杨治禹现场指认,陆定德、陆生仁两户所主张位置图7-2、7-3号图班林木不是其承包三匹虎林场造林工程时所种植的杉木。陆生松户所主张位置图7-1号图班林木7当时造林承包人杨治禹和后来抚育承包人罗尚乾(原三匹虎林场职工)经现场辩认,均不能确认是其本人所造或抚育。陆建方、陆建才、陆建志、陆建伟等四户所主张位置图9号图班的林木,经核实,为其兄陆建恩根据2004年5月、12月与三匹虎林场所签订的承包造林合同而营造的高望站7林班2小班、7林班13小班的杉木。谭义东户所主张林木权属位于位置图10-1号图班、唐毓华户所主张林木权属位于位置图10-2号图班、谭义庭户所主张林木权属位于位置图10-3号图班,当时的造林承包人杨治禹经现场辩认,认为:现场勘查图10号图班以梁为界,东面为其当时所承包种植的杉木7西面林木是否是其当时所种不能确定,即:唐毓华户主张位置图10-2号图班、谭义东户主张位置图10-1号图班以梁为界,东面为其当时所承包种植的杉木,西面以及谭义庭户主张的位置图10-3号图班林木,是否是其当时所种植的杉木不能确定。为证实自己主张,三匹虎林场提供了杨治禹承包造林853.3亩工程验收单和工程结算付款单,但两份单据未注明杨治禹承包所造853.3亩林木地点,同时提供罗尚乾承包355.6亩杉幼林护理工程验收单和杉幼林护理工程结算付款单,工程验收单注明地点:大平。另外,三匹虎林场还提供了支付给当地村民护理、抚育幼林费用的单据,但单据上未注明护理、抚育幼林地点。除此外,三匹虎林场未能提供与杨治禹、罗尚乾或他人所签的造林或抚育合同及附图,因此,无法查证现争议的林木是否含在杨治禹、罗尚乾所营造、抚育的林木之内。2007年元月7马朝村民小组以三匹虎林场侵占其林地为由向天峨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权属主张,县政府派出调处工作组深入实地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后,主持双方进行听证、调解,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日,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作出峨政处(2013)10号处理决。天峨县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陆建方、陆建才、陆建志、陆建伟、陆生良、陆生仁、陆生松、陆定德、天峨县三匹虎林场不服,向河池市人民政申请复议,日,河池市人民政府作出河政复决字(2013)8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天峨县人民政府峨政处(2013)10号《关于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与三匹虎林场在大坪、高桥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马朝村民小组现有37户,152人,除现争议地外,现有林地资源2100亩,人均13.8亩。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争议的土地在历次土地确权时期均未经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确定权属,未经行政机关明确权属的土地,争议双方亦无充分证据佐证其权属主张,长期以来,原告及第三人对争议林木都行使管理,被告根据林木的种植及管护情况适当划分所有权并无不当。因此,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争议的土地林木在争议双方之间进行适当分割是正确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损害双方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认为争议地属原告所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峨政处(2013)10号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被告作出峨政处(2013)10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陆建方户、陆建才户、陆建志户、陆建伟户要求撤销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峨政处(2013)10号《关于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与三匹虎林场在大坪、高桥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天峨县三匹虎林场要求撤销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峨政处(2013)10号《关于坡结乡鱼翁村马朝村民小组与三匹虎林场在大坪、高桥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第四、五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建方户、陆建才户、陆建志户、陆建伟户负担50元,由原告天峨县三匹虎林场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花园支行,开户名称: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4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韦光盛审 判 员  岑少怀人民审判员  黄光崇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阳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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