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戏剧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戏剧性是什么意思思

50论文《论著作权的限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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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论文《论著作权的限制》-2
它仅适用于对音乐作品录制唱片之情形,即唱片制作人;2.2我国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2.2.1合理使用学界对于中西方著作权“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22条列出了;(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2.2.2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美国《版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无须经版权人许可,但需;我国对“法定许可”进行了单独的
它仅适用于对音乐作品录制唱片之情形,即唱片制作人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以支付使用费为对价,得以录制他人的单薄作品而该著作权入不得拒绝。以后才渐次延及其他领域。美国1909年版权法一方面规定,音乐作者享有机械性地复制其音乐作品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规定,音乐作者不得将其机械性复制权仅授予一家录制公司。权利人在授权一家公司录制后,其他的公司可以以相同的条件要求授权,权利人不得拒绝。著作权限制是法律规定对著作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美国国会于1976年对1909年的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又将这一制度做了系统性规定,规定对在自动点唱机上公开播放非戏剧音乐作品及非商业广播使用某些作品的活动实行强制许可制度。英国也在其1919年的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随着世界经济往来的同益频繁,著作权的限制制度也逐渐从英美国家扩展至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同本、意大利等国也相继规定了限制制度,限制的范围也从原来的音乐作品扩展到其他作品。2.2我国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2.2.1合理使用学界对于中西方著作权“合理使用”含义的理解颇多,此处我略引几则有代表性的定义以便下文探讨:沈仁干认为:“合理使用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在不征求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郑成思认为:“合理使用指在利用有版权的作品时,既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不构成侵权。”段瑞林认为:“合理使用是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同意,甚至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杨崇森认为:“合理使用即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适度的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张静认为:“合理使用是在公平合理之范围内,可不经同意而引用或复制他人之著作物。”吴汉东先生归纳总结出“合理使用”定义需要把握的五点:即为使用有法律依据;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不需要对价;使用须出于正当目的;使用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上效果的行为。进而吴先生提出了自己对于“合理使用”的定义,即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22条列出了12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2.2.2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的立法上与大陆法系并不相同,我国对“法定许可”是加以单独规定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立法中并没有“法定许可”的称谓,而是将所有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作品行为归人“权利的例外和限制”条款。这些条款总是对具体情形作出非常具体、全面的规定,但是往往缺乏一项判定特定行为是否属于“例外和限制”的一般规则。大陆法系的立法也没有用单独的条款对“法定许可”另行加以规定,只是在“权利的例外和限制”条款中规定某些行为虽然无须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美国《版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无须经版权人许可,但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称为“法定许可”。我国对“法定许可”进行了单独的规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却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换言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代替著作权人自动向行为人“发放”了使用作品的许可。《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32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在报纸上、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39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第42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3《伯尼尔公约》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伯尼尔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效益。”这一原则虽然是针对复制权提出的,但是已经扩展到整个版权保护领域,被称之为“版权权利限制或例外的三原则”,又称为“三步检验标准”,得到TRIPS的肯定。对于版权的限制应该遵守这一原则。33.1强制许可的定义强制许可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管理著作权事务的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为“强制许可证”,故该制度又称做“强制许可证”制度。由强制许可的定义可以看出他有几个特征:首先,强制许可是一种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的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使用他人作品的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许可是一种“非自愿许可”,一般是在著作权人不予授权或者是申请人穷尽合理途径仍无法联系到到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实施的。其次,强制许可的内容受到严格限制。《伯尼尔公约》在第11条之二第2款和第13条第1款中分别对版权中的“广播权”和音乐作品的“录制权”实施强制许可做了规定,这是公约仅允许的两种强制许可。按照20世纪90年代开始讨论的《伯尼尔公约》(议定书)的初步意见,将要取消这些“强制许可”。此外,在《伯尼尔公约》1967年文本中曾允许发展中国家在短时间内对外国作品的复制权和翻译权强制许可证,从公约正文移到“公约附件”。在附件中所增加的限制条件是具体而复杂的,甚至是难以做到的。由此可见,在版权方面的强制许可已经处于基本禁止的状态。最后,强制许可的申请程序受到严格的限制。申请人申请强制许可使用,必须是作品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授权使用,即申请人必须尽到最大限度的谨慎义务是申请强制许可使用的必经程序。此外,这种程序的严格性还体现在申请者是否能够得到授权,完全取决于国家主管机关是否批准。3.2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区分各国著作权法所授予作者的“专有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垄断性权利,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和社会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各国著作权法都对这种“专有权利”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在各国著作权立法中,普遍形成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三大制度,这三种制度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3.2.1与合理使用的关系从定义上看,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管理著作权事务的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为“强制许可证”。因此可以看出,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都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主要涉及的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并不涉及人身权;其二,设置“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制度的出发点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平衡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确保公众能够接触和使用作品,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但是两者之间又有区别:第一,强制许可是一种行政许可,使用人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才能获得授权使用作品;而合理使用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使用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无需申请即可使用作品。第二,范围不同,在《伯尼尔公约》中强制许可只针对的是复制权和翻译权(在本文强制许可定义中已经阐述);而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则更为广泛。第三,强制许可的使用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则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2.2与法定许可的关系作为著作权限制的两种方式,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的的共同点有:第一,使用的作品只能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第二,二者都是非自愿许可,使用人无需取得权利人的授权;第三,使用人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两者的区别表现为:第一,适用主体不同。强制许可适用于特定的使用者,即向著作权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强制许可证的使用者,而法定许可适用于任何人;第二,权利来源不同。强制许可来源于主管机关的授权,而法定许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三,使用权取得程序不同。强制许可必须经使用人提出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才能颁发强制许可证,程序上比较严格,而法定许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即可使用某些作品。3.3相关国际公约对强制许可的规定3.3.1《伯尼尔公约》在《伯尼尔公约》附件中规定:“允许被联合国承认的发展中国家在翻译和复制来源于其他成员国的作品时,可以由主管局依照规定的条件颁发“强制许可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行业资料、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50论文《论著作权的限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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