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最高的财务如何管理好财务部门部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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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管理师”证书是否被国家人事部认可?
  提问:"国际财务管理师"证书是否被国家人事部认可?
  答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引进均需经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认证并注册登记,方可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事实上,我国近几年来正式引进的八大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如CFA、托业英语、ICAD等),均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后,才引进来的。其他部委不负责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引进审批。《关于批准国际管理会计师协会国际财务管理师证书注册的通知》(劳社函[号)可登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网站进行查询确认。网址 ,点击“国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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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经字[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理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
  第二条 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度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与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下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将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 第五条 省以下(含省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实行由省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财务经费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
  第六条 省以下(含省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分别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一)质技监部门行政单位,是指工作人员列为国家行政编制并享受公务员待遇、活动经费由国家财政供给的单位。
  (二)质技监部门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法人,其工作人员列为国家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七条 各地(市)、县质技监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管理和监督本部门及直属机构的财务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必须单独设置财会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其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财会部门的同意。
  各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要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 第十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省以下(含省级)质技监部门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 (一)省质技监部门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向其直属机构及地(市)级质技监部门核拨经费;
  (二)地(市)级质技监部门为二级预算单位,向省级质技监部门报领经费,并向其直属机构及县(市)级质技监部门核拨经费;
  (三)县级质技监部门为基层预算单位,向地(市)级质技监部门报领经费。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程序省以下(含省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根据工作计划提出下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数,逐级审核汇总由省级质技监部门上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省以下(含省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支出控制限额编制预算,由省级质技监部门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 (一)收入预算由行政单位收入预算和事业单位收入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由行政单位支出预算和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组成。支出预算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任务实际需要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三条 预算核定办法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以下(含省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实行核定收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和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予以核定;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项核定。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经费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上一级质技监部门审批;省级质技监部门调整预算时,应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省级质技监部门的直属机构和省以下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应及时将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级质技监部门,由省级质技监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章 收支管理
&&&&&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依法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行政单位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和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公用方面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为:1.公务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燃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2.业务费。包括材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燃料动力费、资料印刷费,以及开展质量技术监督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
  3.设备购置费。指购置办公设备、通讯器材、交通工具、计算机、图书等发生的费用。
  4.维护修缮费。包括修缮办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所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5.其他费用。以上四项费用以外的公用经费支出。
  (二)专项支出,是指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主要支出项目有:
&&&&&& 1.办案经费。指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质技监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以及奖励案件举报人而发生的费用。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指为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发生的费用。
  3.打假经费。指为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发生的费用。
  4.装备经费。指添置更新计量、质检、锅检、纤检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购置执法检查所需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现场检测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5.标准化经费。指为制修订标准、监督标准实施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发生的费用。
  6.计量监督管理经费。指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及制修订计量规程发生的费用。
  7.锅炉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费。指为开展锅炉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发生的费用。
  8.纤维检验经费。指为开展纤维检验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9.质量管理经费。指为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及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费用。
  10.技术法规建设经费。指为制修订、宣传、贯彻及实施技术法规发生的费用。
  11.业务培训经费。指为开展法律法规培训、质量技术监督业务专项培训和岗位培训发生的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安排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一)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开展业务活动方面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为:1.公务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燃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2.业务费。包括材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燃料动力费、资料印刷费,以及为开展有关业务而发生的费用。
  3.设备购置费。指购置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科研及专业用仪器设备、图书等发生的费用。
  4.修缮费。包括实验室环境条件和仪器设备维护费,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修缮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
  5.其他费用。以上四项费用以外的公用经费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专项支出,是指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具有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支出。
  (六)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质技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用于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专项工作的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各项支出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统一掌握,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二十一条 结余经费要按规定管理。行政单位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事业单位结余,除专项经费结余外,应按规定进行结余分配;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省级质技监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资产与暂存款的管理
&&&&& 第二十二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级质技监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终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管理
&&&&& (一)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要加强现金管理,保障现金安全,严格遵守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二)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有关银行账户。
  (三)有价证券必须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不得作为实际支出数报销。
  (四)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要加强对应收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进行清理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 (一)根据授权管理的原则,省级质技监部门委托省以下质技监部门对其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级质技监部门所需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进行配置。
  (三)质技监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存款是本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 财务划转和财务清算
&&&&&& 第二十七条 质技监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需成建制划转或撤并的,应进行调账。
  第二十八条 质技监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划转、撤并,要有利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发展。原有经费渠道、经费额度和国有资产应全额划转。
  第二十九条 质技监部门需要划转、撤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工作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反映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及财务管理状况,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质技监部门应加强财务清算期间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得擅自处置单位的各项资产。
  第三十条 财务清算程序
&& (一)成立财务清算机构。
  质技监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宣告划转、撤并后,要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清算期间单位各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清算计划,全面清查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提出财务清算报告等。
  (二)实施财务清算的内容。
  1.制定清算计划。财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清算时间和要求制定清算计划。
  2.清查账目。财务清算机构以行政事业单位清算前的会计资料为依据,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分析,确认各项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财务收支是否合法真实。
  3.核实固定资产和各项存货。财务清算机构在核清有关账目的基础上,制订周密的盘点计划。核实账面上的固定资产以及出租、出借或投资在外的固定资产,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实地盘点,单位寄放或者寄销在外地的存货,也应纳入盘点的范围。根据核实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实物存量,合理确定其价值。
  4.清理债权、债务。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债权,应当积极催收、追索,因特殊原因无法收回的,在财务清算报告中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单位的债务要及时、足额偿还,不能偿还的债务,也应当在财务清算报告中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5.核算单位的清算损益。在行政事业单位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损失、收益均计入清算损益,并及时入账。
  6.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7.编写财务清算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财产作价的依据和办法、财务决算的说明、财务决算损益等。
  8.要加强对清算期间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失和流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质技监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单位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财务清算报告的审批财务清算机构提出的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财务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由省级质技监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财务清算后资产的处理划转、撤并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应当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2.撤消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处理。
  3.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的单位。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质技监部门的财务报表包括: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报送省级质技监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情况表、上缴款项执行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等。
  为全面、准确反映会计信息,质技监部门实行定期逐级汇总财务报表的制度。财务报表汇总分别采取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报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 质技监部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专项经费使用、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经济和社会效益、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率等。
  第八章 财务监督
&&&&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级质技监部门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上级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质技监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质技监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下级质技监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上级质技监部门或有关审计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质技监部门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质技监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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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pdf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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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深入发展,为了进行国有资本的战略调
~整、国家实施了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组建了许多大型国有集团公司.
期望通过整合资源,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国有企业的实力,以应对甲
国加入WTO后国外大企业的竞争。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
这些新组建的国有集团公司在管理上,尤其是在财务管理上还相当薄
弱,使国有集团公司尚未真正发挥作用,竞争力没有明显提升。因此,
研究如何加强国有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具有比较现实的意义。,
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着重研究了国有集团公司
加强财务管理的必要性、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策略与方法.首先
对我国国有集团公司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对
集团公司组织结构的特点、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特点进行分析,从企
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提出,集团公司要发展,就必须加强集团公司的财
务管理;最后.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内容出发,详尽的研究与分析
焦团公司在投融资、资金集中控制、理财风险、资本运营等方面进行
管理的目标、原则和实际方法,结合集团公司的特点,并通过企业实
际数据举证,提出了加强国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构想。最后得出结
论: 1 我国国有经济要在加入WTO以后获得发展,就必须走集团
化发展的道路,进行资源重组,实现规模经济: 2 固有集团公司组
建以后,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体制、财务机制,加强财务管理,集团公
司才能真正发挥其核心作用,确立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竞争地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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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在1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各部门管理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人民法院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配置;  (三)人民法院要优化资源配置,做好设施共建、信息共享工作,提高资源、资金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四)人民法院要严格控制暂付款项的规模,并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人民法院一定时期(1年)财务收支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反映人民法院本期收入、支出、结余、项目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情况,说明影响财务收支状况变动的重要因素,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对影响人民法院财务收支活动的有关因素进行分析,包括预算执行、资金运用、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变化、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项目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人车比例等。   第二十六条 编制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应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报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在编制人民法院业务费支出决算时,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维修费和其他费用,分别按“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对应科目填列;办案经费、宣传费列入“专项业务费”科目;服装费列入“专用材料购置费”科目;法官培训费列入“培训费”科目;专业会议费列入“会议费”科目。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上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法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第八章 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财务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章的行为,应予以抵制。人民法院的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对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的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基金、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分别报送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为准。   附: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附: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  一、办案费  1.办案差旅费,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  2.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  3.司法勘验、鉴定费;  4.审判场地租赁费;  5.押解、执行费;  6.死刑执行费:包括以枪决方式执行所需要的租车、燃料、火葬、土葬及相关费用,以注射方式执行所需的药物费;  7.上访补助费:申诉来访人员因生活困难确需补助的食宿、医药及路费;  8.办案补助费:用于办理大要案和集中办案所需的费用。  二、劳务费  1.陪审员公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聘请专家、科教人员补助费;  2.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翻译费;  3.证人出庭作证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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