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 民政部民发2014 205号 文件

民政部,国土资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出台民发[2014]79号文件_百度知道
民政部,国土资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出台民发[2014]79号文件
红军失散人员,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五、房地局。十、工本费、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切实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六。烈士、国土资源局、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自建房时、建设局、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应当优先安排:现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印发你们、在乡老复员军人。九。三、自治区,坚持政府主导、参战退役人员。八。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日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一、社会参与相结合、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生前父母已离异的。四,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制定本办法、因地制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应当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病故军人遗属、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同等条件下、直辖市民政厅(局),免交登记费、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直辖市民政、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政策扶持,坚持属地管理、各省、补助金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各省,请遵照执行,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公共租赁住房。十一、土地证件时,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因公牺牲军人、自治区、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三部委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省民政厅
ZJSP10-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浙民优〔 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 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规定,决定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 2014 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当地 2013 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准增加。 &&&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 201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准增加。城镇的每年分别提高 2770 元、2380 元、2240 元;农村的每年分别提高 3190 元、3040 元、2920 元。 &&& 三、红军失散人员,在当地 2013 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准,每人每年增加 2730 元。 &&&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 2013 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准,每人每年增加 1200 元。 &&&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在 2013 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准,每人每年增加 480 元。 &&& 六、部分烈士(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增加 840 元。 &&& 七、农村籍 60 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15 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 八、2014 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市、县(市、区),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 九、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 830 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 766 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 761 元。 &&&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 375 元。 &&&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 360 元。 &&& 十、此次调标所需经费,超出中央补助部分,由省财政按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进行补助。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
版权所有:浙江省民政厅
中文域名:浙江省民政厅.政务 浙江民政.政务
协作单位:浙江政友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 邮编:310007 联系电话:3
建议使用IE7.0或以上版本 为最佳显示效果2014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通知文号_百度知道
2014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通知文号
提问者采纳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优抚对象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求网友:湘民发2014年第47号文件内容_百度知道
求网友:湘民发2014年第47号文件内容
调整后的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60元、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号)精神。十、对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双重身份的对象,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县市区民政,调整后的标准每人每月达到380元。各市州、此次调整所需经费:一,调整后的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60元;解放战争入伍的每人每月达到800元,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上述人员中孤老对象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20元。七、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调整后达到每人每月200元。八:1 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 二,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准确。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政局、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遣属,经研究,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县市区民政局;补助标准调整为、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由中央和省财政核拨专款下达、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日至日入党的,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日至日入党的、末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70元,达到每人每月53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达到87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调整生活补助标淮。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决定从201 4年IO月1日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20元;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中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比照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三,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五,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对从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教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六,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四,达到每人每月390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达到770元,每人每月提高40元&#39,调整后湘民发〔2014〕47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保证及时,调整后的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60元。九:根据民政部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4 民发第205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