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厂城中村改由什么单位建造师承接工程范围又由哪个人负责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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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城中村改造系列报道之四 上中马城中村改造为人居新环境开创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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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速读  今年6月,经过近两年的准备,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辖区上中马村正式进入城中村改造签约环节。作为一家拆迁体量大、涉及被拆迁主体构成复杂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莲华街道办事处、社会投资企业及各专业服务机构组成拆迁指挥部,秉承“至精、至诚、至美、至善”的理念为行为准则,以务实创新、人员精干、工作高效为突破口来实施城中村改造,使其迅速获得五华区政府以及广大村民和被拆迁户的认同。  上中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处二环北路与龙泉路交界处,涉及上马村和中马村近250亩土地。其中包括2.2亩下马村部分地块及部分国有土地的征收。项目拟改造用地面积约249.032亩,净用地面积193.155亩,总建筑面积逾81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面积约38万平方米,商业、商务等公共设施面积20万平方米,将设置30班小学1所、12班幼儿园1所、一类公厕1座、二类公厕2座、3000平方米生鲜超市1座。建成后的新上中马村,不仅将成为引领整个片区人居环境的先锋地产地标,更彻底改变了村民的居住环境,为他们一次性实现从村民到市民的转换奠定了基础。  日,上、中马村正式签订《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仅在当天,就有约590户村民领号。其中,签约村民逾60余户,占总数的10%,达到签约三天过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几乎是所有城中村改造参与企业的最难第一步,但在五华区上马村、中马村城中村改造中,第一时段来签约的村民超过95%。  今年58岁的黄民芬是上马村村民,尽管家里有三层楼房,每月租金差不多3000多元,足够她一大家人生活,但她还是和大多数村民一样盼望着城中村改造早一点儿进行。“你看五华区龙院、上峰和苏家塘那些村,改得早的都已经住上新房了,环境跟我们现在的比,真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不改造,就只能一辈子住在这种破破烂烂的老村子里,我们这一代人也就算了,但孙子辈的要想过好日子,就必须改造。不然以后到处都改好了,光剩着我们上马村,都不好意思喊人家来村子里玩。”  签约第一天,黄大妈就带着房屋相关证件和资料来排队签约了。如果在拆迁细则规定的时限签约,还能得到很多补偿。在当天的签约现场,按照规定流程审核过资料后,她迅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到1000元的现场奖励。其他村民眼看排队的越来越多,甚至还为你先我先争执起来。莲华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今年3月份开始,莲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拆迁公司和参与企业,每天进村宣传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法规。经过大家的不懈努力,得到了绝大多数村民的支持。但上中马村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拆迁和被征收主体较为复杂,除村集体土地外,还涉及被纳入龙泉路“退路建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比如:龙泉路131号(省建207及其单位住户)、龙泉路189号(拓城拆迁公司)、龙泉路195号(市建安公司及其单位住户)。由于这一部分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使推进工作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今年3月至6月,在街道、社区和企业的多方配合下,上马村、中马村(片区)旧城改造意见征询表开始入户调查,送达到每一名村民和被征地居民手上,将五华区上、中马村(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非住宅房屋(仓库、办公用房)产权调换补偿标准等明细,一一向村民以及被征地居民宣传。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一村一策”补偿方案,得到绝大多数村民的理解和支持,但在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时,却让所有参与工作人员煞费苦心。  据拆迁指挥部项目陈主管介绍,指挥部站在促和谐、保稳定的高度,与时俱进,在补偿机制上进行大胆创新,对国有土地上的被征地居民以最大的让利。这其实就是参与城中村改造企业的一种社会态度和社会责任意识。通过先和他们签订模拟协议,待政府相关规定出台后,超出模拟协议的赔偿标准由参与企业来“垫底”,确保被征地居民不吃亏甚至最大获利,由此同步推动改造前行。目前,国有土地上共有65户产权单位及个人,在征地第一时段内就完成了59家,模拟协议签订率达90%以上。  正如参与企业一贯秉承“至精、至诚、至美、至善”的行为准则一样,上中马村城中村改造在努力打造昆明最适合人居的新环境方面,将开创更多新的领域。  记者贾薇报道党的知识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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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知识100问
1.什么是党的基层组织?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指出: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职责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组发[2000]14号)提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具体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3)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依靠职工群众,关心和维扩职工的合法权益。(5)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6)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7)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3.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9]5号)规定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4)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4.党和国家机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8]5号)提出: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5.党组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是什么?完成党组的任务需要注意什么?
《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对完成党组的任务需要注意什么提出了如下几点:(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其精神实质,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2)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握本部门、本单位的全局,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正确的决策。(3)支持和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4)善于同本部门本单位的非党领导干部合作共事,充分尊重他们,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开展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提高理论政策水平,正确理解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5)做好党内外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6)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7)经常向上级党的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6.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怎样确定?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或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7.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撤销党的原有组织要办什么手续?
《党章》第十三条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8.基层党的委员会名额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没有作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参照下列范围掌握:党员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超过7名、不足50名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党员在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
9.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有无党龄要求?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1)第40期解答是: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提出党龄要求。然而,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搞好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做好这些工作,需要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适当考虑党龄问题。从实践经验看,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要有一年以上的党龄。其中,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基层党委,委员的党龄应更长一些。
10.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怎么产生?
《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11.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何产生?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召集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2.党的基层组织补选委员的程序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写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党的基层组织补选委员程序一般是:(1)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首先,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召开党代表大会的理由、时间;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党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提出拟补选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数额及选举办法等。其次,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补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第三,召开党代表大会,以代表团(组)为讨论单位酝酿讨论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候选人预备名单,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内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少量委员,党代表大会可以不设大会主席团,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代表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2)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请示;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并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委员的,可参照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做法。
13.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是怎么规定的?
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办发[1993]9号)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提出如下意见:(1)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2)需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或需变通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上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铁路、民航系统由铁道部党组、民航局党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定。(3)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批准任期的党组织审批。(4)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5)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由总政治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14.党的基层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中央组织部1990年9月27日《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解答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名因驻地分散等其他因素,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难以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的,可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15.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其职权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其职权主要是:(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3)选举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16.党代表大会的名称及次数的排列是怎么规定的?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XX省第XX次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XX公司(所或其他基层单位)第XX次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次数排列一般采取累计方法,如XX省已召开过九次代表大会,下一次代表大会就叫&中国共产党XX省第十次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次&的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排列计算方法。党的地方各级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应重新排列。党的地方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未变,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仍应连续排列计算。
17.什么是党代表会议?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有何区别?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党章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党代表会议,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的、由代表参加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
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不同之处主要是:(1)地位作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党的代表会议只是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时,由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2)职权不同。一是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二是党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3)开会的领导机构不同。党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党代表会议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4)开会时限不同。党代表大会一般有时限规定。党代表会议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没有时限要求。(5)代表的产生办法不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下一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办法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党内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经选举产生。
18.什么叫差额选举?党内哪些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而言,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19.什么叫等额选举?党内哪些职务可实行等额选举?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指出: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20.什么叫直接选举?哪些党组织实行直接选举?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指出:直接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党内的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21.什么是无记名投票?党内选举为什么要采用无记名投票?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指出:无记名投票&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党章规定,党内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这种投票方式,有利于选举人或表决人消除顾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或表决权。
22.党员人数少的单位,可否不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
23.党内选举中,党员能否放弃被选举的权利?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被选举权也是党员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党员在党内选举中,按照规定的程序被提名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党内职务的候选人后,如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或其他正当原因,自己认为当选后不能胜任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党组织应充分考虑党员本人意见,并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意,应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
24.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的原则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按照上述原则提名候选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提名前要对广大党员进行宣传教育,使大家懂得提名的原则、程序和基本要求。二是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广大党员推荐人选。三是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
25.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程序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一般是:(1)党的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应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2)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3)党的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4)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组)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1)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成原则。(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3)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支部或党小组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4)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26.党的基层组织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有何要求?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27.开党员大会选举时,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1)第24期解答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利,使党内选举能够充分体现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凡上述情况之外者,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28.党代表大会选举的程序有哪些?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多年来,党内选举工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程序和方法。党代表大会选举的程序,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党章和党内有关党代表大会选举工作规定的具体化,有其内在的科学性。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选举过程中违反党章的现象发生,保证大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一般程序是:(1)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3)通过大会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大会计票人(总计票人)名单;(4)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执行主席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也可由大会工作人员宣读);(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行投票;(7)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进行预选的,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进行正式选举的,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和大会报告,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29.党的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有何要求?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30.分发选票时应注意什么,多余的选票如何处理?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分发选票时,要认真核对到会人数,按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分发,每人一张(或一套)选票,不能少发,也不能多发。选票分埂完毕,要记录发出的选票数,以便收回选票后进行核对。多余的选票应当场撕毁或剪角作废。
31.选举结果公布后,发现计票有差错怎么办?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g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选举结果公布以后,如发现计票有差错,应及时向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报告。领导机构应向选举人做出负责的说明,并责成原监票人、计票人重新进行计票,经查对无误后,重新公布选举结果。
32.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什么?如何正确理解这个方针?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如下: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这是根据党所面临的任务和党员队伍的现状,以及建国以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提出来的。&坚持标准&,是指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不能降低标准或另立标准。&保证质量&,是指在工作上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改善结构&,是指发展新党员要注意结构合理,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构成和分布,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党员的作用。&慎重发展&,是指必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33.哪些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34.入党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3年编印的《入党教材》规定:入党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和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以及今后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另外,为了使党组织能尽快地全面了解自己,申请人也可以将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受过的奖励和处分情况写在入党申请书上,或者单独写成材料交给党组织。
35.城镇待业或自谋职业人员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由于待业或自谋职业党员一般由街道负责管理,所以,他们的入党申请一般应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并由街道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已参加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人要求入党,也可向个体劳动者协会或其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36.什么是入党积极分子?未提出入党申请的人能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如下: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是指那些已经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作为发展对象进行有计划培养的人员。因此,未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同志,积极上进,努力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但由于担心自己条件不够而没有提出申请。对这样的同志,党组织应当进行教育和启发,使他们懂得要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就应当主动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表明自己政治上的选择和态度,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37.为什么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定期进行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2年编印的《发展党员工作问答》解答如下: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只是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和入党愿望。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既要看他向党组织表示的愿望和态度,更重要的是要看他的真实思想和实际行动。这就需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定期考察,这是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防止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的重要措施。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党支部每半年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38.为什么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2年编印的《发展党员工作问答》解答如下: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这是根据多年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和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一般规律提出来的,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申请入党的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要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要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认真的考察和审查。要做好这些工作,没有一定的时间是不行的。从以往的经验看,一些新党员不能很好发挥作用,重要原因是入党前没有进行认真的培养教育,有的连做一名党员的基本要求都不懂。当然,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也不一定就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但这毕竟有益于促使入党积极分子成熟。
39.为什么规定发展党员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2年编印的《发展党员工作问答》解答是:为了使党组织更好地了解申请入党人的情况,加强对他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由什么人作入党介绍人和介绍什么人入党,是十分严肃、慎重的事。预备党员要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作入党介绍人。规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一是为了使党组织对被介绍人的考察更加全面、客观,避免片面性,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二是不致因一名介绍人的变动而影响党组织对申请入党人的考察,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
40.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多少票数为通过?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申请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含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赞成意见),方为通过。
41.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多长,从何时算起?
《党章》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42.如何做好长期在外工作的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工作?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2年编印的《发展党员工作问答》解答是:对长期在外工作的预备党员,党组织更应重视做好教育、考察工作。预备党员外出时间超过3个月应将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超过6个月应将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同他们的联系,要求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他们传达党组织的决定和党的有关文件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学习要求并进行检查。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其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根据本人的申请,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党员本人要参加讨论其转正问题的支部大会。
43.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2年编印的《发展党员工作问答》解答是: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是:(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2)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3)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44.哪些预备党员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2年编印的《发展党员工作问答》解答如下: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
考察的。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一样,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5.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超过规定期限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2年编印的《发展党员工作问答》解答如下:党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对超过了规定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因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经支部大会复议认为其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应决定其从预备期满之日起按期转正。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计算。
46.被开除党籍以及退党、劝退或被除名的人能否重新入党?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因触犯刑律或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劝退或因不起党员作用等原因被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党,党组织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对这些人经过长期考察,如果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他们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47.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中组发[2004]6号)提出: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和干部中发展党员,是发展党员的主体和重点。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是整个发展党员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就要处理好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和干部中发展党员与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的关系,处理好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与吸收私营企业主以外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员入党的关系,把握主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发展党员工作。在新的社会阶层中,特别是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工作,不作单独部署,而是纳入整个发展党员工作之中进行安排,使之平稳地转入经常性工作。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防止一哄而起;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党员质量。
48.发现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时,如何处理?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8)第8期解答是:党组织在接转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后,应及时审查预备党员的全部入党材料。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预备党员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造假者和有关责任者,应严肃查处。
49.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 &央组织部组织局2005年编印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解答如下: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受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本书中所讲的党员组织关系使用的是广义概念。
50.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哪些?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5年编印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解答是: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51.党员证明信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何区别?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如下: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党员证明信通常叫做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工作流动性较大,地点不固定的,一般应出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党组织。凭党员证明信,党员可在所去单位党组织临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因其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仍在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2.什么情况下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53.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主要职责是:(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4.党员工作调动后,为什么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86]15号)指出:党员工作调动,要同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历来就有明确规定。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党员能够参加新单位党组织的活动,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的一项组织措施。但是,近几年来,仍有一些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调到新单位工作,甚至在新单位担任党内重要职务以后,迟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这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一种表现,是违反党章的行为。
55.党员在流动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其组织关系怎么转?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规定: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56.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中组发[1980]54号)规定: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仍继续把党员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有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有的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57.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以拒收吗?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8)第8期解答是:党组织应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收,并退回开具单位的党组织。
58.对各级党组织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5年编印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提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使企业、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59.党的组织生活的主要形式和内容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它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等。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许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应当富有生气,丰富多彩,以起到对党员进行有效教育管理和凝聚感召的作用。
60.什么是&三会一课&制度?为什么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所谓&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仍须重视和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对于加强党支部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党支部通过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经常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水平,从而适应新形势,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可以使党员对党的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党的会议上进行民主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思想,作出决议。同时党员定期讨论支部工作,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总结工作经验,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使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接受批评和监督。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可以使党员经常受到党性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怎样做一个合格党员的教育,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不忘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从而在各项工作中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注意不断改进内容和形式,注重质量,避免流于形式。
61.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中发[1990]7号)提出: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5)其他重要问题。
62.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多长时间召开一次?
&& &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规定:为便于集中时间和精力解决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民主生活会的作用,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决定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原来的一年召开两次改为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可安排在4至8月之间。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认真做好准备,集中安排时间,以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63.党的生活同党的组织生活有何区别?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如下:党的生活同党的组织生活,有联系又有区别。党的生活包括党的组织生活,而党的组织生活,不完全等于党的生活。从广义上讲,党内各种活动,包括党小组会、党员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内选举、党的民主生活会、上党课、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听取党内报告以及党内的其他政治活动等等,都是党的生活。我们通常说的党的组织生活,则主要是指由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组织或召开的,以上党课、学习党内文件、汇报思想、总结报告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或会议,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64.什么是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198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中提出的。目前这项制度已经成为党内的一项经常性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议,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先进,清除腐败分子,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从而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65.实施党的纪律处分应坚持哪些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出,实施党的纪律处分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次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66.处分党员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包括:错误事实依据、纪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参考依据(即附加考虑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条件)。主要的处分依据是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包括错误事实的情节、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党的政策、党章和党内制定的党纪、处分规定等是政策依据。在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要把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等作为参考条件。根据本人态度的好坏等因素,可在适用党纪范围内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67.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央纪委2001年4月26日对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关于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在组织调查期间被免职后,还能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作了如下答复: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调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该党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不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组织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若其还有行政职务,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如果在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且没有行政职务的,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应当作出降低其职级的决定。
68.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后,能否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二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受到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做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69.党纪处分的程序有哪些?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给予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为:(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调查核对,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3)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0.需要改变或取消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处分,应由哪个党组织办理?
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中纪发[1983]12号)规定:对于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处分,如处分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取消的,改变或取消处分,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办理。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如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
71.党员在什么情况下算自行脱党?对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如下: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作自行脱党。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认真分析研究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的作自行脱党处理。同时,党组织如发现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问题时,应及时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72.什么是党籍?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党籍是指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取得了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个人应十分珍惜,党组织在处理有关党员的党籍问题时,也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73.超过6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怎么处理,由哪个党组织负责处理?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8)第8期解答是: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同自行脱党,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74.党员要求退党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因此,党员自愿要求并经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退出党组织。党组织对党员的退党要求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尊重党员退党权利,允许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做一个共产党员不仅是自觉自愿的,而且是有条件的。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种种原因,不愿继续做一个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党组织应予批准。(2)党员要求退党,应向党组织提出,不能通过大众传媒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3)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首先要弄清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然后区别处理。对于平时表现很好,只因有模糊认识或一时冲动提出退党,事后又主动撤回退党申请的,可以不作退党处理,但是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是预备党员的可延长其预备期。对于那些缺乏革命意志,对共产主义事业丧失信心,或者消极落后,甚至蜕化变质,或者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接受党的监督和纪律约束的党员要求退党,应当及时作出批准退党的处理;对犯有严重错误以至有危害党的行为需要开除出党的,尽管本人提出退党,但不能按退党处理,而应按照党的纪律开除其党籍。(4)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不要强行挽留,应尊重其意愿予以批准。(5)党员退党以后,党组织仍应从政治上关心帮助他们,不要歧视和排斥,要鼓励他们做个好公民。党组织也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努力解决党员的思想入党问题。
75.什么是不合格党员?其主要表现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76.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应遵循哪些程序?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77.劝告党员退党应注意哪些问题?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在劝告某个党员退党时,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这个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劝党员退党,要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劝党员退党,是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的纪律处分。因为被劝告退党者不属于违犯党纪的党员。劝党员退党和开除党籍,虽然都是对党员党籍的处理,都是为了纯洁党员队伍,保证党员质量所采取的组织手段,但两者有原则区别。劝党员退党是通过劝告,使经过教育帮助的不合格党员,一般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退党;开除党籍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员以最重的纪律处分,清除出党。
78.开除党籍和劝告退党有何区别?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指出:开除党员党籍,是党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劝告退党,是党组织劝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退出党的组织,是党组织采取的除党纪处分以外的组织处理措施之一。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被劝退的党员,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教育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以后又有了入党要求并具备了党员条件的人,可以重新入党。
79.党员的党龄应从何时算起?
《党章》第七条规定: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还指出:由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他在党内的生活与工作不能不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当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后,他在党内的生活和工作才不受这些限制。因此,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80.党员享有哪些权利?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权利作了如下具体规定:(1)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2)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3)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5)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7)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8)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81.怎样对待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82.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规定: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83.《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用途是什么?它适用于哪些流动党员?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5)第40期《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问答》解答是:《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84.党员因私事出境需要办什么手续?
&& &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规定:凡因私事要求出境的共产党员,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以公安部门为主,与同级党委组织部共同商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范围报批),经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85.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规定: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农村党员,保留在公社党委)。自费出国留学者,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86.党员出境逾期一年以上未归的,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规定:党员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也要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87.党员为什么要交纳党费?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88.党费收缴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
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规定: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89.交纳党费的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规定: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90.党费是否要按月交纳?能否提前或数月一次性交纳?
&&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通常应按月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不宜由别人代交,也不能提前或数月一次性交纳&&党员如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是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史部批准,可以提前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
91.农村党员怎样交纳党费?
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规定: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92.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怎样交纳党费?
&& &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3.哪些党员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 &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规定: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4.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向哪里交纳党费?
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规定: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95.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怎么办?
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规定: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96.党费管理有哪些要求?
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规定: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97.基层党组织应怎样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党费收缴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做好。一要对党员进行增强组织观念的教育,使党员充分认识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提高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自觉性;二要确定专人负责,明确任务要求,并做好业务知识培训;三要严格收缴手续,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要认真登记,做到底数清楚;四要按时收缴,做到按时向党员收党费,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缴党费。
98.党费使用有哪些规定?
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对党费的使用作了如下规定:(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①培训党员;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99.怎样坚持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制度?
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规定:基层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100.对党费管理中的违纪问题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党费管理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开支范围挪用、滥用党费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对于贪污党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理,不能袒护姑息,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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