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美国新股发行制度度的受益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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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股票是核准制,百度一下就知道了
人在江湖哀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问题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所形成的制度性缺陷。截至2004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
证监会审批制,以后会变成注册制,但也不是没有条件的,说白了都是政府控制。
决定原文: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股票发行注册制定义: 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演化的机理分析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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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 注册制强调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出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是将发行人股票...
上市公司高发行价、高发行市盈率、超高的募集资金等“三高”现象。 股票的投资价值在于,企业上市后如能持续高成长,市场往往会给予较高的估值;如果伴以高比例派现,投资者将兼得现金股利和资本利得。以相对估值指标“市盈率”为例,境外主要股市的...
按市值配售确实是中国特色,至于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配号、摇号抽签等等也是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做法的。
过程还是很复杂的,简单说就是到证监会备案发行股票,证监会不用审核批准,发行价也是市场说了算,只要企业各方面证件都齐全了就可以申请上市,好比以前的父母包办婚姻,现在家长放权了,双方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到民政局办个结婚证一样了,至于婚...
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本人认为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发行速度太快!可以说是竭泽而渔。二是不注意新股所在的行业,不能很好地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比如那些红枣、火腿、扑克等等都能上市,还有什么不能上市的?三是大小非不停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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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新股发行制度弊端
弊端之一:询价环节中,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没有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询价流于形式。
弊端之二:发行过程中有违公平原则,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个人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
弊端之三:以资金量作为配售的主要依据,将大量资金吸引到认购新股的行列之中。
弊端之四:高价发行依然是目前新股发行最受争议的部分。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5月16日介绍,创业板首发办法的修订和再融资办法制定工作已经结束,5月16日正式对外发布并实施。
  创业板IPO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约束;再融资则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相关:
最新消息                 
······
分析评论                 
·····
IPO重启时间表
IPO重启时间
四轮新股发行改革措施一览
  第一轮改革(日):主要措施: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轮改革(日):主要措施: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网下可摇号配售;扩大询价对象范围;
  第三轮改革(日):主要措施:引入个人参与询价,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启动存量发行;
  第四轮改革(日):主要措施: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新股发行改革五大重点内容
部分改革措施充满新意
·市场人士指出,本次部分改革措施颇富新意。如申报即预披露、发行前可发债、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发审会前启动对相关中介机构底稿的抽查工作之类。
整体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被指避重就轻
·市场人士认为,在一些技术环节以及一些细小的问题上兜圈子,对于新股发行制度所涉及到的一些实质性问题根本就没有涉足。因此,如果不对征求意见稿作出大的修改,新一轮的发行体制改革只是又一次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机遇的耽误。
如何提高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
·市场人士认为,虽然目前A股市场名义上是全流通,但在IPO之初,上市公司首发流通股的比例却很低,其中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首发流通股占比甚至只有10%左右。由此不仅带来到新股高价发行的问题、大小非问题,让股市失血不止。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可规定上市公司首发流通股份不低于总股本的50%(国家必须绝对控股公司除外);实际控制人持股超过30%的股份转为优先股。
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按照《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发行人应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具备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应预先制定上述个人投资者需具备的条件,并向社会公告。
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配售的股票中至少40%应优先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上述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进行配售。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相关的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发行人注册地证监局网站披露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进展;辅导工作结束后,应对辅导过程、内容及效果进行总结并在上述网站披露。
证监会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八大亮点
一、推动注册制改革
  本次改革意见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对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采取中止审核、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二、参与网上配售的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
  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制订网上配售的实施细则,规范网上配售行为。发行人、主承销商应根据相关规则制订网上配售具体方案并公告。方案必须明确每位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上限,该上限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三、针对新股发行“三高”、“圈钱”问题
  本次改革后,将不再执行“25%规则”。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增加单只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应量。采取措施约束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高价。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报价最高的部分将不得影响发行定价,报价最高者也不能获得配售,防止“人情报价”或盲目报高价。
四、对主承销商引入自主配售机制
  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发行人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网下配售原则和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承销商应当按照事先公告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自主配售结束后应披露配售结果,主承销商应说明自主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
五、加大对业绩&变脸&的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
  确认业绩&变脸&,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使主承销商对其客户的投资损失负责,推动主承销商在定价时平衡发行人与客户的利益。信息披露责任提前,从发行申请文件提交之时起,中介机构即需要对所披露的信息负责。
六、发行文件虚假记载的 36个月不再受理
  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七、推出老股转让措施
  拟转让的老股需持有36个月以上,防止老股东快速套现;老股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防止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从而不利于公司经营;公司应事先确定公开发行股票总数及老股转让上限,新股发行数量根据询价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合理确定,一方面可以遏制资金超募,另一方面有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合理报价。
八、借壳上市条件等同IPO 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
  目前部分IPO终止审查或不予核准企业转道借壳上市,通过借壳上市规避IPO审查,引发了市场质疑。统一借壳上市与IPO的审核标准,可以防止审核标准不一致带来的监管套利。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此类企业将登陆创业板市场,弱化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服务功能,扭曲创业板市场的定位。
业内人士评析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李大霄:新股发行改革应为注册制过渡期
侯宁:不要把IPO重启看做利空
左小蕾:需建询价机构约束机制
王剑辉:新股发行或逐步走向注册制
桂浩明:利好不容置疑
庄心一:新股发行改革寻求最优公约数
国内外发行制度对比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演变历程
A股历史上的7次暂停IPO回顾
发审环节:“不审到底行不行”郭树清一问惊天
··深交所一直推动的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已经得到证监会的支持,后者将允许深交所在创业板再融资方面承担一部分前期预审工作。
··深交所曾经在前几年希望在创业板推出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甚至建议豁免相关的审批程序,但至今一直未能如愿。
··韩志国认为,新股改革最重要的应该是立即将审批权下放至交易所,建立市场经济,就应该进一步发挥交易所的功能,从目前的审批制走向注册制。同时,对所有违法的行为,应该提高造假成本,加大惩罚力度。
目前新股“三高”(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募资额)背景下,新股IPO乱象丛生,令新股审核制度遭到市场普遍质疑,而不断出现的“IPO造假”“新股超募”等问题也给不少投资者带来血的教训。此次郭树清发问新股审核,在业内人士看来,或为其试水新股改革的又一动作。
从长期看,审批制的效率过低易造成新股供给周期与需求周期的错配,特别是在熊市周期之初,大量牛市后期申请上市的企业集中IPO,很容易导致股市严重失血,这也是A股市场始终大起大落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谓的市场化,应该是让企业能自由地选择上市时间和上市规模,最终能否成功上市,则交给投资者来投票,从这个角度说,A股IPO从审核制走向备案制是大势所趋,也是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必要转型。
新股发行从审核制转向备案制,一方面需要上市公司的自律和事后追责制度的完善。长期以来,A股市场一直处于重融资轻回报状态,如果放开审核制度,可能出现大量企业集中融资的情况,而我国股市退市制度尚未健全,如果只进不出的局面不改变,股市大扩容很可能引起市场价值体系崩溃。同时,目前A股市场上不时曝出财务造假等丑闻,因此在将新股发行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前,监管层需先建立一套完善的事后追惩制度。
发行环节:询价机制谋变
目前询价机制导致四大难题
·网下配售比例偏低导致报价随意——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发行总量的50%。”目前中小板和创业板的网下配售比例一般不足两成。网下配售比例偏低导致报价人缺乏价格敏感性,在询价过程中随意报价。·刻意给出高报价——新股询价过程存在缺陷。在当前的询价机制下,报价高于最终定价的询价机构方获得网下配售资格。由于新股上市过程中存在供给管制,一些询价机构出于博弈考虑,往往会报出较高的价格以避免出局。·“人情票”和“关系票”现象普遍存在——在当前的询价体制下,客观上说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情票”和“关系票”现象,加之现行配售制使得并不是所有高报价的询价机构都能得到配售或足额配售,这加重了询价机构的操纵可能和赌博心态,敢于高报价、多申购。·股票回拨机制等其他发行辅助机制不够成熟——当网上申购需求明显超额时,网下少有股票拨入网上申购,以满足公开认购者的需求,反之当价格偏高,网上认购不足时,也没有相应的回拨机制。
新股发行谋变 改良式荷兰拍卖制有望推出
·在当前的询价体制下,客观上说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情票”和“关系票”现象,加之现行配售制使得并不是所有高报价的询价机构都能得到配售或足额配售,这加重了询价机构的操纵可能和赌博心态,敢于高报价、多申购。而有望推出的改良式荷兰拍卖制,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机构以相同的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认购中标的股票数额。通过强化责任制约,可以避免机构联手形成垄断来操纵市场,从而获得暴利。
存量发行 打击PE突击入股
·所谓存量发行,是指在公司新股发行时,原有公司股东对外公开出售一部分股份。在海外资本市场,存量发行是新股发行中的常见方式,中资公司境外发行也经常引入这种安排。现阶段采用存量发行,好处有二:其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超募带来的高募资问题;其二,原始股东通过一级市场减持股票,不影响股价稳定,同时股本不至于大幅摊薄影响每股利润。
加大机构网下认购比例
·提高机构投资者配售比例此前被证监会提及,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在1月份提及未来将研究增加机构投资者认购比例,改善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在多数市场机构看来,这一措施是提高新股询价资本约束的一个方法。首先,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将促使参与询价的机构的报价更加客观;其次,提高网下配售比例意味着机构锁定的筹码数量会增大,有利于稳定新股的市场价格。加大机构投资者在网下的认购比例,越来越被业内人士认同。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研究力量更强,具有更长的持续期,也具备更强的风险承担能力。
各方热议发行制度改革
日前,一家网站对此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的受访网民表示,支持新股发行不审或减少行政审批。也有网民表示,新股发行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不是仅仅依靠取消审批制就能够解决的,还需系统推进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
A股投资者唐先生在看到“有关郭树清提出IPO不审行不行”的消息后,气愤地向记者表示:“在审核制下,新股发行都这样,如果不审了,这些公司还不蜂拥上市!而且还可能大量粉饰报表,给投资者和市场造成伤害!”
署名“华生”微博表示,IPO不审行不行,其实这是一个伪问题:在现行市场框架下肯定不行。给中国股市制造巧立名目的扩容大跃进对投资者只会是一场巨大的灾难。真问题是为了IP O可以不审,我们先要做哪些制度设计和改变?
目前完全可以搞真正市场化发行的‘注册制’。今朝终于从监管者嘴里听到了改变权力发审的声音,郭树清魄力可嘉,毕竟会动了既得利益者和权力寻租者,难度和阻力还是很大的,但对整个中国股市则是大利。
新股发行制度除了定价方面的巨大问题需要大刀阔斧改革外,还有一些制度需要配套。左晓蕾认为,至少有六个方面需要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
为了确保发审委取消之后市场能够平稳过渡,目前要建立的是严格的监管机制,严明的退市机制,以形成市场的明确预期,让造假者先行知难而退。笔者不会天真到相信发审机制马上会取消,但在创业板、新三板先行取消,将是稳妥的改革模式。目前对发审制度小修小补无济于事,对于建立根本的市场制度没有用处。发审委应该取消,这是新股发行的根本改。
推动新股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二次股改,则是平衡筹资者和投资者利益、平衡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等各方利益的关键环节。迈过这一步,资本市场发展会再上新台阶。
郭主席提出这一问题或许更多的是一个拓展性的探讨,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一步到位的取消审批直接过渡到注册制显然条件远远不具备,其间需要一个过程。渐近式的市场化才是改革的方向,目前首先要解决的发行价过高的问题。
郭树清上台百日实行新政一览
·IPO招股书预披露提前1个月 强化社会监督:自2月1日起,发行人将预先披露时间从此前的发审会召开前5天,提前至发审会之前1个月左右,同时证监会将公布在审企业名单。预披露时间提前约1个月,媒体和投资者的监督力量肯定会加强,一些拟IPO公司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督,保荐机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这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证监会将加强新股定价监管 参照行业平均市盈率:证监会正在研究一项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的措施,即委托第三方机构,发布各个行业已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供投资者参考。该报告将涵盖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
证监会拟进一步采取措施以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表示,这些措施包括立即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
证监会日召开媒体通气会,透露了六大组合拳。创业板退市制度再次被郑重提出,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提出了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初步方案,拟从增加退市标准、完善恢复上市审核标准、缩短退市时间、改进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设立单独的板块和退市后的去向安排等六个主要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完善。方案将在进一步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在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强调,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这是郭树清就任证监会主席后,首次就资本市场发表公开演讲。郭树清强调,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严惩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利益输送、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市场“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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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股发行机制演变与定价效率分析.pdf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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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机制与定价问题~直是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理论研究和证券市场
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大量国外实证研究表明,成熟的资本市场存在新股发行
短期抑价和长期弱势的双重特点。在我国,新股首次发行定价的短期抑价程
度远高于西方成熟市场水平,而对长期回报弱势的研究目前还没有统一和相
对权威的结论,且大多数针对新股长短期价格现象的解释都基于西方传统的
理论假说,缺乏依据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和市场条件给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事实上,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表现出极强的内生性,‘不断的进行着市场化的
改革,行政管制严重,仅仅依靠西方传统的理论假说进行解释并没有多大的
意义,笔者认为当前研究的重点应当放在对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演变与定价效
率关系的研究上,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是否成功,是否适应了当前我国的
市场条件,是否提高了定价效率,找到这些答案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
义,从而为今后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提供理论参考。而目前国内针对新股发
行机制演变过程与定价效率关系的研究,大多数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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