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经营的民间放贷利息公司收取高额利息,应找什么部门解决?

一男子非法放贷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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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警法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他人巨额存款
一男子非法放贷被刑拘
本报讯(记者严万海)昨天,记者在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了解到,男子娄某以巴州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另一男子李某的配合下,经营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吸收存款业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他人巨额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在法律的威慑下,李某投案自首。
该大队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以娄某为法人代表的巴州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牟利为目的从事民间放贷业务。该公司在我市一些派送广告上发布广告,以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为名,以年息为12%或1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变相非法吸收存款。从2012年6月至12月期间,该公司先后发展了24笔业务,交易总额为9416776元。然后,以月利息1.5%向他人放贷,并每月按借款额的1%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25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娄某是吉林省白山市人。目前,他已被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李某,吉林省白山市人,现已投案自首。武汉两员工索取高额利息受贿致贷款公司受损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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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贷经理四个月收回扣近2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上亿资金难追回
向借款方收取高于公司规定的利息,赚取差额,受贿后帮不符条件的借款方获得贷款,致使公司1亿余元贷款打水漂。昨日,武汉市检察院发布消息
原标题:信贷经理四个月收回扣近2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上亿资金难追回
向借款方收取高于公司规定的利息,赚取差额,受贿后帮不符条件的借款方获得贷款,致使公司1亿余元贷款打水漂。昨日,武汉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武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姚某、鄢某,被该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捕。
直接索要1-2个点利息
2013年底,姚某应聘到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贷营销二部经理,鄢某是业务员。
姚某在为借款方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通常索取高出公司规定利息1-2个点的回扣,通过中间介绍人或指使鄢某提出。因急需资金周转,借款方大都满足其要求,将规定利息打到汉信公司账上,高出部分则直接打到姚某的个人账户。
收钱后,姚某给中间人或鄢某分些好处。而姚某在收集贷款资料和实地调查时,也就睁只眼闭只眼。而部分借款人在支付几个月利息后,要么拖延还款,要么消失。
贷2600万收70万好处费
2014年9月,在发现姚某和鄢某的商业受贿行为后,汉信公司报案。同年12月,姚某、鄢某被刑拘。
经查,月间,姚某和鄢某在为借款方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收受多个单位和个人贿赂款共计199.5万元。其中,姚某个人实得143.5万元,鄢某分得6万余元。致使汉信公司1亿余元到期贷款至今无法收回。
一名借款人李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姚某和鄢某在为其办理2600万元贷款的过程中,前后共收了他70万元好处费。期间,李某直接表明其在短期内无法偿还借款,还提供了假财务报表,但在姚某和鄢某的帮助下,李某还是成功借款。
小额贷款公司亟待规范
检察官表示,因数额巨大,姚某、鄢某两人将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案中部分借款人亦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公安机关正在做进一步调查。&
昨日,检察官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和个人贷款解决了不少困难,但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缺乏监督等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强监管,减少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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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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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越界放贷已觉不新鲜 监管部门为何难以发力
浙江在线08月23日讯
对很多人来说,投资咨询公司有私下放贷的业务,已经不是新鲜事了。今年2月份,就曾有媒体报道市民杨先生从某投资咨询公司借款4万元,期限为两天,结果却产生了2000元的高额利息。
  时隔半年,本报记者暗访发现,投资咨询公司私下放贷的&行情&依然风生水起,而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似乎难以发力。
  &&暗访:投资咨询公司放贷已成行业潜规则
  昨天上午,记者拨通了义乌市华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某的电话,以急需资金周转的市民身份,咨询现在借钱的情况。
  记者:华仁投资吗?听朋友说这里可以借钱。
  华仁咨询:对,是的。
  记者:我想借5万元,需要哪些手续?
  华仁咨询:你是哪里人?
  记者:义乌城里的。
  华仁咨询:哦,那你是经商的还是做什么的?
  记者:学校刚毕业。
  华仁咨询:那你身份证、毕业证先带过来,我们先看看具体情况,方便的话,户口本也带来看一下。
  记者:我有个车的。
  华仁咨询:车主是谁名下的?
  记者:是我妈妈的。
  华仁咨询:那你户口本和车子的全套手续全带来,包括行驶证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记者:那什么时候可以拿钱?
  华仁咨询:很快的,只要条件符合当天就可放款。
  记者:明天来可以直接拿吗?
  华仁咨询:最好早点来,也不是你一来就可以拿钱的,还是要看情况。
  记者:那利息呢?
  华仁咨询:利息看你情况,月息两分起,最高6分。你情况越好,利息越低,但最低就是两分。简单点说,就是你借5万元,借一个月要1000元利息,放款的时候给你4.9万元,你还5万元钱。
  记者:我一个星期就够了,不用那么久的。
  华仁投资:都可以的,主要还是看你的情况定利息。
  记者采访了另外几家投资咨询公司,结果大致相同,只是有些在抵押物方面更谨慎。他们同时承认,投资咨询公司放贷已经是个行业性的潜规则。
  &&投资公司的放贷业务为何能够风生水起
  投资咨询,顾名思义是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是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的一种。记者从义乌工商部门了解到,成立这样的公司没有特别的条件、要求,只需要企业注册的基本条件即可登记成立。
  根据义乌工商局统计,截至今年7月底,在义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有297家,仅今年新增的就有127家。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又是谁养活了这些公司?
  某银行贷款部门工作人员赵先生认为,这类公司能够风生水起的原因是市场需求大。也就是说,依然有一群在银行、亲戚朋友间很难拿到借款的边缘人群和短期急需用钱的人。
  &放款快、需要的材料少、手续简单,是他们的优势。&赵先生说,一些人只需要用钱周转一个星期甚至更短的时间,别人那里借不到,就会选择到这样的公司借款。&但这样的客户风险也很大。&
  &&属超范围经营,但取证和界定很难
  那么这类投资咨询公司的借款行为到底合法吗?&投资咨询公司发放贷款,属于超范围经营。&义乌工商局某工作人员说,&但就工商而言,只能按实际情况以超范围经营查处,具体放贷这块应该由银监来监管。&
  &我们的职责是对所辖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的工作人员王女士说,如果能够认定该公司在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他们才有权利介入处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取证和性质界定有一定难度。
  &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首先要看它做的是不是像银行一样,专门向不特定的人发放贷款。&金元律师事务所的洪紫东律师说,如果是这种情况就属于金融业的行为,以前只有银行可以做,现在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但投资咨询公司不行。&但如果是对特定的人,那就属于民间借贷,在这种前提下提供借款,法律是允许的。&
  在这过程中,认定是不是向特定的人提供贷款是比较困难的,&要专门的机构认定,从我的理解上是需要金融监管局和公安的配合,共同查证。&
本报记者 贝远景 实习生 沈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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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即时报建议上级部门严惩领导干部在企业参股、非法集资的违法违纪行为
随着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不断推进和深入,各种奢靡享乐和不正之风的逐渐隐藏,社会风气逐渐开始好转,广大人民群众似乎看到了春天的希望。然而,近几个月来,笔者以“社会转型时期中小型民营企业如何走出困境”为主题,在湖南湘潭、娄底等地实地进行调研时,几个月一些所闻、所见、所想,实在让人深思。试想,各级政府和监管执法部门,如果还不及时制止纠正并坚决严厉打击这些极不正常且危害社会、违法犯罪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是“打着维稳旗号和借口”不想管事,任其发展下去,我们的社会管理工作将会更加被动,更加难以治理。下面,就笔者目前所闻所见的一些事实,将几个主要问题归纳如下,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和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难的问题。受国际、国内大环境影响,湖南一些地方的“虚拟繁荣”和“泡沫经济”逐渐“显山露水”。一些中小型企业,特别是一下中小型发展中(还没有转型升级的)民营企业,因企业发展需要融资和贷款等问题,大多都深陷“泥潭”。过去两年,一些中小型私企业主,为了扩大自己的企业规模,凭借一些“社会关系”和有自己产权的地皮、房屋、门面、汽车等作为抵押物,找到银行负责人,很轻松就贷到几百万元或上亿的贷款。部分私企业主的贷款到手后,首先就是购买豪车、别墅、挥金如土,有的甚至还包养情人、二奶,因企业决策失误,没认清发展方向,没理清发展思路,就开始盲目扩张,贪大、求快,结果一个失误就将全部资金投入进去,而收效甚微。银行贷款是有期限的,当贷款期限到来时,许多企业就着急了。眼见银行催贷步步紧逼,企业又怕被列入贷款的“黑名单”。所以,部分私企业主就开始到社会上融资,因现如今借钱很难,所以就干脆高息借款还贷,以期度过难关。然而,因受国家政策和大环境影响,部分银行因害怕承担风险,于是当贷款企业好不容易将贷款凑齐还到银行后,先前满口答应还完贷款再重新贷款的银行,却突然变卦不再放贷了。这样以来,部分靠高息借款来还贷的企业犹如“火上浇油”。本来就生存艰难的企业,一下子就“债台高筑”,企业不但不能正常运转,而且还要面临高利贷债主的步步紧逼,导致债务越码越高。由此,不少老板被逼跳楼、跑路,或是企业被迫破产、关门倒闭。二、关于银行与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的问题。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了,近一两年以来,一些有担保、有抵押物的中小型企业,越来越难以从银行贷到款了。而社会上的一些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却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而且他们的生意却越来越“红火”,又是为什么呢?据一些业内人士和知情人透露,现在的银行普遍屯有大量的抵押土地和房产,为了减少损失,他们也在不但改变“经营战略”:不再随便给某些企业发放贷款,相反却与一些投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共赢”。某些银行的负责人,为了所谓的“单位效益”或是一己私利,他们暗中与一些投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把大量贷款发放给投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然后再由他们高利息放给一些急需贷款的中小型企业。他们从中非法赚取的暴利,则由个别银行负责人和投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按比例分成。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企业高息到投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他们同样要有抵押物,于是一些投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再将这些抵押物放在银行,银行又可以继续给投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放款。这样如此循环下去,银行的个别负责人和这些投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便成了一棵藤上的“蚂蚱”,他们受益了,而企业主却倒霉了。于是乎,各地就不但出现了一些私企业主的财物被超标底查封、被高利累集到一起后(利滚利),有的抵押物甚至后来还不够偿还高利借款。于是又出现了雇用黑社会马仔到似企业主那里收账、抢东西,还不起贷款或不给钱就抢东西,有的甚至还采取非法拘禁。因部分投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有很好的“人脉关系”,有点甚至还有不少光环和政治头衔,外加他们与政法部门都有交集,所以即使干了违法乱纪的事,只要不出人命,只要影响不是非常恶劣,一般最终都会不了了之。三、关于领导干部参股和非法集资的问题。 一段时期以来,各地的非法集资现象非常严重和盛行。除了少数企业老板为解一时燃眉之急外,另有少数私营企业也干起了这个“赚钱快”且“一本万利”的“生意”。当然,主要从事此行业的还是那些打着为“中小企业主服务”和“救急”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公司对外宣称不是高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而实际上就是典型的放高利贷。他们除了与银行及金融系统“合作共赢”外,不少公司还也参与到向社会融资和非法集资。他们的集资对象,除了市民、职工、下岗工人等之外,还有一些官员。模式大体为:以高息为诱饵,让大家将钱放在他那儿,有的市民发现这里面能尝到甜头,于是就发动朋友亲戚四处凑钱。不如,急需救急的企业答应给4分,小额贷款公司就答应给集资人3分,而集资人又以2分的承诺,再从亲戚朋友那儿借钱,层层赚取差价利息。一旦急需救急的企业被利息债务压垮,偿还不了。资不抵债或自杀跑路,下面的层收到牵连。据说有点市民或干部,已经四处非法集资高达上千万,如今见债主上门追讨,也只能跑路或失联。最后,害得市民到政府部门集体上访,或是到处堵门,从而引发群体流血事件,给社会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此外,个别领导干部甚至还在部分担保融资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参股,与其共同放高利贷,参与非法集资,为其非法行为充当保护伞。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面对这样日渐猖獗的非法集资行为,而有关政府和监管执法部门或领导,难道就不知情?这里面到底藏有多少幕后交易和非法猫腻?为何有关领导却对此不闻不问?如此掩耳盗铃,或是轻描淡写,或是一阵风式的“亡羊补牢”,难道就可以应付了事?建议:上级纪检、公安经侦部门,应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企业参股、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的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打击和彻底清理整治,那些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经营和非法融资及高利转贷等犯罪行为。重点查处公司存在的虚报注册资本、高利转贷、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问题。对一些与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不良开发商密切往来,且有着合谋嫌疑的银行负责人和各金融机构,纪委和检察机关要来一次彻底的摸排,发现涉嫌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要坚决予以打击。此外,对一些有良好信誉,有发展前景,能遵纪守法的中小型私企业主,一定要给于政策倾斜和政策扶持,帮其渡过难关。企业的良性发展,是一个地方发展的经济命脉,如果企业都被这样不干净的社会风气和高利贷给“逼死”了,那么地方政府官员们也只能喝“西北风”了。据悉,近半个月以来,仅长沙就已发现(已报案)有近10家担保投资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老板跑路或关门,涉及民间集资数亿元,许多将借来或养老金投入进去的市民,都以欲哭无泪,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看着心寒啊!打击非法集资,清理社会毒瘤,净化社会风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全面清理和整治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融资担保及高利转贷等犯罪行为,湘潭、娄底任重道远。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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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厚街10号。法定代表人徐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杭仁春,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群,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岚。委托代理人汪正昕,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金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商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杭仁春、杨群,被上诉人于岚的委托代理人汪正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岚原审诉称:金厦公司因经营缺乏资金多次向于岚借款,日至2007年12月期间,金厦公司累计向于岚借款146.72万元,双方约定月息6%,后该借款加上相应利息金厦公司一直续借。日,金厦公司向于岚出具借款金额为201.45万元的借条,其中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金厦公司承诺所借款项201.45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日起至日止。金厦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于岚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金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6.72万元及利息(自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诉讼费用由金厦公司承担。金厦公司原审辩称:其对双方的借贷关系及收到借款146.72万元等事实不持异议。但抗辩:一、借贷关系无效。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生效刑事判决,于岚借款给金厦公司系非法经营的刑事犯罪行为,借贷关系无效。二、本金已经全部还完。一是金厦公司于日还款30万元、日还款40万元,日以现金方式还款10万元,于岚已从金厦公司处获得还款80万元。二是欠款本金余额已因江苏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以下简称省公安厅)对于岚采取暂扣款措施而消灭。日,省公安厅在侦查期间,发现于岚向金厦公司的借贷行为涉嫌高利贷的非法经营罪,要求金厦公司协助将借款本金余额66.72万元交由其暂扣,该暂扣款行为是因于岚“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侦查过程中针对于岚采取的强制措施,且已经实际执行,故应认定金厦公司已经全部偿还于岚的借款本金。三、利息不应支付。借贷关系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只应返还本金,且于岚主张部分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于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厦公司于日至2007年12月期间,累计向于岚借款146.72万元,双方约定月息6%。日,金厦公司向于岚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01.45万元,并承诺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日起至日止。另金厦公司于日还款30万元、日还款40万元、日还款10万元,合计还款80万元。日,省公安厅以“退于岚资金余额”为由,要求金厦公司协助将66.72万元交由其暂扣,并实际执行完毕。以上事实,于岚、金厦公司双方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鼓楼检察院)于日,以于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原审法院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于同年12月31日作出(2010)鼓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判决于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判决载明,陈三春、于岚、陈铭伟等人已将放贷作为其牟利生财之主业,向不特定的多个对象放贷巨额资金,约定收取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利息,动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追讨债务,严重冲击了国家金融秩序,严重侵害了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其高利放贷行为已不属于正常民间借贷之范畴,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后陈三春等人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于日二审维持了对于岚的判决。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一)于岚、金厦公司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问题;(二)借款本息金额及利息的诉讼时效问题如何认定。原审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生效的刑事判决已经认定,陈三春、于岚、陈铭伟等人高利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已将放贷作为其牟利生财之主业,向不特定的多个对象放贷巨额资金,约定收取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利息,动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追讨债务,严重冲击了国家金融秩序,严重侵害了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其高利放贷行为已不属于正常民间借贷之范畴,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于岚也因犯非法经营罪而被判处刑罚,因此,于岚与金厦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关于借款本息金额及利息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于岚、金厦公司双方确认,金厦公司于日至2007年12月期间,累计向于岚借款146.72万元。后金厦公司于日还款30万元、日还款40万元,日还款10万元,合计还款80万元。2、省公安厅的暂扣行为不能认定为金厦公司向于岚偿还借款。偿还借款系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日,省公安厅以“退于岚资金余额”为由,要求金厦公司协助将66.72万元交由其暂扣,但借贷双方并未就此是否可以作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问题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且生效的刑事判决中亦未就此作出相应的认定,亦未作出相应的实体处理。故省公安厅的暂扣款行为不能认定为金厦公司向于岚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应认定本金余额66.72万元尚未返还。3、因借贷关系无效,不论于岚对于利息部分主张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金厦公司均无须向其给付借款利息。因此,于岚主张金厦公司偿还资金余额66.72万元以外部分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1、金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于岚借款本金66.72万元;2、驳回于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20元,由于岚负担13592元,金厦公司负担14328元。宣判后,上诉人金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于岚因涉嫌刑事犯罪,日省公安厅扣押了于岚非法放贷给金厦公司的借款本金66.72万元,金厦公司对此也予以配合。此款系于岚放贷给金厦公司的款项,非金厦公司所有,且省公安厅至今亦未将该款项退回给金厦公司,故金厦公司对该66.72万元不负清偿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有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于岚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刑事案件已作出认定的情况下,于岚能否向金厦公司主张民事权利。本院认为:(2010)鼓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陈三春、于岚、陈铭伟等人已将放贷作为其牟利生财之主业,向不特定的多个对象放贷巨额资金,收取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利息,并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追讨债务,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于岚非法放贷行为业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定性为刑事犯罪行为,案涉纠纷已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实体判决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商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于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20元,由原审法院退还于岚;金厦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4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止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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