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消全球通套餐需要那些申请材料

无意中办了张建行全球通支付信用卡怎么取消_百度知道
无意中办了张建行全球通支付信用卡怎么取消
提问者采纳
没有消费的话直接打电话给银行申请注销就行了。不过现在接线员会推脱,不行的话,就直接去银行柜台注销就行了。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卡片收到以后不激活就可以,或者卡片收到以后进行注销!望采纳
到建行营业厅取消
这是最安全最放心的方法
信用卡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郑之勇,男,生于日,汉族,绵阳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查处欺诈消费者的经检办案人员,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常家巷12号3栋2单元1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科园路;负责人:陈英伟,该公司总经理。  抗诉请求  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提出抗诉,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申字第1394号民事裁定书、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绵民终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本案裁定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驳回郑之勇的再审申请并且有明显多处错误;本案判决质证程序违法、本案法官们未调查收集主要证据、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且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枉法裁判等等问题,故而提出申请。  首先、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但本案法官们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然对抗该法驳回再审申请。  其次、本案判决裁定认定是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质证程序违法;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本案法官们不作为乱作为。  第三、本案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真实关联合法的证据证明而且程序违法;本案法官们不作为乱作为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本案法官们枉法裁判并涉嫌其他问题。  以上四点具体内容请查阅附件(1)《对事实与理由的详细阐述》。  综上所述,特依法请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履行各自的职权职责依法提出抗诉,以维护《宪法》的尊严,保护申请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贵院审查后作出不予提出抗诉的决定,请书面告知理由,我还将继续维权……  此致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郑之勇
敬呈  二O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对事实与理由的详细阐述》  附件(2):(2013)川民申字第1394号裁定书复印件  附件(3):(2012)绵民终字第1份第1050号判决书复印件  附件(4):(2012)绵民终字第2份第1050号判决书复印件  附件(5):(2012)涪民初字第1213号判决书复印件  附件(6)-1:日邮寄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长刘丽君的第一封信挂号收据复印件  附件(6)-2:《最新证据能否证明绵阳移动分公司欺诈消费者》  附件(6)-3:“内江移动”的“新业务-业务受理单”复印件  附件(6)-4:“绵阳移动”的“业务受理单”复印件  附件(7):日邮寄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长刘丽君的第二封信复印件  附件(8):日邮寄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长刘丽君的第三封信复印件  附件(9):《以下七个实验证明被告给我提供的5元月租20元包月的“全球通wap套餐”是消费欺诈》  附件(10):《2011年7月至2015年2月账单内容的变化再次证明绵阳移动利用虚假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欺诈消费者》  附件(1):《对事实与理由的详细阐述》   第一部分、简介  (1)、本案是否是一起公益维权案件看法各异,但是,申请人不是当年唯一的签约者;截至目前各界关注者逾50万人次。  (2)、或许超过99%“全球通wap套餐”的用户被10086等工作人员忽悠后,再次误认为是自己在网络里走错了路才产生了cmnet的费用而“责任自负”,又稀里糊涂地接受了不区分cmwap 和cmnet 上网流量的“移动数据流量5元套餐”或“移动数据流量10元套餐” (以下简称“新包月套餐”)等等而失去了维权的证据。  (3)、“wap(cmwap)”是一个开放式标准的、全球性的、无线应用网络通讯协议,它又名“移动梦网”,它就像飞驰的车辆;“cmnet(net)”是中国移动互联网的简写;它们均是手机上网使用的接入点名称。通过wap,只能访问wap网站的内容;如果用wap浏览internet(即互联网)的网页,就必须通过wap网关协议或它提供的http代理服务来实现。通过net,享有完全的internet的访问权。  GPRS是通用分组无线服务技术的简称(或业务名称),就像宽阔畅通的高速公路。在国际上,通常只有一种GPRS的接入方式。但是,中国移动却预先人为地划出wap和net两个GPRS的接入方式!!!  “全球通”是国内网络覆盖国际漫游国家和地区最多的中国移动信息服务的一个旗舰品牌;与神州行和动感地带构成三大客户品牌。  (4)、在日签约“业务受理单”时,被申请人的代理业务员向申请人口头介绍其上的“全球通wap套餐”是:5元月租、20元GPRS 月费(包月)、不限流量、并谎称可以上网看股票信息等等、服务期限至日的全球通套餐(以下简称“25元套餐”)。  20元月租的“全球通wap套餐”(以下简称“20元套餐”)。  (5)、“全球通wap套餐”不同于“神州行wap套餐”(或wap套餐),就像“国际旅游公司”不同于“国内旅游公司”一样。  (6)、申请人在“绵阳消协”拒绝接受被申请人的施舍赠送500元手机话费,要求其因欺诈、违约和不告知等行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倍退赔申请人费用共计2000元(左右)。但是,申请人不仅遭到拒绝,而且,他们在2012年初,除收取申请人“25元套餐”的固定费用以外,仍然强行收取申请人用号码手机上网做实验调查选择WAP或NET模式上网的相关情况的流量费用1月份101.13元(即9.8760M);2月份54.25元(即5.2979M)。  这种让申请人感到很不平等的霸道行为,实在忍无可忍被迫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绵阳移动”)。  (7)、本案法官们因为“绵阳移动”的特殊身份,自始就设法回避开庭而进退两难,但是,由于司法程序和人情面子的驱使,不得已而为之,最终导致申请人(即原告)在绵阳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绵阳消协”)“赢了”调解的纠纷,却在人民法院“输了”官司的幽默结局,必将贻笑大方。  (8)、只要申请人用“全球通wap套餐”绑定的号码手机上网查询股票等等,被申请人就会继续强行另外收取cmnet的费用,直到日。申请人又不得不缴纳25元/月的固定用费,否则,申请人将受到他们因申请人欠费而停机销号的处理。  (9)、尽管这是一件小事,但是,它折射出来的涵盖多方面的相关问题很值得深思: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是一个伟大的企业,遗憾的是,其中的“害群之马”不少……他们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升级计费系统,成为中国优秀企业的榜样,而不应当本末倒置,在私下以数倍赔偿的方式去阻挡消费者的投诉、起诉来维护其讲“诚信”的良好形象,更不应当我行我素,不断成为作茧自缚、至今倍受争议的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一个明辨是非的地方,是最后一个坚守道德底线的地方。如果本案法官们都忘记了自己的职能职责职权,把“人民法院”小团体化,不敬畏法律,自作聪明绞尽脑汁,利用不公正司法的技术手段,不尊重“回复函”的处理意见和客观证据事实,竟然以被告律师的“证据”为基础、以被告律师的“说法”为准绳,哪怕牺牲《宪法》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哪怕牺牲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哪怕造成更不良的负面影响为代价,也要“歪起嘴巴乱念经”,以此来维护被告的特权利益而制发的判决裁定书,必将成为冤假错案家族中又一个经典的笑话。类似普遍存在的相对独立的被扭曲的部分司法行为,已经成为当今社会老百姓呼唤亟待改变的不和谐诱因的议题之一。  遏制被申请人和本案法官们的错误言行才是对他们最好的爱护。  只有这样,消费者才更有希望,中国的明天也才会更加美好!!!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第二部分、正文  首先、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但本案法官们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然对抗该法驳回再审申请。  日,申请人签收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申字第1394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第1394号裁定”书)  日,申请人邮寄给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本案审判长刘丽君一份双面彩色的“新业务-业务受理单”,它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内江移动”)的客户冯大春,在日与他们签约的、其背面印制的“中国移动新业务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在该“补充说明”中,明确告知了消费者其正面上的新附加资费:“全球通wap套餐”,仅“手机上网(CMWAP)不限流量,其他GPRS流量0.01元/KB”,即上互联网另外收费。  在该“补充说明”中,明码实价告知消费者该套餐20元/月租。  同时还附有一篇文章:《最新证据能否证明绵阳移动分公司欺诈消费者》附件(6)-2。  “绵阳移动”知道也应当知道该“补充说明”!  但是,“绵阳移动”在其“业务受理单”的背面,故意印制自制的格式“移动通信服务协议”,它取代了原本应该印制的“补充说明”;而在该服务协议中,他们对其正面上的新附加资费:“全球通wap套餐”(即“25元套餐”),故意没有作出任何文字说明。  在该“业务受理单”正面背面上,没有明码实价告知消费者上述资费标准。被申请人为什么这样行为诡异,他们心知肚明!  以上真实的关联的合法的新证据,它足以推翻原判决,它充分证明了被申请人在当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签约付款,而绝大多数消费者、误认为“全球通wap套餐”是可以上互联网看股票信息、玩游戏等等而付出了cmnet昂贵的代价。  “绵阳移动”的以上行为正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所认定的主观上的欺诈故意行为。  但是,在“第1394号裁定”书中却对以上新的证据只字不提,“省高院”本案法官们公开对抗《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拒绝再审。  其次、本案判决裁定认定是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质证程序违法;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本案法官们不作为乱作为。  日,“绵阳移动”综合部的段副主任,在中国商报四川频道《中国移动四川绵阳分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被投诉》的报道中公开承认:“该用户的通话资料早就被删除掉了”。  [注意:“绵阳移动”委托来处理投诉的吕东峰,在“绵阳消协”断然拒绝提交申请人在日至日期间的、用号码手机上网消费的话单、账单和发票,他以“绵阳移动”有内部规定为由,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没有这些关键资料就无法调解、无法计算他们应当退赔多少费用。]  日,原告再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呈报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调取上述期间的相关资料,但是,本案法官们没有调查收集,那又如何判决呢?  原告不能理解又想不到的是:被告律师在法庭上居然拿出自称是原告在日至日期间的以秒钟计时的“消费记录”来质证。  ——这不是“绵阳移动”综合部的段副主任称它们“早就被删除掉了”吗?它们又是从哪里钻出来的呢?那些数据是否被人修改过呢?其上为什么没有任何法定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呢?它们有作为证据的、同等的法律效力吗?  本案法官们根本不质向被告律师以上问题,这是公开的偏袒。  本案法官们理所当然就不委托独立法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这是公然不作为,这不符合法定程序!  对此,原告坚决不予认可;这些“消费记录”并不是原告的消费凭据,被告律师应当拿出原告的话单、账单和发票来质证。  同样在法庭上,被告律师也坚决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例如:日,《关于开展资费套餐清理和检查的通知》信部清函[号及附件《电信企业清理资费套餐应把握的指导原则》复印件(以下简称“信部清函[号及附件”——“绵阳移动”知道也应当知道他们是在顶风作案!)、《中国移动四川绵阳分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被投诉》的报道和上海移动的《GPRS 20元WAP套餐公告》复印件等等,其言行却得到本案法官们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从而在他们的判决书中故意不采信和确认它们。  于是,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2)涪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称:“该消费记录与原告所举话单性质一致,都是从被告电脑上打印而形成,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他们“依法推定”了该“消费记录”具有可以取代原告的话单等凭证的法律效力。  原告就这样被“强迫质证”了,不管原告是否同意,因为本案法官们让原告看过该“消费记录”就算经过了质证。  这是公然的乱作为,这不符合法定程序!  “二审判决”称: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法官们不尊重、并不平等地对待原告消费者的权利。  他们究竟是人民法院的法官、还是“绵阳移动”的法官?  他们竟然不顾该“消费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故意认可它们作为“主要证据”来进行质证的理由,是因为“绵阳移动”享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吗?  他们的行为是把《宪法》第5条第5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及相关法规当儿戏、作摆设。  申请人在向“省高院”呈报的《再审申请书》中陈述了以上情况,但是,该院的本案法官们却仍然支持他们的质证,还在“第1394号裁定”书中称:“郑之勇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这是不公正司法的表现!  第三、本案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真实关联合法的证据证明而且程序违法;本案法官们不作为乱作为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法官们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根据“绵阳移动”委托代理人陈敏(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以及出示的证据材料,归纳为以下几点:  (A)被告律师出示陈述了——“绵阳移动”的代理业务员在签约时出示了2006年9月印发的四川风采宣传单(以下简称“宣传单”),绵阳市嘉禾王通信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欣欣王者通信公司“WAP”套餐销售说明,用来证明手机销售商及移动公司,在客户办理套餐服务时告知了WAP与NET收费模式的区别,并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及演示,履行了详尽的告之义务,因使用NET模式上网产生费用。  (B)被告律师出示陈述了——自称是原告在日至日期间的、用号码手机上网消费的“消费记录”,用来证明在2007年5月产生了cmnet流量费0.01元,这是用于开通该号码手机上网业务演示时发生的;同时还证明了原告在签约“14天”后的2007年6月初就查询过该号码手机上网费用,就应当知道产生了0.01元的cmnet的流量费及相关问题,而没有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即“超过了1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C)被告律师出示陈述了——四川省物价局日印发的、川价函[号及其附件“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移动电话资费牌格式”(以下简称“资费牌格式”),用来证明“全球通wap套餐”是真实的,没有受到过的查处,其收费模式是四川省物价局批准了的,也并不存在乱收费的情况等等。   据此,本案法官们均认定的缺乏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如下:  被告推出的“全球通wap套餐”收费模式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在原告签订业务受理单时,被告也履行了使用WAP详尽的告知义务;该业务约定,原告每月缴纳20元资费即可不限流量模式上网,若使用其他模式上网则按照实际流量计算费用;在原告使用“全球通wap套餐”的过程中,被告对WAP上网收取20元/月的费用,对NET上网按照实际流量收取费用,是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收费的行为;“全球通wap套餐”服务合同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因使用NET模式上网产生费用;已超过了1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在2009年初移动公司推出了新包月套餐,但原告并没有向被告要求变更为其他收费模式等等。  林肯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如果“绵阳移动”当年像“内江移动”一样诚信,在其“业务受理单”的背面印制“中国移动新业务补充说明”的话,他们今天也就不会成为被告了,哪里还需要出示上面A、B、C那么多无用的证据材料啊!其结果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二、根据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对比  “一审判决”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的行为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一审判决”书告知原告及两名代理人都曲解证据、无理取闹。  “二审判决”称:原告“没有足够的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的行为等;维持原判。  原告认为:“二审判决”书证明原告只有少量的间接证据。  “第1394号裁定”称:“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等;驳回郑之勇的再审申请。  原告认为:“第1394号裁定”书判定原告有证据,只是“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但是,至少证明被告存在客观上的欺诈“无意”;然而,本案法官们又为什么要故意回避“内江移动”“新业务-业务受理单” 背面印制的“中国移动新业务补充说明”新的确凿证据等等呢?  正是因为本案法官们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真实的关联的合法的证据证明,导致以上的判决裁定结论就自相矛盾,这是他们乱作为的结果,它们只能代表本案法官们不依法撤销的、人治的意志,并不代表公平正义的共产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三、对被告律师出示陈述的用来证明认定是“基本事实”的第(A)点证据材料分析如下:  (一)、本案法官们根据被告律师的陈述解释认定:“原告因使用NET模式上网产生费用”。   它是被告涉嫌利用专业技术欺诈消费者的关键。  “二审判决”称: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但是,本案法官们却不委托法定的第三方进行技术核实。  这是公然不作为,这不符合法定程序!  在日申请人向“绵阳消协”投诉“绵阳移动”欺诈消费者之前,申请人多次让绵州大剧院对面“绵阳移动”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当面选择WAP模式上网,结果仍然产生net的流量费用。  在投诉之后,日,“绵阳移动”委托来处理投诉的吕东峰他拿来了《关于客户机主手机上网问题的处理意见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其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全球通wap套餐”确系为我公司曾经推广的针对移动客户手机上网wap流量的包月套餐,包月费用为20元/月。  (2)“全球通wap套餐”系我司于日起就停止办理的手机上网老版套餐(注意:在与我签约的“14”天之后)。  (3)该套餐在计费上确无法包含手机上网产生的CMNET流量。  (4)在郑先生于2007年定制使用“全球通wap套餐”时,我司在告知上没有完整告知,并且在后来推出CMWAP与CMNET流量不区分计费的套餐时,没能及时做好对老客户的告知签转工作等等。  (5)愿意向郑先生赠送500元手机话费作为补偿。  (6)建议郑先生转入不区分CMWAP和CMNET上网流量的“移动数据流量5元套餐”或“移动数据流量10元套餐”等等。  (7)针对郑先生2010年以来通过手机上网产生的CMNET流量费用,按照双倍标准进行返回。  [共计:140.4元。即日至2011年10月份CMNET的流量费用——4.63元(注:这是“绵阳移动”单方面提供的未经法定的第三方核实的不知真假的数据);2011年11月份CMNET的流量费用——65.57元;2×(4.63+65.57)=140.4元。]  (8)针对目前仍然在使用的“全球通wap套餐”客户,我司将安排一对一的外呼服务,向客户解释说明套餐的使用限制,并引导客户转入新的手机上网套餐(即“新包月套餐”)。  但是,在“回复函”中,“绵阳移动”故意回避他们与申请人签约的“25元套餐”;只字不提申请人多支付5元/月租的客观事实;  也不告知申请人应当多享受哪些内容的上网服务。  其实,“原告因使用NET模式上网产生费用”本质问题正是“回复函”所称:“该套餐在计费上确无法包含手机上网产生的CMNET流量”,与你选择“NET模式”或者“WAP模式”上网毫无关系,均会产生net的流量费用。原告做的七个实验也证明了这一本质问题。  再说,申请人在签订的“业务受理单”上,并没有申请签订CMNET业务,自然不会选择“NET模式”上网。  本案法官们故意回避“回复函”中的“没有完整告知”等内容。  由此可见,他们认定的以上“基本事实”,是不需要“证据证明”的,因为被告律师的陈述解释就是圣旨,它已经代替“证据证明”了。  这是公然乱作为,自取其辱,这是对《宪法》的蔑视!  ——以上是本案的焦点之一。  续后
楼主发言:8次 发图:
  续前  (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业务受理单”的正、背面上,均没有任何文字说明与被告律师出示陈述第(A)点中的所有资料、以及那些告知讲解演示行为等等有关联性;被告律师也不能出示证据来证明——“绵阳移动”代理业务员,在日签约时向原告出示、并告知过该“宣传单”等等、以及产生过讲解演示行为等等。  敬请注意:被告律师出示的“绵阳市欣欣王者通信公司WAP套餐销售说明”是伪证,因为它们与原告当年购买手机和签约“25元套餐”的地点“嘉禾通讯百大店”毫无关系。  它们都是被告律师为了上法庭应诉才主观臆断杜撰编造的结果。  《合同法》、《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等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但是,对本案法官们耳熟能详的这些规定在这里都被遗忘了。  本案法官们不用心去甄别这些“证据”的真伪,不负责任地采信被告律师提供的伪证等等、并用来证明他们认定的“基本事实”。  这是公然乱作为,自取其辱,这是对《宪法》的羞辱!  ——以上是本案的焦点之二。  再说,在被告律师出示的该“宣传单”上的“手机上网资费标准”栏目里,确实有“GPRS资费”表格;该表格里面有5个不同的“资费类型”;其中一个“资费类型”是“WAP套餐”;该“WAP套餐”又包含有3个不同的套餐。  其中仅有一个20元月租的“全球通wap套餐”即“20元套餐”。  其中另有一个20元月租的“神州行wap套餐”,尽管它们异名,但是它们的资费标准和限制条件完全一样(注意:直接误导消费者)。  但是,在该“WAP套餐”中间的3个不同的套餐里,并没有原告签约的、每月账单上显示的——5元月租、20元GPRS 月费(包月)的、总资费标准是25元的“全球通wap套餐”,即“25元套餐”。  “20元套餐”与“25元套餐”,尽管同名,但是,它们的资费标准及内容各异,不可替代、没有关联性。  “全球通wap套餐”不同于“wap套餐”(或“神州行wap套餐”)。  [敬请注意:“全球通wap套餐”这个名称与审批备案的名称不相一致;“20元套餐”是借壳(或“打擦边球”)存在的套餐;“25元套餐”是虚假的套餐等等,在后边“对被告律师出示陈述的第(C)点证据材料分析”中有详细介绍。]  被告律师用该“20元套餐”作为证据,是想用它来证明他们日夜盼望被认定的“基本事实”——即被告与原告签约的“25元套餐”就是该“20元套餐”,它们是相同的,即20=25,真是别有用心!  下面对“25元套餐”的不同解释,反而证实了“回复函”中的“没有完整告知”等内容:  (1)日,中国商报四川频道有《中国移动四川绵阳分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被投诉》的报道,其上“绵阳移动”综合部的段副主任针对“25元套餐”向记者称:“……只不过是两种资费方式综合在一起了”。  但是,他拒绝说明是哪两种资费方式、又是如何综合在一起了。  (2)被告律师在“二审法院”遭到原告律师蒋琼华逼问时称:原告出示“账单”上显示5元月租、20元GPRS月费(包月)的“全球通wap套餐”(即“25元套餐”),其中的“5元月租”是电话费。  他们始终竭力偷换概念、用“合法真实”的20元月租的“wap套餐1”[敬请注意:“wap套餐1”在后边“对被告律师出示陈述的第(C)点证据材料分析”中有详细介绍。],”来置换“25元套餐”中的“20元GPRS月费(包月)”,再把其中的“5元月租”自圆其说为电话费,结果欲盖弥彰:“25元套餐”是乘浑水摸鱼的虚假套餐!  “绵阳移动”至今没有向原告解释以上情况,他们至今没有告诉原告多支付了5元∕月租应该多享受哪些内容的服务,他们至今也没有抵扣过原告的电话费。  本案法官们故意回避“回复函”中的“没有完整告知”等内容,居然采信被告律师提供的“宣传单”等等证据、并用来证明他们认定的“被告也履行了详尽的告知义务”的“基本事实”,这是公然乱作为,自取其辱,这是对《宪法》的讽刺!  ——以上是本案的焦点之三。  四、对被告律师出示陈述的用来证明认定是“基本事实”的第(B )点证据材料分析如下:  上边对“消费记录”的“依法推定”和“强迫质证”等等,已经很精彩了,下边更加精彩。  本案法官们认定:原告“已超过了1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被告律师在“一审法院”出示的“消费记录”上的“明细名称”是——GPRS非CMWAP费;实收0.01元;出账年月:200705。  被告律师挖空心思用此来证明该0.01元、是“绵阳移动”代理业务员在日12:12:38秒时、开通号码手机上网业务、向原告演示时所发生的费用。  可笑的是:该“消费记录”上并没有记录说明该“0.01元”,是日至31日中间的哪一天产生了这个费用!  这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  他的这个行为很缺乏律师的职业道德,居心叵测,非常无耻!  “回复函”称:“针对郑先生2010年以来通过手机上网产生的CMNET流量费用,按照双倍标准进行返回。”这就说明200705月产生的0.01元的费用与原告无关;同时也说明原告在日至31日期间根本就没有用该号码手机上网,原告当然就没有在签约“14天”后的2007年6月初去查询它的理由。  如果查询,证据何在呢?  1KB的流量费用是0.01元;在一般情况下连通网络、打开手机上网页面“至少”都需要2KB的流量;1KB的流量绝对不可能演示任何内容。这些是最基本的常识。  这是被告律师利用专业技术欺骗原告、欺骗法庭的证据。  于是,“一审判决”称:“原告要求撤销……消费服务合同,已超过了1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二审判决”称: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但是,本案法官们却不按照法定程序对此进行事实认定。  这是公然不作为,这不符合法定程序!  “省高院”的本案法官们,在“第1394号裁定”书的本院认为中,却对此认定故意只字不提,默认他们的言行了。  这是本案法官们利用法律规定、帮助被告逃避欺诈责任的不公正司法的表现!  他们采信被告律师提交的这些“消费记录”、并用它们来证明他们认定的“基本事实”,这是公然乱作为,自取其辱,这是对《宪法》嘲笑!  ——以上是本案的焦点之四。
  续前  五、对被告律师出示陈述的用来证明认定是“基本事实”的第(C)点证据材料分析如下:  被告律师在“一审法院”出示的“资费牌格式”中间只有一个“中国移动电话资费表”;该“资费表”中共有5大不同类别;其中第4类别是:“移动电话新业务资费标准”;该“新业务”有不同的6个;其中一个“新业务”的名称叫“GPRS”;该“GPRS”业务中间又包含有6个不同的“套餐”。  在该6个不同的“套餐”中只有两个wap套餐:即wap套餐1和wap套餐2。  (1)、“wap套餐1”的资费标准:20元月租、不限wap流量、cmnet流量0.01/KB(备注:适用全球通和神州行客户)。  (2)、“wap套餐2”的资费标准:10元月租(备注:适用动感地带客户)。  在“GPRS”业务中该6个不同的“套餐”里面,既没有“全球通wap套餐”这个名称,更没有5元月租、20元GPRS 月费(包月)的、共计25元资费标准的“全球通wap套餐”这个业务。  同样也没有“宣传单”上的“神州行wap套餐”这个名称。  “wap套餐1”与“25元套餐”没有关联性、不可替代。  “wap套餐1”与“20元套餐”(包括20元月租的“神州行wap套餐”)尽管名称各异,但是,它们的资费标准和限制条件等等内容相同。  这就说明“20元套餐”是借壳(或“打擦边球”)存在的套餐。  被告律师出示的“资费牌格式”等证据,反而证明了被告律师出示的“宣传单”上的、原告账单上显示的“25元套餐”与审批备案时的“wap套餐1”的名称和资费标准都不相一致,它是虚假宣传!  这正是“信部清函[号及附件”清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新业务”名称“GPRS”不等于 “旗舰品牌”名称“全球通”(或不等于“客户品牌”名称“神州行”)。  被告他们把“全球通”(或“神州行”)替换“GPRS”来使用,故意擅自组合的、“宣传单”上的“全球通wap套餐”(或“神州行wap套餐”)的名称以及共计25元的资费标准,是他们利用四川省物价局印发的“资费牌格式”等文件作为掩护擅自制定的,并没有得到批准同意使用 ——“25元套餐”是虚假的;这就是故意欺诈行为。  他们还故意告知原告等消费者该“25元套餐”是真实存在的、并经过审批备案的虚假情况,直接违反了四川省物价局的相关规定——“你公司使用我局监制的移动电话资费牌,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若移动电话资费牌格式和资费内容变动,必须向我局备案。”  四川省物价局还有说明——“该移动电话资费牌格式,有效期为3年,从日起,到日止,届时在我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由此可见,被告律师出示的“资费牌格式”等证据,早就过期作废,那么,“绵阳移动”自日至今持续收取申请人“25元套餐”固定费用的依据何在?如果这既不是欺诈、又不存在乱收费的话,那么这是什么行为呢?  由此可见,“回复函”上“20元套餐”的名称“全球通wap套餐”与审批备案时“wap套餐1”的名称也不相一致。  由此可见,“宣传单”上的“全球通wap套餐”和“神州行wap套餐”与审批备案的名称“wap套餐1”不相一致;被告将它们同时印制在“宣传单”上进行推售,又故意不在该“宣传单”上向消费者注明签订它们后,各自上网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其动机和目的就是想让它们一唱一和、误导消费者。  “二审判决”称: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法官们采信了被告律师提供的以上不真实的无关联的不合法的“证据”,并用来证明他们认定的:““全球通wap套餐”收费模式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的“基本事实”。  这是公然的乱作为,自取其辱,这是对《宪法》的亵渎!  ——以上是本案的焦点之五。  综上所述,本案法官们认定的那些“基本事实”,是没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来证明的;被告律师提供的那些“证据”,是他主观臆断的产物;而本案法官们罔顾事实、偏袒被告、不作为乱作为,必然导致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续前  六、“二审判决”继续认定的“基本事实”称:“在2009年初移动公司推出了新包月套餐。但原告并没有向被告要求变更为其他收费模式。”  本案法官们的上述确认,言下之意是原告“责任自负”,真是“猪八戒倒打一耙”啊。这是对《条例》等立法宗旨和“回复函”处理意见“没有完整告知”的公然背离。  这是不公正司法的表现!  表面上看,本案法官们认定的“原告并没有向被告要求变更”的“基本事实”,好像是唯一有证据证明的,然而,让人匪夷所思的是:  被告律师并没有在法庭上对其在2009年初推出“新包月套餐”的证据进行举证,那么,本案法官们“查明确认”的时间依据何在呢?  “绵阳移动”委托来处理投诉的吕东峰,在“绵阳消协”拿着“移动数据流量包月套餐”表格上写明推出的时间是日。  以上这两个推出“新包月套餐”的时间,哪一个是真实的呢??  再说,日,“上海移动”就发布了《GPRS 20元WAP套餐公告》——“绵阳移动”知道也应当知道!  其上称:“…为更好地保障客户明明白白消费,我公司于日起逐步将GPRS 20元WAP套餐客户转换为不区分CMWAP和CMNET的手机上网套餐。”(即“新包月套餐”)等等。  原告没有查到、被告也不能出示与“上海移动”发布类似的公告。  “上海移动”的“GPRS 20元WAP套餐”这个名称的含义就不会误导消费者;而“绵阳移动”的“全球通wap套餐”这个名称的含义直接误导了消费者。  “第1394号裁定”书中的本院认为称:“二审判决未予支持郑之勇以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加倍赔偿损失的主张,并无不当。”  但是,如果用以上“基本事实”作为证据,反而证明了本案法官们在乱作为,自取其辱!其目的就是想帮助被告掩盖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主动告知的故意欺诈行为。  本案法官们应当耳熟能详《条例》第17条第8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不进行提前告知而进行分解另行收费;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停止或者改变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不事先告知。”  《条例》第32条第4款称:“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止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  这就说明“绵阳移动”有主动有效告知原告的责任和义务。  在日之前,原告没有发现“绵阳移动”的欺诈行为,还一直误认为其签约的“25元套餐”是最优惠的套餐,因为不知道它的使用限制,况且原告从不用手机上网玩游戏,偶尔看看股票信息等,用量很少,平均不到0.8M/月,所以,便乐于每月持续支付25元的固定费用。  因此,原告绝不可能主动“向被告要求变更为其他收费模式”。  如果他们一开始推出“新包月套餐”就及时主动告知原告签转,原告就会选择其中的5元套餐(即提供30M/月的流量服务),可节约20元/月,即可节约日签约至日期间共计54个月×20元=1080元。  “绵阳移动”只有不主动以有效方式告知原告其自身套餐变化的真实情况,才能诱使原告等消费者,继续误认为“25元套餐”最优惠,并作出多支付超出其实际需要的20元/月的固定费用的错误表示,他们才好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  第四、本案法官们枉法裁判并涉嫌其他问题。  一、“省高院”本案法官们以下不公正司法等情况直接反映出他们存在上述相关问题,申请人无法理解不能接受:  (一)、申请人在本文前面所提及的相关情况。  (二)、驳回郑之勇再审申请的理由是荒谬的,因为他们把心思全部用在研究申请人表述上的漏洞,这是他们不作为乱作为的表现。  (三)、“第1394号裁定”书中的本院认为称:“郑之勇虽然对该消费记录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  原告怎么可能有超越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能力、去“提供充足的证据”、再针对“郑之勇虽然对该消费记录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予以反驳呢?除非原告变成孙悟空,钻进被告电脑计费控制中心,长期潜伏才行啊!  他们的上述作法是故意刁难原告、转嫁责任——本案法官们应当依法委托第三方核实“消费记录”才是公正司法的表现。  (四)、“第1394号裁定”书中的本院认为称:“郑之勇虽不认同移动绵阳公司提供的业务宣传资料及DM单,但不能因此就得出该证据系伪造的结论。”
  申请人在呈报的《再审申请书》指出:一、二审本案法官们采信的“……绵阳市欣欣王者通信公司出具的WAP套餐销售说明均证实在该套餐业务开展时,将业务相关宣传资料及DM单进行了宣传及摆放,并有服务人员为客户进行演示。”是被告律师提供的伪证。  因为它们与原告当年购买手机和签约“25元套餐”的地点“嘉禾通讯百大店”毫无关系。  它们都是被告律师为了上法庭应诉才杜撰编造的结果。  本案律师们拿着国家的俸禄,却不用心谋事,还要在此杜撰内容、曲解事实、偷换概念。  (五)、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指出:“本案一、二审判决书涉嫌他人制作加盖法院印章应当问责。”但他们听之任之。  (六)、“省高院”本案法官们对以下情况置之不理。  二、绵阳市本案法官们以下不公正司法等情况直接反映出他们存在上述相关问题,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已经呈报:  (一)、“一审判决”称:“经本院释明,原告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这种故意改变本案性质的动机和目的却得到他们的确认。  (二)、“一审判决”称:“被告推出的“全球通wap套餐”收费模式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 并得到他们的确认。
  续前  但是,他们均不说明被批准的只是20元月租的“wap套餐1”,依此来帮助被告掩盖“全球通wap套餐”这个与审批备案不相一致的名称,同时帮助被告回避“25元套餐”的资费标准。  (三)、“一审判决”称:“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个办法虽然很原则,但是很荒唐可笑,因为它把原告与被告从未签约的“wap套餐1”或“20元套餐”(比喻“女人”)强加(嫁)给了原告,并将执行到日。况且,她在多年前就“去世”了——被告于日起就停止办理(或取消)“20元套餐”(即“回复函”上称的老版套餐),并应当从此开始告知用户签转为“新包月套餐”。  被告内部的“wap网站”或许仍然存在;“wap套餐1”或“20元套餐”还可以再充实、再升级,至少还可以服务至2050年。  但是,原告并没有签订不需要的“wap套餐1”或“20元套餐”。  “二审判决”称:“对于上诉人郑之勇要求撤销“全球通wap套餐”的请求,只要上诉人自己申请到任何移动网点都能办理撤销事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最符合被告的利益,充分体现被告的意志。  这种罔顾事实的判决,直接与“回复函”的处理意见相背离。  (四)、“二审判决”称:  “宣判后,上诉人郑之勇以……为由,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在上述两段文字之间,既不写出上诉人答辩称不服一审判决辩论的理由,也不指出上诉理由的错误之处在哪里,这是不公正司法。  (五)、日上午,原告在“二审法院”拿到一张填写不规范、签发人没有签名、没有法院印章的传票;也没有人要求原告在“送达回证”上面签字,他们程序违法。  (六)、日下午十三时三十分,在“二审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时只有欧阳晓审判员一个人,并没有“二审判决”书上的审判长李又平和审判员左迪;庭审书记员也不是“二审判决”书上的田又名。这是不公正司法的表现,他们在变魔术!  (七)、日,中国商报记者董劲松、敬忠瑜,接到原告反映他还没有拿到“二审判决”的情况后,电话咨询了相关院长,该院长短信告知他们:“……近期将会有结果。”  第二天即日,他们拜访了“二审法院”。相关人士当面告知他们:该院民二庭的书记员正在办理邮寄。但是,该院谭朝晖在日上午9点40分,拿着第1份“二审判决”书,亲自送达到原告办公室,并非邮寄送达;该“二审判决”书上打印的时间却是日,逾期6个多月,这不符合法定时间。相关人士说假话表明他们心中有鬼!  (八)、有趣的是:在日下午5点左右,有人在电话里对原告的二审代理律师蒋女士说,只要没有外出无论怎样要见个面;随后,他拿着“二审判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她签收、并再三要求她把签收的时间最好写在2012年12月底之前、至少写在日(春节)之前;为此在茶园至少耽误她1个小时左右。  原告在当晚请蒋律师吃饭时亲耳听见另有人在电话里对她说:“你怎么这样不懂事呢?”等等。过后,原告向他的一审代理人吴崇文律师、市政协委员梁俊、记者董劲松敬忠瑜,汇报了以上情况。  他们不光明磊落的言行表明他们存在上述问题。  (九)、日上午11点42分,原告在“一审法院”城郊法庭张曦审判员手中拿到了第2份电子文档、页数竟然不同的“二审判决”书,其上的第“931”号被涂改为第“1050”号,这绝不是正常公正司法的表现。  (十)、上述两份“二审判决”书内容相同,但是,其中多处错别字、乱打标点符号、语法不通、逻辑混乱、杜撰街道名称、擅自减少法律条文文字。  不仅如此,该两份“二审判决”书的本院认为中竟然出现了被告律师在一审“话费详情单”举证中的内容:“上诉人于2010年1月—2011年10月产生了cmnet流量费4.63元,2011年11月-2012年4月产生了332.03元的cmnet流量费。”(注意:其中的4.63元未经法定的第三方核实不知真假)  它们与“本院认为”毫无关系,这绝不是专业法官们的行为!  他们难道在6个多月的时间里都不能印发两份负责任的、符合基本规范的、还要让原告必须接受并执行到日的“二审判决”书吗?  (十一)他们始终故意逃避原告提交的以下7个证据材料:  (1)原告呈报的投诉书,其上写道:第1点、强烈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手机日以前的话费清单、流量费用及发票;第2点、依法从重处罚其违法行为;第3点、退赔相关费用;第4点、让我继续正常享用该号码的相关服务项目。  (2)“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登记表”,被告委托处理投诉的吕东峰在其上写道:同意以上3点投诉要求,第4点可解释协商。  (3)中国商报四川频道《中国移动四川绵阳分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被投诉》复印件。  (4)《关于客户机主手机上网问题的处理意见回复函》“绵阳消协”盖章的复印件。  (5)上海移动《GPRS20元WAP套餐公告》复印件。  (6)“信部清函[号及附件”复印件。  (7)“绵阳消协”送给一审法院城郊法庭《关于调解郑之勇投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有关情况反映的函》,其上写道:“......用事实说明绵阳移动在当天庭审中歪曲消委会客观调解纠纷的事实……”  (十二)他们不反问被告关键问题、不要求被告解释疑点问题;他们对原告的陈述和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态度表现为视而不见、无动于衷、不屑一顾等等……这绝不是正常公正司法的表现!  总之,还是培根说得好: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2011年7月至2015年2月账单内容的变化再次证明  绵阳移动利用虚假的25元“全球通wap套餐”欺诈消费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本案判决裁定认同:“全球通wap套餐”服务合同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为了不受到因欠费而停机销号的处理,原告至今不得不缴纳25元/月的固定用费;但是,被告是否应当重合同守信用呢?  在“绵阳消协”,被告委托来处理投诉的吕东峰拿着“业务开办记录”对我说:“对你的服务期限至日止”。  被告的段副主任在回答《中国商报》记者时称:“否认移动公司已取消cmwap套餐的服务,现在仍然在为消费者服务,只不过是两种资费方式综合在一起了。”还说与我签约的“套餐”服务期限至日止是属实有效的。  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称:他们至今未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也未取消“wap套餐”,没有违约,还在提供相应的服务。  以上的漂亮话让人感动,以下的情况却让人困惑。  (一)2011年7月至2014年2月的账单显示(附件a):  手机号码:  客户:郑之勇  套餐名称:全球通wap套餐  业务类型:GPRS优惠流量  月租费:5元  GPRS月费:20元  (二)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的账单显示(附件b):  手机号码:158****3645  客户:*之勇  套餐名称:[a007$$00]全球通wap套餐  业务类型:GPRS优惠流量  月租费:5元  GPRS月费:20元  (三)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的账单显示(附件c):  手机号码:158****3645  客户:*之勇  套餐名称:无  业务名称:无  月租费:5元  GPRS月费:20元  (注:附件c上既没有附件a附件b上 “业务类型”这一个项目;也没有附件a附件b上的“GPRS优惠流量”。)  对比分析以上三个阶段的账单结论如下:  (1)我这个“客户”自2014年3月至今是个“黑户”。  (2)被告或许享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在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可以不告知我——他们就把我签约的套餐名称“全球通wap套餐”,擅自变更为“[a007$$00]全球通wap套餐”;可以不告知我——它们是否是相同的套餐。  (3)被告或许享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从2014年7月至今,可以不告知我——他们无需以任何套餐的名义,收取我25元/月的固定用费。  (4)被告或许享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从2014年7月至今,  可以不告知我——他们无需以任何业务名称(或业务类型),对我提供他们可以随意解释、随意解除“GPRS优惠流量”的服务。  (5) 他们的以上行为等等,消费者不接受也必须接受,否则,消费者就是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刁民”,气死你活该。  他们的以上行为既不符合国家规定,也不符合商业惯例。  上边的吕东峰、段副主任和被告律师都在偷换概念;“回复函”、“宣传单”上的“全球通wap套餐”不等于“wap套餐”(或“神州行wap套餐”)!  打个比方:“国际旅游公司”不同于“国内旅游公司”一样。  敬请注意——在四川省物价局日印发的、川价函[号及其附件“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移动电话资费牌格式”中,既没有“全球通wap套餐”这个名称,更没有5元月租、20元GPRS 月费(包月)的、共计25元资费标准的“全球通wap套餐”(即“25元套餐”)这个业务。   批准同意使用的是“wap套餐1”,资费标准是——20元月租、不限wap流量、cmnet流量0.01/KB。  由此可见:20元月租的“全球通wap套餐”(即“20元套餐”)是借壳(或“打擦边球”)存在的套餐;“25元套餐”是虚假的;它再次证明被告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行为。  原告没有签订“wap套餐1”或“20元套餐”,它们与原告无关。  诚然,他们内部的“wap网站”或许仍然存在;“wap套餐1”或“20元套餐”还可以再充实、再升级,至少“还在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许服务至2050年,但是,原告不需要它们。  至今无人告诉原告——被告于日与原告签订的、其代理业务员口头介绍是——5元月租、20元GPRS 月费(包月)、不限流量、并谎称可以上网看股票信息等等、服务期限至日的全球通套餐(即“25元套餐”)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它应当比“wap套餐1”或“20元套餐”多享受哪些内容的服务。  本案判决裁定是错误的,再次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致礼!  申请人:郑之勇
敬呈  日
  续前          
                以上再次说明既不存在“全球通wap套餐”这个名称,也不存在5元月租、20GPRS月费,共计25元标准的“全球通wap套餐”!!!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怎么取消全球通套餐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