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交了货款1万元后,突然发现卖方撒场,应向商场还是卖方讨回货款?

  怎样出口货物 通过什么物流机构 关税买方交还是卖方交?
  这是很多刚做外贸朋友们的一个疑问,这里提供几个资深朋友们的答案,以供参考:
  做手套的朋友:“我们也有贸易公司,通常做的T/T付款,我们一些关于出口的事也不亲自去办理,其实出口并不复杂,先确认下是否是整箱货,要不就按拼箱处理,联系几个货代(货代很多,多比几个)看看谁的价格更实惠一些,到时候会按你指定要求来车,装箱后在关门铅封钱一定要拍照给外商看,以防出现什么货损,把责任推在卖家身上,再开个收据就可以了,剩下的就不用担心了,等货代回复,用传真把你的提单传真过来,你再传给外商,让他确认,交余下的货款,货代报关时候会向你要总额,以后会开出个全额发票给你,报退税需要用到发票的。”
  经常做外贸的朋友,换过行业的回答:“询价---报价---确认BOOKING---向船公司订舱---船公司放S/O---拿S/O提柜---做柜---还柜---报关---放行---提供补料---对单确认---开DEBIT NOTE---付款---放单。”
  还有行业资深的朋友给了如下的建议:“先说出口货物的流程:
  1. 先谈好订单
  2. 一般出口通过货代比较多,如果你们经常出货,而且货量特别大,大到如果船公司没有你们,就会有大量损失的情况,你们可以直接通过船公司出货,因为这样你们才能拿到好的价格。但是如果偶尔的出次货,而且货量不是很多,最好还是找货代比较好,价格上会有优势。
  3. 如果做指定货,就是做FOB,那么客户会指定货代或者船公司的,这个就不需要你们管了。
  4. 选好货代或者船公司后,给他们发订舱委托书。每个船公司或者货代都有自己的格式,照着写就行了。
  5. 跟据货代或者船公司给的“入货通知”,将货物送到码头仓库或者,有货代或船公司备箱去你们工厂装货,这个按照实际情况具体操作,有的货物在码头上不好装(如大型机器),这样就得需要让货代备箱去你们工厂装。
  6. 备箱的车有货代或者船公司他们找,在你们工厂装完货后会打一个铅封在集装箱门上,别忘了把箱子的箱号铅封号记下来,以备后用。
  7. 委托货代或者报关行报关,当然,如果你们自己就有报关员,那就自己报关。如果货物品名是法检产品,最好在出货前一个星期就报商检。关税是在进口国交,有买方自己承担,但是有一部分产品,是我们国家不鼓励出口的,这部分商品在中国出口的时候也会交税,所以这个是需要你在谈订单的时候就要考虑到的,因为FOB价,这个税是由卖方承担的。
  8. 通关后,等船开就行了,船开后拿到提单,别忘了个客人传真或者邮寄箱单,发票,提单等所需目的港清关单据。
  9. 如果你们公司没有进出口权,可以委托贸易公司帮你们出口,如果不需要退税,可以直接有货代买单出口。
  外贸公司办理手续其实不复杂,虽然大政策差不多,但是各地方执行不太一样,建议你这个最好是咨询当地的外经贸局。”
  另外有些公司把报关方面直接交给代理的,正如一位朋友回答所说的:“出口货物一般涉及货代,报检,报关这些方面。如果你只是想了解报关这方面的还是比较简单的,作为自理报关单位,只需要准备一些报关单据就可以了,比如箱单,发票,合同这些,其他跑现场的工作完全可以交给代理来处理,这方面代理会处理的比较好,自理企业一般会把这方面业务交给代理的”。
  最后再提供两个其它行业外贸朋友们的看法:
  A:“1、和外商签订合同;
  2、备货;
  3、订舱,拿到SO、拖车提吉柜,到工厂做柜、还重柜到码头;
  4、发票和装箱单给到报关行,让他们报关;
  5、海关放行;
  6、开船;
  7、货代给到你B/L;
  8、扫描B/L两份,给报关行一份做CO,一般CO:RMB150左右/份(广东),一天即可办理完成,另一份给外商要货物余款;
  9、邮寄B/L、CO给国外客户。”
  B:“首先让生产工厂要去商检局办理原产地证明。然后联系船运代理报关行,来预订船期,给报关行提供货物的箱单发票以及出口合同,需要商检的还要生产工厂提前到当地商检局办理商检通关单,并给工厂提供商检委托书,通关单要提供给报关行,用于通关。然后给客户提供正确的箱单发票,货物出发以后提供给客户电放单。 ”
  通过以上五位朋友的答案,相信再菜的新手也可以从上面找到自己需要的答案。
  附注:
  进口关税,一般情况下是买方交,除非成交方式为DDP.
  出口关税,就是卖方交。
  关于使用什么样的物流机构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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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民法(第四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ISBN: 978-7-300-09120-4作者: 王利明 印次: 4-1开本: 16装订: 平字数: 908 千字定价: ¥58.00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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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章 合伙
第六章 法人
第七章 民事权利
第九章 民事行为
第十章 代理
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
第二编 物权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第十三章 物权变动
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十五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十六章 相邻关系
第十七章 共有
第十八章 用益物权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债权总论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
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
第二十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四编 债权分论
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九章 合同分则
第三十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三十一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五编 人身权
第三十二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三十三章 具体人格权
第六编 继承权
第三十四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三十五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六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
第三十七章 继承程序
第七编 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章 民事责任概述
第三十九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四十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章 民事责任的承担
卖方北铁开发公司诉买方吉元公司支付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拖欠的货款,买方以卖方应取回该部分货物抗辩案
卖方北铁开发公司诉买方吉元公司支付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拖欠的货款,买方以卖方应取回该部分货物抗辩案[案情介绍]&&& 北铁开发公司与吉元公司于日在乌鲁木齐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北铁开发公司向吉元公司供应独联体产紫杂铜1万吨,分批交货,每批交货的数量、价格、发货时间等以文字材料另行确定,结算期限为货物交付需方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供方未收到货款前,货权属供方,需方无权动用。到日,北铁开发公司分批向吉元公司发送紫杂铜共计678897吨,总货款为元。由于在此期间吉元公司未能及时付款,北铁开发公司决定暂停发货。此后双方协商,吉元公司承认在付款时间等条款上违约,并于日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于8月25日前向北铁开发公司付款300万元以上;货物进入吉元公司所属的陕西泾阳铜材厂后,未付清货款前任何货物或产品不得出厂动用;所有的货权属于北铁开发公司,北铁开发公司监管人员受吉元公司委托对铜材厂的货物、半成品、成品的进出库实行监管;该厂所存货物的价值少于应付而未付给北铁开发公司的货款数额时,由吉元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后北铁开发公司恢复供货,吉元公司支付部分货款。至日,吉元公司尚欠北铁开发公司货款元。北铁开发公司诉请法院终止履行与被告吉元公司的合同,判令被告吉元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审判结果]&&& 原审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北铁开发公司与吉元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吉元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应付价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再审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北铁开发公司要求吉元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应予支持,吉元公司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事实上不存在欠款,故北铁开发公司要求吉元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道理,不予支持。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吉元公司应北铁开发公司要求以承诺函的形式作出承诺:付清货款前任何货物或产品不得出厂,所有权属于北铁开发公司。北铁开发公司收到该承诺函后未提出异议,说明吉元公司作出的将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扩大至未出厂的产品的承诺是认可的。因此,吉元公司上诉称北铁开发公司只有货物取回权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承诺,应予支持。原判一方面确认货物的所有权归北铁开发公司所有,另一方面又要求吉元公司支付货款,有悖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应予纠正。吉元公司应返还所有权归北铁开发公司的废紫杂铜,已经用该废紫杂铜加工成的产品,按查封当日的市场价格予以计算价值返还。以上返还后不足部分,由吉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基础知识]&&&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不能以所有权保留为由主张拒绝履行价款给付义务。[法律争点]&&& 北铁开发公司与吉元公司纠纷案的法律争点在于,所有权保留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拒绝给付价款的抗辩事由。[案例评析]&&& (一)所有权保留的含义&&& 所有权保留,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约定,标的物占有转移但所有权并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需所附条件成就。在买卖合同的情形,一般是以买受人支付约定的价款为条件:买受人支付价款之前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此种情形,所有权保留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参见王泽鉴:《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125~128页。&&& 《德国民法典》将所有权保留规定在买卖合同中第449条(旧法第455条),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第3章规定了“附条件买卖”,第26条规定,“称附条件买卖者,谓买受人先占有动产之标的物,约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交易”。&&& 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能约定买受人分期付款,此即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应予注意者,现实生活中很多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并非《合同法》第163条所谓的分期付款买卖,而是几个合同关系的概称。以分期付款商品房买卖为例可见一斑: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一定比例价款,其余价款由贷款人支付,该买卖合同属于部分由第三人履行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并非直接向买受人提供款项而是向出卖人提供款项,该借款合同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买受人以买卖标的物为贷款人设定抵押权,该合同为抵押合同;出卖人或者其他人为贷款人提供担保直至抵押权发生。分期付款买卖中价款分期支付,出卖人取得价款的风险增大。为解决该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了出卖人的解除权,即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增加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出卖人获得一定比例价款之前,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二)所有权保留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所有权保留的情形,需要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所有权变动附条件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附条件性质为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标的物所有权始告转移(《合同法》第45条),故所有权保留就性质而言乃是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相关见解评论,参见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163~174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应予注意者,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德国民法典》第925条第2款规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成立不动产转让合意的,其合意无效”,故《德国民法典》449条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明确是“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张双根译,475~47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关于不动产,当事人可以采用约定价款交付到一定数额比例,出卖人始应办理所有权变动登记的方式,达到所有权保留应有的功能。&&& 成立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构成要件方面,有不同立法例。意思主义立法例仅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所有权保留买卖。书面主义立法例不仅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且需要当事人采书面形式。登记主义要求成立所有权保留买卖需要进行登记。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要求成立所有权保留买卖应予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要求,似应解释为采意思主义,仅需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所有权保留买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似乎更为妥当。关于不同立法例的利弊分析,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135~137页;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177~1185页。关于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第5条规定,“动产担保交易,应以书面订立契约。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所有权保留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所有权保留发生的是物权法效果,影响的是物权变动而不是买卖合同,因此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表达方式较附条件买卖的表达方式更为妥当。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129、131页。如果所有权保留约定体现在买卖合同之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买卖合同生效,出卖人负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及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只不过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买受人付清约定款项而已。,买受人负担给付价款义务。买受人不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所有权附生效条件移转于买受人,使买受人取得期待权,有见解认为已构成清偿,也有见解认为尚不构成清偿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168~169页。,但从“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法》第135条后段)的表达分析,使买受人取得期待权并不等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因此难以认为构成清偿。但不管是否构成清偿,买受人均不得以所有权转移系附条件而主张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占有但未按照约定交付价款者,出卖人得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不得以所有权保留为由主张出卖人取回标的物而拒付货款。至于出卖人取回权的性质,则有不同见解。解除权效力说认为,取回标的物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附法定期限解除合同说认为,取回标的物是附法定期限的解除合同,回赎期间届满未回赎标的物者,买卖合同解除。就物求偿说认为,取回标的物是出卖人就标的物求偿价款的特别程序。相关内容及评论,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177~181页;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215~218页。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旨在确保价款请求权实现而不在于解除买卖合同,因此,解除买卖合同与否,应视出卖人是否解除权及行使解除权而定。&&& 北铁开发公司与吉元公司案中,双方约定北铁开发公司收到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归北铁开发公司,显然是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规定,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吉元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支付价款(《合同法》第159条至第161条),吉元公司未按期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北铁开发公司可以主张吉元公司支付价款(《合同法》第109条),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3条),也可以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3项)。
版权所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Copyright by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会计科目中的“应交税费”是由买方出还是由卖方出?_百度知道
会计科目中的“应交税费”是由买方出还是由卖方出?
如题,谢谢解答!
提问者采纳
交税费下也分好几种税,你应该是指增值税吧,如果是销项税额 就是你企业卖东西的时候开的
那就是向买方收取(这个收取是代收,还是要交给国税局的) 进项税额,是在你企业买东西的时候开的 所以是你企业付给 供货单位
提问者评价
原来是这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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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交税费,本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的是;其他应交税费,如果是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向国税局缴纳,是由本企业向买方收取,是由本企业付给供货方;如果是应交税值税(进项税金),由供货方向国税局缴纳:销项-进项,都是由本企业向国税局或地税局申报缴纳
这个问题问的很懵懂啊。应缴税费是反映的肯定是本企业会计主体应交的各项税费,包括应交增值税,所得税,等等。非要说是谁出的,那可以说是卖方吧
会计科目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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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工业品买卖合同的条款,卖方答应返还一部分货款该怎么在合同中体现呢?_百度知道
关于工业品买卖合同的条款,卖方答应返还一部分货款该怎么在合同中体现呢?
我们需要按1000元一件打款给他,请问这一条该怎么写进合同呢现在我公司要买另外一家公司的产品;件,我想在签合同的时候体现出这一点(主要是害怕他们公司不返给我们公司这300元),然后他再返给我们公司300元,双方商定签合同时价格为1000元&#47
提问者采纳
合计金额X元;件给乙方返利乙方以1000元/件购买甲方产品X件,乙方完成付款后甲方以300元&#47
谢谢!请问符合法律规定吗?受法律保护吗?
合同只要双方同意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应!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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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律师风向标:
买方与卖方约定收货后支付货款,由于保管方H的失误使得卖方的1000箱货物失窃不能按时把货物交给买方,买方基于什么权利可以解除合同,此权利有瑕疵嘛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上海 - 上海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2:34 咨询人:txc22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可以解除合同,现在就可以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12:41
买方对于该种权利的行使是否有瑕疵?可以要求卖方向其赔偿损失吗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8条回复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12:5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卖家没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买方在催促后,还不能交付的,买方可要求解除合同。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回复时间: 16:1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如果卖方不能按时交货会导致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方基于《合同法》赋予的解除合同权利可以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17:3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以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19:2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要看是否已届交货期,若约定的交货期已到,你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未届履行期,除非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外,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你可以发份函询问能否准时交货,若收到否定答复,即可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13:1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首先看货物买卖合同中有没有相关约定,如果没有看,且失窃的1000箱货物属于特定物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买方可以基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如果卖方可以提供丢失的物品的替代品,且不影响卖方实现合同目的,不建议买方直接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13:2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不能解除合同,部份履行部份协商解除,卖方不愿意解除的,请卖方补齐并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15:1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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