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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公安局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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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公安局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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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规定
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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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公安部:各地清理“奇葩”证明 该取消就取消
  |  来源: 京华时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许允兵
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在讨论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时,李克强总理痛斥某些政府办事机构。对于媒体报道的公民出国旅游被要求开“你妈是你妈”的证明,李克强斥责:“这简直是天大的笑话。”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公安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证明多”、“证明繁”问题,研究制定一系列简政放权措施,解决类似“你妈是你妈”的许多荒唐证明问题。昨天,三部门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提出解决之道。
1问李克强总理批评“你妈是你妈”证明荒唐,请问怎么看这件事?
公安部:总理批评的是群众“办事难”、“办证难”问题的一个缩影,表明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和部门在管理和服务中确实存在不规范、不透明、不作为问题。总理抓住这一典型案例,要求政府部门举一反三,解决办事环节过多、证明繁杂过滥等问题,目的是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规范和简化公权力,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更好地服务群众。
外交部:总理对出境手续中的“你妈是你妈”证明予以严厉批评,抓住了一些政府机关在服务群众工作中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问题,敦促掌握权力的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外交部门将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为中国公民和机构更加便捷地走出国门争取更多有利条件,努力为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提供优质的领事服务。
2问造成证明多、材料繁的主要原因在哪里?
公安部:出现各种“奇葩”证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民户籍、教育、就业、生育、医疗、婚姻等一些基本信息处于分散、割据的碎片化状态,不能实现部门间、地区间互通共享或共享程度不高。此外,一些基层部门和单位也存在懒政、推卸责任甚至设租寻租的问题,需要各部门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整改。
旅游局:各种“奇葩”证明出现,说明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的工作还有差距,也说明李克强总理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痛点”和典型事例抓起,体现简政放权由政府“端菜”转为让群众“点菜”的新思路新要求,抓政府自我革命抓到了要害之处。政府部门需要继续清理规范权力清单,清扫不合理的门槛,特别是在民生方面,要重点研究办事程序繁琐、证明五花八门、部门与部门间责任不清、沟通不畅的问题。
外交部:公民办事有关事务过程中确实需要一些必要证明和相关材料。要解决材料过多过繁问题,一要梳理清楚哪些是必要材料,不能随意增加;二要向群众公开明确说清楚,需要提供什么必要的证明和材料;三要加快公民数据库信息化建设,建立公民档案。
3问如何落实李克强总理的批示,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坚决砍掉“你妈是你妈”这样繁杂过滥的证明?
公安部:根据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公安部已部署各地认真清理本地有关户籍证件使用管理的政策规定,全面梳理证明的种类,该取消的要取消,该合并的要合并,必不可少的证明要清楚告知。对于能够凭户口簿、身份证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的,一律不得要求公民出具其他户籍证件;要求各地充分发挥人口信息化优势,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官方微博等方式,主动接受举报投诉,自觉将工作置于阳光之下,切实提高户籍窗口的服务水平。最近,按照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和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的部署要求,公安部正着力推进深化公安行政改革、创新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服务,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利。
外交部:从外交部来讲,我们要继续高度重视公民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中国护照“含金量”问题,也就是中国公民国际旅行便利程度仍然较低、一些国家向中国公民颁发签证门槛设置高、证明材料要求多等问题。继续全方位开展工作,本着相互尊重主权、求同存异、平等互惠的原则,与有关国家积极沟通磋商,推动外方对中国公民实行更加便捷的签证政策,提供更多便利。
4问有没有考虑网上办理、代办服务、预约服务等方式,尽可能让群众少跑路?
公安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公民因私普通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将进一步规范窗口单位服务,健全服务标准,完善信息系统,推进“互联网+政务”,加大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能够核查的事项立即进行核查,决不让群众跑腿;大力推进预约服务,让老百姓足不出户通过上网就可以提交相关的证件申请;深化出入境证件电子化改革,研究扩大口岸自助查验通道使用范围,进一步便利公民出入境;积极研究推动向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下放出入境证件审批权限,进一步提高证件审批效率。
旅游局:旅游部门将通过提高便利化水平,实现“说走就走的旅行”。针对有游客反映的少数旅行机构要求公民提供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甚至借机收费等,要大力推行信息公开、流程公开、告知承诺,严格服务标准,规范市场秩序,做到公开透明可查,让证明的公章“少旅行”,让办事的群众“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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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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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警车管理,规范警车使用,1995年6月,公安部发布了《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警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第 89 号
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已经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警 车 管 理 规 定
【颁布单位】 公安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查找、追缉逃犯的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法院”、“检察”。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
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警车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警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其中,汽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日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警车号牌审批表(略)
2.警车号牌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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