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保险保险公司理赔款几天到账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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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明喜、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简称国元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喜善、郑珉镜、郑宗哲、曹月仙、何宗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皖民一终字第00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明喜,男。
  委托代理人:林松,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梅溪路石板桥,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胡家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荣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小风,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喜善,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珉镜,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宗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月仙,女。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杜守华,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宗宇,男。
  委托代理人:刘晓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董明喜、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简称国元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喜善、郑珉镜、郑宗哲、曹月仙、何宗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1)宣中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明喜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松,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荣稳、曹小风,被上诉人张喜善、郑珉镜、郑宗哲、曹月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守华,何宗宇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2时20分,何宗宇驾驶董明喜所有的从事营运的皖P80509号“桑塔纳”出租车由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往双桥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宣城市S104线183KM+60M处,夜间遇对面车辆交会时灯光炫目看不清前方路面状况时,未降低车速,操作不当碰撞道路前方右侧行人郑载勋,造成郑载勋当场死亡。日,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何宗宇负事故全部责任,郑载勋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何宗宇及其家人向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交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0000元。董明喜所有的皖P80509号“桑塔纳”出租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当事人因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张喜善等于日诉至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国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张喜善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10000元;2、何宗宇、董明喜对国元保险公司承保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何宗宇、董明喜连带赔偿张喜善等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4、案件诉讼费用由何宗宇、董明喜、国元保险公司承担。另查明:郑载勋系大韩民国人,日出生,生前住大韩民国釜山市东来区明允洞鲜京景苑,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园区玲珑湾花园2幢604号。2011年1月始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宝生鞋业有限公司工作,月月平均工资为15075元。生前扶养的人有其女儿郑珉镜、父亲郑宗哲、母亲曹月仙。肇事车辆皖P80509号“桑塔纳”出租车登记车主为董明喜,于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日董明喜(甲方)与何宗宇(乙方)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将皖P80509型号桑塔纳出租车租赁给何宗宇经营,具体内容为:一、租车方式:租期暂定一年,即每日下午6时至第二天早晨6时,时间从日至日止。二、押金及租金约定:乙方预付押金贰万元整,租赁到期后如数归还,租金每月定为2400元整,每月月头结算,如续租再次协商。四、乙方应持有效证件,若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注:押金和财产担保),如出现事故等由肇事方负责等。双方另就保险费用的分担、违约责任、政府油贴归属等其他权利义务事项进行了约定。
  再查明:上海市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38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789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200元;江苏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50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安徽省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8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014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1513元。
  原审法院认为:外国人生命健康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到侵害的,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受害人郑载勋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相关损失。该事故经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确定何宗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义务人何宗宇应当赔偿张喜善等的相关经济损失。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受害人郑载勋的赔偿数额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二、董明喜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故在赔偿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前提下,可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本案中,受害人郑载勋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江苏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安徽省,故本案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适用受害人生前经常居住地江苏省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张喜善等要求按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没有法律根据,不予支持。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亲属为处理本起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核算为准。依据江苏省统计局2011年公布的数据计算,本案赔偿权利人应得的赔偿损失数额为:1、死亡赔偿金60245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58880元(22944元×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43570元[被扶养人前6年的扶养费为86142元(14357元×6年),第7、8两年的扶养费为19142.67元(14357元×2年×2人÷3人),后8年的扶养费为38285.33元(14357元×8年÷3人)]};2、丧葬费17507元(35014元÷12月×6月);3、交通费13700元(11300元+2400元);4、误工损失4796元(35014元÷365天×2人×25天);5、住宿费3650元,合计人民币642103元。另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692103元。何宗宇驾驶的皖P80509号“桑塔纳”出租车在国元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国元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人民币110000元。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郑载勋死亡的严重后果,确已给受害人亲属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张喜善等主张国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0000元内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综上,国元保险公司共赔付人民币410000元,赔偿不足部分由何宗宇承担赔偿责任。张喜善等诉请支付其律师代理费20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事故发生后,何宗宇垫付事故赔偿款30000元应予扣除,故何宗宇应赔偿张喜善等各项损失人民币252103元(692103元-410000元-30000元)。关于争议焦点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董明喜与何宗宇签订租车协议约定董明喜将其所有的皖P80509号“桑塔纳”出租车出租给何宗宇从事客运运输并收取租金,系出租营运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何宗宇驾驶案涉出租车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其作为本起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明喜违反法律规定出租营运证,将出租车交于他人从事经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何宗宇、董明喜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故董明喜作为该车辆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应当对国元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即25210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明喜辩称其为出租人应当免除其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案经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张喜善、郑珉镜、郑宗哲、曹月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0000元;二、何宗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张喜善、郑珉镜、郑宗哲、曹月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2103元,董明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张喜善、郑珉镜、郑宗哲、曹月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70元,由何宗宇负担。
  董明喜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11)宣中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董明喜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费用由张喜善等承担。理由为:1、董明喜将车辆合法出租给何宗宇使用,收取租赁费用,是对车辆所有权的合法处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董明喜出租给何宗宇的车辆没有任何质量安全缺陷,何宗宇本人有驾驶出租车的资格,因此在本案中董明喜没有任何过错,理应不承担赔偿责任。2、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认定董明喜将营运证出租他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指出,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案不属于该条例调整的范围。3、董明喜的出租行为即使违反了该项规定,按该条例的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由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对出租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观过错有明确的列举:(一)出租车辆有安全缺陷造成事故发生的;(二)租赁人没有驾驶证资质的,酒后要求驾驶的;(三)其他情况租赁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因此董明喜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把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赔偿混为一体。4、董明喜出租的并不是营运证,而是将具有营运资格的出租车出租给何宗宇使用,并没有提供驾驶劳务,何宗宇具有合法驾驶资格,这是一宗典型的只租车不提供劳务的租赁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董明喜只收取租赁费用,不享受营运利益,因此承租人何宗宇才是赔偿义务人。
  张喜善、郑珉镜、郑宗哲、曹月仙答辩称:1、董明喜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条规范的是光车租赁,不包括营运车辆。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在本案中可以适用,营运证是随车携带的,营运过程中两者是不可以分割的,车辆的出租变相出租了营运证;董明喜与何宗宇签订出租协议,将夜班的时间出租给何宗宇使用,董明喜明显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何宗宇在庭审中辩称: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车辆不得交给没有营运资格的人驾驶。2、另外关于董明喜是否有过错的问题。何宗宇与董明喜签订的租车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合同,董明喜明知租赁合同无效,将车辆交给何宗宇营运,并收取租金。董明喜白天营运,何宗宇夜间营运,董明喜的行为也侵占了何宗宇的利益。故董明喜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国元保险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改判其不承担不计免赔60000元以及不承担诉讼费用。具体理由为:董明喜在国元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起交通事故何宗宇负全部责任,按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因此,由于董明喜在投保时未购买不计免赔险种,应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国元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300000×(1-20%)=240000元,原审法院未按条款约定扣除免赔款。
  张喜善、郑珉镜、郑宗哲、曹月仙答辩称:1、原审判决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决定赔付额适用法律正确。2、国元保险公司要求扣除60000元不计免赔,没有法律依据。原审中提交的保险单,没有载明董明喜购买不计免赔的证明。3、提交的保险合同条款是单方的陈述,是单方面的格式合同,该条款部分免除了自己的利益,对于该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应予审查。4、董明喜是否购买了不计免赔,应另案处理。
  何宗宇在庭审中辩称: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免责约定对被害人是无效的,国元保险公司应按照最高限额予以赔偿。2、国元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格式合同对投保人予以说明。所以,国元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依法应予维持。
  董明喜在庭审中辩称:1、董明喜与国元保险公司约定了最高限额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没有约定国元保险公司可以免赔20%的规定,2、保险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签合同时,对方没有特别说明和提醒,国元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约定,按照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免责条款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未说明的不具有效力。投保时,国元保险公司并未向董明喜进行免责说明,所以,该条款无效。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继续提交原审所举证据,证明目的与原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亦同原审。另提交的材料并非新证据,是对相关事实的补充说明。故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董明喜对何宗宇因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国元保险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理赔款中是否应扣除不计免赔款60000元。
  关于董明喜对何宗宇因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从董明喜与何宗宇签订的租车协议约定来看,董明喜每月收取何宗宇租金2400元,承租时间为每天晚上6点至第二天早上6点,其他时间由其自行安排驾驶营运。由此可见,双方是为了共同的营运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该车营运证载明车辆所有人为董明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董明喜将其所有的“桑塔纳”出租车出租给何宗宇从事客运运输并收取租金,不仅出租车辆也将营运证一并出租,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何宗宇驾驶案涉出租车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其作为本起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明喜违反法律规定出租车辆及营运证,交给他人从事经营,其主观上也具有过错,双方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故董明喜对何宗宇因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国元保险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理赔款中是否应扣除不计免赔款60000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车辆所有人董明喜在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时,所签定的保险单中约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是300000万元,该保险单未注明其险种有20%的免赔率,且国元保险公司也未明确告知董明喜有该免责情形,故国元保险公司要求按免责条款计算免赔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两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1.50元,由董明喜负担5081.50元;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洪& 平
  代理审判员& 胡邦圣
代理审判员& 台& 旺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萧县民生工程专题_萧县人民政府
萧县农业保险理赔款一日到户
来源:萧县民生办 发布者:朱宜勇 发表日期: 浏览次数:257 次
&&&今年我县小麦收成总体好于去年,但大部分乡镇灾情相当严重,造成灾害损失的主要原因:一是去冬今春连续干旱,加之天气持续低温,小麦生长期受阻,导致部分田块小麦拔节迟缓,麦穗头短小,千粒重降低。特别是黄河故道两岸沙碱地、西南乡镇沙地、东南乡镇山坡地保水保肥能力差,因此造成的损失尤为明显。二是因小麦生长受干旱和低温天气影响导致根浅苗赖,小麦对纹枯病、赤霉病、蚜虫等病虫害抵抗能力差,虽及时喷洒针对性药物,依然出现麦穗无粒或死穗现象。三是小麦在灌浆后期连续两场大风,倒伏现象严重,全县约有40万亩。主要原因播种量多、密度大、植株高,不抗倒伏。种植连麦2号、济麦22、皖麦53、烟农5158等品种倒伏较为明显。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农险站在受理群众报案的基础上,组织包村干部、村协保员、农技人员根据小麦生长环境、生产条件、土肥状况,按好、中、差三个等级分别抽取5至10户进行实地测产,并按照“逐田核查灾情,现场拍照留证、分户建档备案”的要求,登记造册。同时县农险办、县国元保险公司组织县查勘定损理赔小组分成6个专家组,分赴23个乡镇逐村进行核查,采取GPS定位、投保人现场举牌认证等方法,认真做好小麦收割前的核灾工作,为灾后理赔提供翔实可靠资料。
&&&经核准全县投保136.7万亩小麦,有69.6万亩不同程度受灾。市国元保险公司理赔款下拨后,县国元保险公司、各乡镇农险站为将涉及受灾农户切身利益的理赔款及时、准确的发放到农户手中,主动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核对姓名,录入农户编码,仅用一天时间就将900多万元理赔款不折不扣打到受灾农户的“一卡通”存折上。全县有17.3万户农民受益,赔付面达到50%以上,不同程度的减少了投保农户因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广大农民再次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得到了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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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乡镇点击:七都镇支付油菜保险理赔款12.8万元_池州时讯-新安晚报池州时讯
乡镇点击:七都镇支付油菜保险理赔款12.8万元时间: 16:30
来源:新安晚报池州时讯 作者:李文明 点击:次
& & & 近日,七都镇部分农户陆续领到了油菜保险理赔款。今年以来,七都镇连续出现低温冻害、旱灾等恶劣天气,农户种植的油菜均不同程度受灾。灾情出现后,该镇迅速成立由财政分局、农技站等部门工作人员和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组成的理赔小组,在第一时间分组赶往受灾现场进行查勘。及时准确地为受灾农户进行核灾,并将理赔情况在各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受灾农户手中。据了解,全镇共有1118户油菜受灾,受损面积1598亩。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共向七都镇受灾的农户支付理赔款1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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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祝贺本刊100期 本报讯 春华秋实,喜获丰收。11月13日,...10月30日,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社区居民袁军家属在2014年宜秀区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第一批)现场会上,从国元农业保险安庆中心支公司领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金元。
今年4月5日,袁军因意外摔伤造成肝损伤,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后来医治无效于5月3日逝世,其间共花费医疗费用元。
在理赔现场会上,袁军家属及受益农户代表向宜秀区农合办和国元农业保险安庆中心支公司赠送了锦旗。
为积极探索农村医疗保障的新路子,有效解决农民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2013年12月,宜秀区开展了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正式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宜秀区政府筹措专项资金,以每人每年13.86元的标准为辖区内14.83万农户向国元农业保险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参保人员年度内在新农合累计报销后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保险公司将按相应比例进行再次补偿,补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患者提供的银行账户。
2014年上半年,宜秀区共有88人享受到了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金元,减轻了重大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较好地发挥了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障作用。国元保险公司全力查勘理赔金寨因灾倒损农房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国元保险公司全力查勘理赔金寨因灾倒损农房
国元保险公司查勘理赔金寨因灾倒损农房 农房保险是省政府确定的三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我县14万余户农房全部由政府出资投保。 6月27日-28日,我县境内普降大雨,汤家汇、槐树湾、梅山等乡镇降雨量达200多毫米,铁冲乡降雨量达324毫米,由于此次降雨量集中,强度大,导致山洪暴发,河水猛涨,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灾害损失,截止7月2日统计,全县因灾倒塌农房428户908间,严重损坏农房465户905间,一般损坏房屋605户1283间。灾情发生后,国元保险金寨分公司在第一时间迅速反应,紧急部署,立即成立了五个倒损农房查勘定损工作组,及时赶往受灾乡镇,逐户查勘定损,截止7月2日,已查勘定损208户,为做到迅速查勘,快速理赔,国元保险总公司理赔部副总经理蒋严林于7月1日专程来金寨指导农房倒损查勘理赔工作,在汤家汇镇,蒋严林要求果子园保险金寨分公司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到快速查勘,快速理赔,对因灾倒房造成的特殊情况的,应按照特事特办从速从优的原则,确保理赔款一周打卡发放到户。汤家汇水灾共7人遇害,最后一位失踪人员已在今天找到 根据网友最新爆料,汤家汇灾情中最后一位失踪人员(刘先生的姑姑),失踪6天,已在今天找到,失踪地点在梅山水库库尾。金寨一中今年高一新生不再分班级层次,看网友分析 一中终于确定了今年不再分零班、实验班和普通班,终于满足了某些教育决策者和某些家长的要求。但本人不免质疑: ①合肥一中有宏志班,168中学有诺贝尔班,马鞍山二中有创新人才实验班,六安一中有学科选修班,这些名校无不重视优秀生源的争取和培养,金寨一中背道而驰,金寨一中怎么啦?②金寨一中近几年的办学成果,以清华北大录取人数为例,证明分层教学、因材施教的办学思路是对的。③有人认为分层教学有违教育公平公正,请问:我们的孩子和北京上海的孩子有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吗?我们和合肥的孩子有共同机会上合肥一中吗?和六安的孩子有均等机会上六安一中吗?清华和皖西学院有均等机会吗?有了普高干嘛还要有职高?教育教学是有规律的,因材施教,量体裁衣,自古如此。④一中的不分层教学,还能留住高分生源吗?会有大量优秀生源流失。金寨一中这么多年领导老师的辛苦付出刚刚奠定的良好基础将付之一旦。金寨一中的巅峰已过,秋天来了,未来是漫长的冬天。金寨一中办砸了,有人就高兴了。决策者们,请你决策前问问民意,再问问自己你真的懂教育吗?金寨教育的后退一定也不是你们的初衷。大家怎么看?可通过金寨论坛参与讨论。金寨论坛微信号:ahjzlt一切与金寨有关,就是与我们有关关注论坛,掌握金寨欢迎老乡参与投稿爆料,分享给大家您觉得精彩、有趣、有意义的金寨大小事。我们期待您的参与!投稿邮箱:小编微信:yanggh555长按或扫一扫,识别二维码,关注金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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